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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表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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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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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二 零 一 四 年 度 第 三 次 校 舍 分 配 工 作

申 请 分 配 校 舍 作 有 时 限 性 扩 充 资 助 小 学 校 舍 ∕ 营 办 个 别 的 有 时 限 性 的 资 助 小 学 以 应 付 元 朗 区 小 一 学 位 预 计 出 现 的 短 暂 短 缺

( 位 于 新 界 天 水 围 天 耀 邨 第 二 期 屋 邨 小 学 校 舍 的 前 中 华 基 督 教 会 方 润 华 小 学 ) 注 : 填 写 本 表 格 前 , 请 细 阅 填 表 须 知 。

计 划 中 营 运 模 式 及 属 意 地 点 : 请 于 以 下 位 置 表 计 划 中 营 运 模 式

1

:

#

有 时 限 性 扩 充 现 有 资 助 小 学 校 舍

营 办 有 时 限 性 资 助 小 学

#

请 在 适 用 的 方 格 内 加 上 「 」 号

申 请 团 体 的 注 册 名 称

2

: (中 文 )

(英 文 ) 通 讯 地 址 : (中 文 ) (英 文 )

申 请 扩 充 的 学 校 ﹝ 如 适 用 ﹞ : (中 文 )

(英 文 )

学 校 地 址 :

联 络 人 姓 名 :

(中 文 ) (*

先 生 /小 姐 /女 士 /太 太

)

(英 文 ) (*

M r / M i s s / M s / M r s

)

1 如 欲 同 时 申 请 营 办 个 别 的 有 时 限 性 的 资 助 小 学 及 有 时 限 性 扩 充 现 有 资 助 小 学 校 舍 , 必 须 就 每 个 申 请 提 交 个 别 的 申 请 书 ( 包 括 申 请 表 格 、 办 学 计 划 书 , 和 申 请 表 格 核 对 清 单 中 列 出 的 其 他 文 件 )。

2 就 有 时 限 性 扩 充 资 助 小 学 校 舍 的 申 请 , 申 办 团 体 必 须 为 申 请 扩 充 的 学 校 的 注 册 办 学 团 体 。

(2)

7 页 之 2

职 位 : (

中 文

) 电 话 号 码 :

(

英 文

) 传 真 号 码 :

电 邮 地 址 :

(*请 删 去 不 适 用 者 ) 申 请 资 格

3

1. 申 办 团 体 是 否 按 《 公 司 条 例 》 注 册 成 立 ?

#

 否 ﹝ 请 注 明 申 办 团 体 是 按 哪 条 条 例 于 香 港 注 册 成 立 :

﹞ 2. 申 办 团 体 是 否 根 据 《 税 务 条 例 》 第 88 条 获 得 豁 免 缴 税 ?

#

是  否

#

请 在 适 用 的 方 格 内 加 上 「 」 号

所 需 文 件 核 对 清 单 : 夹 附 于 后

1. 一 份 填 妥 及 已 签 署 的 申 请 表 格 原 件 

2. 申 请 团 体 的 组 织 章 程 大 纲 及 章 程 细 则 /章 程 细 则 及 申 请 表 格 附 页 I (只 适 用 于 根 据 公 司 条 例 注 册 的 团 体 )

 3. 班 级 结 构 及 入 读 人 数 调 查 表 格 (只 适 用 于 扩 充 现 有 资 助 小 学 校 舍 的

申 请 )(申 请 表 格 附 页 II)

4. 申 请 团 体 的 公 司 注 册 文 件 

5. 申 请 团 体 的 免 税 证 明 书 

6. 一 式 十 九 份 (i) 办 学 计 划 书 [连 附 件 不 应 超 过 十 页

#

]连 同 不 超 过 两 页

#

的 摘 要 , 以 及 (ii)现 时 营 办 学 校 一 览 表 ( 如 有 ), 列 明 学 校 名 称 、 地 址 及 所 属 类 别 ; 以 及 两 只 载 有 (i)及 (ii)的 数 据 的 光 盘 。

7. 证 明 校 方 就 学 校 扩 充 计 划 已 咨 询 家 长 及 教 师 的 有 关 文 件 及 其 对 学 校 扩 充 计 划 意 见 的 资 料 [只 适 用 于 扩 充 现 有 资 助 小 学 校 舍 的 申 请 ]

#

载 于 超 过 页 数 限 制 的 页 面 内 容 将 不 被 考 虑 。

如 获 分 配 校 舍 , 申 请 团 体 须 承 诺 会 : (a) 推 行 各 项 教 育 局 推 广 的 教 育 措 施 ;

(b) 就 校 舍 的 使 用 与 政 府 签 订 租 约 , 并 签 订 服 务 合 约 以 便 监 控 服 务 质 素 和 确 保 有 关 的 教 育 政 策 得 以 遵 从 。

资 料 披 露

本 机 构 明 白 就 是 次 校 舍 分 配 工 作 申 请 提 供 予 政 府 的 所 有 资 料 , 将 只 会 被 用 于 处 理 是 次 校 舍 分 配 工 作 。 有 关 资 料 可 能 被 交 予 政 府 认 为 恰 当 的 其 他 政 策 局 ∕ 部 门

∕ 职 员 、 或 任 何 负 责 是 次 分 配 工 作 的 第 三 者 。

3 请 留 意 填 表 须 知 第 一 项 有 关 申 请 资 格 的 内 容 。

(3)

申 请 团 体 负 责 人 的 姓 名 签 署 :

(中 文 ) : (英 文 ) :

职 位 : 机 构 : 日 期 :

邀 请 有 关 团 体 提 出 申 请 及 提 交 详 细 办 学 计 划 书 一 事 属 非 约 束 性 ,既 不 会 对 任 何 一 方 构 成 有 关 校 舍 分 配 的 任 何 形 式 的 要 约 或 作 出 任 何 形 式 的 要 约 的 依 据 ,亦 不 会 令 政 府 负 上 任 何 法 律 义 务 ;同 时 不 会 妨 碍 校 舍 分 配 委 员 会 / 政 府 日 后 进 行 的 审 查 , 亦 不 会 迫 使 政 府 必 须 采 取 任 何 行 动 , 包 括 批 准 或 不 批 准 任 何 校 舍 分 配 , 不 论 已 接 获 的 申 请 数 目 多 寡 。这 次 邀 请 并 不 会 迫 使 政 府 必 须 把 校 舍 于 任 何 时 间 分 配 予 任 何 有 关 方 面 。

申办团体∕

办学团体

盖章

(4)

7 页 之 4

附 页 I 申 请 分 配 校 舍 须 包 括 的 标 准 条 文

( 只 适 用 于 根 据 公 司 条 例 注 册 的 团 体 )

为 符 合 申 请 分 配 校 舍 所 需 的 资 格 ,申 办 团 体 递 交 的 组 织 章 程 细 则 必 须 包 括 下 面 列 出 的 全 部 标 准 条 文 。 请 在 右 列 长 方 格 内 填 写 申 办 团 体 之 章 程 细 则 内 与 标 准 条 文 相 符 的 条 文 编 号 。

假 如 标 准 条 文 中 的 任 何 一 项 条 文 并 未 包 括 在 申 办 团 体 的 章 程 细 则 内 ,请 在 有 关 长 方 格 内 写 上 「 没 有 」。 假 如 成 功 获 分 配 校 舍 , 申 办 团 体 须 就 其 组 织 章 程 细 则 作 出 相 应 的 修 订 , 并 就 有 关 修 订 取 得 公 司 注 册 处 处 长 的 批 准 。

标 准 条 文 条 文 编 号

组 织 章 程 细 则 宗 旨

1 . 本 会 是 为 以 下 特 别 说 明 的 宗 旨 而 成 立 : - (应 于 此 处 列 出 宗 旨 )

( 1 ) 设 立 及 营 办 一 间 或 多 间 非 牟 利 学 校 。 ( 2 ) … …

( 3 ) … …

( n ) 作 出 一 切 与 上 述 宗 旨 有 附 带 关 系 或 有 助 于 达 到 上 述 宗 旨 的 任 何 合 法 事 情 。

但 : -

i . 本 会 如 接 受 或 持 有 任 何 可 能 受 任 何 信 托 规 限 的 财 产 , 只 会 按 法 律 所 容 许 的 方 式 , 并 在 顾 及 该 信 托 的 情 况 下 , 对 该 财 产 加 以 处 理 或 投 资 。

i i . 本 会 的 宗 旨 不 得 扩 大 至 规 管 工 人 与 雇 主 或 工 人 组 织 与 雇 主 组 织 之 间 的 关 系 。

本 会 的 权 力

2 . 本 会 有 权 作 出 任 何 事 情 ,但 仅 限 于 为 实 践 本 会 的 宗 旨 ,或 与 宗 旨 有 附 带 关 系 或 有 助 于 达 到 宗 旨 的 事 情 。 具 体 而 言 , 本 会 有 权 : ( 1 ) … … ;

( 2 ) … … ; 及 ( 3 ) … … 。

对 本 《 章 程 细 则 》 的 修 订

3 . 不 得 对 本 会 的 组 织 章 程 细 则 作 出 任 何 增 补 、修 改 或 修 订 ,除 非 该 等 增 补 、修 改 或 修 订 先 前 已 提 交 公 司 注 册 处 处 长 并 获 处 长 书 面 批 准 或 是 根 据 在《 公 司 条 例 》第 104(2)(b)条 或 第 105 条 之 下 发 出 的 指 示 作 出 。

(5)

收 入 及 财 产 的 运 用

4 . ( 1 ) 本 会 的 收 入 及 财 产 ,只 准 纯 粹 用 以 促 进 本《 章 程 细 则 》所 订 明 的 宗 旨 。

( 2 ) 除 下 文 第 (3) 款 另 有 规 定 外 , 不 得 将 本 会 任 何 收 入 及 财 产 , 直 接 或 间 接 以 股 息 、 花 红 或 其 他 形 式 支 付 或 移 交 本 会 的 任 何 成 员 。

( 3 ) 上 文 第 (2)款 的 规 定 并 不 阻 止 本 会 :

a ) 向 为 本 会 提 供 任 何 货 物 或 服 务 的 本 会 成 员 支 付 合 理 及 恰 当 的 款 额 ;

b ) 发 还 本 会 成 员 为 本 会 恰 当 地 所 垫 付 的 开 支 ;

c ) 向 借 出 金 钱 予 本 会 的 本 会 成 员 支 付 合 理 及 恰 当 的 利 息 , 款 额 按 年 息 率 不 超 逾 当 其 时 香 港 上 海  丰 银 行 有 限 公 司 所 订 定 的 港 元 贷 款 最 优 惠 利 率 加 两 厘 计 算 ;

d ) 向 出 租 物 业 予 本 会 的 本 会 成 员 支 付 租 金 ; 但 租 金 额 及 租 约 其 他 条 款 须 合 理 及 恰 当 ; 而 该 成 员 在 任 何 讨 论 这 类 建 议 或 租 约 的 租 金 或 其 他 条 款 的 会 议 上 须 退 席 ; 及

e ) 以 金 钱 或 金 钱 的 等 值 , 向 与 本 会 成 员 有 利 益 关 系 的 法 人 团 体 (而 该 利 益 关 系 须 是 纯 粹 因 为 前 者 为 该 法 人 团 体 的 成 员 , 并 占 有 该 法 人 团 体 不 超 逾 百 分 之 一 的 资 本 及 控 制 不 超 逾 百 分 之 一 的 表 决 权 )支 付 酬 金 或 其 他 利 益 。

成 员 的 法 律 责 任

5 . 成 员 的 法 律 责 任 是 有 限 的 。

6 . 每 名 属 本 会 成 员 的 人 均 承 诺 , 若 本 会 在 该 人 是 本 会 的 成 员 期 间 清 盘 ,或 在 该 人 不 再 是 本 会 的 成 员 之 后 一 年 内 清 盘 ,该 人 会 分 担 支 付 该 人 须 付 的 一 笔 不 超 逾 ……的 款 额 , 作 为 本 会 的 资 产 , 以 :

(a) 支 付 本 会 在 该 人 不 再 是 本 会 的 成 员 之 前 招 致 的 债 项 及 债 务 ; (b) 支 付 清 盘 的 费 用 、 收 费 及 开 支 ; 及

(c) 调 整 分 担 人 之 间 的 权 利 。 清 盘 及 解 散 后 的 净 资 产

7 . 当 本 会 清 盘 或 解 散 时 , 如 清 偿 一 切 债 项 及 债 务 后 , 尚 有 财 产 剩 余 (「 净 资 产 」 ), 则 该 等 净 资 产 不 得 付 给 或 分 配 予 本 会 的 成 员 , 而 须 赠 予 或 移 交 跟 本 会 有 相 似 宗 旨 的 其 他 机 构 ;而 该 等 机 构 在 禁 止 将 收 入 及 财 产 分 配 予 成 员 方 面 的 规 定 , 亦 至 少 一 如 本 组 织 章 程 大 纲 第 4 条 及 本 条 所 列 明 的 限 制 一 般 严 格 ;此 等 机 构 将 由 本 会 的 成 员 于 本 会 解 散 时 或 之 前 选 定 ,如 事 前 未 有 就 此 事 作 出 决 定 ,便 由 对 有 关 事 宜 有 司 法 管 辖 权 的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高 等 法 院 法 官 裁 定 ;如 不 能 按 照 上 述 条 文 实 行 ,便 须 按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高 等 法 院 法 官 的 指 示 将 净 资 产 用 于 慈 善 用 途 。

(6)

7 页 之 6 学 校 的 营 运

8 . 本 会 须 尽 最 大 努 力 确 保 所 有 其 管 理 或 直 接 或 间 接 监 督 的 学 校 在 各 方 面 均 营 办 达 到 令 教 育 局 常 任 秘 书 长 完 全 满 意 的 程 度 ,并 符 合 学 生 的 最 佳 利 益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确 保 符 合 适 用 的 法 例 和 不 时 由 教 育 局 常 任 秘 书 长 订 立 的 其 他 规 定 。

校 董 会 ∕ 法 团 校 董 会

9 . ( i ) 董 事 须 按 《 教 育 条 例 》 的 规 定 , 为 每 间 由 所 属 组 织 设 立 或 营 办 的 学 校 ,成 立 校 董 会 或 法 团 校 董 会 。在 符 合《 教 育 条 例 》的 规 定 下 , 获 委 任 或 选 出 为 校 董 会 或 法 团 校 董 会 的 人 士 , 任 期 不 限 或 可 以 为 一 段 固 定 期 限 , 并 须 按 《 教 育 条 例 》 的 规 定 , 向 教 育 局 常 任 秘 书 长 申 请 注 册 成 为 该 校 校 董 。

( i i ) 在 符 合 《 教 育 条 例 》 的 规 定 下 , 董 事 可 罢 免 或 解 除 校 董 会 某 成 员 的 职 务 ; 而 法 团 校 董 会 的 成 员 , 可 按 照 《 教 育 条 例 》 的 规 定 被 罢 免 或 解 除 职 务 。 凡 被 罢 免 或 解 除 职 务 , 以 及 任 期 届 满 后 不 获 再 度 委 任 或 延 长 任 期 的 成 员 , 均 须 按 《 教 育 条 例 》 的 规 定 , 把 辞 去 注 册 校 董 职 务 一 事 , 以 书 面 通 知 教 育 局 常 任 秘 书 长 。

( i i i) 董 事 、 校 董 会 或 法 团 校 董 会 须 按 《 教 育 条 例 》 的 规 定 提 名 另 一 位 人 士 , 以 接 替 被 罢 免 或 解 除 职 务 或 任 期 届 满 的 校 董 会 或 法 团 校 董 会 成 员 出 任 该 职 位 , 而 该 获 提 名 人 士 须 按 《 教 育 条 例 》 的 规 定 , 向 教 育 局 常 任 秘 书 长 申 请 注 册 为 校 董 。

( i v ) 校 董 会 的 成 员 可 以 由 董 事 出 任 , 但 这 并 非 必 要 条 件 。 法 团 校 董 会 的 组 成 则 必 须 符 合 《 教 育 条 例 》 的 规 定 。

1 0 . 校 董 会 或 法 团 校 董 会 的 特 别 职 责 ,是 根 据《 教 育 条 例 》的 规 定 管 理 该 学 校 , 并 在 各 方 面 均 须 达 致 令 教 育 局 常 任 秘 书 长 满 意 的 程 度 。

(7)

附 页 II 二 零 一 四 年 度 第 三 次 校 舍 分 配 工 作

申 请 分 配 校 舍 作 有 时 限 性 扩 充 资 助 小 学 校 舍 ∕ 营 办 个 别 的 有 时 限 性 的 资 助 小 学 以 应 付 元 朗 区 小 一 学 位 预 计 出 现 的 短 暂 短 缺

( 只 适 用 于 扩 充 现 有 资 助 小 学 校 舍 的 申 请 ) 班 级 结 构 及 入 读 人 数 调 查 表 格

1. 学 校 资 料 学 校 名

称 : 所 属 地 区 :

资 助 性 质 :

2. 截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九 月 的 班 级 结 构 及 入 读 人 数

小 一 小 二 小 三 小 四 小 五 小 六 总 数 班 数

入 读 人 数

学 额 空 缺 数 目 :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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