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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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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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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伍章 結論與建議

本研究主要探討休閒與遊憩專業證照制度的建構要素,並確立休閒與遊憩專業證照

檢定科目的範圍與定位。研究範圍為全國休閒與遊憩相關之產官學界,並以產官學界之

機關單位作為研究對象。本研究旨在建立休閒與遊憩專業證照制度的建構要素,包含證

照制度的法源依據、主管機關、分級、更新方式、效用、資格限制等;並探討休閒與遊

憩證照檢定科目的範圍「必考科目、選考科目」及定位「基本能力、進階考試」;此外,

了解產、官、學界對於國內休閒與遊憩專業證照制度建構要素及檢定科目範圍認定的差

異。

本章依據研究目的所擬定之研究工具,進行相關工具的資料收集與訪談研究,最後

根據研究結果以進行討論。本章為清楚呈現研究之結果及發現,具體歸納研究結果並做

成下列結論,並對實際應用及未來研究方向,提出建議。

第一節 結論

本研究以行政院主計處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表中第 N 類「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

業」之 90 中類「休閒服務業」作為調查範圍,針對臺灣地區休閒與遊憩相關產業界、

官方、學術界進行問卷調查。

本結共分為三個結論,分別為一、休閒與遊憩專業證照制度的建構要素包含法源依

據、主管機關、分級、更新方式、效用及資格限制;二、休閒與遊憩專業證照檢定科目

包含休閒與遊憩專業基礎能力、休閒與遊憩環境管理、休閒與遊憩活動執行、休閒遊憩

治療、休閒與遊憩行政管理五大領域;三、產、官、學界對於國內休閒與遊憩專業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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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構要素及檢定科目範圍認定的差異部份。

一、休閒與遊憩專業證照制度的建構要素包含法源依據、主管機關、分級、更新方式、

效用及資格限制。

本研究依據問卷調查結果與訪談結果提出休閒與遊憩證照制度建構要素(圖 5-1):

(一)證照法規

本研究提出休閒與遊憩證照需要立法,且其立法內容需包含主管機關的權責範圍、

執行檢定等受委託單位的條件與限制、證照的分級、證照的更新方式、應試資格認定、

證照的效用、證照的測驗方式。

(二)主管機關

休閒與遊憩證照的主管機關為觀光局,且其權責範圍為證照的推動與評鑑、受委託

單位之評鑑與考核、證照的核發換發與管理,在學術科的測驗工作部份,則列入或是不

列入權責範圍皆可。

(三)證照分級

休閒與遊憩證照需要分級,且分為三級,其分級的標準為相關工作年資、技術能力

要求、持續教育科目、參加研習訓練,在年齡的部份則列入或是不列入分級標準皆可;

在休閒與遊憩證照晉級的部份,晉級標準為學科測驗及格、術科測驗及格、實際操作及

格;在參加研習訓練的部份則列入或是不列入晉級標準皆可。

(四)證照更新

休閒與遊憩證照的期限為三年更新,且證照的研習訓練時數為 20-40 小時。

(3)

(五)證照效用

休閒與遊憩證照的效用為優先獲得就業的機會;在證照推行的困難為未立法保障工

作的權利、證照檢定單位執行力不足,在產業界不認同與開發的證照類別不符社會需求

部份,則列入或不列入證照推行的困難因素皆可。

(六)資格限定

休閒與遊憩證照需要資格限定,而資格限定的標準在學歷與相關科系所的部份,列

入或不列入證照資格限定標準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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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閒與遊憩證照制度建構要素

圖5-1 休閒與遊憩證照制度建構要素

證照法規

1.需要立法 ,立法內容如下列 7 點。

2.主管機關的權責範圍。

3.執行檢定等受委託單位的條件與限制 。 4.證照的分級。

5.證照的更新方式 。 6.應試資格認定。

7.證照的效用。

8.證照的測驗方式 。

主管機關

1.主管機關為觀光局。

2.權責範圍為證照的推動與評鑑、受委託單位之評鑑與 考核、證照的核發換發與管理。

3.在學術科的測驗工作部份,則列入或是不列入權責範 圍皆可。

證照分級

1.需要分級 ,且分為三級 。

2.分級的標準為相關工作年資 、技術能力要求、持續教 育科目、參加研習訓練,在年齡的部份則列入或是不列 入分級標準皆可。

3.在休閒與遊憩證照晉級的部份,晉級標準為學科測驗 及格、術科測驗及格 、實際操作及格,在參加研習訓練 的部份則列入或是不列入晉級標準皆可。

證照更新 1.休閒與遊憩證照的期限為三年更新。

2.證照的研習訓練時數為 20-40 小時。

證照效用

1.休閒與遊憩證照的效用為優先獲得就業的機會。

2.在證照推行的困難為未立法保障工作的權利、證照檢 定單位執行力不足,在產業界不認同與開發的證照類別 不符社會需求部份,則列入或不列入證照推行的困難因 素皆可。

資格限定

1.休閒與遊憩證照需要資格限定 。

2.資格限定的標準在 學歷與相關科系所的部份,列入或 不列入證照資格限定標準皆可 。

(5)

二、休閒與遊憩專業證照檢定科目包含休閒與遊憩專業基礎能力、休閒與遊憩環境管

理、休閒與遊憩活動執行、休閒遊憩治療、休閒與遊憩行政管理五大領域。

本研究依據問卷調查結果與訪談結果提出休閒與遊憩證照檢定科目的範圍與定位

(圖 5-2),並依照檢定科目的定位分為必考科目或是選考科目,及基本能力或是進階考

試。以下分就五大領域分類進行討論:

(一)休閒與遊憩專業基礎能力

在基礎能力部份共有六科列入必考科目,一科列入必考或是選考皆可。在列入必考

科目的部份有心理與行為科目(基本能力)、概論科目(基本能力)、法律科目(基本能

力)、實習科目(基本能力)、資訊科目(基本能力)、語文科目(基本能力);社會科目

(基本能力)則是列入必考或是選考皆可。

(二)休閒與遊憩環境管理

在環境管理部份共有三科列入必考科目。在列入必考科目的部份有環境議題科目

(基本能力)、資源管理科目(基本能力)、解說科目(基本能力)。

(三)休閒與遊憩活動執行

在活動執行部份共有三科列入必考科目。在列入必考科目的部份有活動規劃科目

(基本能力)、活動技能科目(基本能力)、活動安全科目(基本能力)。

(四)休閒遊憩治療

在遊憩治療部份共有二科列入必考科目,二科列入選考科目。在列入必考科目的有

生理科目(基本能力)、健康科目(基本能力);列入選考科目的有特殊議題科目(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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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治療科目(進階能力)。

(五)休閒與遊憩行政管理

在行政管理部份共有三科列入必考科目,一科列入選考科目。在列入必考科目的有

行銷科目(基本能力)、企劃科目(進階能力)、服務科目(基本能力);列入選考科目

的有財務科目(進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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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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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產、官、學界對於國內休閒與遊憩專業證照制度建構要素及檢定科目範圍的認定具

顯著差異的部份如下:

(一)在休閒與遊憩專業證照制度建構要素部份具顯著差異的部份如下:

1.在「主管機關的權責範圍」部份,產官學界皆認為「證照推動與評鑑」須列入主管機

關的權責範圍。

2.在「證照制度應分為幾級」的看法上,產官學界皆認為證照分級應分為「三級」。

3.在「證照制度分級標準」的部份,產官學界對於「年齡」與「相關科系」有顯著差異。

(1)在「年齡」是否列入分級的標準部份,產官學界皆認為不需列入。

(2)在「相關科系」是否列入分級的標準部份,產業界、官方皆認為不須列入,學術

界則認為須列入。

4.在「證照制度分級中晉級標準」的部份,產官學界對於「術科測驗及格」與「實際操

作及格」具有顯著差異。

(1)在「術科測驗及格」是否列入晉級標準的部份,產官學界皆認為需要列入。

(2)在「實際操作及格」是否列入晉級標準的部份,產官學界皆認為需要列入。

5 在「證照效用」的看法部份,產官學界對於「優先獲得就業的機會」與「優先獲得加

薪」具有顯著差異。

(1)在「優先獲得就業的機會」是否列入「證照效用」的部份,產官學界皆認為需要

列入。

(2)在「優先獲得加薪」是否列入「證照效用」的部份,產官學界皆認為不需要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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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證照推行困難」的看法部份,官方、學術界皆認為「開發的證照類別不符社會需

求」不須列入,產業界則認為須列入。

7.在「是否需要資格限制」的看法部份,產官學界皆認為須要資格限制。而在「資格認

定標準」的部份,產官學界對於「學歷」與「相關科系所」具有顯著差異。

(1)在「學歷」是否列入「資格認定標準」的部份,產業界、官方皆認為不須列入,

學界則認為須列入。

(2)在「相關科系所」是否列入「資格認定標準」的部份,產業界、官方皆認為不須

列入,學界則認為須列入。

(二)在休閒與遊憩專業證照制度檢定科目範圍具顯著差異的部份如下:

1.在休閒與遊憩專業基礎課程部份,產、官、學界認為心理與行為科目、哲學科目、論

文發表科目、歷史科目、教育科目、法律科目、實習科目、資訊科目具有顯著差異。

(1)在心理與行為科目部份,官方、學術界皆認為列入必考科目,唯產業界則認為列

入選考科目。

(2)在哲學科目部份,產業界、學術界皆認為列入選考科目,唯官方則認為列入必考

科目或選考科目。

(3)在論文發表科目部份,產官學界皆認為不列入。

(4)在歷史科目部份,產官學界皆認為不列入。

(5)在教育科目部份,產業界與學術界皆認為應不列入,唯官方認為應列入。

(6)在法律科目部份,產官學界皆認為應列入;在列入必考或選考的部份,官方、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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術界皆認為列入必考科目,唯產業界則認為列入必考科目或選考科目;在列入基

本能力或是進階考試的部份,官方、學術界皆認為應列入基本能力,唯產業界則

認為應列入進階考試。

(7)在實習科目部份,產業界、官方皆認為應列入,唯學術界則認為不需列入。

(8)在資訊科目部份,產業界、官方皆認為應列入,唯學術界則認為不需列入。

2.在休閒與遊憩環境管理類的部份,產、官、學界認為環境議題科目、解說科目具有顯

著差異。

(1)在環境議題科目部份,產業界、官方皆認為應列入必考科目,學術界則認為列入

選考科目。

(2)在解說科目部份,產官學界皆認為應列入;在列入必考或選考的部份,產業界、

官方皆認為應列入必考科目,學術界則認為列入選考科目。

3.在休閒與遊憩休閒治療類的部份,產業界、學術界皆認為治療科目應列入選考科目,

官方則認為列入必考科目。

4.在休閒與遊憩行政管理類的部份,產、官、學界認為財務科目、組織科目、服務科目

具有顯著差異。

(1)在財務科目部份,產業界、學術界皆認為應列入選考科目,官方則認為列入必考

科目。

(2)在組織科目部份,官方、學術界皆認為不列入,產業界則認為列入。

(3)在服務科目部份,產業界、官方皆認為應列入,學術界則認為不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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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建議

本節根據研究結論提出針對休閒與遊憩證照制度建構要素及證照檢定科目的範圍

與定位兩部分提出建議,以供相關產官學界參考。

一、休閒與遊憩證照制度建構要素

(一)在證照法規立法部份,由於休閒運動指導員授證辦法遲未立法,加上諸多休閒遊

憩領域的相關證照制度尚未建立,致使相關領域專業人員素質無法規範,造成遊憩品質

堪慮甚至危害遊客的生命與財產安全。因此,本研究依據研究結果,建議儘速針對不同

休閒活動制訂適用於相關從業人員的證照制度,並且廣納產業界、官方學術界的意見進

行法規的研議,以提昇遊憩品質。

(二)在證照主管機關部份,依據研究結果顯示產官學界皆期望主管機關為交通部觀光

局,但是在文獻探討的部份指出國內現有與休閒與遊憩相關的運動證照主管機關皆隸屬

於行政院體委會管轄,在層級上觀光局也不及體委會。因此,本研究建議體委會可以針

對休閒領域進行評估,並研議產官學界的意見,以制訂相關證照法規。

(三)本研究建議在分級的標準上,可以增列持續教育課程,透過相關課程的修習使相

關從業人員獲得更多的裝備,讓證照制度更能充份達到專業的提昇與品質的保證。

(四)在證照更新部份,本研究指出證照更新的期限為三年,而目前已正式實施之運動

相關證照制度(登山嚮導員授證辦法、運動傷害防護員授證辦法)皆為四年,建議應縮

短證照更新期限以加強證照換照的審核過程,並透過研習訓練的方式作為換照的標準。

(五)在證照效用部份,本研究結果指出在就業機會部份應列入法規,使證照檢定成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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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業人員的必備要件,並且將證照效用法制化,使證照效用獲得法律保障,進而達成刺

激相關人員考取證照的目的。

(六)在證照資格限制部份,本研究指出證照制度的資格限制為「相關工作年資」,而

「學歷與相關科系所」部份由於抽樣結果的次數比例相近,因此本研究建議需要更多的

討論,以制訂較完善之休閒與遊憩證照制度。

二、休閒與遊憩證照制度檢定科目

(一)本研究結果可提供休閒與遊憩專業證照檢定時科目擇取的重要參考,建議之範圍

包含休閒與遊憩專業基礎能力、休閒與遊憩環境管理、休閒與遊憩活動執行、休閒遊憩

治療、休閒與遊憩行政管理五大領域;在定位上則分為必考科目、選考科目、基本能力、

進階能力。

(二)本研究建議證照檢定科目需定期評估檢驗證照制度檢定科目的範圍與定位,以符

實際需求,並配合相關學術研究以調查證照制度的實行績效。

(三)本研究建議應針對證照檢定科目進行相關研究,以擘畫休閒與遊憩領域的專業標

準與理論內涵,並建立職業訓練合作機制,透過產學交流結合實務與理論。

三、後續研究

由於本研究旨在探討休閒與遊憩專業證照制度,而目前並無休閒與遊憩證照制度的

推行,致使產官學界在接受問卷及訪談調查時多屬主觀式回答。期日後相關證照制度建

立時,針對證照推行現況進行研究與評估,並劃分不同休閒專業領域,針對專業之要求

設計課程的範圍,以完整呈現證照制度的效能與可行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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