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 年度教育部對各地方政府統合視導訪視紀錄表「一般項目」 【 國教署-原民特教組 】
縣市別: 訪視日期:_____年 月 日 訪視者:
訪視項目:特殊教育
●縣市政府業務聯絡人
視導項目 姓名 職稱 聯絡電話 手機號碼(若可,請填) E-mail
一、特教學生相關之通報情形(30%)
二、教育部補助特教經費執行情形
(30%)
三、特教重點業務推動情形(40%)
【評分說明】
1. 整體等第評比標準:優等(90 分以上),甲等(80 以上,未滿 90 分),乙等(70 以上,未滿 80 分)、丙等(60 以上,未滿 70 分),丁 等(未滿 60 分)。
2. 得分採計至小數點以下 2 位,四捨五入。
3. 凡未檢附佐證資料以致本部無法據以評分者,該項目本部得以 0 分計算。至佐證資料不齊全者或填報資料不實經查獲者,本部亦得 視情節輕重予以扣分。
縣市別: 訪視日期: 年 月 日 訪視者:
一、特教學生相關之通報情形(30%)
視導項目 評鑑細項 分數 自評 得分 填表說明 訪視結果
說明 (一)學生通報
資 料 正 確 性
(10%)
正確率 得分 100 – 99.0% 10 98.9 – 98.0% 8 97.9 – 97.0% 6 96.9 – 95.0% 4 94.9%以下 2
2-10
以 104 年 3 月 20 日、9 月 20 日、10 月 22 日及 11 月 20 日擷取縣市鍵入特教通報網學生個人資 料之正確率評分(4 個擷取時間點正確率之平 均)。【註 1】
(二)學生轉銜 作 業 通 報 率
(10%) 通報率 得分
100 – 99.0% 10 98.9 – 98.0% 8 97.9 – 97.0% 6 96.9 – 95.0% 4 94.9%以下 2
2-10
以 104 年 9 月 17 日、10 月 15 日及 11 月 15 日擷 取縣市鍵入特教通報網學生轉銜資料中,應填報 且完成填報之比率評分。通報率=(完成轉銜通報 數) / (需轉銜數) ×100%。【註 1】
視導項目 評鑑細項 分數 自評 得分 填表說明 訪視結果 說明 ( 三 ) 視 障 學
生 教 科 書 供 應情形(5%)
查收比率 得分 100% 5 99-90% 4 89-80% 3 79-70% 2 69%以下 1
1-5
1. 以 104 年開學前,學校於特教通報網通報查 收視障學生教科書(國中小點字書及大字書) 之比率評分。
2. 查收比率=(總到書數) /(總申請數) ×100%。
3. 學校申請之教科書,如為廠商無法製作者,
教育局(處)應於規定時間內上網查核後予以 刪除。
4. 已訂定廠商未及時送達書籍之處罰條款,且 針對未取得教科書學生提供暫時替代方案 者,可計入已到書之統計。
5. 未申請者,本項不計分。
( 四 ) 特 教 相 關 專 業 人 員 服 務 通 報 情 形(5%)
1. 專業人員派案服務已填報 1
專業人員派案服務已填報:指於通報網上確認經 過學生申請、核定、給予服務、派案、排課等程 序。
2. 上網填報紀錄比率
(1)上網填報紀錄達 70%以上,得 2 分。
(2)上網填報紀錄未及 70%,得 1 分。
1-2
3. 學校有上網評核專業人員 1
4. 專業人員有上網評核學校 1
視導項目 評鑑細項 分數 自評 得分 填表說明 訪視結果 說明 ( 一 ) 教 育 部
104 年補助特 教 重 點 工 作 經 費 執 行 率 及 配 合 款 編 列情形(10%)
1. 補助特教重點工作經費執行率:
經費執行率 得分 100 – 98% 5
97 – 95% 4 94 – 92% 3 91 – 90% 2 89%以下 1
1-5
1. 教育部核撥 元(A1)
2. 縣市已執行 元(A2,以縣市會計核章 之年度經費執行報表為準)【註 2】
3. 會計單位核算之經費執行比率 %
(A3=A2 /A1×100%)
4. 教 育 部 核 定 應 編 配 合 款 經 費 元 (A4);縣市已編配合款經費 元(A5),
佔 應 編 配 合 款 經 費 之 比 率 %
(A6=A5/A4×100%)
5. 若經費於 10 月 1 日以後撥款者,得自核撥數 (A)扣除,不列入執行率之計算。
2. 補助特教重點工作經費之配合款編列情 形:
配合款編列比率 得分 100 – 91% 5
90 – 81% 4 80 – 71% 3 70 – 61% 2 60%以下 1
1-5
視導項目 評鑑細項 分數 自評 得分 填表說明 訪視結果 說明 ( 二 ) 教 育 部
104 年補助學 前 家 長 教 育 經費、鼓勵招 收 身 心 障 礙 兒童、學前班 開班費、教師 研 習 等 經 費 之 執 行 率
(10%)
經費執行率 得分 100 – 98% 10
97 – 95% 8 94 – 92% 6 91 – 90% 4 89%以下 2
2-10
1. 教育部核撥 元(B1)
2. 縣市已執行 元(B2,以縣市會計核章 之年度經費執行報表為準)【註 2】
3. 會計單位核算之經費執行比率 %(B3=B2 /B1×100%)
4. 教育部補助學前家長教育經費、鼓勵學校
(園、所)及機構招收身心障礙兒童、學前 班開班費、教師研習等經費,惟於 10 月 1 日 以後撥款者,得自核撥數(A)扣除,不列入執 行率之計算。
5. 補助學前家長教育經費、鼓勵招收障礙兒童經 費執行餘款,於 10 月 1 日前繳回之金額,得 不列入執行率之計算。
( 三 ) 教 育 部 104 年補助其 他 特 教 經 費 執行率(10%)
經費執行率 得分 100 – 98% 10
97 – 95% 8 94 – 92% 6 91 – 90% 4 89%以下 2
2-10
1. 教育部核撥 元(C1)
2. 縣市已執行 元(C2,以縣市會計核章 之年度經費執行報表為準)【註 2】
3. 會計單位核算之經費執行比率 %(C3=C2 /C1×100%)
4.除 2-1, 2-2 項外之所有補助(無障礙環境、高 職特教班、資優…)經費,惟於 10 月 1 日以 後撥款者,得自核撥數(A)扣除,不列入執行 率之計算。
視導項目 評鑑細項 分數 自評 得分 填表說明 訪視結果 說明 (一)辦理無障
礙 校 園 環 境 情形(10%)
1. 有辦理 1 日以上之專業研習。 2
1. 需提供佐證資料。【註 2】
2. 縣市擬定之整體長期改善計畫,均需與學校無障 礙設施清查系統數據結合。
3. 第 4 點,縣市應統計、分析轄內學校無障礙設施 清查結果,依統計分析資料之清楚完整程度評 分。
4. 第 5 點,依據縣市統計分析轄內學校無障礙設施 清查結果,擬定縣市整體長期改善計畫,內含預 計改善年度、優先順序、經費分配等資料(應呈 現總共需改善多少設施、估計需多少經費、預計 多久改善完成)。
2. 有辦理宣導,且於辦理綠建築、消防安 全、性別平等等事務時,應一併考量無 障礙環境。
2
3. 督導學校清查無障礙設施。 2
4. 統計、分析轄內學校無障礙設施清查結
果。 2
5. 依清查結果,擬定整體長期改善計畫。 2 (二)教師助理
員 與 特 教 學 生 助 理 員 進 用 及 督 導
(10%)
1. 教育部補助經費及自籌款執行情形 執行率 得分 100%以上 5
90% 4 80% 3 70% 2 60%以下 1
1-5
1. 中度以上身心障礙學生人數 人,進用教師 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共 人。
2. 教育部補助經費 元,執行率 %。
3. 縣市自籌經費 元,占總經費比率
%[縣市自籌經費/(教育部補助經費+縣市 自籌經費)]。
4. 評估需求分配資源:需敘明申請學生數(含障礙 類別及程度),評估需求程序及參與人員,核定
視導項目 評鑑細項 分數 自評 得分 填表說明 訪視結果 說明 2. 確實評估學生需求,妥善分配教師助理
員服務時數。 2
5. 督導填寫服務紀錄:需敘明如何督導、應填報紀 錄數量、已填報紀錄數量等資料。
6. 檢討服務成效:需檢討、分析本年度所提供之服 務時數是否足夠。
7. 以上資料可整合為一份報告。
3. 督導教師助理員上網填寫服務紀錄。 1
4. 檢討服務成效。 2
(三) 推動特 殊教育課程 大綱(10%)
1. 轄屬學校課程總體計畫書涵蓋特殊教 育課程內容,經由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 及課程發展委員會審查
執行率 得分
100%以上 5 90% 4 80% 3 70% 2 60%以下 1
5
1. 需提供佐證資料。
2. 第 1 點,依據 103 年 11 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 育課程綱要總綱辦理,轄屬學校課程總體計畫書 涵蓋特殊教育課程內容,包括集中式特教班、分 散式資源班等班別之課程規劃內容(加入特教學 生個別學分架構表、總課表、小組課表、教師課 表和教學綱要或教學進度表等)。
3. 第 2 點,縣市轄內學校推動特殊教育課程大綱之 參與學校數。
4. 第 3 點,轄屬學校校內針對特殊教育學生學習評 量符合多元評量原則,且各項評量調整應經由特 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查。
5. 第 1-3 點,縣市應統計轄內學校參與執行數,
依統計資料評分;執行率=(參與執行學校數) /( 縣 \ 市 設 有 特 殊 教 育 班 ( 含 身 障 及 資 優 ) 校 數)×100%;總分以四捨五入計算。
2. 轄屬學校推動特殊教育課程大綱之參 與學校
執行率 得分
100%以上 2.5 90% 1.5 80% 1
2.5
說明 3. 針對特殊教育學生學習評量符合多元
評量原則,各項評量調整應經由特殊教 育推行委員會審查
執行率 得分
100%以上 2.5 90% 1.5 80% 1 70% 0.5 60%以下 0
2.5
(四)重要資料 報 部 情 形
(10%) 每次回報資料得分計算 得分 提早回報 1.4 於回報截止日當天回報 1
延遲 1-3 日回報 0.6 延遲 4 日以上回報 0
0-10
1. 教育部於蒐集重要資料且需將縣市報部時間列 入統合視導計分時,應事先告知縣市。
2. 總分以四捨五入計算,本項滿分為 10 分。
備註:
1. 定期擷取資料日、公布日、申訴期限:特教通報網於擷取資料日後,2 日內上網公布結果,縣市得於公布後 3 日內向通報網申訴公 布資料之正確性(擷取資料日遇假日順延,期限計算均不含假日)。
2. 需提供佐證資料之項目,請於 105 年 1-2 月統合視導時提供現場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