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錄取人員縮短實務訓練申請書
(以下由申請人填寫)
姓 名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考試年別 年 考 試 等 級 考 試 類 科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實務訓練
職務列等 職 系 報 到 日 期 年 月 日 職 稱 實 務 訓 練
職 務 內 容
以下資料請依銓敘部銓敘審定函填寫:(未送審人員請填原服務機關及工作內容)
原 服 務 機關(構)學校
職 系 職 務 列 等 職 稱 審 定 官 職 等 工 作 內 容
( 請 依 實 際 工 作 內 容 填 寫 )
以下資料請依在職或離職證明書填寫:
曾 任 公 職
到 職 日 期 年 月 日 離職日期(在職者免填) 年 月 日 服 務 年 資 年 月 日 (在職者請核計至分配報到前 1 日)
申請人: (簽章)民國 年 月 日 備註:
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請檢附「銓敘部銓敘審定函」(未送審人員檢具相關證件)及「在職或離職證明」(影印 本)各 1 份。
實務訓練機關審核結果:
審 核 條 件 審 核 結 果
(符合者請填「是」)
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最近 5 年內具有與考試錄取類科擬任職務同職系之資格,
其期間 4 個月以上者,並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低一職等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二)與低一職等職責程度相當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三)擔任高於或同於擬任職務列等之職務。
該員所填資料經審核無誤,並符合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20 條規定,擬請同意縮短實 務訓練期間為 2 個月。
人事單位: (簽章)
機關(構)學校首長: (簽章) 民國 年 月 日 註:應於分配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報到後 1 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提出
申請,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核准後,予以縮短實務訓練,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 8
注意:請詳閱下列有關規定
一、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第 20 條規定,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
最近 5 年內具有與考試錄取類科擬任職務同職系之資格,其期間 4 個月以上者,並有下列情形 之一,得於分配機關(構)學校報到後 1 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實務訓練機關(構)
學校提出申請轉送保訓會核准縮短實務訓練,逾期不予受理:
(一)低一職等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二)與低一職等職責程度相當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三)擔任高於或同於擬任職務列等之職務。
二、「同職系」、「低一職等以上」及「職責程度相當」之認定標準如下:
(一)同職系:曾任職務並無職系之規定,由保訓會依原機關出具之工作內容證明,就其工 作內容對照職系說明書或職務說明書認定其適當職系後認定之。
(二)低一職等以上:
1、高等考試一級考試:具有薦任第八職等以上資格,或擬任薦任第八職等職務,具有薦 任第七職等以上資格。
2、高等考試二級考試:具有薦任第六職等以上資格,或擬任薦任第六職等職務,具有委 任第五職等以上資格。
3、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具有委任第五職等以上資格,或擬任委任第五職等職務,具有委 任第四職等以上資格。
4、普通考試:具有委任第二職等以上資格。
(三)職責程度相當:依「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附表之「各類人員 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職等相當年資採計提敘俸級對照表」認定。
三、依訓練辦法第 20 條規定申請縮短實務訓練人員,應於報到後 1 個月內,檢具本申請書、銓敘 部銓敘審定函(未送審人員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在職或離職證明(影印本)等相關文件,
向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如錄取人員直接向保訓會申請縮短實務訓 練者,與規定程序不合,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