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姓 名 性 別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考 試
等 級
考 試
職 系 類 科 報 到
日 期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訓 練 期 滿
日 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工 作
項 目 考 核
項 目 細 目 內 容
評 分
輔導員 單 位 主 管
考 績 委員會
機 關 首 長
本 質 特 性
(45分)
(A)
品 德 包括廉正、忠誠、負責、涵養、榮譽及團隊精神等。
(占 20 分)
才 能 包括表達、學識、反應、創意、判斷、思維及見解等。
(占 15 分)
生 活 表 現 包括規律、精神、整潔、儀表、談吐及關懷待人等。
(占 10 分)
服 務 成 績
(55分)
(B)
學 習 態 度 包括主動、積極、正面、和諧及互助等。
(占 30 分)
工 作 績 效 包括專業、效能及品質等。
(占 25 分)
請 假 紀 錄 獎 懲 紀 錄 獎 懲 紀 錄
加 減 總 分 (C)
具 體 優 劣 事 蹟
總 評
單 位 與 人 員 評 語 考 評 總 分
(A+B+C)簽 章
輔 導 員
單 位 主 管 考 績 委 員 會
機關(構)學校首長
評 定 日 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備 註
附註:
一、依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之規定辦理。
二、實務訓練成績以 60 分為及格,如成績不及格應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39 條、第 40 條、第 41 條至第 42 條之 1 及第 44 條規定辦理。
三、受訓人員如有因考試規則或訓練計畫規定事項,而必須列為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者,應於備註欄註明。
四、輔導員應於受訓人員訓練期滿後,填寫本考核表,並送單位主管初核後,轉送人事單位陳報實務訓練機關(構)學 校首長評定。實務訓練成績經評定為及格者,無需提報考績委員會審議,免填考績委員會評分欄位。
五、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經單位主管初核為不及格者,應先交付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考績委員會審議。審議時應給 予受訓人員陳述意見之機會,並作成紀錄,再送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首長評定。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首長如對 考績委員會審議結果有意見時,應退回考績委員會復議,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於評語欄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六、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經單位主管初核為及格,送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首長評定對初核結果有意見時,應交付實 務訓練機關(構)學校考績委員會審議。審議時應給予受訓人員陳述意見之機會,並作成紀錄,再送實務訓練機關(構) 學校首長評定。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首長如對考績委員會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於評語欄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七、踐行第 5 點及第 6 點程序後,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仍評定受訓人員成績不及格者,應併同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
實務訓練計畫表、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及考績委員會紀錄等相關事證資料,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 簡稱保訓會)。
八、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請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留存,並於受訓人員基礎訓練及實務訓練成績均及格後,由實務訓練 機關(構)學校於保訓會培訓業務系統列印實務訓練及性質特殊訓練成績清冊,函送國家文官學院轉陳保訓會,報 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