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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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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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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進口貨品

產地標示要注意什麼?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貿易服務組 張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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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簡報大綱

2

一、進口貨品產地認定

二、進口貨品產地標示規定

三、進口貨品產地標示不實案件處理原則 四、進口貨品產地標示處分

五、結論與建議

(3)

進口貨品產地由海關認定

依 據:

「關稅法」第28條

規 定:

一. 海關對進口貨物原產地之認定,應依原產地認定標準辦理,

必要時,得請納稅義務人提供產地證明文件。

二. 在認定過程中如有爭議,納稅義務人得請求貨品主管機關或 專業機構協助認定,其所需費用統由納稅義務人負擔。

一、進口貨品產地認定

(4)

二、進口貨品產地標示規定(1/6)

4

貿易法第17條第2款規定

出進口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

紡織品

第61、62章:紡織品 第63章:棉質毛巾(盥 洗 、廚房用)

第 94 章 : 蓋 被 褥 或 床 罩(床單)

鞋類商品

第64章:鞋子

*拋棄式之紙質或織 物材質製成之室內 拖鞋,免標。

陶瓷面磚

第6907節:陶瓷面磚

*擠出面磚或面積小於 50平方公分之馬賽克 面磚,免標。

其他進口貨品:如有標示產地應正確標示產地。

非醫用口罩

第6307節:其他紡織 材料製口罩

*因特定用途或其他特 殊情況未能於最小包 裝標示原產地,且非 屬流入市場供陳列販 售者,得檢附相關明 文件申請免標。

(5)

二、進口貨品產地標示規定 (2/6)

法令依據 「貨品輸入管理辦法」第11條及第20條規定

1 進口特定紡織品之產地標示規定

1.範圍:第61、62章紡織品(成衣、襪子(第6115節)),63章(棉質毛巾) 及9404.90.10.00-3(蓋被褥)、9404.90.20.00-1(床罩(床單))。

2.顯著性:指貨品本身以車縫或蓋印方式標示原產地,其標示位置,

顯而易見,或符合國際慣例、特定貨品之習慣標示者。第 6115節之襪類產品,每雙本體附縫產標或以不易拆換之附掛 襪標、附卡或盒裝等方式標明。

3.牢固性:指貨品本身之原產地,包括於貨品本身以車縫布標或於貨 品本身或其車縫之洗標或商標處加蓋產地標,具不易滅損,

且在合理可預期之情況下,歷經運銷程序,消費者仍能輕易 辨識其產地者。

補標流程 進口人提出補標申請書向貿易局

申請准予專案補標產地後進口。

(6)

6

服飾、寢具以車 縫或油墨蓋印

襪子以吊牌與 紙卡

毛巾以車縫或油

墨蓋印

(7)

二、進口貨品產地標示規定(3/6)

法令依據 「貨品輸入管理辦法」第11條及第20條規定

2 進口鞋類商品之產地標示規定

1.範圍:稅則第6401~6405節,以橡膠、塑膠、天然皮、

合成皮、織物、木類等材料為主要成分之鞋面及外底,

經加工成型之鞋品。

2.應採用固定不得拆換之烙印、燙印、印刷或附縫標籤方 式,以中文或外文於鞋品本體上之明顯處標明生產國 別,未依規定標示者,不准通關進口。

3.拋棄式之紙質或織物材質製成之室內拖鞋,免標。

補標流程 進口人提出補標申請書向貿易局

申請准予專案補標產地後進口。

(8)

鞋子 烙印 油墨蓋印 燙印

8

(9)

二、進口貨品產地標示規定 (4/6)

法令依據 「貨品輸入管理辦法」第11條及本部104 年11月2日經商字第10400694460號公告 之「 陶瓷面磚商品標示基準」

陶瓷面磚之產地標示規定

1.陶瓷面磚:指以黏土或其他無機質原料加以成形,經高溫燒 結而成,且厚度未滿40毫米之板狀不燃材料;主要用於 牆面及地板,具裝飾及保護作用之裝修材料。

2.原產地標示:應採用成型、燒結方式,於本體以中文或外文 標示之。但擠出面磚或面積小於50平方公分之馬賽克面 磚,不在此限。

3.厚度6.5毫米以下且面積6,400平方公分以上之陶瓷面磚,

或背面以玻璃纖維網為基材之陶瓷面磚,得以雷射打印、

噴墨印、蓋印或網印等不易塗改之方式為之。

(10)

二、進口貨品產地標示規定 (5/6)

10

4 非醫用口罩之產地標示規定

1. 非醫 用 口 罩: 指CCC6307.90.50.39-3 「其 他 紡織 材 料 製口 罩」。

2.原產地標示:應於口罩最小包裝標示正確原產地。

3.因特定用途或其他特殊情況未能於最小包裝標示原產地,且非 屬流入市場供陳列販售者,得檢附相關明文件向貿易局申請免 標。

4.惟非我國產製口罩,其本體、最小包裝或其他包裝容器標示

「MADE IN TAIWAN」、「MADE IN R.O.C.」、「MIT」或 同義字者不得申請口罩補標,由海關依相關規定辦理。

法令依據 「貨品輸入管理辦法」第11條及第20條規定

補標流程 進口人提出補標申請書向貿易局

申請准予專案補標產地後進口。

(11)

應於口罩最小包裝標示正確原產地,並具

顯著性且易於辨識

(12)

12

二、進口貨品產地標示規定 (6/6)

(13)

三、進口貨品產地標示不實案件處理原則(1/7)

進口貨品,不得有產地標示不實情事,進口貨品本身、內外包裝、說明 書、型錄、仿單或圖樣上如標示不實製造產地;或標示其他文字、圖案,

有使人誤認其產地之虞者,依處理原則辦理。

(14)

三、進口貨品產地標示不實案件處理原則(2/7)

14

進口外國貨品(空包裝容器或吊牌、標籤等標示物除外)

標示不實製造產地(如MADE IN TAIWAN, MADE IN R.O.C.,國內廠商製造或有製造字樣 之類似文字,或原產地以外國家或地區製造之字樣);或標示其他文字(如TAIWAN TAIPEI、多國產地標示、國內廠商名址、XX公司榮譽出品或原產地以外國名、地名、廠商 名址等)、圖案有使人誤認其產地之虞者,進口人得向海關申請改善,無產地標示不實時,

始准予通關放行,否則應予退運,並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以下簡稱貿易局)議處。但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進口「鞋面」、「鞋底」二種鞋類半成品(包括大陸地區產製,經公告准許進 口者),標示「MADE IN TAIWAN」或類似文字者。

2.進口前目以外之其他半成品,其產地標示經貿易局專案核准者。

3.未標示不實製造產地,而標示國內廠商名址,但已註明「進口商」或「代理商 或「經銷商」或其他類似文字者。

4.標示原料產地或商標登記之國名、地名或國家標誌,但已顯著標示原製造產地者。

(15)

進口外國空包裝容器或吊牌、標籤等標示物:

1.貨品本身標示我國製造(如MADE IN TAIWAN、MADE IN R.O.C.,國內廠商製造或有製造字樣之 類似文字)或標示其他文字(如TAIWAN、TAIPEI或國內廠商名址)、圖案,用以顯示包裝或標示我 國產品者,准予通關放行。

2.貨品本身標示外國(或地區)製造字樣、外國廠商名址、廠牌、商標或其他類似文字、圖案,用以 顯示包裝或標示外國產品,或有使人誤認其擬包裝或標示之內容物為外國產品之虞者,進口人得向海 關申請改善,無產地標示不實時,始准予通關放行,否則應予退運,並由貿易局議處。但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不在此限:

(1)進口貨品係供包裝或標示外國產品或外國原廠產品(如原以散裝進口需分裝出 售,或供掉換原進口貨之破損包裝)者。

(2)進口貨品係供陳列(或展示)之樣品,經於來貨加蓋「陳列(或展示)用」字 樣戳記者。

(3)進口貨品未標示外國(或地區)製造字樣,而標示外國廠商名址、廠牌、商標 或其他類似文字、圖案,但附有國外廠商委託加工契約或授權文件,且係供包 裝或標示國內廠商接受國外廠商委託加工外銷或製造外銷之產品。

三、進口貨品產地標示不實案件處理原則(3/7)

15

(16)

三、進口貨品產地標示不實案件處理原則(4/7)

16

 進口國產品:

1.委外加工復運進口之紡織品,符合有關國外進口國原產地規定,經貿易局具函專 案核准,標示「MADE IN TAIWAN」或類似文字者,准予通關放行。

2.退貨復運進口或購回國產品,有我國產地標示者,由進口人向海關舉證,經查明 確係我國生產之外銷產品復運進口者,准予通關放行。其不能舉證者,視同進口外 國貨品規定辦理。

 註:進口之貨品,如國內法另有有關標示之規定者,仍應遵照國內法之規定辦理。

(17)

三、進口貨品產地標示不實案件處理原則(5/7)

常見進口產地標示違規案例:

➢ 他國產製貨品,卻標示臺灣製。

➢ 進口越南製地毯,來貨僅標示國內廠商名稱及地址,使人 誤認產地為臺灣,應於國內廠商名址前加註「進口商」、

「代理商」或「經銷商」等字樣。

➢ 進口越南製羽絨被,來貨僅標示「羽絨原料產地為美國」

及「XX(商標)France」等字樣,而未標示「越南製造」。

(18)

除外規定案例:

一、進口半成品,產地標示經本局專案核准

18

三、進口貨品產地標示不實案件處理原則(6/7)

二、未標示不實製造產地,而標示國內廠商名址,但已註明

「進口商」、「代理商」或「經銷商」。

案例:廠商輸入大陸製DVD外殼係供在臺灣與其 他零件組裝成DVD銷售,申請於DVD外殼 上標示「MADE IN TAIWAN」字樣。

案例:廠商進口泰國製牙膏,而標示國內廠

商名址,惟已註明為「進口商」。

(19)

三、標示原料產地或商標登記之國名、地名或國家標誌,但已顯 著標示原製造產地者。

三、進口貨品產地標示不實案件處理原則(7/7)

案例:廠商報運進口中國大陸製皮包,來貨標示「ABCPARIS」及

「Made in China」等字樣,依廠商提供之法國商標註冊

證顯示,「PARIS」為商標「ABC」登記之地名,且已明顯

標示原產地。

(20)

進口產地標示不實處分原則

違 規 事 實

一年內違規

初次 再次 累次

未依規定標示產地(如進口時,應標示產地而未依規定標

示產地) 警告

罰鍰 新臺幣

6萬元

罰鍰 新臺幣

9萬元 進口外國貨品,標示不實製造產地(以臺灣以外國家或

地區為製造產地) 警告

罰鍰 新臺幣

6萬元

罰鍰 新臺幣

9萬元

自外國進口自行車或工具機等屬我國加強管理之貨品,標 示不實製造產地(如臺灣製造、產地:臺灣、MADE IN TAIWAN、MADE IN R.O.C.、國內廠商製造或有製造字樣 之類似文字或字樣)

罰鍰 新臺幣 45萬元

罰鍰 新臺幣 90萬元

罰鍰 新臺幣 300萬元

進口外國貨品(自行車或工具機等屬我國加強管理之貨品 除外),標示不實製造產地(如臺灣製造、產地:臺灣、

MADE IN TAIWAN、MADE IN R.O.C.、國內廠商製造或有製 造字樣之類似文字或字樣)

罰鍰 新臺幣

9萬元

罰鍰 新臺幣 18萬元

罰鍰 新臺幣 36萬元

進口外國貨品,標示其他文字(如TAIWAN TAIPEI、多 國產地標示、國內廠商名址、XX公司榮譽出品或原產地 以外國名、地名、廠商名址等)、圖案有使人誤認其產 地之虞

罰鍰 新臺幣

6萬元

罰鍰 新臺幣 12萬元

罰鍰 新臺幣

24萬元 20

四、進口貨品產地標示處分

(21)

確認貨品產地,並正確標示

與國外客戶、供貨商、報關行密切聯繫溝通 主張不知法規,不能免除行政處罰責任

海關查獲未依規定標示產地、產地標示不實, 進口人 得向海關申請改善,無產地標示不實時,始准予通關 放行,否則應予退運 ,惟本局仍需就廠商違規事實予 以議處

五、結論與建議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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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網站:

國際貿易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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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簡報完畢 感謝聆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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