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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申請資格審查注意事項
一、 申請資格:
申請入學報名者,以下列學校之應屆畢業生、畢業生或於下列學校修滿規定年限後,
因故未能畢業,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 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之同等學力學生為限。
(一)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高級中學)普通類學生。
(二) 教育部核定辦理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綜合高中)修習綜合高中學程學生。
(三) 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高級職業學校)附設普通類學生。
(四) 本項前三款所列學校附設進修學校普通類學生。
(五) 上述所列學校之普通類學生包括修習:普通科、國文資優班、英文資優班、數 理資優班、音樂實驗班、美術實驗班、舞蹈實驗班、體育實驗班共 8 個科班之 學生。
(六) 上述(一)至(四)款所列學校附設藝術類學生。(藝術類學生包括修習:美 術科、音樂科、國樂科、西樂科、舞蹈科、戲劇科、劇樂科、綜藝科、影劇科、
客家戲科、歌仔戲科、表演藝術科、時尚工藝科、國(京)劇科、傳統音樂科
(戲曲音樂學系)、民俗技藝學系、劇場藝術科、電影電視科、影視技術科、
多媒體動畫科、傳統戲劇科(國劇組)、傳統戲劇科(豫劇組)共22 個科(組)
之學生)。
(七) 符合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第 23 條之一第二項規定 者。
(八) 本國籍學生持有外國高級中學學歷證件,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屬實者。
(九) 大陸地區學歷之採認,依下列規定辦理:
臺灣地區人民或以就學許可目地以外身分在臺停留或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持有 之大陸高級中學學歷證件,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檢具經大陸公 證處公證,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及戶籍所在地各直轄市、縣(市)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採認之學歷證明文件。前述辦理大陸地區學歷之採認應檢附文 件,請參考「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4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辦理。
(十) 雅加達臺灣學校、泗水臺灣學校、吉隆坡臺灣學校、胡志明市臺灣學校、檳吉 臺灣學校、東莞臺商子弟學校、華東臺商子女學校、上海臺商子女學校等 8 所 海外學校申請生申請資格,比照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相關規定辦 理。
二、 申請生應提供審查學歷證件如下:
(一) 應屆畢業生:繳交就讀學校之學生證影本(須蓋有最後一學年第二學期註冊章)。
(二) 非應屆畢業生:
1. 畢業生繳交畢業證書影本。
2. 肄業生修滿規定年限,因故未能畢業,繳交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 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三) 符合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之申請生請繳交:
1.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教育學生成績單。
2.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教育學生身分證影本(正反面)。
3.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完成非學校型態教育證明影本。
(四) 本國籍學生持有外國高級中學學歷證件影本,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屬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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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持有大陸高級中學之學歷證件,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檢具經大 陸公證處公證,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及戶籍所在地各直轄市、縣(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採認之學歷證明文件。
※(四)及(五)項畢業生尚未完成驗證程序者,得先准予參加複試,惟須切 結同意,錄取後應於註冊時繳交經前開程序檢覈採認之正式畢業證件,未繳交 者不得註冊入學。
三、 各校辦理資格審查時,請特別註明考生不符合第幾項申請資格,以確認資格審查無 誤。
四、 各校於資格審查期間,若有疑義,請知會本會,俾利共同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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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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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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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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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108學年度科技校院日間部四年制申請入學聯合招生 外國高級中學學歷證件延期繳交切結書
(本切結書僅限本國籍學生為外國高級中學應屆畢業生者,辦理延期繳交報考資格學歷證件使用)
申請生姓名:
申請校系(組)、學程名稱:
科技大學(技術學院) 系(組)、學程 申請生為屬本國籍學生,報名貴校 108學年度四技申請入學招生第二階段複 試,因係為外國高級中學之應屆畢業生,尚未取得學歷證件,檢附「在學證 明」 1份,請准予先行參加第二階段複試;本人若獲錄取,須於註冊時補繳 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屬實之學歷證明文件,未繳交或經查證不符者,願依簡 章規定取消錄取及入學資格,絕無異議。
此致 科技大學(技術學院)
學測報名序號 : 申 請 生 簽 名 : 聯 絡 電 話 : 行 動 電 話 :
立 書 日 期 : 年 月 日
備 註:本切結書須於各校辦理第二階段複試,郵寄資格審查資料期限內一併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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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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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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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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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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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
108學年度科技校院日間部四年制申請入學聯合招生 大陸地區高級中學學歷證件延期繳交切結書
(本切結書僅限大陸地區高級中學應屆畢業生,辦理延期繳交報考資格學歷證件使用)
申請生姓名:
申請校系(組)、學程名稱:
科技大學(技術學院) 系(組)、學程 申請生為臺灣地區人民或以就學許可目的以外身分在臺停留或居留之大陸 地區人民,報名貴校 108學年度四技申請入學招生第二階段複試,因係為大 陸地區高級中學之應屆畢業生,尚未取得學歷證件,檢附「在學證明」 1份,
請准予先行參加第二階段複試;本人若獲錄取,須於註冊時補繳經大陸公證 處公證,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及直轄市、縣 (市)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辦理採認之學歷證明文件,未繳交或經查證不符者,願依簡章規定取消錄 取及入學資格,絕無異議。
此致 科技大學(技術學院)
學測報名序號 : 申 請 生 簽 名 : 聯 絡 電 話 : 行 動 電 話 :
立 書 日 期 : 年 月 日
備 註:
1.所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指申請學歷採認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無戶籍者,指申請學歷採認當事人擬就讀學校所在地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2. 本切結書須於各校辦理第二階段複試,郵寄資格審查資料期限內一併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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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六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 民國 103 年 8 月 5 日 修正 ) 第1 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 條 大學辦理持國外學歷入學學生之學歷採認事宜,應依本辦法規定為之。
第3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 採認:指受理學校就申請人所檢附之國外學歷文件所為與國內同級同 類學校相當學歷之認定。
二、 參考名冊:指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就外國大專校院,收錄其名稱、地 址所彙集而成並經公告之名冊。
三、 驗證:指申請人持國外學校學位證書、成績證明等證件,向我國駐外
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 處)申請證明文件為真。
四、 查證:指學校查明證實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 評鑑團體對學校認可情形與其入學資格、修業期限及修習課程等事項。
第4 條 國外學歷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始得採認:
一、 畢(肄)業學校應為已列入參考名冊者;未列入參考名冊者,應為當 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二、 修業期限、修習課程,應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第 5 條 申請人申請國外學歷採認,應自行檢具下列文件,送各校辦理:
一、 國外學歷證件及歷年成績證明影本一份。
二、 包括國外學歷修業起迄期間之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一份。但 申請人係外國人或僑民者,免附。
三、 其他學校規定之相關文件。
前項第一款文件,受理學校得逕向申請人國外畢業學校查證、函請我國駐外館 處協助查證,或請申請人辦理驗證。
第六條第八項及第九項之申請人,得以經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 教育專業評鑑團體出具之證明文件代替第一項第二款資料。
第 6 條 第四條第二款所稱修業期限,指申請人停留於當地學校之修業時間,其規定如 下:
一、 持高級中等學校學歷者,累計修業時間應符合當地國學制之規定。
二、 持學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三十二個月。
三、 持碩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八個月。
四、 持博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六個月。
五、 碩士、博士學位同時於同校系(所)修習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 二十四個月。
六、 以專科學校畢業學歷或具專科學校畢業同等學力進修學士學位者,累 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六個月。
前項修業期限,各校應對照國內外學制情形,以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當地國學 制、修業期間學校行事曆及入出國紀錄等綜合判斷,其所停留期間非屬學校正 規學制及行事曆所示修課時間者,不予採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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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讀學士學位表現優異者,其修業期限,得由各校衡酌各該國外大學學制規定 及實際情況,予以酌減。
符合特殊教育法所稱身心障礙者,其修業期限,得由各校衡酌各該國外大學學 制、身心障礙程度及其他實際情況,予以酌減。
經由國際學術合作模式,同時在國內外大學修讀同級學位者,不得全程於國內 大學修業;其修業期限,得累計其停留於各當地大學之修業時間,並應符合下 列規定,不適用第一項規定:
一、 持學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三十二個月。
二、 持碩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二個月。
三、 持博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二十四個月。
前項申請人於國內外大學修習之學分數,累計應各達獲頒學位所需總學分數之 三分之一以上。
申請人修業時間達第一項或第五項所定修業期限三分之二以上,其修業期限得 由學校就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當地國學制、修業期間學校行事曆、入出國紀錄 及國內同級同類學校學制等綜合判斷是否符合大學入學同等學力後予以採認。
申請人入學所持國外學歷依國外學校規定須跨國(不包括我國)修習者,由申 請人出具國外學校證明文件並經學校查證認定後,其跨國之修業期限得併計為 第一項所定之當地修業期限,且該跨國修習學校應符合第四條、大陸地區學歷 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之規定。
申請人持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設立經本部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學歷入學者,
其停留國內大學之修業期限得併計為第一項及第五項所定之修業期限。
第 7 條 第四條第二款所定修習課程,如以遠距教學方式修習,取得國外學校學歷者,
應在符合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之學 校修習科目學分,或經由國際學術合作在國 內大學修習學分,其學分數並符合國內遠距教學之規定。
第 8 條 各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除藝術類文憑,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查證後採認外,
應依下列程序為之:
一、 國外高級中等學校學歷或已列入參考名冊之國外學校學歷,由各校依本辦 法規定採認。
二、 未列入參考名冊之國外學校學歷,各校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查證後採認。
前項採認如有疑義時,學校應組成學歷採認審議小組進行採認;該小組之組織 及運作規定,由學校定之。
經前項學校審議小組審議後仍無法逕行採認者,學校得敘明疑義,並檢附相關 證明文件送本部協助。
第 9 條 各校辦理國外學歷查證,應由申請人出具授權查證之同意書及相關文件。
各校向申請人國外畢業學校查證,或函請駐外館處協助查證申請人所持國外學 歷之項目如下:
一、 入學資格。
二、 修業期限。
三、 修習課程。
四、 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對學校認可情 形。
五、 其他必要查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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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 條 國外學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採認:
一、 經函授方式取得。
二、 各類研習班所取得之修課證書(明)。
三、 取得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未獲得博士學位,申請採認相當於碩士學位資 格。
四、 未經註冊入學及修業,僅以論文著作取得博士學位。
五、 名(榮)譽學位。
六、 非使用中文之國家或地區,以中文授課所頒授之學歷。但不包括高級中等 學校學歷。
七、 未經本部核定,在我國所設分校、分部及學位專班,或以國外學校名義委 託機構在國內招生授課取得之學歷。
八、 以遠距教學方式取得之學歷不符第七條規定者。
第 11 條 申請人所提供之各項證件,有偽造、變造、冒用等不實情事,經調查屬實者,
應予撤銷其學歷之採認。獲錄取者,撤銷其入學許可;已註冊入學者,撤銷 其學籍,且不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畢業後發現者,撤銷畢業資 格,並請申請人繳還及註銷學位證書;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依法 辦裡。
第 12 條 國內各用人或考試機構採認國外學歷者,得由各該主管機關參照本辦法規定 辦理。
第 1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持國外學歷之申請生應檢具上開辦法第 5 條規定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學歷證明等文 件,逕送考試單位辦理。
一、查詢「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請至「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
(http://law.moj.gov.tw/)查詢。
二、關於外國大學參考名冊,可逕至教育部網站(http://www.edu.tw)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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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繳資料不齊全有不予認定之事項
各大學校院受理國外學歷之採認審查作業流程參考
注意事項
檢視申請人是否已繳齊下列文件:
一、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畢業 證書及歷年成績單影本。
二、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
(當事人如係外國人或僑民則免附)
三、其他學校規定之相關文件。
進入實質審查階段
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 理查驗、查證及認定,符合規定之國外校 院學位學歷始得採認相當於國內同級同 類學校之學位。
辦法第 8 條第 1 款規定:
「畢(肄)業學校應為已列入參考名冊 者。未列入參考名冊者,應為當地國政府 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辦法第 8 條第 2 款規定:
「修業期限、修習課程應與國內同級同類 學校規定相當。」
上述修業期限與修習課程之認定,應依 辦法第 9 條、第 10 條之規定與原則辦理。
檢視是否有辦法第 11 條所定之不予認 定事項。
另行檢視申請人資格是否符合學校(負 責單位)所定之其他應考資格或入學資格 等規定。
各校依權責,逕行認定
◎資料不齊或未經駐外館處驗證,應請申請人 補齊應繳證明文件。
[註] 1.依外交部領事事務局關於文件證明之規 定,國外學歷證件攜回國內使用,當事人 應於相關駐外館處辦妥驗證;已返臺之申 請人若其外國學歷證件未經駐外館處驗 證,應逕洽相關駐外館處辦理或向領務局 查詢(http://www.boca.gov.tw/)電洽:
02-23432913~4。
2.各校得視情形以向申請人就讀國外學校 查證代替驗證。
3.關於第 3 款文件,請各校明確告知申請人 應繳交其他文件為何,例如學校行事曆文 件、實習證明或要求相關國外文書之中譯 本(應註明需否由申請人送請駐外館處辦 理翻譯驗證或送地方法院或民間公證人 辦理公證)。
◎本部「外國大學參考名冊」並非認可名冊,
而係提供國人留學選校及國外學歷認定之參 考,請逕至本部網站(www.edu.tw)單位連 結下之「國際及兩岸教育司」首頁查詢或電 洽02-77366074;如未列入參考名冊,得函請 駐外館處查明。
◎所稱修業期限,指申請人停留於當地學校之 修業時間,其規定如下:持高中學歷者累計 修業時間應符合當地國學制之規定;持學士 學位者至少須滿32 個月;持碩士學位者至少 須滿 8 個月;持博士學位者至少須滿 16 個 月;碩士、博士學位同時修習者至少須滿 24 個月;以專科學校畢業學歷或具專科學校畢 業同等學力進修學士學位者至少須滿 16 個 月。
◎各校應以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當地國學制、
修業期間學校行事曆及入出國紀錄等綜合判 斷,其所停留期間非屬學校正規學制及行事 曆所示修課時間者,不予採計。
◎所持國外學歷不予認定(申請駁回)。
◎認定有疑義時,各校應提供有助於認定之相 關資料,函請我國駐外館處協助查證後,參 酌駐外館處意見逕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