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驗室開發檢測審查費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
依據醫療法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為提升醫療服務品質,中央主 管機關得訂定辦法,就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或醫療儀器,規定其 適應症、操作人員資格、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因應檢測技術多元發 展,為維護醫療品質,保障病人安全,將實驗室開發檢測納入特定醫療 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特管辦法)規範。
醫療機構依據特管辦法規定,施行實驗室開發檢測,應擬訂施行計 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為辦理相關計畫審查並兼顧作業品質,
基於反映服務成本及使用者付費原則,爰擬具「實驗室開發檢測審查費 收費標準」草案,全文共五條,其要點如下:
一、 本標準之訂定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 實驗室開發檢測項目之分類。(草案第二條)
三、 醫療機構申請施行實驗室開發檢測之審查費計費項目及收費數額。
(草案第三條)
四、 為審查需要赴境外實驗室實地查核,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
收費。(草案第四條)
實驗室開發檢測審查費收費標準草案
條 文 說 明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
定訂定之。
本標準之法源依據。
第二條 實驗室開發檢測項目,分類如下:
一、第一類:使用次世代定序、微陣列 晶片、基因表達譜及相關技術之檢 測。
二、第二類:使用基因擴增、即時偵測 基因擴增、桑格氏定序、焦磷酸定 序、變性高效能液相層析、質譜分 析及相關技術之檢測。
三、第三類:使用螢光原位雜交技術、
染色體核型分析、南方墨點法及相 關技術之檢測。
實驗室開發檢測項目依據其使用之檢測技 術複雜程度及成熟程度,分為三類。
第三條 醫療機構依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 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規定,
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施行實驗室開發檢 測項目者,每一項檢測項目應繳納之審 查費如下:
一、申請核准:
(一)第一類:新臺幣三萬元。
(二)第二類:新臺幣四千元。
(三)第三類:新臺幣三千元。
(四)專案:新臺幣三萬元。
二、申請展延:
(一)第一類:新臺幣三萬元。
(二)第二類:新臺幣四千元。
(三)第三類:新臺幣三千元。
(四)專案:新臺幣三萬元。
三、申請變更:
(一)第一類: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二)第二類:新臺幣二千元。
(三)第三類: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四)專案: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前項第三款僅涉及醫療機構、認證 實驗室之名稱或檢測名稱者,審查費每 案新臺幣一千元。
一、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 或使用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三十六條 及第三十七條第五項規定之申請、展 延及變更收費方式。
二、第一項各款所指專案,包含特定醫療 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 理辦法第三十七條之專案,及未來無 法適用第二條分類之實驗室開發檢測 項目。
三、醫療機構申請施行實驗室開發檢測之 審查費計費方式及收費數額。
第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實驗室開發檢 測計畫專案許可之審查,認有赴境外實 驗室進行實地查核之必要者,其費用比 照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由申請
一、中央主管機關受理醫療機構申請實驗 室開發檢測專案許可,為審查需要赴 境外實驗室實地查核,採使用者付費 原則, 爰規定向申請人收取國外出差
人負擔。 旅費。
二、本條所指專案,與前條第一項各款所 列專案相同。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