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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處理之環評影響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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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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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處理之環評影響評估

授課老師:劉怡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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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條

     為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

,藉以達成環境保護之目的,特制定本法。本 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  二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 護署;在直轄巿為直轄巿政府;在縣(巿)為 縣(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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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  四  條

     本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開發行為:指依第五條規定之行為。其 範圍包括該行為之規劃、進行及完成後之使用。

    二、環境影響評估:指開發行為或政府政策 對環境包括生活環境、自然環境、社會環境及經 濟、文化、生態等可能影響之程度及範圍,事前 以科學、客觀、綜合之調查、預測、分析及評定

,提出環境管理計畫,並公開說明及審查。環境 影響評估工作包括第一階段、第二階段環境影響 評估及審查、追蹤考核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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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  五  條

     下列開發行為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者,

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一、工廠之設立及工業區之開發。

    二、道路、鐵路、大眾捷運系統、港灣及 機場之開發。

    三、土石採取及探礦、採礦。

    四、蓄水、供水、防洪排水工程之開發。

    五、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

    六、遊樂、風景區、高爾夫球場及運動場 地之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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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法

七、文教、醫療建設之開發。

八、新市區建設及高樓建築或舊市區更新。

    九、環境保護工程之興建。

    十、核能及其他能源之開發及放射性核廢料 儲存或處理場所之興建。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前項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其認定 標準、細目及環境影響

評估作業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於 本法公布施行後一年內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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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 二 章 評估、審查及監督 第  六  條

     開發行為依前條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 評估者,開發單位於規劃時,應依環境 影響評估作業準則,實施第一階段環境 影響評估,並作成環境影響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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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法

前項環境影響說明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開發單位之名稱及其營業所或事務所。

    二、負責人之姓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

    三、環境影響說明書綜合評估者及影響項目撰寫 者之簽名。

    四、開發行為之名稱及開發場所。

    五、開發行為之目的及其內容。

    六、開發行為可能影響範圍之各種相關計畫及環 境現況。

    七、預測開發行為可能引起之環境影響。

    八、環境保護對策、替代方案。

    九、執行環境保護工作所需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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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  七  條

     開發單位申請許可開發行為時,應檢具環 境影響說明書,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並 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主管機關審查。

    主管機關應於收到前項環境影響說明書後 五十日內,作成審查結論公告之,並通知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及開發單位。但情形特殊者,其 審查期限之延長以五十日為限。

    前項審查結論主管機關認不須進行第二階 段環境影響評估並經許可者,開發單位應舉行 公開之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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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  八  條

     前條審查結論認為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

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者,開發單 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將環境影響說明書分送有關機關。

    二、將環境影響說明書於開發場所附近適 當地點陳列或揭示,其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三、於新聞紙刊載開發單位之名稱、開發 場所、審查結論及環境影響說明書陳列或揭示 地點。

    開發單位應於前項陳列或揭示期滿後,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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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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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  九  條

     前條 ( 第二階段環評公開說明會 ) 有 關機關或當地居民對於開發單位之說明 有意見者,應於公開說明會後十五日內 以書面向開發單位提出,並副知主管機 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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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  十  條

     主管機關應於公開說明會後邀集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相關機關、團體、學者、專家及居民 代表界定評估範疇。

    前項範疇界定之事項如下:

    一、確認可行之替代方案。

    二、確認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之項目;決 定調查、預測、分析及評定之方法。

    三、其他有關執行環境影響評估作業之事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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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 十一 條

     開發單位應參酌主管機關、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有關機關、學者、專家、團 體及當地居民所提意見,編製環境影響 評估報告書(以下簡稱評估書)初稿,

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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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 十一 條

         前項評估書初稿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開發單位之名稱及其營業所或事務所。

    二、負責人之姓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 號。

    三、評估書綜合評估者及影響項目撰寫者之簽 名。

    四、開發行為之名稱及開發場所。

    五、開發行為之目的及其內容。

    六、環境現況、開發行為可能影響之主要及次 要範圍及各種相關計畫。

    七、環境影響預測、分析及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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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法

( 第 十一 條 )

         八、減輕或避免不利環境影響之對策。

    九、替代方案。

    十、綜合環境管理計畫。

    十一、對有關機關意見之處理情形。

    十二、對當地居民意見之處理情形。

    十三、結論及建議。

    十四、執行環境保護工作所需經費。

    十五、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不良影 響對策摘要表。

    十六、參考文獻。

(21)

資料來源: http://www.epa.gov.tw/b/b0100.asp?Ct_Code=03X0000114X000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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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 目及範圍認定標準( 95.02.2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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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

第二十八條

     環境保護工程之興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一、水肥處理廠興建或擴建工程,符合下列 規定之一者:

      (一)位於國家公園。

      (二)位於野生動物保護區或野生動物重 要棲息環境。

      (三)位於海埔地。

      (四)位於山坡地,申請開發面積一公頃 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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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

  第二十八條

二、污水下水道系統之污水處理廠興 建或擴建工程符合前款第二目、第三目 或第四目規定,或污水處理廠之目標年 服務人口在二十五萬人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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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

     三、一般廢棄物或一般事業廢棄物處理場或堆 肥場興建或擴建工程,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或第三目規定。

      (二)位於山坡地,申請開發面積二公頃以上 者;其在自來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內,申請開發面 積一公頃以上者。

      (三)申請開發面積五公頃以上者。

      (四)位於工業區,平均每日處理廢棄物量一 百公噸以上者。

      (五)位於都市土地(不含工業區),平均每 日處理廢棄物量五十公噸以上者。

      (六)位於非都市土地(不含工業區),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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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

  四、一般廢棄物或一般事業廢棄物掩埋場興建或 擴建工程。

    五、一般廢棄物或一般事業廢棄物焚化(資源回 收)廠興建或擴增處理量者。

    六、廢棄物轉運站興建或擴建工程,符合下列規 定之一者:

      (一)第一款第一目或第二目或第四目規定。

      (二)平均每日轉運廢棄物量一百公噸以上者。

    七、以焚化或掩埋方式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之中 間處理或最終處置設施(不含移動性中間處理或最終 處置設施)興建或擴增處理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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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

    八、以焚化或掩埋以外方式處理有害事業廢 棄物之中間處理或最終處置設施(不含移動性中 間處理或最終處置設施)興建或擴建工程,符合 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第一款第一目或第二目規定。

      (二)位於自來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

      (三)申請開發面積一公頃以上者。

      (四)符合第三款第四目、第五目或第六 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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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

      九、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含棄土場、

棄土區)或營建混合物資源分類處理場,符合 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第一款第一目或第二目規定。

      (二)位於山坡地,其面積五公頃以上

,或堆積土石方十萬立方公尺以上者;其在自 來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內,其面積二.五公 頃以上,或堆積土石方五萬立方公尺以上者。

      (三)申請開發面積十公頃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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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六 款,屬緊急性處理,經主管機關及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得免實施環境影 響評估。

    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款,如經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公告為廢棄物再利 用且應申請工廠設立登記者,依第三條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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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

第三十四條

     開發行為如屬災害復舊之緊急性工程

,得免依本標準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於 工程進行前應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主 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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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評資訊公開

• (96.1.14 新聞稿 )

• 以往開發單位只須提供經環評審查通過之書件定 稿電子檔。

• 環保署現正修正相關規範,要求開發單位在提出 環境影響評估書件送審同時,亦須提供電子檔案

,相關書件電子檔將公開於網路,供社會各界閱 覽,增加民眾參與機會。

• 同時,針對「環境影響評估書件查詢系統」( h ttp://ivy3.epa.gov.tw/eiadoc/eiaweb/index.

htm )進行改版,審查中的案件均可於網路瀏覽 或下載,可有效擴大民眾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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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環境影響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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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政策環評」?

為何要進行「政策環評」?

與一般開發行為環評案件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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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環評

• 法令依據

– 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第 7 條規定,「政策 研提機關作成之評估說明書,應徵詢中央主管機關意 見,並得徵詢相關機關或團體意見,予以參酌修

正。」

• 審查程序

– 公聽會:視議題本質邀集有關機關、團體(包括環保 團體)、業界或民意代表等召開公聽會,徵詢各界意 見。

– 初審會:由環評委員及相關機關組成專案小組召開初 審會,提出建議意見。

– 環評委員大會:初審意見提報至環評委員大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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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環評

• 政策環評與一般開發行為環評案件之差

– 二者最大的不同點

• 開發行為環評:具有否決機制。

• 政策環評案:僅得依環境保護專業立場提供相關 意見給政策研提機關進行決策時之參考,不具有 否決權。

– 政策環評基於政府權責分工 ( 即環保署負責 提供環境開發建議、交通部負責交通建設與 開發 ) ,政策成敗應由政策研提機關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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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環評範例—蘇花高速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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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道東部公路蘇澳花蓮段計畫道路挖區位分布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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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音海岸野生動 物重要棲息環境

國道東部公路蘇澳花蓮段計畫道路挖區位分布示意圖 -1

資料來源:國道東部公路蘇澳花蓮段環境影響差異分析暨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 討報告,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 96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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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道東部公路蘇澳花蓮段計畫道路挖區位分布示意圖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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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環評範例—蘇花高速公路

• 蘇花高路線經過那些地方?

– 蘇花高北接北宜高蘇澳端,往南略沿北迴鐵 路西側以連續隧道穿越中央山脈東麓,經東 澳、南澳、和平,於崇德出隧道段後由台 9 省道與縣道 193 間繼續南行,經秀林、新城

,於北埔地區跨越台 9 省道後經佳山基地東 側及花蓮市區西側到吉安鄉止,全長約 86 公里均為雙向四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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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環評範例—蘇花高速公路

• 長期以來,各界對於蘇花高是否興建多所關切

– 花東地區居民和民意代表企盼政府儘速興建蘇花高

– 環保人士、團體基於環境保育與地質安全等考量,

希望政府對於蘇花高興建案再審慎評估。

• 行政院曾於 94 年 12 月 26 日指示,國道東部 公路蘇澳花蓮段工程建設,應俟臺北至東部之 交通政策環評陳報行政院核定後,再據以決定 是否恢復動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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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環評範例—蘇花高速公路

• 蘇花高路線經過那些環境敏感區

【以隧道通過】

– 碧侯及和中水質水量保護區

– 觀音海岸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 – 太魯閣國家公園

【以隧道或高架橋通過】

– 蘇花海岸一般保護區 – 保安林地

– 國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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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環評範例—蘇花高速公路

• 環保團體的質疑

– 台灣第一條穿越東部高山峻嶺的高速公路。

– 沿線 11 座隧道、 40 公里的開挖及 35 公里 的橋樑興建工程,水土保持嚴重受到破壞。

– 調查發現蘇花高公速路沿線擁有豐富的珍貴 稀有保育類動物,生態將遭受到嚴重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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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環評範例—蘇花高速公路

• 開發單位—國公局的保證

– 國內工程界稱為我國「第三代高速公路」 。

– 掌握沿線路段地質,順應地形以減少改變地貌,配 合生態綠化植栽原則,引進新材料、新技術,保證 沿線的環保、生態、保育傷害降至最低。

– 興建工程的困難度不比北宜高速公路低,唯一較困 難的隧道開挖部分,計畫將在洞口先設置以混凝土 做成長達 10 ~20 公里長的假隧道,以減低蘇花高速 公路隧道洞口直接開挖,所造成的水土保持破壞。

– 以國內高速公路首見的「預鑄式橋墩」工法設計,

堆積木造橋,以預鑄的橋墩一節節堆疊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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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環評範例—蘇花高速公路

• 開發單位—國公局的保證

– 採用的生態保育設計係依據路權周邊生態資 源,營造多樣性生態棲地,成為我國第一條 注重生態保育的高速公路,包括:

– 生態綠化、生態池、生物廊道、蝴蝶生態區

、老樹保護。

– 表土保存、多孔隙之護岸與護坡工程、透明 隔音牆防止遭飛鳥撞擊之防撞貼紙、路堤段 防止飛鳥遭車輛撞擊之複層植栽設計、透水 舖面及近自然工法之排水設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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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環評範例—蘇花高速公路

• 審查過程

– 交通部於 95 年 10 月 25 日函送「臺北與東 部地區間運輸系統發展政策評估說明書」至 環保署審查。

– 環保署於 11 月 21 日邀請工商團體、環保團 體、民意代表及相關機關召開東部交通政策 環評公聽會。

– 11 月 28 日召開專案小組初審會。

– 12 月 22 日環評委員大會針對初審意見進行 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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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環評範例—蘇花高速公路

• 環評委員大會提出以下 6 項意見:

1. 政府對於東部地區產業發展與交通運輸政策,

應以保護環境與生態為優先考量。

2. 東部民眾對於台北與東部間交通改善需求應予 以重視。惟依交通部評估結果,部分方案對於 自然生態系統、自然資源利用及環境涵容能力 等有顯著負面影響,建議決策應再審慎考量。

3. 各項交通改善或建設應考量生態工程或採最佳 可行技術進行,並應針對開發個案事前公布施 工方法及環境保護對策,以受全民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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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環評範例—蘇花高速公路

• 環評委員大會提出 6 項意見:

4. 應持續調查分析北宜高速公路通車後對地方社會

、經濟與環境所造成之衝擊,以作為台北與東部 地區間運輸系統發展政策分析參考。

5. 東部地區有廣大原住民族,未來選定各種交通建 設方案時,應審慎考量對原住民族文化、生活、

就業等相關衝擊。

6. 決策過程應確實做到資訊公開、充分之公共參與 及決策透明。另請交通部補充各方案間相互替代 性之分析、評估各方案有無可能造成環境不可回 復之風險,及說明人口成長之計算基礎及其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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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環評範例—蘇花高速公路

• 環評委員另提出之意見

– 請交通部補充各方案間相互替代性之分析

、評估各方案有無可能造成環境不可回復 之風險,及說明人口成長之計算基礎及其 合理性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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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環評範例—蘇花高速公路

• 政策環評定案後,由交通部將環保署補充的意見 納入,會同公聽會及初審等政策評估報告書,呈 報行政院核定,由行政院就交通部所提出三大方 案,擇一作為東部交通發展的方案,包括:

– 維持現況

– 提升鐵公路運輸效能 – 新建公路等政策方向

• 政策環評定案後,凡符合一般開發案應辦理環境 影響評估之案件,仍需依環評相關規定進入審查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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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發展

• 環保署於 96 年 1 月 18 日召開「國道東 部公路蘇澳花蓮段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 告暨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 告」專案小組審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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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18 會議結論

• 結論為要求開發單位於 96 年 4 月 30 日前補正資料 後再審,補正事項包括:

– 本案行經多處環境敏感或地質脆弱區域,經過多年時空環 境變遷,是否有抵觸現有相關法令規定或限制、應就沿線 之文化遺址進行詳細調查分析、本案工程絕大部分為隧道 橋樑,其環境影響應有詳細評估等。

• 會中有環評委員就本案適法性(如:本案變更是否 達到應重辦環評之標準、能否依行政程序法撤銷原 8 9 年通過之審查結論等)提出疑問,環保署允諾將針 對委員所提問題,責成環保署法規單位進行研究。

• 本案俟交通部國工局補正資料後,將再召開會議進 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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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評案件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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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技術顧問機構評鑑

• 環保署自 86 年度起逐年辦理環境影響評 估技術顧問機構評鑑工作。

• 目的:為提昇環境影響評估技術顧問機 構作業水準,縮短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時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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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技術顧問機構評鑑

• 評鑑指標:依各顧問機構提供之基本資料,共 8 項指標項目如下:

– 部門年資指標 – 人力素質指標 – 業績指標

– 業務能量指標 – 工作負荷指標 – 送審退件指標 – 技術研發

– 引進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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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技術顧問機構評鑑

• 評鑑委員就評估技術能力、環評書件品 質、軟硬體設施及部門專業素養等進行 審查,然後依上開評鑑結果分列等級。

• 95 年度評鑑結果:參加評鑑之 38 家技術 顧問機構均為合格

– 評為 A 級者有 7 家 – 準 A 級者 4 家

– B 級者 13 家 – C 級者 14 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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