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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人行道路口導盲設施設計指南
110 年 1 月 5 日營署道字第 1091265118 號函訂定 一、 前言
(一) 人行道上之導盲系統,包括路段中之整齊邊界線及路口定位二 部分,其中路段中之整齊邊界線係依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 規範 14.4 節導盲設施規定辦理,本路口導盲設施設計指南係為 協助路口定位而制定。
(二) 主要為協助當地已熟悉環境且具自主行動能力之視覺障礙者,
獨立地行走於經常來往的地區,透過鞋底或導盲杖辨識導盲磚 型式,提供路口引導設施,讓行走於人行道之視覺障礙者,在路 口找到穿越馬路之位置及方向,為本設計指南之目標。
二、 適用範圍
市區道路之人行道範圍。
三、 用語及定義
依 CNS15933 規定,導盲磚分為警示型式及引導型式兩類,本設計指南 共有 4 種使用情境如下:
(一) 定位帶:由多塊平頭圓頂或圓錐警示型式之導盲磚(定位磚)鋪設 組成,用以提供視覺障礙者等待穿越馬路之位置。
(二) 警示帶:採用平頭圓頂或圓錐警示型式之導盲磚鋪設,用以警示 視覺障礙者接近路口之帶狀設施,其功能為攔截並引導視障者至 定位帶。
(三) 引導設施:採用平頂長條或正弦波狀長條引導型式之導盲磚鋪設,
用以引導視覺障礙者由警示帶找到定位帶之設施,其長條方向與 前進方向一致,兼具指向效果。
(四) 前進設施:鋪設平頂長條或正弦波狀長條引導型式之導盲磚,用 以引導視覺障礙者從定位帶出發進入車道,銜接行人穿越道視障 引導標線,其長條方向與前進方向一致,兼具指向效果,並應與 行人穿越道視障引導標線一併設置。
四、 應用方式與設計原則
(一) 使用之導盲磚規格,需符合 CNS15933 及 CNS16106 等標準。
(二) 與導盲磚相鄰之地面鋪材,宜平整並與導盲磚呈現對比或不 同,以利視覺障礙者有效辨識導盲磚。
(三) 路口提供給視覺障礙者的資訊儘量單純、清楚化。
(四) 路口設置之車阻、桿類或箱類設施物應與導盲設施設置位置區隔,
避免視覺障礙者誤以為障礙物而無法確認正確位置。
(五) 定位帶應位於行人穿越道相對位置範圍內,並宜靠近停止線這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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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道寬度未達 250 公分時,定位帶深度以 30 公分為原則,以 利輪椅使用者有較舒適通行空間,人行道寬度 250 公分以上時,
定位帶深度以 60 公分為原則;定位帶長度以 1/2 行人穿越道為 原則,且需達 120 公分以上,並應垂直於行人行進方向。
(六) 警示帶宜從行人穿越道起點(靠停止線方向)相對位置設置(如基 本型式一),但受限於道路現況,警示帶得往停止線方向移,且 距離定位帶以不超過 120 公分為宜(如基本型式二)。警示帶深度 為 60 公分,以確保視覺障礙者之導盲杖能確實探測到路口位置。
警示帶於類廣場型人行空間設置以不超過 600 公分為原則。
(七) 定位帶與警示帶宜直接連結,若無法直接連結時,則以引導設施 連接,但引導設施長度不宜超過 120 公分。
(八) 為有效引導視覺障礙者由人行道進入行人穿越道較佳位置,可視 需求設置前進設施(例如行人穿越道方向非正交於人行道時),並 與行人穿越道視障引導標線一併設置,提供視覺障礙者穿越馬路 之方向。
五、 導盲磚安裝的基本原則與型式,示例如附錄。
六、 其他
路緣斜坡之設置依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 14.2 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