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單元 國際關係理論簡介
一、 學習國際關係之目的為何?何謂國際關係或國際政治?
世界係由許多相互依存的部分組成,其中最重要的是國家,其次是國際組織(包括政府間與非政府間,
如聯合國、歐洲聯盟、世界貿易組織等),而由於交通與資訊革命,這些部分相互影響(尤以政治與經濟影響為 最)之程度不僅不可避免且日益加深,因之各國政府必須長期動用相當資源以應對他國政府。
而隨這國際間相互依存情況的深化(貿易、金融、技術的快速發展與傳播),政治問題中的經濟成分的比 重(重要性)日益增多,經濟問題政治化的趨勢已難避免,國家與市場相互作用增強,並逐漸成為決定現代國 際關係性質與動力的關鍵性因素。經濟問題政治化表現在下列三種現象中:(1)過去由低階經濟官員按經濟規律 加以處理的經濟問題,已改由各國首腦在國際會議上折衝;(2)經濟問題已成為國內社會高度敏感的政治問題,
國家經濟表現與選民就業情況,往往影響政治家的政治前途;(3)經濟問題與外交政策或內政問題之相互影響。
對於非以國際關係研究為主要研究方向之初學者而言,學習國際關係在於培養國際觀,取得一般性國際 知識以開拓視野,因應全球化的潮流。當然,處理戰爭與和平或政治、經濟、安全等特定議題也是國際關係學者 所著重的標的。
一般說來,國際關係與國際政治這兩個名詞經常互用,惟若從國際政治史與國際政治學史的角度觀之,
則國際關係之研究範圍較國際政治來得廣泛,因為前者之討論範圍不侷限於政治問題,對於國際情勢的解釋以 及人類管理國際秩序之能力多採取較為樂觀或理想的看法;後者的研究範圍則較為有限,對於人類歷史以及世 局變化較採現實與悲觀的見解。在國際交往之層次或角色方面,前者認為國際關係應包括官方與非官方、政治與 非政治的互動關係,並傾向以整體而非個別角度為考量政策或解決問題之基礎。至於吾人常見之外交政策與國 際關係研究之區別,則以下圖K. J. Holsti 之看法扼要說明之:
外交政策:觀察國家對於內外環境採取何種行為,或完成什麼條件,以便決定行為的方式。
A 國
產生的目標與行為
國際關係或國際政治:注意國家間的相互影響,找出行為的類型。
A 國 B 國
目標 行為
行為 目標
外交政策與國際關係
外交政策研究之於國際關係研究之重要性是不容忽視的,從外交政策的角度觀之,國際關係亦可稱為是
「所有國家外交政策之加總」(前次上課綱要中曾簡要說明,外交政策之於國際關係之重要性,並略作區分兩者 之主要不同處),學界一般使用體系研究(主要重點為成員、系統、環境、平衡,基本假設為所系統均需維持平 衡以求生存;為達此目的,所有系統必須發揮功能;功能係由不同的成員來承當與發揮。這些功能包括利益的
反 應 反 應
能力、決策、需要、
期望等 其他國家或環境
形成、轉化利益為可行政策、改變政策為權威及法令、執行法令。James Rosenau 認為任何政府系統在環境改變下 均會有所反應,所謂外交政策就是政治系統面對國內或國外環境挑戰下的反應。)與決策研究(理性模式或有 限理性模式)來分析之。外交政策是一國依據該國之展望,以整個國際體系作為考慮,對於一些外在抉擇 (choices)的制定、履行與評估。外交政策成之於國內,自難免受國內政治環境之影響;國際關係則發生於國家間
(兩國或多國),則必然會受到國際社會環境之交互作用的影響。是故,在探討一國外交政策時,必須同時將 國家所處之內外政、經情勢等列入考慮才可。
外交政策之形成過程
外交政策之制定,簡言之就是在追求國家利益的極大化與損失的極小化,故而外交政策執行是否得當,
常以是否達到國家利益為衡量的標準。其形成須經過概念的形成階段,繼而評估其需要性與可行性,而後是內 容的添加階段,審視其可能的結果,最後是執行階段,促請各機關通力合作。外交政策不僅是由政府各部門匯 集出來的一連串涉外措施(與國際社會的其他行為者相關),也是影響國家行動的準則(此準則仍以促進國家 利益為主旨)。
學界至今仍對國家利益之定義眾說紛紜,然卻經常使用此概念來分析國際政治。依照傳統現實主義派的看 法,國際政治就是權力政治,有事一種利益調整的過程,國家不論大小,一定要追求利益,以求自保或向外發 展。因之,國家利益簡言之是(1)國際政治的本質,使決定國家行為的最基本因素;(2)國家以追求國家利益為主 要目的,但此種行為不能超越期能力的範圍;(3)空洞的道的觀念不足以構成國家利益的要件,實際主義和權力 才是國家利益的基礎;(4)政治行為或外交決策必須以權力的標準去衡量,絕對不能使用一般的道德觀念或個人 的道德標準去評估。(此種說法因過度強調權力,且未釐清權力概念,而倍受爭議)學者Donald Nuechterlein 將國家利益分為變(依照國際和國內情勢變化所做的反應)與不變(持續的利益)兩大部分,並進而以情勢變 化對於國家生存或政、經及人民福祉之影響程度,將國家利益區分為如下四種利益:生存(survival)、緊要(vital)、
主要(major)、週邊(peripheral)利益。國家利益常反應一國之歷史文化與多數人之看法,然而最具影響力者仍為行 政與立法部門。
影響外交政策產出的因素(並非每個因素均同時發生影響):
國內背景:(1) 政治制度類型與官僚政治體制;(2)國會與政黨;(3)公眾意見(包括少數民族利益與團體利 益);(4)決策者的人格判斷力與意志力;(5)依賴外國原則。
國際環境:(1)國家在國際體系中之定位;(2)意識形態(共產主義民主主義);(3)地理與自然資源;(4)國 際法。
決策程序:(1)理性模式 (2)有限理性模式 二、 當代國際政治的本質
行為者:國家、國際組織與個人均可扮演角色,然以國家為主。
在現階段的世界體系中,並不存在一個具有權威決策機能的世界政府,以決定誰在國際間得到什麼,此 與國內社會不同。在其間,國家儘管擁有最高主權(主權是建構現代國際政治的決定性因素,它意味一個民族 國家的政府控制著自己的人民和領土,且不受制於其他民族國家和國際組織),且互不管轄,但卻存在相互依 存的現象,尤以經濟領域最為明顯。此外,毀滅性武器的出現降低國家以戰爭為外交政策工具之可行性,因為 一旦使用將同歸於盡。因之,各個國家必須在某些議題上通力合作。然而導因於政治與經濟制度、文化、宗教和 意識形態等之差異與衝突,以及各國對於權力的追求,在在使得穩定的國際體系成為難以達成的目標。
國際政治究竟是一場受制於主權國家之間的權力鬥爭賽局(game)或系統(system),還是一場被大多數國家 承認或接受的規則所支配的賽局或系統?現實主義學者 Hans Morgenthau 在 Politics Among Nations 一書中說道:
像所有政治一樣,國際政治是一場爭奪權力的鬥爭。不論國際政治的終極目標是什麼,權力是直接的目標。因之,
世界權力之分配狀況決定。基此,國際政治即是國家權力爭奪的角力。然而,亦有學者相信國際法終將可以發展 成一種普遍法則的主體,用以取代衝突與武力作為解決國際爭端的方法。而國家則在規則的支配或拘束下進行 有秩序的競爭與合作。對於國際組織之功能,學者見解不一,有將之視為形成國際秩序的唯一希望者,亦有人 將其視為僅具有產生「花言巧語」或「宣傳辭令」的辯論性社團。
三、國家力量與對外關係
在國際關係的研究領域之中,國家權力(national power,或稱為國家力量)的概念是非常重要的。研究國際 問題的人經常說,何國為強國、何國為弱國,抑或某國很有影響力,通常係以權力關係為著眼點,而權力概念 則成為研究者與實務者經常使用的分析工具、描述方法或政策原則。在指導政策制定、解釋情勢變化、說明國家 行為方面,相當實用又適切。
權力的概念
權力的定義在國際關係領域曾引起許多爭議,至今尚無定論,這些爭議可略分為三種:1.強調國家有追逐 權力的本能,是一種自然現象;2.權力的爭奪是國際政治最根本的問題;3.以相對的關係來觀察國家之間的互 動關係,將權力視為一種資源的分配、意志的對抗和能力的競賽。優缺點:第一種看法是從政治本源去思考國家 行為,然因規範性意味太強,容易變成不切實際的爭論;第二種看法過於現實,忽略了國際關係中非權力的因 素與活動;第三種看法較為週延,但權力的概念問題仍未得到研究者的共識。
即便如此,研究者對於國家在國際體系內的行為動機與方式,卻存在共同意見,1.國家的活動必然涉及權 力,因為政治活動的本質就是權力的爭取、行使和控制;2.權力在人際關係、國內政治和國際體系都是一項很複 雜的概念,是故規則化的權力概念很難形成;3.國家在國際體系內活動,因各自的條件不同,反映出不同的經 濟、政治與軍事力量(差異性),是很正常的現象。而由於各國的條件不同,力量懸殊,如何運用權力遂成為重 要問題。
在安全沒有保障、衝突隨時可能發生的國際社會中,國家重視武力是理所當然。因之,國家是否強盛的最 簡明意義是該國軍事力量的大小,在必要時,軍力常成為行為者最有效的工具,以迫使對手國讓步或繼續合乎 行為國意志的政策。傳統的力量是陸軍、海軍、空軍和核武力量,這些力量既是工具,也是目的。工具之所以發 生作用是因為它具有懲罰性的效果,目的之所以有吸引力是因為它可以提昇國家的威望。
Klaus Knorr 認為權力應可依照其壓制性效果,分為推定的權力 (puative power)和實際的權力(actualized power)兩種,前者包括軍事實力、軍事潛力和軍事威望。軍事實力通常經過如下三種方式而成為實際的力量:戰 爭、武力威脅和形勢造成對手國的焦慮和恐懼。
行為國一旦威脅了對手國,推定的力量必須經過轉化的過程才能變成實際的力量,並產生壓制性的效果。
一般而言,被威脅國需要考慮下列因素:1.服從行為國之後可能付出的代價;2.不服從的可能代價;3.被威脅 國談判的技巧;4.被威脅國理性表現和承擔風險的傾向。(cost & benefit)行為國則需要考慮下列因素以決定是否 繼續或停止威脅:1.發出威脅後,對手國的順從程度如何?(可從將行為國政策目標與對手國的行為相互對照 而得知)2.除了威脅外,是否有其他的選擇?這些選擇的代價為何?(若有其他選擇,則行為國必將以國家利 益為著眼點而採用,代價則難以客觀估計);3.對手國負擔風險的行為是否趨於理性?對手國是否順從行為國 之意願(理性與否要看對手國對於威脅的反應是否在行為國的預期內)。
國家並不會在每一個場合就每一事件使用武力威脅。武力只是工具之一,其他政策工具仍然保有壓制性或 懲罰性的效果,如經濟、國際壓力等。國家往往依照事件之特性,選擇適宜的政策工具,而後尋求控制可能產生 的壓制性後果。通常在兩國之間的權力對比關係失衡時,先發國會逐漸向它的對手國施壓,如離間對手國盟邦、
破壞對手國聲譽、或剝奪對手國貿易機會或工業原料來源(以上行動雖以軍力為後盾卻非武力威脅)。
兩國之關係並非全然處於緊張狀態,國家間非緊張狀態關係可略分為正常、友好、同盟三類。在正常狀態中,
行為國與其他國家依照正常外交管道,進行交往,彼此不存在衝突、舊仇或宿怨,是大多數國家相處時之狀況
(和平、正常)。在友好和同盟國家之間,行為國需要使用Knorr 積極的約束力(positive sanction)或酬謝的力量 (reward power)來強化相互關係,這種力量通常包括某些具體利益的贈與或交換,如經濟援助、貸款、減稅或投 資,是一種使用國家經濟力量以達到政治目的之行為。
學者林碧炤在其國際政治與外交政策一書中,認為權力具有如下特性:
1.目的性:權力是國家參與國際政治的主要目的(非唯一目的),是故權力的目的性最直接且明顯易見,
可引導我們了解國際關係中國家互動的動機。
2.工具性:此特性使國家權力成為動態的觀念,適當的工具可以協助決策者達成政策設定的目標。
3.認知性:此特性說明國家的權力經由不同國際成員的承認、認同和擁護之後,成為實實在在的力量,其 間隱含強、弱之別。
4.相對性:此特性說明如下兩種情況,一是權力因素(如政治、經濟力量)之間的相對關係,二是不同成 員之間的相對關係,從上述兩種關係去觀察權力關係,將可得到較為客觀與正確的結果。
5.累積性:人力、軍事力與經濟力量彙整成為國家的力量,一如個人的積蓄、收入、投資累積成財富一般。
權力的內涵
(一)具體的(tangible)權力:
1. 地理:如有無天然屏障,以及國家與外界聯繫之利便與否等因素。
2. 人力:國家兵源多寡與勞力市場大小之所繫,若能質量並重,將可增強國力。
3. 糧食與自然資源:「足食而後足兵」,糧食之重要性想當然爾;自然資源則是工業化不可或缺的條件,亦有其 重要性。
4. 經濟:「富國而後強兵」,國家經由生產與貿易而致富,再由富足走向強兵,中外皆然。
5. 軍事力量:通常以軍隊人數和武器的品質與數量為根據來評估,亦有人從國防支出占國民生產毛額 (GNP)之 比例來觀察。此外,科技研究成果與軍事組織的管理對於軍力增減,也有相當影響。
(二)無形的(intangible)權力
1. 政府領導是否堅強,行政體系是否有效率(人民對於政治制度之認同程度)
2. 外交政策能否持續(民族風格塑造的國家外交政策與風格)
3. 民心士氣(協助政府度過危機的決心)等 權力的使用(權力關係的探討)
某A 要求某 B 做一件事,B 答應辦理,則權力運作關係形成。而為使得此種權力運作關係繼續存在,則需 具備以下要件:
1.行為國或當事國之間維持一種相對關係,彼此的能力與使用力量的意圖不對稱。兩者的力量並非永久靜 止的均衡狀態,而是有強弱、大小或不均勻的關係。
2.當事國雙方的價值與利益出現衝突或差異,此時行為國要求目標國做出違反本意的事情,而目標國依然 順從。
3.不論行為國要求什麼,目標國一旦屈服,權力關係便已存在。
權力與影響力:權力與影響力是國家可以使用的兩種力量,最終目的均為影響目標國從事某些行為,前者可進 一步細分為武力(force)、壓制(coercion)及控制(control),後者可分為權威(authority)、操控(manipulation)和遊 說(persuasion)。武力是權力使用的最高極限,遊說則是影響力使用最為溫和的方式。
觀察國家使用權力過程之簡單公式
行為國的資源+使用資源的決心+目標國的反應+目標國替代友邦=行為國成功的可能性 權力的困惑
國際環境變遷
第二單元 國際衝突理論概述
一、 國際衝突的成因、種類、角色與研究途徑 何謂衝突?
沖突一語意味「意見不合互相牴觸」,而沖突的成因、經過、過程一直是心理學家及社會學家關切的重點,
希望能藉此瞭解人類行為的動機與模式。從個人的角度出發,人自身有所謂的「趨避衝突」;從二人或眾人的角 度觀之,衝突層出不窮,一如存錢桶中的錢幣一般,兩個以上才會響。從組織或團契的角度看,衝突也十分常 見。
國際關係學人認為,國家在國際體系內的行為動機與模式為,(1)國家的活動必然涉及權力,因為政治活 動的本質就是權力的爭取、行使和控制;(2)權力在人際關係、國內政治和國際體系都是一項很複雜的概念,是 故規則化的權力概念很難形成;(3)國家在國際體系內活動,因各自的條件不同,反映出不同的經濟、政治與軍 事力量(差異性),是很正常的現象。而由於各國的條件不同,力量懸殊,如何運用權力遂成為重要問題。
衝突的原因與模式,簡單說來,多是利益(因資源有限,欲爭取最為利己的分發模式)之爭,並透過非 暴力的不同意見表達、宣傳、心理戰、最後期限(時間壓力)等,或略帶暴力色彩的脅迫、威脅等模式,當然以 公然的暴力行為來爭奪利益者亦有之,如糾眾滋事、幫派尋仇或火拼等,也常在媒體上披露。
學者林碧炤指出,國際沖突往往基於下列因素︰(1)事件的發生涉及國家基本利益,其中又以國家生存最 為重要;(2)國家不使用包括軍事力量在內的權力,無法迫使對方改變政策;(3)在國家動用外交或軍事力量之 後,與對手國發生目標的對立、不和以及爭執,然後出現緊張的情勢,戰爭的可能性升高。以上原素綜合起來形 成衝突演變的基本流程,在不同的階段會出現危機與轉機,決策者必須依照情勢、資源以及政策目標做出判斷,
衝突的解決機會方可能出現。
衝突的程度,也就是衝突的規模大小,一般來說是可大可小的。可以是你死我活、根本衝突、無法駕馭、可 怕且具毀滅性特質,也可以是共存共榮、暫時偶發、可以控制、僅輕微交火的。
二、 國際衝突的成因與類型
就國際衝突而言,衝突可以略分為暴力與與暴力兩種形式,也可以依其發生原因,略分為如下數類型︰政 治衝突、種族衝突、軍事衝突、衣冠文物衝突、與經濟衝突五類型,然衝突的成因經常是多端且複雜,可能涵蓋 不同的原素。其次,各種族間不同宗教信仰常成為深化種族衝突或軍事衝突的啟動劑,更加深衝突的複雜性。
國際衝突與國際危機之區別
國際危機的定義與要件︰危機始於衝突,又有戰爭的可能,是最簡單的定義,其要件是︰(1)危機起於事 件,其中涉及國家利益衝突;(2)衝突有可能引發戰爭;(3)該事件一定要處理,決策者不能用延、拖的方法對待;
(3)決策者有時間的限制及壓力,超過時限就有引發戰爭的可能。
衝突與危機的基本區別︰衝突的迫切性較低,較可以讓時間來解決,而危機則不能,沒有或低戰爭可能 性的國際衝突,並不是國際危機,天災或純屬一國內部事務的危機也不是國際危機。所以就研究範圍來說,國 際衝突的研究範圍較國際危機來的廣些,也複雜些。在冷戰時期,由於核子武器的威脅,國際危機處理課題相 當重要,冷戰結束後,則國際衝突處理成為學界及各國注意的焦點。
三、 研究焦點及目的
因每天所發生的事情何其多,所以通常以「研究最為迫切問題」的標準來區分輕重緩急,因此,研究者通常
「選擇可能引發戰爭的衝突為研究重點」,也就是所謂的Problem-solving 或 issue-oriented。而研究目的則在於
「分析最迫切的國際事件,瞭解國家如何在衝突的壓力下,單獨的或尋求友邦的合作,共同解決衝突,進而達
成處理衝突或危機的目標。」
戰略研究、和平研究與安全研究
(一)戰略研究︰戰略研究的目的在於瞭解國家發生戰爭的或衝突的原因以及贏得戰爭的方法,道統的 戰略研究以贏得戰爭為重點,二次戰後,則以為核戰提供理論基礎與對策為重點。因應美蘇對抗之故,必須引 進大批學人投入戰略研究,設計出嚇阻、有限戰爭、武器管製等相關策略。這些策略的目的在於防止核戰爆發,
何道統的應戰與贏戰的理念不同。嚴格區分,戰略研究的重點在於探討與國家軍事力量相關的問題,即如何取 得、壯大和使用軍事力量;安全研究則主要以分析對國家生存可能造成威脅的問題以及處理方法。冷戰後非軍事 性問題的重要性上漲安全研究遂較戰略研究更符合需要。
(二)和平研究︰和平研究一詞始於1945 年美國 Lentz Peace Research Laboratory 的成立,一開始即以學 院派形式出現,研究重點擺在戰爭與衝突兩大層面上。之後加拿大以及北歐國家也成立類似研究所,並以瑞典 斯德哥爾摩和平研究所最為有名。此研究之重要性在於(1)提出新理念來減輕核子時代戰爭出現的可能性,(2)深 受國際組織肯定,(3)透過融入西方國家高等教育和公共討論的體系中,影響菁英思微走向。以潛移默化模式影 響國際政治。
(三)安全研究︰戰略研究至1960 年代後逐漸有新的學派產生,在美國開始使用安全研究來區分,在歐 洲則沿用舊有名稱,但有些國家加上國防,成為國防與戰略研究。
共同性安全︰各國對避免戰爭都有共同的責任,各國生存與安全是相互倚賴的,應以合作取代對抗,來 降低戰爭危險,限制軍備與裁軍。
合作性安全︰強調再承諾而非嚇阻,是包容性而非排他性,喜好多邊主義,肯定非軍事性解決途徑的功 效,認定國家是安全體系的要角,但非唯一角色,不要求建立安全體制,但也不排除。強調在多邊基礎上,建 立習慣性的對話管道。
四、第三方(Third party or go-between)在國際衝突處理中的角色
國際衝突處理的目標主要在於防止衝突情勢惡化,進而促成衝突降溫的效應。相對於衝突解決企圖利 用法律解決或政治處置,找到一個解決衝突的永久性辦法,徹底消除衝突的根源,衝突處理尋求的是一 種暫時性的處理辦法,而非永久性的解決。
對於第三方在國際沖突處理中的角色及其所能發揮的功能,林碧炤認為國際社會的介入,包括第三國 國際組織等外部因素,對於爭端國家之政策與行為將會造成不定程度的製約效應,或延緩沖突白熱化或 爆發戰爭的時間,或緩和沖突的程度,當然製約效應的效果高低,端賴沖突當事國對於此種外部壓力的 承受程度。
Michael Greig 認為第三者在國際衝突處理中所能發揮的功能,與國際衝突的類型相關,因而必須先 區分衝突的類型,而後才能判斷第三方在衝突處理中的功能。Greig 在運用量化的研究方式針對 35 個衝突 個案進行分析後, 依衝突成熟的時間長短將衝突分成短期成熟型(short-term ripeness)與長期成熟型 (extend-term ripeness)兩個類型,前者指的是在國際社會出現斡旋意圖及嚐試後不久即顯現斡旋成效的衝 突,後者則是在國際社會出現斡旋意圖及嚐試後許久始最終改變對立關係的衝突。最後得出如下的觀察結 果:首先,在短期成熟型的個案中,第三者(thirdparty)或多邊(multiple)介入調解是否有助於斡旋的進行 與達成,分析的結果卻是負相關,也就是多邊介入調解過程,反到可能降低調解成功的機率,不過愈是 難以解決的爭端也是最容易引起第三者斡旋介入衝突處理過程的意圖,而小國常藉由引入第三者來對抗 大國。其次,在長期成熟型的個案探討中,第三者常在衝突雙方歷經數次的無法改變對立現狀的高成本爭 端(high-cost disputes)後,發揮調解或斡旋的功能。此外,斡旋或調解的動作也可能是對立雙方爭取喘息
時間或爭取國際認同的策略,在這種情況下,對立者通常會引入第三者來進行國際斡旋調解。1
第三單元 談 判
壹、基本概念
談判是每個決策者與從事外交工作者不可或缺的工具與技巧。從社會及個人角度觀之,也是日常活不可或 缺的一部份,舉凡各式私事商議或紛爭調解,本質上均具備溝通意見與尋找解決方法的過程。
在國際關係的領域中,談判有特殊的重要性。不論國家之間處於和平或戰爭狀態,決策者或執行政策者皆 需要透過談判,向有關國家表明立場、解釋政策、解決爭端、敦睦邦誼。所以,除非兩國拒絕往來,並關閉所有 溝通管道,否則國際談判是經常的工作,也是必要的交往方式。
談判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深受重視,有理論與實務上的原因。(1)科技整合使得談判成為國際關係研究的主 題之一,心理學、決策理論、議價理論和人類社會學四種基本研究有助於認識談判。(2)因為談判工作在質(透明化 政治化、科技進步)與量(增多)方面均有很大變化。
綜合來說,有關談判的研究可以歸納成理論和實務兩大類。理論化的研究比較抽象,重視外在環境對談判 者的影響,探討談判的過程,傾向以普遍化的通則解釋談判行為。主要研究法大略有如下三種:(1)歷史研究 法:以說明談判的經過與評估利弊得失為主;(2)比較政治法:從過程(當事國的談判代表如何在相對關係 中討價還價,說服對方讓步或自行調整立場)及結構(兩國的力量、意志和談判技巧所構成的相對關係)的角 度觀察談判行為。(3)談判者或決策者心理:目的在瞭解性格、認知、態度、形象、價值標準對於談判者的可能 影響。實務方面的研究則考慮內在環境、實際的問題、談判者的行為、議價過程與項目 。
貳、談判的基本形式
K. J. Holsti 從談判的運作切入,列出談判的基本流程表為:一是佈局、二是過程、三是結果。在佈局階段,
談判代表處理基本的準備事項,可以人事地物時五大項概括,目的在確定什麼人進行談判,談些什麼式,在何 地、何時召開會議,該做些什麼行政工作,使得談判能如期舉行。在過程的階段,談判代表討價還價。在結果階 段,經連串過程協商後,談判雙方若最後定案,則談判圓滿成功;若爭執不下,終止談判或擇期再議。
另據美國國務院外交官訓練所編印之談判者的要點(Checklist for Negotiators),談判是處理國際關係的一種 工具,是否要進行談判需要考慮情勢、目標(應該做的是什麼)和政策選擇(可以做些什麼)。決策者要以國家 利益作為衡量談判的根據。協議的達成則是談判的目的,為的是:解決爭端、展現價值、分配資源、處理關係。為 達成上述目的,談判分為籌畫(initiation)、商議(bargaining)、決策(decision-making)三個階段。
Jack Sawyer & Harold Gueztzkov 認為談判可分為前因(antecedent)、協力(concurrent)、結果(consequent)。
Druckman 認為談判從意見分歧的情況,經由意見交換,最後有了整批交易。這種過程可以分成:界定談判 的範圍與議程、尋找模式或原則、處理問題、安排細節等四個階段。
總的來說,談判有其階段性,每階段有不同的決定因素,這些因素將會影響談判目標的界定,指導談判的 進行,進而促成共同的協議。
1 Greig 認為持續性的對立(enduring conflict)與衝突是國際體系中最危險且最易釀成衝突的二價元素,也 是最難以解決的爭端。為了處理持續性的衝突,必須慎選時機,待時機成熟(ripeness),衝突問題將有機會 被妥善處理,因為最佳的擊球時間是當球靜滯在空中之時,而非球上升或墜落時。渠將持續性對立的個案 分成「調解的對立」(medilated rivalries)與「未調解過的對立」(unmedilaated rivalries)二大類,前項計有 19 個,分 別是:美蘇、美國與中共、智利與阿根廷、西班牙與摩洛哥、希臘與土耳其、塞浦勒斯與土耳其、烏幹達與艮亞、索 馬利亞與衣索匹亞、摩洛哥與阿爾及利亞、伊朗與伊拉克、埃及與以色列、敘利亞與以色列、約旦與以色列、阿富 汗與巴基斯坦、中共與印度、南韓與北韓、印度與巴基斯坦、泰國與柬埔寨等;後項有 16 個,分別是:美國與古 巴、美國與厄瓜多、美國與祕魯、美國與北韓、英國與伊拉克、蘇聯與挪威、剛果與薩伊、衣索匹亞與蘇丹、伊拉克 與以色列、敘利亞與約旦、以色列與沙烏地阿拉伯、沙烏地阿拉伯與北葉門、中共與南韓、南韓與日本、泰國與寮 國、泰國與北越等。不過,Greig 也承認並沒有發現任何一個與衝突處理呈現絕對相關的決定性因素。J. Michael Greig, “ Moments of opportunity,” The Journal of Conflict Resolution, Vol. 45, No. 6 (Dec. 2001), pp. 691-718
「談判目標」與當事國所面對的問題及其所認定的利益相關,解決或便問題的解決涉及當事國的利益,而利 益的衝突、妥協和分配成為主要的協商項目。簡言之,目標形成指標,引導談判代表進行討論,一直到雙方獲得 共同得結論。當談判目標確定後,談判即進入實際運作階段,開始連串議程安排、方案選擇與協商的過程,當方 案的選定完成後,談判結果隨即出現。
參、小結
在國際關係的領域中,再也沒有比談判能展現國家之間的競爭、共存和角逐的特性。沒有成功的談判,穩定 的國際秩序很難維持,遑論世界和平與繁榮。
談判在國際關係領域中是最具有實務內涵的主題主一。談判具有相當明顯的工具性,使用者個人的選擇、偏 好和判斷成為關鍵性因素,而談判的成敗又決定工具的選擇是否正確。實際從事談判者往往需要累積長期的工 作經驗,才能在最短的時間內做出最得體的反應。這種訓練過程不是依靠憑空的思考可以完成,一定要有不斷 的溝通、互動與議價。經由這種養成的階段,談判者可以轉化靜態的知識成為動態得運作要點靈活的策略。
第四單元 權力平衡與多元體系
根據Inis Claude 的見解,權力平衡代表的是三種不同的意義:政策(policy)、制度(system 或譯體系)、情況 (situation)。所謂的政策意指「國家的外交政策以追求平衡為目標」,亦即「所有的國家均認為不平衡的權力關係 是危險的」。所謂的情況是「一種認知」,也是「決策者的判斷」,最簡單的說法是「當兩個國家的力量相當,權力 平衡的情況便出現。假如一方力量增加,另一方不增加,不平衡的情況便出現」,所以「所謂的平衡與否完全依 照力量的分配情形而定」(力量的計算可根據有形因素與無形因素來評估)。Inis Claude 個人認為權力平衡應是 一種體系比較適當。(視為情況較不確實且難觀察,權力平衡與否是決策者的判斷,致使主觀的判斷或先天的 成見很難被排除。此外,若視為政策亦有多處與事實不符,因為國家可能會採取先發制人攻擊,以防止不平衡 狀態出現,其結果是戰爭的機會增加,和平秩序將遭到破壞。)
Hans Morgenthau 認為權力平衡是國家追求權力和保護自己的方法。權力平衡運作類似政治遊戲(political games),目的在於壓制正在成長的敵對力量或消滅敵對力量。
Martin Wight 則認為權力平衡指下列情況:1.平衡(equilibrium):一種權力平衡分配的狀態,其中沒有任何 一國居於優勢,足以危害其他國家;2.國家間的權力必須平衡分配,甚至於國際條約中載明此原則,例如一七 一三年的烏特勒支條約(The Treaty of Utrecht)。3.說明國際間權力分配的現況,用以形容國際現勢。4.表使掌握均 勢,這表示在國際間,某國居於特殊地位,維持權力的平均分配,例如英國自十七世紀以後就自認為有維持歐 洲權力平衡和國際正義的職責(在力量優於對峙雙方時,扮演仲裁人;在力量不及對峙雙方時,扮演調停人) 。 5.描述一種國際政治的固有特性,及不論國際情勢如何演變,最後必然產生權力平衡。 A. J. Toynbee & A. J. P.
Taylor 都認為權力平衡是一種法則,或一股動力,引導各國進行各種政治活動。
十七世紀至十九世紀的歐洲國際體系,是權力平衡體系的典型,各國外交政策的要素也是權力平衡。呈現 的是一種「朝為敵、夕為友」的情況,同盟的形成與瓦解完全基於利益的考慮,少有道德的考量,英國有句政治 名言:「沒有永遠的朋友,只有永遠的利益」。盟約的締結與撤銷幾乎全由政治領袖個人決定,因之,君主個人 的判斷(雄才大略)或首相的才能極為重要。奧國的梅特涅(Metternich)、普魯士的俾斯麥(Bismark)、英國的格蘭 斯頓(Gladstone)等人均為重要的外交人物。在這個體系中從事政治遊戲的國家是多元的,他們組成的體系一般 也是多元的,然而一旦不同的國家組成兩各對峙的同盟時,多元體系則朝二元體系移動。1907 年起,歐洲國際 體系從多元邁向以「英、法、俄的三國協約」與「義、德、奧匈帝國的三國同盟」對峙的二元體系,最後爆發一次世 界大戰。
冷戰二元對峙體系
以下將以二次大戰後的冷戰體系為例介紹二元對峙體系。1948--1960 年代中期則是由美國、蘇聯和其他各 別的盟邦所組成。在美蘇兩國所塑造的國際體系中呈現幾種特性:1.體系呈現兩極化,在兩個集團間存在很明 顯的壁壘,這些包括意識型態、國家利益與一般認知。雙方進行的是一種零和競賽,且競爭激烈,顯現的是一種 衝突或對立的政治(politics of confrontation)。2.全球性對峙,對峙局面緣於美、蘇兩國及其盟邦的對立。例如為對 抗蘇聯在二次戰後的對外擴張,美國及其盟邦在1949 年成立北大西洋公約組織(NATO),蘇聯及其盟邦則於 1955 年成立華沙公約組織。在亞洲則與包括中華民國在內的國家簽訂雙邊協防條約,並成立東南亞公約組織 (Southeast Asia Treaty Organization, SEATO, 1954)、中部公約組織(Central Treaty Organization, CENTO, 1959),在 拉丁美洲則於1948 年成立美洲國家組織(Organization of American States, OAS)。3. 軍事幹預普遍化 。造成均勢幹 預之主要原因為:(1)兩元體系本即是競爭性的,為強化本身力量,美蘇不允許各自所領導集團內的國家有不合 作或不友好的對外政策;(2)美蘇兩國具有幹預的實際權力,且再使用這些權力時受到的限制很有限。(3)地區性 動亂或突發事件使得軍事幹預成為必要的手段。例如,蘇聯在1948, 1953, 1956, 1968 分別幹預波蘭、東德、匈牙 利和捷克。美國則在1958, 1962, 1963, 1964 分別幹預黎巴嫩、瓜地馬拉、多明尼加和越南,另根據 Barry M.
Blechman & Stephen S. Kaplan 的研究,美國在 1946--1975 年間曾在 215 件國際事件中,使用武力作為政治工具。
4.軍備競賽。在雙方互爭國際優勢地位之際,軍事力量是所有權力因素中最具體的,所以兩大超強莫不爭相發 展,以期獲得優勢。5.不結盟政策的盛行。此係兩元體系所塑造的緊張形式迫使第三者尋求自保的方法。所謂的 不結盟勢必面介入兩元體系不必要的爭端,增加外交攻堅,以及提升本國國際地位的政策選擇。 不結盟運動的 主要運作原則是:(1)不結盟國家間無結盟之意,不結盟國家若與美、蘇結盟即喪失資格;(2)不結盟國家無成立 國際組織之意,彼等間的溝通與協商只能說是一種睦誼的方式,或者是一種意識型態團結的表示而已。不結盟 運動最早由印度、錫蘭、印尼、埃及、南斯拉夫和高棉倡議,1960 於南斯拉夫首都貝爾格勒召開大會,以後分別 在亞、非、拉國家不定期開會,不結盟國家在聯合國及其他國際組織中,常以集團方式提出議案,或阻撓議案,
形成一股政治勢力。後冷戰時期,因前蘇聯瓦解,不結盟運動漸式微。
二元體系穩定或多元體系穩定
(一) 二元體系不穩定。John H. Herz 認為「二元體系所維持的是一種沒有彈性的均勢,而權力的集中對 於權力平衡的運作是不利的」,因為雙方的領導者最關切的是如何保持權勢地位,欲達此目標則只有盡量爭取 還沒有承諾的國家,其結果不是因細故而爭吵,就是沒有承諾的國家越來越少,最後成為集團對抗集團,彈性 更少,而強國間的關係將因彼此各自固守陣營、且缺乏一位均勢的支配者而變得很僵硬。此外,在二元體系中一 旦發生戰爭,勝利者則成為霸權,屆時權力平衡將不存在。
(二) 二元體系穩定。Kenneth Waltz 依如下理由主張二元體系是穩定的:1.二元體系由兩大超強領導,
各自關切體系內的團結和體系的力量,這種無人可挑戰的力量是秩序的最佳保障。2.二元體系間的競爭是正常 的現象,也是不能避免的結果。兩大超強可以利用壁壘分明的體系處理因為競爭所引起的危機。3.兩大超強擁有 無以倫比的軍事力量,不需依賴他國,便可保障本身的安全。John Lewis Gaddis 認同 Waltz 的見解,他認為二 元體系是二次大戰結束以來,兩大超強對峙下演變出來的體系。這種體系並非刻意塑造,而是其他歐洲、亞洲國 家不能與兩大超強抗衡,兩種權力自然生長的結果。其次他認為戰後的二元體系與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期的 二元體系有下列三點不同:1.戰後的二元體系沒有個人化,不會人息政亡;2.二元體系製造一種不安全的體系,
也是極具競爭性的體系,這種不安全感正是國際體系能夠穩定的基本原因。兩大超強理論上雖可共治天下,卻 不容易實現,實際的做法是「各守自己的勢力範圍,堅守各自的同盟體系」。3.在二元體系下,兩大超強一方面 幹預他國事務,另一方面卻容忍不同國家的偏離行為,例如美國在過去四十年,容忍中共政權、越南共產政權、
尼加拉瓜桑定政權等。此種容忍使得國際體系趨於穩定。
(三) 多元體系穩定。Karl Deutsch & David Singer 認為多元體系較二元體系穩定。其理由如下 1.多元體 系的每一個國家不需要歸屬於二個集團,而居主宰地位的國家因需要同時注意幾個國家,所以注意力分散,衝 突機會減小。2.多元體系的互動機會比二元體系多,對峙的機會減少,國際關係趨於緩和。3.對立的機會減少,
軍備競賽也會相形減緩(因為權力平衡可以發揮功效,減少國家擴充軍備的必要性)。
然而,歷史事實卻無法證明多元體系較二元體系穩定,反之亦然。以戰爭次數言,十九世紀不比二十世紀 穩定。以發動戰爭的意圖言,二十世紀要比十九世紀穩定。Richard N. Rosecrance 批評道:二元體系缺乏彈性,
多元體系不比二元體系穩定。其因如下:1.二元體系的衝突是雙方的,但多元的利益更多、問題更複雜,妥協性 更低。2.多元社會比二元社會更難預測,更具不可知因素。3.多元體系所維持的穩定是短暫的,在短暫的穩定中 又會孕育初步穩定的問題。
後冷戰時期(post- Cold War)的國際體系秩序究竟呈現何種情況?至今尚未明朗。但意識型態重要性下降,經 濟重要性增加,卻是不爭的事實。大國的影響力是否仍能順利施展,除需考量相對權力關係外,還需視問題
(如經濟、宗教、傳統文化、歷史因素等)而定。Huntington 認為後冷戰時期的國際體系將由非常鬆散的二元體系 轉變為(政治、軍事)單極(經濟)多元體系。此外,國際組織的功能(尤其是聯合國)、區域性衝突的性質與 頻率等問題也備受關注與討論。
第五單元 兩岸關係與東亞情勢
壹、兩岸關係
一、軍事對立與衝突時期(1949-1978)
台灣 中共
1954 年台美共同防禦條約
1958 年 10 月美台發表聯合公報,定調三民主義光復 大陸
1955 年第一次台海危機
1956 年發言「爭取和平解放台灣」
1957 年毛澤東提「第三次國共合作」
1958 年第二次台海危機(八二三炮戰)
1960 年制定「一綱四目」對台政策【「一綱」指台灣回歸 祖國、「四目」為:(1)台灣回歸祖國後,除外交須統一 於中央外,當地之軍政大權、人事安排等「均委於 蔣」;(2)所有軍政及經濟建設一切費用不足之數由中 央撥付;(3)台灣的社會改革可以從緩,必俟條件成 熟,並尊重各方意見,協商決定後進行;(4)雙方互不 派特務,不做破壞對方之舉。】
二、相互對峙與互不往來時期(1979-1987)
台灣 中共
1979 年 4 月蔣經國提出「三不政策」(不妥協、不接觸、
不談判)
1980 年提出「三民主義統一中國」(1981 年 4 月國民黨 通過「三民主義統一中國」)
1978 年 12 月中共 11 屆三中全會修正「一綱四目」將第 三點改為「台灣目前的社會制度、生活方式、外國投資 和商業往來,都可以不變」
1979 年美中建交,發表「告台灣同胞書」
1981 年 9 月「葉九條」
1983 年鄧小平「一國兩制」
葉九條:(1)國共兩黨對等談判,實現第三次合作;(2)「三通四流」(通郵、通商、通航;探親、旅遊與開展學術、
文化、體育交流);(3)統一後台灣為特別行政區,享高度自治權,可保留軍隊;(4)台灣現行社會經濟制度不變,
與外國經濟文化關係不變;(5)台灣各界人士可擔任全國政治機構的領導職務;(6)台灣財政困難時,中央酌情 補助;(7)台灣各界人士前往大陸定居不受歧視、來去自由;(8)歡迎前往大陸投資;(9)歡迎提供建議,共商國是。
「一國兩制」特點:
(一)一個中國。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堅決反對任何製造"臺灣獨立"、"兩個中國"、 "一 中一台"等分裂活動。在一個中國原則的基礎上,實現兩岸和平統一。在一個統一國家的範圍內,對統一後的各 項事宜做出安排。臺灣被宰割、被殖民的歷史將不會重演;違背臺灣同胞意願的專制政權將不會再現。
(二)兩制並存。在祖國統一的前提下,國家的主體堅持社會主義制度,同時在臺灣、香港、澳門保持原有的社 會制度和生活方式長期不變。
(三)高度自治。兩岸統一後,臺灣作為特別行政區,享有不同於中國其他省區市的高度自治權。不僅臺灣同胞 現有的各種權益將得到切實尊重和維護,而且他們希望獲得的其他權益也將得到充分實現,真正實現當家作主 的鳳願、充分行使選擇社會制度和生活方式的權利、更加廣泛、直接地參與管理國家大事。
三、民間交流與協商時期(1987-2000):海基會與海協會成立
台灣 中共
1987 年開放大陸探親 1990 年國統綱領
1994 年「台海兩岸關係說明書」(中華民國是主權獨立 的國家;一個中國兩個政治實體;兩岸應擱置主權問 題;不接受一國兩制主張:堅持追求中國統一目標,
但以循序漸進方式推動)
1995 年「李六條」
1999 年提出「特殊國與國關係」
1993 年「台灣問題與中國的統一」白皮書(一個中國、
兩制並存)
1995 年 1 月「江八點」
1996 年台海飛彈危機
中共開始「反分裂反台獨」(1995 年起)
江澤民八項主張基本內容(江八點)1995 年 1 月
(1)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和平統一的基礎和前提。堅決反對一切形式的台獨和分裂行徑。
(2)對於台灣同外國發展民間性經濟文化關係,我們不持異議,但反對台灣以搞兩個中國、一中一台為目的的 所謂擴大國際生存空間的活動。
(3)進行海峽兩岸和平統一談判。在海峽兩岸和平統一談判的過程中,可以吸收兩岸各黨派、團體有代表性的 人士參加。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什麼問題都可以談,當然也包括台灣當局關心的各種問題。雙方就「正式結束 兩岸敵對狀態、逐步實現和平統一」進行談判。作為第一步雙方可先就「在一個中國的原則下、正式結束兩岸敵對 狀態」進行談判,並達成協議。在此基礎上、共同承擔義務,維護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並對今後兩岸關係的 發展進行規劃。
(4)努力實現和平統一、但不承諾放棄使用武力。
(5)大力發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加速實現兩岸直接“三通”。
(6)兩岸同胞要共同繼承和發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7)充分尊重台灣同胞的生活方式和當家作主的願望,保護台灣同胞一切正當權益。歡迎台灣各黨派、各界人 士,同我們交換有關兩岸關係與和平統一的意見,也歡迎他們前來參觀、訪問。
(8)歡迎台灣當局領導人以適當身份前來訪問,我們也願意接受台灣方面的邀請,前往台灣
「李六條」為李總統於民國八十四年四月八日為回應「江八點」所提出:(1)在兩岸分治的現實上追求中國統一。
(2)以中華文化為基礎,加強兩岸交流。(3)增進兩岸經貿往來,發展互利互補關係。(4)兩岸平等參與國際組織,
雙方領導人藉此自然見面。(5)兩岸均應堅持以和平方式解決一切爭端。(6)兩岸共同維護港澳繁榮,促進港澳民 主。
吳安家分析的「李六條」與「江八點」對照表 一、在兩岸分治的現實上追求中國統一
民國三十八年以來,台灣與大陸分別由兩個互不隸屬的政 治實體治理,形成了海峽兩岸分裂分治的局面,也才有國 家統一的問題。因此,要解決統一問題,就不能不實事求 是,尊重歷史,在兩岸分治的現實上探尋國家統一的可行 方式。只有客觀對待這個現實,兩岸才能對於「一個中國」的 意涵,
儘快獲得較多共識。
一、堅持一個中國原則。中國的主權和領土絕不容許分 割,任何製造「台灣獨立」的言行,和違背一個中國原 則的主張,都應堅絕反對。
二、以中華文化為基礎,加強兩岸交流
博大精深的中華文化,是全體中國人的共同驕傲和精神支 柱,我們歷來以維護及發揚固有文化為職志,也主張以文 化作為兩岸交流的基礎,提升共存共榮的民族情感,培養 相互珍惜的兄弟情懷。在浩瀚的文化領域裏,兩岸應加強各 項交流的廣度與深度,並進一步推動資訊、學術、科技、體育 等各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六、五千年文化是維繫全體中國人的精神紐帶,也是 實現和平統一的一個重要基礎。兩岸同胞要共同繼承 和發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三、增進兩岸經貿往來,發展互利互補關係
面對全球致力發展經濟的潮流,中國人必須互補互利,分 享經驗。台灣的經濟發展要把大陸列為腹地,而大陸的經濟 發展則應以台灣作為借鑑。我們願意提供技術與經驗,協助 改善大陸農業,造福廣大農民; 同時也要以既有的投資與貿 易為基礎,繼續協助大陸繁榮經濟,提升生活水準。至於兩 岸商務與航運往來,由於涉及的問題相當複雜,有關部門 必須多方探討,預作規劃。在時機與條件成熟時,兩岸人士 並可就此進行溝通,以便透徹了解問題和交換意見。
五、大力發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以利於兩岸經濟 共同繁榮,造福整個中華民族。我們主張不以政治分 歧去影響、干擾兩岸經濟合作。不論在什麼情況下,我 們都將切實維護台商的一切正當權益,應當採取實際 步驟,加速實現直接「三通」。要促進兩岸事務性商 談。我們贊成在互惠互利的基礎上商談,並且簽訂保 護台商投資權益的民間性協議。
四、兩岸平等參與國際組織,雙方領導人藉此自然見面
本人曾經多次表示,兩岸領導人在國際場合自然見面,可 以緩和兩岸的政治對立,營造和諧的交往氣氛。目前,兩岸 共同參與若干重要的國際經濟及體育組織,雙方領導人若 能藉出席會議之便自然見面,必然有助於化解兩岸的敵
二、對於台灣同外國發展民間性經濟、文化關係我們不 持異議。但是我們反對台灣以搞「兩個中國」、「一中一 台」為目的的所謂「擴大國際生存空間」的活動。只有 實現和平統一後,台灣同胞才能與全國各族人民一 道,真正充分的共享偉大祖國在國際上的尊嚴和榮 譽。
意,培養彼此的互信,為未來的共商合作奠定基礎。我們相 信,兩岸平等參與國際組織的情形愈多,愈有利於雙方關 係發展及和平統一進程,並且可以向世人展現兩岸中國人 不受政治分歧影響,仍能攜手共為國際社會奉獻的氣度,
創造中華民族揚眉吐氣的新時代。
八、我們歡迎台灣當局的領導人以適當身分前來訪 問;我們也願意接受台灣方面的邀請前往台灣。可以 共商國是,也可以先就某些問題交換意見,就是相互 走走看看,也是有益的。中國人的事我們自己辦,不 需要藉助任何外國場合。
五、兩岸均應堅持以和平方式解決一切爭端
炎黃子孫須先互示真誠,不再骨肉相殘。我們不願看到中國 人再受內戰之苦,希望化干戈為玉帛。因此,於民國八十年 宣布終止動員戡亂,確認兩岸分治的事實,不再對大陸使 用武力。遺憾的是,四年來,中共當局一直未能宣布放棄對 台澎金馬使用武力,致使敵對狀態持續至今。我們認為,大 陸當局應表現善意,聲明放棄對台澎金馬使用武力,不再 作出任何引人疑慮的軍事行動,從而為兩岸正式談判結束 敵對狀態奠定基礎。本人必須強調,以所謂「台獨勢力」或
「外國干預」作為拒不承諾放棄對台用武的理由,是對中華 民國立國精神與政策的漠視和歪曲,只會加深兩岸猜忌,
阻撓互信; 兩岸正式談判結束敵對狀態的成熟度,須要雙方 共同用真心誠意來培養醞釀。目前,我們將由政府有關部 門,針對結束敵對狀態的相關議題進行研究規劃,當中共 正式宣布放棄對台澎金馬使用武力後,即在最適當的時 機,就雙方如何舉行結束敵對狀態的談判,進行預備性協 商。
三、進行海峽兩岸和平統一談判,談判過程中可以吸 收兩岸各黨派、團體有代表性的人士參加。在一個中國 的前提下,什麼問題都可以談,包括台灣當局關心的 各種問題。作為第一步,雙方可以先就正式結束兩岸 敵對狀態進行談判並達成協議。在此基礎上共同承擔 義務、維護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並對今後兩岸關 係的發展進行規劃。
四、努力實現和平統一,中國人不打中國人。我們不承 諾放棄使用武力,絕不是針對台灣同胞,而是針對外 國勢力干涉中國統一和搞「台灣獨立」的圖謀。
七、要充分尊重台灣同胞的生活方式和當家作主的願 望,保護台灣同胞一切正當權益。黨和政府各有關部 門包括駐外機構,要加強與台灣同胞 的聯繫,傾聽 他們的意見和要求,關心照顧他們的利益,儘可能幫 助他們,解決困難。我們希望台灣島內社會安定、經濟 發展、生活富裕; 也希望台灣各黨派以理性、前瞻和建 設的態度推動兩岸關係發展,我們歡迎台灣各黨派、
各界人士,與我們交換有關兩岸關係與和平統一的意 見,也歡迎他們前來參觀訪問。凡是為中國統一作出 貢獻的各界人士,歷史將永遠銘記他們的功績。
六、兩岸共同維護港澳繁榮,促進港澳民主
香港和澳門是中國固有領土,港澳居民是我們的骨肉兄 弟,一九九七年後的香港和一九九九年後的澳門情勢,是 我們密切關心的問題。中華民國政府一再聲明,將繼續維持 與港澳的正常連繫,進一步參與港澳事務,積極服務港澳 同胞。維持經濟的繁榮與自由民主的生活方式,是港澳居民 的願望,也受到海外華人和世界各國的關注,更是海峽兩 岸無可旁貸的責任。我們希望大陸當局積極回應港澳居民的 要求,集合兩岸之力,與港澳人士共同規劃維護港澳繁榮 與安定。
製表人:吳安家(「台海兩岸關係的回顧與前瞻」,永業出版社,頁 320)
國統綱領
國家統一委員會依據民國七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總統府秘書長 華總一五七一七號函國家統一委員會設置要點 設置。
李主席登輝先生於就任八任總統的講話中,提示所有的中國人,應共謀以和平與民主的方式,達成國 家統一 的共同目標。民國七十九年十月七日成立國家統一委員會,他更進一步以具體行動,在總統府內成立國家統一 委員會,邀集 各界具有代表性的人士,集思廣益,共同策進未來中國統一的大業。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陳總統宣佈在主持國安高層會議後最終決定,國家統一委員會「終止運作」(cease to function),不再編列預算,
原負責業務人員歸建;國家統一綱領也「終止適用」(cease to apply),並依程序送交行政院查照。由於受到在野黨、
美國政府等各方面的壓力,他改「廢除」為「終止」。泛藍陣營對此均表示強烈反對。由國民黨立委丁守中發起連 署的總統罷免案,超過成案門檻,要求陳水扁說明國統會是否還存在。泛綠陣營大多對此表示支持。3 月 2 日,
美國國務院強列要求陳水扁毫不含糊的確認國統會沒有廢除,我們期待台灣當局公開更正此一紀錄,並且毫不 含糊的確認二月廿七日之宣佈:沒有廢除國家統一委員會(只是凍結運作);沒有改變現狀;各項承諾仍然有 效。
國家統一綱領
中華民國 八十年 二月二十三日 國家統一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八十年 三月 十四 日 行政院第 二二二三次 會議通過 壹、前言
中國的統一,在謀求國家的富強與民族長遠的發展,也是海內外中國人共同的願望。海峽兩岸應在理性、和平、
對等、互惠的前提下,經過適當時期的坦誠交流、合作、協商,建立民主、自由、均富的共識,共同重建一個統一 的中國。基此認識,特制定本綱領,務期海內外全體中國人同心協力,共圖貫徹。
貳、目標
建立民主、自由、均富的中國。
參、原則
一、大陸與臺灣均是中國的領土,促成國家的統一,應是中國人共同的責任。
二、中國的統一,應以全民的福祉為依歸,而不是黨派之爭。
三、中國的統一,應以發揚中華文化,維護人性尊嚴,保障基本人權,實踐民主法治為宗旨。
四、中國的統一,其時機與方式,首應尊重臺灣地區人民的權益並維護其安全與福祉,在理性、和平、對等、互 惠的原則
下,分階段逐步達成。
肆、進程
一、近程--交流互惠階段
(一) 以交流促進瞭解,以互惠化解敵意;在交流中不危及對方的安全與安定,在互惠中不否定對方為政治 實體,以建立良性互動關係。
(二) 建立兩岸交流秩序,制定交流規範,設立中介機構,以維護兩岸人民權益;逐步放寬各項限制,擴大 兩岸民間交流,
以促進雙方社會繁榮。
(三) 在國家統一的目標下,為增進兩岸人民福祉:大陸地區應積極推動經濟改革,逐步開放輿論,實行民 主法治;臺灣地區則應加速憲政改革,推動國家建設,建立均富社會。
(四) 兩岸應摒除敵對狀態,並在一個中國的原則下,以和平方式解決一切爭端,在國際間相互尊重,互不 排斥,以利進入互信合作階段。
二、中程--互信合作階段
(一) 兩岸應建立對等的官方溝通管道。
(二) 開放兩岸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共同開發大陸東南沿海地區,並逐步向其他地區推展,以縮短兩岸人 民生活差距。
(三) 兩岸應協力互助,參加國際組織與活動。
(四) 推動兩岸高層人士互訪,以創造協商統一的有利條件。
三、遠程--協商統一階段
成立兩岸統一協商機構,依據兩岸人民意願,秉持政治民主、經濟自由、社會公平及軍隊國家化的原則,共商統 一大業,研訂憲政體制,以建立民主、自由、均富的中國。
兩會「九二共識 」
1992 年 2 月,海峽兩岸分別授權的民間團體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與海峽交流基金會開始了事務性商談。根據 商談所處理的海峽兩岸交往中具體事務的性質,並考慮到雙方對一個中國的立場和政策,海協主張在事務性商 談中只要雙方表明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基本態度,可以不涉及一個中國的政治含義。經過兩會多次協商, 1992 年 11 月,海協與臺灣海基會達成了各自以口頭方式表述"海峽兩岸均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的共識。海基會的表 述是"在海峽兩岸共同努力謀求國家統一的過程中、雙方雖均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但對於一個中國的涵義,認 知各有不同。"海協的表述是"海峽兩岸都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努力謀求國家統一。但在海峽兩岸事務性商談中,
不涉及一個中國的政治含義。"雙方都表明了堅持一個中國原則和謀求國家統一的態度、對於"一個中國" 的政治 含義、海基會表示"認知各有不同"、海協表示"在事務性商談中不涉及",做了求同存異的處理。兩會達成共識的 事實,已為當時雙方的檔所記載。各自以口頭方式表述是達成共識的方法,共識是海峽兩岸均堅持一個中國原 則,而不是不加約束的、隨意性的各說各話。 1992 年兩會達成共識,是在雙方表明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態度的前 提下、以靈活的方式。求同存異、擱置政治歧見、務實談判的產物,為臺灣各界有識之士所承認和贊同。這一共識 的達成,為促進兩岸商談進程奠定了政治基礎。
四、民進黨執政後的兩岸關係
台灣 中共
2000 年 5 月 20 日,陳水扁就職演說提出「四不 一沒有」內容,即不會宣佈台灣獨立,不會更 改國號,不會推動李登輝的兩國論入憲,不會 推動改變現狀的統獨公投,也沒有廢除國統綱 領與國統會的問題
2004 年重申四不
2005 年連戰等人訪問大陸
2000 年 2 月「三段論」(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
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 代表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國台辦)
2002 年 3 月 5 日「新三段論」(「一個中國『新三 段論』」: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 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
-朱鎔基9 屆人大 5 次會議政府工作報告)
2006 年終統爭議 2007 年
2002 年 11 月 16 大對台工作報告「兩岸關係寄 希望於台灣人民」
2003 年 3 月胡四點 2005 年 3 月胡四點 2005 年 4 月新胡四點 2005 年 5 月 517 聲明 陳水扁總統的「四不一沒有」
2000 年 5 月 20 日,陳水扁就職演說內容,即“不會宣佈‘臺灣獨立’,不會更改‘國號’,不會推動李登輝 的‘兩國論’入‘憲’,不會推動改變現狀的統獨‘公投’,也沒有廢除‘國統綱領’與‘國統會’的問題”。
2002 年 11 月,中共於十六大報告中宣示對台工作的指導思想,主要包括:
1.堅持“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的基本方針,深入貫徹江澤民同志現階段發展兩岸關係、推進祖國和平統一進程 八項主張,毫不動搖地堅持一個中國原則,堅決反對“台獨”等任何分裂圖謀,爭取在一個中國原則基礎上儘 早恢復兩岸對話與談判;
2.貫徹寄希望於台灣人民的方針,擴大兩岸經濟、文化交流與人員往來,實現直接“三通”;
3.以最大誠意、盡最大努力爭取和平統一的前景,同時決不承諾放棄使用武力。不允許台灣問題無限期拖延下去,
爭取早日實現祖國完全統一。
胡四點(2003 年 3 月 11 日)
中共總書記胡錦濤參加全國人大臺灣團的討論時,針對臺灣問題提出胡四點,並指出「兩岸合則兩利、通則雙贏、
分則兩害」。這是是胡錦濤擔任總書記以來,首次公開長篇談論臺灣問題。1.要始終堅持一個中國原則;2. 要大 力促進兩岸的經濟文化交流;3.要深入貫徹寄希望於臺灣人民的方針;4.要團結兩岸同胞共同推進中華民族的 偉大復興。
新胡四點(2005 年 3 月 4 日):胡錦濤在政協分組座談發表的胡四點中強調,反對台獨分裂勢力及其活動的鬥 爭仍然是嚴峻的、複雜的。因此在判斷反獨鬥爭嚴峻與複雜的認知下,胡錦濤提出了四點強硬的反獨主張。
1.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決不動搖;2.爭取和平統一的努力決不放棄;3.貫徹寄希望於台灣人民的方針決不改變;4.
反對台獨分裂活動決不妥協。
2005 年 4 月 29 日國共高峰會中,胡錦濤提出的兩岸關係四點主張為「新胡四點」。內容如下:
1. 建立政治上的互信,相互尊重,求同存異。實現兩岸關係和平穩定發展,雙方建立政治上的互信至關重要。
2. 加強經濟上的交流合作,互利互惠,共同發展。全面推進兩岸經濟交流和合作,實現兩岸直接、雙向、全面三 通,既是大勢所趨,也是當務之急。
3.開展平等協商,加強溝通,擴大共識。兩岸對話協商,是雙方加深了解、增進互信、擴大共識、解決問題的重要 方式和途徑。
4.鼓勵兩岸民眾加強交往,增進了解,融合親情。
2005 年胡錦濤與連戰會談新聞公報(全文)
新華網北京4月29日電 中國共產黨總書記胡錦濤與中國國民黨主席連戰會談新聞公報,全文如下:
中國共產黨總書記胡錦濤與中國國民黨主席連戰會談新聞公報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