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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 書函
地址: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2號 傳真:02-82366565
承辦人:劉佳瑋 電話:02-82366533
E-Mail:[email protected]
受文者: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發文字號:部銓二字第1043971188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貴部薦任第九職等科長代理職務列等為薦任第八職等 至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秘書請假期間所 遺業務,其代理期間之專業加給應如何支給疑義一案,復 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民國104年3月12日台內人字第1040408675號書函。
二、查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以下簡稱加給辦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各機關現職人員經權責機關依法令規定核派代 理職務連續10個工作日以上者,其加給之給與,在不重領
、不兼領原則下,自實際代理之日起,依代理職務之職等 支給;如所代理之職務列等列為跨等者,依所定最低職等 支給。但代理人銓敘審定之職等已超過被代理之職務最低 職等者,在職務列等範圍內,依代理人銓敘審定職等支給
;超過被代理之職務最高職等者,依所定最高職等支給。
」次查本部99年1月25日部銓二字第0993160326號書函略以
,支領代理職務加給之前提,須經權責機關依法令規定核 派代理職務,爰倘係屬違法之代理,縱有代理之事實,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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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O1040005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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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80600_給與科■■■■■■■104/06/24 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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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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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支領加給之情事。
三、旨揭所詢疑義,經考量不同官等職務之職責程度尚有不同
,貴部薦任第九職等科長代理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秘書請假期間所遺業務,依前開加給辦法第12條規定,如 經機關依法令規定核派代理職務達連續10個工作日以上,
在不重領、不兼領之原則下,代理人之專業加給得按簡任 第十職等支給。至於職務加給部分,該簡任秘書職務如因 職責繁重,前經機關首長核准比照主管職務支給職務加給 有案,為期公平合理,代理該秘書請假期間之職務者,如 係依規定代理,自得由機關首長衡酌其職責程度,決定是 否比照主管職務核給職務加給;如經核准支給,在不重領
、不兼領之原則下,得依簡任第十職等支給職務加給,附 予敘明。
四、另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職務出缺時,代理該出缺職務者,其代理期間專業或職務 加給應如何支給,基於類此職務之列等得歸列為薦任或簡 任職務(按:以貴部為例,秘書8人至12人中,僅6人之職 務得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 職等,其餘秘書之職務列等仍為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並由機關首長依其職權決定以何官等職務辦理派代,爰 於該列為薦任或簡任之職務出缺期間,得由機關首長自行 衡酌該職務之職責程度,依加給辦法第12條規定,於合法 代理之前提下,決定代理人究應核給薦任或簡任職務之專 業或職務加給。
五、本部99年1月18日部銓二字第0993144098號書函釋規定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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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開規定意旨不合,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正本:內政部
副本: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2015-06-24
12: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