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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函
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光復南路116巷18號 聯絡方式:張舒婷 02-27718121#1636
受文者:交通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發文字號:台財產署公字第108003855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為利公路整體安全及使用管理,機關需用國有公路用地部 分空間,宜由公路管理機關依公路法相關規定審酌提供使 用,不宜出具同意撥用文件由需用機關撥用,建請查照轉 知所屬公路管理機關。
說明:
一、公路法第2條規定,「公路」指國道、省道、市道、縣道
、區道、鄉道、專用公路及其用地範圍內之各項公路有關 設施。同法第30條規定,公路用地非經許可不得使用,擅 自使用時,應由公路主管機關取締之。現行各機關為公務 或公共需用國有公路用地部分空間,係取具管理機關同意 文件辦理撥用,易衍生日後撥用機關基於管理權限轉提供 他人使用,違反公路法相關規定,甚至影響公路安全。查 公路法及其相關子法(公路用地使用規則等)就公路用地 提供使用及其程序定有規範,且依貴部108年11月7日交路
(一)字第1088600603號函示,他機關於公路用地範圍設 置公共設施,得依公路法第30條規定以「申請許可」方式 使用。綜上,他機關需用國有公路用地,宜由公路管理機 關依公路法相關規定審酌提供使用,不宜以空間撥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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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出管理權。
二、副本抄送臺南市政府:貴府108年12月6日府地用字第1081 409054號函送貴市南區區公所為設置免費臨時停車場,申 請無償撥用交通部公路總局經管該區舉喜段380-5地號等7 筆國有土地部分空間(省道台86線快速道路橋下空間)一 案,請該公所洽該局依公路法相關規定申請許可使用,隨 文檢還撥用不動產計畫書2份。
正本:交通部
副本:臺南市政府(含說明二附件)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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