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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T 案例分析

在文檔中 中 華 大 學 (頁 31-44)

第二章 文獻調查

2.6 OT 案例分析

本研究參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資料及相關 OT 案例[16, 17]整彙如下:

一、 國立臺灣大學第二學生活動中心部分空間委託民間營運案 (一)計畫背景

本案基地係 83 年徵收所得,第二學生活動中心於 85 年興建 完工落成啟用,其中地下一樓國際會議中心由校方自營,一、二 樓緊臨羅斯福路之千餘坪商場空間,原為照顧當初被徵收之地主 及拆遷戶,同意優先出租予原住戶合組之公司經營,後因拆遷戶 意見難以一致,導致長達六年之閒置,對國家資源造成長期浪費,

本校特組成專案小組與該公司經過漫長之談判協商,迄至 91 年,

終達成一億七仟餘萬元由本校買回租賃權共識,嗣經報奉行政院 同意以貸款方式辦理後,交由校方總務處經營管理組積極著手規 劃委外經營作業。

(二)計畫內容 1.開發方式:

促參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提供土地、建築物委 外樓層、工作物、基地上所附屬設施等,委託民間機構營運,

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

2.營運期:

營運期十年;期滿可續約,續約期間最長以十年為限。

3.營運單位:

營運單位為波若國際有限公司

(1)標的物位置:

座落於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四段八十五號之國立臺 灣大學第二學生活動中心,約在水源市場斜對面,緊鄰公 館商圈及捷運新店線公館站。

(2)標的物範圍:

本案委外標的之範圍僅限於地下一樓國際會議中心及 地上一、二樓面積,約共 2,522 坪。

5.權利金給付計畫:

(1)定額權利金:

本案委外經營每年除可收取定額權利金 850 萬元。

(2)經營權利金:

另外經營權利金依廠商營收的 3﹪計收,預計年權利金 總額約在 1,200 萬元至 1,500 萬元左右。

6.增加政府房屋稅、地價稅、營業稅:

依土地稅、所得稅等各項法規規定,非屬營業行為得免繳 相關稅賦,本案如由校方自營,則無須繳納各項稅捐,現由廠 商經營後須依法繳納房屋稅、地價稅、營所稅,估計本案每年 將增加政府房屋稅、地價稅約500萬,業者營業稅約1,050萬,校 方營業稅(權利金)約68萬,個案總稅收高達每年1,618萬元。

7.民間投資金額:

民間投資金額為9,300萬元。

(三)計畫特色

1.特許權規劃之創新及獨特性:

本案經評估應採統包模式辦理,參考高速鐵路BOT案相關

式,將統包與分包間之合作分為「承諾合作階段」及「簽訂分 包契約書階段」,給予適當召募期間及彈性,並毋須另行成立 新公司,以促成其組成經營團隊。

2.界面處理經驗特殊性:

本案界面處理經驗特殊性,可供一般政府機關內部場地委 外營運參考,OT案件則因規劃、興建、營運為不同主體,常發 生需再投入大量資金改裝以符營運之情事,為合理分攤各項成 本、義務,兼顧各單位間之消防、污水、空調、水電、安全、

人員管制問題,經多次協商分類整理,方製作完成共用區與共 用設施介面處理與維護權責區分原則之規劃,簽約後則積極逐 一克服營運空間改善調整各項問題,以符合企業經營環境之條 件。

二、 公務人力發展中心委託民間營運案

(一)計畫背景 1.運作模式

公務人力發展中心之新建大樓所有權為國有,僅將大樓場 地及附屬設施之經營管理業務委託廠商辦理,公務人力發展中 心因公務需要及訓練業務產生場地暨設施需求,與廠商議約預 先保留使用權,依契約規定需支付廠商之管銷及服務費用,以 編列教育訓練預算方式支應。廠商繳付權利金,以取得經營管 理權,代為維護及保管國有財產,並負擔大樓營運管理、行銷、

人事及勞務等維持日常運作之費用,收取場地暨設施提供外界 使用所得之收益,並承擔大樓營運及財務風險。

以提供教育訓練、會議、研習之場地、餐飲、住宿、休閒 及相關服務為主,一般公務人員(含退休人員)及眷屬、學員 及眷屬之差旅服務為輔。

(二)計畫內容 1.開發方式:

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由政府投資新建建物,完成 後委託民間機構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

2.營運期:

營運期十年;期滿可續約,續約期間最長以十年為限。

3.營運單位:

營運單位為福華飯店 4.設施現況:

(1)共有三棟建築物,依其機能需求規劃有教學、會議、生活、

休閒、行政及公共設施等六大功能。

(2)基地面積:約 3,900 坪

(3)總樓地板面積:約 13,000 坪

(4)設施內容:住宿棟(地下三層、地上十四層)、教學棟及集 會棟(地下三層、地上六層)三棟建築物。

5.權利金給付計畫:

(1)定額權利金:

廠商應分別報列十年經營期間之定額權利金總額及每 年定額權利金之金額(每年金額應相同)。

(2)經營權利金:

經營權利金為營業總收入之固定百分比率。

為每年支付予公務人力發展中心之權利金總數。

6.民間投資金額:

民間投資金額為 6,300 萬元。

(三)計畫特色

營運期間福華飯店繳交定額權利金 3,200 萬元,且每年須繳 交營業總收入 4.6﹪之經營權利金,在十年合約期間可節省約九億 元之管理維護費用、一億元設備投資及重置費用、十億元人事費 用,總計將為政府省下至少二十億元,另外尚有四億元以上之權 利金收入及一億元營業稅收挹注國庫,有效減輕財政負擔並避免 財務風險。

三、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教育學苑

(一)計畫背景

政府為順應經濟自由化、國際化、培訓國內勞工行政專業人 員、工會幹部、企業專業管理人才;並以經濟發展觀點與就業輔 導角度配合產業結構轉型,培訓輟學婦女、結構性失業人力、服 務類人力之就業,彌補市場需要,選擇在人文內涵豐富、保存優 美民俗、鄰近彰濱的鹿港鎮興建勞工教育學苑,附帶設備技能檢 定闈場,周全規劃辦理教育活動、年達十餘萬人應試之技能檢定 事務及提供多樣化休閒娛樂設施。

(二)計畫內容 1.開發方式:

由政府投資新建完成後委託民間機構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

營運權歸還政府。

2.營運期:

營運期十年 3.營運單位:

營運單位為太平洋立德旅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4.面積:

基地面積 12,944 平方公尺,建築面積 6,470 平方公尺,總 樓地板面積 48,938 平方公尺,為一地下三層、地上十四層之建 築物。

5.空間設施:

集會堂(2,300 人)、教育訓練空間(448 人)、住宿空間

(307-370 人)、休閒育樂空間、闈場空間及行政空間(1,108 坪);未來若全數作為辦公室使用,除保留供勞委會行政人員使 用之辦公室外,總計約可容納 115 名人員辦公。

6.權利金給付計畫:

(1)定額權利金:

自民國九十一年度正式營運起至民國九十二年度止,

申請人每年應繳付定額權利金新台幣三百萬元,民國九十 三年至委託經營期間屆滿止,每年繳付定額權利金新台幣 600 萬元。

(2)經營權利金:

自民國九十一年正式營運起至委託經營期間屆滿止,

申請人每年應按承諾之營業收入百分比計算經營權利金。

如委託經營期間,依我國行政院主計處所發佈之消費者物

價上漲率連續三年大於或等於百分之二,則第四年度起之 定額權利金調整為 612 萬元。

7.民間投資金額:

民間投資金額為 8,400 萬元

(三)計畫特色

配合勞動力結構變遷與產業需求、因應服務業勃興及婦女二 度就業之障礙、辦理符合婦女特性與市場需求之職類訓練,以提 昇女性勞動參與率;此外,設置十八人入闈,封閉式可供住宿、

生活、試題印製、裝訂、試題存放、文康及閱卷評分用之專業闈 場區,以辦理特殊職種之技能檢定工作,並配合鹿港民俗文化、

古蹟及人文特色,以提供寓教於樂的多元、健康、休閒及育樂之 場所。

四、 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民間參與營運案 (一)計畫背景

國立台灣科學教育館(以下簡稱「科教館」)創建於民國 45 年,

負責推動中小學及大眾科學教育,原址座落於台北市南海學園 內,由於科學教育觀念、方法以及施教內容之改變,本館以原有 狹小、老舊建築、陳舊破損展品,實不足以滿足大眾基本科學教 育需求,更難完成肩負科教應有的新時代使命。因此另覓得台北 市士林基河路廢河道新生地作為遷建新館基址,於民國 86 年 11 月 19 日奉行政院台八十六教字第四四七五八號函核定新館遷建整 體計畫報告書,並已於民國 88 年 11 月 23 日正式發包興建,預計 將於民國 92 年完成開館營運目標。

(二)計畫內容 1.開發方式:

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由政 府投資新建完成後委託民間機構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 權歸還政府。

2.營運期:

營運期五年;期滿可續約,續約期間最長以五年為限。

3.試營運期間:

簽訂委託經營契約後,營運開始日前。試營運期間收入歸 民間機構所有,不計入權利金計算。試營運期間之營運成本,

人事、清潔、保全部份之營運成本由民間機構自行負擔,水電 費成本由科教館支付。

4.營運單位:

營運單位為大同世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設施現況:

新館基地位於雙溪南側,為基隆河廢河道之新生地,屬於 社教機構用地,東側鄰接美崙公園與台北市立天文科學教育 館,西側為士商路與士林高商相對,南側為基河路,北接知識 經濟產業園區,基地面積約 2.774 公頃,為一地下三層、地上十 層、高度 49 米之鋼骨構造建築,總樓地板面積約 30,446 坪,約 為舊館之二十倍,每層樓高為四米。展示、實驗樓層由第 B1 層 至第 8F 層 (9F、10F 為行政、圖書、資訊視聽空間等),為東亞 展坪面積最大之科學館。基地內規畫有戶外景觀公共藝術區、

科學展示區、特展區、立體動感劇場區、科學實驗區、公共服 務區、辦公、會議空間與圖書館、資訊視聽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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