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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研究倫理諮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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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研究倫理諮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本校第 342 次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本校第 346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104 年 3 月 18 日本校第 347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點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協助研究倫理審查相關事宜,維 護研究參與者權益,接受相關研究社群之建議,特依研究倫理治理架構 設置要點第二點訂定本要點。

第二點 本校為規劃研究倫理審查事宜,特設功能性研究倫理諮議委員會(以下 簡稱諮委會),其任務如下:

一、規劃研究倫理稽核事宜;

二、研擬提升研究參與者保護相關措施;

三、評估對於研究權益相關人員辦理教育訓練之適切性與成效,並提供 改進方向與建議;

四、稽核研究倫理治理架構之施行成效;

五、協調各學院研究倫理策略之訂定,並提供改進方向與建議。

六、溝通其他與研究參與者保護相關事宜。

第三點 諮委會由研發長、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與校內外研究倫理專家 共五至七人組成,研發長及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

由研發長擔任召集人,其餘委員由研發長及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主任 委員共同推薦六至八名,由校長圈選三至五名聘任之,其主要任務為 商討研究倫理委員會之執行政策與審查程序。

委員任期二年,連聘得連任。委員之姓名、職業及與本校之關係等公 布事項,應依主管機關相關規範辦理。

第四點 諮委會委員經遴選聘用後,應簽署保密暨利益衝突迴避協議。

第五點 諮委會每年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並 主持,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指定出席委員一人擔任。

第六點 諮委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研究領域之專家或研究權益相關團體 之代表列席。

第七點 諮委會之決議,需過半數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第八點 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規定。

第九點 本要點經本校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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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102 年 5 月 14 日中市教幼字第 1020025291 號函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中市教幼字第 1020100764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13 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 104 年

第六條 同原條文 第六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校 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勞特字第 1063001251 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三日發特字第 1083001675 號函修正第六點附件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