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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道中學辦理健康檢查工作指引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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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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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

(2)

內 容 大 綱

壹、 前言 貳、 目的 參、 依據

肆、 檢查項目

(附件-)

伍、 健康檢查基準表

(附件-)

陸、 作業流程

(附件五)

柒、 醫院合約

(附件二)

捌、 檢查同意書

(附件六)

玖、 人員配置

(附件三)

拾、 健康檢查場地動線圖

(附件四)

拾壹、 檢查活動花絮

(附件七)

(3)

壹、前言

根據學校衛生保健工作指引(教育部編印,八十六年元月),第三章健康服務內

容提出 ,健康服務又稱學校保健工作 ,主要目的在保障學生的健康 ,使其在校 期間不致因健康問題而影響學習 ,同時藉此項活動培養正確的保健態度和行為,

以實行於日後的成人時期 ,享受健康人生 。

所以在學校裡實施健康服務,應該發揮教育的功能,由全體教育人員負起維護 學生健康的責任,而學校醫護人員只是站在協助的立場,彼此互相協調與配合,使 學生能認知力行保健工作。健康服務的工作項目有:健康檢 、健康觀察、缺點矯查 治、 特殊學生的保健、 傳染病管制、 緊急傷病處理、 教職員工保健、 健康中心 的設施 ,健康資料的管理與應用等 。

“健康檢 的意義 :「健康檢 」係指一個人在自覺身心處於正常情況下,接受醫查 ” 查 師、 護理人員、 醫事檢驗師等各類醫事人員應用各種科學的方法實施生理和心 理的檢查,而與有了任何身心症狀後再去求醫診治有別。過去一般人的觀念,總 以為學校保健工作 ,應該由醫護人員負責 ,而 現在公共衛生及教育學家們,都 一致認為學生的健康應由學校來負責 ,也就是以教師為主,醫護人員為輔的「預 防勝於治療」的保健工作。 健康檢查是一種積極的保健方法,對學生實施健康 檢查,具有多方面的意義,尤其在教育上的意義更為重要

(4)

貳、目的

(一) 測知學生之生長發育及健康狀況。

(二) 早期發現缺點及疾病,以謀早期矯治。

(三) 養成個人重視身心健康之觀念 、態度與行為 。

(四) 促進家長與教師對於學生健康之注意與關心。

(五) 根據檢 結果,決定學生身體之適應能力,以便參加合適的體育或查 其他教育活動 。

由以上各項目的,可知學校健康檢 是一項教育活動查 ,因此學校應該多利用 這種學習機會 ,使學生熟知健康檢查的理由 、過程與結果 ,以期養成樂於 接受檢查的習慣 ,更可應用於一生以預防疾病 ,增進健康 。

參、依據

(一)學校衛生法

1. 第八條:學校應建立學生健康管理制度,定期辦理學生健康檢 ,必要查 時辦理學生及教職員工臨時健康檢 或特定疾病檢查 查。 前項學生健康檢 查之對象、項目、方法及其他關事項之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 中央未種管機關定之。

2.第十條:學校應依學生健康檢 結果,施予健康指導,並辦理體格缺點矯查 治或轉介治療 。

3. 11 條 學校對罹患視力不良、齲齒、寄生蟲病、肝炎、脊椎彎曲、運 動傷害 、 肥胖及營養不良等學生常見體格缺點或疾病 , 應加強預防及矯

(5)

治工作 。

4. 12 條 學校對患有心臟病、氣喘、癲癇、糖尿病、血友病、癌症、精 神疾病、罕見疾病及其他重大傷病或身心障礙之學生,應加強輔導與照 顧;必要時,得調整其課業及活動。

(二)學生健康檢查實施辦法

1. 第 1 條:本辦法依學校衛生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之。

2. 第 2 條:各級學校 (以下簡稱學校) 實施學生健康檢 之對象、項目及查 方法 , 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學生健康檢 基準表查 (如附 表) 規定辦理。

3. 第 3 條:學校實施學生健康檢 ,應委託醫院、診所或所在地醫師公會查 承辦 。但學生身高 、體重 、視力檢查,得由學校護理人員為之 , 並由教師協助實施。

前項學生健康檢查業務 ,應由合格且完成執業登記之醫事人員為之 。 第一項診所之資格及條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主管之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及國立國民中小學,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商當地 衛生主管機關定之;中央主管機關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由中央主管機關 會商學校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專科以上學校 ,由學校定之 。

4. 第 4 條:學校辦理新生入學時,應進行學生健康基本資料調 ,並做查 成紀錄 。 學生健康基本資料應包括家族疾病史 、 個人疾病史 、 特殊疾病現況、預防注射紀錄及其他相關資料。家長知悉學 生罹患本法第十二條所列疾病者,應以書面通知學校。

5. 第 5 條:學校辦理學生健康檢 前,應通知學生及家長, 明檢 之查 說 查

(6)

意義、項目及注意事項,並將學生健康基本資料及平日健康 狀況,提供檢 人員參考。查

6. 第 6 條:學生健康檢 實施後一個月,應將檢 結果通知查查,, , , , , , , ,內

學生及家

長。但學生已成年或有行為能力者,應經本人同意後,始得 將檢 查結果通知家長 。

7. 第 7 條:學校對健康檢 結果發現異常之學生,應自行或協助家長採查 取下列相關措施:

一 、 實施健康指導 , 輔導學生對異常項目進行轉介複 及適查 當矯治 , 並予追蹤 。

二、對罹患傳染性疾病學生,應依衛生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辦理。

三、對罹患特殊疾病學生,應進行個案管理,並妥適安排其參與 之活動。

前項處理措施執行過程,應妥為記錄。

8. 第 8 條:學校應將學生健康檢 及矯治結果,依規定格式予以記錄並查 建檔、統計,必要時,應知會相關人員共同維護學生活

動安全 , 並依健康檢 結果辦理學生健康促進活動 。查 前項學生健康檢查紀錄卡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9. 第 9 條:本辦法未規定之學生健康檢 相關執行事宜,各直轄市、查 縣 (市) 主管機關得 定補充規定辦理之 。另

10. 第 10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三)根據學校衛生保健實施辦法第七條之規定,各級學校有設法為在學學生辦

理健康檢查的義務。

(7)

肆、檢查項目

學校中的健康檢 可分為查 定期健康檢查和臨時健康檢查兩種:

(一)健康檢查的時期

1.定期健康檢查:依照規定,凡是在學學生都必須接受健康檢查。

(1)國民小學:新生在入學後的第一學期 ,接受第一次健康檢 ,除身高、內 ,, , , ,查 體重、視力每學期檢 一次外,其他項目每三年檢 一次,亦即第一、四查 查 學年各檢 一次。查 (附件-健康檢 基準表查 )

(2)國民中學:新生入學後第一學期 接受健康檢 。內 , 查 (3)高級中學及大專院校:在入學及畢業時各檢查一次。

2.臨時健康檢查:學生在校期間,除規定參加定期健康檢 外,如果教師或查 醫護人員認為有必要時,可以隨時實施臨時健康檢查,例如有下列各種情形 時 :

(1)對定期檢 的結果認為有繼續檢 的必要時 。查 查 (2)重病 、重傷或患傳染病後 ,病癒返校的學生 。 (3)傳染病流行期,認為有檢查之必要時。

(4)參加運動或競賽之激烈項目,接受長期體能訓練之前。

(5)學業成績不良或突然成績退步之學生,證明因智力或身心問題等所致時。

(6)其他認為有舉行臨時健康檢 之必要時 。查 (二)健康檢查的舉辦方式

(8)

1.在學校 辦理 :由學校與醫院或健檢診所簽訂合約 ,並報由地方政府衛生內 局核備後, 由醫護人員到校辦理(附件二醫院合約)。

2.在校 辦理健康檢 的準備工作內 : , 查

I.人員的佈置:健康檢 應列為學校行政上一件重要的工作,所以校長首查 先要有深刻的了解與認識, 要將之排定於學校重要行事曆中, 並於事前 要召開會議 ,召集有關人員共同討論健康檢 的計畫 , 更要切實督導 。查

II.衛生組長或體育衛生組長:應先擬妥計畫,並負責籌備,計畫 容應包內 括檢查日期 、時間 、被檢 查人數 、檢 查班級的

次序 、場地之佈置 、檢 查人員的聘請 (聯繫校外 、校 內的有關工作人 員)、檢 方法、記載方法、工作人員安排、健康記錄卡的準備和解釋,以查 及檢 結果之處理等。查

III.級任導師或任課教師:準備全班健康檢查記錄卡,檢查前要向全班學 生 明健康檢 的意義、價 與項目及其他注意說 查 值

事項,使學生樂於接受檢查,藉此機會建立學生重視健康檢查的觀念。同 時對記錄卡上各項的名稱 、意義有充分正確的了解 ,如有疑問可事先 向衛生組長或醫護人員詢問, 以便隨時對學生加以指導, 並且應到場 維持秩序。

IV.醫師:學校與彰化秀傳醫療社團法人秀傳紀念醫院合作。

V. 衛生隊員:醫護志工可以協助檢 工作,培養對健康服務興趣與熱忱。查

VI.志工(義工)家長:由學校的志工(義工)家長協助醫院醫療人員進行 各項準備工作 ,並協助檢 工作之進行 ,可使其因為參與健康檢 工作查 查

(9)

而有一個整體的健康概念,進而重視子女健康的情況,以促進全民保健 的理想 。 (附件三人員配置)

3.檢查場所的佈置:本校利用晦光堂及福來廳執行健康檢查。室內各項檢查 設

備,依照檢 項目程序佈置,並設立標示牌。查 (附件四動線圖)

4.檢查時間應依檢查次序、事先依照預定時間表公佈,以利學生及教師心理 準

備。教師應依時間提早五分鐘集合學生講解應注意事項,使工作順利進行。

5.通知學生家長學校實施健康檢查,並請其協助將健康紀錄卡中的基本資料 , 預防接種史 、家族史 、 個人史 、 就學前健康史等必需填寫之資料詳加填寫 。 以上是本校校長和教師們及各組織對學生健康的重視所準備的工作 。 (附件六 同意書)

(三)健康檢查的項目:

學校舉行的健康檢 項目計有:身高、體重、視力、辨色力、聽力、耳鼻喉、脊柱、查 、 皮膚 、四肢 、 心臟 、 呼吸系 、 尿液 ( 尿蛋白 、 尿糖 、 尿血 ) 、 口 腔 、 胸 部 X 光 、B型肝炎抗原抗體及肝功能檢查、血液化驗等 。 (依照附件一檢查基本 表)

(四)、健康檢查結果的處理

1.健康檢 記錄的分析與統計:根據健康檢 的記錄,級任導師或護理人員查 查 要加以分析和統計 。以便對本班學生的一般健康情形有所了解 ,以做為輔 導改進和提高學生健康水準的依據。

2.級任導師、護理人員統計健康檢查記錄及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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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學生其他缺點,例如近視需配眼鏡、齲齒需要填補、耳鼻喉科需要治療或 手術矯治者,級任導師負有通知家長之責任,並且要輔導、督促與追蹤學生早 期完成矯治 。

4.對於身心有缺陷的學生如視力 、聽力障礙的學生 ,級任導師要調整其教室的 座位。心理不健康者應與學校內、外輔導機構聯繫 、進行

個別輔導 ,有慢性疾病或先天性的缺陷 (不能適應正常運動的 ) , 要 聯繫 體育老師予以特別關注或編入體育特別班,並通知家長施以適當處置,共同 維護學生的健康和安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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