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律可行性分析
4.6 法律可行性流程建立與必要、充分條件分析
本章節以邏輯學原理,來探討本案之法律可行性之分析流程及步 驟中之必要條件及充分條件。
假如 A 事件沒有出現,那麼 B 事件必然不會出現,則 A 事件為 B 事件 之必要條件。充分條件,一旦 A 事件發生,B 事件必然會出現,但 A 事件非為 B 事件惟一條件。則 A 事件為 B 事件之充分條件。
就法律可行性而言,其可行性之必要條件為:若該項法條檢討不 可行,本案即為不可行。充分條件為:若該項法條檢討不可行,本案 為不適用該法條之優惠等項目或適用其他法條後,本案仍可推動。
依前述章節內容,南投要癮復建中心法律可行性檢討可依下列各 項法律可行性查核流程圖,並將必要條件(*)及充分條件(@)彙整如下:
一、 促參法系分析
(一)公共建設認定標準、民間機構參與公共建設方式及申請審核流程,
詳如圖 4.3 公共建設認定、參與方式及申請審核查核流程圖:
圖 4.3 公共建設認定、參與方式及申請審核查核流程圖 三案擇一
*屬衛生醫療設施
*公共建設之認定標準
不 可 行
*民間機構參與公共建設之方式
@申請及審核程序
@民間自行規劃案件-使用政府設施、土地
@民間自行規劃案件-民間自備土地
@政府規劃案件
否
是
是
必要條件(*) 充分條件(@) 否
經查核可行
*是否以 OT 為主
(二)適用規定及相關獎勵措施查核流程,詳圖 4.4 適用規定及相關獎勵 措施查核流程圖:
經查核可行
必要條件(*)
@未具完全自償能力者,得就其 非自償部分,由主辦機關補貼其 所需貸款利息或投資其建設之 一部分
@具完全自償能力者,由主辦機 關不補貼其所需貸款利息或投 資其建設之一部分
@依目的事業法系對土地 及建物等不動產可處置 者,享有金融機構或特種 基金提供民間機構中長期 貸款之優惠
@促參法之重大公共建設認定及優惠:
@認定條件:
(1)位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 衛生醫療資源缺乏地區者 (2)土地開發面積達二公頃以
上者
(3)投資總額不含土地達新臺 幣五億元以上者
@重大公共建設認 定
@ 不 能 享 有 優 惠
@享有下列優惠:
(1)「公有土地讓售」(促參法#17)
(2)「私有土地之禁限建及徵收」(促參法#21、#22) (3)「放寬授信額度(限重大交通建設)」(促參法#31) (4)「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促參法#36)
(5)「投資支出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抵減」(促參法#37) (6)「進口機具設備之關稅優惠」(促參法#38)
(7)「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之減免」(促參法#39)
@依目的事業法系對土地 及建物等不動產不可設定 負擔等處置者,不享有金 融機構或特種基金提供民 間機構中長期貸款之優惠 二案擇一
二案擇一
否 是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適用規定及相關獎勵措施
二、目的事業法類分析
(一)機構定位及主管機關認定查核流程,詳圖 4.5 機構定位及主管機關 認定查核流程圖:
圖 4.5 機構定位及主管機關認定查核流程圖
必要條件(*) 充分條件(@)
*主管機關為縣市政 府衛生主管機關
不 可 行 機構定位及主管機關認定
*藥癮復健行為應屬社 區復建
*藥癮復健中心應屬於 精神復健機構
是
否
是 是
否 否
經查核可行
(二)藥癮復健中心機構負責人、開業及收費查核流程,詳圖 4.6 藥癮復 健中心機構負責人、開業及收費查核流程圖:
必要條件(*) 充分條件(@) 藥癮復健中心機構負責人(*)、開業(*)、收費(@)法規規定
*精神復健 機構應置專 任負責人
*負責人具下列條件之一:
一 曾服務於精神醫療機構,擔任精神醫療專業工 作二年以上之醫師、護理人員、職能治療人 員、臨床心理人員及精神醫療社會工作人員。
二 曾服務於衛生機關,擔任精神衛生行政工作三 年以上之醫師、護理人員、職能治療人員、臨 床心理人員及精神醫療社會工作人員。
三 曾服務於精神復健機構或衛生、社政及勞政主 管機關補助辦理之精神病患社區復健計畫,擔 任專任人員四年以上。
不 可 行
*應置合格 之復健機構 專業人員
*復健機構專業人員:
1.服務量每二十人(含二十人以下),應置專任管 理人員一人。
2.至少應有兼任職能治療人員一人。
3.至少應有兼任精神醫療社會工作人員、臨床心 理人員或護理人員一人。
是
是
否
*申請開業:衛生主管機關對於派員 履勘相符者發給開業執照
是
@精神復健機構收費標準,由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定之
*精神復健機構不得設置醫療、藥 局、醫事檢驗、醫事放射部門或單位
不 可 行
是
否
否 否
經查核可行
(三)藥癮復健中心機構相關稅收分類查核流程,詳圖 4.7 藥癮復健中心 機構相關稅收分類查核流程圖:
圖 4.7 藥癮復健中心機構相關稅收分類查核流程圖 三、土地及營建法類分析
(一)基地土地取得分析流程,詳圖 4.8 基地土地取得分析流程圖:
圖 4.8 基地土地取得分析流程圖 三案擇一
經查核可行 必要條件(*)
充分條件(@)
@藥癮復健中心機構相關稅收分類分析
@是否屬於私人 機構,須徵個人 綜合所得稅
@是否為醫療 社團法人免徵 營業稅及綜合 所得稅
@是否為衛生 財團法人免徵 營業稅及綜合 所得稅
公有土地
必要條件(*) 充分條件(@) 私有土地
三案擇一 基地土地取得分析
@主辦機關得辦理 撥用,訂定期限出 租、設定地上權、
信託或以使用土地 之權利或租金方式 提供民間機構使用
@開發範圍內零星 公有土地,經核定 符合政策者,得由 出售公地機關將該 土地讓售民間機構 使用。
@各級政府機 關因公務或 公共所需公 有不動產申 辦撥用時,以 無償為原則
@ 協 議 價 購
@ 徵 收
@ 區 段 徵 收
@主辦機關得於徵收計畫中載明辦理聯合開發、委託開發、合作經營、出租、設定 地上權、信託或以使用土地權利金或租金方式,提供民間機構開發、興建、營運,
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限制 二案擇一
經查核可行
(二)基地土地使用變更查核流程,詳圖 4.9 基地土地使用變更查核流程 圖:
圖 4.9 基地土地使用變更查核流程圖
(三)建築設施改建管理查核流程,詳圖 4.10 建築設施改建管理查核流 程圖:
必要條件(*) 充分條件(@) 基地土地使用變更相關規定
@屬於都市土地者,其土地使用變 更依都市計畫法檢討,並經主管 機關審查核可方可使用
@屬於非都市土地者,土地使用變更依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檢討,並經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及主管機關及審 查核可方可使用
經查核可行
必要條件(*) 充分條件(@) 建築設施改建管理相關法令規定:
*建築設施改建應請建造執照
不 可 行 否
是
是
否
*建築改建相關建築執照及使 用執照,須經南投縣政府工務 局審查核可,方可建築及使用
否
經查核可行 是
*工程完竣後應請使用執照
(四) 建築物室內裝修查核流程,詳圖 4.11 建築物室內裝修查核流程圖:
圖 4.11 建築物室內裝修查核流程圖
@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消 防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
@不得妨害或破壞保護民眾隱私權設 施。
@建築物之內部裝修材料於集會、辦公、住宿及衛 生類,其居室或該使用部分為耐燃三級以上,通 達地面之走廊及樓梯為耐燃二級以上。
@建築物於社會福利及醫療機構,下列空間設備須 加設行動不便者使用相關設施:
(1)室外引導通路(2)坡道及扶手(3)避難層出入 口(4)室內出入口(5)室內通路走廊(6)樓梯(7)昇 降設備(8)廁所盥洗室(9)浴室(10)停車位
建築物室內裝修應遵守規定
@室內裝修不用申請審查許可
@裝修材料應合於建築技術規則規定
經查核可行 必要條件(*)
充分條件(@)
三、契約審核、監督及管理機制
(一)執行前審核流程,詳圖 4.12 執行前審核流程圖
圖 4.12 執行前審核流程圖
(二)監督管理機制查核流程,詳圖 4.13 監督管理機制查核流程圖:
圖 4.13 監督管理機制查核流程圖 執行前審核
@依民間機構所提出之營運計劃書,審核其計劃 目的是否符合主辦機關之方向,包括計劃內容 能否達成本院之設立目的、參與執行計劃人員 之專業程度、收費是否合理等項目
經查核可行 必要條件(*) 充分條件(@)
監督管理機制
@限期民間機構提交帳簿、傳票、財務報告、工作資料等相關文件供查核
@民間機構依投資契約所取得之權利未經主辦機關同意者外,不得轉讓、出租、
設定負擔或為民事執行之標的
@營運資產設備,不影響公共建設正常運作,並符合下列規定,主辦機關得同 意其轉讓、出租或設定負擔:A.依契約規定無需移轉予政府者。B.依契約規定,
得於移轉期屆滿前,在不影響移轉下,附條件准予轉讓;其出租或設定負擔期 間,以經營許可期限為限:其設定負擔,應訂有償債計畫或設立償債基金辦法
必要條件(*) 充分條件(@)
@民間機構於營運期,如經營不善或其他重大情事發生,主辦機關依契約得書 面通知提報改善並限期改善,若未改善則可終止契約並接管
@須於委託經營契約中規範許可年限屆滿前資產之移轉及返還等事宜
經查核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