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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大 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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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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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 華 大 學

碩 士 論 文

南投藥癮復健中心以 OT 模式委外經營之研究 Study Into The Outsourcing of The Nantou Drug

Addiction Rehabilitation Center Using The OT Model

系 所 別:營 建 管 理 研 究 所 學號姓名:M09416019 王文志 指導教授: 石 晉 方 博 士

中華民國 九十六 年 八 月

(2)

誌謝

本論文終於完成,首先要感謝我的指導教授石晉方博士,在論文 撰寫期間,在博士嚴謹的治學態度與悉心的指導,使學生從理論與實 務的驗證中,不斷精益求精,使本論文能更趨於完善,永誌銘心。

要感謝吳卓夫教授、劉福勳教授、余文德教授、楊智斌教授、蕭 炎泉教授、楊錫麒教授、鄭紹材教授、吳福詳教授..等等系上所有老師 在在學期間給予學生的督促與鼓勵,並對於論文內容提供許多寶貴意 見與匡正之處,使得本論文得以更臻完善,在此一併致上謝意。

感謝同研究室的李秉耕、劉建利、羅子君…等人的鼓勵與陪伴,

在職進修這段期間,周旋於工作、學業與家庭間,雖然負擔沉重,但 能夠合這些表現優異的同學們一起奮鬥鼓勵並相互扶持,這經驗實屬 難得。

感謝我的父母、家人在背後默默的支持我,尤其是我的太太犧牲 假期一同陪我走過這兩年的求學階段,若無你們的支持與鼓勵,這本 論文將無法完成。

王文志 謹誌於中華大學 2007.8

(3)

摘要

關鍵字:OT、藥癮、復健、委外經營、ROT、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 法。

依照衛生署統計資料中顯示台灣藥癮治療人口成長速度驚人。台 灣至九十四年間,因毒品而裁判有罪確定之人數較去年同期成長 19.44%,人數也高達 16,615 人,藥物濫用及成癮乃當今台灣地區重要 的社會問題。

內政部南投啟智教養院草屯舊院區因九二一受創嚴重,且因考量 園區擴大招生的問題,乃於 93 年 11 月遷至名間鄉新院區。其舊院區 空間 A、B 院區之土地及建物,分屬國有財產局及南投縣政府所有,

目前閒置中。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已於八十九年施行。立法精神乃是

「為民興利」以促進民間共同參與國家建設。有關衛生醫療等相關開 發計畫,因涉及的法令介面複雜且具有相當的風險,如未能透過適當 方式評估,將導致不確定性因子提高,致使計畫乏人問津而無法落實。

本文研究以促參法為依據,並以內政部南投啟智教養院閒置院區 為標的,考量專業藥癮復健團隊之引進,研擬以『OT』模式參與南投 藥癮復建中心之公共建設相關法律、市場及財務可行性分析,並建立 各類可行性查核流程及表格,經評估分析南投藥癮復建中心於法律、

市場及財務可行性查核流程及表格檢視後,視為可行。

本研究之流程及查核表格可作為未來政府機構及民間機構辦理類 似案件之參考依據,以協助推動衛生醫療公共建設,擴大利基。

(4)

ABSTRACT

Keywords:OT, Drug Addiction, Rehabilitation, Outsourcing, ROT, Act for Promotion of Private Participation in Infrastructure Projects

Statistics from the Department of Health showed that the number of people being treated for drug addiction in Taiwan is growing at a staggering rate. In 2005, the number of people found guilty of drug related offenses showed an increase of 19.44% over the previous year and reached 16,615 persons. Drug abuse and addiction has now become a major social problem in Taiwan.

When the September 21 Earthquake struck, the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s Nantou Education and Nursing Institute (NENI) was badly damaged. After taking into account plans to expand the student intake at the campus, NENI was moved in November 2004 to its new campus in Mingjian Township. The land and buildings in Zone A and Zone B of the old campus are now unoccupied with ownership split between the National Property Bureau and the Nantou County Government.

The “Law For Promotion Of Private Participation In Infrastructure Projects” took effect in 2000. The spirit of the Act was to “Create benefits for the people” by encouraging the private sector to become partners in national development. Due to the complexity of legislation and significant risks associated with health and medicine related development projects, an appropriate evaluation method is required. If no such method is available then the uncertainties increase and the resultant lack of interest will make the projects hard to realize.

(5)

This study uses the Law For Promotion Of Private Participation In Infrastructure Projects as its basis with the Ministry of Interior’s vacant NENI campus as the proposed site . The study looks at the introduction of a professional drug addiction rehabilitation team based on an “OT”

outsourcing model for The Nantou Drug Addiction Rehabilitation Center to study its feasibility legally, financially and commercially. Check up the law, market and the finance feasibility examining process and form to examine through The Nantou Drug Addiction Rehabilitation Center of the valuation analysis as successful of.

The study establishes a range of feasibility assessment processes and forms.that government agencies or private sector organizations can refer to in the future when handling similar cases. This will help to promote health and medicine related public projects and create new business opportunities.

(6)

目錄

第一章 緒論... 1

1.1 研究動機...2

1.2 研究目的...2

1.3 研究範圍...3

1.4 研究方法...3

1.5 研究流程...6

第二章 文獻調查... 7

2.1 藥癮的相關概念及治療模式...7

2.2 藥物濫用現況及成本...9

2.3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簡介...10

2.4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特色及效益...16

2.5 以 OT 方式執行分析 ...17

2.6 OT 案例分析 ...18

第三章 南投縣藥癮復健中心基地分析... 31

3.1 基地背景分析...31

3.2 地理位置...31

3.3 基地現況...33

3.4 基地及建物使用特色...37

3.5 空間規劃及樓層面積分析...38

3.6 建物營運翻修新建經費評估...41

3.7 空間調整建議...45

3.8 委由民間經營預期效益...45

第四章 法律可行性分析... 47

(7)

4.1 法律可行性分析作業流程...47

4.2『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分析...52

4.3 相關藥癮復健中心目的事業法類分析...56

4.4 藥癮復健中心土地及營建法類分析...60

4.5 契約之審核、監督及管理機制分析...66

4.6 法律可行性流程建立與必要、充分條件分析...68

4.7 法律可行性查核建立...77

第五章 市場可行性分析... 84

5.1 市場可行性分析作業流程...84

5.2 市場供需預测分析...87

5.3 案例訪談調查分析...91

5.4 市場競爭 SWOT 分析 ...98

5.5 市場佔有率及成長率之 BCG 矩陣分析 ...100

5.6 市場可行性流程建立與必要、充分條件分析...105

5.7 市場可行性評估查核表建立...108

第六章 財務可行性分析... 112

6.1 財務可行性分析作業流程...112

6.2 基本假設與參數設定...116

6.3 財務成本與收益...117

6.4 財務效益分析...128

6.5 敏感性分析...133

6.6 財務風險及替代方案分析...136

6.7 財務可行性流程建立與必要、充分條件分析...140

6.8 財務可行性評估查核表建立...142

第七章 結論... 149

(8)

7.1 綜合可行性評估...149

7.2 建議 ...150

參考文獻... 151

附錄一、95 年度衛生署指定藥癮戒治機構... 154

附錄二、可行性評估查核表... 161

(9)

表目錄

表 2.1 OT 案例分析表... 30

表 3.1 A 院區建議未來空間規劃使用表 ... 38

表 3.2 B 院區建議未來空間規劃使用表 ... 39

表 3.3 A 院區面積表(M2)... 40

表 3.4 B 院區面積表(M2) ... 40

表 3.5 A 院區翻修新建費用概估表 ... 42

表 3.5 A 院區翻修新建費用概估表(續)... 43

表 3.6 B 院區翻修新建費用概估表 ... 43

表 3.6 B 院區翻修新建費用概估表(續)... 44

表 4.1 促參法及其相關子法之所有獎勵措施表... 55

表 4.2 藥癮復健中心機構定位及主管機關分析表... 57

表 4.3 藥癮復健中心營運管理主要法規分析表... 58

表 4.4 藥癮復健機構之分類及相關稅收分析表... 59

表 4.4 藥癮復健機構之分類及相關稅收分析表(續) ... 60

表 4.5『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可行性查核表... 77

表 4.5『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可行性查核表(續) ... 78

表 4.6 目的事業法類可行性查核表 ... 79

表 4.6 目的事業法類可行性查核表(續) ... 80

表 4.7 土地及營建法類可行性查核表 ... 81

表 4.7 土地及營建法類可行性查核表(續) ... 82

表 4.8 契約中審核、監督及管理機制可行性查核表... 83

表 5.2 台灣地區精神醫療院所通報藥物濫用者使用統計表... 88

(10)

表 5.3 國內藥癮復健機構名稱及收容人數表... 90

表 5.4 問卷訪談整彙表 ... 97

表 5.5 市場競爭 SWOT 分析表... 98

表 5.6 供需預測可行性評估查核表 ... 108

表 5.7 類似機構問卷調查可行性查核表... 109

表 5.8 SWOT 分析可行性評估查核表... 110

表 5.9 BCG 矩陣可行性評估查核表... 111

表 6.1 財務可行性與效益評估指標 ... 113

表 6.2 期初投資經費概估表 ... 118

表 6.3 收容人員預估表 ... 120

表 6.4 收容費用統計表 ... 120

表 6.5 餐廳收入預估表 ... 120

表 6.6 慈善活動捐款收入表 ... 121

表 6.7 銷售收入預估表 ... 121

表 6.8 專業人員預估表 ... 122

表 6.9 人事薪資費用預估表 ... 123

表 6.10 設備維護費用預估表 ... 123

表 6.11 保險費用預估表 ... 124

表 6.12 營運食宿行政成本費用預估表... 124

表 6.13 營運水電費用預估表 ... 124

表 6.14 管理費用預估表 ... 125

表 6.15 租金費用預估表 ... 127

表 6.16 折舊費用預估表 ... 127

表 6.17 固定權利金費用預估表 ... 128

表 6.18 變動權利金費用預估表 ... 128

(11)

表 6.19 保守估計現金流量表 ... 129

表 6.20 一般估計現金流量表 ... 130

表 6.21 樂觀估計現金流量表 ... 131

表 6.22 10 年 IRR 試算表(NA 表示無法計算)... 132

表 6-23 自償率試算表... 132

表 6.24 市場利率對淨現值影響預估表... 133

表 6-25 營運收入變動率對淨現值的影響... 134

表 6-26 營運支出變動率對淨現值的影響... 135

表 6.27 基本假設與參數設定可行性評估查核表... 142

表 6.28 期初投資經費可行性評估查核表... 142

表 6.29 營運收入分析可行性評估查核表... 143

表 6.29 營運收入分析可行性評估查核表(續) ... 144

表 6.30 營運收入分析可行性評估查核表... 144

表 6.30 營運收入分析可行性評估查核表(續) ... 145

表 6.31 財務效益分析及可行性分析評估查核表... 146

表 6.31 財務效益分析及可行性分析評估查核表(續) ... 147

表 6.32 財務敏感性分析可行性評估查核表... 147

表 6.32 財務敏感性分析可行性評估查核表(續) ... 148

(12)

圖目錄

圖 1.1 研究流程圖 ... 6

圖 2.1 申請及審核程序流程圖 ... 15

圖 3.1 基地位置圖 ... 32

圖 3.2 基地範圍圖 ... 32

圖 3.3 A 院區 1F 平面配置示意圖 ... 33

圖 3.4 餐廳廚房辦公區現況照片 ... 34

圖 3.5 臨時鐵皮屋辦公室現況照片 ... 34

圖 3.6 遊戲場區現況照片 ... 34

圖 3.7 教學區前通道現況照片 ... 34

圖 3.8 家長招待所區現況照片 ... 34

圖 3.9 福利工廠住宿區現況照片 ... 34

圖 4.1 法律可行性分析作業流程 ... 51

圖 4.2 藥癮復健機構設置分類圖 ... 59

圖 4.3 公共建設認定、參與方式及申請審核查核流程圖... 69

圖 4.4 適用規定及相關獎勵措施查核流程圖... 70

圖 4.5 機構定位及主管機關認定查核流程圖... 71

圖 4.6 藥癮復健中心機構負責人、開業及收費查核流程圖... 72

圖 4.7 藥癮復健中心機構相關稅收分類查核流程圖... 73

圖 4.8 基地土地取得分析流程圖 ... 73

圖 4.9 基地土地使用變更查核流程圖 ... 74

圖 4.10 建築設施改建管理查核流程圖... 74

圖 4.11 建築物室內裝修查核流程圖 ... 75

(13)

圖 4.12 執行前審核流程圖 ... 76

圖 4.13 監督管理機制查核流程圖 ... 76

圖 5.1 市場可行性分析作業流程 ... 86

圖 5.2 台灣地區精神醫療院所通報藥物濫用者使用統計圖... 88

圖 5.3 問卷調查分析流程圖 ... 93

圖 5.4 BCG 矩陣分析圖... 101

圖 5.5 藥癮復健中心之 BCG 矩陣分析圖... 104

圖 5.6 供需預測分析查核流程圖 ... 105

圖 5.7 藥癮復健中心設施規模推估查核流程圖... 106

圖 5.8 類似機構營運問卷訪談調查查核流程圖... 106

圖 5.9 市場競爭性分析查核流程圖 ... 107

圖 6.1 財務可行性流程圖 ... 112

圖 6.2 基本假設與參數設定及財務成本與收益查核流程圖... 140

圖 6.3 財務成本與收益查核流程圖 ... 140

圖 6.4 財務效益分析及可行性查核流程圖... 141

(14)

第一章 緒論

依照內政部衛生署統計資料中顯示台灣藥癮治療人口成長速度驚 人,且藥癮有著大量的隱性治療人數之特性。並逐年增加之。台灣至 九十四年間,因毒品而裁判有罪確定之人數較去年同期成長19.44%,

人數也高達16,615 人[1],藥物濫用及成癮乃當今台灣地區重要的社會 問題。因此南投藥癮復健中心之設立,的確有其需求性。

內政部南投啟智教養院草屯舊院區因九二一受創嚴重,且及考量 園區擴大招生問題,於93年11月遷至名間鄉新院區。其舊院區空間A、

B院區面積合計4.2473公頃,建物樓地板面積共計16,242.77平方公尺,

分屬國有財產局及南投縣政府所有,目前院區閒置中,南投縣政府以 OT方式徵詢研究本基地之利用可行性,期望能將閒置基地結合民間技 術及資金有效發揮其功效。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已於八十九年二月九日經 總統公布 施行。促參法的立法精神將充分展現政府再造的企圖,從「為民興利」

的角度,全力開放民間共同參與開發國家資源,由政府提供優渥的資 源與投資條件則在幫助企業降低成本,引入民間特色的產品或服務技 術,達成國家資源的有效運用與企業競爭力等優勢,並造福民間社會 大眾,創造出三贏的局面。

考量南投縣政府財政困窘,及本研究之基地年久失修,民間機構 於期初須投入資金進行整建及裝修等工程。將建議於期出投入維持建 物基本使用之整建費用,於營運期間逐年編列繳回南投縣政府之相關 權利金中扣除。但相關復健機構之裝修及設備等工程經費,則由民間 機構自行負擔,增加本案招商引進民間機構之誘因。

(15)

1.1 研究動機

視國內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例,有關衛生醫療等開發計畫,

因涉及法令介面複雜及具有相當的風險,如未能透過審慎的評估方 式,將導致其民間參與之不確定性因子提高,使民間機構望之卻步,

往往使計畫乏人問津而無法執行。

為深入了解現行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相關風險及政府經辦之經 驗,本研究主要將彙整國內以『OT』模式參與公共建設相關法令政策 資料,探討南投藥癮復健中心開發之可行性,針對以『OT』模式參與 南投藥癮復健中心開發以對於建構完備法規、市場及財務三層面模式 及誘因提出政策建議,以改善國內促參案件民間參與率,協助政府順 利推動社會福利醫療公共建設,擴大利基。

本研究動機為透過政策法律層面、市場調查分析層面及財務模式 評估層面等,研擬出合理之執行機制,以提供執行機關、營運廠商參 考,務期能引入民間資源,有效解決目前所面臨藥癮復健需求,並對 目前政府相關作業及管控架構與作業制度作一全面性之檢討建議,使 採購作業,能有更甚縝密健全的制度,以達到促進產業發展活用技術,

資源永續利用的目標,進而創造民間營利與政府福利之雙贏局面。

1.2 研究目的

探討以「OT」模式開發南投藥癮復健中心之可行性,並藉由本研 究進行相關的法令、市場及財務分析並建立相關查核表,供相關政府 單位及民間單位,執行藥癮復健機構以 OT 方式委外經營類似開發計畫 之參考依據。

(16)

1.3 研究範圍

依據上述之研究動機與研究目的,因限於時間、地點與實用性,

將研究範圍訂立於下列各項:

一、僅針對南投藥癮復健中心以 OT 辦理為重點,進行法律、市場及財 務分析與可行性之評估建議。

二、考量地域關係以及評估準確性,故南投藥癮復健中心之市場調查 僅對國內相類似案件進行問卷訪談研究。

三、建立財務分析模式評估建議政府機關及民間機構參與南投藥癮復 健中心最佳合作模式

1.4 研究方法

本研究將使用下列三項研究方法,建立分析架構完成預計之目 的,分別敘述如下:

一、 初級資料調查法:

(一)市場個案問卷訪談調查:

針對目前國內藥癮復健機構進行訪談調查。

(二)市場競爭分析:

競爭對手之界定、競爭影響分析。

(17)

(三)投資意願調查:

藉由問卷訪談調查找出潛在投資人。

(四)以市場訪談調查資料並輔以次級資料收集整彙分析,建立相 關機構營運相關收支項目及財務評估因子。

二、 次級資料調查法

(一)彙整國內外有關藥癮戒治文獻報告及論著:

彙整國內外有關藥癮戒治文獻報告及論著來探討分析藥癮復 健中心之機構發展適性。

(二)0T 相關政策法律收集分析:

對相關 0T 執行政策及法律進行資料的收集,依據工程會所建 構之促參案件(OT 模式)之執行制度與流程,探討本研究民間機構 參與方式特性及影響之相關法律因子。

(三)藥癮復健機構法律適性分析:

包括藥癮復建機構營運相關法規適用檢討。相關 0T 案例契約 整理分析並分析民間營運相關營運期程、期初投入金額、權利金 及保險等相關財務模式因子。建立相關主管機關管理、法令許可 及營運稅金等法律適性評估模式。

(四)國內藥癮復健類似機構案例文獻收集分析:

針對國內藥癮復健類似機構之市場供需及財務分析文獻作收 集分析,並建立相關營運方面之財務參數因子。

(18)

三、數量財務評估法:

參考公共工程委員會之 0T 方式,建立財務分析之評估模式,

本研究將以現金流量分析法為主(Discount Cash Flow,DCF),分 析評估下列事項:

(一)效益指標分析:

以淨現值(NPV)、內部報酬率(IRR)、自償率(SLR)及折現後回 收年期法(DPB)等分析指標,來評估本服務中心各財務方案之投資 效益。

(二)本研究以保守、一般及樂觀三種狀況下,試算民間機構經營收 益,以達多方面評估參考。

(三)將以財務敏感性分析探討本案風險及替代方案,多元評估本案 財務可行性之方向。

(19)

1.5 研究流程

本研究相關流程,詳如圖 1.1 研究流程圖:

市場現況綜合研判 財務基本 假設與設定

市場供需現況調查 市場競爭情況調查 投資者意願調查

財務模式 建立與分析 財務敏感度與

風險分析

財務與風險 評估

可行 不可行

結論與建議 可行性評估模式建立

文獻回顧與探討 研究方法與流程 研究範圍之界定 研究動機與目的

法律可行性分析 基地規模分析

(20)

第二章 文獻調查

2.1 藥癮的相關概念及治療模式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所公佈之「國際疾病分類系統(ICD)」,1950 年 時所採用的名稱為「藥物成癮」,將其定義為:「藥物成癮者,是由於 反覆使用一種天然或合成藥物,所造成有害於個人和社會的一種週期 性或慢性中毒狀態。」

1965 年,世界衛生組織以「藥物依賴(drug dependence)」取代藥物 成癮或藥物成習(drug habituation)等現象,並將其定義修訂為:「具生命 之個體與某種藥物間交互作用的結果,必須藉著持續性、週期性或強 迫性地重複使用該藥物,來達到某種心理的舒快感受,或避免斷癮後 身體上之不適感」[2]。

美國 1952 年所公佈的「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第一版(DSM-I) 將此類問題稱為「藥癮(drug addiction)」,於 1968 年的第二版診斷標準 (DSM-II)中又稱之為「藥物依賴(drug dependence)」,到了 1980 年的第 三 版 診 斷 標 準 (DSM-III) 則 改 稱 為 「 物 質 使 用 違 常 (substance usedisorders)」,而到 1994 年第四版診斷手冊(DSM-IV)又改稱為「物質 關聯病患(substance-related disorders)」。

國際疾病分類第十修訂版(ICD-10)將此類問題稱為「成癮症候 群」,是指因為許多生理上、行為上及認知上的現象,使得藥物(或物 質)使用者會更優先地去使用這些藥物(或物質)。成癮症候群最主要 的描述特徵就是:常常有一種強烈的、超越一切的渴望想去使用精神 作用物質(此藥物可能是或不是醫師的處方)、酒精或香菸。其診斷準 則如下,而個案必須在過去至少具有下列特徵[3]:

(21)

一、 強烈的慾望或強迫感想要使用此藥物(物質)。

二、無論是在開始使用、停止使用或者用量方面都非常難以克制。

三、當此藥物(物質)一旦停用或減少使用時,會產生生理上明顯的 戒斷症候群;或者在戒斷症狀時,會再用同樣(或同類)的藥物

(物質)以緩解或避免其戒斷症狀。

四、耐藥性的產生,也就是說必須增加精神作用物質的劑量才能達到 其原先較低劑量時會出現的效果。

五、因為使用精神作用物質而逐漸地對其他的娛樂失去興趣;必須花 更多的時間在得到或使用此藥物(物質),或者得花更多的時間才 能從此藥物(物質)的作用中清醒過來。

六、即使有明顯對身體有害的證據,仍然要繼續使用此藥物(物質),

此有害的結果包括:過量飲酒導致對肝臟的損害、藥物(物質)

的大量使用產生憂鬱的情緒,或是因使用藥物(物質)引起認知 功能的減退。

「藥物濫用」是指違反正當醫療用途及社會規範而自行使用藥物 的行為,其不僅危害健康,亦造成社會極大的損害。或指不是為了醫 療目的,在不經醫師處方或指示的情況下,經常過度的強迫使用某種 藥物,其程度足以傷害個人健康,影響其社會及職業適應,甚至危害 社會秩序者。在我國,根據行政院衛生署麻醉藥品經理處所採取的定 義為:「非以醫療為目的,在不經醫師處方或指示的情況下,過量或經

(22)

常使用某種藥物,以致傷害個人健康或社會安寧秩序」[3]。

台灣自從民國八十七年通過「毒品危害防治條例」後,對於非法 使用毒品者的處置,除了早先的單純視為犯法予以懲處警示外,增添 強制其接受戒治的戒癮處置,正式視藥物濫用的吸毒犯為兼具「病人」

與「犯人」雙重身分的「病犯」[4]。

此外,在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公佈之「醫院附設勒戒處所委託辦 法」,更進一步將吸毒犯由現行監所移往指定醫院的附設勒戒專區進行 勒戒[5]。台灣國內毒癮戒治的管道,可分為三大類,即醫療體系、司 法處遇,以及治療社區(therapeutic community)等[6]。醫療體系為醫 院機構將藥癮者以病人形式問診投藥等醫療行為作為治療之方式。司 法處遇為法務部設立國內各地之勒戒所機構,以犯人隔離形式輔以醫 療行為作為戒治方式。而治療社區多半為醫療體系及司法處遇戒治 後,藥癮者主動投入戒治由心理及身理團體正向生活復健的方式,以 不靠藥物方式達成康復治療模式。

目前,世界各國所使用的藥癮戒治模式可大概分為戒絕

(abstinence)、維持療法(maintenance treatment),以及治療社區

(therapeutic community)等三大模式。「戒絕」指幫助藥癮者能夠遠離 毒品且保持不使用毒品的狀態,通常採用生理勒戒、心理戒治、追蹤 輔導等三個階段來進行;「維持治療」即把藥癮視為一種無法治癒的疾 病,提供藥癮者替代藥物,維持藥癮的狀況,藉此減少他們對社會的 傷害;「治療社區」指以不靠藥物和正向生活為基本理念,並藉由與社 會隔離的同儕團體來達成全人康復治療目的之團體治療模式[7],亦為 本研究藥癮復健中心主要治療管道及模式。

2.2 藥物濫用現況及成本

(23)

年來毒品犯罪犯日趨嚴重。根據周碧瑟教授[8]所作之調查研究結果顯 示,台灣地區在校青少年用藥盛行率為 1.0%~1.4%;八十五年台灣衛 生教育研究所針對國內國、高中生的抽樣訪問調查研究發現,約有 1%

的國中生、1.1%的高中生及 3.7%的高職生曾使用過毒品;而在醫療勒 戒處所方面,省立草屯療養院自民國 76 年至民國 82 年 8 月煙毒勒戒 中心共收治藥物濫用/依賴成癮者 1,137 人,其中 15~19 歲佔 37.2%,

20~24 歲佔 14.3%,25~29 歲佔 19.3%[9],顯示藥物濫用在青少年間 問題之嚴重性。

而在藥物濫用引發之成本國內研究並不多,李志恒等學者[10, 11]

針對藥物濫用之在監費用與醫療費用的研究結果指出,戒治期間的直 接成本:全院平均每人次(人日)單位成本為 1,296 元、「一般監獄」、

「明德戒治分監」及「少年輔育院」人犯平均每人日單位成本分別為 231、372 及 761 元;而戒治期間的間接成本為 76,904,128 元,平均每 人約為 937,855 元。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以會計成本作為推估模 式,推估民國 85 年國內藥物濫用導致醫療及監所的直接與間接成本約 為 104.9 億,這些社會成本將由全民共同支出,且除上述有形成本外,

如再加上無形的社會成本,如心靈層面、生活品質及社會問題,則藥 物濫用之社會成本將更為驚人[12]。由此可見藥物濫用所造成的社會成 本損失是相當龐大,所以若能將結合民間技術、資金及政府醫療福利 政策,並提供法律、市場及財務面良好的效果模式以作為藥物濫用復 健治療的營運經濟分析,藉此可提供公共衛生政策者或民間機構在進 行治療營運模式評估之決策參考。

2.3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簡介

所謂「民間參與」係指「民間以其資金與管理能力,投入公共建

(24)

許權(Concession)授與私部門代理服務生產的權利,政府則對價格進 行管制或是投資報酬率管制[13]。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於民國八十九年 二月九日經 總統公布施行,「促參法」共分六章計五十七條,主要規 範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範圍、參與方式、用地取得及開發、融資及租 稅之優惠、申請及審核程序、政府監督管理等。其相關子法計十六項,

亦分別由有關部會訂定並陸續發布中,「促參法」從法制的基礎提供民 間參與公共建設之管道,為健全民間投資公共建設之法制環境邁進一 步。茲將其重點摘要如下[13]:

一、 公共建設係指供公眾使用或促進公共利益之建設,其範圍包括:

(一)、交通建設及共同管道。

(二)、環境污染防治設施。

(三)、污水下水道、自來水及水利設施。

(四)、衛生醫療設施。

(五)、社會及勞工福利設施。

(六)、文教設施。

(七)、觀光遊憩重大設施。

(25)

(九)、運動設施。

(十)、公園綠地設施。

(十一)、重大工業、商業及科技設施。

(十二)、新市鎮開發。

(十三)、農業設施。

上述十三項公共建設,係指性質重要且在一定規模以上之公共建 設,其範圍由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會商內政部、財政部及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本研究之藥癮復健機構則屬於「衛生醫 療設施」。

二、民間機構參與公共建設之方式如下:

(一)由民間機構投資興建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移轉該建設 之所有權予政府(B.O.T,興建-營運-移轉, Build- Operation -Transfer)。

(二)由民間機構投資新建完成後,政府無償取得所有權,並委託該 民間機構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移轉於政府(無 償 B.T.O,興建-擁有-營運-移轉,Build-Transfer-Operation)。

(三)由民間機構投資新建完成後,政府一次或分期給付建設經費以

(26)

權歸還政府(有償 B.T.O,興建-移轉-營運,Build-Transfer -Operation)。

(四)由政府委託民間機構,或由民間機構向政府租賃現有設施,予 以擴建、整建後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

(R.O.T,修復-營運-移轉, Rehabilitate-Operate-Transfer)

(五)由政府投資新建完成後,委託民間機構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

營運權歸還政府。(O.T,營運-移轉,Operate-Transfer)

(六)為配合國家政策,由民間機構投資新建,擁有所有權,並自為 營運或委託第三人營運(B.O.O,興建-擁有-移轉 Build-Own- Operate)。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方式。

三、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簽訂投資契約,應 依個案特性,記載下列事項:

(一)公共建設之規劃、興建、營運及移轉。

(二)權利金與費用之負擔。

(三)費率及費率之變更。

(四)營運期間屆滿之續約。

(27)

(五)風險分擔。

(六)施工或經營不善之處置及關係人介入。

(七)稽核及工程控管。

(八)爭議處理及仲裁條款

(九)其他約定事項。

四、公共建設所需用地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者,主辦機關應協調都市計 畫主管機關迅行變更,涉及非都市土地使用變更者,應協調區域 計畫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用空間

五、公共建設所需用地為公有土地者,主辦機關得於辦理撥用後,訂 定期限出租、設定地上權、信託或以使用土地之權利金或租金出 資方式提供民間機構使用,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國有財產法 第二十八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之限制。公共建設所需土地 為私有土地者,由主辦機關或民間機構與所有權人協議以一般買 賣價格價購,價購不成,得由主辦機關依法辦理徵收,徵收後,

主辦機關再以聯合開發、委託開發、合作經營、出租、設定地上 權、信託或以使用土地之權利金或租金出資方式,提供民間機構 使用。本研究土地及建物為公有,相關期限出租、設定地上權、

信託或以使用土地之權利金或租金出資等提供民間機構使用方式 將於後續章節討論,並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國有財產法第二 十八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之限制。

(28)

六、申請及審核程序:

包括政府規劃案件、民間自行規劃案件-民間自備土地及民間 自行規劃案件-使用政府設施、土地。本研究是以南投縣政府主辦 OT 可行性評估規劃作為研究方向,故屬於政府規劃案件,其研究 規劃階段則僅於可行性評估,不作招商議約等研究,詳如圖 2.1 申請及審核程序流程圖。

圖 2.1 申請及審核程序流程圖 對南投縣政府

及類似案件提 出結論及建議

可行性評估 先期規劃 前置作業

公告 招商

申請人 提出申請

甄審 評選

議約 簽約

興建 營運

最優申請人未能 如期完成簽約 異議及申訴

爭議處理規則

重新公告 由次優申請人

遞補簽約

(29)

2.4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特色及效益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秉持積極創新之精神,從興利的角 度建立政府、民間之夥伴關係,其立法特色包括[13]:

一、 立法方式:

一體適用各種產業、部門及建設計劃,並保持條文的彈性,

擴大政府承辦人員行政授權。

二、 私法契約概念:

採民事契約原則,政府與民間有關權利義務關係,悉依投資 契約規範,以反映政府與民間平等合作之夥伴理念,營造「雙贏」

之投資條件。

三、 民間最大的參與:

採「促進」之意,不僅民間可參與之公共建設範圍廣泛、參 與方式多樣化,另開放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提供民 間發掘商機、發揮創意之投資機會。

四、 政府最大的審慎:

為求周延,政府規劃之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皆應辦理可 行性評估及先期規劃,以民間參與的角度,審慎評估民間投資之 可行性;並就公共建設特性,結合商業誘因,研擬先期計劃書。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效益依據工程會之專案研究計畫 [14],截至 2005 年底,台灣地區自促參法實行後,已完成簽約之促參 案件共計 278 案(其中 8 案件已解約),計畫投資規模達 2,534 億元,預

(30)

計每年約有 200 至 400 億元隻投資額。其中屬於經濟發展性質者佔 77.3%,屬於資源活用者佔 22.7%,顯示促參之辦理對政府公共建設財 務負擔之降低有顯著效益。

未來促參案件平均每年未公共資本帶來 155 億元之投資金額,若 以我國民國 92 年國民生產毛額為計算基值,預估將為我國帶來每年約 0.045%之經濟成長。

2.5 以 OT 方式執行分析

本研究計劃以內政部南投啟智教養院基地及原有建物作為民間參 與營運對象,若以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OT方式執行,其優缺點 與適用性[15]包括:

一、引進民間經濟效率,分擔營運時所產生之風險。

二、避免用人增加,降低人事包袱。

三、對政府財政負擔較無實質幫助。

四、適用公辦民營政府經營效率較差之公共設施。

本研究案建議以OT方式執行,為考量南投縣政府財政困窘,及本 研究之基地年久失修,民間機構於期初須投入資金進行整建及裝修等 工程。將建議於期出投入維持建物基本使用之整建費用,於營運期間 逐年編列繳回南投縣政府之相關權利金中扣除。但相關復健機構之裝 修及設備等工程經費,則由民間機構自行負擔,增加本案招商引進民 間機構之誘因。

(31)

2.6 OT 案例分析

本研究參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資料及相關 OT 案例[16, 17]整彙如下:

一、 國立臺灣大學第二學生活動中心部分空間委託民間營運案 (一)計畫背景

本案基地係 83 年徵收所得,第二學生活動中心於 85 年興建 完工落成啟用,其中地下一樓國際會議中心由校方自營,一、二 樓緊臨羅斯福路之千餘坪商場空間,原為照顧當初被徵收之地主 及拆遷戶,同意優先出租予原住戶合組之公司經營,後因拆遷戶 意見難以一致,導致長達六年之閒置,對國家資源造成長期浪費,

本校特組成專案小組與該公司經過漫長之談判協商,迄至 91 年,

終達成一億七仟餘萬元由本校買回租賃權共識,嗣經報奉行政院 同意以貸款方式辦理後,交由校方總務處經營管理組積極著手規 劃委外經營作業。

(二)計畫內容 1.開發方式:

促參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提供土地、建築物委 外樓層、工作物、基地上所附屬設施等,委託民間機構營運,

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

2.營運期:

營運期十年;期滿可續約,續約期間最長以十年為限。

3.營運單位:

營運單位為波若國際有限公司

(32)

(1)標的物位置:

座落於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四段八十五號之國立臺 灣大學第二學生活動中心,約在水源市場斜對面,緊鄰公 館商圈及捷運新店線公館站。

(2)標的物範圍:

本案委外標的之範圍僅限於地下一樓國際會議中心及 地上一、二樓面積,約共 2,522 坪。

5.權利金給付計畫:

(1)定額權利金:

本案委外經營每年除可收取定額權利金 850 萬元。

(2)經營權利金:

另外經營權利金依廠商營收的 3﹪計收,預計年權利金 總額約在 1,200 萬元至 1,500 萬元左右。

6.增加政府房屋稅、地價稅、營業稅:

依土地稅、所得稅等各項法規規定,非屬營業行為得免繳 相關稅賦,本案如由校方自營,則無須繳納各項稅捐,現由廠 商經營後須依法繳納房屋稅、地價稅、營所稅,估計本案每年 將增加政府房屋稅、地價稅約500萬,業者營業稅約1,050萬,校 方營業稅(權利金)約68萬,個案總稅收高達每年1,618萬元。

7.民間投資金額:

民間投資金額為9,300萬元。

(三)計畫特色

1.特許權規劃之創新及獨特性:

本案經評估應採統包模式辦理,參考高速鐵路BOT案相關

(33)

式,將統包與分包間之合作分為「承諾合作階段」及「簽訂分 包契約書階段」,給予適當召募期間及彈性,並毋須另行成立 新公司,以促成其組成經營團隊。

2.界面處理經驗特殊性:

本案界面處理經驗特殊性,可供一般政府機關內部場地委 外營運參考,OT案件則因規劃、興建、營運為不同主體,常發 生需再投入大量資金改裝以符營運之情事,為合理分攤各項成 本、義務,兼顧各單位間之消防、污水、空調、水電、安全、

人員管制問題,經多次協商分類整理,方製作完成共用區與共 用設施介面處理與維護權責區分原則之規劃,簽約後則積極逐 一克服營運空間改善調整各項問題,以符合企業經營環境之條 件。

二、 公務人力發展中心委託民間營運案

(一)計畫背景 1.運作模式

公務人力發展中心之新建大樓所有權為國有,僅將大樓場 地及附屬設施之經營管理業務委託廠商辦理,公務人力發展中 心因公務需要及訓練業務產生場地暨設施需求,與廠商議約預 先保留使用權,依契約規定需支付廠商之管銷及服務費用,以 編列教育訓練預算方式支應。廠商繳付權利金,以取得經營管 理權,代為維護及保管國有財產,並負擔大樓營運管理、行銷、

人事及勞務等維持日常運作之費用,收取場地暨設施提供外界 使用所得之收益,並承擔大樓營運及財務風險。

(34)

以提供教育訓練、會議、研習之場地、餐飲、住宿、休閒 及相關服務為主,一般公務人員(含退休人員)及眷屬、學員 及眷屬之差旅服務為輔。

(二)計畫內容 1.開發方式:

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由政府投資新建建物,完成 後委託民間機構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

2.營運期:

營運期十年;期滿可續約,續約期間最長以十年為限。

3.營運單位:

營運單位為福華飯店 4.設施現況:

(1)共有三棟建築物,依其機能需求規劃有教學、會議、生活、

休閒、行政及公共設施等六大功能。

(2)基地面積:約 3,900 坪

(3)總樓地板面積:約 13,000 坪

(4)設施內容:住宿棟(地下三層、地上十四層)、教學棟及集 會棟(地下三層、地上六層)三棟建築物。

5.權利金給付計畫:

(1)定額權利金:

廠商應分別報列十年經營期間之定額權利金總額及每 年定額權利金之金額(每年金額應相同)。

(2)經營權利金:

經營權利金為營業總收入之固定百分比率。

(35)

為每年支付予公務人力發展中心之權利金總數。

6.民間投資金額:

民間投資金額為 6,300 萬元。

(三)計畫特色

營運期間福華飯店繳交定額權利金 3,200 萬元,且每年須繳 交營業總收入 4.6﹪之經營權利金,在十年合約期間可節省約九億 元之管理維護費用、一億元設備投資及重置費用、十億元人事費 用,總計將為政府省下至少二十億元,另外尚有四億元以上之權 利金收入及一億元營業稅收挹注國庫,有效減輕財政負擔並避免 財務風險。

三、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教育學苑

(一)計畫背景

政府為順應經濟自由化、國際化、培訓國內勞工行政專業人 員、工會幹部、企業專業管理人才;並以經濟發展觀點與就業輔 導角度配合產業結構轉型,培訓輟學婦女、結構性失業人力、服 務類人力之就業,彌補市場需要,選擇在人文內涵豐富、保存優 美民俗、鄰近彰濱的鹿港鎮興建勞工教育學苑,附帶設備技能檢 定闈場,周全規劃辦理教育活動、年達十餘萬人應試之技能檢定 事務及提供多樣化休閒娛樂設施。

(二)計畫內容 1.開發方式:

(36)

由政府投資新建完成後委託民間機構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

營運權歸還政府。

2.營運期:

營運期十年 3.營運單位:

營運單位為太平洋立德旅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4.面積:

基地面積 12,944 平方公尺,建築面積 6,470 平方公尺,總 樓地板面積 48,938 平方公尺,為一地下三層、地上十四層之建 築物。

5.空間設施:

集會堂(2,300 人)、教育訓練空間(448 人)、住宿空間

(307-370 人)、休閒育樂空間、闈場空間及行政空間(1,108 坪);未來若全數作為辦公室使用,除保留供勞委會行政人員使 用之辦公室外,總計約可容納 115 名人員辦公。

6.權利金給付計畫:

(1)定額權利金:

自民國九十一年度正式營運起至民國九十二年度止,

申請人每年應繳付定額權利金新台幣三百萬元,民國九十 三年至委託經營期間屆滿止,每年繳付定額權利金新台幣 600 萬元。

(2)經營權利金:

自民國九十一年正式營運起至委託經營期間屆滿止,

申請人每年應按承諾之營業收入百分比計算經營權利金。

如委託經營期間,依我國行政院主計處所發佈之消費者物

(37)

價上漲率連續三年大於或等於百分之二,則第四年度起之 定額權利金調整為 612 萬元。

7.民間投資金額:

民間投資金額為 8,400 萬元

(三)計畫特色

配合勞動力結構變遷與產業需求、因應服務業勃興及婦女二 度就業之障礙、辦理符合婦女特性與市場需求之職類訓練,以提 昇女性勞動參與率;此外,設置十八人入闈,封閉式可供住宿、

生活、試題印製、裝訂、試題存放、文康及閱卷評分用之專業闈 場區,以辦理特殊職種之技能檢定工作,並配合鹿港民俗文化、

古蹟及人文特色,以提供寓教於樂的多元、健康、休閒及育樂之 場所。

四、 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民間參與營運案 (一)計畫背景

國立台灣科學教育館(以下簡稱「科教館」)創建於民國 45 年,

負責推動中小學及大眾科學教育,原址座落於台北市南海學園 內,由於科學教育觀念、方法以及施教內容之改變,本館以原有 狹小、老舊建築、陳舊破損展品,實不足以滿足大眾基本科學教 育需求,更難完成肩負科教應有的新時代使命。因此另覓得台北 市士林基河路廢河道新生地作為遷建新館基址,於民國 86 年 11 月 19 日奉行政院台八十六教字第四四七五八號函核定新館遷建整 體計畫報告書,並已於民國 88 年 11 月 23 日正式發包興建,預計 將於民國 92 年完成開館營運目標。

(38)

(二)計畫內容 1.開發方式:

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由政 府投資新建完成後委託民間機構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 權歸還政府。

2.營運期:

營運期五年;期滿可續約,續約期間最長以五年為限。

3.試營運期間:

簽訂委託經營契約後,營運開始日前。試營運期間收入歸 民間機構所有,不計入權利金計算。試營運期間之營運成本,

人事、清潔、保全部份之營運成本由民間機構自行負擔,水電 費成本由科教館支付。

4.營運單位:

營運單位為大同世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設施現況:

新館基地位於雙溪南側,為基隆河廢河道之新生地,屬於 社教機構用地,東側鄰接美崙公園與台北市立天文科學教育 館,西側為士商路與士林高商相對,南側為基河路,北接知識 經濟產業園區,基地面積約 2.774 公頃,為一地下三層、地上十 層、高度 49 米之鋼骨構造建築,總樓地板面積約 30,446 坪,約 為舊館之二十倍,每層樓高為四米。展示、實驗樓層由第 B1 層 至第 8F 層 (9F、10F 為行政、圖書、資訊視聽空間等),為東亞 展坪面積最大之科學館。基地內規畫有戶外景觀公共藝術區、

科學展示區、特展區、立體動感劇場區、科學實驗區、公共服 務區、辦公、會議空間與圖書館、資訊視聽區等。

(39)

6.權利金給付計畫:

(1)定額權利金:

第一年度定額權利金為新台幣 1,000 萬元整。第二至四 年繳付之定額權利金為新台幣 1,500 萬元整,於經營年度屆 滿前一個月繳納。

(2)經營權利金:

於委託業務範圍營業收入超過 3 億元時,應按該年度 營業收入支付一定比例金額作為經營權利金。

7.最少投資金額:

(1)期初投資金額:

自雙方簽訂契約之日起六個月內,期初投資金額不得 少於新台幣伍仟萬元整(含稅)。投資項目至少須包括 7F-8F 及其他公共服務空間(如賣店、餐飲設施等)之裝修及相 關營運設備添置。

(2)每年科教活動推廣投資金額:

自開始營運第一年度起,每年須投資於本館研提之各 項科教活動推廣(如全國中小學科展、國際科展、戶外研 習、特展、相關科學圖書等)總金額不得少於新台幣伍佰 萬元整(含稅)。

(三)計畫特色

本於利用民間企業之經營彈性與活力,活絡公部門行政效率 與潛力,協助實現願景目標,科教館於計畫規畫內容明訂堅持原 則,徵求具有良好企業形象與社會使命感之廠商,因此對投資廠 商資本額門檻規模限制(申請人資本額一億元以上,得標後簽約

(40)

約、基本展場(一至六樓)票價上限不得超過新臺幣壹佰元等,

藉以保障本館及社會大眾權益,同時兼顧民間營利需求,給予經 營者經營利基與彈性(如 7F/8F 有關應用科學部份,因應用科學 發展迅速,為配合展現科技及時性,停止公部門製作發包,由廠 商自行規畫以特展方式呈現,並可推廣相關產業產品),配合未來 組織改造之未定性,本計畫縮短委託經營期限(五年),未要求重 增置成本藉以降低廠商經營財務風險。

五、 台大尊賢館民間參與營運案

(一)計畫背景

吳尊賢先生子女有鑑於台灣大學為一一流大學,負擔國家最 高學府之重任,校內學術活動頻繁,但卻缺乏具水準之接待場所。

於八十八年間吳家表達願意捐建台大約二億元之建物,以為接待 歸國學人、來訪貴賓之處所,並命名為尊賢館,以示對吳老先生 之的感謝與尊敬。但經台大校內多次評估,並配合政府精簡人事 政策,對於由校方自行經營之方案並不認為能達到預期效益,唯 有委託民間經營並提供專業服務,結合民間機構資源及專業經 驗,增進經營管理績效,提昇服務品質,方不致辜負無老先生捐 贈美意,故依促參法辦理委外經營。

(二)計畫內容 1.開發方式:

依「促參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文教設施」及促參法 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提供本館之土地、建築物、工作

(41)

權仍屬本校,其他與民間機構使用目的不牴觸之限定物權仍屬 本校,民間機構僅享有營運之權利,並負責維護管理,營運期 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

2.營運期:

營運期十年;期滿可續約,續約期間最長以十年為限。

3.營運單位:

營運單位為太平洋立德旅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4.設施現況:

委託經營標的物為尊賢館現有土地、建物、工作物、基地 上之附屬設施及營運資產。基地坐落於台北市羅斯福路四段八 十三號,建築面積一0三七.二四平方公尺,總樓板面積七七 0三平方公尺,除保留本館一、二樓後半部面積共七三0平方 公尺,作為本校與吳尊賢文教公益基金會設置「愛心世界展示 室」,及地下一樓停車位三個,其他空間均提供民間機構經營使 用。

5.權利金給付計畫:

(1)定額權利金:

本案委外經營每年除可收取定額權利金四百六十二萬 元。

(2)經營權利金:

經營權利金依廠商營收的百分之四點五計收,預計全 年可收取八百萬元至一千萬元,增益校務基金。

6.民間投資金額:

民間投資金額為 8,000 萬元。

(42)

1.風險由校方及業者共同分擔:

校方於第一次流標後認清財務計畫過於樂觀之事實,

故由校方投資非自償部份,降低廠商初期成本壓力。

2.委託標的之規模及區位條件:

尊賢館雖位於羅斯福路上,為一極好的座落地點,但 因其整體經營項目及規模之不成比例,未達業界經濟規 模,為第一次招標流標之因素之一。故可知,委託經營標 的需符合市場期待。

上述 OT 案例可依其性質類別整理比較分析如表 2.1 OT 案例分析表:

(43)

表 2.1 OT 案例分析表 案名 國立臺大第二

學生活動中心 委託民間營運

公務人力發展 中心委託民間 營運案

行政院勞工委 員會勞工教育 學苑

國立臺灣科學 教育館民間參 與營運

台大尊賢館民 間參與營運案 開發

方式

促參法#3-1-6 促參法#8-1-5

政府採購法相 關規定

促參法#3-1-6 促參法#8-1-5

促參法#3-1-6 促參法#8-1-5

促參法#3-1-6 促參法#8-1-5 營運

單位

波若國際有限 公司

福華飯店 太平洋立德旅 館事業股份有 限公司

大同世界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太平洋立德旅 館事業股份有 限公司 投入

成本

9,300 萬元 6,300 萬元 8,400 萬元 5,000 萬元 8,000 萬元 營運

期間

共 10 年 共 10 年 共 10 年 共 5 年 共 10 年 優先

定約

營運績效良好 得續約 10 年

營運績效良好 得續約 10 年

營運績效良好

得續約 5 年

營運績效良好 得續約 10 年 權利

金及 租金

定額權利金台 幣 630-830 萬

經營權利金 (營收 3%以 上 )

定額權利金 3,200 萬元 經營權利金 (營收 4.6%以 上 )

定額權利金 700 萬元 經營權利金 (營收 2.2%以 上 )

定額權利金台 幣 1,000-1,500 萬元

經營權利金 (營收 3 千萬以 上 2-5%)

定額權利金 450 萬元 經營權利金 (營收 4.5%以 上 )

計畫 特色

特許權創新獨 特性

界面處理經驗 特殊性

有效減輕財政 負擔並避免財 務風險

提昇女性勞動 參與提供寓教 於樂場所

投資廠商資本 額限制

不同意新(子)

公司簽約

風險由校方及 業者共同分擔 委託經營標的 符合市場期待

(44)

第三章 南投縣藥癮復健中心基地分析

3.1 基地背景分析

內政部南投啟智教養院前身原係台灣私立低能兒童教養院,於六 十年由吳孝焜先生創辦,於六十七年九月捐交台灣省政府接辦,正式 納編隸屬省府社會處管轄,改名為省立台中育幼院草屯分院又於六十 九年擴編改制稱為臺灣省立雲林啟智教養院,復於七十一年因就地擴 建,奉省府會修正為台灣省立南投啟智教養。

原院區(A 院)收容六至十八歲中度、重度、極重度智能障礙及多重 障礙院生。另於七十九年為加強院生職業陶冶及基本技能訓練,原院 區對面1.7公頃之山坡地加以擴建(B 院);精省後於(八十八)年七月一 日正式改隸內政部,名稱全銜再改為『內政部南投啟智教養院』。後因 歷經 921 地震及考量園區擴大招生問題,於 93 年 11 月遷至名間鄉新 院區[18]。

其基地空間可分為 A、B 兩院區,其面積合計為 4.2473 公頃,院 區內建物包括行政大樓、教學大樓、院童宿舍、福利工場、餐廳、洗 衣房、招待所等空間,基地內因目前無人使用,各建物外觀尺設備部 份己損毀,須待修復後方可使用;唯遭 921 地震受損建物除 A 院區禮 堂外己拆除,其餘建物空間已經由技師鑑定,待修復後仍可使用。現 土地及建物己歸南投縣政府及國有財產局分別所有並由國有財產局派 員看守閒置中。

3.2 地理位置

本研究基地地址位於台中市至草屯鎮台 3 縣中正路上,其位置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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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3.1 基地位置圖。其服務中心基地區分為 A 院(舊院)及 B 院(新院)兩 院區,兩院區基地未連接,中間相隔約三十多公尺,以寬五米之巷道 聯串,詳如圖 3.2 基地區位圖。

圖 3.1 基地位置圖

圖 3.2 基地範圍圖

A 院 B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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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基地現況

基地 A 院區目前建築空間包括 :1.院長住宿區 2.院童住宿教育區 3.禮堂教室區 4.餐廳廚房辦公區 5.教職員辦公區 6.家長招待區 7.福利工 廠住宿區 8.警衛室區 9.教學中心區等,共九大區域。其 A 院區配置情 況詳如圖 3.3: A 院區平面配置圖及現況情形詳如下列現況照片。

圖 3.3 A 院區 1F 平面配置示意圖

原教學中心 (已拆除) 遊戲場

原院童宿舍 (已拆除)

原院童宿舍 (已拆除) 院童宿舍

家長招待所

院長宿舍

運動場 (原院童宿舍區) 辦公室

廚房

餐廳 福利工廠

活動中心 (預定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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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3.4 餐廳廚房辦公區現況照片 圖 3.5 臨時鐵皮屋辦公室現況照片

圖 3.6 遊戲場區現況照片 圖 3.7 教學區前通道現況照片

圖 3.8 家長招待所區現況照片 圖 3.9 福利工廠住宿區現況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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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 B 院區目前建築空間包括 :1.行政大樓區 2.教學大樓區 3.院童住 宿區 4.教職員宿舍區 5.警衛室區等,共五大區域。其 B 院區配置情況 詳如圖 3.4: B 院區平面配置示意圖及現況情形詳如下列現況照片。

圖 3.10 B 院區 1F 平面配置示意圖

復健泳池

行政大樓區 教學大樓區

院童宿舍

教職員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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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3.12 院童住宿區現況照片 圖 3.11 行政大樓區現況照片

圖 3.15 復健水池現況照片 圖 3.16 B 院區主要通道現況照片 圖 3.13 教學樓區現況照片 圖 3.14 教職員宿舍現況照片

(50)

3.4 基地及建物使用特色

基地院區空間可分為 A、B 兩院區,其面積合計為 4.2473 公頃,

院區內建物包括行政大樓、教學大樓、院童宿舍、福利工場、餐廳、

洗衣房、招待所等空間,其 A、B 院區特色如下:

一、A、B 兩院區之基地皆寬敞,尤其 A 院休閒活動之場所以地面層為 主,能提供使用者更安全及接觸大自然之環境為準則。

二、A、B 兩院區所有建物空間機能皆有所屬,尤其 B 院建物空間豐富 且多元化,更適合未來經營者適切規劃空間對應,方便使用者自 我生活上的訓練學習及專業人員之看護管理。

三、基地地理位置與自然環境融為一體可提共使用者一個最完善的復 健環境。

四、A 院基地緊鄰斷層帶,不能另興建新的公共設施,只能就現有的 建物做翻修新建。

五、B 院基地相關建物之建蔽率及容積率飽和,只能就現有的建物做 空間調整翻修新建。

六、B 院區地勢較陡翹,且建物高達六層樓,若要朝醫療看護方向,

則原建物需再投資巨大金額增設大型電梯及相關無障礙設施以達 醫療復健建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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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A、B 兩院區皆能提供良好的住宿環境及衛生條件,各住宿房間均 有良好的採光與通風。

八、A、B 兩院區彈性空間多元合宜,適合未來經營者可規劃活動室(教 室)、日托活動室、庇護工場、自助式商店、生活用品部及洗衣中 心等等空間,以供使用者生活教育及復健之場所。

3.5 空間規劃及樓層面積分析

A、B 院區建物樓層空間建議未來經營者可使用內容如表 3-1 A 院 區建議未來空間規劃使用表及表 3.2 B 院區建議未來空間規劃使用表:

表 3.1 A 院區建議未來空間規劃使用表

1F 2F 3F 備註

院長宿舍區 廚房、臥室、客廳 主管使用

院童住宿教育區 活動室、浴室、廁所、

住宿

禮堂教室區 聚會活動、廁所、看 護、教學

待拆除可 考慮修復 餐廳廚房辦公區 聚餐、辦公、烹煮

教職員辦公區 已拆除

家長招待所區 職員住宿、商店、洗衣 區等多功能使用

家長或職 員住宿

福利工廠住宿區 訓練、教學、福利社 職員住宿 職員住宿 教學中心區 已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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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2 B 院區建議未來空間規劃使用表

B1F 1F 2F 3F 4F 5F

行政大 樓區

辦公、浴廁 儲藏室、教 具室、活動 學習教室

辦公、浴 廁 儲藏 室、教具 室

辦公、浴 廁 儲藏 室、教具 室

大型活動 空間、浴 廁、表演 準備室 教學大

樓區

活動空 間、浴廁、

禮堂、活動 學習教室

活動空 間、浴 廁、禮 堂、活動 學習教室

活動空 間、浴 廁、住 宿、視聽 教室 院童住

宿區

避難空 間

活動空 間、浴廁、

圖書室、住 宿

活動空 間、浴 廁、圖書 室、住宿

活動空 間、浴 廁、圖書 室、住宿

活動空 間、浴 廁、圖書 室、住宿

活動空 間、浴 廁、圖書 室、住宿 教職員

宿舍區

住宿空 間、浴廁、

交誼廳

住宿空 間、浴 廁、交誼 廳

住宿空 間、浴 廁、交誼 廳

(53)

A、B兩院區之建物樓層面積,詳如表3.3 A院區面積表及表3.4 B 院區面積表:

表 3.3 A 院區面積表(㎡)

(A)院長宿 舍區

(B)院童住宿 教育區

(C)餐廳廚房 辦公區

(D)家長招待 所區

(D)福利工廠 住宿區

(E)警衛區

1F 184 1156.68 910 622.1 359.64 42.68

2F 622.1 359.64

3F 359.64

合計 184 1156.68 910 1244.2 1078.92 42.68 表 3.4 B 院區面積表(㎡)

(A)教職員宿舍 (B)院童宿舍 (C)行政大樓 (D)教學大樓 (E)守衛室 (F)游泳池

B1F 730 780

1F 298 655 434 726 45 35

2F 298 655 434 726

3F 298 655 434 726

4F 298 655 434 726

5F 655 434

屋突 35 68 45 64

合計 1227 4073 2215 3748 45 35

A 院區院童住宿教育空間附設共同澡堂及中央室內活動室,可提 供未來藥癮復健人員集合住宿之使用,目前住宿空間共有四間,每間 約 50 m2,以每人住宿空間約 10 m2估計(含單人床約 4 m2及櫥櫃、通道 等估算),可供給 40 床位。另家長招待所區提供 20 間雙人雅房形式,

可供給 40 床位。故 A 院區總共可供給 80 床位於藥癮復健人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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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住宿空間及形式主為較接近 1F 開放活動空間之平面式空間為主,環 境較為悠閒寧靜,可讓重殘或行動不便者進駐。

B 院區院童住宿空間為五層樓,以 2F 以上為 3 間臥房附設廚房、

客廳及浴廁為一單位,每層有三個單位及一間活動室組合而成,未來 1-5F 皆可改建為每層有三個單位及一間活動室組合而成,每間臥房可 住 4 人,可提供 180 床位。故 B 院區總共可供給 180 床位於藥癮復健 人員使用,其住宿空間及形式主為 5F 單棟住宿建築物之立體式空間為 主,可集中管理,其活動室則可作教學、職訓及復建等多元使用。

3.6 建物營運翻修新建經費評估

本服務中心之 A 院為於地震帶 50M 範圍內,其建物損害較嚴重,

經技師評估為危險建物部分,除禮堂教學區外,其餘皆已拆除,現存 建築物因園區無人管理照顧,水電管線包括電力(信)系統、供排水系統 及消防監視系統等已遭破壞須重建,且現有建物其門窗外牆屋頂等部 分,已遭拆除破壞須重整修復,雖其現存建物較 B 院樓地板面積面積 少但需花費較多經費修復。A 院區建物樓地板面積為 1240 坪,維修經 費約為 1900 萬元,平均維修費用約 15,000 元/坪。

本服務中心之 B 院建物較新,且距地震帶較遠,電力(信)、供(排) 水、消防等系統均可使用,但須經整理維修方能全面供應,園區內建 物損壞情況較少,大多為門窗扇缺少及插座開關等須整修補齊之情 況,園區部分建物鄰近地表有土層下陷須補砂石,另復建水池因受地 震影響,其過濾供排水設備及池體防水瓷磚等整修金額較高。B 園區 建物樓地板面積為 3490 坪,維修經費約為 1100 萬元,平均維修費用 約 3,200 元/坪,詳如表 3.5 A 院區翻修新建費用概估表及表 3-6 B 院區 翻修新建費用概估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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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論·觀因緣品》,《佛藏要籍選刊》第 9 冊,上海古籍出版社 1994 年版,第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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