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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藝術學院師資培育委員會設置要點
102 年 10 月 2 日 102 學年度第 1 次院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強化本學院師資培育教學、研究與服務之功能,特依據本校「師資培育委 員會設置及施行要點」,訂定本學院「師資培育委員會設置準則」。
第二條 本院師資培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院師培會),由下列代表組成之:
一、 當然代表:院長(召集人兼會議主席)、美術系及設計系主任。
二、 教師代表: 由美術系全體任教教育專業課程教師及國畫組、西畫組、
理論組各推派 1 名教師組成。
第三條 本院師培會研議下列事項:
一、 審議院內師資培育生遴選相關事項。
二、 協調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開課相關事項。
三、 協調教育實習輔導工作之計畫與推動。
四、 統籌設置師資培育導師。
五、 統籌師資培育經費、教師與行政人力和空間設備之運用。
六、 研議本學院其他各項師資培育相關事宜。
本條文第 4 款之師資培育導師,其鐘點時數與職責,依本校相關法規辦理。
第四條 本院師培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其議決事項,送請本校師培處備查。
第五條 本院師培會行政事務工作由學院辦公室辦理或委請系所辦理。
第六條 本院師資培育學系所應於教師編制內設師資培育組,置定額教師,負責師資 培育相關教學、研究與服務工作。
第七條 本院推動師資培育業務之相關經費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院師培會辦理上開師資培育業務時,得申請師培處相關經費,並專款專用。
第九條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規辦理。
第十條 本要點經本學院院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示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