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 號:
保存年限:
裝
訂
線
第1頁, 共2頁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 函
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大安路二段132巷35弄1 號
聯絡人:李唯果
電話:(02)23257399 #55327 電子郵件:weiguo.li@epa.gov.tw
受文者:中華民國西藥代理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發文字號:環化評字第107001328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請轉知所屬會員,依輸入規定代號801第五項及837第六項 規定進口之貨品,須向本局提出通關簽審申請作業,請查 照。
說明:
一、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於106年5月8日公告修正輸入規定代號8 01第五項規定並自106年8月15日起施行。前述輸入規定代 號801內容:「(一)進口農藥,應依405規定辦理。(二
)進口動物用藥品,應依406規定辦理。(三)進口環境 衛生用藥品,應依552規定辦理。(四)進口毒性化學物質
,應依553規定辦理。(五)進口非屬上述項目者,應檢 具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核發之證明文件 辦理通關放行。」
二、該局復於106年11月17日公告,自106年12月1日起CCC 380 8.92.20.90-4「其他殺菌劑成品」1項貨品號列之輸入規 定代號修正為「837」,並列入「海關協助查核輸入貨品表
」。前述輸入規定代號837第六項內容:「(一)進口農 藥,應依405規定辦理。(二)進口動物用藥品,應依406
9
24
第2頁, 共2頁 裝
訂
線
規定辦理。(三)進口環境衛生用藥品,應依552規定辦理
。(四)進口毒性化學物質,應依553規定辦理。(五)
進口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應依404規定辦理。(六)進口非 屬上述項目者應檢具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 局核發之證明文件辦理。」
三、上述輸入規定代號801第五項及837第六項相關規定及應檢 具申請證明文件請至「化學貨品跨境管理系統平臺」(htt ps://flora2.epa.gov.tw/ToxicC/LICENSING/Index.aspx ) ,或至本局網站(https://www.tcsb.gov.tw/mp-1.htm l)點選連結;相關問題請洽諮詢服務專線(02)2314-2000 分機220 或電子郵件諮詢服務CMCC@eri.com.tw。
正本:中華民國全國總工會、商會 副本: 2018-10-02
08:5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