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學年度指定科目考試試題
公民與社會考科
-作答注意事項-
考試時間:80 分鐘 作答方式:
˙選擇題用 2B 鉛筆在「答案卡」上作答;更正時,
應以橡皮擦擦拭,切勿使用修正液(帶)。
˙未依規定畫記答案卡,致機器掃描無法辨識答案者,
其後果由考生自行承擔。
一 、 單 選 題 ( 占 8 0 分 )
說明:第1題至第40題,每題有4個選項,其中只有一個是正確或最適當的選項,請畫記在 答案卡之「選擇題答案區」。各題答對者,得2分;答錯、未作答或畫記多於一個選 項者,該題以零分計算。
1. 甲 電 子 報 標 題:「 極 端 恐 怖 組 織 伊 斯 蘭 國 ISIS搶 擄 婦 女 當 性 奴 」,乙 電 子 報 標 題:「 美 國 與 以 色 列 是 恐 怖 組 織,ISIS是 否 為 恐 怖 組 織 目 前 還 不 確 定 」。從 甲、乙 兩 家 電 子 報 對 於 「 事 實 」 詮 釋 的 差 異 ,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最 為 正 確 ?
(A)新 聞 報 導 可 能 會 受 到 政 治 權 力 影 響 , 但 與 各 報 立 場 無 關 (B)反 應 新 聞 資 訊 幕 後 蒐 集 、 生 產 與 製 作 標 準 化 流 程 的 差 異 (C)不 同 的 報 導 風 格 與 公 民 記 者 興 起 、 媒 體 近 用 權 落 實 有 關 (D)報 社 是 資 訊 生 產 者 , 對 於 事 實 有 不 同 的 評 論 與 詮 釋 角 度
2. 表 一 為 某 國 甲、乙、丙、丁 四 人 的 文 化 活 動 與 生 活 概 況,分 別 顯 示 他 們 的 職 業、薪 資、學 歷、休 閒 運 動、興 趣 與 居 住 狀 況,其 生 活 與 活 動 也 因 為 文 化 與 經 濟 資 本 的 特 殊 組 合 , 而 形 成 不 同 層 級 的 文 化 位 階 。 根 據 此 表 ,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較 為 正 確 ?
表 一
甲
中 小 企 業 主 ( 高 中 學 歷 ) 打 籃 球 聽 流 行 歌 曲 月 薪 30萬 住 電 梯 大 廈
乙
大 型 企 業 執 行 長 ( 碩 士 學 歷 ) 打 高 爾 夫 球 觀 賞 歌 劇 月 薪 50萬 住 景 觀 豪 宅
丙
工 廠 工 人 ( 國 中 學 歷 ) 打 撞 球 聽 流 行 歌 曲 月 薪 5萬 租 公 寓
丁
法 官 ( 博 士 學 歷 ) 打 網 球 聽 古 典 音 樂 月 薪 15萬 住 公 寓 (A)丙 的 經 濟 資 本 較 乙 低 , 丙 參 與 的 運 動 類 型 與 其 文 化 資 本 和 社 會 階 層 有 關 (B)丁 的 經 濟 資 本 較 甲 高 , 丁 的 休 閒 都 屬 精 緻 文 化 風 格 , 是 後 天 學 習 的 結 果 (C)甲 的 文 化 資 本 較 丙 低 , 甲 的 音 樂 品 味 所 展 現 是 屬 於 一 般 群 眾 的 流 行 文 化 (D)乙 的 文 化 資 本 較 丁 高 , 乙 的 住 家 風 格 彰 顯 的 是 其 擁 有 的 收 入 和 資 源 較 高
3. 繼 國 語 與 英 語 配 音 後,霹 靂 布 袋 戲 近 年 與 日 本 動 漫 腳 本 大 師 合 作,傳 為 佳 話,讓 更 多 文 化 地 區 的 人 認 識 布 袋 戲 。 下 列 何 種 概 念 與 敘 述 最 能 傳 達 這 段 佳 話 ?
(A)在 地 傳 統 文 化 積 極 與 他 國 公 民 合 作 , 是 一 種 「 全 球 公 民 」 實 踐 行 動 的 展 現 (B)在 地 傳 統 文 化 因 全 球 化 帶 來 跨 國 交 流 合 作 , 是 文 化 面 向 的 「 全 球 化 」 表 現 (C)在 地 傳 統 文 化 將 日 本 文 化 融 入 的 跨 國 合 作 , 是 一 種 「 另 類 全 球 化 」 的 展 現 (D)在 地 文 化 反 對 全 球 化 浪 潮 壓 迫 並 與 新 文 化 合 作 , 故 是 「 反 全 球 化 」 的 表 現 4. 政 府 推 動 家 庭 照 顧 責 任 公 共 化,以 減 輕 家 庭 負 擔。對 於 國 家 與 家 庭 在 照 顧 子 女、老
人 、 患 病 家 屬 與 失 能 父 母 等 事 務 上 之 角 色 ,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 (A)家 庭 照 顧 屬 於 家 務 勞 動 , 國 家 不 應 政 策 干 預 與 介 入
(B)家 庭 照 顧 屬 於 公 共 事 務 , 家 庭 的 自 願 勞 動 應 被 排 除
(C)家 庭 照 顧 兼 具 私 人 與 公 共 事 務 性 質 , 家 庭 成 員 不 應 無 酬 共 同 參 與 (D)家 庭 照 顧 兼 具 私 人 與 公 共 事 務 性 質 , 國 家 應 協 助 家 庭 發 揮 其 功 能
5. 表 二 為 某 國 家 庭 暴 力 被 害 人 性 別 與 案 件 類 型 統 計。根 據 此 表,下 列 有 關 該 國 家 庭 暴 力 的 描 述 何 者 正 確 ?
表 二 ( 單 位 : 受 害 人 次 )
年 婚 姻 /離 婚 /同 居 關 係 暴 力 受 虐 兒 少 保 護 老 人 受 虐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2010 5,287 49,163 10,679 10,234 1,215 1,868 2011 5,672 43,562 11,763 11,889 1,096 1,766 2012 6,512 43,492 13,877 13,605 1,169 1,871 2013 5,824 43,112 16,540 17,653 1,171 1,889 2014 6,009 42,903 9,835 8,648 1,049 1,758 (A)這 五 年 家 庭 暴 力 被 害 人 數 逐 年 遞 增 , 主 要 是 肇 因 於 法 不 入 家 門 , 家 庭 功 能 逐 漸
喪 失 的 緣 故
(B)隨 受 害 者 保 護 意 識 抬 頭,受 虐 老 人 可 撥 打 專 線 求 助,無 須 公 權 力 介 入,所 以 人 數 逐 年 遞 增
(C)在「 不 打 不 成 器 」與「 重 男 輕 女 」兩 種 觀 念 的 雙 重 影 響 下,導 致 女 童 受 虐 事 件 遠 多 於 男 童
(D)「 婚 姻 /離 婚 /同 居 關 係 暴 力 」事 件 中 女 性 受 害 者 遠 多 於 男 性,反 映 出 性 別 間 的 權 力 不 平 等 關 係
6. 表 三 是 某 國 登 記 為 志 工 者 與 未 登 記 為 志 工 者 的 社 區 組 織 活 動 參 與 狀 況 :
表 三 ( 單 位 : %)
參 與 社 區 組 織 活 動 登 記 為 志 工 者 未 登 記 為 志 工 者 全 體
從 未 參 加 43.6 56.9 56.3
很 少 參 加 18.3 17.9 17.9
有 時 參 加 21.9 17.3 17.5
經 常 參 加 13.5 4.7 5.2
無 意 見 2.7 3.2 3.1
根 據 此 表 , 下 列 有 關 該 國 人 們 參 與 社 區 組 織 活 動 的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 (A)未 登 記 為 志 工 者 在 參 與 社 區 組 織 活 動 的 程 度 上 明 顯 普 遍 低 於 全 體 人 們 (B)登 記 為 志 工 者 參 與 社 區 組 織 活 動 程 度 , 明 顯 高 於 未 登 記 者 與 全 體 人 們 (C)登 記 或 未 登 記 為 志 工 者 的 表 現 一 樣 , 超 過 半 數 從 沒 參 與 社 區 組 織 活 動 (D)不 論 登 記 或 未 登 記 為 志 工 者 , 參 與 社 區 組 織 活 動 的 程 度 有 降 低 的 狀 況
7. 根 據 我 國 憲 法 增 修 條 文 第 四 條 的 規 定,每 縣 市 至 少 應 產 生 一 位 立 法 委 員。就 民 主 與 選 舉 而 言 , 下 列 何 者 是 此 項 規 定 最 能 發 揮 的 功 能 ?
(A)保 障 人 口 數 少 的 小 縣 能 有 國 會 代 表 (B)提 高 偏 鄉 離 島 的 投 票 率 並 減 少 廢 票 (C)提 升 區 域 立 委 當 選 人 的 民 意 正 當 性 (D)解 決 區 域 選 舉 「 票 票 不 等 值 」 問 題 8. 政治意識型態是特定的一套價值、信念與價值觀,各種意識型態間 不僅 存在著相互競
爭 , 也 會隨 時 間相 互 學習 與 融 合。 以 下關 於 意識 型 態 的比 較 與敘 述 何者 正 確 ? (A)宗 教 基 本 教 義 派 專 指 伊 斯 蘭 世 界 的 基 本 教 義 主 張
(B)社 會 主 義 與 共 產 主 義 皆 強 調 公 民 平 等 權 的 重 要 性 (C)第 三 條 路 乃 是 調 和 社 會 主 義 與 無 政 府 主 義 的 思 潮 (D)法 西 斯 主 義 是 二 次 戰 後 已 不 存 在 的 特 定 時 空 產 物
9. 「 議 題 設 定 」是 指 媒 體 透 過 報 導 的 角 度 與 內 容,強 調 關 注 某 個 議 題;其 作 用 不 是 告 訴 我 們 怎 麼 想 , 而 是 要 我 們 想 什 麼 。 下 列 何 者 最 符 合 「 議 題 設 定 」 的 內 涵 ? (A)媒 體 對 行 政 院 院 長 在 立 法 院 施 政 總 質 詢 進 行 實 況 轉 播
(B)報 紙 定 期 進 行 國 內 統 獨 立 場 民 調 並 針 對 數 據 例 行 分 析 (C)政 論 節 目 瞄 準 明 星 政 治 人 物 , 邀 請 來 賓 持 續 討 論 解 析 (D)民 眾 傾 向 看 到 與 自 己 相 似 言 論 而 加 入 某 網 紅 的 討 論 區
10. 為 了 確 保 女 性 參 與 政 治 的 權 利 , 有 些 國 家 會 在 法 律 上 設 計 「 婦 女 保 障 制 度 」, 以 我 國 為 例 ,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是 此 一 理 念 的 具 體 實 踐 ?
(A)政 府 的 教 育 單 位 , 將 性 別 關 係 與 平 等 尊 重 放 入 課 綱 , 以 保 障 女 性 的 平 等 權 益 (B)《 地 方 制 度 法 》 規 定 各 選 區 選 出 民 代 名 額 達 四 人 者 , 應 有 婦 女 當 選 名 額 一 人 (C)行 政 院 院 長 宣 布 新 內 閣 閣 員 名 單 , 其 成 員 按 照 性 別 比 例 以 顯 示 性 別 平 等 (D)婦 女 團 體 呼 籲 儘 速 修 法 , 女 性 民 代 名 額 應 達 成 40%性 別 比 例 目 標 為 原 則
11. 冷 戰 結 束 以 來,美、蘇 兩 大 集 團 的 對 立 情 勢 不 再,但 國 際 社 會 的 衝 突 卻 未 稍 減,全 球 有 許 多 國 家 之 間 都 存 在 多 重 矛 盾,甚 至 有 愈 演 愈 烈 的 趨 勢。下 列 何 者 是 各 國 間 產 生 衝 突 的 最 主 要 原 因 之 一 ?
(A)政 府 體 制 的 堅 持 (B)自 然 資 源 的 需 求 (C)多 元 文 化 的 包 容 (D)永 續 發 展 的 異 議
12. 在 我 國 刑 事 法 規 中,若 以 告 訴 權 人 提 起 告 訴 為 追 訴 條 件 的 罪 名( 例 如:公 然 侮 辱 罪 ), 稱 之 為 「 告 訴 乃 論 」 之 罪 ; 反 之 , 不 以 告 訴 為 追 訴 條 件 的 罪 名 ( 例 如 : 殺 人 罪 ),
則 為「 非 告 訴 乃 論 」之 罪。媒 體 報 導 時,經 常 將 非 告 訴 乃 論 之 罪 誤 稱 為「 公 訴 罪 」。 下 列 關 於 這 三 種 概 念 的 說 明 , 何 者 正 確 ?
(A)公 訴 是 指 由 檢 察 官 代 表 國 家 , 針 對 犯 罪 行 為 向 法 院 提 起 訴 訟 (B)凡 在 刑 法 規 定 中 屬 告 訴 乃 論 之 罪 者 , 檢 察 官 即 不 可 提 起 公 訴 (C)被 害 人 自 己 提 起 刑 事 訴 訟 , 不 符 合 公 訴 制 度 , 法 院 不 得 審 判 (D)凡 屬 非 告 訴 乃 論 之 罪 者 , 法 院 可 以 不 待 檢 察 官 起 訴 逕 行 審 判
13. 甲 於 我 國 刑 法 早 期 未 設 酒 駕 處 罰 規 定 時,曾 因 酒 駕 而 不 慎 將 乙 撞 死,並 經 法 院 判 決 過 失 致 死 罪 確 定 而 入 監 服 刑。嗣 後 立 法 院 對 於 這 種 酒 駕 的 行 為,增 訂「 不 能 安 全 駕 駛 」的 刑 罰 規 定。惟 甲 上 述 修 法 前 的 酒 駕 行 為,仍 不 應 受 新 增 訂 之 刑 罰 制 裁,其 理 由 是 基 於 下 列 何 種 原 則 ?
(A)最 後 手 段 (B)罪 刑 法 定 (C)無 罪 推 定 (D)罪 疑 唯 輕 14. 下 列 關 於 我 國 法 律 對 於 智 慧 財 產 權 的 保 障 制 度 , 哪 一 個 說 法 不 正 確 ?
(A)必 須 依 法 申 請 註 冊 、 取 得 商 標 權 之 後 , 才 能 受 到 商 標 權 的 保 護 (B)兩 人 同 時 發 明 了 相 同 技 術 時 , 先 申 請 的 人 可 獲 得 專 利 法 的 保 護 (C)著 作 財 產 權 在 完 成 創 作 後 即 享 有 , 直 至 著 作 人 死 亡 時 方 告 消 滅 (D)擅 自 將 他 人 創 作 的 小 說 公 開 發 表 , 將 會 侵 害 作 者 的 著 作 人 格 權
15. 為 了 要 避 免 空 氣 污 染 日 益 嚴 重,中 央 與 地 方 政 府 紛 紛 祭 出 各 種 改 善 與 防 制 的 措 施。
以 下 相 關 國 家 作 為 , 在 法 律 概 念 的 分 類 上 , 何 者 正 確 ?
(A)立 法 院 三 讀 通 過 的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法 ( 簡 稱 空 污 法 ) 是 法 規 命 令 (B)主 管 機 關 根 據 空 污 法 對 違 反 規 定 的 個 案 開 立 罰 單 , 是 行 政 指 導
(C)為 達 成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目 標 , 主 管 機 關 輔 導 排 污 工 廠 裝 置 減 污 設 施 , 是 一 種 行 政 處 分
(D)主 管 機 關 招 募 空 污 防 制 人 員 , 約 定 給 予 津 貼 並 須 服 務 一 定 年 限 , 此 約 定 是 行 政 契 約
16. 甲 將 自 用 筆 記 型 電 腦( 筆 電 )出 售 與 乙,價 金 乙 已 付 清;在 甲 尚 未 將 該 筆 電 交 付 予 乙 之 前 , 有 關 甲 乙 間 之 權 利 義 務 關 係 , 下 述 何 者 正 確 ?
(A)甲 將 筆 電 交 付 予 乙 前 , 甲 乙 間 只 有 因 契 約 而 生 之 債 權 債 務 關 係 (B)甲 既 將 該 筆 電 售 予 乙 , 立 即 喪 失 所 有 權 而 不 得 如 常 使 用 該 筆 電 (C)乙 可 請 求 甲 交 付 筆 電 , 也 可 以 本 於 所 有 權 人 的 地 位 處 分 該 筆 電 (D)倘 甲 未 依 約 將 筆 電 交 付 予 乙 , 乙 可 本 於 該 契 約 逕 自 取 走 該 筆 電
17.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規 定 :「 無 正 當 理 由 , 跟 追 他 人 , 經 勸 阻 不 聽 者 , 處 新 臺 幣 三 千 元 以 下 罰 鍰 或 申 誡 。 」 關 於 上 述 規 定 , 以 下 何 者 正 確 ?
(A)記 者 享 有 憲 法 保 障 新 聞 採 訪 自 由 , 上 述 規 定 對 記 者 跟 拍 採 訪 完 全 不 適 用
(B)在 公 園 定 點 拍 攝 景 色 時 , 途 經 之 路 人 恰 被 拍 攝 入 鏡 , 可 依 上 述 規 定 主 張 拍 攝 者 之 行 為 違 法
(C)警 察 機 關 依 上 述 規 定 開 罰 時,須 所 有 的 構 成 要 件 皆 符 合,始 得 處 罰;受 處 罰 人 倘 若 不 服 警 察 機 關 裁 罰 , 得 立 即 向 行 政 法 院 提 起 撤 銷 訴 訟
(D)貪 瀆 事 件 屬 大 眾 關 切 並 具 一 定 公 益 性 及 新 聞 價 值 , 記 者 以 跟 追 方 式 進 行 採 訪 , 而 具 正 當 理 由 者 , 即 不 在 上 述 規 定 處 罰 之 列
18. 甲 在 夜 市 小 吃 店 消 費 後,假 裝 接 手 機 至 店 外 通 話,趁 店 主 忙 碌 不 注 意 時,未 結 帳 快 閃 離 去;嗣 經 監 視 錄 影 帶 顯 現 甲 之 形 貌,於 甲 再 次 至 同 店 用 餐 擬 以 同 一 手 法 白 吃 時,
店 主 已 留 意 並 將 匆 忙 逃 跑 之 甲 抓 回 。 依 我 國 民 事 法 律 , 下 述 何 者 正 確 ? (A)店 主 可 依 消 費 契 約 關 係 , 要 求 甲 清 償 所 欠 小 吃 店 之 全 部 餐 費
(B)店 主 為 懲 罰 甲 之 詐 騙 行 為 , 可 要 求 甲 付 餐 費 五 十 倍 之 違 約 金 (C)店 主 除 可 要 求 甲 清 償 所 欠 小 吃 店 之 餐 費 外 , 尚 可 要 求 甲 精 神 賠 償
(D)店 主 為 防 止 甲 開 溜 , 可 將 其 綑 綁 鎖 在 廁 所 , 並 告 知 須 還 清 餐 費 後 始 放 人
19. 表 四 是 甲、乙 兩 國 在 2018年 各 項 經 濟 變 數 的 統 計 值,根 據 這 些 資 訊,有 關 國 內 生 產 毛 額 (GDP) 與 綠 色 國 內 生 產 毛 額 ( Green GDP) 的 敘 述 , 下 列 何 者 正 確 ?
表 四 (單位:兆元)
項 目 甲 國 乙 國
民 間 消 費 支 出 200 240
政 府 消 費 支 出 150 120
投 資 支 出 200 180
淨 出 口 60 50
自 然 資 源 消 耗 50 40
環 境 品 質 損 失 60 30
(A)甲 國 國 內 生 產 毛 額 與 綠 色 國 內 生 產 毛 額 皆 大 於 乙 國 (B)甲 國 國 內 生 產 毛 額 與 綠 色 國 內 生 產 毛 額 皆 小 於 乙 國
(C)甲 國 國 內 生 產 毛 額 大 於 乙 國 , 甲 國 綠 色 國 內 生 產 毛 額 小 於 乙 國 (D)甲 國 國 內 生 產 毛 額 小 於 乙 國 , 甲 國 綠 色 國 內 生 產 毛 額 大 於 乙 國
20. 網 際 網 路 已 成 為 現 代 人 生 活 之 一 部 分,上 網 方 式 包 括 付 費 上 網 以 及 政 府 提 供 之 免 付 費 上 網 服 務 ( 如 臺 灣 之 「iTaiwan」)。 有 關 網 際 網 路 之 敘 述 , 下 列 何 者 正 確 ? (A)免 付 費 上 網 服 務 如 iTaiwan因 具 備 共 享 性 及 排 他 性 , 屬 於 公 共 財
(B)在 使 用 者 不 多 下 , 付 費 之 網 際 網 路 其 實 也 具 有 共 享 性 及 無 排 他 性 (C)付 費 之 網 際 網 路 服 務 具 共 享 性 , 為 準 公 共 財 , 公 私 部 門 皆 可 提 供 (D)網 際 網 路 服 務 因 具 排 他 性 , 偏 向 私 有 財 , 最 好 不 要 由 政 府 來 提 供
21. 民 眾 若 有 多 餘 資 金,可 以 參 加 民 間 標 會,或 存 入 銀 行,以 賺 取 利 息。需 要 資 金 者 也 可 以 參 與 標 會 或 向 銀 行 貸 款 以 取 得 資 金 。 以 下 有 關 標 會 與 存 款 的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 (A)在 違 約 或 倒 帳 風 險 不 存 在 下 , 對 有 多 餘 資 金 者 而 言 , 參 與 標 會 之 獲 利 通 常 會 比
存 款 為 高
(B)標 會 的 收 益 與 參 加 標 會 者 人 數 有 關 , 存 款 的 收 益 則 與 向 銀 行 借 貸 者 之 資 金 需 求 金 額 有 關
(C)參 與 標 會 者 知 道 會 員 是 誰 , 但 銀 行 貸 放 資 金 不 知 道 借 款 者 為 誰 , 故 存 款 的 風 險 高 於 標 會
(D)標 會 雖 屬 於 民 間 的 借 貸 活 動 , 但 與 商 業 銀 行 存 款 一 樣 , 其 行 為 受 政 府 金 融 監 理 機 關 管 理
22. 以 臺 灣 而 言,透 過 改 變 貨 幣 數 量 之 貨 幣 政 策,為 政 府 調 節 景 氣 循 環 的 政 策 工 具 之 一。
表 五 為 各 政 府 機 關 對 此 提 出 之 措 施 內 容。請 問 該 表 中 何 者 屬 於 貨 幣 政 策 且 與 該 政 府 機 關 之 職 權 相 符 ?
表 五
提 出 機 關 措 施 內 容
政 策 措 施 一 財 政 部 減 稅
政 策 措 施 二 行 政 院 公 開 市 場 操 作 政 策 措 施 三 中 央 銀 行 降 低 存 款 準 備 率 政 策 措 施 四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發 放 消 費 券 予 大 眾
(A)政 策 措 施 一 (B)政 策 措 施 二 (C)政 策 措 施 三 (D)政 策 措 施 四 23. 銀 行 理 財 專 員 為 客 戶 分 析 投 資 臺 灣 與 外 國 股 市 的 差 異,提 出 以 下 說 明 內 容,請 問 何
者 正 確 ?
(A)未 來 新 臺 幣 價 位 趨 於 弱 勢 , 投 資 美 國 股 市 可 以 額 外 賺 取 美 元 升 值 的 收 益 (B)美 國 與 中 國 的 貿 易 戰 爭 , 為 企 業 帶 來 的 不 確 定 僅 會 影 響 美 國 與 中 國 股 市 (C)美 國 聯 邦 準 備 理 事 會 可 能 降 息 , 此 對 美 國 股 市 不 利 恐 連 帶 拖 累 臺 灣 股 市 (D)國 際 股 市 投 資 標 的 眾 多 , 適 合 退 休 族 投 入 , 以 高 獲 利 保 障 退 休 生 活 穩 定
24. 隨 著 金 融 發 展 與 科 技 進 步 , 大 眾 逐 步 從 實 體 貨 幣 、 信 用 卡 等 , 改 以 如 臺 灣 Pay之 行 動 支 付 來 完 成 交 易。這 不 但 讓 交 易 的 方 便 性 大 為 提 高,也 讓 大 眾 持 有 實 體 貨 幣 的 需 要 下 滑 。 以 下 有 關 上 述 各 交 易 工 具 對 總 體 經 濟 影 響 的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
(A)行 動 支 付 列 入 貨 幣 發 行 數 量 計 算 範 圍 , 故 後 者 會 因 前 者 的 廣 泛 使 用 而 提 高 (B)通 貨 膨 脹 會 隨 信 用 卡 、 行 動 支 付 等 非 實 體 貨 幣 交 易 媒 介 之 使 用 盛 行 而 上 升 (C)利 率 為 資 金 之 機 會 成 本 , 其 水 準 會 隨 這 些 交 易 工 具 使 用 方 便 性 提 高 而 下 降 (D)讓 交 易 便 利 之 工 具 愈 普 及 , 可 促 進 消 費 、 經 濟 發 展 , 亦 有 助 政 府 稅 收 課 徵 25. 農 曆 年 後,在 屏 東 居 住 與 就 業 之 某 甲,離 開 年 薪 60萬 元 之 現 職 另 覓 工 作。今 分 別 收
到 二 份 新 工 作 之 邀 約 : 屏 東 年 薪70萬 元 , 臺 北 年 薪 100萬 元 。 考 慮 兩 地 物 價 與 居 住 成 本 後,甲 決 定 留 在 屏 東 工 作。根 據 經 濟 學 對 就 業 的 定 義 及 以 上 內 容,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
(A)甲 農 曆 年 後 另 覓 工 作 , 仍 屬 勞 動 力 人 口 , 且 處 於 結 構 性 失 業 狀 態 (B)甲 決 定 繼 續 留 在 屏 東 工 作 , 係 基 於 名 目 所 得 而 非 實 質 所 得 之 考 慮 (C)依 照 甲 的 現 況 , 甲 的 年 紀 應 該 滿 15歲 , 並 且 不 具 有 現 役 軍 人 身 分 (D)失 業 率 通 常 在 農 曆 年 後 上 升 , 此 季 節 性 變 化 與 循 環 性 失 業 提 高 有 關
26-27為 題 組
圖 一 是 某 國 1960年 至 2010年 的 某 項 長 期 統 計 資 料 。 26. 如 果 該 項 統 計 資 料 是 「 兒 子 收 入 受 父 親 收 入 影 響 的 百 分 比 」, 在 不 考 慮 其 他 因 素 的 情 形 下 , 關 於 該 國 社 會 流 動 的 狀 況 , 下 列 推 論 何 者 最 恰 當 ?
(A)男 性 單 親 家 庭 的 職 業 流 動 機 會 漸 減 少 (B)男 性 世 代 之 間 的 職 業 流 動 機 會 漸 增 加
(C)家 庭 背 景 與 社 會 流 動 機 會 的 相 關 性 越 來 越 高 (D)性 別 因 素 與 社 會 流 動 機 會 的 相 關 性 越 來 越 高
27. 如 果 圖 一 代 表「 執 政 黨 得 票 來 自 30歲 以 下 合 格 青 年 選 民 的 百 分 比 」,假 設 該 黨 自1960 年 以 來 長 期 執 政,在 不 考 慮 其 他 因 素 的 情 形 下,關 於 該 國 青 年 政 治 態 度 和 選 舉 參 與,
下 列 推 論 何 者 最 恰 當 ?
(A)合 格 青 年 選 民 的 政 黨 支 持 呈 現 世 代 差 異 (B)合 格 青 年 選 民 投 票 率 不 高 對 政 治 不 熱 衷 (C)合 格 青 年 選 民 對 選 舉 結 果 的 重 要 性 漸 增 (D)合 格 青 年 選 民 漸 增 指 該 國 選 民 老 化 嚴 重 28-29為 題 組
民 國 60年 代,臺 灣 經 歷「 客 廳 即 工 廠( 場 )」的 經 濟 發 展 階 段,許 多 中 小 企 業 將 部 分 產 品 製 造 流 程 外 包 給 家 庭 代 工,以 增 加 競 爭 力。此 階 段 擴 大 了 女 性 的 勞 動 參 與,進 而 創 造 臺 灣 經 濟 奇 蹟,增 進 國 民 所 得。但 生 產 行 為 與 機 器 設 備 進 入 家 庭,除 了 影 響 生 活 品 質 , 也 造 成 噪 音 與 安 全 等 疑 慮 。
28. 根 據 以 上 的 敘 述 , 下 列 何 者 最 為 正 確 ?
(A)客 廳 即 工 廠 ( 場 ) 的 現 象 , 擴 大 了 市 場 性 勞 動 雇 用 (B)產 品 製 造 外 包 給 家 庭 代 工 , 可 解 決 結 構 性 失 業 問 題 (C)擴 大 了 女 性 的 勞 動 參 與 , 加 深 了 家 務 勞 動 的 性 別 化 (D)生 產 機 器 設 備 進 入 家 庭 , 可 強 化 受 雇 者 的 勞 權 意 識 29. 有 關 家 庭 代 工 體 系 對 臺 灣 經 濟 的 影 響 ,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
(A)雖 會 提 高 女 性 勞 動 參 與 率 , 但 會 讓 整 體 勞 動 參 與 率 下 降 (B)家 庭 代 工 生 產 屬 於 地 下 經 濟 活 動 , 會 造 成 GDP計 算 的 失 真 (C)因 替 代 作 用 , 男 性 失 業 率 會 隨 女 性 投 入 家 庭 代 工 現 象 而 上 升 (D)家 庭 代 工 引 起 的 外 部 性 , 會 讓 實 際 生 產 成 本 的 計 算 失 真 30-31為 題 組
國 際 非 政 府 組 織 自 由 之 家( Freedom House)發 布 2019年 世 界 各 國 自 由 度 調 查 報 告,
指 出 全 球 自 由 度 已 連 續 第 12年 下 滑。該 報 告 顯 示,中 國 近 年 來 總 體 自 由 度 下 滑,對 媒 體、宗 教 團 體 和 公 民 組 織 的 箝 制 更 強,其 國 家 主 席 為 鞏 固 個 人 權 力 而 加 劇 內 部 鎮 壓 和 破 壞 法 治 。 報 告 同 時 指 出 , 美 國 的 自 由 度 亦 連 續 8年 呈 現 下 降 狀 態 , 美 國 2016 年 總 統 大 選 遭 受 外 國 勢 力 干 預、美 國 總 統 川 普 對 新 聞 媒 體 的 攻 擊 以 及 政 府 透 明 度 下 降 等 , 都 嚴 重 影 響 美 國 民 主 與 美 國 在 國 際 的 地 位 。
35 30 25 20 15 10 5 0
1960 1970 1980 1990 2000 2010
圖一
30. 從 該 報 告 對 中、美 兩 國 的 評 述 加 以 推 論,下 列 何 者 最 可 能 是 該 組 織 調 查 的 項 目 之 一 ? (A)執 政 黨 輪 替 的 頻 率
(B)國 家 主 權 的 獨 立 性 (C)表 達 意 見 的 自 主 權 (D)國 家 元 首 的 正 當 性
31. 依 據 題 文 訊 息 推 論,調 查 報 告 指 出 的 中 國 總 體 自 由 度 下 滑,與 其 哪 項 政 治 制 度 的 特 性 或 轉 型 最 有 關 連 ?
(A)中 央 政 府 或 地 方 政 府 層 級 迄 今 仍 未 實 施 民 主 選 舉 (B)中 國 共 產 黨 廢 除 黨 內 「 公 推 直 選 」 的 民 主 化 機 制 (C)國 家 最 高 領 導 人 的 選 任 和 任 期 缺 乏 法 律 明 文 規 定 (D)中 共 為 維 持 不 受 挑 戰 的 統 治 地 位 而 強 化 社 會 控 制 32-33為 題 組
公 民 與 社 會 的 課 堂 上,老 師 講 述 以 下 內 容:「 國 家 要 能 消 極 保 障 人 民 權 益 不 受 侵 害,
也 要 能 積 極 善 用 治 國 專 業 為 人 民 謀 福。這 兩 個 國 家 治 理 的 概 念,剛 好 可 以 對 應 到『 有 限 政 府 』 和 『 文 官 中 立 』 兩 項 原 則 。 」
32. 下 列 政 治 名 人 的 論 點 , 何 者 與 老 師 提 及 的 第 一 項 原 則 最 有 關 連 ?
(A)英 國 湯 馬 士 ‧ 潘 恩 : 「 政 府 即 便 在 它 最 好 的 狀 態 下 , 也 只 是 必 要 之 惡 」
(B)我 國 孫 中 山:「 講 到 國 家 的 政 治,根 本 上 要 人 民 有 權;至 於 管 理 政 府 的 人,便 要 付 之 於 有 能 的 專 家 們 」
(C)法 國 盧 梭:「 我 們 應 該 更 重 視 一 個 良 好 的 政 府 所 產 生 的 活 力,而 不 只 是 看 到 一 個 廣 闊 的 領 土 所 提 供 的 富 源 」
(D)英 國 約 翰‧洛 克:「 只 要 政 府 存 在,立 法 權 就 是 最 高 的 權 力,因 為 誰 能 夠 對 另 一 個 人 訂 定 法 律 就 必 須 是 在 他 之 上 」
33. 下 列 關 於 文 官 體 系 「 行 政 中 立 」 的 論 述 , 何 者 是 正 確 的 ?
(A)公 務 人 員 是 一 種 國 家 給 予 的 身 分 , 因 此 不 可 以 有 特 定 政 黨 立 場 (B)公 務 人 員 下 班 時 間 以 機 關 的 名 義 , 爭 取 民 眾 捐 款 政 黨 是 可 以 的 (C)公 務 人 員 上 班 時 用 政 府 的 網 站 在 網 路 上 發 表 政 治 言 論 是 不 宜 的 (D)公 務 人 員 面 對 政 務 首 長 的 黨 派 指 示 , 仍 應 依 循 文 官 的 服 從 守 則 34-35為 題 組
設 若 立 法 院 有 感 假 借 宗 教 詐 欺 斂 財 的 情 形 日 益 嚴 重,經 修 正 通 過 相 關 法 律,明 定 民 眾 捐 贈 給 教 派 領 袖 或 宗 教 團 體 時,如 超 過 新 臺 幣 二 萬 元,受 贈 者 須 於 一 個 月 內 向 內 政 部 申 報 , 否 則 除 沒 入 捐 贈 物 外 , 還 將 對 受 贈 者 課 處 罰 鍰 。
34. 若 行 政 院 內 政 部 認 為 上 述 修 法 將 產 生 大 量 的 申 報 案 件,其 人 力 難 以 負 荷,且 有 過 度 限 制 人 民 財 產 權 與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之 虞 , 下 述 相 應 處 理 方 式 , 何 者 不 正 確 ?
(A)內 政 部 得 轉 請 行 政 院 向 立 法 院 提 出 覆 議
(B)行 政 院 得 向 大 法 官 聲 請 解 釋 上 述 規 定 牴 觸 憲 法
(C)內 政 部 得 提 起 行 政 訴 訟 , 由 行 政 法 院 禁 止 其 受 理 申 報 (D)總 統 得 就 此 爭 執 , 召 集 行 政 院 院 長 及 立 法 院 院 長 會 商 解 決
35. 信 徒 乙 某 次 向 該 教 派 領 袖 甲 捐 獻 財 物 後,甲 未 於 期 限 內 申 報,而 受 主 管 機 關 裁 罰,
並 遭 沒 入 所 收 受 之 捐 獻 財 物 , 下 述 救 濟 程 序 何 者 不 正 確 ? (A)甲 於 提 起 訴 願 不 獲 救 濟 後 , 即 可 向 大 法 官 聲 請 解 釋 憲 法
(B)乙 對 其 捐 獻 之 財 物 被 主 管 機 關 沒 入 不 服 , 不 得 直 接 提 起 行 政 訴 訟 救 濟
(C)行 政 訴 訟 程 序 中,法 官 如 認 該 修 正 規 定 有 違 憲 疑 義,可 以 停 止 審 理,向 大 法 官 聲 請 釋 憲
(D)甲 受 主 管 機 關 裁 罰 後,雖 認 為 裁 罰 依 據 之 法 律 違 憲,仍 須 循 序 提 起 訴 願、行 政 訴 訟 救 濟 其 權 利
36-37為 題 組
國 際 間 禽 流 感 疫 情 嚴 重,據 查 禽 蛋 散 裝 容 器 為 重 要 傳 播 媒 介 。為 防 止 疫 情 蔓 延,影 響 業 者 生 產 與 全 民 健 康,政 府 修 改 法 規,禁 止 傳 統 市 場 販 賣 禽 蛋 時 採 用 散 裝 容 器,
必 須 改 採 一 次 性 使 用 容 器 , 違 者 將 處 以 高 額 罰 款 , 故 盛 裝 與 搬 運 成 本 大 幅 增 加 。 36. 關 於 此 項 防 疫 政 策 對 禽 蛋 市 場 的 影 響 ,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
(A)民 眾 可 買 到 一 樣 安 全 的 禽 蛋 , 需 求 將 增 加 (B)廠 商 銷 售 禽 蛋 的 成 本 會 提 高 , 供 給 將 增 加 (C)政 府 干 預 禽 蛋 的 銷 售 方 式 隸 屬 於 價 格 管 制 (D)市 場 的 交 易 價 格 將 因 此 項 防 疫 政 策 而 上 升
37. 國 際 間 禽 流 感 疫 情 深 深 影 響 我 國 生 鮮 禽 蛋 業 者 之 產 量 , 其 主 要 原 因 為 何 ? (A)禽 蛋 業 之 生 產 受 到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 WTO) 的 規 範
(B)世 界 各 國 彼 此 相 互 依 存 在 一 個 整 體 的 生 活 環 境 (C)禽 流 感 將 提 高 禽 蛋 生 產 成 本 及 業 者 的 生 產 意 願 (D)禽 蛋 生 產 需 要 全 球 分 工 , 而 我 國 為 重 要 的 一 員 38-40為 題 組
位 於 某 直 轄 市 的 一 家 公 司 新 聘 女 性 員 工 小 玉,她 到 職 後 始 發 現 自 己 懷 孕,但 遭 該 公 司 以「 面 試 時 蓄 意 隱 瞞 懷 孕 且 提 供 不 實 資 訊 」為 由,予 以 解 雇。消 息 在 網 路 新 聞 披 露 後 , 網 友 針 對 此 則 事 件 留 言 討 論 如 下 :
小賈
懷 孕 後 接 下 來 生 小 孩 會 請 產 假 , 很 多 老 闆 都 不 喜 歡 有 員 工 請 產 假 。 我 們 工 廠 甚 至 直 接 在 雇 傭 契 約 上 明 定 女 性 員 工 不 得 請 產 假,因 為 請 產 假 是 有 薪 水 的 。 之 前 我 生 產 是 請 病 假 , 請 病 假 是 要 扣 薪 水 的 , 我 們 都 不 敢 多 請 假 , 我 知 道 有 不 少 人 就 因 而 乾 脆 辭 職 。
讚 回 覆 6 1 小時
大魚
很 多 老 闆 對 女 性 員 工 都 不 友 善 , 不 只 不 給 產 假 , 也 覺 得 女 人 隨 時 可 能 因 為 生 小 孩 或 照 顧 家 人 就 離 職 , 所 以 不 把 重 要 職 缺 派 給 女 生 。 我 想 就 是 因 為 這 樣 , 難 怪 女 生 的 平 均 薪 資 會 比 男 生 低 。 讚 回 覆 14 36 分鐘
小餅
沒 產 假 還 不 是 最 誇 張 的 , 我 的 公 司 更 誇 張 , 經 常 要 求 員 工 在 晚 上 6:00先 打 卡 下 班 , 但 實 際 仍 留 在 公 司 超 時 加 班 , 而 且 不 核 發 加 班 費 , 我 們 為 保 住 工 作 只 能 敢 怒 不 敢 言 。
讚 回 覆 22 19 分鐘
38. 檢 視 上 述 勞 工 面 臨 的 困 境,若 從 國 家 存 在 的 目 的 和 功 能 加 以 思 考,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最 恰 當 ?
(A)小 玉 的 案 例 顯 示 , 國 家 應 該 提 升 女 性 的 勞 動 參 與 率 才 能 保 障 女 性 權 利 (B)小 賈 的 案 例 顯 示 , 國 家 應 該 發 放 生 育 津 貼 以 協 助 解 決 帶 薪 產 假 的 問 題 (C)大 魚 提 及 的 薪 資 問 題 顯 示 , 國 家 應 該 訂 定 最 低 工 資 , 以 保 障 勞 工 福 祉 (D)小 餅 案 例 顯 示 , 國 家 應 積 極 介 入 以 落 實 勞 動 權 益 , 改 善 勞 工 不 利 處 境
39. 關 於 小 玉 、 小 賈 與 小 餅 三 件 案 例 涉 及 的 勞 資 問 題 及 其 處 理 ,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 (A)小 玉 被 解 雇 是 屬 於 勞 動 契 約 的 紛 爭 事 件 , 該 市 的 勞 工 局 無 法 介 入 處 理
(B)小 玉 被 解 雇 是 關 於 權 利 事 項 的 勞 資 爭 議 事 件 , 依 法 不 能 適 用 調 解 程 序 (C)小 賈 可 主 張 契 約 自 由 應 受 法 律 限 制 , 雇 傭 契 約 違 反 勞 基 法 的 部 分 無 效 (D)小 餅 就 公 司 苛 扣 他 的 加 班 費 , 可 依 勞 基 法 請 求 工 會 發 起 勞 動 爭 議 行 為
40. 依 據 小 賈、大 魚 及 小 餅 提 及 的 狀 況,對 臺 灣 的 GDP可 能 造 成 負 面 影 響。下 列 敘 述 何 者 為 損 及GDP的 原 因 ?
(A)因 女 性 生 產 不 能 請 帶 薪 產 假 而 只 能 請 扣 薪 的 病 假 , 導 致 最 低 薪 資 下 降 (B)因 生 育 歧 視 的 關 係 , 女 性 可 能 退 出 勞 動 市 場 導 致 生 產 要 素 的 投 入 減 少 (C)小 餅 及 同 事 沒 領 到 加 班 費 , 員 工 薪 資 變 成 廠 商 利 潤 使 得 貧 富 差 距 擴 大 (D)小 餅 及 同 事 被 迫 加 班 使 生 產 力 提 高 , 掩 蓋 了 廠 商 雇 用 人 數 不 足 之 事 實
二 、 多 選 題 ( 占 2 0 分 )
說明:第41題至第50題,每題有5個選項,其中至少有一個是正確的選項,請將正確選項畫 記在答案卡之「選擇題答案區」。各題之選項獨立判定,所有選項均答對者,得2 分;答錯1個選項者,得1.2分;答錯2個選項者,得0.4分;答錯多於2個選項或所有 選項均未作答者,該題以零分計算。
41. 聯 合 國 在 1948年 簽 署《 世 界 人 權 宣 言 》,人 權 成 為 普 世 價 值,受 到 各 國 法 律 的 保 障。
下 列 關 於 人 權 的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
(A)人 權 是 人 人 享 有 的 權 利 , 其 概 念 是 固 定 的 , 並 不 會 隨 著 時 代 發 展 不 斷 擴 充 (B)人 權 的 實 踐 在 有 些 事 件 中 會 出 現 衝 突 的 現 象 , 造 成 群 體 之 間 的 爭 執 與 糾 紛 (C)在 聯 合 國 及 人 權 團 體 的 監 督 下 , 各 國 家 對 於 人 權 保 障 的 落 實 程 度 大 致 相 同 (D)政 府 保 障 基 本 人 權 是 為 普 世 價 值 , 即 使 是 共 產 黨 統 治 的 極 權 國 家 也 不 例 外 (E)現 行 人 權 實 踐 的 範 圍 , 除 了 針 對 個 人 權 利 之 外 , 並 且 包 含 集 體 權 利 的 存 在
42. 研 究 顯 示 資 本 主 義 社 會 的 所 得 分 配 問 題 會 越 來 越 嚴 重,貧 富 差 距 擴 大 影 響 社 會 公 平。
假 定 下 列 各 項 租 稅 措 施 能 有 效 實 行,並 且 在 其 他 條 件 均 相 同 時,何 者 有 助 緩 解 上 述 問 題 ?
(A)提 高 商 家 營 業 稅 的 稅 率 (B)提 高 土 地 買 賣 的 增 值 稅 率 (C)提 升 高 所 得 者 的 綜 合 所 得 稅 率 (D)降 低 遺 產 稅 的 稅 率
(E)提 高 彩 券 中 獎 獎 金 的 課 稅 門 檻
43. 依 目 前 臺 灣 地 方 制 度 與 選 舉 的 規 範 , 下 列 哪 些 公 職 人 員 是 由 人 民 直 接 選 舉 產 生 ? (A)臺 南 市 議 會 議 長 (B)南 投 縣 南 投 市 市 長
(C)新 北 市 板 橋 區 區 長 (D)花 蓮 縣 光 復 鄉 鄉 民 代 表 (E)屏 東 縣 恆 春 鎮 山 海 里 里 長
44. 我 國 現 行 憲 政 體 制,總 統 和 行 政 院 院 長 各 擁 有 部 分 行 政 權 力,下 列 有 關 二 者 權 力 關 係 的 敘 述 , 何 者 正 確 ?
(A)總 統 宣 告 解 散 立 法 院 前 , 需 先 諮 詢 行 政 院 院 長 的 意 見 (B)總 統 因 故 發 布 緊 急 命 令 前 , 需 先 經 行 政 院 院 會 之 決 議 (C)行 政 院 院 長 將 法 律 案 移 請 立 法 院 覆 議 前 , 需 先 經 總 統 同 意 (D)總 統 提 名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人 選 前 , 需 先 徵 詢 行 政 院 院 長 意 見 (E)總 統 任 命 司 法 院 和 考 試 院 長 時 , 需 先 經 過 行 政 院 院 長 副 署
45. 近 代 法 治 國 家 認 為:為 保 障 人 民 權 益、提 高 政 府 行 政 效 能、增 進 人 民 對 政 府 行 政 之 信 賴,政 府 行 政 活 動 應 該 受 到 正 當 法 律 程 序 原 則 之 規 範。下 述 何 者 屬 於 正 當 法 律 程 序 的 要 求 ?
(A)大 學 對 於 大 學 生 作 出 退 學 處 分 前 , 應 該 給 予 該 生 陳 述 意 見 機 會
(B)為 鼓 勵 民 眾 購 物 索 取 統 一 發 票 , 以 有 效 掌 握 營 業 稅 收 , 政 府 增 加 統 一 發 票 中 獎 獎 項 及 獎 金 額 度
(C)颱 風 來 襲,氣 象 局 經 衛 星 氣 象 資 訊 分 析 研 判,發 布 颱 風 警 報、預 測 颱 風 強 度 及 路 徑 , 以 提 醒 政 府 與 民 眾 預 作 防 颱 準 備
(D)政 府 行 政 機 關 將 施 政 計 畫 、 業 務 統 計 以 及 新 近 制 定 與 修 正 的 法 令 規 定 刊 載 於 政 府 公 報 , 經 公 告 使 政 府 各 部 門 及 民 眾 得 以 知 曉
(E)人 民 向 政 府 機 關 申 請 建 築 執 照 時,發 現 承 辦 公 務 員 曾 因 車 禍 而 與 申 請 人 涉 訟,為 期 公 允 執 法 , 乃 申 請 政 府 機 關 令 該 公 務 員 迴 避
46. 甲 競 選 連 任 某 縣 縣 長 時,乙 為 甲 站 台 助 選。若 干 年 後 即 將 卸 任 縣 長 之 甲 轉 換 跑 道 改 為 競 選 立 法 委 員,與 乙 成 為 競 選 對 手,甲 將 當 年 乙 為 甲 站 台 助 選 之 新 聞 照 片( 係 他 人 拍 攝 ) 印 製 在 競 選 海 報 上 , 且 冒 乙 簽 名 。 依 我 國 相 關 法 律 , 下 述 何 者 正 確 ? (A)甲 未 經 照 片 拍 攝 者 同 意 , 將 該 照 片 刊 在 甲 之 競 選 海 報 , 涉 有 侵 害 照 片 拍 攝 者 著
作 權 之 疑 慮
(B)乙 往 昔 為 甲 站 台 助 選 之 照 片 既 屬 公 開 事 實 , 甲 公 開 使 用 該 照 片 尚 無 侵 害 乙 的 隱 私 權 之 疑 慮
(C)甲 未 經 乙 之 同 意 , 其 競 選 海 報 刊 載 當 年 乙 站 台 為 甲 助 選 之 照 片 , 應 屬 明 確 侵 害 乙 的 著 作 權
(D)甲 雖 未 經 乙 同 意,仿 乙 之 簽 名,刊 載 在 競 選 海 報 上,因 屬 競 選 活 動,尚 未 侵 害 乙 的 姓 名 權
(E)甲 明 知 乙 是 立 委 競 選 對 手,競 選 海 報 卻 刊 出 當 年 乙 站 台 為 甲 助 選 之 照 片,易 使 選 民 誤 以 為 : 乙 是 假 參 選 , 真 護 航 甲 , 而 可 能 損 及 乙 之 名 譽 權
47. 經 濟 全 球 化 促 進 產 品、生 產 要 素 與 技 術 在 全 球 的 自 由 移 動,讓 世 界 各 國 之 生 產 活 動 更 加 活 絡 , 而 且 相 互 依 賴 程 度 亦 大 幅 提 高 。 下 列 哪 些 是 經 濟 全 球 化 帶 來 的 結 果 ? (A)跨 越 國 界 之 污 染 日 漸 嚴 重 (B)智 慧 型 手 機 遍 銷 世 界 各 地
(C)價 格 由 該 產 品 之 供 需 決 定 (D)自 利 是 經 濟 行 為 的 驅 動 力 (E)臺 商 在 全 球 各 國 投 資 生 產
48. 老 王 販 賣 的 臭 豆 腐 奇 臭 無 比、聲 名 遠 播,吸 引 許 多 饕 客 前 來。老 王 的 鄰 居 小 李 對 臭 味 無 法 忍 受 , 不 堪 其 擾 。 以 下 哪 些 方 法 可 以 削 減 此 一 外 部 性 問 題 ?
(A)政 府 直 接 對 生 產 者 補 貼 , 以 降 低 老 王 生 產 臭 豆 腐 的 成 本 (B)由 政 府 直 接 控 管 老 王 每 日 最 多 可 銷 售 的 臭 豆 腐 數 量 上 限 (C)補 貼 前 來 享 受 美 食 的 饕 客 , 降 低 產 品 價 格 以 刺 激 銷 售 量
(D)假 定 沒 有 交 易 成 本 , 政 府 將 空 氣 排 放 權 設 定 予 小 李 , 並 由 雙 方 自 行 談 判 (E)政 府 依 照 老 王 販 售 臭 豆 腐 的 數 量 予 以 課 稅 , 販 售 的 數 量 愈 多 稅 率 也 愈 高 49-50為 題 組
表 六 是 某 國 的 社 會 變 遷 調 查,顯 示 人 們 對 好 公 民 行 為 的 看 法,表 中 志 工 者 指 目 前 正 在 參 與 特 定 志 工 活 動 者 , 平 均 級 分 達5分 ( 含 ) 以 上 者 表 示 為 重 要 條 件 。
表 六 ( 單 位 : 級 分 ) 好 公 民 行 為 ( 條 件 ) 全 體 志 工 者
始 終 遵 守 法 律 6.5 6.5
不 逃 漏 稅 6.2 6.4
幫 助 臺 灣 的 弱 勢 人 民 5.8 6.0
監 督 政 府 作 為 5.4 5.9
把 握 選 舉 投 票 機 會 5.3 6.0 理 解 其 他 人 的 意 見 5.2 5.6 幫 助 世 界 其 他 地 方 的 弱 勢 人 民 4.7 5.1 考 慮 政 治 及 環 境 因 素 來 選 購 產 品 4.6 5.0 積 極 參 與 社 會 及 政 治 團 體 或 組 織 3.8 5.0 49. 根 據 題 文 及 表 六 ,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
(A)「 志 工 者 」 與 「 全 體 」 兩 群 體 間 , 看 法 雖 多 有 相 似 , 卻 也 存 在 著 差 異 (B)對 「 志 工 者 」 與 「 全 體 」 而 言 , 參 與 社 團 或 組 織 不 是 好 公 民 的 重 要 條 件 (C)不 論 「 志 工 者 」 或 「 全 體 」 , 好 公 民 幫 助 弱 勢 人 群 是 不 分 年 齡 、 性 別 和 地 域 (D)對 「 志 工 者 」 與 「 全 體 」 而 言 , 守 法 、 納 稅 及 參 與 投 票 是 好 公 民 最 重 要 的 三 項
指 標
(E)不 論 「 志 工 者 」 或 「 全 體 」 , 好 公 民 的 最 重 要 三 項 指 標 都 未 涉 及 挑 戰 政 府 不 當 作 為
50. 積 極 公 民 社 會 是 指 公 民 採 取 促 進 公 共 利 益 行 動,而 形 成 之 各 項 行 動 結 社 的 集 合 體,
其 推 動 者 強 調 好 公 民 不 能 僅 以 個 人 力 量 消 極 行 使 政 治 參 與 權 利,更 應 該 主 動 參 與 公 共 事 務,造 成 改 變 力 量。下 列 對 於 表 六 顯 示 某 國 人 民 看 法 的 敘 述,何 者 符 合 上 述 積 極 公 民 社 會 理 念 ?
(A)志 工 者 比 全 體 更 支 持 「 考 慮 政 治 及 環 境 因 素 來 選 購 產 品 」 (B)志 工 者 顯 然 更 加 重 視 「 積 極 參 與 社 會 及 政 治 團 體 或 組 織 」 (C)志 工 者 與 全 體 均 認 為 「 始 終 遵 守 法 律 」 是 好 公 民 的 要 件 (D)志 工 者 與 全 體 都 相 當 重 視 好 公 民 應 該 做 到 「 不 逃 漏 稅 」 (E)志 工 者 比 全 體 更 為 強 調 「 理 解 其 他 人 的 意 見 」 之 重 要 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