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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訓練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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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訓練簡章

地址:桃園縣中壢市民族路 3 段 260 號 5 樓 報名諮詢:請逕洽各訓練機構

開班查詢網址:www.epa.gov.tw再點選環保訓練 更新日期:中華民國 99 年 1 月

(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訓練簡章

一、訓練依據:

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19 條環境用藥製造業、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 應設置專業技術人員。前項專業技術人員之訓練、資格證照取得與撤 銷、設置及執行業務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

二、報名參訓資格條件與參訓班別(不符本辦法規定之學、經歷條件者,請 勿報名,否則雖經測驗及格,概不核發合格證書。)

資格條件

班別 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始得報名參訓

環 境 用 藥 製 造 業 專 業 技 術人員

一、 領有本國環境工程、化學工程、工業工程、工業安全、工礦 衛生、農藝、園藝技師、獸醫師或藥師證書。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 之藥學、植物病蟲害、昆蟲、植物病理、化學工程、化學、

農業化學、環境工程、環境科學、公共衛生、應用化學、食 品科學、土壤學、獸醫學或工業安全衛生相關科系畢業。

三、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 之理、工、農、醫各科系畢業或同等學歷,並具有 1 年以上 藥品製造實務工作經驗持有證明文件。

四、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工業、農業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並 具有 2 年以上藥品製造實務工作經驗持有證明文件。

五、 具有 3 年以上藥品製造實務工作經驗持有證明文件。

(3)

資格條件

班別 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始得報名參訓

環 境 用 藥 販 賣 業 專 業 技 術人員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 之理、工、農、醫各科系畢業、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工業、

農業學校、其他高級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附設職業類科工 科、農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

二、 公立或立案之國民小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並具 1 年 以上藥品管理實務工作經驗持有證明文件。

三、 具有 3 年以上藥品管理實務工作經驗持有證明文件。

病 媒 防 治 業 專 業 技 術 人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 之理、工、農、醫各科系畢業或同等學歷。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工業、農業學校或高級中學附設職業 類科以上學校工科畢業或同等學歷,並具 1 年以上病媒防治、

清潔或消毒實務工作經驗持有證明文件。

三、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國中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並具 2 年 以上病媒防治、清潔或消毒實務工作經驗持有證明文件。

四、 具有 3 年以上病媒防治、清潔或消毒實務工作經驗持有證明 文件。

病 媒 技 術 員 改 換 專 業 技 術人員(限原 領 有 病 媒 防 治技術員)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 之理、工、農、醫各科系畢業或同等學歷。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工業、農業學校或高級中學附設職業 類科以上學校工科畢業或同等學歷,並具 1 年以上病媒防治、

清潔或消毒實務工作經驗持有證明文件。

三、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國中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並具 2 年 以上病媒防治、清潔或消毒實務工作經驗持有證明文件。

四、 具有 3 年以上病媒防治、清潔或消毒實務工作經驗持有證明 文件。

(4)

三、訓練課程及測驗科目、授課時數暨測驗科目:

(一)環境用藥製造業專業技術人員訓練 課 程 名 稱 時

數 測驗 節

測驗科目

1 環境用藥管理法相關法規及管理實務 6 一 環境用藥管理法相關法規及管理實務 2 病媒害蟲概論、環境用藥防治原理及特性 9

3 環境用藥介紹、使用防護及中毒與急救 5

二 病媒害蟲概論暨用藥介紹、防治原理、安全防護及中毒急救

4 環境用藥製造、調配及作業管理(含緊急應變措施) 4 三 環境用藥製造、調配及作業管 理(含緊急應變措施)

總時數 24

(二)環境用藥販賣業專業技術人員訓練 課 程 名 稱 時

測驗節次 測驗科目

1 環境用藥管理法相關法規及管理實務 6 一 環境用藥管理法相關法規及 管理實務

2 病媒害蟲概論、環境用藥防治原理及特性 9 3 環境用藥介紹、使用防護及中毒與急救 5

病媒害蟲概論暨用藥介紹、防 治原理、安全防護及中毒急救

(本科與製造業共用試卷)

4 環境用藥製造、調配及作業管理(含緊急應變措施) 4 不測驗 總時數 24

(三)病媒防治專業技術人員訓練 課 程 名 稱 時

數 測驗

節次 測驗科目

1 環境用藥及病媒防治管理相關法規及實務 5 一 環境用藥及病媒防治管理相關法 規及實務

2 環境用藥介紹、使用防護及中毒與急救 5 二 環境用藥介紹、安全防護及中毒 急救暨施工計畫設計及器材操作 維護及噴灑技術

(5)

3 病媒防治及施工計畫設計 暨用藥器材使用、操作、

維護及噴灑技術(含實作) 10 蚊類 3 蒼蠅 2 蟑螂 3 跳蚤 3 老鼠 3 白蟻 2 紅火蟻 2 4 病媒種類、生態

及防治實務概 論

其他 3 21

三 病媒生態及防治實務概論

四 病媒種類鑑定(圖片)及計算 總時數 41 術科

噴藥器材實作(70 分及格)

(四)病媒防治技術員換領專業技術人員訓練 課 程 名 稱 時

數 測驗

節次 測驗科目 1 環境用藥介紹、使用防護及中毒與急救 5

2

病媒防治及施工計畫設 計暨用藥器材使用、操 作、維護及噴灑技術(不 含實作)

6 二

環境用藥介紹、安全防護及 中毒急救暨施工計畫設計及 器材操作維護及噴灑技術

總時數 12 11

五、訓練費用:

班 別 名 稱 每 一 學 員 學 費

環境用藥製造業專業技術人員 6,200 元 環境用藥販賣業專業技術人員 6,200 元 病媒防治業專業技術人員 9,200 元 原病媒技術員換領專業技術人員 2,600 元

※「重修 (再訓練)」費用由訓練機構依上課總時數比例核實收取。

(6)

六、訓練單位:

單位 區域

位 地 址 電 真 聯 絡 人

北區 淡江大學(成人教育部)

台北市大安區金華 街199 巷5 號

TEL:02-23216320#37 FAX:02-23214036

謝雅陵小姐

中區 東海大學(環科系)

台中市中港路 3 段 181 號

TEL:04-23593660

FAX:04-23590876 許慧燕小姐

南區 成功大學(環境醫學研究 所)

台南市勝利路 138 號10 樓環醫所

TEL:06-2353535 -5573 FAX:06-2743748

黃素春小姐

七、報名及分發手續:

(一) 請將報名表一式二份,併檢附學、經歷證明文件影本,寄至所 選填的訓練機機構,信封上並註明「環藥報名表」。其中:

1.學歷證明文件:指(1)學位證書、(2)畢業證書、(3)資 格證明書或(4)經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持有證明書 等之任一學歷(力)證明文件影本,並請自行簽章”與正 本無異”等字。

2.經歷證明文件,包含:

(1)工作經驗證明。

(2)應出具開立工作證明之事業之營利事業登記證(登記之 營業項目需與參訓類別具相關性);或環境用藥製造業、

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證明文件影本。

(3)足以佐證工作經驗證明之勞保、健保或薪資所得等其中 一項證明文件。

※(二) 報名前請依『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管理辦法』第 3、4、

(7)

5 及 19 條規定之資格(參考第三項表列資格條件),自行選擇 參加班別。參訓及格者,本署依參訓時符合本辦法之學、經歷 規定核發合格證書。學、經歷條件於參訓前不符合本辦法規 定,請勿報名。否則雖經測驗及格,概不核發合格證書。

(三) 為能儘早參訓,學員報名時請斟酌自身之需要,逕將報名表寄 送訓練機構(參訓類別:環境用藥製造業、販賣業及病媒防治 業等須擇一報名),由訓練機構擇期開班並及通知學員報到參 訓。

(四) 密集班係利用週一至週五之白天上課;週末班利用週六及週日 之白天上課。統一測驗及實習課必要時安排上班時間辦理,請 依報名表之說明,選填辦理訓練單位。

※(五) 本訓練班別係依照報名表之選擇安排參訓,如經通知參訓而未 辦理報到者,應重新辦理報名。

(六) 為避免報名人數不足,久不能開班,環訓所得定期協調各區機 動調整集中學員參訓,俾便及早開班,學員經通知參訓而未報 到者,應重新報名。

(七) 報名參訓學員如有學、經歷認定的疑義,請洽(03)4020789 轉 600 ~ 607 查 詢 , 或 逕 上 網 查 閱 網 址 : http//:www.epa.gov.tw/ 再點選環保訓練。

八、訓練及格之認定:

※ (一) 訓練中未到訓時數(包括請假及曠、缺課)達總訓練時數四分 之一(含)以上者,即予退訓,應重新報名參訓,已繳訓練費 用不予退還。

(二) 參訓學員結訓後應即參加環訓所安排當期之統一測驗,除事先 經同意外不得無故缺席或延後測驗。

(三) 測驗由環訓所統一辦理,測驗題目由環訓所參照教材內容統一

(8)

命題。試題型態包括是非題、選擇題、及實作、簡答題、問答 題、計算題,再依課程適合之題型採電腦篩選組合製作試卷。

(四) 學科測驗之各科均需滿 60 分以上,術科(噴藥器材實作)需 滿 70 分以上,學科不及格之科目得補考,以 2 次為限,惟不 得分科目提出申請測驗。需補考者,得向原辦理單位申請參加 相同種類、相同科目之測驗。

(五) 參加補考之學員,應於測驗日 2 星期前主動向辦理單位報名(逾 期不予受理),辦理單位於測驗前 10 天造冊送環訓所,屆時缺 考之科目,一律以零分計算。

(六) 學員對測驗或評量成績有異議者,得於成績通知單送達之次日 起 2 週內,自環訓所網頁下載或向訓練單位索取成績複查申請 表格,填妥後併回郵信封(貼足郵資)郵寄至本所複查,成績 複查以 1 次為限。

(七) 自結訓日起算超過 1 年無故未完成測驗(包括 2 次補考)者,

視為放棄測驗(含補考)機會,不得再申請測驗。

※(八) 訓練測驗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予以扣考,其餘各科不得繼續應 考,其已考之各科以不及格論,並不得再補考:

1. 冒名頂替者。

2. 互換座位或試卷者。

3. 傳遞文稿、參考資料、書寫有關文字之物件或有關信號者。

4. 將書籍文件置於抽屜中、桌椅下、座位旁或隨身攜帶並翻 閱者。

5. 不繳交試卷或試題者。

6. 在桌椅、文具,或肢體上或其他場所刻畫或書寫有關測驗 資料者。

7. 未遵守試場規定,不接受監場人員勸導或繳卷後仍逗留試 場窗口,擾亂試場秩序者。

(9)

8. 學員參加學科測驗,如遇計算題型之試題可使用簡易型電 子計算機,以具有+、-、×、÷、%、√、M、三角函數、

對數、指數等功能(不具儲存程式功能 Non-programmable)

者為限。禁止攜帶具輸出、輸入、記憶功能者入場使用。

(九) 經測驗及格後,於接獲成績通知 3 個月內應檢附申請書及依參 訓時「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管理辦法」所定學、經歷等

(參閱本簡章第三項)證明文件,由環訓所核符後核發合格證 書,逾期概不再受理。如至本所網站查詢成績已及格者,可下 載申請表、工作經驗證明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郵寄或親至本 所申領合格證書。

前述所繳各項證件(包括實務經驗證明文件)均應合乎「環 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4 條、第 5 條 之規定,如經查證有偽造或不實情事者,除不核發所請領環境 用藥製造業、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專業技術人員合格證書或撤 銷已領合格證書外,並依法究辦。

※未經合法登記之環境用藥製造業、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所出具 之實務經驗證明文件其經驗不予採認。

九、再訓練(重修)規定:

(一) 參訓學員不及格科目不超過下列規定者,得申請重修:

訓 練 類 別 得 重 修 科 目 數 環境用藥製造業專業技術人員 1

環境用藥販賣業專業技術人員 1 病媒防治業專業技術人員 1 原病媒技術員換領專業技術人員 不得重修

(二) 參訓學員完成第 2 次補考日(以參與測驗當月之測驗日期為計

(10)

算基準)起算 3 個月(含申請成績複查時間)內,得填具表格 向原受訓單位申請重修,重修以 1 次為限。各訓練單位受理學 員申請並完成查核後,於適當班期開班時,通知申請人繳費上 課。無故未於期限內辦理申請,或申請後經安排無故未於期限 報到參加訓練者,視同放棄,不得再行提出申請重修。

(三) 申請參加重修之科目,應參加當期測驗。測驗作業依環訓所訓 練及格認定及測驗規定辦理。重修測驗不及格者,不得再申請 補考;無故未參加當期測驗者,視為自動放棄,不得再要求參 加測驗。

(11)

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訓練班報名表(一式二張均請填寫,限報名一類)

一、報名類別(請打✓,限勾選一類):

( )環境用藥製造業專業技術人員 ( )病媒防治業專業技術人員

( )環境用藥販賣業專業技術人員

( )病媒防治技術員改換專業技術人員,原證號( 年 月 日 字 號)並附影本 二、學員選擇訓練機構:(為能儘早開班請以確實能報到參訓者,複選時,請將報名表一式二份,併檢附學、經歷證明文件

影本,分別寄送所勾選之訓練機構。各訓練機構地址詳見簡章。)

( )淡江大學(北區)

( )東海大學(中區)

( )成功大學環境醫學研究所(南區)

三、參訓班別:( )A. 密集班 ( )B. 週末班

四、學員基本資料:(下列各欄務請填寫,資料填寫不全者,概不受理報名並退件)

姓 名 性 別 ( )男 ( )女

出 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統一編號

□□□□□

縣 鄉(鎮) 村(里) 鄰 路(街) 段 (市) 市(區) 巷 弄 號 樓之

1 吋 照 片

黏 貼 最 近 3 個 月

通 訊 處

□□□□□

聯 絡 資 料 電 子

郵 址

電 話

公:( ) - 宅:( ) - 手機:

FAX:( )

畢 業 學 校 科 系 ( 所 ) 修 業 起

迄 年 月

資格之學歷符合參訓

技 師

證 號 類別: 年 月 號(無者請填無)

單 位

( 校 名 )

職 稱

( 科 系 年 級 ) 現 職

(若在學 生請填 校名、

系級)

地 址

( 校 址 )

□□□□□ 到 職 或

就 學 日 期 年 月 日

※本人報名時之學、經歷確實符合簡章第二項參訓級別所定資格條件始參訓,若於訓練及格後 3 個月 內,無法檢具參訓時已符合參訓資格之學、經歷證明文件申請核發證書,或逾期才提出申請,致無 法領得合格證書時,本人將自行負責。

※本人符合簡章第二項參訓類別( 級),第( )款資格,需 年工作經歷;□無需工作經 歷。

(特此切結)

切結人(報名人): (簽章) 年 月 日

備 註

※1.依填列之「學員選擇受訓單位」報名額滿 40 人即開班,若因選訓單位報名人數太少,一 直無法成班,環訓所得予調整並分區集中開班,分班之後未到訓者應重新報名。

※2.報名表請寄送至所選填之訓練機構收,信封上並註明「環藥訓練班」。

※3.二張報名表背面均請黏貼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併檢附學、經歷證明文件影本。

(12)

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訓練班報名表(一式二張均請填寫,限報名一類)

一、報名類別(請打✓,限勾選一類):

( )環境用藥製造業專業技術人員 ( )病媒防治業專業技術人員

( )環境用藥販賣業專業技術人員

( )病媒防治技術員改換專業技術人員,原證號( 年 月 日 字 號)並附影本 二、學員選擇訓練機構:(為能儘早開班請以確實能報到參訓者,複選時,請將報名表一式二份,併檢附學、經歷證明文件

影本,分別寄送所勾選之訓練機構。各訓練機構地址詳見簡章。)

( )淡江大學(北區)

( )東海大學(中區)

( )成功大學環境醫學研究所(南區)

三、參訓班別:( )A. 密集班 ( )B. 週末班

四、學員基本資料:(下列各欄務請填寫,資料填寫不全者,概不受理報名並退件)

姓 名 性 別 ( )男 ( )女

出 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統一編號

□□□□□

縣 鄉(鎮) 村(里) 鄰 路(街) 段 (市) 市(區) 巷 弄 號 樓之

1 吋 照 片

黏 貼 最 近 3 個 月

通 訊 處

□□□□□

聯 絡 資 料 電 子

郵 址

電 話

公:( ) - 宅:( ) - 手機:

FAX:( )

畢 業 學 校 科 系 ( 所 ) 修 業 起

迄 年 月

資格之學歷符合參訓

技 師

證 號 類別: 年 月 號(無者請填無)

單 位

( 校 名 )

職 稱

( 科 系 年 級 ) 現 職

(若在學 生請填 校名、

系級)

地 址

( 校 址 )

□□□□□ 到 職 或

就 學 日 期 年 月 日

※本人報名時之學、經歷確實符合簡章第二項參訓級別所定資格條件始參訓,若於訓練及格後 3 個月 內,無法檢具參訓時已符合參訓資格之學、經歷證明文件申請核發證書,或逾期才提出申請,致無 法領得合格證書時,本人將自行負責。

※本人符合簡章第二項參訓類別( 級),第( )款資格,需 年工作經歷;□無需工作經 歷。

(特此切結)

切結人(報名人): (簽章) 年 月 日

備 註

※1. 依填列之「學員選擇受訓單位」報名額滿 40 人即開班,若因選訓單位報名人數太少,一 直無法成班,環訓所得予調整並分區集中開班,分班之後未到訓者應重新報名。

※2. 報名表請寄送至所選填之訓練機構收,信封上並註明「環藥訓練班」。

※3.二張報名表背面均請黏貼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併檢附學、經歷證明文件影本。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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