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實施要點修正規定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發揚尊師重道優良傳統,提振教師 專業精神,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表揚對象為現任公私立各級學校(包括獨立進修學校)、幼 兒園、本部輔導之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現職編 制內各類合格專任教學人員、教保員、助理教保員、運動教練、
軍護人員、校長及園長,未曾獲頒本獎項且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三、推薦基準:
(一)基本條件:連續服務教職五年以上,且在現職學校(園)服 務滿一年,品德優良、服務熱心、教學績優,最近五年考
(績)核或評鑑結果,均核定通過、晉級或發給獎金。
(二)積極條件,具有下列具體成效之一者:
1.從事教職盡心盡力,有具體成效,且深受家長、學生及同 事肯定。
2.充分發揮專業精神及教育愛,具有端正教育風氣之特殊事 蹟。
3.在其專業領域有創新、顯著發展或在教育崗位上有特殊貢 獻。
4.對執行教育政策成績卓著。
(三)特殊條件,曾獲下列獎項之一者,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單位)評估後,得優先推薦:
1.本部、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縣市政府)優秀 教育人員、教育文化專業獎章、教學卓越獎、校長領導卓 越獎、推展學校體育績優個人獎、優良特殊教育人員、優 良學生事務及輔導人員、資訊科技融入教學創新應用團隊 等獎項。
2.本部國家講座、全國傑出通識教育教師等獎項。
(四)消極條件,具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得推薦:
1.曾體罰學生。
2.曾參加校內外不當補習。
3.具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
4.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 一。
5.涉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或尚在調查階段。
6.於不適任教學人員、教保員、助理教保員、運動教練、軍 護人員、校長或園長處理程序中。
7.曾受刑事、懲戒處分或最近五年內平時考核申誡以上處分。
8.曾違反學術倫理或尚在調查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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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有其他有違師道之不良情事。
四、推薦及評選作業,分初審及決審二階段辦理:
(一)初審:
1.各機關學校(園)及經許可設立之民間團體組織或基金會,
於每年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前,向所屬各級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單位)提出推薦。
2.各受理推薦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單位)得聘請校長、教師、
家長、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或曾獲頒前點第三款所列 獎項之人員組成評審小組;其組成人數、作業方式、評選 標準,由初審機關定之。評審小組應就推薦資料進行實地 訪查及書面資料評審,實地訪查採不預告、不設限訪談對 象(例如曾任教或現在任教學生、家長、學校(園)有關 人員等)及訪談內容方式,依推薦基準至任教學校(園)
進行了解,評審小組評選時應注意教學及行政併重原則,
並考量各教學領域之衡平性。
3.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單位)於受理推薦後辦理初審,
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依各縣市政府教師員額數比例訂 定如下表所列推薦名額排定推薦優先順序後,報本部辦理 決審:
各級公私立學校
(園)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別
推薦名額
各級公私立學校
(園)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別
推薦名額
新北市 17 花蓮縣 2
臺北市 17 澎湖縣 2
臺中市 14 基隆市 2
臺南市 8 新竹市 2
高雄市 15 嘉義市 2
宜蘭縣 2 金門縣 2
桃園市 12 連江縣 2
新竹縣 3 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 署(包括所屬高級中等
學校、特教學校)
15
苗栗縣 3
彰化縣 6
南投縣 3
本部高等教育司(包 括直轄市立大學、本 部所屬一般大學及空 中大學)
15
2
雲林縣 4
本部技術及職業教育 司(本部所屬技專校 院)
11
嘉義縣 3 本部學生事務及特殊
教育司(軍護人員) 2 屏東縣 4 本部國際及兩岸教育
司(海外臺灣學校及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
臺東縣 2 2
合計172 人
4.國立大學附設小學、幼兒園由各縣市政府遴選推薦。
5.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單位)遴選後,應填具本部規定 之推薦表,並在紀錄欄內敘明遴選經過及結果,於五月三 十一日前將推薦表正本送本部,並將推薦表電子檔及特殊 優良事蹟證明文件電子檔上傳至本部指定網站。完成送件 程序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件或抽換。逾期及資料不 全者,不予受理。無論是否推薦,相關資料不予退還。
(二)決審:
1.由本部敦聘具有社會聲望、公正、專業素養人士或曾獲頒 師鐸獎者組成遴選小組,其成員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總 數三分之一。遴選小組審議推薦案件得參閱有關資料,必 要時得就推薦人選之相關資料及人員進行查核或訪談。
2.辦理決審時,初審機關(單位)應派員;決審委員視需求,
得請初審機關(單位)人員列席說明。
3.本部得委託機關學校或專業機構辦理評選。
4.各委員迴避之義務,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五、師鐸獎之表揚人數,每年以不超過七十二人為原則,各縣市政 府至少應有一人獲選,獲獎者併當年度舉行之資深優良教師表 揚大會接受表揚。
六、師鐸獎由本部主辦,表揚大會由本部辦理為原則,縣市政府亦 得申請辦理。
七、獎勵及表揚:
(一)獲師鐸獎者,於表揚大會中公開表揚,由本部頒贈師鐸獎獎 座一座、獎狀一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之人員並核 予記功一次。
(二)獲師鐸獎者由承辦單位安排出國考察,本部補助每人以新臺 幣十萬元為限。
(三)得獎事蹟編印專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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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單位)推薦而未獲選參加全國表 揚大會者,以部長名義頒給獎狀一幀,由各該機關(單位)
自行表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之人員並核予嘉獎二 次,以資鼓勵。
(五)獲師鐸獎者,得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敦請參與教育經驗分享 及教學理念傳承相關活動。
八、其他:
(一)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單位)就申請遴薦獎勵案件,應從 嚴審核,有不實或舛錯者,應對有關人員按情節從嚴議處;
所遴薦人員於本部核定前,有職務異動或意外事件發生,應 隨時函知本部;發現有不適宜遴薦之情事者,並應報本部廢 止其推薦。
(二)經遴薦獲獎人員,有不實或舛錯者,應撤銷其資格;其獲獎 後有第三點第四款規定之情事者,應廢止其資格。領受之獎 座及獎狀應予追繳。
(三)被推薦人於審查期間,如有請託或至主辦單位訪問情事,應 向遴選小組報告,並得取消其入選資格。
(四)被推薦人相關資料,無論是否入選,不予退還。
(五)本要點所需費用,由本部年度預算支應。
(六)各輪辦之承辦單位及辦理評選之機關(單位),得於不違反 本要點規定下,另定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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