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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醫療照護及防治發給補助津貼 及獎勵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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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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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醫療照護及防治發給補助津貼 及獎勵要點

一、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 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二條(以下簡稱本條例)所定,公、私立醫療 (事)機構執行防治、醫療、照護之醫事人員及其他相關工作人員 應發給補助、津貼及獎勵相關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津貼之適用對象,指下列各款人員:

(一)設有負壓隔離病房、普通隔離病房或加護病房之醫院,第一線 執行照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疑似或確診病例之醫事人員。

(二)設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責病房(以下簡稱專責病房)或嚴重 特殊傳染性肺炎專責加護病房(以下簡稱專責加護病房)之醫 院:

1.第一線執行照護疑似或確診病例之專責醫事人員。

2.執行清消之清潔人員。

(三)設有急診部門負壓隔離病室或單人病室之醫院:

1.第一線執行照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疑似或確診病例之專責醫 事人員。

2.執行清消之清潔人員。

(四)本部公告傳染病指定隔離醫院及應變醫院,或設有專責病房之

(2)

醫院,符合但不限「108年醫院感染管制查核作業查核基準」規 定應設置之專任感染管制人員人數,包含受感染症醫學訓練之 專科醫師、感染管制護理人員及感染管制醫事檢驗人員,負責 感染管制業務之推動。

(五)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執行收治疑似或確診病例之床位協調、

跨院溝通及重症病人維生儀器調度相關事項之專責協調人員。

前項津貼,基準如下:

(一)醫師,每人每日新臺幣(以下同)一萬元。

(二)護理人員,每人每班一萬元。

(三)專責醫事放射人員,每人每月一萬元。

(四)專任感染管制人員,每人每月一萬元。

(五)專責協調人員,每人每月一萬元。

(六)清潔人員,每人每班一千五百元。

三、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於國內醫院服務之醫事人員及社工人員。

前項補助範圍,為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三日起因配合防疫需要取 消出國,預計出境日於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三日至六月三十日 者,取消所致之損失,核實補助。

四、本要點獎勵之核發對象及金額基準如下:

(一)醫療機構設置專責病房或專責加護病房,符合設置條件且通過

(3)

本部、直轄市、縣(市)衛生局或委託之專業團體審查者:

1.每一專責病房之病室,獎勵費用上限十萬元。

2.每一專責加護病房之病室,獎勵費用上限十五萬元。

3.依收治個案數及占床率給予獎勵費用,每一病室每月一萬元,

且應有百分之五十以上,分配予病房相關工作人員,包含醫事 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行政人員及清潔人員。

4.依收治個案數、病情嚴重度及住院天數給予獎勵費用,且應全 數分配予第一線及共同照護之醫事人員:肺炎患者每人日三千 元,使用呼吸器或高流量氧氣鼻導管全配系統患者每人日一萬 元。

(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疑似或確診病例收治於負壓隔離病房、普 通隔離病房或加護病房者,比照前款第四目給予獎勵費用,並 應全數分配予第一線及共同照護之醫事人員。

(三)經本部疾病管制署指定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採檢醫療機構(以 下簡稱採檢醫療機構),並符合設置條件且通過本部或直轄市、

縣(市)衛生局,或委託之專業團體查核者,核發獎勵費用:

1.每家採檢醫療機構設置獎勵費用上限二十萬元。

2.依每月實際採檢案件數給予獎勵費用,其中應有百分之八十以 上,分配於相關工作人員,包含急診醫護人員、醫事放射人

(4)

員、社會工作人員、行政人員及清潔人員等。

3.採檢案件數獎勵費用基準如下:

(1)每月採檢案件數達三百至三百九十九件者,獎勵費用五萬元。

(2)每月採檢案件數達四百至四百九十九件者,獎勵費用十萬元。

(3)每月採檢案件數達五百至五百九十九件者,獎勵費用十五萬 元。

(4)每月採檢案件數達六百件以上者,獎勵費用二十萬元。

4.於一百十年六月一日起,完成採檢及通報者,每一案獎勵費用 五百元,其中三百元應分配予採檢相關人員。

(四)完成下列轉檢、採檢、檢驗及通報者,核發獎勵、檢驗費用:

1.醫療機構對於評估後應檢驗 SARS-CoV-2之個案,安排轉檢並 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衛生局完成通報資料者,每一案獎勵 費用二百元。

2.於一百十年五月五日起非屬前款之醫療機構完成轉介應檢驗 SARS-CoV-2之個案至採檢醫療機構,並於本部或直轄市、縣 (市)衛生局證實核酸檢驗為陽性者,每一案獎勵費用一萬元;

採檢醫療機構協助轉檢個案採檢且核酸檢驗為陽性者,每一案 獎勵費用五千元。

3.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指定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指定檢驗機構)之

(5)

公費核酸檢驗費用,每件至少應有一千元分配予檢驗相關人 員;公費池化核酸檢驗費用,每件至少應有四百元分配予檢驗 相關人員。

(五)重症患者照護:醫療機構收治使用呼吸器或高流量氧氣鼻導管 全配系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重症呼吸器患者,按收治使用 呼吸器病人數及使用日數,給予每人每日一萬元獎勵費用,並 應全數分配予呼吸治療師。

(六)設有二十四小時急診部門之急救責任醫院,給予每月防疫獎勵 費用,基準如下,並應全數分配予急診部門之相關工作人員,

包含急診醫護人員、醫事放射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行政人員、

救護人員及清潔人員等:

1.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醫院評鑑等級為醫學中心(含準醫學中 心)者,一百二十萬元;區域及地區醫院者,九十萬元。

2.中度級急救責任醫院:六十萬元。

3.一般級急救責任醫院:三十萬元。

(七)醫院配合本部指定計畫,執行二十四小時遠距諮詢,表現優良 者,給予獎勵費用,每年上限五百萬元,且應全數分配予相關 工作人員,包含值班醫師、護理人員及行政人員。

(八)設有生物安全第二等級以上實驗室之醫事機構,且為指定檢驗

(6)

機構者,核發購置儀器設備獎勵費用,每家上限五百萬元。

(九)醫院因應新興傳染病設置具負壓前室之正壓手術室,經所在地 直轄市、縣(市)衛生局依本部疾病管制署所定「建立因應新 興傳染病之手術室獎勵機制方案」審查通過者,並提報本部疾 病管制署核發獎勵費用,每家上限五百萬元。

(十)醫療機構設置無障礙就醫環境符合獎勵條件且通過本部或指定 之專業團體查核者,給予費用:

1.醫院隔離病房,每病室獎勵上限七十萬元。

2.診所,每家獎勵上限三十萬元。

(十一)負責集中檢疫場所醫療照護之醫院,於本部所定期間及區域,

自聘或委請救護車營業機構派遣之救護技術員執行隨救護車轉 送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診或疑似病例到院作業或值班,給予 每人每月一萬元獎勵費用;委請救護車營業機構執行者,應全 數分配予救護車營業機構。

(十二)醫療機構及藥局辦理防疫工作表現績優者,給予獎勵費用,

其中百分之六十以上應分配予相關工作人員:

1.醫院:配合本部防疫政策,於疫情期間開設及增設專責病房、

專責加護病房,並收治確診、疑似或社區肺炎( community acquired pneumonia)個案,支援採檢站、集中檢疫所、防疫

(7)

旅館或疫苗接種相關事務,規劃並調度病床、醫療資源或配合 執行區域內應變機制等,給予獎勵上限三千萬元。

2.診所(含衛生所):配合本部防疫政策,於疫情期間落實病人分 流,協助診治及照護具 COVID-19適應症之疑似個案、支援社 區篩檢或疫苗接種相關事務,給予獎勵上限三十萬元。

3.衛生所及藥局:配合政府辦理口罩實名制之衛生所或健保特約 藥局,依銷售實名制口罩累積總天數,給予獎勵上限三萬元。

(十三)醫院辦理 COVID-19染疫康復者門住診整合醫療計畫經本部中 央健康保險署核准者,依該署公告之 COVID-19染疫康復者門住 診整合醫療計畫規定,核付獎勵費用。

五、本條例第二條第三項規定之適用對象、申請方式、補償數額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依執行第五類傳染病防治工作致傷病或死亡補助 辦法辦理。

六、申請本要點所定之各項給付,如以同一事實且已受有其他法令規 定性質相同之給付者,不得重複請領。經查證有重複請領之情 事,不予受理申請或追回已核發之款項。

七、依本要點申請各項給付之申請作業須知,由本部另定之。

八、申請者以不實、偽造之資料申請本要點所定之各項給付,經查證 屬實,本部除依偽造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詐欺與背信等罪

(8)

追究外,並追回已核發之款項。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特別預算項 下支應,本部得適時檢討修正本要點各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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