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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師資培育生甄選作業要點 (109 學年度起入學者適用)
96.11.14 本校 96 學年度第 1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第 1 次臨時會審議通過 97.3.19 本校 96 學年度第 2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97.9.26 本校 97 學年度第 1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99.6.11 本校 98 學年度第 2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第 1 次臨時會修正通過 99.12.15 本校 99 學年度第 1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第 1 次臨時會修正通過 100.9.28 本校 100 學年度第 1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101.4.11 本校 100 學年度第 2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101.9.26 本校 101 學年度第 1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102.9.25 本校 102 學年度第 1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103.9.24 本校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104.4.8 本校 103 學年度第 2 學期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會議修正通過 108.10.16 本校 108 學年度第 1 學期師資培育會議修正通過 109.10.21 本校 109 學年度第 1 學期師資培育會議修正通過
一、為提升師資培育素質,並明確規範本校各師資培育學系(以下簡稱各學系)甄選師資培 育生之相關作業,特依據教育部 95 年 10 月 5 日台中(二)字第 0950148987A 號函暨本 校研商 96 學年度入學新生修習中等教育學程方式會議決議,訂定本校師資培育生甄選 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師資培育學系,係指具有師資培育實質功能並確實培育師資,經教育部 核定師資培育生名額之學系。
本要點所稱師資培育生,範圍如下:
(一)大學入學當學年度經本校甄審之各學系學士班特殊績優表現學生。
(二)各學系依本要點甄選修讀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學士班學生,或學士班師資生核定 名額同額轉換之碩、博士班學生,甄選時名額流用方式依教育部備查情形辦理。
前項第(一)款所稱「特殊績優表現」,係指參加國際性或全國性之各項競賽或比 賽,包括技藝(能)類、運動類、科學類、人文類、音樂類或藝術類等六類,獲得 前三名(等)個人或團體獎項,且持有獲獎證明者。
三、甄選(審)對象︰本校各學系當學年度學士班、碩士班、博士班新生在學期間擬修 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以預備從事教職者。
四、甄選(審)名額︰總名額以教育部核定本校該學年度之師資培育生名額為限,經扣 除當學年度學士班入學一年級甄審為特殊績優表現之師資培育生名額後,各學系另 依本要點甄選修讀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學士班學生名額,以當學年度學士班入學之 一年級新生人數 40%為原則;但各學系以專案報請教育部核定名額者,依核定之名 額計。
前項學生人數之計算,不含公費生、特殊績優表現師資培育生、教育部核定外加師 資生、轉學生、陸生、僑生及外國學生。
第一項之師資生名額可將學士班師資生核定名額同額轉換為碩、博士班師資生名 額。特殊績優表現學生名額,則以不逾教育部核定本校該學年度之師資培育生名額 5%為限。
- 2 - 五、甄選(審)方式︰
(一)大學入學當學年度各學系特殊績優表現之學士班學生,得於入學該年 11 月 30 日 前向所屬學系申請,並由學系於 12 月 15 日前向本校師資培育學院(以下簡稱師 培學院)推薦,名單經提送本校師資生甄選委員會議審查通過後,自二年級始具 師資培育生資格,並得於二年級起,依本校教育專業科目及學分一覽表修習教育 專業課程。
(二)各學系甄選師資培育生,採二階段方式辦理︰
1、第一階段:各學系於每年 5 月初,開放學生登記,依學生一年級第一學期之 學業平均成績排序,選出成績在前 70%之學生,得於二年級第一學期開始,
依本校教育專業科目及學分一覽表修習教育專業課程。
有關學業平均成績之排序,各學系得依不同入學管道學生之學業成績,按前 開 70%比例分別排序篩選,如遇有排序相同時,並得參酌其性向、體適能、
語文能力、服務學習表現、數位學習歷程檔案認證及其他項目進行之,其參酌 項目及標準由各學系自訂。與此相關規定應明訂於各學系甄選作業要點中。
2、第二階段:各學系於每年 11 月底前,自第一階段篩選得以修習教育專業課程 之學生中,甄選二年級學生人數 40%之學生繼續修習教育專業課程,各系名單 交師培學院彙整後,經提送本校師資生甄選委員會議審查通過。各學系甄選方 式除依學生一年級之學年平均成績擇優錄取外,並得參酌其性向、體適能、語 文能力、服務學習表現、數位學習歷程檔案認證及其他項目進行之,其參酌項 目及標準由各學系自訂。
(三)幼兒園師資類科之師資培育生,其甄選方式及甄選時程由人類發展與家庭學系另 定之,並得預修教育專業課程,經甄選為該類科師資培育生後,得申請學分抵免/
採認。
前項第(一)至第(三)款學生每學期應無記過以上之處分及其他違法之情事;違者,
取消其師資培育生資格,已修習之教育專業科目學分,得依主修學系之採認,計入畢 業學分數內。
第一項第(一)款特殊績優表現學生之甄審相關規定,由師培學院另定之。
各學系學士班師資生核定名額同額轉換為碩、博士班師資生,其甄選方式及甄選時 程由各學系另訂相關甄選規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為推薦特殊績優表現學生,各學系得另訂相關推薦規定。
六、相關規定︰
(一)公費生須依規定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其名額係屬外加名額,不占各學系當學年度 之甄選名額。
(二)僑生及外國學生非屬本校學系甄選之師資培育生,不適用本要點相關甄選(審)
規定。惟僑生自 100 學年度起經教育部核定為外加名額師資生者,仍具師資培育 生資格。未具外加名額師資生資格之僑生及外國學生在學期間擬修習教育專業課 程者,須向所屬學系登記申請並經核准後,始得依選課規定選修教育專業科目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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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修畢應修科目學分成績及格者,得申請核發「教育專業課程證明書」,惟不 得申請參加半年之教育實習。相關之修習規定,由師培學院另定之。
(三)經各學系甄選已具師資培育生資格之轉系生及轉學生,其修習名額不隨轉系或轉 學而移轉,如欲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得在各學系師資培育生名額範圍內,循 以下第(五)款之規定重新申請。轉系生如經遞補為師資培育生者,原已修習之 教育專業科目學分均予承認。
前開規定,請各學系明訂於轉系、轉學及相關甄選要點,以公告週知。
(四)經各學系甄選錄取之師資培育生,得以書面向所屬學系申請放棄師資培育生資格。
(五)各學系各學年度之師資培育生如有餘額,得於當學年度之甄選名額內自行辦理遞補。
各學系經遞補後若尚有餘額,應提請所屬學院就院內各學系之教學特色及專業考量分 配之。倘經各該學院分配後仍有餘額,由師培學院統籌規劃分配之。各學系遞補名單,
請送師培學院師資培育課程組備查彙辦。
本校自各該學年度第二階段師資培育生名單公布後,各學系就各該學年度入學之第二 階段師資培育生餘額遞補,以該學年度師資培育生入學後第三學年度第二學期結束前 完成遞補者為限,逾期不得辦理遞補。
(六)經甄(審)選得以修習教育專業課程者,修業期程應至少二年(即 4 個學期,不 含寒暑修,且具實際修習教育專業課程事實)。惟師資培育生當學期學業平均成 績如未達 70 分(學業平均積分 GPA 為 2.44)者,次一學期不得選修教育專業課 程。其他選課事宜,悉依本校學則及選課之相關規定辦理。
師資培育生申請延長修業年限繼續修習者,得不受前項學業平均成績規定之限制。
(七)學生如入學一年級第一學期休學而後於兩學年度內第一學期復學為一年級新生 者,符合第五點第(二)款及學系甄選規範,仍得參與學系師資培育生甄選。
(八)符合本要點第二點第二項各款之師資培育生,應參加人格(或性向、職涯)測驗。
七、甄選程序︰各學系辦理甄選作業之申請時間、申請方式、審核項目、甄選標準及資 格放棄、遞補原則等相關規定,請依專業考量自訂甄選作業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
簽會師培學院,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各學院及師培學院有關師資培育生餘額之統 籌分配作業要點,亦同。
八、錄取名單核定與公告︰
(一)第二點第二項第(一)款甄審之特殊績優表現師資培育生名單:經本校師資生甄 選委員會議審查通過後公告。
(二)各學系依第二點第二項第(二)款甄選之師資培育生:各學系請於每年 5 月 15 日前
﹙第一階段名單﹚及 12 月 15 日前﹙第二階段名單﹚,分別將各階段錄取名單送交師 培學院師資培育課程組,其中第一階段名單由該組彙整後公告,第二階段名單經本校 師資生甄選委員會議審查通過後公告。
(三)同額轉換之碩、博士班師資培育生:各學系依所訂甄選時程,於甄選完成後一週 內將錄取生名冊送師培學院彙整,提報本校師資生甄選委員會追認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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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幼兒園師資類科之師資培育生:人類發展與家庭學系依所訂甄選時程,於甄選完 成後一週內將錄取生名冊送師培學院彙整,提報本校師資生甄選委員會追認後公 告。
師培學院應將上開名單登錄於選課系統,以利學生選課作業及師資培育生資格之管 理。
九、各學系甄選第二點第二項第(二)款學生,於第一階段名單內之學生,如未能列入 第二階段之錄取名單內,即不具師資培育生資格;惟仍得於入學後第三學年度第二學 期結束前每學期加退選時,選修教育專業科目學分(嗣後選課之初選時,僅供第二 階段錄取名單內之學生優先選課),但無法依規定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本校亦不核發修習教育學分證明。未來師資培育政策倘若放寬師資培育生名額,本 校得配合政策修正,優予認定該等學生之師資培育生資格。
前項學生在未取得第二階段師資培育生資格前,得預修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惟以 6 學分為限,其不得選修分科/分領域(群科)教材教法及分科/分領域(群科)教學實習 之科目學分,亦不得申請參加半年之教育實習,其於入學後第三學年度第二學期結束 前遞補為學系第二階段師資培育生或畢業前經教育學程甄選為本校教育學程生後,得 申請學分抵免/採認。
十、各學系未獲甄選錄取前述師資培育生資格之學生(含轉系生、休學生及轉學生),
若前ㄧ學期之學業平均成績居該班排名前 70%者,得依本校「教育學程修習辦法」
參加本校教育學程甄選,取得修習教育學程資格。其甄選方式及錄取名額,由本校 師資生甄選委員會訂定之。
十一、本要點適用於 109 學年度起入學本校師資培育學系之學生;108(含)學年度前入學 者,仍適用本要點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十二、本要點相關作業之書件格式,由師培學院定之。
十三、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規辦理。
十四、本要點經本校師資培育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