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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園校長證書課程 課程架構
1.
目標幼稚園校長證書課程旨在:
(a) 培訓參加者,使其具備擔任幼稚園校長所需的領導才能;以及 (b) 加強在職校長的知識、技巧和專業態度。
2.
參加資格(a) 持有教育學士(幼兒教育)學位(或同等學歷)或學位教師教育文憑(幼兒教 育),並具備至少三年幼稚園教學經驗的擬任幼稚園校長;或
(b) 在職幼稚園校長。
3.
預期成果修畢課程之後, 參加者應能:
就本身的領導角色和持續專業發展確立使命和願景,以掌握提供優質幼兒教 育所需的最新知識、技巧和思維,並具備國際視野,配合瞬息萬變 的形勢。
了解幼稚園校長的角色和職能,掌握管理和督導的基本原則,同時清楚知悉 在規劃、組織、督導、監察和評核幼稚園的運作時應參考的條例和 規例。
制訂策略,與持份者(包括幼稚園辦學團體、校董、教師和家長)建立共同願 景。
制訂 適當 策略 , 以有 效管 理資 源 , 並 推廣 優質 幼兒 教育 , 促進 學校 的持 續 發展、問責和自評工作。
就教師的專業發展和工作表現評核作出妥善的規劃和檢討。
秉持教師專業操守。
檢視並提升學校所規劃並推行的課程的效能,以促進學生學習。
為有不同需要的學生提供支援,以帶領學校營造正向和安全的學習環境。
認識社區資源的重要性,並建立學校與社區的聯繫。
建立有效的家校合作機制,以加深家長對子女發展情況的了解 ,並鼓勵家長 參與學校活動。
4.
課程設計與安排4.1 課程授課時數不少於 120 小時,可採取的學習模式如下:
(a) 面對面授課;
(b) 面對面授課輔以電子學習,其中電子學習課時 在正常授課安排 下不多於 30 小時;或
(c) 暑期精修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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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為協助參加者學以致 用, 除了上 文 第4.1 段 所述 的 120 小時授課 時數外 , 課程 還應設有至少 30 小時的修業後反思單元, 主題包括探討校長在學校實況中 的角色,例如開展行動研究項目、就教師專業發展和校本關注事項制訂全面 計劃,以及因應未來挑戰擬訂建議書以推動學校的持續發展。
4.3 為提高學習效能並促進互動和小組交流,每班參加者不多於 3 5 人。
5.
課程內容5.1 課程應着重校長實務及優質幼稚園教育運作,務求與較為着重學術理論的 教育學士(幼兒教育)課程相輔相成。
5.2 課程應讓參加者在下列四個學校工作範疇,培養、掌握和加強其領導能 力:
(a) 管理與組織 (b) 學與教
(c) 學校文化及給予兒童的支援 (d) 兒童發展
5.3 培訓機構宜就每個範疇安排一至兩個選修單元,亦可提供涵蓋不同範疇的 綜合選修單元。
5.4 課程內容應定期更新、與時並進,並涵蓋下列全部課題:
學校工作範疇 課題
(a) 管理與組織 校長擔當領導者角色:自我認識與溝通技巧、領導 創新與改變,以推動學校持續改善
校長擔當教育工作者角色:專業操守與態度、領導 與管理、闡述教育抱負和理念
在學校運作上推動參與並加強透明度和問責性
管理架構變動、員工聘任、 工作表現、專業發展及 專業操守
策略資 源管 理 ( 包括 財務和 人力 規劃 )及 相關細 則和 規例
就學校發展及實證為本的學校自評制訂策略
建立團隊精神及信任
認識情緒商數、逆境商數及壓力管理
危機管理及投訴處理
認識及管理懷疑虐兒個案的舉報及處理機制
與傳媒和公眾的溝通、衝突管理及調解
兒童的安全、健康及營養管理,包括校內傳染病 的 預防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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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工作範疇 課題
須秉持的價值觀,包括兒童接受教育的權利、平等 教育機會、兒童保障、以兒童為本及兒童的獨特性
推廣國家安全教育,並 讓學生正確認識國家歷史和 發展,以及國旗、國徽和國歌的重要性
相關條例及其對幼稚園運作的影響,例如:
《教育條例》及《教育規例》
《僱傭條例》
《防止賄賂條例》
有關平等 機會的 法例 ,包括《 種族歧 視條 例》
和《性別歧視條例》
《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版權條例》
(b) 學與教 香港及全球幼稚園教育政策和教學實踐的最新發展
香港學校課程(包括幼稚園教育課程)的最新發展
實踐校本課程規劃、推行與評估的教學領導
校本課程結合照顧兒童學習、社交情緒發展、幼小 銜接和其他發展需要(包括特殊需要)的目標
校本課程結合照顧兒童的多樣性和促進兒童品德、
認知和語言、身體、情意和群性及美感發展的目標
觀課及有效的課堂實踐
匯報學生的學習行為和表現 (c) 學校文化及給
予兒童的支援
推動家長參與
推廣校本家長教育
促進學校、家庭與社區的三方協作
在 學 校 營 造 關 愛 共 融 文 化 , 包 括 顧 及 非 華 語 學 生 (尤其是少數族裔學生 ) 的文化和宗教背景,以及照 顧有特殊需要的學生
為入讀幼稚園及升讀小一的學生提供適切的過渡期 支援
(d) 兒童發展 就學生的全人均衡發展制訂策略
蒐集兒童發展數據及評估學生學習表現和課程效能
因應學 生 ( 包括 有特 殊需要 的學 生 ) 的多 樣性提 供支 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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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質素保證6.1 如有需要,教育局代表應獲准觀課並給予意見。
6.2 培訓機構須設立質素保證機制,訂明參加者及格要求。課程完結後,培訓 機構須就參加者填寫的課程意見書提交摘要。
6.3 培訓機構須設立外部質素保證機制,確保課程在授課和評估方面的質素和 成效。
7.
檢視優化本課程架構會按需要予以檢視,以臻完善。
(20 21/22學年更新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