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陽科技大學景觀及都市設計系校外實習要點
95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系務會議通過(96.03.20) 97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4 次系務會議通過(98.05.19) 98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4 次系務會議通過(98.11.19) 99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4 次系務會議通過(99.12.23) 99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系務會議通過(100.03.24) 99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5 次系務會議通過(100.06.14)
一、依據:
本要點依據「朝陽科技大學學生實習辦法」之規定訂定之。
二、目的:
為加強本系學生之專業技術及實務操作之能力,並培養學生之社會工 作經驗,以達「畢業即就業、上班即上手」之教育目標。
三、實習課程:
校外實習為本系必修課程,本系學生於修畢環境規劃設計(三)且成績 達 50 分以上者,應於三年級暑假進行實習,實習時數不得少於 320 小時。
四、實習輔導委員會:
本系設置「校外實習輔導委員會」由系務會議選任 3 位專任師資擔任 當然委員並推舉召集人,並遴選擔任選任委員 6 名(含導師、學生班 代表等實習班級代表 2 名、家長代表 2 名及實習單位代表 2 名)共同 組成之。其工作職掌如下:
(一)校外實習課程之規劃與執行事項。
(二)校外實習之安排與輔導事項。
(三)校外實習之督導與評量事項。
(四)實習單位之聯絡與合作相關事項。
(五)督導學生校外實習業務之推展,及解決校外實習之相關爭議事 項。
五、實習單位:
實習單位以各級政府機關或公民營事業機構(團體)設有都市計劃、景 觀規劃、不動產開發、建築設計、電腦製圖等相關課程之部門為原則,
並應經校外實習輔導委員會認可。
六、實習之作業流程:
(一)每年 12 月底前由本系徵詢暑期實習機構合作意願及實習生人數
調查。
(二)學生自行接洽聯繫實習單位者,請每年 12 月底前填寫實習機構 相關申請表,繳交系辦公室。
(三)本系匯整相關實習機構合作意願名單,並由本系派專人前往實 習機構進行評估,並建立相關評估表單,評估合格且經本系實 習輔導委員會審核通過後,建立實習機構名冊資料。
(四)每年 2 底前由系辦公室完成評估合格之實習機構名冊資料,再 由校方與業界簽定建教合作實習名額,系辦將實習單位、名額、
工作條件,與相關資格要求等資訊統一公佈,由系辦受理學生 登記。
(五)每年 3 月底前由學生提出實習計畫申請書至系辦公室,由本系 進行實習機構與學生媒合之相關工作。由實習委員會依實習單 位之需求進行甄選,或由實習單位甄選後,學生需依規定前往 實習單位實習。
(六)每年 5 月底前,由系辦公室彙整提報校外實習委員會審查認可,
並指定輔導老師。每年 6 月底前通知實習單位,並舉行實習行 前說明會。
(七)實習期間由輔導老師進行訪視。
(八)實習結束後由實習單位提出評量表。
(九)開學後二週內由學生提出實習書面報告。
(十)實習成果發表(四上課程)。
七、為維護同學實習期間之安全,學生除繳家長同意書外,學生家長需填 具校外實習保險通知書,學生實習期間應依實習生個人職業類別辦理 意外保險,並遵守實習單位各項規定及職業倫理。
八、學生在校外實習期間應遵守實習機構之人事規則,並接受該機構單位 主管之指導。實習機構對實習學生之管理以勞動基準法為原則。
九、實習期間欲終止實習,必須至系上填寫申請單,並經過家長、實習單 位與系上同意後,方可終止該次實習。該次實習成績不計,須重新實 習。
十、為維繫良好校譽,凡學生無故取消或終止該次實習,且未依規定完成 退選手續者,實習成績總分以零分計算,除須重新實習外,本系並得 依損害校譽輕重情節依校規提請議處。
十一、實習期間若遇困難或其他事項,得逕與本系辦公室聯繫協調解決
之。本系建立學生校外實習之離退轉換機制,並結合輔導措施,以 妥適安排實習適應不良之學生。
十二、實習期滿時,由實習機構填發實習考核表,並由實習機構逕寄回本 系。
十三、實習成績之評定如下:
(一)完成二個月實習時數後,才給予實習成績之評定。
(二)實習完畢 1 個月內將書面報告裝訂成冊繳交本系,並附上光碟 片(含書面報告檔案及上台報告的 PPT 檔)。
(三)實習成績之計算:
1.實習單位之考核成績佔總成績 40%。
2.實習報告佔總成績 50% (其中書面資料 20%、實習週記 20
%、口頭報告 10%)。
3.實習相關說明會與座談會之出勤情況 10%。
(四)實習報告及實習週記撰寫格式由系上統一規定。
十四、其他未盡事宜,均提交實習就業輔導委員會開會審議,決議內容並 提系務會議核備。
十五、則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