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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推動社區發展工作補助要點 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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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推動社區發展工作補助要點

中華民國100 年 1 月 20 日高市四維社局人團字第 1000006849 號函訂定,

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2 年 12 月 6 日高市社人團字第 10240012900 號函修正全文,

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6 年 4 月 24 日高市社人團字第 10633527000 號函修正第 7 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為推動社區發展工作,運用資源推展各項社區服務及經營方 案,以達到社區組織活化及居民參與,提昇社區運作能力及 自主意識,並落實弱勢照顧,增進居民福利,達成福利社區 化,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如下:

(一)本市立案滿一年且會務、財務皆健全之社區發展協會。

(二)推動本市社區工作之立案公益團體。

(三)本市各區公所。

(四)協助本局推動社區發展工作之教育部承認之公立或立案私 立專科以上學校。

三、補助方案類別:方案類別由本局依計畫實際內容判斷。

(一)成長學習方案類

1.社區育樂公益活動:以活絡社區及配合節慶辦理之活動。

2.社區福利文教活動:以個人興趣培養為主的文教活動及才 藝課程;應建立使用者付費機制,酌收費用。

(二)社區培力方案類

1.成長教育終身學習計畫:具成長性及啟發性之主題系列講座 課程及團體方案。

2.人力培植團隊組織計畫:針對社區工作推展規劃辦理的人 力資源開發、社區服務人力培養及團隊組織培力等相關方案。

(2)

(三)社區紮根方案類

1.福利照顧初辦準備計畫:針對弱勢關懷及福利照顧工作的 初期辦理及服務的準備。

2.福利深耕自立增能計畫:由社區福利人口及弱勢族群常態 性服務方案發展之創造培力、潛質開發或組織培力方案。

3.意識提昇文化傳承計畫:傳承發掘人文歷史、凝聚社區意識 及地方情感的相關方案。

4.資源活用特色研創計畫:針對在地環境及資源,運用地方 人文素材,以共同參與機制,發掘地方發展的議題,進行 社區特色產品的研發與創造。

(四)聯合發展方案類

1.整合型專案服務計畫:因應社區發展需求及在地發展議題,

以整合性或系列性方案提出創造性規劃及積極性方案,跳 脫福利服務或弱勢照顧傳統模式的創新性方案或有具體產 出及行動。

2.社區協力結盟互助計畫(小旗艦計畫):鼓勵區公所整合 或社區組織以結盟方式,運用及聯結在地團隊及資源團體 針對社區共同需求規劃相關方案,進行在地組織培力、福 利照顧及地方社區營造工作至少須結合三個單位(社區或 社團),得由區公所或社區社團提出申請。

(五)政策性實驗方案類:辦理國際性、全國性、政策性、時事性 及迫切性且符合本市社區發展政策之方案或符合本局業務 辦理之研究發展研習訓練參訪觀摩及實驗性、創新性方案。

四、補助額度及原則:

(一)補助額度:由本局依方案內容審核評估決定。

1.成長學習方案類:每單位每年度以補助二案為限;近三年 內參加本局考核及內政部評鑑績優者,得增加為四案。

(3)

(1)社區育樂公益活動: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千元,限 社區發展協會申請。

(2)社區福利文教活動: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限 社區發展協會申請。

2.社區培力方案類: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每單位每 年以二案為限。

3.社區紮根方案類:

(1)意識提升文化傳承計畫: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

全年度、延續性或有具體行動方案者每案最高補助新臺 幣六萬元,每單位每年以一案為限。

(2)福利照顧初辦準備計畫、福利深耕自立增能計畫及資源 活用特色研創計畫: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全 年度、延續性或有具體行動方案者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 十萬元,每單位每年以一案為限。

4.聯合發展方案類: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同一單 位以補助一案為原則,受補助單位應有10%自籌款。

5.政策性實驗方案類:視計畫核定。

(二)補助原則:

1.非屬公益性之活動或團體定期辦理之內部業務,不得申請 補助。

2.旅遊、摸彩品、紀念品、獎金、獎品、設備、資本支出等不予補 助。

五、申請、審核及撥款方式:

(一)申請方式:

1.申請時間:

計畫應於每年二月底前提出申請;年度經費如有剩餘,本 局得再受理申請案,惟申請單位及轉陳機關最遲須於活動

(4)

辦理一個月前向本局提出申請。

2.申請程序:

(1)申請單位如為社區發展協會,應由區公所彙整轉陳本 局審核,並檢附彙整表電子檔。

(2)申請單位如為公益團體及學校,逕行函報本局辦理。

3.申請文件:相關表件由本局另定之,並公告於本局網站。

(1)申請表。

(2)計畫書:成長學習、社區培力、社區紮根方案類以活動 類計畫書格式撰寫;聯合發展方案類以專案類計畫書 格式撰寫;政策性實驗方案類視計畫性質撰寫。

4.申請案件逾申請期限者,不予受理;申請文件不齊全者,

區公所或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單位於接獲通知書之次日起 五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不予受理。年 度經費用罄時,不再受理申請。

(二)審核方式:

1.同一單位單案或多案同時申請補助金額逾(含)新臺幣十 萬元以上案件者,由本局組成專案審核小組,並由申請單 位進行簡報。

2.政策性實驗方案類,由本局依申請案實際內容專案簽准,

不受本要點相關規定限制。

(三)撥款方式:

1.社區發展協會核銷時應經區公所初審後轉陳本局複審,經 本局複審無誤後始得撥款;公益團體、區公所及學校逕送 本局審核撥付。

2.補助金額未達新臺幣十萬元者,方案執行完畢後始得撥款。

3.補助金額逾(含)新臺幣十萬元者,得預撥補助經費至多 50%俾利執行;通過本局期中考核後得撥付至多 40%,

(5)

餘款於執行完畢後檢附相關成果報告後撥款。

六、計畫執行及經費核銷:相關表件公告於本局網站。

(一)期中考核文件:依本局函文時間提報及進行簡報。

1.書面:期中考核執行情形報告表。

2.簡報:計畫進度及執行情形。

(二)核銷文件:除核定函另有規定外,請依順序檢附以下文件:

1.區公所統一收據或申請單位領款收據。

2.支出明細表及原始支出憑證正本(依核定項目分項歸類黏 貼)。

3.成果報告表及成果照片,逾(含)新臺幣五萬元案件應以 成果手冊核報(一式2 份)。

4.本局核定函及核定表影本。

5.於台灣社區通完成活動成果登錄並影印 1 份。

(三)注意事項:

1.各項計畫應於執行完畢一個月內檢送資料辦理核銷,最遲 應於每年度十二月十日前送件,逾期結報致無法完成核銷 手續者,不予補助,並得追繳已核撥之經費,且下年度不 得申請本要點之各項補助。

2.各項計畫均需依核定項目及金額執行,計畫如需變更,應 於計畫執行前檢附變更原因及變更內容函報本局,經本局 同意後始得變更。

3.若以同一計畫獲二個以上機關(單位)補助者,應於核銷 時明列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單位)申請之項目及金 額;如有重複報支者,追繳已核撥之經費,並依第七點第 五款處理。

七、稽核及其他注意事項:

(一)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其支用及管理應依社會團體財務處

(6)

理辦法確實建立與登錄,相關憑證依規定保管十年。

(二)接受補助單位,對於各類服務人員酬勞費及講師鐘點費等 涉及個人所得,應依所得稅法、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 補充保險費辦法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辦理所得稅及補充保 險費扣繳事宜(以受補助單位為扣繳義務人),並檢附繳 費影本備查。

(三)對於接受補助之單位,本局得派員實地稽查或委託會計師 不定期進行書面考核及帳目稽查工作。

(四)補助單位不符合補助資格者,應予撤銷補助,如有溢領,

得以書面行政處分向受補助單位追繳補助款;本局亦得抵 扣受補助單位得領取之相關補助至溢領金額繳清為止。

(五)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減少下年度申請案 件數或最高二年內不得申請本要點補助;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1.補助計畫未執行、未依原核定計畫執行或經費支用不當。

2.重複報支或提供虛偽不實之核銷資料。

3.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本補助者。

4.其他違法或不正當情事。

(六)接受補助之單位,應建立完整檔案備查及供其他協會觀摩 參考,並參加本局所舉辦之社區發展業務觀摩及研習;計 畫執行之照片,應提供作為印製宣導資料之用。

(七)受補助單位應接受本局查核該補助款使用情形,並得作為 下次審核補助申請之參考依據。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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