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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宅托育服務契約範例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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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宅托育服務契約範例

108 年 1 月 28 日起適用

契 約 內 容 說 明

立約人 (以下簡稱委託人)委託

(以下簡稱托育人員)照顧收托兒童 (身 分證統一編號 ,民國 年 月 日生,以下簡稱收托兒童)共 人,雙方同意訂立條款 如下:

一、 請比對身分證及戶籍資料,注意身分資料 之核定。

二、 委託人如未滿二十歲且未結婚,應得其法 定代理人之同意,契約方生效。

三、 收托兒童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年齡 等,可依實際人數增加空格。

一、托育期間

1.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 止收托,自收托日起一個月內為適應期。於適應期間雙 方可終止本契約。

2.收托方式及時間

半日托育:每週 至週 ,時間: 點 分 至 點 分(每日收托時間在六小時 以內)

日間托育:每週 至週 ,時間: 點 分 至 點 分(每日收托時間超過六小 時且在十二小時以內)

全日托育:每週 至週 ,時間: 點 分 至 點 分(每日收托時間超過十六 小時)

夜間托育:每週 至週 ,時間: 點 分 至 點 分(每日收托時間於午後八 時至翌晨八時之間,且夜間住宿於托育人 員服務登記處所)

延長托育:每週 至週 ,時間: 點 分 至 點 分(延長原定托育時間之托 育服務)

臨時托育:每週 ,時間: 點 分至每週 時 間: 點 分(前五項以外之臨時性托 育服務)

3. 委託人要求托育人員之服務:

不包含國定假日

包含國定假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托育期間,雙方均應依本契約條款履行權 利義務,宜明白約定。

二、收托方式節錄「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 記及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之內容。

三、收托時間為判定雙方是否逾時或短少時數 之基礎,亦應載明。

四、全日托育不利親子關係及兒童發展,建議 僅於特殊情況及工作所需期間進行全日托 育。

五、國定假日依行政院人事總處公布;非全民 放假之特定假日或颱風假,當日是否給 假,托育人員與委託人可自行約定。

二、托育處所及接送方式

1.地址:

2.接送收托兒童時由 負責,與兒童之關係 ___________。

3.非由指定負責人接送時,委託人應盡事前告知責任。

一、 明列詳細托育服務地址。

二、 接送方式,關係兒童之人身安全,必須約 明各項細節,以免發生事故時,責任不明。

三、 不可由 12 歲以下或不適當之人接送收托 兒童。

四、 為顧及兒童人身安全,若更改接送幼兒 者,須事先通知托育人員,並出示身分證 明文件。

三、委託內容

托育人員接受委託人委託,應善盡職責,並提供以下服務,

以協助其完成各階段之發展:

1.提供清潔、衛生、安全及適宜兒童發展之托育服務環境。

2.提供兒童充分之營養、衛生保健、生活照顧與學習、遊 戲活動及社會發展等相關服務。

一、 此委託內容乃節錄「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 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有關托育 人員應提供之服務內容。

二、 如有其他委託內容,如孩子的定期預防注 射由誰負責、要求托育人員每週幾次帶收 托兒童至戶外散步等,可於達成協議後,

依實際需求增加或修改,載明於契約。

(2)

3.提供兒童之育兒諮詢及相關資訊。

4.記錄兒童生活及成長過程。

5.協助辦理兒童發展之篩檢。

6.其他有利於兒童發展之相關服務。

三、 托育人員提供托育服務,應進行相關紀錄 之撰寫,並留有書面紀錄(例如寶寶日誌或 托育日誌),紀錄內容包括:兒童飲食、出 缺席、生活作息、教保活動、緊急事件及 其他特殊事件等。

四、托育服務費用

1.托育費每月新臺幣 元整。委託人於每月 日以前現金轉帳支票,以支付當月托育費用予托 育人員。

2.委託人提早送到或逾時接離收托兒童時,每小時應給付 對方 元。但提早或逾時未滿三十分鐘者,不 予計算;當日提早或逾時三十分鐘以上,未滿一小時 者,以一小時計。一個月逾時超過 次,或合計逾 時超過 小時者,托育人員與委託人應重新議定托 育時間及費用,或托育人員得終止契約。

3.委託人臨時要求增加之托育時間,以每小時或日 元計。

一、 契約內應明定收費項目、金額及繳費時間 等,以確定雙方權利義務,避免無謂糾紛。

二、 逾時接送及托育時間短少,可能影響雙方 的生活作息導致糾紛的發生,故有必要就 托育時間、接送方式、逾時加收費用問題 等事項,詳加約定,以杜爭議。

三、 計算逾時接送或托育時數短少之次數,亦 可約定以一定期間為計算範圍。

四、 收退費標準管理機制:由各地方政府成立

「托育人員托育制度管理委員會」 ,參酌轄 內物價指數、當地區最近二年托育人員服 務登記收費情形,依托育服務收托方式分 區訂定居家式托育服務收退費項目及基 準,並定期公告轄內分區收費情形。

五、暫停托育服務

1.委託人要求暫停托育服務,托育人員溢收之費用

無須退還

依比例退還。但未送托之期間連續超過 日,托育 人員得終止契約。

2.委託人要求暫停托育服務,達 日以上,超過部分須 支付半薪。

3.托育人員請假應於事前 日告知委託人,並依比例退 還該部份預付之費用。但連續請假超過 日

_____月,委託人得終止契約。雖未連續請假,但一 個月中總請假時間合計超過 日、 週時,亦 同。

4.倘收托兒童罹患水痘、腸病毒等高傳染性及其他法定傳 染病,需留家照顧者

依兒童實際請假日數全額退費

暫停托育服務第____日起,退還停托日數___分之___

費用

一、任一方暫停托育服務都可能造成另一方生 活上的影響,且牽涉停托退費的計算,常 會是托育人員與家長糾紛的導因,因此最 好於契約中明確約定暫停托育服務的規則 及退費計算方式。

二、為維繫雙方合作關係,建議委託人若要長 期暫停托育服務,最好能支付半薪,避免 造成雙方的不信任感。

三、暫停托育服務原因有許多,如兒童生病、

父母要帶兒童出國等,如遇特殊狀況可屆 時再協商暫停托育服務的退費方式。

四、兒童對於傳染疾病抵抗力較弱,如感染傳 染性疾病(如腸病毒、水痘等)時,為保 護身體健康安全,並避免其他兒童遭受感 染,若有疑似或確定感染法定傳染病應留 家照顧,並退還相關費用。

六、探視

1.委託人於受托期間探視收托兒童,托育人員如無正當理 由,不得推托拒絕。

2.委託人欲探視收托兒童應避免造成收托兒童及托育人 員生活作息上的困擾。

一、 委託人探視前可以電話告知托育人員。

二、 原則上委託人應可隨時探視收托兒童,但 如探視之時間太長,次數太多或時間不 當,都可能對受托人造成不便,不應毫無 限制。

三、 若有特殊或緊急事項,委託人欲增加探視 時間及次數,可與托育人員另行協商。

七、緊急事故之處理

1.收托兒童於托育時間內發生急病、重病或意外事故時,

托育人員應立即予以緊急救護、處理或送醫,並應立即 通知委託人或下列委託人指定之緊急聯絡人。委託人之

一、 緊急聯絡人應確實填寫可聯絡到的人及電

話,除孩子的監護人外,應增列可聯絡到

的其他親人及電話,避免托育人員聯絡不

到兒童家人延誤處理。

(3)

緊急聯絡人如下:

(1) ;與收托兒童之關係 , 電話 。

(2) ;與收托兒童之關係 , 電話 。

(3) ;與收托兒童之關係 , 電話 。

2.無法及時通知或通知不到時,托育人員應先依收托兒童 之最佳利益,作必要之處理,並繼續前項之緊急聯絡。

3.收托兒童於托育時間內發生急病、重病或意外事故,有 緊急送醫治療必要時,以消防機關救護車安排至事故現 場就近適當醫療機構為原則,至於其他有送醫治療之必 要時,應優先送往委託人指定之醫院就醫診治(委託人 指定之醫院,請參考收托兒童健康狀況表) 。如委託人 未指定、或委託人指定之醫院拒收或無法處理時,托育 人員得送往其他醫院。

二、 兒童平日就診之醫院,保有完善病歷,家 長宜指定該院為緊急就醫醫院,對醫生診 治兒童及托育人員緊急處理程序均有助 益。

三、 緊急聯絡人或指定之醫院,可視需要增加 四、 考量收托兒童緊急送醫時,須掌握送醫前

每一搶救時間,倘發生兒童父母指定之醫 院非消防機關救護車轄區內時,仍應以 119 消防機關救護車送醫安排為考量依 據。

八、托育人員責任

1.優先考量兒童之最佳利益,並專心提供托育服務。

2.與收托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訂定書 面契約。

3.對收托兒童及其家人之個人資料保密。但經當事人同意 或依法應予通報或提供者,不在此限。

4.每年至少接受十八小時之在職訓練。每二年所接受之在 職訓練,應包括八小時以上之基本救命術。

5.每二年至少接受一次健康檢查。

6.收托兒童之當日前,投保責任保險。

7.托育人員及其共同居住之成員無下列情事之一:

(1)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罪、性騷擾 防治法第二十五條之罪、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之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罪,經緩起訴處 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但未滿十八歲之人,犯刑法第二 百二十七條之罪者,不在此限。

(2)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 判決確定。

(3)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各款 所定行為之一,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4)行為違法或不當,其情節影響收托兒童權益重大,

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

(5)有客觀事實認有傷害兒童之虞,經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或其共同居住之人有客 觀事實認有傷害兒童之虞。

(6)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7)曾犯家庭暴力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之 日起五年內。

A.第五項之認定,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請 相關專科醫師、兒童少年福利及其他相關學者專家組 成小組為之。另經主管機關認定事實消失,居家式托 育服務提供者仍得依本法提供居家式托育服務。

B.上述事項如應告知而未告知,造成委託人及收托兒童 發生任何損害,概由托育人員負責。

8.托育人員應每日記錄兒童狀況,並提供書面紀錄予委託 人。

9.當托育人員收托二人以上兒童時,如收托兒童感染法定

一、托育人員應配合「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 登記及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九條及第十 一條所規定之事項。

二、托育人員於開始收托兒童前,立即投保之 責任保險指一般責任險之公共意外責任保 險,係承保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發生意 外事故所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第三人財 物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 求時,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三、考量兒童對於傳染疾病抵抗力較弱,為避

免兒童間相互感染,若有感染法定傳染病

托育人員得要求委託人自行留家照顧。

(4)

傳染病,托育人員得視其他兒童權益,要求暫停收托。

10.托育人員收托人數應符合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 及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

九、委託人責任

1.委託人應確實告知,不得隱瞞收托兒童之體質、遺傳或 特殊疾病、過敏藥物與食物等(請參考收托兒童健康狀 況表),以利托育人員照顧。倘因委託人未告知致收托 兒童發生事故時,托育人員不負相關之責任。

2.委託人應將維護收托兒童身心健康應注意之事項,預先 告知托育人員,並提供必需之藥物、器材及使用之方 法。如委託人應告知而未告知,兒童因而發生任何傷 害,應由委託人負責。

3.收托兒童有注射預防針或生病就醫之情事時,應由委託 人負責帶收托兒童前往求診或治療。情況緊急時,托育 人員應先徵得委託人同意,由托育人員代理之,但委託 人應負擔托育人員之交通費及代付之醫藥費。托育期間 收托兒童之兒童健康手冊應交付托育人員以供使用。

4.委託人帶收托兒童求診治療後,應詳實告知托育人員後 續照護應注意事項。反之,若由托育人員代理時,亦應 告知委託人。

5.委託人應每日詳閱托育人員提供之兒童生活紀錄並予 簽名,以了解托育人員照顧收托兒童之狀況。

6.委託人應確保對收托兒童有親權或監護權,與收托兒童 之關係為________ ,若與收托兒童的關係有改變時,

應立即通知托育人員。

7.委託人應妥善保護托育人員個人資料不外洩。

8.委託人應提供兒童之奶粉、尿布及其他衍生的消耗性日 用品(______________)。若委託人未提供時,得由委託 人與托育人員議定處理方式。

9.委託人倘需暫停托育服務,應事前告知托育人員。

10.收托兒童感染法定傳染病時,委託人應暫時將兒童停 止送托。

一、兒童如有特殊疾病或需要,家長應預先告 知托育人員,以免突發狀況托育人員措手 不及,傷害兒童,並避免糾紛的發生。

二、若有未列於本契約中的特殊疾病,可自行 填寫於其他欄位中。

三、委託人與兒童之關係及權利,應予聲明。

十、契約之終止及繼續

1.如一方違反本約重大事由或發生可歸責於一方之重大 事故,他方可終止契約。

2.如有非上述狀況,一方違約,經他方得限期改善仍不改 善者,他方得終止契約。

3.因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導致本契約無法繼續履行,經 托育人員登記服務處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主 管機關或其委託之相關專業機構、團體協調,仍無法改 善時,可終止契約。

4.契約終止時,應將委託人為收托兒童所準備之物品剩餘 部分,如數返還。

5.契約終止時,因可歸責於托育人員之事由,托育人員應 將溢收之托育費用退還給委託人。

6.除以上情形外,若在適應期內終止托育關係,則費用依 比例退費(以 30 天計算)。若適應期後一方欲終止契約 時,應盡最大善意於一個月前通知他方。但可歸責他方 之事由而終止契約者,不在此限。若未依約預告,則不 得要求退費。

有關退費金額,則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公

告之收退費項目及基準辦理。

(5)

十一、協調與管理

1.因本約所生爭議,雙方應儘量以協商方式處理,委託人 可委請托育人員登記服務處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 政府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相關專業機構、團體辦理居中 協調。

2.一方向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時,他 方得配合前往辦理。

十二、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台灣 地方法院為第 一審非專屬管轄法院,但小額訴訟部份,依民事訴訟法 規定辦理。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得 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故如有合意管 轄之約定,則以約定之管轄法院優先管 轄。惟仍應注意民事訴訟法關於小額訴訟 及專屬管轄之規定,不得合意變更。

二、小額訴訟為十萬元以下之訴訟,簡易訴訟 則為五十萬元以下之訴訟。訴訟程序較簡 易,但與一般法律訴訟具相同效力。

十三、其他約定

一、

二、

三、

前述條款如不符雙方之需要,或有其他特別約 定,除直接修正相關條文外亦可於此處修正或 補充,以切合實際狀況。

十四、本契約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委託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

戶籍地址:

連絡地址:

電話:

托育人員: ,身分證統一編號:

戶籍地址:

連絡地址:

電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一、立契約人應與前文所載相同。

二、簽約後,契約每一頁間應記得蓋上騎縫章,

以避免遭抽換或修改。

(6)

收托兒童健康狀況表

收托兒童姓名:________________ 乳名:______________ 血型:_____

身分證統一編號: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 生日:民國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父親姓名: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 手機:__________________

母親姓名: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 手機:__________________

監護人: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 手機:__________________

1.為使托育品質提高,以利托育人員於照顧期間盡最大照顧之責,請委託人提供下列資料:

收托兒童的身體狀況如下

(1)有無過敏體質:□無 □有 ,何種狀況:

(2)過敏類別:食物: 藥品:

動物 花粉 塵蟎 其他 (3)有無下列疾病或狀況:無 ,有(氣喘 癲癎蠶豆症 心臟病 蕁麻疹 

慢性支氣管炎 異位性皮膚炎 熱性痙攣慢性中耳炎 唐氏症早產 腦性麻

痺發展遲緩 自閉症過動 聽障 視障 其他:

(4)照護應注意事項:

(5)特殊飲食習慣:無 有

(6)曾接外科手術無 有,病名: ,照護須注意事項:

(7)其他應注意的健康狀況:

2.收托兒童接種疫苗:家長自行處理;其他:

3.收托兒童生病就醫:聯絡家長,由家長自行送醫

緊急時請先聯絡家長再由托育人員送醫

其他 4.指定就醫之醫院:

(1)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

主治醫師:

(2)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

主治醫師:

(3)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

主治醫師:

未指定就醫之醫院。

5.收托兒童若有疾病,應先告知,並教導緊急處理有關事項,若屬非人為及突發重病,概 非托育人員之責任。

6.您給托育人員的叮嚀:

家長簽名:

日 期: 年 月 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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