碩士論文
Department of Political Science College of Social Sciences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Master Thesis
敬老福利生活津貼對老人單人戶 之私人移轉及消費之影響
The Impact of Senior Citizens Welfare Living Allowance on Private Transfer and Consumption of
One-Person Elderly Household
洪昊熠 Hau-Yi Hong
指導教授:王宏文 博士 Advisor: Hong-Wung Wang, Ph.D.
中華民國 101 年 6 月
June 2012
ii
摘要
敬老福利生活津貼起源於 1990 年代各地方政府的老人津貼,於 2002 年成為 全國性政策,服務對象是全國 65 歲以上符合資格的老人。但在 2008 年國民年金 保險實施後,該津貼已併入年金體制中。本研究欲探討敬老福利生活津貼對不同 所得組老人單人戶的私人移轉及消費的影響,並比較地方和中央執行階段的差 異。
本研究實證分析家戶收支調查 2000、2001、2004、2005、20006 年的資料 後有四項研究結果。第一,敬老津貼會造成各所得組老人單人戶的淨私人移轉收 入減少,且所得越低者越明顯。第二,敬老津貼僅造成中、高所得組老人單人戶 的消費增加,且所得越高者越明顯。第三,與地方執行階段相比,在中央執行階 段中,敬老津貼造成各所得組老人單人戶的私人移轉和消費的差距較大。第四,
敬老津貼無法增加低所得組老人單人戶的生活福祉。
關鍵字:敬老福利生活津貼、老人單人戶、私人移轉、消費
Abstract
The senior citizens welfare living allowance originated from the elder allowances from local governments in 1990’s , and it became the national policy in 2002.
Then, in 2008 when National Pension Insurance came into effect, the senior citizens welfare living allowance was integrated into the pension system. This study
investigates the effect of the senior citizens welfare living allowance on private
transfer and consumption among the elderly living alone with different income groups, and also investigates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local government and central
government execution period.
Analyzing the family income and expenditure survey in 2000, 2001, 2004, 2005, and 2006, there are four findings in this study. The first, the senior citizens welfare living allowance will reduce the net private transfer among the one-person elderly household with all income groups, and the lower the income is, the more net private transfer decreases. The second, the senior citizens welfare living allowance will only increase the consumption among the middle and high-income one-person elderly household, and the more the income is, the more consumption increases. The third, compared with the local government execution period, the senior citizens welfare living allowance leads to bigger differences in private transfer and consumption among one-person elderly household within different income groups in central government execution period. The last, the senior citizens welfare living allowance cannot enhance the well-being of low-income one-person elderly household.
Key words: the senior citizens welfare living allowance, one-person elderly household, private transfer, consumption
iv
目 錄
口試委員會審定書...ⅰ 中文摘要... ...ⅱ 英文摘要... ...ⅲ
第 一 章 緒論 ... 1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問題 ... 1
第二節 章節安排 ... 3
第 二 章 敬老福利生活津貼之介紹 ... 4
第一節 政策發展 ... 4
第二節 政策執行情形 ... 9
第 三 章 文獻回顧與研究假設 ... 14
第一節 公共移轉對私人移轉之影響 ... 14
第二節 公共移轉對消費之影響 ... 17
第三節 台灣有關敬老福利生活津貼之研究 ... 19
第四節 小結暨研究假設 ... 22
第 四 章 研究方法 ... 24
第一節 資料來源 ... 24
第二節 研究設計 ... 25
第 五 章 研究結果 ... 32
第一節 敘述性統計 ... 32
第二節 迴歸分析 ... 37
第 六 章 結論 ... 49
第一節 綜和分析 ... 49
第二節 研究限制 ... 53
第三節 政策建議 ... 54
附錄 ... 55
參考文獻 ... 57
vi
圖目錄
圖 2-1 敬老津貼領取人數 ... 13
圖 2-2 領取敬老津貼的老人比例 ... 13
圖 2-3 敬老津貼發放總數 ... 13
圖 5-1 敬老津貼涵蓋率 ... 35
圖 5-2 各組平均敬老津貼收入 ... 35
圖 5-3 各組平均年所得收入 ... 35
圖 5-4 各組平均淨私人移轉收入 ... 36
圖 5-5 各組平均消費支出 ... 37
表目錄
表 2-1 敬老福利生活津貼大事紀 ... 8
表 2-2 各地方敬老津貼施行情況 ... 10
表 4-1 實證模型一變數說明表 ... 26
表 4-2 實證模型二變數說明表 ... 29
表 5-1 老人單人戶樣本統計表 ... 32
表 5-2 全樣本敘述統計表 ... 33
表 5-3 敬老津貼領取人數 ... 34
表 5-4 老人單人戶之淨私人移轉收入迴歸分析表 ... 38
表 5-5 低所得老人單人戶之淨私人移轉收入迴歸分析表 ... 39
表 5-6 中所得老人單人戶之淨私人移轉收入迴歸分析表 ... 40
表 5-7 高所得老人單人戶之淨私人移轉收入迴歸分析表 ... 41
表 5-8 老人單人戶之消費迴歸分析表 ... 43
表 5-9 低所得老人單人戶之消費迴歸分析表 ... 44
表 5-10 中所得老人單人戶之消費迴歸分析表 ... 46
表 5-11 高所得老人單人戶之消費迴歸分析表 ... 47
表 6-1 敬老津貼對淨私人移轉收入及消費之迴歸係數 ...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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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問題
根據行政院主計處所公布之「社會指標統計」,我國已於1993年進入高齡化社 會,並預計於2017年進入高齡社會,2025年進入超高齡社會。1至2010年,我國65 歲以上老人佔總人口10.7%,2025年預估有20.3%,即每五個人就有一位是65歲以 上老人;由此可見,我國老年人口迅速成長,其照護、安養、和福利等議題也逐 年受到重視(行政院主計處,2009)。老人貧窮化及老人經濟安全即是其中一項重要 議題。依照「老人狀況調查」的統計,老人平均每月可使用之生活費約1萬4千元,
有21.9%的老人認為自己生活費不夠用(行政院內政部,99年第15週:1)。
由於我國許多老人在退休後即退出勞動市場,所得銳減,再加上健康情況不 斷下降,老人極易落入貧窮風險中。依照「家庭收支調查」的統計,65 歲以上老 人的年平均所得為 42 萬元左右,在各年齡層中倒數第二(行政院主計處,2009)。
除了老人所得下降造成老人貧窮外,另一項因素是高齡人口扶養比的上升。2由 於現今少子化以及高齡化的趨勢,未來青壯年人口逐漸下降,老年人口上升,是 故高齡人口扶養比也不斷升高。根據統計,2010 年的高齡人口扶養比為 14.6%,
平均 20 個人扶養 3 個老人;2025 年預估有 29.6%,扶養比成長將近一倍,平均每 十個人就要扶養 3 個老人(行政院主計處,2009)。從前老人縱使退出勞動市場仍然 可從子女獲得經濟援助,生活不至匱乏。然而隨著高齡人口扶養比上升,青壯人 口的負擔開始加重,家庭奉養老人的能力大不如前,家庭移轉所得也隨之減少。
因此在目前人口快速變遷的結構之下,社會難以應付老人的快速成長,在資源不 足的情況下,老人貧窮化逐漸加深。
1 65 歲以上人口佔 7%、14%、20%分別為高齡化、高齡、超高齡社會。
2 扶養比:65 歲以上的人口與 14 到 65 歲的人口比例。
此外,在老人貧窮問題中,最需注意的就是老人單人戶。因為隨著家庭結構 的變遷,老人單人戶數逐漸增多;國內實證研究也證實老人單人戶的貧窮率都較 其他家戶類型高,屬於高貧窮風險族群(王德睦等,2006;王德睦等,2008;何 華欽,2007;林金源,1997;洪明皇,2011;薛承泰,2002)。因此,老人單人戶 的經濟安全問題應是老人問題中首要關注的類型。
爲了解決老人貧窮的問題,政府通常會採取 3 種方式:社會救助、社會津貼、
和社會保險。社會救助係政府針對經濟弱勢的老人給予補助,我國亦有社會救助 法的相關規定。社會津貼則是對於一定條件的老人族群給予補助,但不一定以財 富作為給付標準,可能是年齡或職業;我國與老人相關的社會津貼主要有敬老福 利生活津貼和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社會保險與前述兩者最大的不同是在參與社會 保險的人需要投保,在遭遇特殊事故時才能得到保險給付,例如我國的國民年金 保險即是(王正,2000:10)。
我國的敬老福利生活津貼(簡稱敬老津貼)起源於 1990 年代各地方政府的老 人津貼,2002 年成為全國性政策,服務對象是全國 65 歲以上符合資格的老人,其 目的為「落實照顧老人生活,增進老人福祉」,3 為目前範圍最廣的津貼,是我國 老人經濟安全的主要政策。但在 2008 年國民年金保險實施後,該津貼已併入年金 體制中,並改名為「老年基本保障年金」,但給付方式仍與之前相同,故其性質仍 是社會津貼。
敬老津貼之起源與發展與我國選舉密切,因此國內有許多敬老津貼與選舉的 相關研究,但評估其效果之研究並不多,少數幾篇也以質化為主,量化研究幾乎 沒有。但國外則有許多評估公共移轉的量化研究,也有學者發現公共移轉會造成 私人移轉減少,因此在評估公共移轉時,也必須探討兩者之互動。故本研究盼望 以量化方式評估敬老津貼以補國內實證研究之不足,除了瞭解該政策是否達到「增 進老人福祉」之目的,也探討敬老津貼與私人移轉之影響。
3「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第一條。
3
本文研究問題如下:
第一、敬老津貼會不會對私人移轉產生影響?
第二、自地方政府施行以來,敬老津貼是否真的能夠增加老人消費,以提高老人 的生活福祉?
第三、2002 年之後敬老津貼成為全國政策,與之前各地方政府施行的效果有 無差異?
第二節 章節安排
本文分為六章探討敬老津貼對私人移轉和消費之影響。第一章為緒論,
闡明本研究之研究背景與問題。第二章為敬老津貼政策之介紹,包括政策發展與 施行情況。第三章為文獻回顧與研究假設,探討國內外相關文獻,並延伸出本文 之研究假設。第四章為研究方法,包括研究資料、研究設計、變數說明。第五章 是研究結果,首先呈現敘述性分析結果,再介紹統計分析結果。最後一章則是結 論。
第 二 章 敬老福利生活津貼之介紹
本章將介紹敬老津貼之政策發展與施行情況,以及該政策如何從地方政策發展 成中央政策及其差異。
第一節 政策發展
敬老津貼從 1994 年由地方政府施行至今,可分作三個階段介紹:地方施行階 段、中央施行階段、以及國民年金施行階段。
壹、地方施行階段 ─ 一國多制(1994 年至 2002 年)
敬老津貼的起源和發展與我國選舉相當密切,其發軔於民進黨候選人蘇煥智 在 1992 年底的立委選舉上,所主張的「65 歲以上、5000 元的老人津貼」政見。
這個政見也促成蘇煥智贏得此次選戰(孫健忠,1997:79‐80)。此外,1993 年我國 開始進入高齡化社會,4社會上開始有較多人重視老化問題以及因應之措施。1992 年,「老人福利法」甫修法通過,其中規定老人的年齡標準為 65 歲,政府也開始 研擬國民年金政策(張瑞真,2004:50‐51)。在這樣的背景之下,老人津貼遂成為 選戰工具。
1993 年底的縣市長選舉期間,民進黨主要的訴求是「福利國」的概念,強調 社會權精神(孫健忠,2000:31)。光是「社會福利」和「老年年金」類的政見就 佔其選舉文宣的 82.8%,「老年年金」類佔了將近 20%(陳靜儀,1995)。民進黨 並以每月 5000 元的老人津貼作為共同政見吸取選票(李明璁,1996:93)。此次選 舉民進黨共有六個縣市當選,分別是台北縣、新竹縣、台南縣、高雄縣、宜蘭縣、
4 同註一。
5
澎湖縣等,並於 1994 年 7 月 1 日開始發放老人津貼;其中無黨籍執政的嘉義市也 在此時發放(黃美英,2009:79)。從此敬老津貼便在我國的選舉中成為候選人角力 的工具。
在 1997 年底的縣市長選舉中,老人津貼又再度成為熱門議題,國民黨部份候 選人也加入戰局。選後發放敬老津貼者有民進黨執政的台北縣、新竹縣、宜蘭縣、
屏東縣、台南市、新竹市、基隆市;國民黨的花蓮縣與澎湖縣,以及無黨籍的苗 栗縣(林萬億,2006:168‐169)。在兩次的縣市長選舉之後,各縣市雖然都有給付 老人津貼,但實施標準不一致,形成一國多制的情形,有一些縣市甚至因財政短 絀而停發(孫健忠,2000:18)。
貳、中央施行階段 ─「敬老福利生活津貼」(2002 年至 2008 年十月)
1999 年 921 大地震時,政府集中資源賑災,使得原訂在 2000 年施行的國民年 金必須暫緩。又 2000 年總統大選時,陳水扁提出「三三三安家福利方案」,提出 65 歲以上未領任何津貼的老人可月領三千元的政見,這就是「敬老福利生活津貼」
的雛型(張瑞真,2004:52)。此舉使得國民年金的正式施行又延宕了好幾年。
2000 年,陳水扁上任後,為了兌現「三三三安家福利方案」的政見,於是擬 定「老人福利津貼暫行條例」,但在朝野協商後夭折,並改為 2001 年再次實施國 民年金,惟最後因財政短絀仍未施行(陳佳瑜,2004:30‐32)。2001 年,內政部重 提敬老津貼一案,在歷經各黨派朝野協商後,終於在 2002 年 5 月 10 日三讀通過
「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並追溯至 2002 年 1 月 1 日發放。2002 年度有 52 萬人申請,44 萬人符合資格,總計發放 151 億元。5
在實施之後,原排除條款中第三款規定引發申請人反彈,原第三條第三款為
5 內政部社會司。http://sowf.moi.gov.tw/04/03/03_02_04.htm。查詢日期:2011.11.24。
「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總額,
自年滿六十五歲當月起按月折抵新臺幣三千元,尚未折抵完竣」。因此在 2003 年 6 月修法通過刪除第三款,放寬適用 21 萬人之經費,並追加預算金額為 37 億 9 千 萬元。放寬的申請人可在 2004 年 1 月一次領取 5 個月的津貼(2003 年 7 至 11 月)。
另外,依照本條例第 14 條,6敬老津貼為一過渡性政策,其目的是銜接國民年金。
本條例第三條則規定了敬老津貼的資格規定和排除條款,如下:
「年滿六十五歲,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三年內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 之國民,未有下列各款情事者,得請領敬老福利生活津貼(以下簡稱本津貼),每 月新臺幣三千元:
一、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
二、領取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 退休(職)金或一次退休金。
三、已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老年農民福利津貼 或榮民就養給與者。
四、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
五、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六、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參、國民年金施行階段 ─「老年基本保障年金」(2008 年 十月至今)
2002 年中央開始實施敬老福利生活津貼後,社福團體也敦促政府盡快研擬國 民年金方案,制訂完善之社會保險制度(蔡宜縉,2010:121)。事實上,政府早已 從 1993 年開始計畫研擬國民年金,只是因為財政、政治、自然災害等因素而不斷
6 「本條例施行期間,自中華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國民年金開辦前一日止。」
7
暫停。國民年金最早是由國民黨提出,在 2000 年政黨輪替後,民進黨改以敬老津 貼彌補,使得國民年金再度延宕。又兩黨對於老人福利理念上的不同,致使國民 年金的協商更為不易(黃美英,2010:131)。
2007 年 7 月「國民年金法」通過,並於 2008 年 10 月施行。原敬老津貼併入 國民年金體系,改為「老年基本保障年金」,目的是讓敬老津貼得以落日。「老年 基本保障年金」的受益者為國民年金施行時已年滿 65 歲之老人,其不須投保就可 月領三千元。故「老年基本保障年金」是為了銜接敬老津貼的執行,避免原本享 有此項福利的受益者喪失應有之權益。有關敬老津貼政策演變可參閱表 2‐1。
表 2‐1 敬老福利生活津貼大事紀
階段 時間 敬老津貼重要事件
地方 政府
1994 年 7 月 台北縣、高雄縣、台南縣、宜蘭縣市、新竹縣、
澎湖縣、嘉義縣市,陸續發放敬老津貼。
1994 年 10 月 台北縣、高雄縣、台南縣、宜蘭市、以及嘉義縣 宣布停止發放每月每人五千元的敬老津貼;但澎 湖、新竹縣將繼續發放至 84 年 3 月及 6 月。
1995 年 台北縣、高雄縣、台南縣、宜蘭市、以及嘉義縣 重新發放敬老津貼,但改為一年發放四個月。
1996 年 3 月 台北市發放敬老津貼。
1998 年 基隆市、桃園縣、新竹市、台中市、台中縣、屏東縣、
花蓮縣、雲林縣、苗栗縣發放敬老津貼 1999 年 台中市、台中縣發放敬老津貼
2002 年 1 月 行政院核定內政部提報的「老人福利生活津貼發 放實施計劃」。
2002 年 1 月 立法院三審通過老人福利津貼預算。
2002 年 5 月 立法院三讀通過「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
中央 政府
2002 年 5 月 總統公佈「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並追 溯至 2002 年 1 月施行。
2003 年 6 月 總統公佈修正之「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
將原定排除的勞工與軍公教領有保險給付者,納 入適用對象之列。
2007 年 5 月 行政院通過「國民年金法」草案。
2007 年 7 月 立法院三讀通過「國年年金法」。
國民 年金
2008 年 10 月 國民年金施行,廢除「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 例」,並將敬老津貼併入國民年金中,改為「老 年基本保障年金」
資料來源:參考自黃美英(200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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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政策執行情形
本節將分為地方和中央兩個階段來探討其執行情形。
壹、地方執行階段 (1994 年至 2002 年)
敬老津貼的發放開始於 1994 年 7 月,共有 8 縣市發放,包括由 7 個縣市所組 成的民主縣市長聯盟和國民黨的台南市。7但到了 1994 年 10 月,民主縣市長聯盟 中除了澎湖和新竹縣以外,其餘 6 縣市皆因財源限制,決定從 1994 年 11 月開始 停發(經濟日報,1994.10.17)。但澎湖、新竹兩縣仍然發至年底。
依表 2‐2,從 1994 至 1997 年來看,若加上 1996 年始發放的台北市,這時期 一共有 9 個縣市發放津貼。但在實際執行上,各縣市有減少給付期間(台北縣、
宜蘭縣、台南市)、給付金額(宜蘭縣、澎湖縣、台南市)、改變政策(台南縣、
台北市)、甚至停發(高雄縣、嘉義市)等情形;惟新竹縣仍維持選前承諾,每年 都是每人每月發放 5000 元的標準。因此至 1997 年,9 個縣市中繼續發放敬老津貼 者只剩下 5 個,8而且給付標準都有所改變。
在 1997 年縣市長選舉後,1998 至 2000 年有發放津貼者除了上述 5 縣市以外,
新增加了民進黨執政的 6 縣市;9國民黨的花蓮縣、雲林縣;以及無黨籍的苗栗縣,
總共有 14 個縣市。高雄市僅在經濟不景氣時發放,性質較不同,故不算入內。此 期間各縣市的給付標準較為穩定,但是各縣市標準不一,10其中亦有停發的情形(台 北、苗栗、澎湖三縣)。至 2000 年,原 14 縣市中有 11 個縣市仍在發放津貼。
整體而言,在地方施行階段,由於沒有統一規定,各縣市的津貼名稱、給付 資格、給付標準(金額和期間)都不同而顯得雜亂。此外,由於給付標準降低,
又不能隨物價調整,致使敬老津貼的保障功能較差(孫健忠,2000:30)。
7 由民進黨執政的六縣市(台北縣、新竹縣、台南縣、高雄縣、宜蘭縣、澎湖縣)和無黨籍的嘉義
市組成。
8 台北縣、宜蘭縣、台南市、澎湖縣、新竹縣。
9 基隆市、桃園縣、新竹市、台中市、台中縣、屏東縣。
10 例如桃園縣、雲林縣的三節敬老金和台中市、縣的百歲人瑞敬老金。
表 2‐2 各地方敬老津貼施行情況
地區 方案名稱 給付資格 給付標準 政策執行說明
台北縣 敬老福利津貼
1.65 歲以上 2.有居住設籍規定 3.有排除條款
每人每月 5000 元 一年發放四個月
自 1994 年至 1999 年 10 月
新竹縣 敬老福利津貼
1.65 歲以上 2.有居住設籍規定 3.有排除條款
每人每月 5000 元 自 1994 年起
台南縣 敬老福利津貼
1.65 歲以上 2.有居住設籍規定 3.有排除條款
每人每月 5000 或 2500 元,
一年發放四個月
自 1994 年起,1997 年改為健保補助與 春節敬老金 高雄縣 敬老福利津貼
1.65 歲以上 2.有居住設籍規定 3.有排除條款
每人每月 5000 元 一年發放四個月
自 1994 年至 1996 年
宜蘭縣 敬老福利津貼
1.65 歲以上 2.有居住設籍規定 3.有排除條款
每人每月 3000 元 一年發放四個月
自 1994 年起(1994 年度為 5000 元)
澎湖縣 敬老福利津貼
1.65 歲以上 2.有居住設籍規定 3.有排除條款
每人每月 3000 元
自 1994 年至 2000 年 7 月(1994-1995 年為 5000)
嘉義市 敬老津貼
1.65 歲以上 2.有居住設籍規定 3.有排除條款
每人每月 5000 元 一年發放四個月
自 1994 年至 1996 年
台南市 敬老年金 1.65 歲以上 2.有居住設籍規定 3.有排除條款
每人每月 2000 元,分四季 發放,一季發放 6000 元
1994 年起。1995 年 發放 12 個月,每月 1000 元;1996 年發 放 9 個月,每月 2000 元;1997 年起依左 列標準
台北市 敬老津貼
1.65 歲以上(原住 民及殘障 55 歲以 上)
2.有居住設籍 3.排除條款
每人每月 5000 元
1996 年 3 月追溯發 放 6 個月,後在加發 1 個月,總計 7 個月。
其後改以殘障津貼 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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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 老人生活輔助
1.65 歲以上(原住 民及殘障 55 歲以 上)
2.有居住設籍 3.排除條款
每人每月 3000 元 1998 年起
花蓮縣 敬老津貼
1.90 歲以上 2.有居住設籍規定
1. 90 歲以上,每人每月 6000 元
2. 100 歲以上,每人每月 一萬元
1998 年起
桃園縣 三節敬老金
1.90 歲以上 2.有居住設籍規
定,設籍 6 個月 以上。
每年每節 3000 元 1998 年起
新竹市 安老津貼
1.65 歲以上 2.有居住設籍規定 3.有排除條款
1.未達最低生活費用者 1.5 倍者每月 2000 元 2.未達最低生活費用者
2.5 倍者每月 3000 元 3.未達最低生活費用者 3
倍者每月 6000 元 4.上述以外者每月 2000 元
1998 年起
苗栗縣 安老福利津貼
1.65 歲以上(原住 民 60 歲以上)
2.有居住設籍規定 3.有排除條款
每人每月 5000 元 自 1998 年至 1999 年 10 月
雲林縣 三節敬老金
1.65 歲以上
2.有居住設籍規定 每年每節 5000 元 1998 年 7 月起
屏東縣 敬老福利津貼
1.65 歲以上 2.有居住設籍規定 3.有排除條款
每人每年 12000 元,配合季 節發放
1998 年 7 月起
台中市 百歲人瑞敬老 津貼
1.100 歲以上 2.設籍 6 個月並實
際居住 3.未經政府公費收
容安置者
每人每月 6000 元 1999 年起
台中縣 百歲人瑞敬老 津貼
1.100 歲以上 2.有居住設籍規定
每人每月 6000 元 1999 年起
高雄市 敬老津貼
1.65 歲以上 2.有居住設籍規定 3.有排除條款
每人每月 3000 元(僅限於 經濟不景氣時)
1999 年 7 月起,已 發放 2 次
資料來源:孫健忠(2000:18‐19)
貳、中央執行階段 (2002 年至今)
根據圖 2‐1 顯示,全國性敬老津貼的申請人數從 2002 年實行至 2008 年,人數 不斷上升。2002 至 2008 年就從 4 萬人成長至 9 萬人,人數成長一倍以上。每年有 大約 35%的老人領取敬老津貼(見圖 2‐2)。從圖 2‐1 來看,2003 年的人數大幅增 加應與當年度「老人福利津貼暫行條例」修法有關,因為此次修法放寬了 21 萬人 的適用資格。從 2009 年開始人數下滑,是因為國民年金已於 2008 年施行,使得 領取資格限縮為國民年金法施行時已年滿 65 歲者,因此未來的領取人數將會不斷 下降,使敬老津貼落日。
另外,從圖 2‐3 可看到政府所核付的金額不斷攀高,從起初的 130 億元增加至 300 億元。可見敬老津貼確實成為政府龐大的財政負擔。但在國民年金施行後,核 付金額已開始下降。
圖 2‐1 敬老津貼領取人數
資料來源:《中華統計資訊網》縣市重要統計指標查詢系統,圖為作者自製。
http://ebas1.ebas.gov.tw/pxweb/Dialog/Statfile9O.asp 0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年度
人數︵萬︶
13
圖 2‐2 領取敬老津貼的老人比例
資料來源:《中華統計資訊網》縣市重要統計指標查詢系統,圖為作者自製。
http://ebas1.ebas.gov.tw/pxweb/Dialog/Statfile9O.asp
圖 2‐3 敬老津貼發放總數
資料來源:《中華統計資訊網》縣市重要統計指標查詢系統,圖為作者自製。
http://ebas1.ebas.gov.tw/pxweb/Dialog/Statfile9O.asp 0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年度
%︵領取人數\65
歲以上老人數︶
0 5 10 15 20 25 30 35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年度
金額︵十億元︶
第 三 章 文獻回顧與研究假設
公共移轉主要是針對經濟弱勢族群,藉由增加他們的所得,使其消費增加,
以提高其生活福祉。國外在評估公共移轉時,大多以公共移轉對所得收入或貧窮 率的影響為主,對消費影響的研究較少;此外,有學者注意到,在評估公共移轉 時也需注意其與私人移轉之關係,因此也有人研究公共移轉對私人移轉之影響。
本研究之文獻回顧將分為三部分:公共移轉對私人移轉及消費之影響、以及國內 敬老津貼的相關研究。
第一節 公共移轉對私人移轉之影響
有關公共移轉對於私人移轉的影響,在理論上有兩種說法。第一種是
Becker(1974)提出的利他模型,該模型認為公共移轉會造成私人移轉減少。利他模 型假設一個具有利他性格的家長會考量到家中其他成員的福利,因此家長會將自 己和其他成員的效用水準合併考量;亦即家長在分配所得時,會以全家人的所得 水準作為分析單位。倘若家中某成員的所得增加,家長將會減少其移轉額,以維 持家中整體所得的中立性(Neutrality)。因此當政府有公共移轉的政策使受益人的私 人所得增加時,移轉人便會減少其私人移轉,造成公共移轉排擠私人移轉的現象。
第二種是交換模型,該模型認為公共移轉不會造成私人移轉減少。交換模型 認為移轉人移轉所得的動機,係預期被移轉人會以服務或協助作為交換。Bernheim et al.(1985)首先提出遺產動機,即父母會以遺產作為誘因,誘使子女提供服務。統 計分析也驗證了父母在遺贈遺產時,確實會考量子女的關懷程度。Cox(1987)也發 現子女所得和父母移轉呈正相關,即父母不會因子女所得增加而減少其移轉,證 實父母移轉所得的動機並不是利他性。因此,當公共移轉發生時,並不會產生利 他模型所說的「中立性」現象,亦即私人移轉不因公共移轉增加而減少。
15
上述兩個理論對於福利政策的效果也有不同解釋。利他模型認為公共移轉使 私人移轉減少,彼此相互抵銷而降低福利政策的淨效果。交換模型則認為由於沒 有排擠效果,政府的福利政策可以達到重分配的目的。
公共移轉排擠私人移轉的問題之所以重要,Jensen(2003)認為有三個原因:一 是排擠效果將會造成公共移轉或重分配政策無法達到預期的目標,因為公共移轉 雖然使所得增加,卻同時減少私人移轉,造成淨所得下降。則受益人實際上的收 入非如政策結果所預期。二是在政策評估上,若忽視了排擠效果,將會高估政策 效果,造成評估上的差錯,甚而導致社會問題無法得到解決。三是藉由排擠效果 的觀察,可認識到家戶所得移轉的行為。此外,在其他研究中也認為在評估社福 政策時,若未將私人移轉的影響加入評估,將無法準確評估政策結果
(Reil‐Held,2006; Cox&Jakubson,1995)。
私人移轉關係可分為兩種,即父母對子女和子女對父母。就前者而言,東亞 和西方國家差異不大,但後者卻因文化因素而有不同。由於東亞國家深受儒家思 想影響,強調子女必須奉養年長父母,因此即使有了政府的公共移轉,子女的私 人移轉仍是老年人的主要收入來源(Kwon,2001; Kim&Choi,2008)。反之,在西方國 家中,子女對年邁父母的私人移轉則相當少(Soldo&Hill,1993; Kim&Choi,2008)。因 此國外相關研究大多以公共移轉是否影響父母對子女的私人移轉為主。惟本文之 研究係敬老津貼對私人移轉之影響,因此研究主題為子女對父母的私人移轉關係,
故僅介紹此類的實證研究。
Cox&Jimenez(1992)研究秘魯隨收隨付制的年金,研究時間為 1985 至 1986 年。作者發現在沒有社會安全福利時,子女給老人的私人移轉會多出 10intis(秘 魯貨幣)左右,佔現有私人移轉的 20%。Reil‐Held(2005)研究德國隨收隨付制 的年金,研究時間為 1998 年。作者發現當公共移轉增加 1%時,私人移轉將減少 8 歐元。
Lee&Lee(2009)研究韓國的老人年金(Basic Old Age Support Pension, BOASP),
以 2006 年,65 歲以上的老人作為研究對象。作者發現不同的所得水準會有不一樣 的排擠效果。就低所得群組而言,年金每增加一元,私人移轉收入將減少 0.14 元;
中、高群組則分別是 0.48 和 0.0001 元。此篇研究發現政策移轉對中間所得水準老 人的排擠效果最嚴重。
Cox&Jimenez(1992)、Reil‐Held(2005)、Lee&Lee(2009)的研究時間都只有 政策實施後的單一年度,無法得知老人年金實施前的狀況,但 Jensen (2003)在研究 南非溫達省的老人年金時,使用了差異之差異法(Difference in difference),11比較 老人年金實施前後的差異。結果發現年金每增加一元,私人移轉將減少 0.25‐0.30 元。
Cox& Jimenez(1992)、Reil‐Held(2005)和 Jensen(2003)雖然都使用家戶資 料,但在樣本篩選上略有不同。前二者僅以戶長作為研究對象,忽略了其他家庭 成員是老人的可能性。反之,Jensen(2003)則選取了家中有 50 歲以上成員的樣 本,不以戶長為限。其次,在依變數上,四篇文獻中,有三篇都是以私人移轉收 入作為依變數,惟 Cox 和 Jimenez(1992)以淨私人移轉(私人移轉收入-私人移 轉支出)為依變數。因為 Cox 和 Jimenez 考慮到私人移轉不僅是單向流動,年邁的 父母仍有可能移轉支出給兒女,並會影響到私人移轉收入的淨效果,因此以淨私 人移轉作為依變數。
最後,有關因變數的選取則是大同小異。除了公共移轉是主要變數以外,控 制變數包括了其他會影響私人移轉收入的變數。就被移轉人之特徵而言,有年齡、
性別、教育、所得、婚姻、居住區域等;就移轉人而言,則有所得、家庭模式、
和家中人數。此外,Cox&Jimenez 還多加了「過去四週內家族成員生病的變數,試 圖瞭解健康情形對私人移轉的影響。
11第一層差異是年齡,比較 65 歲前後的男性(60‐64vs.65‐69)和 60 歲前後的女性(55‐59vs.60‐64)
的私人移轉;第二層差異是時間,比較 1989 年(年金增加前)和 1992 年(年金增加後)之差異;
第三層是性別,比較男性和女性之差別。經由上述分析算出私人移轉之差異數後再除以 1992 與 1989 年之間年金的平均增加數,即可得到私人移轉因為公共移轉增加而被排擠的金額。
17
第二節 公共移轉對消費之影響
傳統上在衡量經濟福祉或貧窮率時,是以所得作為衡量指標,因為所得資料 可反映經濟能力、容易取得,也是家庭預算的基準(Mayer&Sullivan,2003; Charles et al., 2006)。但有學者認為以消費衡量民眾的生活福祉是較佳的選擇。第一個原因 是從恆常所得假設(Permanent Income Hypothesis)來看,所得收入常常隨著短期 波動而變化,如暫時性失業、疾病、年終獎金、加薪以及退休等。惟生活水準卻 不必然隨著所得波動而變化,因為人們可以透過儲蓄和借債維持其生活水準。與 所得相比,消費就不易受到短期波動的影響,因為消費者在消費時會從長期的觀 點衡量其所得收入的情況。因此消費可以反映長期的所得狀況,但所得僅能反應 短期變遷。(Cutler&Katz,1991; Slesnick,1993; Pendakur,2001; Goodman& Oldfield, 2004; Brewer et al., 2006)。
第二是所得資料本身的誤差。產生誤差的主要原因是低報所得,尤其是在私 人移轉和公共移轉的項目;而低報的情形在低收入的家庭中更為嚴重
(Edin&Lein,1997)。而非法交易以及避稅心理也會導致民眾低報所得。除此以外,
並非所有的財產都可用所得衡量,因此對於擁有財產卻無法被衡量的人,他們的 生活福祉將被低估(Mayer&Sullivan,2003)。
第三,在某些同時採用所得與消費作為衡量指標的研究中,具備所得貧窮的 人不一定具備消費貧窮(Jencks&Mayer,1996; Slesnick,2001; Mayer&Sullivan,2003;
洪明皇,2011)。Mayer& Sullivan(2003)亦發現許多弱勢單親媽媽的消費普遍大 於所得。因此單以所得作為衡量標準,會有高估貧窮率的現象,故必須以消費指 標作為輔助(Mayer&Sullivan,2003; Bavier,2008)。
Brewer et al.(2006)檢驗英國的國民保險年金在政策變遷後是否影響了受益 者的消費水準。第一項變遷是 1999 年所制定的「最低所得保障」(Minimum income guarantee),該政策提高年金的最低額以增加貧窮者的年金。結果發現貧窮的受益
者在該政策實施後確實提高了 10%的總支出;非基本消費12更高達 15%~20%。
第二項變遷是在 2001 年之後取消不同年齡的保險費規定,亦即 60 歲以上的受益 者可直接領取與 80 歲以上受益者相同的年金,因此作者認為較年輕的受益者在領 取到較多保費後會增加其支出。結果發現較年輕的受益者在非基本消費上有明顯 增加。作者在這項研究中不僅發現老人年金造成消費支出上升,也發現老人年金 對消費型態的影響。他們認為非基本消費的增加應與奢侈品的高所得彈性相關,
並非是老年人奢侈浪費。
Fan(2010)以邊際消費傾向(MPC)檢驗台灣的老農津貼是否符合恆久收入 假設(Permanent Income Hypothesis),13從而得知老農津貼是否使受益者的消費增 加。作者採用差異中之差異法,以有領取老農津貼、滿 66 歲的人作實驗組;有公 務員身份、滿 66 歲的人作控制組;並比較實施前(1990‐1994)與實施後(1999‐2001)
的差別。研究結果發現老農津貼收入的邊際消費傾向是 0.68,其他所得僅有 0.27,
亦即老農津貼確實增加了受益者的消費。
Mayer&Sullivan(2004)研究美國單親媽媽的生活水準,研究時間在 1984 年 至 2000 年。此時原有的福利政策(AFDC, TANF, Food Stamp)逐漸被 EITC (Earned Income Tax Credit)所取代,14因此作者想要探討單親媽媽在公共移轉收入下降,但 是所得收入上升時的淨效果。作者依照政策變遷的趨勢將時間分成四組(1984‐1990、
1991‐1993、1994‐1995、1996‐2000),比較單親媽媽與單親女性、已婚且有小孩的 婦女兩者之間在消費上的差別。研究發現單親媽媽的消費在政策變遷後期有顯著 增加。可證明 EITC 取代其他福利政策並未讓單親媽媽的福祉下降。
Brzozowski(2007)以加拿大安大略省的單親媽媽為研究對象,同樣是探討加 拿大在 90 年中期以稅式支出取代福利政策的結果。研究時間分為三個階段,分別 是改革之前(1982、1986、1992)、改革前期(1996‐1998)、改革後期(1999‐2001)。
12 房子、食物、和燃料以外的消費。
13 邊際消費傾向是收入每變動 1 單位,消費的變動額,介於 0 到 1 之間。
14 EITC 屬於稅式支出一種,是一種將社會福利與所得稅相結合的制度。只要納稅人的申報所得符
合一定標準,即可請領所得稅額的扣抵或補貼以增加其收入,屬於一種間接的公共移轉政策。
19
其研究方法大致與 Mayer&Sullivan(2004)類似,但在比較組方面,除了原有的單 親女性和已婚婦女以外,也增加了魁北克、不列顛哥倫比亞兩省的單親媽媽作為 區域性的比較組;也採用了傾向分數配對法(Propensity Score Matching),依照實驗 組的年齡、家庭規模、區域、財富狀況等特性,尋找最相似的比較組。研究結果 也與 Mayer&Sullivan(2004)類似,改革後期消費開始上升,但作者強調改革前期 消費明顯下降的結果仍然會造成不利影響。
以上四篇文獻,前二者是有關老人的公共移轉政策,後二者則是針對單親媽 媽的公共移轉政策。這些研究都以消費作為衡量指標,並且都發現公共移轉造成 消費增加。有關研究方法,除了第一篇有關英國年金的研究之外,其他三篇都採 取差異中之差異法,但方案組與比較組的同質性都不高,可能會導致其他未知變 數影響研究結果。其次,有關依變數,第一篇以個人消費作為依變數,其他則是 家戶消費。但是消費通常是以家戶為單位,除非是獨居,否則難以分割成以個人 為單位的消費。至於在控制變數上,由於第一篇是以個人消費作為依變數,因此 控制變數以個人為單位。然而其他三篇是以家戶消費為依變數,則控制變數的選 擇應該也要同等以家戶為單位,故戶長的教育和年齡等個人資料並不適合放入。
第三節 台灣有關敬老福利生活津貼之研究
有關老人貧窮問題,有些學者注意到老人單人戶數的增加造成我國老人貧窮 率和所得不均度的惡化(王德睦等,2006;王德睦等,2008;何華欽,2007;林 金源,1997;洪明皇,2011;薛承泰,2002)。薛承泰(2002)分析我國的貧窮問題 時,就發現老人單人戶的貧窮率較其他年齡層高;何華欽(2007)也發現老人單人戶 和老人夫妻戶是近貧家庭的主要類型。蔡正海(2006)研究 1999 至 2004 年單人 家戶的貧窮問題時,也發現女性、65 歲以上的單人家戶貧窮率均為最高。因此,
老人單人戶不僅是貧窮風險較高的族群,也是目前老人中最弱勢的族群。
為了解決老人貧窮問題,政府遂於 1990 年代開始推動社會津貼。薛承泰(2002) 發現老人貧窮率在 90 年代後期有下降的趨勢,作者推估應與當時政府推動各類老 年津貼有關,而這個想法也被其他學者證實。林金源與朱雲鵬(2003)認為由於 1992 年以後政府推辦了一系列的社會扶助政策,大量的政府移轉降低了我國的所 得不均度。而 Huang et al.(2003)、何華欽(2006、2007)則發現政府移轉確實能夠 降低老人的貧窮率與貧窮強度,又以老人單人戶最為明顯。此外,他們進一步發 現老年人的貧窮率雖然降低,但移轉後仍有高比例的老人處於高貧窮風險中,證 明政府移轉仍不足以讓貧窮老人達到正常的生活水準,老人貧窮問題仍在。
另外,就國內有關敬老津貼的研究而言,大部分是針對敬老津貼的起源與發 展,尤其是選舉與政黨對敬老津貼的影響(林本炫,1993;孫健忠,1995;李明 璁,1996;傅從喜、薛承泰,1996;林瑩秋,1997;林彥伶,1998;余孟奎,2000;
施威良,2000;陳佳瑜,2004;張瑞真,2004;陳佳鴻,2005)。此外,有些學者 也發現敬老津貼有申請資格不公(孫健忠,1997;連偉舜,2005;陳佳鴻,2005)、
排擠其他社福支出(蔡沁蓓,2001;陳志章,2003)以及造成國家財務重擔等問 題(薛承泰,2002)。也有人認為社會移轉的增強將會削減家庭的奉養功能(余孟 奎,2000;薛承泰,2002)。
至於有關敬老津貼的評估研究,胡至沛(1998)與尚靜琦(2006)使用回應性評估,
著重利害相關人對政策的回應,並且以深度訪談的方式評估台北縣的老人津貼。
不同的是,胡至沛(1998)係訪談社福團體和安養院,而非津貼領取者;此時台北縣 的老人津貼也才發放 2 年多,效果並不明顯。尚靜琦(2006)的訪談對象除了老人的 社福團體,也有領取敬老津貼者、未領取者、以及規劃方案者,較為豐富;研究 時間也較長,從 91 至 96 年。尚靜琦使用 Dunn & Poister 所提出的六種評估指標檢 驗敬老津貼,15發現 3000 元的津貼對於所得收入少於 9000 元的領取者有較大的幫 助,甚至可以解決其經濟問題。但無論其所得收入多少,領取者普遍認為津貼可
15六項評估標準分別是效能、效率、充分、衡平、回應及妥當性。
21
以使他們少向子女要錢,並減緩子女壓力,這隱含了公共移轉將造成私人移轉減 少。
黃美英(2009)同樣使用 Dunn & Poister 的六項評估標準,並採取文獻分析法和 個案分析法。其研究時間與上述兩者皆不同,是從 83 年至 97 年,包涵地方和全 國施行階段。黃美英認為就政策目標而言,敬老津貼不僅無法提升老人的生活,
更造成資源浪費和排擠效應;就政策問題而言,老年人的偏好需求其實是醫療服 務,惟政府並未對症下藥,造成敬老津貼無法滿足老人的需求。作者將從前有關 敬老津貼和國民年金的研究做了詳細的整理,但其重心似乎是在敬老津貼如何銜 接國民年金;至於在敬老津貼的評估上,大部分是在整理他人的意見,自己的看 法則較少。
目前國內針對敬老津貼的評估以質化居多,量化較少;但國外則有學者以量 化方式研究台灣的敬老津貼。Biddlecom et al.(2001)使用「中老年身心社會生活 狀況長期追蹤調查」,研究時間是 1989、1993、1996 三個年度。作者探討我國老 人的主要收入來源是否從私人移轉改變為公共移轉,如果有顯著改變則證明公共 移轉會排擠私人移轉。研究結果發現老農津貼有顯著變化,敬老津貼則沒有,作 者認為這是因為敬老津貼的發放金額較少,時間也較短(各地方政府的敬老津貼 不一定每月發放)。
針對 Biddlecom et al.研究上的限制,首先,老農津貼是全國性政策並且是每月 發放;敬老津貼則只是地方政策且僅有少數縣市發放,發放期間也不固定,兩者 基礎不同。其次,該資料庫未包涵數字資料,所以不能算出私人移轉被排擠的多 少。最後,作者自己也認為主要收入來源的變動並不能完全解釋公共移轉與私人 移轉之關係。
Chuang (2011)同樣是研究敬老津貼和老農津貼對私人移轉的排擠情形,作者使 用「家戶收支調查」,算出 2002 年和 2008 年之間公共移轉對私人移轉的排擠率16。
16 排擠率=(2008 年私人移轉‐2002 年私人移轉)/(2008 年公共移轉‐2002 年公共移轉)
結果發現老農津貼每增加 1 元會排擠私人移轉 0.92 元;敬老津貼則是每減少 1 元 會增加私人移轉 0.87 元。然而作者所使用的研究方法忽略了其他諸如所得收入、
年齡、教育等其他會影響私人移轉的變數。其次,2002 年是敬老津貼轉為全國性 政策的階段,雖是 5 月公佈,但追述至該年 1 月開始施行,因此頭 4 個月有地方 和中央重複發放之情形,並不適合作為研究時間。
Lai& Orsuwan (2009)除了研究敬老津貼對私人移轉的影響,也研究敬老津貼對 消費的影響。其資料為「家戶收支調查」,研究時間為 1990 年至 2003 年,採用差 異之差異法,以非公務員且未領津貼者作為對照組。結果發現每 1 元的敬老津貼 會排擠 0.3 元的私人移轉,證實敬老津貼會排擠私人移轉,但作者認為這並不代表 敬老津貼無法改善貧窮問題,因為作者發現敬老津貼也會造成老人消費和家戶消 費的增加。
Lai& Orsuwan (2009)以「家戶收支調查」作為研究資料,是國內有關家戶收支 最豐富的資料庫。本篇的研究時間橫跨了 1990 年至 2003 年,雖可看出敬老津貼 長時間的變化,卻忽略了地方和中央施行的差異。17其次,作者以非公務員且未領 津貼者作為對照組並不適合,因為這個群體是高所得的老人,與實驗組在性質上 差異頗大。最後,對於家戶消費的影響,作者使用諸如年齡、婚姻、性別、和教 育年數等個人的自變數,但由於依變數是家戶消費,故自變數應統一以家戶作為 分析單位較為妥當。
第四節 小結暨研究假設
有關公共移轉和私人移轉之關係,無論從學理或實證上皆發現公共移轉會排 擠私人移轉;並且從實證研究中得知,由於私人移轉是雙向流動,故在研究公共 移轉對私人移轉之影響時,須以淨私人移轉收入作為依變數(Cox&Jimenez,1992;
17 91 年全國施行敬老津貼。
23
Lai&Orsuwan,2009)。因此本文第一個假設是,
假設一:在控制其他條件之下,敬老津貼會使受益人的淨私人移轉收入減少。
另外,我國有關政府移轉之研究,有從所得不均度或貧窮指標來檢驗其效果,
少有以消費作為評估指標。但在國外研究中,已有學者認為消費比所得更能衡量 生活福祉,實證上也發現公共移轉確實會增加消費支出。故本文第二個假設是,
假設二:在控制其他條件之下,敬老津貼會使受益人的消費支出增加。
敬老津貼在地方政府施行時,常因各地財務限制而停擺,致使各地給付的金 額、期間都不一致;況且敬老津貼只是地方首長的政治承諾,當首長更迭時即有 終止之可能,較無保障。相對地,在中央政府一致施行時,則可確保受益人每月 都有固定津貼入賬,使敬老津貼成為老人的穩定收入。因此本文第三和第四個假 設分別是,
假設三:與地方施行階段相比,在中央施行階段時,敬老津貼將使淨私人移轉收 入減少較多。
假設四:與地方施行階段相比,在中央施行階段時,敬老津貼將使消費支出增加 較多。
第 四 章 研究方法
第一節 資料來源
目前我國與社會津貼相關的調查資料有四類:(一)國民健康局的「中老年身心 社會生活狀況長期追蹤調查」、(二)內政部的「老人狀況調查」、(三)行政院主計處 的「中老年狀況調查」、(四)行政院主計處的「家庭收支調查」。「中老年身心社會 生活狀況長期追蹤調查」雖然有詢問受訪者是否有領取社會津貼,但並未將敬老 津貼獨立詢問。「老人狀況調查」和「中老年狀況調查」詢問受訪者的主要經濟來 源是不是來自社會救助或社會津貼,惟並非所有領取敬老津貼的人都以敬老津貼 作為主要經濟來源。「家庭收支調查」則詢問受訪者的公共移轉收入,包括敬老津 貼、老農津貼、和低收入戶生活輔助等,符合本研究所欲探討的變項,故採用「家 庭收支調查」作為本文研究資料。
「家庭收支調查」由行政院主計處編印,屬於橫斷性資料,研究台灣地區各階 層家庭之收支狀況,是我國唯一以家戶面探討家庭收支狀況的調查資料。從 1964 年開始調查至今,每年調查一次,最新的調查結果是 2010 年,可從中央研究院的
「學術調查研究資料庫」取得。調查方法採訪問與記帳兩種。該調查採分層兩段 隨機抽樣方法,以縣市為副母體,第一段的單位為村、第二段為戶。從台灣地區 總戶數中抽出千分之二為調查樣本,共計 13776 戶。調查項目包含:(一) 家庭戶 口組成 (二) 家庭設備及住宅概況 (三)收支(收入、非消費支出及消費支出等)。
25
第二節 研究設計
敬老津貼自 1994 年開始由各地方政府實施,從 2002 年開始轉為全國性政策,
至 2008 年納入國民年金體系。地方政府實施階段以 2000 年和 2001 年為研究時間。
至於中央政府實施階段,由於 2003 年「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才修法,將 原定排除的勞工與軍公教領有保險給付者納入適用對象,故排除 2002 和 2003 年,
以 2004、2005、2006 年為研究時間 。
在樣本選取上,本研究將以老人單人戶作為研究對象,因為國內研究皆證實 老人單人戶最為弱勢,是社會政策最需關懷的對象。其次是由於研究主題是敬老 津貼對私人移轉和消費之影響,若以老人單人戶作為研究對象,就不會受到戶內 人數和組成之影響。就移轉而言,共居將減少戶內移轉的情形,與戶外移轉有很 大的差異;而父母與其他家人同住時,就無法得知其移轉來源是來自戶內或戶外,
或是兩者都有。就消費而言,由於本研究專注於老人的個人消費,但研究資料中 僅有家戶消費,而家戶消費又難以分離成個人資料。因此,若僅以老人單人戶作 為研究對象,就可確定其移轉皆從戶外而來;消費也確定只有 1 人,形同個人消 費。
至於夫婦二人家庭的類型,由於夫婦間之移轉和消費可能有共用之情形,資 料難以分離;若逕將二人視為一個研究單位,年齡、教育、健康等個人變數又無 法放入控制變數內,因此夫婦二人家庭也不適合作為研究對象。
另外,雖然敬老津貼規定 65 歲以上老人即可領取津貼,但是當年度滿 65 歲 之老人所領取的月數並不同,因此選擇 66 歲以上之老人單人戶作為樣本(Fan, 2010)。並以 2006 年躉售物價指數調整所有的金額變數。最後,本文將以次級資 料進行量化分析,首先以敘述統計呈現初步分析結果。再根據文獻內容所選取的 相關變數,進行迴歸分析。
壹、假設一:在控制其他條件之下,敬老津貼會使受益人的淨 私人移轉收入減少。
為了檢定假設一,即敬老津貼會使受益人的淨私人移轉收入減少,建立了實 證模型一,變數定義如表 4‐1:
(1)
表 4 ‐1 實證模型一變數說明表
代號 變數 操作型定義 單位 預期影響
Nett i
淨私人移轉收入 私人移轉收入減去私人移轉支出。 元 N/A
Tallow i
敬老津貼收入 敬老津貼總額 元 _
TAgri i
老農津貼收入 老農津貼總額。 元 _
TLow i
低收入戶生活補助 低收入戶生活輔助總額。 元 _
Malei
男性 虛擬變數,男性為 1,女性為 0 _
Age i
年齡 +
Edu i
教育年數 將原資料之教育類型重新編碼為 教育年數。
年 _
Hos i
住院日數 住院日數總和。 日 +
In i
所得收入 所得減去私人移轉和敬老津貼、老 農津貼、低收入生活輔助等收入。
元 _
House i
有自有住宅 虛擬變數。1 代表有;0 代表沒有。 _
Stage i
居住地層級 (1)都市(2)城鎮(3)鄉村。
以鄉村為基底,製造 2 個虛擬變數
+
實證模型一的變數說明如下:
27
一、依變數:淨私人移轉收入。
有些研究僅以私人移轉收入作為依變數(Reil‐Held,2005; Jensen, 2003; Lee&Lee, 2009),但是被移轉人仍有移轉支出的可能。因此,為了排除私人移轉支出的影響,
必須將私人移轉收入減去私人移轉支出,以淨私人移轉收入作為依變數
(Cox&Jimenez,1992; Lai&Orsuwan,2009)。
二、自變數
(一)、敬老津貼收入:該年度所領取的敬老津貼總額。
(二)、老農津貼收入:該年度所領取的老農津貼總額。其資格為年滿六十五歲,
申領時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農民且加保年資合計六個月以上者或已領取勞工保險 老年給付之漁會甲類會員,且會員年資合計六個月以上者;已領取老農津貼者不 得再領取老農津貼。2000 和 2001 年係每月領取 3000 元,2004 年每月 4000 元,
2005 和 2006 年每月 5000 元。因為對於未領敬老津貼的老人,其他的公共移轉也 會影響其淨私人移轉收入,故將老農津貼列入,預期老農津貼越高,淨私人移轉 收入越少。
(三)、家戶低收入戶生活補助:家戶在該年度所領取的低收入戶生活補助總額。
其資格為低收入戶的標準係指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 活費標準(當地區最近一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百分之六十)以下者,補助金額由 各地方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之。低收入戶生活補助也屬於其他公共移轉,預期低收 入戶生活補助越高,淨私人移轉收入越少。
(四)、男性:虛擬變數,男性為 1,女性為 0。預期男性經濟能力較佳,移轉收 入應減少。
(五)、年齡:隨著年紀增長,需求增多,移轉收入應該增加(Cox&Jimenez,1992;
Jensen, 2003; Lee&Lee,2009; Lai&Orsuwan,2009)。
(六)、教育年數:教育程度是影響所得水準的重要因子(林金源,1997);預期
教育程度越高,經濟能力越好,移轉收入減少(Lai&Orsuwan,2009)。將原資料之 教育類型重新編碼為教育年數(1)不識字→0 年、(2)自修→0 年、(3)國小→6 年、(4)國中→9 年、(5)高中→12 年、(6)高職→12 年、(7)專科(五專前 3 年劃記高職)→14 年、(8)大學→16 年、(9)碩士→18 年、(10)博士→22 年。
(七)、住院日數:當老人的住院日數增加,醫藥花費會隨之增高,造成經濟需求 增加,私人移轉收入應該越多(Cox&Jimenez,1992)。故預期住院日數越多,淨私 人移轉收入增加。
(八)、所得收入:老人本身收入的高低會影響家人的移轉,預期所得收入越多,
淨私人移轉收入越少(Jensen, 2003)。所得收入包括受雇人員報酬、產業主所得、
財產所得收入、自用住宅及其他營建物設算租金、經常移轉收入、雜項收入。並 將私人移轉收入和公共移轉收入中的敬老津貼、老農津貼、低收入戶生活補助減 去,避免重複。
(九)、有自有住宅:代表家戶財產,為虛擬變數。1 代表有;0 代表沒有。預期 有自有住宅者移轉收入較少。
(十)、居住地層級:各種層級的消費水準不一,將影響私人移轉(Lee&Lee, 2009;
Lai&Orsuwan, 2009)。居住地層級分為(1)都市(2)城鎮(3)鄉村;並以鄉村 為基底,製造 2 個虛擬變數。預期都市的消費水準較高,淨私人移轉收入較多,
依次則是城鎮、鄉村。
貳、假設二:在控制其他條件之下,敬老津貼會使受益人的消 費支出增加。
為了檢定假設二,即敬老津貼會使受益人的消費支出增加,建立了實證模型 二,變數定義如表 4‐2:
(2)
29
表 4 ‐2 實證模型二變數定義表
代號 變數 操作型定義 單位 預期影響
Con i
消費支出 消費支出合計 元 N/A
Tallow i
敬老津貼收入 敬老津貼總額 元 +
TAgri i
老農津貼收入 老農津貼總額。 元 +
TLow i
低收入戶生活補助 低收入戶生活輔助總額。 元 +
Malei
男性 虛擬變數,男性為 1,女性為 0 +
Age i
年齡 +
Edu i
教育年數 將原資料之教育類型重新編碼為 教育年數
年 +
Hos i
住院日數 住院日數總和。 日 +
In i
所得收入 所得減去私人移轉和敬老津貼、老 農津貼、低收入生活輔助等收入。
元 +
House i
有自有住宅 虛擬變數。1 代表有;0 代表沒有。 +
Stage i
居住地層級 (1)都市(2)城鎮(3)鄉村。
以鄉村為基底,製造 2 個虛擬變數
+
實證模型二的變數說明如下:
一、依變數:消費支出
消費行為雖然通常是以家戶為單位(Dominique, 2004; Mayer&Sullivan, 2004;
Brzozowski, 2007; Fan, 2010; Lai&Orsuwan, 2009),卻容易受戶內人數干擾;惟本研 究係以老人單人戶作為樣本,故以老人的個人消費作為依變數即可。
二、自變數
(一)、敬老津貼收入:該年度敬老津貼總額。
(二)、老農津貼收入:該年度所領取的老農津貼總額。其資格為年滿六十五歲,
申領時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農民且加保年資合計六個月以上者或已領取勞工保險 老年給付之漁會甲類會員,且會員年資合計六個月以上者;已領取老農津貼者不 得再領取老農津貼。2000 和 2001 年係每月領取 3000 元,2004 年每月 4000 元,
2005 和 2006 年每月 5000 元。因為對於未領敬老津貼的老人,其他的公共移轉也 會影響其消費,故將老農津貼列入,預期老農津貼越高,消費越高。
(三)、低收入戶生活輔助:該年度所領取的低收入戶生活輔助總額。其資格為低 收入戶的標準係指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當 地區最近一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百分之六十)以下者,輔助金額由各地方機關編 列預算支應之。低收入戶生活輔助也屬於其他公共移轉,預期低收入戶生活輔助 越高,消費越高。
(四)、男性:虛擬變數,男性為 1,女性為 0。預期男性經濟能力較佳,消費應 較高。
(五)、年齡:隨著年紀增長,需求增多,消費應該增加(Cox&Jimenez,1992; Jensen, 2003; Lee&Lee,2009; Lai&Orsuwan,2009)。
(六)、教育年數:教育程度是影響所得水準的重要因子(林金源,1997);預期 教育程度越高,經濟能力越好,消費越多(Lai&Orsuwan,2009)。將原資料之教育 類型重新編碼為教育年數(1)不識字→0 年、(2)自修→0 年、(3)國小→6 年、
(4)國中→9 年、(5)高中→12 年、(6)高職→12 年、(7)專科(五專前 3 年劃 記高職)→14 年、(8)大學→16 年、(9)碩士→18 年、(10)博士→22 年。
(七)、住院日數:當老人的住院日數增加,醫藥花費會隨之增高,造成經濟需求 增加,消費應該越多(Cox&Jimenez,1992)。故預期住院日數越多,消費也會增加。
(八)、所得收入:預期收入越多,消費越多(Lai&Orsuwan, 2009)。所得收入包括 受雇人員報酬、產業主所得、財產所得收入、自用住宅及其他營建物設算租金、
31
經常移轉收入、雜項收入;並將公共移轉收入中的敬老津貼、老農津貼、低收入 生活輔助減去,避免重複。
(九)、有自有住宅:代表家戶財產,為虛擬變數。1 代表有;0 代表沒有。
(十)、居住地層級:由於各地的消費水準不同,故將居住地的層級列入(Brewer et al., 2006; Brzozowski, 2007; Lai&Orsuwan, 2009)。居住地層級分為(1)都市(2)城 鎮(3)鄉村;並以鄉村為基底,製造 2 個虛擬變數。預期都市的消費水準最高,
依次則是城鎮、鄉村。
針對這兩個模型,本文將以最小平方估計法(Ordinary Least Squares, OLS)估 計其係數。之後比較實證模型一的結果來檢驗假設三,即與地方施行階段相比,
在中央施行階段時,敬老津貼將使淨私人移轉收入減少較多。並比較實證模型二 的結果,以檢驗假設四,即與地方施行階段相比,在中央施行階段時,敬老津貼 將使消費支出增加較多。
第 五 章 研究結果
第一節 敘述性統計
本文首先找出家戶人數為一人且年齡在 66 歲以上之老人單人戶。再根據通膨 調整後之年所得收入,將老人單人戶分成三種樣本,分別是低所得組:1‐12 萬(每 月少於 1 萬)、中所得組:12‐24 萬(每月 1‐2 萬)、高所得組:24 萬以上(每月 2 萬以上),樣本統計如表 5‐1。
表 5‐1 老人單人戶樣本統計表
本節先介紹控制變數的敘述統計,主要變數則在後面介紹(主要變數為敬老 津貼涵蓋率、敬老津貼收入、所得收入、淨私人移轉收入、消費支出)。控制變數 的敘述統計可參見表 5‐2。老人的平均年齡是 75 歲;教育年數平均是 4 年,大約 是國小程度。每年大約都有 7 成的老人擁有自有住宅,且逐年增加。普遍來說,
老人以居住在都市最多、其次是城鎮、最後是鄉村;2004 年之後,居住都市的老 人大幅增加。
2000 2001 2004 2005 2006 全樣本 593 551 546 575 595 低所得組 203 225 304 299 283 中所得組 135 123 133 118 177 高所得組 255 203 109 158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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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5‐2 全樣本敘述統計表
2000 年(N=593) 2001 年(N=551) 2004 年(N=546) 2005 年(N=575) 2006 年(N=595)
Mean Std. Deviation Mean Std. Deviation Mean Std. Deviation Mean Std. Deviation Mean Std. Deviation 淨私人移轉收入 73870.552 113402.208 85914.043 135323.626 83417.961 115293.040 84537.550 107194.581 76445.076 96266.748 消費支出 265752.092 166793.081 256675.421 162419.127 237784.918 141719.670 257504.890 166924.440 242060.842 136438.558 敬老津貼收入 15890.962 36426.817 15932.080 38218.649 20359.454 25292.425 18133.310 22366.709 17144.064 22772.204 老農津貼收入 11298.762 19188.349 11223.782 19065.629 13927.288 21368.311 13448.025 19863.241 16526.390 24375.803
低收入戶生活補助 1117.257 13568.986 1439.341 12210.962 1725.947 12101.148 1612.029 11988.412 1238.913 13691.909
男性 0.506 0.500 0.510 0.500 0.447 0.498 0.449 0.498 0.444 0.497 年齡 74.219 5.412 74.681 5.755 75.348 5.943 75.028 6.046 75.390 5.989 教育年數 4.297 4.672 4.397 4.546 4.286 4.312 4.889 4.633 4.790 4.620
住院日數 1.727 7.196 2.201 8.230 2.075 9.245 2.403 9.534 2.182 6.293 所得收入 256060.917 238306.537 224767.321 200436.603 162655.705 172880.864 190295.384 194031.789 187033.640 193390.562
有自有住宅 0.728 0.445 0.715 0.452 0.775 0.418 0.791 0.407 0.793 0.405 居住層級都市 0.560 0.497 0.581 0.494 0.722 0.449 0.678 0.468 0.726 0.446
居住層級城鎮 0.228 0.420 0.232 0.423 0.212 0.409 0.254 0.436 0.213 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