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函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2

Share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函"

Copied!
2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1 頁,共 2 頁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函

地址:11561 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

聯絡人:林小姐

聯絡電話:02-27877411 傳真:02-33229527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受文者:中華民國西藥代理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發文字號:FDA藥字第109680268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回收批號清單 (A21020000I109680268800-1.doc)

主旨:有關貴公司回收藥品「沛麗婷膜衣錠10毫克(衛部藥輸字 第027218號)」(批號:1737F270等9批,清單詳如附件)

一案,請依說明段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貴公司109年2月21日109(研)字020018號函及109年2月 25日電子郵件辦理。

二、貴公司說明案內藥品有致癌疑慮,故配合美國原廠啟動回 收。經核,本案回收係屬第二級回收,基於民眾用藥安 全,請貴公司辦理下列事項:

(一)依據「藥物回收處理辦法」之第二級回收相關規定辦理 下列事宜:

1、所附之運銷紀錄僅涵蓋至經銷商,未能追溯至醫療院 所及藥局等,請於文到3日內檢送完整運銷紀錄至本 署。

2、依所擬定之回收計畫書及回收通知函,自接獲通知之 日起24小時內通知相關醫療機構、經銷藥商及藥局配

檔  號:

保存年限:

7

(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2 頁,共 2 頁

合下架回收,並告知相關經銷藥商協助轉知其下游醫 療機構及藥局。

3、於109年3月25日前檢送回收成果報告書(其回收紀錄應 追溯至最下游醫療機構及藥局)至本署及臺北市政府衛 生局,倘無法於期限內完成,請檢附已完成回收通知 之相關證明,申請延長回收期限,惟不得超過109年4 月25日。

(二)旨揭回收批號藥品進行後續處置(包括銷燬),應經臺北 市政府衛生局同意後始得為之。

三、副本抄送地方政府衛生局:

(一)請立即轉知轄內相關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配合下架回 收,相關經銷藥商應協助轉知其下游醫療機構及藥局,

並督導轄內相關機構回收作業之執行,惟相關轉知公文 毋須再副知本署。

(二)俟旨揭批號藥品回收作業完成,將另檢附藥物回收成果 報告書之回收紀錄供參。

四、副本抄送相關公協會,請轉知所屬會員,配合下架回收相 關事宜。

正本:創益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中華民國藥劑生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社團法人臺灣 臨床藥學會、中華民國基層醫療協會、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社團法人 中華民國學名藥協會、中華民國製藥發展協會、中華民國西藥商業同業公會全國 聯合會、中華民國西藥代理商業同業公會、台北市西藥代理商業同業公會、台灣 醫院協會、台灣社區醫院協會、台灣醫學中心協會、台灣私立醫療院所協會、中 華民國區域醫院協會、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地方政府衛生局

24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總說明 總說明 總說明 總說明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 103 年度 年度

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一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福 1 字第 0980136398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8 條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勞動部勞動發創字第 1039800598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中華民國水中運動協會(下稱本會)因辦理推廣各項水中運動活動(競賽)、志工活

取得中華民國之外國法事務律師資格後,須加入在中華民國法律 事務所所在地之律師公會。.

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 www.sfi.org.tw )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www.iiroc.org.tw ).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 www.lia-roc.org.tw)

為協助我國產業拓銷海外市場及增加我國國際專業展能見度,經濟部委託財

4.委員會將於本協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內召開會議,而且除非雙方

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社團法人台灣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