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
類 科:地政 科 目:土地登記
考試時間:2小時 座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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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34440 頁次:1-1
一、A土地為甲、乙、丙3人分別共有,3人之應有部分均各為三分之一;而其 中,丙之應有部分經限制登記在案。現甲、乙2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 將A土地全部出售予丁,並訂定買賣契約,而丙並未優先購買;於是,甲、
乙會同丁,依規定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A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試問:
於此情形,登記機關對於該登記申請案件,究應如何處理?請依土地法第 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規定申述之。(25分)
二、土地登記規則第57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登記機 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登記之申請:……三、登記之權利 人 、 義 務 人 或 其 與 申 請 登 記 之 法 律 關 係 有 關 之 權 利 關 係 人 間 有 爭 執。……。」此規定所稱「登記之權利人、義務人或其與申請登記之法律 關係有關之權利關係人間有爭執」之意涵為何?又,假設甲於107年4月1 日以遺囑指定其所有A土地之處分方式,並指定乙為遺囑執行人。108年 10月15日甲死亡後,乙檢具該遺囑及其他登記申請書類文件,向登記機關 申辦A土地之遺囑執行人登記。於登記機關審查期間,甲之繼承人丙,質 疑該遺囑之真正,爰向登記機關提出異議。於此設例情形,登記機關可否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57條第1項第3款規定駁回乙之遺囑執行人登記申請?
以上二問,請綜合闡釋說明之。(25分)
三、土地登記規則第118條規定:「土地總登記後,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地上權 登記時,應提出以行使地上權意思而占有之證明文件及占有土地四鄰證 明或其他足資證明開始占有至申請登記時繼續占有事實之文件。」試問:
此規定所謂之「以行使地上權意思而占有之證明文件」,究竟所指為何?
請列舉3項事例說明之。又,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案件於登記機關審 查中,土地所有權人提出已對申請人之占有向法院提起拆屋還地訴訟之 證明文件,聲明異議時,登記機關應如處理?請申述之。(25分)
四、試問:地籍清理條例第四章「所有權以外土地權利」規定清理之對象(土 地權利)為何?又,依同條例規定,以神祇名義登記之土地,得辦理更名 登記之要件為何?請說明之。(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