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 育 局 5 页 中 第 1 页
二 零 一 二 年 度 第 三 次 校 舍 分 配 工 作
申 请 分 配 校 舍 以 营 办 一 所 新 的 群 育 学 校 暨 院 舍
注 :
( 1 ) 填 写 本 表 格 前 , 请 细 阅 填 表 须 知 。
( 2 ) 获 分 配 校 舍 的 申 办 团 体 须 同 时 营 办 群 育 学 校 及 院 舍 。
申 办 团 体 的 注 册 名 称 : ( 中 文 )
( 英 文 ) 通 讯 地 址 : ( 中 文 ) ( 英 文 ) 联 络 人 姓 名 :
( 中 文 ) * ( 先 生 / 太 太 / 女 士 )
( 英 文 )
职 位 : 电 话 号 码 :
传 真 号 码 : 电 邮 地 址 :
* 请 删 去 不 适 用 者
所 需 文 件 核 对 清 单 : 夹 附 于 后
1 . 申 办 团 体 的 公 司 注 册 文 件
2 . 申 办 团 体 的 组 织 章 程 大 纲 及 章 程 细 则 ( 只 适 用 于 根 据 公 司 条 例 注 册 的 团 体 ; 请 填 写 附 页 )
3 . 申 办 团 体 的 免 税 证 明 书
4 . 一 式 二 十 一 份 ( i ) 计 划 书 包 括 学 校 部 分 及 院 舍 部 分 [ 连 附 件 不 应 超 过 十 五 页 ] 连 同 不 超 过 两 页 的 摘 要 ,以 及 ( i i ) 现 时 由 申 办 团 体 营 办 学 校 、 院 舍 或 非 牟 利 社 会 服 务 机 构 一 览 表 , 列 明 学 校 、 院 舍 或 机 构 名 称 、 地 址 及 所 属 类 别 。
如 获 分 配 校 舍 暨 院 舍 , 申 办 团 体 须 承 诺 会 : 学 校 部 分
( a ) 落 实 由 教 育 局 推 出 的 教 育 措 施 ;
( b ) 于 政 府 指 定 时 间 内 , 就 校 舍 及 院 舍 的 使 用 与 政 府 签 订 租 约 , 并 签 订 服 务 合 约 以 供 当 局 监 控 服 务 质 素 和 确 保 相 关 教 育 政 策 得 以 遵 行 ; 以 及
二 零 一 二 年 度 第 三 次 校 舍 分 配 工 作 – 申 请 表 格
教 育 局 5 页 中 第 2 页
额 。
院 舍 部 分
( a ) 落 实 由 社 会 福 利 署 推 出 的 社 会 福 利 措 施 ;
( b ) 签 订 津 贴 及 服 务 协 议 ( 整 笔 拨 款 ) 以 供 当 局 监 控 服 务 质 素 和 确 保 相 关 的 福 利 政 策 得 以 遵 行 ; 以 及
( c ) 提 供 数 据 / 文 件 以 供 审 批 由 政 府 拨 款 购 置 的 家 具 及 设 备 的 确 实 金 额 。
资 料 披 露
本 机 构 明 白 就 是 次 校 舍 分 配 工 作 申 请 提 供 予 政 府 的 所 有 资 料 , 将 只 会 被 用 于 处 理 是 次 校 舍 分 配 工 作 。 有 关 资 料 可 能 被 交 予 政 府 认 为 恰 当 的 其 它 政 策 局 ∕ 部 门 ∕ 职 员 、 或 任 何 负 责 是 次 分 配 工 作 的 第 三 者 。
申 请 团 体 负 责 人 的 姓 名 ( 中 文 ) :
申 办 团 体 ∕ 办 学 团 体
盖 章
( 英 文 ) : 职 位 : 机 构 : 签 署 : 日 期 :
邀 请 有 关 团 体 提 出 申 请 及 提 交 详 细 办 学 计 划 书 一 事 属 非 约 束 性 ,既 不 会 对 任 何 一 方 构 成 有 关 校 舍 分 配 的 任 何 形 式 的 要 约 或 作 出 任 何 形 式 的 要 约 的 依 据 , 亦 不 会 令 政 府 负 上 任 何 法 律 义 务 ; 同 时 不 会 妨 碍 校 舍 分 配 委 员 会 / 政 府 日 后 进 行 的 审 查 ,亦 不 会 迫 使 政 府 必 须 采 取 任 何 行 动 , 包 括 批 准 或 不 批 准 任 何 校 舍 分 配 , 不 论 已 接 获 的 申 请 数 目 多 寡 。 这 次 邀 请 并 不 会 迫 使 政 府 必 须 把 校 舍 于 任 何 时 间 分 配 予 任 何 有 关 方 面 。
二 零 一 二 年 度 第 三 次 校 舍 分 配 工 作 – 申 请 表 格
教 育 局 5 页 中 第 3 页
二 零 一 二 年 度 第 三 次 校 舍 分 配 工 作 – 申 请 表 格
附 页 申 请 分 配 校 舍 须 包 括 的 标 准 条 文
( 只 适 用 于 根 据 公 司 条 例 注 册 的 团 体 )
为 符 合 申 请 分 配 校 舍 所 需 的 资 格 ,申 办 团 体 递 交 的 组 织 章 程 大 纲 及 章 程 细 则 必 须 包 括 下 面 列 出 的 全 部 标 准 条 文 。 请 在 右 列 长 方 格 内 填 写 申 办 团 体 之 组 织 章 程 大 纲 及 章 程 细 则 内 与 标 准 条 文 相 符 的 条 文 编 号 。
假 如 标 准 条 文 中 的 任 何 一 项 条 文 并 未 包 括 在 申 办 团 体 的 组 织 章 程 大 纲 及 章 程 细 则 内 , 请 在 有 关 长 方 格 内 写 上 「 没 有 」 。 假 如 成 功 获 分 配 校 舍 , 申 办 团 体 须 就 其 组 织 章 程 大 纲 及 章 程 细 则 作 出 相 应 的 修 订 , 并 就 有 关 修 订 取 得 公 司 注 册 处 处 长 的 批 准 。
标 准 条 文 条 文 编 号
组 织 章 程 大 纲 1 . 本 会 设 立 的 宗 旨 为 : -
( 应 于 此 处 列 出 宗 旨 )
( 1 ) 设 立 及 营 办 一 间 或 多 间 非 牟 利 学 校 。 ( 2 ) … …
( 3 ) … …
( n ) 作 出 为 达 到 上 述 宗 旨 所 附 带 或 有 助 于 达 到 上 述 宗 旨 的 一 切 任 何 其 它 合 法 事 情 。
但 : -
i . 本 会 如 接 受 或 持 有 任 何 可 能 受 任 何 信 托 规 限 的 财 产 , 只 会 按 法 律 所 容 许 的 方 式 , 并 在 顾 及 该 等 信 托 的 情 况 下 , 对 该 等 财 产 加 以 处 理 或 投 资 。
i i . 本 会 的 宗 旨 不 得 扩 大 至 规 管 工 人 与 雇 主 或 工 人 组 织 与 雇 主 组 织 之 间 的 关 系 。
2 . 本 组 织 章 程 大 纲 及 组 织 章 程 细 则 有 效 施 行 之 时 , 不 得 予 以 任 何 增 加 、 改 动 或 修 订 , 除 非 该 等 改 动 先 前 已 提 交 及 获 公 司 注 册 处 处 长 书 面 批 准 。 ( 见 注 )
3 . ( 1 ) 本 会 的 收 入 及 财 产 ,不 论 何 时 取 得 ,只 准 纯 粹 用 以 促 进 本 组 织 章 程 大 纲 所 列 出 的 宗 旨 。 ( 见 注 )
( 2 ) 除 下 文 第 3 ( 4 ) 及 3 ( 5 ) 项 另 有 规 定 外 , 不 得 将 本 会 任 何 部 份 的 收 入 及 财 产 ,直 接 或 间 接 以 股 息 、花 红 或 其 它 形 式 付 给 或 移 交 本 会 的 成 员 。 ( 见 注 )
( 3 ) 本 会 管 理 委 员 会 或 管 治 团 体 任 何 成 员 ,均 不 得 被 委 任 担
教 育 局 5 页 中 第 4 页
二 零 一 二 年 度 第 三 次 校 舍 分 配 工 作 – 申 请 表 格
规 定 外 ,本 会 不 得 以 金 钱 或 金 钱 的 等 值 ,向 管 理 委 员 会 或 管 治 团 体 任 何 成 员 支 付 酬 金 或 其 它 利 益 。 ( 见 注 ) ( 4 ) 本 章 程 大 纲 的 条 文 并 不 阻 止 本 会 出 于 真 诚 向 属 下 任 何
职 员 或 佣 工 , 或 不 属 管 理 委 员 会 或 管 治 团 体 的 任 何 成 员 ,支 付 合 理 及 恰 当 的 酬 金 ,作 为 他 们 确 实 为 本 会 提 供 服 务 的 回 报 。 ( 见 注 )
( 5 ) 本 章 程 大 纲 的 条 文 并 不 阻 止 本 会 出 于 真 诚 : -
a ) 向 管 理 委 员 会 或 管 治 团 体 任 何 成 员 支 付 他 们 所 垫 付 的 开 支 ;
b ) 向 借 出 金 钱 予 本 会 的 任 何 成 员 或 管 理 委 员 会 或 管 治 团 体 任 何 成 员 , 支 付 利 息 , 款 额 按 年 息 率 不 超 逾 当 其 时 香 港 上 海 丰 银 行 有 限 公 司 所 订 定 的 港 元 贷 款 最 优 惠 利 率 加 两 厘 计 算 ;
c ) 向 转 让 或 出 租 物 业 予 本 会 的 任 何 成 员 或 管 理 委 员 会 或 管 治 团 体 任 何 成 员 , 支 付 合 理 及 恰 当 的 租 金 ; d ) 以 金 钱 或 金 钱 的 等 值 , 向 与 本 会 成 员 或 管 理 委 员 会
或 管 治 团 体 成 员 有 利 益 关 系 的 法 人 团 体 ( 纯 粹 因 为 前 者 为 后 者 的 成 员 , 占 有 不 超 逾 百 分 之 一 的 资 本 及 控 制 不 超 逾 百 分 之 一 的 表 决 权 ) 支 付 酬 金 或 其 它 利 益 。 ( 见 注 )
( 6 ) 任 何 人 均 无 须 为 其 可 能 因 按 上 文 第 3 ( 4 ) 或 3 ( 5 ) 项 所 适 当 支 付 的 款 项 而 得 到 的 任 何 利 益 作 出 交 代 。 ( 见 注 )
4 . 成 员 的 法 律 责 任 是 有 限 的 。( 见 注 )
5 . 本 会 每 名 成 员 均 承 诺 于 其 为 成 员 期 间 或 不 再 是 成 员 之 后 1 年 内 一 旦 清 盘 时 , 分 担 提 供 不 超 过 … … 元 的 所 需 款 额 予 本 会 的 资 产 , 以 用 于 偿 付 本 会 在 其 不 再 是 成 员 前 所 订 约 承 担 的 债 项 及 债 务 , 支 付 清 盘 的 费 用 、 收 费 及 开 支 , 以 及 用 于 调 整 分 担 人 之 间 的 权 利 。
6 . 当 本 会 清 盘 或 解 散 时 , 如 清 偿 一 切 债 项 及 债 务 后 , 尚 有 财 产 剩 余 , 则 该 等 财 产 不 得 付 给 或 分 配 予 本 会 的 成 员 。 该 等 财 产 必 须 赠 予 或 移 交 跟 本 会 有 相 似 宗 旨 的 其 它 机 构 ; 而 该 等 机 构 在 禁 止 将 收 入 及 财 产 分 配 予 成 员 方 面 的 规 定 , 亦 至 少 一 如 本 组 织 章 程 大 纲 第 3 条 列 明 的 限 制 一 般 严 格 ; 此 等 机 构 将 由 本 会 的 成 员 于 本 会 解 散 时 或 之 前 选 定 , 如 事 前 未 有 就 此 事 作 出 决 定 , 便 由 对 慈 善 基 金 有 司 法 管 辖 权 的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高 等 法 院 大 法 官 裁 定 ; 倘 不 能 按 照 上 述 条 款 实 行 , 便 得 将 有 关 财 产 拨 作 某 些 慈 善 用 途 。 ( 见 注 )
教 育 局 5 页 中 第 5 页
二 零 一 二 年 度 第 三 次 校 舍 分 配 工 作 – 申 请 表 格
注 :如 属 现 有 的 注 册 公 司 ,其 组 织 章 程 大 纲 若 没 有 附 载 所 需 的 相 关 条 文 , 则 必 须 把 所 需 条 文 加 入 组 织 章 程 细 则 内 。
组 织 章 程 细 则 校 董 会 ∕ 法 团 校 董 会
1 . (i) 董 事 须 按 《 教 育 条 例 》 的 规 定 , 为 每 间 由 所 属 组 织 设 立 或 营 办 的 学 校 , 成 立 校 董 会 或 法 团 校 董 会 。 在 符 合
《 教 育 条 例 》 的 规 定 下 , 获 委 任 或 选 出 为 校 董 会 或 法 团 校 董 会 的 人 士 , 任 期 不 限 或 可 以 为 一 段 固 定 期 限 , 并 须 按 《 教 育 条 例 》 的 规 定 , 向 教 育 局 常 任 秘 书 长 申 请 注 册 成 为 该 校 校 董 。
(ii) 在 符 合 《 教 育 条 例 》 的 规 定 下 , 董 事 可 罢 免 或 解 除 校 董 会 某 成 员 的 职 务 ;而 法 团 校 董 会 的 成 员 ,可 按 照《 教 育 条 例 》 的 规 定 被 罢 免 或 解 除 职 务 。 凡 被 罢 免 或 解 除 职 务 , 以 及 任 期 届 满 后 不 获 再 度 委 任 或 延 长 任 期 的 成 员 , 均 须 按 《 教 育 条 例 》 的 规 定 , 把 辞 去 注 册 校 董 职 务 一 事 , 以 书 面 通 知 教 育 局 常 任 秘 书 长 。
(iii) 董 事 、 校 董 会 或 法 团 校 董 会 须 按 《 教 育 条 例 》 的 规 定 提 名 另 一 位 人 士 , 以 接 替 被 罢 免 或 解 除 职 务 或 任 期 届 满 的 校 董 会 或 法 团 校 董 会 成 员 出 任 该 职 位 , 而 该 获 提 名 人 士 须 按 《 教 育 条 例 》 的 规 定 , 向 教 育 局 常 任 秘 书 长 申 请 注 册 为 校 董 。
( i v ) 校 董 会 的 成 员 可 以 由 董 事 出 任 , 但 这 并 非 必 要 条 件 。 法 团 校 董 会 的 组 成 则 必 须 符 合 《 教 育 条 例 》 的 规 定 。 2 . 校 董 会 或 法 团 校 董 会 的 特 别 职 责 , 是 根 据 《 教 育 条 例 》 的
规 定 管 理 该 学 校 , 并 在 各 方 面 均 须 达 致 令 教 育 局 常 任 秘 书 长 满 意 的 程 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