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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附表一修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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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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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四條附表一修正規定

全校生師比值、日間學制生師比值及研究生生師比值之基準 一、專科以上學校各項生師比應達下列基準:

類型 基準 計算方式

全校生師比值 1. 一般大學、科技大學 及 技 術 學 院 應 低 於 27。

2. 專科學校應低於 35。

全校加權學生數(包括進修學 院、專科進修學校學生數)除 以全校專任、兼任師資數總 和。

日間學制生師比 值

應低於 23。 全校日間學制加權學生數除 以全校專任、兼任師資數總 和。

研究生生師比值 應低於 10。 全校日間、進修學制碩士班、

博士班未加權學生數除以全 校專任助理教授級以上師資 數總和。

二、生師比之學生數及師資數列計原則:

(一) 學生數:

1. 以提報時最近一學年度具正式學籍在學學生(不包括休學生、全學年均於國 外之學生)計算。但全學年均於校外或附屬機構實習之學士班學生以加權數 零點八列計、專科班學生以加權數零點五列計。

2. 境外學生數(包括外國學生、僑生、香港澳門地區學生、大陸地區學生)

之計算方式,於全校在學學生數之百分之三以內,不予列計為學生數;超 過全校在學學生數之百分之三者,則予計列。

3. 延畢生指專科班、學士班學生超過各校學則所定修業年限,碩士生自第三 年起,博士生自第四年起,繳納全額學雜費者。

4. 全校生師比、日間學制生師比之學生加權數,依下列規定計算;研究生生 師比之學生數不加權:

學制班別 加權數 延畢生加權數

日間 學制

專科班 1 1

學士班 1 1

碩士班 2 1

博士班 3 1

進修 學制

專科班 0.5 0.5

學士班 0.5 0.5

碩士班 1.6 1

(二) 師資數:

1. 專任師資:

行政院公報 第 025 卷 第 020 期 20190128 教育科技文化篇

(2)

(1) 包括專任教授、專任副教授、專任助理教授、專任講師、依大學聘任專 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規定聘任之專任專業技術人員、本部介派擔任 軍護課程之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講(客)座教授符合專任教授聘用規 定及資格且聘約達一年以上者、依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研究 人員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規定聘任之教學人員、依國立大專校院申請增 聘專任運動教練員額審核原則及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聘任並實際擔任競技專長教學之學校專任運動教練,並已由學校發給聘 書之人員。

(2) 技專校院並得採計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修正生效前,已取得助教證書且繼續任教未中斷之現職人員,或設有護 理科系之技專校院聘任具有護理或助產學士學位及護理或助產師執照 之專任護理實習臨床指導教師,折算為零點五名專任講師,或依專科學 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規定聘任之專任專業技術教師。

2. 兼任師資:

(1) 依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之兼任教師及依大學聘任專業 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聘任之兼任專業技術人員。

(2) 技專校院並得採計依專科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規定聘任之兼 任之專業及技術教師。

(3) 上開人員每週授課達二小時以上者,始得列計為兼任師資。

(4) 四名兼任教師得折算列計一名專任教師,其折算數不得超過實際專任師 資數之三分之一,超過者不予列計。但藝術類(音樂、美術、戲劇、藝 術、舞蹈、電影等領域)與設計類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之兼任師 資,其折算數不得超過其實際專任師資數之二分之一,超過者不計。

3. 各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列計專任師資時,不得重複列計。

4. 跨院、所、系、科合聘之師資,於校內訂有明確之章則與聘任規定,且實 際於合聘院、所、系、科連續三年均有授課事實者(限專業科目),經本部 審查同意得列計為合聘師資,並於合聘系所分別按比例列計為專任師資;

若經審查不同意列計為合聘師資,仍應於主聘系所列計為專任教師。

附註:本表二、(一)1.及 2.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施行。

行政院公報 第 025 卷 第 020 期 20190128 教育科技文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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