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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 書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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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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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385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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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頁, 共3頁

銓敘部 書函

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2號 傳真:02-82366648

承辦人:蔡獻緯 電話:02-82366642

E-Mail:[email protected]

受文者:臺南市政府人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發文字號:部退一字第103385135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關於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被保險人依法徵服研 發替代役而留職停薪者,於第3階段役期留職停薪期間應 參加之保險種類疑義,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勞動部民國103年5月15日勞動保2字第1030140187號函 辦理,並復教育部同年4月15日臺教人(四)字第1030052579 號書函。

二、本案所涉法令規定如下:

(一)查本(103)年6月1日施行之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 保法)第6條及修正前同條規定:公保被保險人不得同時 另行參加勞工保險(以下簡稱勞保),重複參加兩保險者

,該段重複加保期間不予採認及給付;所繳保險費概不 退還。惟本年6月1日該條修正後,被保險人依規定得另 受僱於固定雇主,擔任具有固定工作及薪給且屬勞保應 加保對象之職務者,得於事實發生日起60天之內,選擇 退出公保,或繼續加保以併計成就公保養老給付請領條 件,並按該段年資兩保險之養老(老年)給付計算所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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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金額之差額計給公保養老給付(其他保險事故不予給 付)。

(二)次查公保法第10條及修正前同條規定,被保險人依法徵 服兵役而保留原職時,在服役期間,其應自付部分保險 費,由政府負擔;但私立學校教職員由學校負擔。至於 其他原因留職停薪者,應選擇於留職停薪期間退保或自 付全部保險費,繼續加保;一經選定後,不得變更。

(三)據上,公保被保險人如有選擇繼續加保又同時參加其他 職域社會保險者,應自重複加保之日起60日內,申請溯 自參加其他職域社會保險之日起退保,並得退還其所繳 之保險費;退出後不得再選擇加保。未申請退保或逾限 申請者,該段重複加保期間不予採認及給付;所繳保險 費概不退還。

三、復查替代役實施條例第6條之1第3項規定:「第3階段研發 替代役役男與用人單位間具僱傭關係,有關勞動條件及保 險事項,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勞工保險條例 規定辦理,不適用本條例規定;……。」另查研發替代役 3階段服役期間之「服役年資」認定原則,以及該段期間 分發至依法應參加公保之用人機關者得否參加勞保等節,

前經函准內政部役政署100年10月27日役署甄字第10000132 80號函及勞動部本年5月15日函以:「研發替代役之第1階 段及第2階段服役期間係採計為『服役年資』;第3階段服 役期間(2年)係採計為『用人單位工作年資』,且依替代 役實施條例及勞工保險條例(以下簡稱勞保條例)第6條及第 8條規定,應參加勞保;惟如分發至依法應參加公保之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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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則不得參加勞保。」是以,本案 基於研發替代役與一般替代役、常備役之兵役公平性,並 考量公保法第10條第1項所定「依法徵服兵役」,係指被保 險人依相關兵役徵集法令規定而接受軍事訓練及執行勤務 之「服役期間」,其性質與研發替代役第3階段不同(第3 階段服役期間不適用替代役實施條例而係依勞動基準法、

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辦理,且係屬役男與 用人單位間簽訂契約之僱傭關係),爰公保法第10條第1項 所定「由政府或私立學校負擔自付部分保險費」之規定,

於被保險人係服研發替代役時,應以被保險人第1階段及第 2階段之役期為限。

四、至於被保險人於研發替代役第3階段之留職停薪期間(屬適 用勞基法之勞工),如係受僱於「不得參加公保之用人單 位」,是類人員應依前開勞動部本年5月15日函規定,辦理 參加勞保,並退出公保;設若被保險人係受僱於「應參加 公保之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學校」,則應依公保法第10條 第2項規定,選擇退保或自付全部保險費,繼續加保;一 經選定後,不得變更。其選擇繼續加保者,不得再另參加 勞保;其選擇退出公保者,應依前開勞保相關規定,參加 勞保。

正本:教育部、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

副本: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教保險部、勞動部 2014-06-18

17:3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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