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立崇德國民中學 109 年增聘運動教練甄選簡章
一、依據:
(一)教育部體育署「109年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增聘運動教練實施計畫」。
(二)雲林縣政府108年12月6日府教體二字第1080571839F號函。
(三)依國民法體育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勞動基準法和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 法等相關規定。
二、報名方式及時間、地點:
(一)報名地點及方式:雲林縣立崇德國民中學人事室,採現場報名與資格審查,委託及通訊 報名不予受理。
(二)報名時間: 109 年 3 月 24 日(星期 二 )上午 10 時,逾期不予受理。
(三)報名應繳交證件(備正本及 A4 影本乙份):
1.報名表(樣張如附件 1)。
2.黏貼證件資料表(樣張如附件 2)。
3.特殊表現積分審查表(樣張如附件 3)。
4.現職人員報考切結書(樣張如附件 4)。
5.國民身分證。
6.學歷證件: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7.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審定合格教練證初級(含)以上,以審定合格 教練證種類為限。
8.其他能證明功績或專業能力證明文件。
9.以上證明文件依序夾訂成冊,正本當場驗還,收 A4 影本 1 份備查,不得補件。
三、遴選種類及名額:
甄選種類 教練級別 正取名額 備取名額 備註
籃球 初級運動教練 1 2 備取候用時間至正
取報到日隔天早上 9點止
四、報名資格條件:
(一)基本資格:(提交證件或證明)
1.中華民國國民(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頇在臺灣地區設籍 10 年以 上),繳交身分證驗後歸還。
2.持有經教育部體育署、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審 定之合格專任運動教練證初級(含)以上;並以教育部、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審定之合 格專任運動教練證種類為限。
(二)特殊條件:因病退休、資遣人員報考者,頇檢附公立醫院康復證明及核定退休、資遣公 函。
(三)具有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十二條情事者,及未取得各級學校專任運 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審定合格教練證,錄取或聘任後發現資格不符者,應予以無條件 撤銷錄取資格或解聘。
五、證明文件如有偽造,縱因遴選前後未能察覺而錄取,一經查證屬實,立即予以解聘。又錄取 後無法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或其他相關辦法聘任者,亦予以解聘,並追究 當事人相關法律責任。
六、甄選時間:109 年 3 月 25 日(星期 三 )下午 2 時 30 分。
七、甄選地點:雲林縣崇德國中【地址:雲林縣虎尾鎮文科路 1530 號】。
八、甄試內容:
編號 項目 評分項目
1
特殊表現 積分審查 (20%)
參賽成績、指導績效、本縣體 育績優代理代課教師年資等
2 口試
(40%)
運動指導理念、專業及專門學科知能、曾經服務績效及未來抱負、
表達能力及儀表態度等 3 專長試教
(40%) 安排各專長選手給予實地指導、訓練等實際操作。
(一)、特殊表現積分審查:佔總成績最高20分 (參賽成績最高8分,指導成績最高8分,縣府列 案之績優體育代理代課教師積分最高4分) 依成績換算表(表一和表二)直接採計分數。
1.簡章公告日前15年內( 94 .3 .24 ~109 .3 .24)代表國家參賽、參與指定運動賽會 成績換算表(最高8分)(表一)
代表國家參賽或參與指定運動賽會之成績換算表(最高 8 分,表一):
分
名次
層級 第 1
名 第 2
名 第 3
名 第 4
名 第 5
名 第 6
名 第 7
名 第 8 名 奧運會 8 6 5 4 3 2 1 0.5 亞洲運動會
(含世界盃、
亞洲盃、亞洲 錦標賽、東亞 運)
8 6 5 4 3 2 1 0.5
全國(台灣區)
運動會 6 5 4 3 2 1.5 1 0.5 全國(台灣區)中
等學校運動會 或全國甲級聯 賽
5 4 3 2 1.5 1 0.5 0.3 各 單 項 委 員 會
認定之賽會或
全國乙級聯賽 4 3 2 1.5 1 0.8 0.4 0.2 全縣性運動會 0.3 0.2 0.1
2.簡章公告日前 10 年內(99 .3 .24 ~109 .3 .24)指導選手代表國家參賽、參與指定運 動賽會成績換算表(最高 8 分)
指導選手代表國家參賽或參與指定運動賽會之成績換算表(最高 8 分,表二):
3.指導或參加台灣區運動會比照全國運動會;台灣區中等學校運動會比照全國中等學校 運動會。
4.指導或參加全國甲級聯賽比照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指導或參加全國乙級聯賽比照各 單項協會認定之全國性賽會
5.指導或參加同一賽會,同競賽項目但不同組別可重複計分。
6.指導選手參加全縣性運動會者,縣級比賽一次賽會只能核發一張指導獎勵,不得重複 記分。
7.積分認證:指導之積分以啟蒙、各階段指導成績敘獎令正本或指導學生獎狀採計,參 加之積分原則上以獎狀正本採計(原主辦單位未頒發指導獎狀者需附獎狀影本及秩序 冊佐證)。
8.積分認証正本文件遺失,由原主(承)辦單位出具證明並核章。
9.曾任縣府列管之體育績優代理代課教師,一個月給 0.5 分,未達一個月不予計分,最 高以 4 分為限(需附服務證明書)。
(二)、試教暨口試佔總分 80%
1.試教40%,口試40%,合計佔總分80%。
2.試教時間15分鐘,口試時間10分鐘;試教暨口試唱名3次未到場,視同棄權。
3.請考生自行攜帶參加甄選種類之教材及自備教具,試教內容由應試者依專長項目自行準 備。
*注意事項:
(1)以現場教學演練為準。
(2)口試時應繳交專長證明文件(如:相關證照、獲獎或指導證明等),試教以報考專 長類別訓練法為主並自備教具,另務請穿著輕便運動服、運動鞋。
名次
層級 第 1
名 第 2
名 第 3
名 第 4
名 第 5
名 第 6
名 第 7
名 第 8 名 奧運會 8 6 5 4 3 2 1 0.5 亞洲運動會
(含世界盃、
亞洲盃、亞洲 錦標賽、東亞 運)
8 6 5 4 3 2 1 0.5
全國(台灣區)
運動會 6 5 4 3 2 1.5 1 0.5 全國(台灣區)中
等學校運動會 或全國甲級聯 賽
5 4 3 2 1.5 1 0.5 0.3 各 單 項 委 員 會
認定之賽會或
全國乙級聯賽 4 3 2 1.5 1 0.8 0.4 0.2 全縣性運動會 0.3 0.2 0.1
九、甄試錄取方式:(採特殊表現積分、試教、口試成績合併計算)
(一) 甄試正取名額按公告之種類實際缺額錄取之,總分未達70分以上,不予錄取。正取未依期報 到,由備取遞補。
(二)甄試同分時,依下列順序優先錄取之:
1.依照特殊表現積分、試教、口試成績高低依序錄取。
2.若上述條件均相同時,則由評審委員會公開抽籤決定之。
十、錄取名單公告日期及報到:
(一)錄取名單公告:
1.日期:109 年 3 月 26 日(星期 四 )下午 4 時前。
2.錄取名單公告於雲林縣教育處網站、崇德國中學校網站。
3.錄取人員請於 109 年 3 月 27 日(星期 五 )上午 9 時至本校人事室錄取報到,
逾期不錄取報到人員視同放棄錄取資格。
十一、聘期及待遇:
(一)聘期:109年1月1日或實際到職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
(二)薪俸以初級教練起聘敘薪。
(三)服勤、職責、解聘、停聘、不續聘、申訴、福利、進修、成績考核、獎懲、年資晉級及 其他權益事項,依教育部體育署「109年補助高級中以下學校增聘運動教練實施計畫」增
聘運動教練相關權利事項函文規定。
(四)本計畫增聘運動教練非屬編制內人員而係以契約方式進用之計畫人員,且不適用各級學 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31條規定之成績考核獎金,惟仍得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發 放年終獎金,休假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如有指派加班之必要時,將依勞動基 準法相關規定給予補休。
十二、如遇天然災害或因不可抗力之因素,而致上述日程需作變更時,將在本校公告欄及縣教育 網公告,應考人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十三、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與本校專任運動教練評審委員會決議事項辦理及本校 上級機關規定為主。
雲林縣立崇德國民中學 109 年增聘運動教練甄選 考生注意事項
1、 考生必頇依規定於甄選時前提前 10 分鐘至人事室報到。
2、 甄 選 地 點 : 雲 林 縣 立 崇 德 國 民 中 學 【 地 址 : 雲 林 縣 虎 尾 鎮 文 科 路 1530 號 , 電 話 : (05)6322806】。
3、 口試暨試教評分標準:
(1) 口試:40%
(2) 評分原則:運動指導理念、專業及專門學科知能、曾經服務績效及未來抱負、表達能 力及服務與態度。
(3) 試教:40%。
1. 試教內容由考生自行準備(請自備教材及教具)。
2. 評分原則:教學內容、教學技巧、儀態、口齒清晰度及創意度。
附表:
甄選重要事項 日 期 備 註
簡章公告 109 年 3 月 17 日(星期 五 ) 之前
報名 109 年 3 月 24 日(星期 二 ) 上午10時
至本校人事室
特殊表現績分審查 109 年 3 月 25 日(星期 三 ) 下午2時30分
試教、口試 109 年 3 月 25 日(星期 三 ) 下午3時10分
於本校籃球場及教學研究室 (前棟二樓)
放榜(錄取名單公 告)
109 年 3 月 26 日(星期 四 ) 下午4時前
縣網、本校網站公告,請自 行上網查詢
報到 109 年 3 月 27 日(星期 五 ) 上午9時
至本校人事室
雲林縣立崇德國民中學 109 年增聘運動教練甄選 報名表
報名類別:籃球
年 月 日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性別
(三個月內脫帽證件 照)2 吋 1 張 生日 年 月 日
現職 (請填服務單位及職稱) □非現職人員 住址 □□□□□
電 話
(O):( )
(H):( ) 手機:
項目 序號 檢 附 之 證 明 ( 請 於 空 格 內 填 入 資 料 ) 審核人員核章
基 本 證 件
1 □國民身分證影本(附件 2)
2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審定合格教練證 級別:
3 □畢業證書(最高學歷):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4 □報考切結書(附件 4)
審核人員核章
特 殊 表 現
5 □參賽成績證明 分 審核人員核章
6 □指導成績證明 分 審核人員核章
7 □曾任縣府列管之體育績優代理代課教師服務證明 _______分 審核人員核章
以上證件影本請依序排列,並均以 A4 大小紙張影印
報名人親自簽名或蓋章:
雲林縣立崇德國民中學 109 年增聘運動教練遴選 黏貼證件資料表
報名類別:籃球
年 月 日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未註明出生地者,應另檢附個人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1 分(黏貼於本表背面)
國民身分證
(正面)黏貼處
國民身分證
(反面)黏貼處
二、專任運動教練證正、反面影本
(請於影本上簽名或蓋章並註記「與正本相符」)雲林縣立崇德國民中學 109 年增聘運動教練甄選特殊表現積分審查表 報名類別:籃球
年 月 日
姓名 身 分 證 字 號 性
別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項目 序號 檢 附 之 證 明 ( 請 於 空 格 內 填 入 資 料 ) 小計
(自行查填) 審核成績 審核人員 核章
參賽 成績 最高
8 分 1
代表國家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
第一名 次,第二名 次,第三名 次,第四名 次,
第五名 次,第六名 次,第七名 次,第八名 次
□正本審查並繳付獎狀或證明影本
2
代表國家參加亞洲運動會(含世界盃、亞洲盃、亞洲錦標賽、東亞 運)
第一名 次,第二名 次,第三名 次,第四名 次,
第五名 次,第六名 次,第七名 次,第八名 次
□正本審查並繳付獎狀或證明影本
3
參加全國(台灣區)運動會
第一名 次,第二名 次,第三名 次,第四名 次,
第五名 次,第六名 次,第七名 次,第八名 次
□正本審查並繳付獎狀或證明影本
4
參加全國(台灣區)中等學校運動會或全國甲級球類聯賽
第一名 次,第二名 次,第三名 次,第四名 次,
第五名 次,第六名 次,第七名 次,第八名 次
□正本審查並繳付獎狀或證明影本
5
參加其它全國性賽會及全國乙級球類聯賽
第一名 次,第二名 次,第三名 次,第四名 次,
第五名 次,第六名 次,第七名 次,第八名 次
□正本審查並繳付獎狀或證明影本
6
參加全縣性運動會
第一名 次,第二名 次,第三名 次
□正本審查並繳付獎狀或證明影本
指導 成績 最高
8 分 7
指導選手代表國家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
第一名 次,第二名 次,第三名 次,第四名 次,
第五名 次,第六名 次,第七名 次,第八名 次
□正本審查並繳付獎狀或證明影本
8
指導選手代表國家參加亞洲運動會(含世界盃、亞洲盃、亞洲錦標 賽、東亞運)
第一名 次,第二名 次,第三名 次,第四名 次,
第五名 次,第六名 次,第七名 次,第八名 次
□正本審查並繳付獎狀或證明影本
9
指導選手參加全國(台灣區)運動會
第一名 次,第二名 次,第三名 次,第四名 次,
第五名 次,第六名 次,第七名 次,第八名 次
□正本審查並繳付獎狀或證明影本
10
指導選手參加全國(台灣區)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或全國甲級球類聯 賽
第一名 次,第二名 次,第三名 次,第四名 次,
第五名 次,第六名 次,第七名 次,第八名 次
11
指導選手參加其它全國性賽會及全國乙級球類聯賽
第一名 次,第二名 次,第三名 次,第四名 次,
第五名 次,第六名 次,第七名 次,第八名 次
□正本審查並繳付獎狀或證明影本
12
指導選手參加全縣性運動會
第一名 次,第二名 次,第三名 次
□正本審查並繳付獎狀或證明影本
績優 體育 代理 代課 教師 積分 最高 4 分
13
曾任縣府列管之體育績優代理代課教師,一個月給 0.1 分,未達 一個月不予計分,最高以 4 分為限。
□正本審查並繳付服務證明書
以上證件影本請依序排列,並均以 A4 大小紙張影印
(邀請賽、排名賽、積分賽等非正式錦標賽不列入成績計算)
證件影本留存
應試者簽 名或蓋章
1.邀請賽不列入成績計算。
2.積分認證:積分以各階段指導成績敘獎令正本或指導學生獎狀採計。
3. 積 分 認 證 正 本 文 件 遺 失 , 由 原 主 ( 承 ) 辦 單 位 或 原 服 務 單 位 出 具 證 明 並 核 章 。
雲林縣立崇德國民中學 109 年增聘運動教練遴選 報考切結書
本人 以現職身分,報考雲林縣立崇德國民中學 109 年籃球增聘運動教練甄 選,如獲錄取,而無法於 109 年 3 月 27 日前提交離職同意書,致影響本人相關法定權益 時,絕無任何異議。本人 切結並無任何雙重國籍並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各級 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暨其相關規定。與本校校長無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若 經查明本人有上述規定各項屬實者,本人願自行承受所有後果,若已錄取,亦願無條件撤銷錄取 資格,絕無異議。
特此切結
切結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