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優良教師、師鐸獎 暨推薦至教育部師鐸獎評選要點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南市教社字第1021180736號函訂定
一、為形塑優良教師典範,發揚尊師重道優良傳統,提振教師專業精神及服務熱忱,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表揚對象為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所轄現任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 幼兒園之現職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運動教練、軍護人員、校長及園長。
三、推薦標準:
(一)基本條件:服務教職5 年以上,且在現職學校服務累計滿 1 年(留職停薪、
代理代課等年資均不計入),品德優良、服務熱心、教學績優,最近5 年考
(績)核或評鑑結果均核定通過、晉級或發給獎金,並具有下列具體事蹟之 一者,得為優良教師及師鐸獎之被推薦人:
1.充份發揮教育專業精神及教育愛;端正教育風氣有具體成效。
2.默默耕耘,從事教職盡心盡力,有具體成效且深受家長、學生及大多數同事 肯定。
3.對推展課程及教材教法、教育之研究、改進或創新、發明,有具體成效,足資 表彰。
4.對推行生活教育、特殊教育、童軍教育、終身學習、全民體育、校園整建、教務、
學務、總務、輔導等工作,有卓著貢獻。
5.對發展學校特色、執行教育政策成績卓著。
(二)除上開基本條件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推薦:
1.曾體罰學生經調查屬實。
2.曾從事校內外不當補習經調查屬實。
3.具有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
4.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各款所定情事之一。
5.涉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或尚在調查階段。
6.於不適任教師、運動教練、軍護人員、校長或園長處理程序中。
7.曾受刑事、懲戒處分或最近 5 年內平時考核申誡以上之處分。
8.除上開情事外,其他有違師道之不良情事。
四、推薦限制:
(一)過去 3 年內曾獲優良教師者,不得再接受推薦優良教師。
(二)過去 5 年內曾獲本市師鐸獎者(含合併前臺南縣(市)師鐸獎),不得再接 受推薦參加本市師鐸獎。但校長曾以教師身分獲獎者,不在此限。
五、票選表格:請各校依規定製作票選優良教師及本市師鐸獎候選人二階段選票。
六、優良教師:
(一)資格:符合本要點第三點推薦標準,且無違反第四點推薦限制者。
(二)名額:
1 .依學校班級數,17 班以下 1 名、18 至 35 班 2 名、36 至 53 班 3 名、54 班以 上 4 名。
2 .高中附設國中部、國小附設幼兒園班級數須合併計算。
(三)票選方法:校內針對符合第二點資格人員進行票選(校、園長除外)。由學校自 行製作選票,並召集全體教職員工於適當場合採無記名投票,每人至多可 勾選四名,投票過程中校長得邀請家長代表列席,選票留校備查。未依程序 票選者,取消推薦資格。
(四)票選後填具「票選結果紀錄表」,由召集、監票、承辦人員簽章(國小就近邀 請國中小校長或主任監票;國中、高中由教育局核派人員監票)。
(五)監票者未核章簽名視為無效推薦,該校喪失推薦資格。
七、本市師鐸獎:
(一)名額:
1.校(園)長組:3 名。
2.教師組:高、國中 7 名;國小及幼兒園 13 名。
3.以上名額得由評選小組視情況調整。
(二)候選人推薦:
1.校(園)長組:由教育局、家長團體、校長團體、教師團體填具「臺南市高級中 等以下學校師鐸獎評選校(園)長推薦表」推薦若干名參與本市師鐸獎評選。
2.教師組:各校得自最近 3 年內(含當年度)曾獲優良教師及曾獲優良教師自願 參與者,票選第1 名參加本市師鐸獎。若婉拒參與本市師鐸獎評選,則可依 票選結果依序遞補。若該校僅有一名優良教師,亦選擇放棄師鐸獎評選,則 該校視為棄權。
(三)評選:
1.書面審查:
由教育局組成書面審查小組,並由局長或指定之代理人擔任召集人,自各組 推薦名單選出獎勵名額之2 倍,經由教育局查核後,方為本市師鐸獎候選人。
2.實地訪查:
由教育局組成實地訪查小組,就上開本市師鐸獎候選人進行實地訪查(若該組 被推薦數不足獎勵名額之2 倍,經由教育局查核後,逕行實地訪查)。
3.決選:
由教育局組成決選小組,並由局長或指定之代理人擔任召集人,就本市師鐸 獎候選人中選出本市師鐸獎得主。
八、推薦至教育部師鐸獎:
(一)名額:依教育部規定提送,校長至少保障1 名,惟需符合教育部特殊條件 2 點以上。
(二)評選:由評選小組就當年度本市師鐸獎得主及曾獲本市師鐸獎自願參與者 中評選出(被推薦人需依規定提送優良事蹟佐證文件)。
九、獎勵方式:
(一)優良教師:嘉獎 1 次。
(二)本市師鐸獎候選人:嘉獎 2 次。
(三)本市師鐸獎:於每年 9 月公開表揚,每人頒發獎座 1 座、禮券 2 萬元為原則,
並記功 1 次。
(四)上開行政獎勵由教育局函文各校依權責核定,以最高獎勵為限(如:獲本市 師鐸獎者僅記功 1 次)。但同獲教育部與本市師鐸獎者,除上開最高行政獎勵 外,得依教育部規定再行獎勵。
十、其他:
(一)被推薦人於審查期間,如有請託之情事,當提出評選小組報告,並得取消 其推薦資格。
(二)被推薦人相關資料,無論是否入選,不另退還。
(三)獲師鐸獎者得由教育局視需要邀請其於適當場合進行經驗分享;其得獎事 蹟並得刊登於相關刊物。
十一、獲師鐸獎者有下列第一、二款情事者,學校應即提報教育局撤銷其獲獎資格並 追繳所頒獎項;有第三款情事,並經教育局查證屬實者,除撤銷其獲獎資格 並追繳所頒獎項外,對相關人員按情節從嚴議處:
(一)於受獎後三年內有本要點三、推薦標準(二)各情事者。
(二)於受推薦該學年度,其考(績)核或評鑑結果未核定通過、晉級或發給獎金。
(三)未依推薦標準從嚴審查,致有資料不實或資格不符之情事者。
十二、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填表說明
一、 推薦表一律使用A3 紙張,如不敷填寫時,請使用續紙(表)。
二、 推薦表請送一式6 份(正本 1 份,影本 5 份)。
三、 推薦表各欄位請詳實填寫,勿缺漏;倘無相關資料請寫「無」。凡資料填寫不完 全者,視同未完成推薦程序。
四、 具體事蹟請依發生之事實填寫。
五、 推薦表上所揭資訊皆須屬實,並由評選委員會從嚴審查,若有資料不實或資 格不符之情事,對相關人員按情節從嚴議處。
六、 推薦表經送件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修改或抽換。
七、 受推薦人之資料,不論獲獎與否,一律不退件,請自留底稿。
附件1 校 名【優良教師】票選單
編
號 職務 姓名 圈選 編
號 職務 姓名 圈選 編
號 職務 姓名 圈選
1 18 35
2 19 36
3 20 37
4 21 38
5 22 39
6 23 40
7 24 41
8 25 42
9 26 43
10 27 44
11 28 45
12 29 46
13 30 47
14 31 48
15 32
49
16 33
50
17 34
51
附註:
1.基本條件:服務教職 5 年以上,且在現職學校服務累計滿 1 年(留職停薪、代理代課等年資
均不計入),品德優良、服務熱心、教學績優,最近5 年考(績)核或評鑑結果均核定通過、晉 級或發給獎金。
2.推薦限制:過去 3 年內曾獲優良教師者,不得再接受推薦優良教師。
3.採無記名投票,
至多可圈選 ( )人。
附件2
校 名推薦參與本市師鐸獎票選表
最近3 年內(含當年度)曾獲優良教 師及曾獲優良教師自願參與者姓名
(不含過去5 年內曾獲本市師鐸獎者)
職稱 圈選
備註:
1. 查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優良教師、師鐸獎暨推薦至教育部師鐸獎評選要點第七點略以,候 選人推薦設有校(園)長組及教師組 2 大組別,教師組各校得自最近 3 年內(含當年度)曾獲優良 教師及曾獲優良教師自願參與者中票選第1 名參加本市師鐸獎。
2. 採無記名投票,
至多可圈選 ( )人。
附件3
票選結果紀錄表
本校優良教師及推薦參與本市師鐸獎票選,票選結果如下:
一、 優良教師:
每張選票至多圈選( )人。應發選票( )張,實發選票( )張,有 效選票( )張,廢票( )張。
票選結果 姓名 得票數 備註
第 1 高票 第 2 高票 第 3 高票 第 4 高票
二、 本市師鐸獎候選人推薦:
共( )位候選人。每張選票至多圈選( )人,應發選票( )張,實 發選票( )張,有效選票( )張,廢票( )張,由 受 推薦參與本市師鐸獎評選。
備註:
承辦人員簽名核章:
監票人員簽名核章:
召集人核簽名核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師鐸獎評選校 (園)長推薦表 填寫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民國 年 月 日 性 別
□男 □女
國 民 身 分 證 字 號 聯 絡 電 話(日) (夜)
(手機) E-mail:
如當選本市師鐸獎是否願意受推薦參加教育部師鐸獎複選 □願意□不願意(欲受推薦至教育部者需依教育部規定另填具相關資料) 戶 籍 地 址
( 請 詳 填 里 鄰 )
請貼彩色二吋照片1 張
通 訊 地 址
(請 加郵 遞區 號)
□□□□□
服 務 學 校 全 稱 最 高 學 歷
職 稱
(請填寫完整職稱,例 如 教 師 兼 總 務 主 任 )
經 歷
( 最 多 5 項 ) 1.
2.
3.
4.5.
身 分 別 校(園)長
服 務 年 資 年 月
(至○○○年 7 月 31 日止)
符 合 實 施 要 點
第 三 點□積極條件第 目
□特殊條件(曾獲 ) 現 任 學 校
服 務 年 資 年 月
(至○○○年 7 月 31 日止)
個 人 簡 介 (請以第1 人稱書寫,200 字為限)
推薦 單位
推薦 理由
推薦單 位負責 簽章人
聯 絡 人 聯絡
方式 電話: 傳真: E-mail:
(實貼)
附件4-1 A3 格式
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師鐸獎評選校 (園)長推薦表
受推薦人員姓名:
具 體 績 優 事 蹟
請分點條列說明並以第三人稱撰寫,每點以30 字為限 佐證資料
1.
2.
3.
4.
5.
6.
7.
8.
9.
10.
1.
2.
3.
4.
5.
6.
7.
8.
9.
10.
擅 長 領 域
(至多2 項,每項以 15 字 為 限 )
1.
2.
教 育 理 念
(請以一句話說明、
形 容 , 限 30 字 以
內 )
教 育 精 神
(包含教學理念、教 學方法、教學建言,
請以第1 人稱書寫,
限 500 字 以 內 )
教 育 愛 小 故 事
(自己親身經歷過之 特殊指導學生歷程或 師生間曾發生過之令 人難忘、感人事件,
請以第三人稱撰寫,
限 700 字 以 內 )
附件4-2 A3 格式
附件5-1 A3 格式
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師鐸獎評選推薦表 填寫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民國 年 月
日 性 別
□男 □女
國 民 身 分 證 字 號 聯 絡 電 話(日) (夜)
(手機) E-mail:
如當選本市師鐸獎是否願意受推薦參加教育部師鐸獎複選 □願意□不願意(欲受推薦至教育部者需依教育部規定另填具相關資料) 戶 籍 地 址
( 請 詳 填 里 鄰 )
請貼彩色二吋照片1 張
通 訊 地 址
(請 加郵 遞區 號)
□□□□□
服 務 學 校 全 稱 最 高 學 歷
職 稱
(請填寫完整職稱,例 如 教 師 兼 總 務 主 任 )
經 歷
( 最 多 5 項 ) 1.
2.
3.
4.
身 分 別 5.
□兼任行政職務教師
□教師
□軍護人員
□運動教練
服 務 年 資 年 月
(至○○○年 7 月 31 日止)
符 合 實 施 要 點
第 三 點□積極條件第 目
□特殊條件(曾獲 ) 現 任 學 校
服 務 年 資 年 月
(至○○○年 7 月 31 日止)
個 人 簡 介 (請以第1 人稱書寫,200 字為限)
推薦 單位
推薦 理由
推薦單 位負責
人 簽章
聯 絡 人 聯絡
方式 電話: 傳真: E-mail:
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師鐸獎評選推薦表
受推薦人員姓名:
具 體 績 優 事 蹟
請分點條列說明並以第三人稱撰寫,每點以30 字為限 佐證資料
1.
2.
3.
4.5.
6.
7.
8.
9.
10.
1.
2.
3.
4.5.
6.
7.
8.
9.
10.
擅 長 領 域
(至多2 項,每項以 15 字 為 限 )
1.
2.
教 育 理 念
(請以一句話說明、
形 容 , 限 30 字 以
內 )
教 育 精 神
(包含教學理念、教 學方法、教學建言,
請以第1 人稱書寫,
限 500 字 以 內 )
教 育 愛 小 故 事
(自己親身經歷過之 特殊指導學生歷程或 師生間曾發生過之令 人難忘、感人事件,
請以第三人稱撰寫,
限 700 字 以 內 )
(實貼)
附件5-2 A3 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