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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可行性查核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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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律可行性分析

4.7 法律可行性查核建立

表 4.5『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可行性查核表(續)

項次 法律條款 法條內容分析 適用情況 備註

促參法之重大公共建設認定及優惠:

1 促進民間參 與公共建設 法之重大公 共建設範圍 (衛生醫療 設施)

重大公共建設認定:

(1)位於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衛生醫療 資源缺乏地區者。

(2)土地開發面積達二公頃以上者。

(3)投資總額不含土地達新臺幣五億元以 上者。

□是■否 若否則非為 重大公共建

2. 重大公共建 設優惠

(1)「公有土地讓售」(促參法#17)

(2)「私有土地之禁限建及徵收」(促參法

#21、#22)

(3)「放寬授信額度(限重大交通建設)」(促 參法#31)

(4)「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促參法

#36)

(5)「投資支出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抵減」(促 參法#37)

(6)「進口機具設備之關稅優惠」(促參法

#38)

(7)「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之減免」(促 參法#39)

(8)「營利事業投資股票應納所得稅之抵 減」(促參法#40)

□是■否 非重大公共 建設下列優 惠不適用

二、依目的事業法類可行性分析查核,詳表 4.6 目的事業法類可行性查 核表:

表 4.6 目的事業法類可行性查核表

項次 法律條款 法條內容分析 適用情況 備註

相關藥癮復健中心目的事業法類分析 藥癮復健中心機構定位及主管機關

1. 精神衛生法#2 主管機關為縣市政府衛生主管機關 ■是□否 屬南投縣衛 生局管轄 2. 精神衛生法

#3#6

本案藥癮復健行為屬社區復建:經營目的 為協助病人逐步適應社會生活,於社區中 提供病人有關工作能力、工作態度、社交 技巧、日常生活處理能力等之復健治療。

■是□否 若否則不可

3. 精神衛生法施 行細則#5

本案之藥癮復健中心應屬於精神復健機 構:指提供有關病人工作能力、工作態 度、社交技巧及日常生活處理能力之復健 治療,以協助病人逐漸適應家庭及社會生 活之機構。

■是□否 若否則不可

藥癮復健中心機構負責人、開業、收費等法規規定 1. 精神復健機構

設置管理及獎 勵辦法#3

精神復健機構應置專任負責人一人,對其 機構業務負督導責任。

■是□否 若否則不可

精神復健機構負責人,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一 曾服務於精神醫療機構,擔任精神醫 療專業工作二年以上之醫師、護理人 員、職能治療人員、臨床心理人員及 精神醫療社會工作人員。

■是□否

二 曾服務於衛生機關,擔任精神衛生行 政工作三年以上之醫師、護理人員、

職能治療人員、臨床心理人員及精神 醫療社會工作人員。

■是□否 2. 精神復健機構

設置管理及獎 勵辦法#4

三 曾服務於精神復健機構或衛生、社政 及勞政主管機關補助辦理之精神病 患社區復健計畫,擔任專任人員四年 以上。

■是□否

負責人只要 左列資格具 備一項即可 若具備藥癮 復健經歷更 佳,若全無 具備則為不 可行

表 4.6 目的事業法類可行性查核表(續)

項次 法律條款 法條內容分析 適用情況 備註

3. 精神復健機構 設置管理及獎 勵辦法#6

精神復健機構分為社區復健中心及康復 之家。

復健機構專業人員:

1.服務量每二十人(含二十人以下),應置 專任管理員一人。

2.至少應有兼任職能治療員一人。

3.至少應有兼任精神醫療社會工作員、臨 床心理員或護理員一人。

■是□否 若否則 不可行

4. 精神復健機構 設置管理及獎 勵辦法#8、#11

申請開業,應填申請書,檢具下列文件:

一 建築物平面簡圖。

二 建築物合法使用證明文件。

三 設置計畫書,包括機構名稱、業務項 目、開業地址、基地面積等項目。

四 財團法人精神復健機構者,其經中央 衛生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函件、法人 登記證書影本及其財產移轉為法人 所有之證明書。

五 其他依規定應檢具之文件。

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對於前項申 請,派員履勘後相符者,發開業執照。

■是□否 若否則 不可行

5. 精神復健機構 設置管理及獎 勵辦法#20

精神復健機構之收費標準,由直轄市、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核定之。

■是□否 若否則 不可行

6. 精神復健機構 設置管理及獎 勵辦法#22

精神復健機構不得設置醫療、藥局、醫事 檢驗、醫事放射之部門或單位。

■是□否 若否則 不可行

藥癮復健中心機構相關稅收分類分析 至少滿足下列一則

1.是否屬於私人機構,須徵個人綜合所得 稅(所得稅法#2、3)

□是■否

2.是否為醫療社團法人免徵營業稅及綜合 所得稅(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8)

■是□否 1. 精神復健機構

設置管理及獎 勵辦法#7

3.是否為衛生財團法人免徵營業稅及綜合 所得稅(所得稅法#4)

■是□否

建議以 衛生財 團或醫 療社團 法人形 式執性

三、土地及營建法類可行性分析查核,詳表 4.7 土地及營建法類可行性 查核表:

表 4.7 土地及營建法類可行性查核表

項次 法律條款 法條內容分析 適用情況 備註

藥癮復健中心土地及營建法類分析 基地土地取得分析

1. 公有土地 ■是□否 公有土地者

須下列逐一 作檢討 (1) 促參法#15 依促參法第十五條,公共建設所需用地為

公有土地者,主辦機關得辦理撥用,訂定 期限出租、設定地上權、信託或以使用土 地之權利或租金方式提供民間機構使用

■是□否 須於契約中 明文規範

(2). 促參法#8-1 開發之公共建設用地範圍內之零星公有 土地,經公共建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 符合政策者,得由出售公地機關將該土地 讓售民間機構使用。

□是■否 無零星公有 土地不用作 檢討

(3) 各級政府機 關互相撥用 公有不動產 之有償與無 償劃分原則

各級政府機關因公務或公共所需公有不 動產,依土地法第二十六條或國有財產法 第三十八條申辦撥用時,以無償為原則

■是□否 本案可以無 償方式申請 撥用

2. 私有土地 □是■否 私有土地者

須下列逐一 作檢討 (1) 促參法

#16-1

協議價購:公共建設所需用地為私有土地 者,由主辦機關或民間機構與所有權人協 議以一般買賣價格價購。

□是■否 私有土地者 須作檢討

(2) 促參法

#16-2

徵收:價購不成,且該土地係為舉辦政府 規劃之重大公共建設所必需者,得由主辦 機關依法徵收;如為國防、交通、水利、

公共衛生或環境保護事業因公共安全急 需使用者,得由主辦機關逕行辦理徵收,

□是■否 私有土地者 須作檢討

表 4.7 土地及營建法類可行性查核表(續)

項次 法律條款 法條內容分析 適用情況 備註

(3) 促參法#19 區段徵收:促參法第十九條規定,以區段 徵收方式取得公共建設所需用地,得由主 辦機關洽請區段徵收主管機關先行依法 辦理區段徵收,並於區段徵收公告期滿一 年內,發布實施都市計畫進行開發,不受 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二條之限制。

□是■否 私有土地者 須作檢討

(4) 促參法

#16-1#16-2

租賃、設定地上權及其他方式:私有土 地,主辦機關得於徵收計畫中載明辦理聯 合開發、委託開發、合作經營、出租、設 定地上權、信託或以使用土地之權利金或 租金出資方式,提供民間機構開發、興 建、營運,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國有 財產法第二十八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 法令之限制。

□是■否 私有土地者 須作檢討

基地土地使用變更相關規定

1. 本案若涉及相關土地使用變更須就下列項目檢討 □是■否 本案維持其 原有土地使 用不做變更 (1) 都市土地

依都市計畫

#32、#39、

#40、#41

屬於都市土地者,其土地使用變更依都市 計畫法檢討,並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可方可 使用

□是□否 有變更者須 作檢討

(2) 非都市土地 依都非都市 土地使用管 制規則#6、

#10、#13、

#15、#17、

#27、#30

屬於非都市土地者,其土地使用變更依都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檢討,並經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及主管機關及審查核 可方可使用

□是□否 有變更者須 作檢討

建築設施裝修管理相關法令規定:

1. 建築法#28 建築設施裝改建應請領建造執照 ■是□否 若否則不可

2. 建築法#70 建築工程完竣後,應請領使用執照 ■是□否 若否則不可

四、契約中審核、監督及管理機制可行性分析查核,詳表 4.8 契約中審 核、監督及管理機制可行性查核表:

表 4.8 契約中審核、監督及管理機制可行性查核表

項次 法律條款 法條內容分析 適用情況 備註

契約中須明文規定之審核、監督及管理機制 執行前審

依民間機構所提出之營運計劃書,審核其計 劃目的是否符合主辦機關之方向,包括計劃 內容能否達成本院之設立目的、參與執行計 劃人員之專業程度、收費是否合理等項目:

1.本院之設立目的及收費標準 2.參與執行計劃人員之專業程度

■是□否 於契約須 明定提出 營運計劃 書送審

於契約中須明文規定相關監督管理機制如下:

1.限期民間機構提出或交付帳簿、表冊、傳 票、財務報告、工作資料及其他相關文件,

以供查核(促參法施行細則#23)

■是□否 建議於契 約註明每 年一次 2. 民間機構依投資契約所取得之權利未經主

辦機關同意者外,不得轉讓、出租、設定 負擔或為民事執行之標的

■是□否

3.營運資產於不影響公共建設正常運作,並符 合下列規定,主辦機關得同意轉讓、出租 或設定負擔(促參法施行細則#47):

A.依投資契約規定無需移轉予政府者。

B.依投資契約規定,得於移轉期限屆滿 前,在不影響期滿移轉下,附條件准予 轉讓;其出租或設定負擔之期間,以經營 許可期限為限:其設定負擔,應訂有償債 計畫或設立償債基金辦法

□是■否

於契約須 明定本案 營運機構 屬公益法 人營運資 產、設備不 設定同意 其轉讓、出 租或設定 負擔

4.民間機構於營運期間,如有經營不善或其他 重大情事發生,主辦機關依投資契約得以 書面通知民間機構提報改善繼戶並限期 改善,若未改善則可終止契約並接管

■是□否 於契約須 明定相關 規定 營運期間

之監督及 管理

5. 須於委託經營契約中規範許可年限屆滿前 資產之移轉及返還等事宜

■是□否 須明定營 運資產作 移轉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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