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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 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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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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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北市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四、國民中、小學各階段遴選作業程序如下:

(一)第一階段遴選:辦理第一任任期屆滿校長申 請連任審議。

(二)第二階段遴選:辦理任期屆滿八年現職校長 申請轉任,與任期屆滿四年未申請連任、未 獲連任及連任任期屆滿二分之一申請轉任校 長之遴選審議。

本階段分二次辦理出缺學校校長遴選之審議 作業:

1.第一次審議出缺學校包含校長退休學校、

校長未申請連任學校、未獲連任學校及校長 任滿八年學校。

2.第二次審議出缺學校包含前次審議後仍為 校長出缺之學校,及校長任期屆滿二分之一 轉任他校之學校。

(三)第三階段遴選:辦理現職校長、候用校長及曾 任校長申請校長出缺學校遴選審議。

(四)第四階段遴選:辦理候用校長及曾任校長申 請校長出缺學校之遴選審議。

前四階段遴選辦理完成後,仍有校長出缺學校時,

遴委會得徵詢合於臺北市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自 治條例(以下簡稱自治條例)第十一條規定之候用 校長或曾任校長同意,依本要點之作業程序推薦為 該校校長人選。

前款各階段於辦理遴選審議後,教育局即公告該階

四、國民中學各階段遴選作業程序如下:

(一)第一階段遴選:辦理第一任任期屆滿校長申 請連任審議。

(二)第二階段遴選:辦理任期屆滿八年現職校長 申請轉任,與任期屆滿四年未申請連任、未獲連 任及連任任期屆滿二分之一申請轉任校長之遴 選審議。

(三)第三階段遴選:辦理現職校長、候用校長及 曾任校長申請校長出缺學校遴選審議。

(四)第四階段遴選:辦理候用校長及曾任校長申 請校長出缺學校之遴選審議。

國民中學各年度依上開遴選作業程序辦理,並得視 當年度學校出缺情形,由遴委會討論決定之。

國民小學各階段遴選作業程序如下:

(一)第一階段遴選:辦理第一任任期屆滿校長申 請連任審議。

(二)第二階段遴選:辦理任期屆滿八年現職校長 申請轉任,與任期屆滿四年未申請連任、未 獲連任及連任任期屆滿二分之一申請轉任校 長之遴選審議。

本階段分二次辦理出缺學校校長遴選之審議 作業:

1.第一次審議出缺學校包含校長退休學校、校 長未申請連任學校、未獲連任學校及校長任 滿八年學校。

一、刪除國小遴選作業 程序,合併為國民 中、小學遴選作業 程序。

二、為統一規範國民中、

小學各階段遴選作 業程序,爰移列現 行條文第二項規定 為修正條文第一項 規定,並酌作文字 修正。

(2)

段遴選結果,及次一階段出缺學校名單。 2.第二次審議出缺學校包含前次審議後仍為校 長出缺之學校,及校長任期屆滿二分之一轉 任他校之學校。

(三)第三階段遴選:辦理現職校長、候用校長及曾 任校長申請校長出缺學校遴選審議。

(四)第四階段遴選:辦理候用校長及曾任校長申 請校長出缺學校之遴選審議。

前四階段遴選辦理完成後,仍有校長出缺學校時,

遴委會得徵詢合於臺北市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自 治條例(以下簡稱自治條例)第十一條規定之候用 校長或曾任校長同意,依本要點之作業程序推薦為 該校校長人選。

前款各階段於辦理遴選審議後,教育局即公告該階 段遴選結果,及次一階段出缺學校名單。

八、遴選委員參與校長遴選工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詳閱遴選及候選人之各項資料及參酌遴委會 面談情形,對每位校長候選人之品德操守、

辦學理念、學校經營方案等進行廣泛深入了 解,並本公平、公正之原則及獨立自主之精 神進行遴選。

(二)必要時得推選遴選委員組成訪視小組,進行 實地訪評,其訪評報告或說明亦應列為遴選 審議之參考。

(三)不得接受校長候選人、遴選委員或其他人員 為校長候選人辦理之邀宴、關說等相關活動。

違反者,由教育局依程序解聘之。

(四)不得單獨或聯合召開記者會,所有資訊之公 布,一律由遴委會執行秘書負責之。違反者,

八、遴選委員參與校長遴選工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詳閱遴選及候選人之各項資料及參酌遴委會 面談情形,對每位校長候選人之品德操守、

辦學理念、學校經營方案等進行廣泛深入了 解,並本公平、公正之原則及獨立自主之精 神進行遴選。

(二)必要時得推選遴選委員組成訪視小組,進行 實地訪評,其訪評報告或說明亦應列為遴選 審議之參考。

(三)不得接受校長候選人、遴選委員或其他人員 為校長候選人辦理之邀宴、關說等相關活動。

違反者,由教育局依程序解聘之。

(四)不得單獨或聯合召開記者會,所有資訊之公 布,一律由遴委會執行秘書負責之。違反者,

依臺北市國民中小學校 長遴選自治條例第五條 應行迴避之規定,增列 第七項規定。

(3)

由教育局依程序解聘之。

(五)對於匿名指控事項不得提遴委會討論審議。

(六)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委員不克出席 時,由教育局指派代表人員出席該階段遴選 會議。

(七)委員有自治條例第五條應行迴避之情事者,

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由教育局依程序解聘之。

(五)對於匿名指控事項不得提遴委會討論審議。

(六)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委員不克出席 時,由教育局指派代表人員出席該階段遴選 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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