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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之一,即以不超過2萬8千名 為限,最後計留用日人7,139 名 , 連 同 家 屬 , 共 計 2 7 , 2 2 7 名。其中,以農林工礦類人員 留用最多(58%);交通通訊 類人員居次(17%);其他如 衛生地政警察人員(10%)、
金融財政人員(9%)、學術研 究人員(6%)。
至1946年底,因部分工作接替有人,
留用日人減為917名、家屬2,641名,共計 3,558名。1947年二二八事件後,除少數特 准留用外,一律予以遣返,僅留用日人205 名,連同家屬,共計652名。
值得注意的是,在日人留用決策過程 中,美國始終扮演關鍵性的角色。二次大 戰之後,美國在全球事務上具有重大影響 力,加上遣返日人須仰賴美國船隻和人員 之支援,故其所提之意見自然不容忽視,
尤其魏德邁認為保留任何敵軍在臺灣甚為 不智,因而堅持將大多數日人儘速遣返。
但為促使臺灣復員計畫得以實現,有繼續 徵用日人之必要,待本國人
員 訓 練 就 緒 、 接 替 其 工 作 後,即將其遣返回國。
至於日人在留用期間大 都能本著自慎、自戒與誠心 工作,其服務精神和專業能 力備受肯定,對戰後臺灣的 接收與復員實有一定貢獻。
遣返作業
根 據 日 軍 投 降 兵 力 統 計 , 戰 爭 結 束 之 初 , 在 臺 日軍共計222,252名,由臺 灣 省 警 備 總 司 令 部 成 立 的
戰後在臺日人留用與遣返
文.圖片提供/歐素瑛(國史館纂修)
1945年8月,日本戰敗投降,國民政府 旋於8月29日成立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負 責臺灣之接收與重建事宜。是時,臺灣除 有約20多萬駐臺日軍外,尚有30餘萬名在 臺日人,其遣返及留用問題,遂成為政府 接收後首先須面對的重大問題。
留用政策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接收後,為及早 去除日人對臺之影響,除必須的技術人員 之外,決定在最短時間內遣返日人。此一 作法,與日人期待似有落差。在臺日人對 行政長官陳儀之「日僑政策」原是樂觀期 待的,希望陳儀能本著「以德報怨」的精 神,寬大對待日人;然而,其後所公布的 一連串政策與處置措施,不但未如預期的 寬容,反而更加嚴厲。日人由原來的統治 者轉而成為「日僑」,頓覺茫然若失。
在 臺 日 人 的 留 用 原 則 , 最 初 係 根 據
「中國境內日籍員工暫行徵用通則」,訂 定 「 臺 灣 省 行 政 長 官 公 署 暨 所 屬 各 機 關 徵用日籍員工暫行辦法」辦理。1946年2 月,再頒布「臺灣省日僑遣送應行注意事 項」,規定:1、日僑志願留臺而政府認為 無留臺必要者,應即遣返回國。2、具有學 術技術或特殊專長智能之日僑,雖志願回 國,而政府認為有留臺之必要者,仍須繼 續徵用,令其留臺。7月,為兼顧臺灣實 情、減少各部門工作困難起見,凡係不宜 及不必留用之日人及其家屬應予以儘先遣 送;而業務上確屬必要留用之日籍技術人
員及其家屬應嚴行考核,並註明必要留用 理由。8月,陳儀在政務會議中指示,除臺 灣大學各研究所、各醫院及氣象局可酌予 留用日人外,其餘應儘量遣送,尤其銀行絕 對不准留用。
日人留用與否,非由日人自主決定,
而是由行政長官公署單方面決定,因此常 有日人願留臺而不能留,不願留臺又被徵 用的情況。
留用人數
應該留用多少日人,頗令行政長官公 署困擾不已。
最初,美國魏德邁將軍建議只留用日 籍技術人員1千名,連同家屬4千名,共計5 千名。但臺灣之產業機關眾多,且各部門 之重要技術工作向由日人擔任,僅留用5 千名,實難維持業務現狀。經向行政院申 訴,准得暫時留用日籍技術人員7千名,連 同家屬2萬8千名,共計3萬5千名。不過,
魏德邁仍堅持只留用5千名,雙方僵持不 下,經向美方數度洽商結果,決定再減五
日俘管理處負責、臺灣地區日本官兵善後 聯絡部配合辦理。一般日人方面,1945年 底,行政長官公署成立臺灣省日僑管理委 員會,下設調查、管理、輸送三組,分別 辦理日人之調查、管理及輸送等事宜。而 在臺日人也在1946年1月組織「日僑互助 會」,與日僑管理委員會配合,協助日人 遣返。
首先,在調查方面,1945年8月,日本 戰敗投降後,臺灣總督府曾應行政長官公 署前進指揮所要求,於是年11月1日進行日 人歸國志願調查,結果32餘萬日人中,志 願留臺者14萬餘人(43%),志願歸國者 18萬餘人(57%)。1946 年1、2月間,行政長官公 署再辦理日人總複查,全 臺日人共計308,232人。
其次,在管理方面,
按「臺灣省日僑遣送督導 辦法」、「臺灣省遣送回 國日僑給養處理辦法」,
將日人編組、輸送至港口 集中營候遣。遣返前,再 依據「臺灣省回國日僑健 康檢查實施辦法」、「臺 灣省日僑遣送應行注意事
日人移出
▲留臺日僑身分證。
▲ 1946 年 3 月 27 日,臺灣省日僑管理委員會全體職員留影。
▲臺灣省輸送日僑交通線里程一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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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人移出
項」,實施健康檢查及物品現鈔檢查。
最後,在輸送方面,以日軍為優先,
順利於1946年4月20日遣返完畢。一般日 人則由各縣市日僑輸送管理站,會同各該 縣市前日軍兵事部協同辦理,將應遣日人 以戶為單位先行分區編組,再送往港口待 船,彰化以北向基隆港集中,以南向高雄 港集中。花蓮、臺東之日人則在花蓮港搭 船逕航東京。
至於日人之遣返順序,係由各機關按 照工作之輕重、需要之緩急及接替之難易 決定先後。第一期自1946年3月2日至5月25 日,計遣返日人284,210名、日軍及眷屬 162,795名、琉人4,968名、韓人1,940名。
第二期自1946年10月19日至12月底,以遣 返殘餘和解除徵用之日、琉人為主,共計 遣返日人18,585名、琉人9,933名、韓人 1,974名。期間,因爆發澀谷事件,臺人憤 慨異常,或主張扣留日人,或主張施以報 復,行政長官公署為防患未然,特飭令各 縣市政府注意臺人藉機對日人尋釁報復。
第三期自1947年4月至5月3日,共計 遣返日人3,566名。其時正值二二八事件之 後,行政長官公署懷疑有日人從中煽動或 參與事件,為減少日人對臺之影響,除少 數特准留用者外,一律集中遣返。至此,
遣返工作大 致 告 一 段 落,日僑管 理委員會遂 於 同 年 5 月 15日奉令撤 銷,後續工 作由省民政 處兼辦。
1947年5月16日,臺灣省政府成立後,
旋於同年12月展開第四期日人遣返作業,
計遣返日、琉人走私犯及無罪戰犯105名。
第五期始於1948年4月,臺灣省政府為集中 遣返殘餘日人起見,特頒布「臺灣省殘餘 日僑集中遣送實施辦法」,規定除患有重 病、與國人合法結婚、犯有刑事案件未審 判終結或未服刑期滿之日人,以及其他有 正當理由經核准留臺者外,均應強制集中 遣返,共計遣返日人432名。第六、七期分 別於1948年11月、1949年8月遣返解除徵用 及殘餘日人回國,前者遣返343名,後者遣 返272名。其後,留臺日人已為數甚少,之 後僅零星、個案式辦理日人遣返作業。
基本上,在臺日人之遣返係與旅外臺 人之返臺作業同時並行。戰爭末期因船隻 損害嚴重,數量銳減,當時預估須花5年 才能將日人全數遣返,幸有美軍船隻之輸 運,或先由臺灣遣返日人,再以原船隻載 運在日臺人返臺,或由菲律賓載運臺人返 臺,再以原船隻載運在臺日人返日,如此 一來一往,臺、日人之輸送作業才能同時 而順利地進行。在盟軍、日人,以及臺灣 省行政長官公署的緊密配合下,日人遣返 作業均能次第進行,僅一年時間即將絕大 多數的日人遣返完畢。
▲日僑遣送回國前須做身體檢查(左圖),以及行李檢查(右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