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銀行 108 年第二次新進人員甄試 簡 章
報名及第一試(筆試)受託辦理單位 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三段 62 號 電話:(02)3365-3666 按 1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9:00~17:30
台灣金融研訓院/高雄銀行 108 年第二次新進人員甄試專區 書面審查及第二試(口試)辦理單位
高雄銀行
地址:高雄市左營區博愛二路 168 號 電話:(07)5570535 轉 223、616 網址: http://www.bok.com.tw/
目 次
壹、高雄銀行 108 年第二次新進人員甄試重要時程表 --- 1
貳、甄試類別、資格條件、筆試科目、需才地區及錄取名額 --- 3
參、甄試方式 --- 11
肆、報名期間及方式 --- 11
伍、測驗日期、時間及應攜帶、繳交證件資料 --- 14
陸、應試注意事項 --- 16
柒、成績計算及錄取方式 --- 18
捌、測驗結果 --- 19
玖、筆試成績複查 --- 19
拾、錄取及進用 --- 21
拾壹、待遇及福利 --- 22
拾貳、其他注意事項 --- 22
壹、高雄銀行 108 年第二次新進人員甄試重要時程表
一、適用甄試類別:海外債券及海外股票企劃人員、合建信託及安養信託企劃人員
試別 要 項 時 間 備 註
第 一 試
: 書 面 審 查
報名期間 108 年 10 月 9 日(星期三)10:00 至 10 月 21 日(星期一)17:00
一律採網路報名,逾期且未完成 報名程序者恕不受理報名。
報名資料郵寄 108 年 10 月 25 日(星期五)前
※郵戳為憑
完成網路報名者,請務必於108 年 10 月 25 日(五)以前(含 10 月 25 日,以郵戳為憑),將報 名 資 料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10099 台北古亭郵局第 110 信 箱高雄銀行108 年第二次新進人 員甄試專案組收」。
未於指定期限內完成郵寄者,視 同未完成報名程序,並取消應試 資格。
報名方式詳見簡章 P.11~13。
書面審查結果查詢 108 年 11 月 25 日(星期一)14:00 請至網頁登入查詢,不另行寄發 書面通知。
第 二 試
: 口 試
第二試相關文件與
應注意事項查詢 108 年 11 月 26 日(星期二) 10:00 請至甄試專區查詢測驗時間、試 場位置及應注意事項。
Mail 簡報資料檔 108 年 11 月 28 日(星期四) 14:00 前
簡報資料檔請以電子郵件寄至:
[email protected];逾期 或未 mail 者,口試將酌予扣分。
測驗日期 108 年 11 月 30 日(星期六)
1.僅設高雄考區。
2.請依入場通知書所載時間及地 點攜身分證件正本辦理報到,凡 逾時經唱名 3 次未到者視同棄 權,未攜帶身分證件正本者不得 入場應試。
甄試結果查詢 108 年 12 月 17 日(星期二) 由高雄銀行通知,並辦理後續進 用事宜。
二、適用甄試類別:一般行員、徵授信 AO 人員、外匯業務人員、法遵法務人員、人資法務人 員、人力資源規劃人員、國際聯貸授信人員、風險管理人員、數位金融企 劃人員
試
別 要 項 時 間 備 註
甄試類別
一般行員、徵授信 AO 人員
外匯業務人員、法遵法務 人員、人資法務人員、人 力資源規劃人員、國際聯 貸授信人員、風險管理人 員、數位金融企劃人員
一律採網路報名作業,報 名後請注意繳款期限,逾 期恕不受理。不合報名資 格者,請勿報名;如於第 二試時發現,不得進行第 二試;於錄取後發現時,
取消資格。
第 一 試
: 筆 試
報名期間 108 年 10 月 9 日(星期三)10:00 至 10 月 21 日(星期一)17:00 測驗入場通知
書查詢 108 年 11 月 4 日(星期一) 10:00
請於甄試專區查詢測驗時 間、試場位置及應試注意事 項;請自行由網頁列印,不 另行郵寄。
測驗日期 108 年 11 月 9 日(星期六)下午 設台北、高雄二個考區 測驗結果查詢 108 年 11 月 25 日
(星期一)14:00
108 年 12 月 2 日 (星期一)14:00
請於甄試專區查詢,不另行 寄發書面通知。
測驗結果複查 申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星期一) 14:00 至 11 月
26 日(星期二)17:00
108 年 12 月 2 日 (星期一) 14:00 至 12 月
3 日(星期二)17:00
請於甄試專區申請,逾期或 以其他方式申請恕不受 理,複查成績以一次為限。
複查結果寄發 108 年 11 月 29 日 (星期五)
108 年 12 月 6 日 (星期五)
複查結果以掛號郵寄方式 寄發並輔以手機簡訊通知。
第 二 試
: 口 試
第二試相關文 件與應注意事
項查詢
108 年 11 月 26 日 (星期二) 10:00
108 年 12 月 3 日 (星期二) 10:00
請於甄試專區查詢、下載 列印測驗時間、試場位置 及應注意事項。
測驗日期 108 年 11 月 30 日 (星期六)
108 年 12 月 7 日 (星期六)
1.「一般行員、徵授信 AO 人 員」之「台中以北」類組 (P4501、P4503)集中於台 北考區辦理,「台南以南」
類組(P4502、P4504)集中 於高雄考區辦理;其餘甄試 類別則集中於高雄考區辦 理
2.請依入場通知書所載時間 及地點攜身分證件正本辦 理報到,凡逾時經唱名 3 次未到者視同棄權,未攜帶 身分證件正本者不得入場 應試。
甄試結果查詢 108 年 12 月 17 日 (星期二)
108 年 12 月 24 日 (星期二)
由高雄銀行通知,並辦理 後續進用事宜。
※第二試(口試)由高雄銀行自行辦理相關甄試事宜。
貳、甄試類別、資格條件、筆試科目、需才地區及錄取名額
一、年齡、性別、兵役:不限。
二、本次甄試合計正取 94 名,備取 116 名。甄試類別之資格條件、甄試方式、筆試科目、需 才地區及錄取名額,詳如下表:
(一)海外債券及海外股票企劃人員、合建信託及安養信託企劃人員
1.第一試:依招募職缺需求作書面審查,並依審查結果擇優通知參加口試。
2.第二試:口試。
甄試類別 進用
職等 資格條件 甄試方式
需才地區 (類組代
碼)
正取 (備取)
進入 二試 名額
海 外 債 券 及 海 外 股 票 企 劃 人 員
7 職 等
※必要資格條件(均須具備)
1.學歷:國內、外大學(含)以上學校 畢業,且已取得學位(畢業)證書。
2.具券商、銀行海外複委託商品規 劃相關工作經驗 3 年以上。
3.具備下列測驗合格證書:
(1)信託業業務人員信託業務專 業測驗。
(2)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有 效期限至少須至 109 年 3 月 31 日)
(3)結構型商品或衍生性金融商 品銷售人員資格測驗。
(4)「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或「證 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測驗」或
「投信投顧相關法規(含自律 規範)乙科測驗」或「投信投 顧業務人員測驗」或「票券商 業務員證照」。
※口試得加分條件
1. 具 備 銀行 業 總 行企劃 實 務 經 驗 (作業規範之擬訂及銷售管理) 2.熟悉信託制度與相關法令規章之
訂定。
3.具跨部門專案規劃與流程管理經 驗。
4.熟悉 excel、word 文書處理及簡 報制作。
5.善邏輯分析、具良好跨部門溝通 協調能力及表達能力。
第一階段:
書 面 審 查 係 依 招 募 職 缺 需 求,擇優通知參加第二階段(口 試)。
第二階段:
1.請應試人員先就當前國際情 勢分析股債市趨勢簡報(十 分鐘)後,進行問答。
2.簡報資料檔須於 108 年 11 月 28 日 14:00 前以電子 郵件寄至:
,並於主旨敘明「海外債券 及海外股票企劃人員簡報資 料」。逾期或未 mail 者,口 試將酌予扣分。
高雄 地區 (P4401)
3 (6) 12
甄試類別 進用
職等 資格條件 甄試方式
需才地區 (類組代
碼)
正取 (備取)
進入 二試 名額
合 建 信 託 及 安 養 信 託 企 劃 人 員
7 職 等
※必要資格條件(均須具備) 1.學歷:國內、外大學(含)以上學
校畢業,且已取得學位(畢業)證 書。
2.具銀行信託企劃相關工作經驗 3 年以上。
3.具備下列測驗合格證書:
(1)信託業業務人員信託業務專 業測驗。
(2)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有 效期限至少須至 109 年 3 月 31 日)
(3)投信投顧業務人員資格測驗 或投信投顧相關法規(含自律 規範)乙科測驗。
※口試得加分條件
1.具備銀行業總行企劃實務經驗 (作業規範之擬訂及銷售管理) 2.熟悉信託制度與相關法令規章
之訂定。
3.具跨部門專案規劃與流程管理 經驗。
4.熟悉 excel、word 文書處理及簡 報制作。
5.善邏輯分析、具良好跨部門溝通 協調能力及表達能力。
第一階段:
書 面 審 查 係 依 招 募 職 缺 需 求,擇優通知參加第二階段(口 試)。
第二階段:
口試
高雄 地區 (P4402)
1 (2) 8
(二)一般行員、徵授信 AO 人員、外匯業務人員、法遵法務人員、人資法務人員、人力資源規 劃人員、國際聯貸授信人員、風險管理人員、數位金融企劃人員
1.第一試:筆試 2.第二試:口試
甄試類別 進用
職等 資格條件 筆試科目及題型
(考二科)
需才地區 (類組代
碼)
正取 (備取)
進入 二試 名額
一般行員 5 職 等 或
6 職 等
※必要資格條件(均須具備)
學歷:國內、外專科(含)以上學校畢業,
且已取得畢業(學位)證書。
※口試得加分條件:
1.工作經驗:具銀行(不含農漁會信用部 與信用合作社)存匯、授信、外匯、徵 審、理財五項工作具備兩項以上之經辦 經驗。
(須於口試時提出相關工作經驗證明) 2.具備下列測驗合格證書之一:
(1)人身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
(2)財產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
(3) 信 託 業 業 務 人 員 信 託 業 務 專 業 測 驗。
(4)投資型保險商品業務員資格測驗。
(5)人身保險業務員銷售外幣收付非投 資型保險商品測驗。
(6)結構型商品銷售人員資格測驗或衍 生性金融商品銷售人員資格測驗。
(7)初階授信人員專業能力測驗。
(8)多益測驗(TOEIC) 550 分以上或其 它檢定程度相當者。
(9)證券商業務人員測驗。
(10)初階外匯人員專業能力測驗。
※進用職等得調整條件 具備銀行工作經驗--
1.未達 1 年者(含無經驗者),以 5 職等 進用。
2. 1-3 年者,以 5 職等 2-15 級資格進 用。
3.逾 3 年者,以 6 職等 1-15 級資格進 用。
(須於口試時提出相關工作經驗證明)
1.共同科目(30%):
國文及英文
◎ 國 文 - 文 章 改 寫 或 短文寫作、英文-選 擇題
2.專業科目(70%):
(1)貨幣銀行學 (2)會計學
(3)銀行法、票據法
◎選擇題
台中 以北 (P4501)
30 (40) 100
台南 以南 (P4502)
20 (20) 80
甄試類別 進用
職等 資格條件 筆試科目及題型
(考二科)
需才地區 (類組代
碼)
正取 (備取)
進入 二試 名額
徵授信 AO 業務人員
6 職 等 或
7 職 等
※必要資格條件(均須具備)
1.學歷:國內、外大學(含)以上學校畢 業,且已取得學位(畢業)證書。
2.工作經驗:具銀行(不含農漁會及信用 合作社)企業金融或消費金融徵授信相 關工作經驗 3 年以上。
※口試得加分條件
1.具備總行授信審查實務經驗。
2.初階授信人員專業能力測驗或進階授 信人員專業能力測驗合格。
※進用職等得調整條件
具備銀行企業金融或消費金融徵授信 相關工作經驗:
1. 3-7 年者,以 6 職等資格進用。
2.逾 7 年者,以 7 職等資格進用。
(須於口試時提出相關工作經驗證明)
1.共同科目(30%):
國文及英文
◎ 國 文 - 文 章 改 寫 或 短文寫作 、英文- 選擇題
2.專業科目(70%):
徵授信理論與實務
◎非選擇題
台中 以北 (P4503)
15 (15) 60
台南 以南 (P4504)
15 (15) 60
外匯業務 人員
6 職 等 或
7 職 等
※必要資格條件(均須具備)
1.學歷:國內、外大學(含)以上商學相關 系所畢業,且已取得學位(畢業)證書。
2.已通過下列任一英語程度測驗標準以 上,並取得成績證明者:
(1)全民英檢(GEPT)中高級以上檢定 合格。
(2)托福(IBT)達 71 分或托福(CBT)197 分以上。
(3)多益測驗(TOEIC)750 分以上。
(4)劍橋大學國際商務英語能力測驗 (BULATS)ALTE Level3 以上。
(5)IELTS 國際英語測試 5.5 以上。
※口試得加分條件
初階外匯人員專業能力測驗合格或外匯 交易專業能力測驗合格。
※進用職等得調整條件
具備商業銀行進出口押匯相關工作經 驗:
1.未滿 3 年者(含無經驗者),以 6 職等 進用。
2. 3 年(含)以上者,以 7 職等進用。
(須於口試時提出相關工作經驗證明)
1.共同科目(30%):
國文及英文
◎ 國 文 - 文 章 改 寫 或 短文寫作、英文-選 擇題
2.專業科目(70%):
(1)外匯存款實務 (2)進出口實務
◎選擇題+非選擇題
高雄 地區 (P4601)
2 (4) 10
甄試類別 進用
職等 資格條件 筆試科目及題型
(考二科)
需才地區 (類組代
碼)
正取 (備取)
進入 二試 名額
法遵法務 人員
6 職 等 或
7 職 等 或 8 職 等
※必要資格條件(均須具備)
1.學歷:國內、外大學(含)以上法律系所 畢業,且已取得學位(畢業)證書。
2.具有法遵或法務工作經驗 2 年以上。
※口試得加分條件
全民英檢中級以上、多益 550 分以上 或其它上述檢定程度相當者。
※進用職等得調整條件
1.具公私營機構或律師事務所法務相關 工作經驗 2 年(含)以上之錄取者,以 6 職等 1 級進用。
2.具銀行法遵工作經驗 3 年(含)以上,且 已完成法令遵循人員職前研習課程並 經考試及格且取得結業證書者,以 7 職等 1 級進用。
3.具律師資格錄取者(須完成律師訓練並 於口試時提出律師證照及律師職前訓 練合格證書)以 7 職等 5 級進用。
4.具銀行法遵法務相關工作經驗 5 年以 上且具第 3 項律師資格條件之錄取 者,以 8 職等 3 級進用。
(須於口試時提出相關工作經驗證明)
1.共同科目(30%):
國文及英文
◎ 國 文 - 文 章 改 寫 或 短文寫作、英文-選 擇題
2.專業科目(70%):
(1)民法
(2)民事訴訟法
(3)銀行法及金融相關 法規
(4)公司法及票據法
◎選擇題+非選擇題
高雄 地區 (P4602)
2 (4) 10
人資法務 人員
7 職 等
※必要資格條件(均須具備)
1.學歷:國內、外大學(含)以上法律、勞 工關係、人力資源系所畢業,且已取得 學位(畢業)證書。
2.具有維護勞資關係、調解處理勞資爭 議、工會協商或人資法務相關經驗,並 熟稔勞動法令 5 年以上經驗者。
※口試得加分條件
全民英檢中級以上、多益 550 分以上 或其它上述檢定程度相當者。
1.共同科目(30%):
國文及英文
◎ 國 文 - 文 章 改 寫 或 短文寫作、英文-選 擇題
2.專業科目(70%):
勞動法規、勞資爭議 及團體協約法
◎非選擇題
高雄 地區 (P4603)
1 (2) 8
甄試類別 進用
職等 資格條件 筆試科目及題型
(考二科)
需才地區 (類組代
碼)
正取 (備取)
進入 二試 名額
人力資源 規劃人員
6 職 等
※必要資格條件(均須取得)
1.學歷:國內、外大學(含)以上人力資源 相關系所畢業,且已取得學位(畢業)證 書。
2.具銀行人力資源相關經驗,並熟稔人力 規劃 3 年以上經驗者。
※口試得加分條件
全民英檢中級、多益 550 分或其它上 述檢定程度相當尤佳。
1.共同科目(30%):
國文及英文
◎ 國 文 - 文 章 改 寫 或 短文寫作、英文-選 擇題
2.專業科目(70%):
人力資源管理及勞動 法規
◎非選擇題
高雄 地區 (P4604)
1 (2) 8
國際聯貸 授信人員
7 職 等 或
8 職 等
※必要資格條件(均須取得)
1.學歷:國內、外大學(含)以上學校畢業,
且已取得學位(畢業)證書。
2.英語程度已通過下列任一測驗標準以 上,並取得成績證明者:
(1)全民英檢(GEPT)高級檢定合格以 上。
(2)托福(IBT)達 83 分或托福(CBT)220 分以上。
(3)多益測驗(TOEIC)860 分以上。
(4)劍橋大學國際商務英語能力測驗 (BULATS)ALTE Level4 以上。
(5)IELTS 國際英語測試 6.5 以上。
(6) 外 語 能 力 測 驗 (FLPT) 筆試總 分 達 315 分以上,且口試達 S-3 以上。
※口試得加分條件
初階授信人員專業能力測驗或進階授信 人員專業能力測驗合格。
※進用職等得調整條件
具備商業銀行 6 年以上 OBU 國際聯貸 授信經驗之錄取者,以 8 職等進用。
(須於口試時提出相關工作經驗證明)
1.共同科目(30%):
國文及英文
◎ 國 文 - 文 章 改 寫 或 短文寫作、英文-選 擇題
2.專業科目(70%):
國際貿易實務及國際 金融(含國際聯貸授 信)
◎非選擇題
高雄 地區 (P4605)
1 (2) 8
甄試類別 進用
職等 資格條件 筆試科目及題型
(考二科)
需才地區 (類組代
碼)
正取 (備取)
進入 二試 名額
風險管理 人員
7 職 等 或
8 職 等
※必要資格條件(均須具備)
1.學歷:國內外大學(含)以上商學、財務 金融、財務工程、經濟、統計、風險管 理等相關系所畢業,且已取得學位(畢 業)證書。
2.英語程度已通過下列任一語言測驗標 準以上,並取得成績證明者:
(1)多益(TOEIC)達 750 分以上。
(2)全民英檢(GEPT)中高級以上檢定 合格。
(3)其它與上述檢定程度相當。
※口試得加分條件:
1.取得 FRM、CFA、金融人員風險管理 專業能力測驗合格、風險管理基本能力 測驗合格。
2.具備銀行業模型建置經驗或衍生性金 融商品評價模型開發、驗證經驗或專案 企劃經驗。
3.取得相當於全民英檢(GEPT)高級以 上、多益(TOEIC)達 860 分以上或其他 程度相當英語檢定證明。
4.其他:持有國際證照、金融證照、電腦 證照、技能證定、語文檢定或特殊優良 事蹟等個人證明資料。
※進用職等得調整條件
1.在金融機構風險管理、財務操作及管理 服務經驗 5 年以上現職人員,以 8 職 等進用。
2.在會計師事務所、財務顧問公司服務經 驗 5 年以上現職人員,以 8 職等進用。
(須於口試時提出相關工作經驗證明)
1.共同科目(30%):
國文及英文
◎ 國 文 - 文 章 改 寫 或 短文寫作、英文-選 擇題
2.專業科目(70%):
含銀行自有資本之計 算與自有資本標準之 國際通則、巴塞爾資 本協定三(BaselⅢ)實 務應用、風險管理理 論與實務
◎選擇題+非選擇題
高雄 地區 (P4606)
2 (2) 10
甄試類別 進用
職等 資格條件 筆試科目及題型
(考二科)
需才地區 (類組代
碼)
正取 (備取)
進入 二試 名額
數位金融 企劃人員
7 職 等
※必要資格條件(均須具備)
學歷:國內、外專科(含)以上學校畢業,
且已取得畢業(學位)證書。
※口試得加分條件:
1.具數位金融 Fintech 業務專案企劃及推 廣、數據分析等相關金融工作經驗 1 年 以上。
2.具資訊背景、支付應用及金流整合、數 位平台架設/規劃、使用者體驗規劃等 經驗,並具創新思維及良好溝通能力者 尤佳。
1.共同科目(30%):
國文及英文
◎ 國 文 - 文 章 改 寫 或 短文寫作、英文-選 擇題
2.專業科目(70%):
電子商務及數位金融 商品企劃
◎選擇題
高雄 地區 (P4607)
1 (2) 8
註:
1.上表所列學歷須為教育部認可之學校,且不得以同等學力報考。
2.國內學歷請檢附中文畢業證書;畢業證書如係國外或大陸港澳學歷須符合教育部訂頒「大 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之規定,並加附中文譯本;國外學歷影本,應經我國駐外單位,包括我國駐當地使、領館 或派駐當地之文化、貿易、商務機構或其他經我國政府認可之機構或公證人驗(認)證。目 前尚未經前述單位驗(認)證者,請及早申請,以免損及本身權益。
※如未能出具前述單位驗(認)證之證明,將不符合所規定之資格條件,不得入場參加第二試(口 試)。
3.上表所列畢業證書及須具備之專業證照資格條件,除「海外債券及海外股票企劃人員、合 建信託及安養信託企劃人員」甄試類別須於 108 年 10 月 25 日(含)以前進行郵寄外,其餘 甄試類別限於第二試(口試)日以前取得。
(1)一般行員、徵授信 AO 人員:108 年 11 月 29 日(含)以前取得。
(2 外匯業務人員、法遵法務人員、人資法務人員、人力資源規劃人員、國際聯貸授信人員、
風險管理人員、數位金融企劃人員:108 年 12 月 6 日(含)以前取得。
4.除報考「海外債券及海外股票企劃人員、合建信託及安養信託企劃人員」甄試類別需於 108 年 10 月 25 日(含)以前郵寄報名資料外,其餘甄試類別之應考人依報考類別,符合以上資 格條件者,得先行報考;報考者須通過第一試(筆試)後,始得參加第二試(口試)。通知參加 第二試(口試)者,於第二試(口試)報到時須繳驗相關證明文件(詳見本簡章第伍點第二項),
核驗通過後始可應試。
5.除「海外債券及海外股票企劃人員、合建信託及安養信託企劃人員」甄試類別外,其餘甄 試類別應試資格係採事後審查,應考人所繳交各種證件影本及資料如有資格不符、偽造、
變造或其他不實情事,應考人應負法律責任。於甄試期間發現者除扣留其所繳證明文件外,
並拒絕其進場應試;於甄試完畢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榜示後發現者,撤銷其錄取
參、甄試方式
本次甄試分兩階段舉行:
一、第一試
(一)書面審查:「海外債券及海外股票企劃人員、合建信託及安養信託企劃人員」甄試 類別採書面審查。
(二)筆試:「一般行員、徵授信 AO 人員、外匯業務人員、法遵法務人員、人資法務人 員、人力資源規劃人員、國際聯貸授信人員、風險管理人員、數位金融企劃人員」
甄試類別。
均考二科,詳參簡章第 5-10 頁「筆試科目及題型」。
二、第二試(口試):由高雄銀行辦理。
(一)「海外債券及海外股票企劃人員、合建信託及安養信託企劃人員」甄試類別:依 書面審查結果擇優通知參加第二試(口試)。
(二)「一般行員、徵授信 AO 人員、外匯業務人員、法遵法務人員、人資法務人員、
人力資源規劃人員、國際聯貸授信人員、風險管理人員、數位金融企劃人員」甄 試類別:依應試人員第一試(筆試)成績順序,按簡章第 5 至 10 頁「進入二試名額」, 由高至低排序擇優通知應考人參加第二試(口試),惟第一試(筆試)之任一測驗科目 為零分或缺考者,或第一試(筆試)成績未達 50 分者,亦不得參加第二試(口試),
但第一試(筆試)分數達該甄選類組所有全程到考人員成績平均分數者,不在此限。
(三)詳細測驗流程及相關注意事項查詢:
1.「海外債券及海外股票企劃人員、合建信託及安養信託企劃人員、一般行員、
徵授信 AO 人員」甄試類別,請於 108 年 11 月 26 日(星期二)10:00 起參閱甄 試專區公告。
2.「外匯業務人員、法遵法務人員、人資法務人員、人力資源規劃人員、國際聯 貸授信人員、風險管理人員、數位金融企劃人員」甄試類別,請於 108 年 12 月 3 日(星期三)10:00 起參閱甄試專區公告。
肆、報名期間及方式
一、報名期間:108 年 10 月 9 日(星期三)10:00 起至 10 月 21 日(星期一)17:00 截止,逾期恕不受理。
二、報名方式:
(一)一律採網路報名方式辦理,不受理現場與通訊報名。
(二)請按照網路報名程序確實填寫各項報名資訊及上傳照片(說明如下);報名資料應力 求詳實,以免影響應試人權益。
1.上傳照片格式說明:
(1)請務必上傳清晰、清楚符合規定之照片,個人大頭照規格如下:
C.大頭照檔案大小限 1M 以下。
D.請於報名期間,按照網路報名程序辦理,並參考範例大頭照。
(2)請務必至甄試專區【訂單查詢】確認結果。
2.此照片主要用於應考時辨識身分使用,為避免影響應試權益,請依規定上傳。應 考人上傳之照片若有異常,將於筆試及口試測驗當日進行身分確認程序並拍照存 證。
(三)參加甄試人員請先詳閱簡章內容,請慎重考慮後再報名,報名期間得於本專區申 請取消報名,並辦理全額退費(報名時採 ATM 轉帳或臨櫃匯款繳費者,須扣除匯 費新台幣 30 元後退還餘款);報名截止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取消報名、更換類 別(組)、考區及退還報名費。
(四)報考「海外債券及海外股票企劃人員、合建信託及安養信託企劃人員」者,請依 以下步驟完成報名,未依下列規定方式報名者,視為資格不符:
1.步驟一:應詳閱本甄試簡章各項規定,並同意「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個人 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告知事項」,並依網路報名程序確實填寫各項報名資訊 及上傳照片。
2.步驟二:報名者應依下列順序(印製為 A4 格式)以迴紋針裝妥或以釘書機裝訂報 名資料,並於 108 年 10 月 25 日(含)以前,以限時掛號方式(郵戳為憑)郵寄至
「10099 台北古亭郵政第 110 信箱,高雄銀行 108 年第二次新進人員甄試專案 組收」。報名資料收件以郵戳為憑,未於指定期限內完成郵寄者或資格不符者,
視同未完成報名程序,並取消應試資格。
以下各項相關文件均須檢附:
(1)文件資料檢核表(請參照甄試專區公告)。
(2)應徵者個人相關資料,含個人資料表、自傳(請參照甄試專區公告)。
(3)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
(4)畢業證書影本:如係國外學歷須加附中文譯本(可委由翻譯社翻譯或自行翻 譯);國外學歷影本應經我國駐外單位,包括我國駐當地使、領館或派駐當地 之文化、貿易、商務機構或其他經我國政府認可之機構或公證人驗(認)證。
(5)依各甄試類別報考資格條件證明資料影本,不得後補:
A.學歷: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影本,詳如簡章第 3 至 4 頁規定。
B.專業證照:符合簡章第 3 至 4 頁規定之專業證照影本。
(6)工作經驗年資證明影本:(A、B 均須檢附)工作經驗年資計算,不含在校期間 工讀、派遣人員及替代役服役年資。
A.勞工保險或公教人員保險投保證明:請至各縣市勞保局申請「勞工保險被保險 人投保資料表(明細)」或以勞保局 e 化服務系統(需自然人憑證)下載列印「勞 工保險異動查詢」;公教人員請以公教人員保險網路作業 e 系統下載列印「公 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年資紀錄表」。
容。
b.工作經歷說明表:請至甄試專區下載填寫並親筆簽名具結。
(7)其他相關資料:除上述規定應繳驗之必要資格條件證明影本外,如其他技 能檢定、語言能力檢定、專業證照、相關工作經歷證明文件、個人優良表 現等資料(作為書面審查參考依據,故請儘量提供)。
3.報名資料收件以郵戳為憑,未於指定期限內完成郵寄者,視同未完成報名程序,
並取消應試資格。應徵人員報名資料由高雄銀行進行書面審查,高雄銀行保有 准駁權利,審查未通過者亦不退件。書面審查結果請於 108 年 11 月 25 日至本 院甄試專區查詢。
4.所繳交各種證件影本及資料如有資格不符、偽造、變造或其他不實情事,應考 人應負法律責任。於甄試期間發現者除扣留其所繳證明文件外,並拒絕其進場 應試;於甄試完畢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榜示後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 格。
(五)應考人員如有身心障礙或特殊因素於測試時需要特殊試場或服務,請於報名時申 請「特殊考場」並註明需求,本院得要求應考人員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並在考試 公平原則下,提供多元化適性協助。
三、報名費用及繳費方式:
(一)報名費:
1.「海外債券及海外股票企劃人員、合建信託及安養信託企劃人員」甄試類別,毋 須繳交報名費。
2.「一般行員、徵授信 AO 人員、外匯業務人員、法遵法務人員、人資法務人員、
人力資源規劃人員、國際聯貸授信人員、風險管理人員、數位金融企劃人員」甄 試類別,報名費新臺幣 800 元整,報名費收據請於筆試入場通知書開放查詢之 日起至甄選結果公告後 2 週內至甄試專區網站
(http://ptc.tabf.org.tw/tw/ptc_108bok)/訂單查詢/下載列印收據,不另行寄發。
(1)繳費方式:報名後請儘速於期限內完成繳款,請選擇下列任一種方式辦理(逾 期繳款除不受理該項報名外,並將進行退款):
(2)線上刷卡:繳款期限至 108 年 10 月 21 日(星期一)17:00 止;刷卡失敗視同 未繳交報名費,請登入網頁「訂單查詢」功能,將繳費方式改為 ATM 轉帳或 至金融機構臨櫃匯款。
(3)金融機構 ATM 轉帳:繳款期限至 108 年 10 月 21 日(星期一)24:00 止,逾期恕 不受理。繳款帳號將顯示於報名網頁,亦可登入「訂單查詢」功能查詢,請於上 述期間內完成轉帳,轉帳手續費由應試人自行負擔。
A.請注意該帳號為針對個別報名者設置之專用繳費帳號,每一位完成網路報 名者之帳號均不相同,繳費時請勿與他人共用。
B.轉帳前請確認金融卡是否有約定/非約定轉帳功能之設定,如因故未能於繳
(4)臨櫃匯款:可至金融機構全省各分行臨櫃匯款,繳款期限至 108 年 10 月 21 日(星期一)15:30 止,逾期恕不受理,匯款手續費由應考人自行負擔;匯款單 填寫相關資料如下:
A.戶名: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
B.解款行:兆豐銀行;分行別:南臺北分行(0170309)
C.帳號:線上報名訂單中所顯示之 14 位數個人專用繳費帳號。
(二)完成報名確認:請於繳費後,自行於網頁確認訂單狀態是否為「已付款完成」,始 完成報名。
1.採線上刷卡繳款者,可立即於網頁上確認訂單狀態。
2.採 ATM 或 Web ATM 轉帳者,轉帳後請立即確認交易明細表及帳戶內是否已扣 款完成,並可在完成繳費 30 分鐘後於網頁上確認訂單狀態。
3.採臨櫃匯款者,請於匯款當日 18:00 後再至網頁上確認訂單狀態。
4.繳費完成報名後,不須傳真交易明細至台灣金融研訓院。
伍、測驗日期、時間及應攜帶、繳交證件資料
一、第一試(筆試):108 年 11 月 9 日(星期六) (一)測驗科目及時間:
節次 測驗科目 預備 測驗時間
第 一 節 科目一:共同科目 13: 50 14 : 00-15 : 00
第 二 節 科目二:專業科目 15 : 30 15 : 40-17 : 10 (二)測驗地點:分台北、高雄兩個考區同時舉行,試場詳細地址將公告於甄試專區,
應考人可於 108 年 11 月 4 日(星期一)10:00 起至甄試專區查詢測驗地點,並直 接由網頁列印,不另行郵寄書面通知書。
(三)請攜帶具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件正本(限國民身分證、健保 IC 卡或護照,請擇一 攜帶,護照須於有效期間內),並依測驗入場通知書指定時間及測驗地點應試;
未攜帶前述指定身分證件正本者,不得入場應試。
二、第二試(口試):
甄試類別 查詢測驗入場通知書 口試日期
海外債券及海外股票企劃人 員、合建信託及安養信託企 劃人員、一般行員、徵授信 AO 人員
108 年 11 月 26 日 (星期二)
108 年 11 月 30 日 (星期六) 外匯業務人員、法遵法務人
員、人資法務人員、人力資 源規劃人員、國際聯貸授信 人員、風險管理人員、數位
108 年 12 月 3 日 (星期二)
108 年 12 月 7 日 (星期六)
北考區辦理,「台南以南」類組(P4502、P4504)集中於高雄考區辦理;其餘甄試 類別則集中於高雄考區辦理。應考人可至甄試專區查詢測驗入場通知書號碼及測 驗時間及地點。
(二)攜帶證件:第二試當日務必攜帶具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件正本(限國民身分證、
健保 IC 卡或護照,請擇一攜帶;護照須於有效期間內);未攜帶前述指定身分證 件正本者,不得入場應試。
(三)具參加第二試(口試)資格之應考人,報到時須繳交下列表件(各
乙式五份
:請直接 以影印或粘貼於 A4 空白紙張上,審查後恕不退還):1.文件資料檢核表(請參照甄試專區公告)。
2.應徵者個人相關資料,含個人資料表、自傳(請參照甄試專區公告)。
3.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
4.畢業證書影本:如係國外學歷須加附中文譯本(可委由翻譯社翻譯或自行翻 譯);國外學歷影本應經我國駐外單位,包括我國駐當地使、領館或派駐當地 之文化、貿易、商務機構或其他經我國政府認可之機構或公證人驗(認)證。
5.依各甄試類別報考資格條件證明資料影本,不得後補:
(1)學歷: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影本,詳如簡章第 3 至 10 頁規定。
(2)專業證照:符合簡章第 3 至 10 頁規定之專業證照影本。
(3)進用職等得調整條件:報考類別如具備進用職等得調整條件,應於口試當 日繳驗,逾期繳交者不得補件。
6.工作經驗年資證明影本:(A、B 均須檢附)工作經驗年資計算,不含在校期間 工讀、派遣人員及替代役服役年資。
A.勞工保險或公教人員保險投保證明:請至各縣市勞保局申請「勞工保險被保險 人投保資料表(明細)」或以勞保局 e 化服務系統(需自然人憑證)下載列印「勞 工保險異動查詢」;公教人員請以公教人員保險網路作業 e 系統下載列印「公 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年資紀錄表」。
B.工作經驗年資證明影本(a、b 請擇一檢附):
a.服務機構所開立之「在職證明」或「離職證明」,須加註工作部門及職務內 容。
b.工作經歷說明表:請至甄試專區下載填寫並親筆簽名具結。
7.其他相關資料:如其他技能檢定、語言能力檢定、專業證照、工作經歷證明 文件、個人優良表現等資料(作為口試「才識」項目評分之參考依據,請儘量 提供)。
8.以上所繳交各種證件影本及資料,如有資格不符、偽造、變造或其他不實情 事,應考人應負法律責任。於甄試期間發現者除扣留其所繳證明文件外,並 拒絕其進場應試;於甄試完畢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榜示後發現者,
陸、應試注意事項(詳細規範屆時請詳本院網站及測驗入場通知書相關說明)
一、第一試(筆試):
(一)請攜帶具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件正本(限國民身分證、健保 IC 卡或護照,請擇一 攜帶,護照須於有效期間內),並依測驗入場通知書指定時間及測驗地點應試;未 攜帶前述指定身分證件正本者不得入場應試。若因相片辨識困難,必要時得拍照 存證。
(二) 應考人應於測驗預備鈴響時依入場通知書編號按編定座位入座,並將身分證件置 於桌面左前角或指定位置,以備核對。
1.測驗時間以鈴(鐘)聲為主。
2.應考人除應試文具及規定的身分證件外,於預備鈴響時,應將書籍文件等非考 試必需個人物品,放置於座位下方或指定場所。
3.第一節測驗開始後遲到 10 分鐘內得准許入場,其餘各節均須準時入場,逾時 者一律不得入場應試。
4.各節測驗結束鈴(鐘)響前不得離場,測驗期間擅自離場者,該節以零分計。
5.測驗結束鈴(鐘)響前不得繳卷。
(三)應考人須按編定座位入座,作答前應先檢查答案卡(卷),測驗入場通知書編號、
桌角號碼、應試科目是否相符,如有不同應立即請監試人員處理。使用非本人答 案卡(卷)作答者,該節不予計分。
(四)應試時請詳閱試卷題頭說明,且依規定在答案卡(卷)上作答。並依題型自備以下 文具:
1.選擇題:限用 2B 鉛筆劃記。
2.非選擇題:限用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修正帶(液)等文具。
(五)應考人除應試文具之外,其餘個人物品請置於座位下方自行保管。
(六)答案卡依下列各項規定作答,違反規定致讀卡機器無法正確判讀時,由應考人自 行負責,不得提出異議:
1.請應考人自備 2B 鉛筆、擦拭易淨之橡皮擦,切勿使用立可白或其他修正液。
2.請按試題之題號,依序在答案卡上同題號之劃記答案處作答,並完全塗滿,不可 塗出方格外、塗滿一半、打×或打勾,劃記請粗黑、清晰,以免影響計分。未劃 記者,不予計分。
3.如答案要更改時,請用橡皮擦擦拭乾淨,再行作答,切不可留有黑色殘跡,或將 答案卡污損。
4.答案卡須保持清潔完整,請勿折疊、破壞或塗改入場通知書編號及條碼,亦不得 書寫應考人姓名、入場通知書編號或與答案無關之任何文字或符號。
(七)答案卷依下列各項規定作答:
1.限用藍、黑色原子筆、修正帶(液)等文具作答。
書寫應考人姓名、入場通知書編號或與答案無關之任何文字或符號。
4.請參照答案卷注意事項,依指示方式作答。
(八)本項測驗得要求應考人於相關文件之指定位置上親筆書寫指定文字(必要時作為 日後核對筆跡之需),並交給監試人員方得離場。
(九)測驗期間嚴禁使用行動電話或其他具可傳輸、掃描、交換或儲存資料功能之電子 通訊器材或穿戴式裝置(包括但不限於:微型耳機、智慧型手錶、智慧型手環、智 慧型眼鏡、電子字典、個人數位助理機、呼叫器等),違者扣該節成績 20 分。如 經監試人員制止而仍續犯者,該節不予計分。
(十)請務必將鐘錶之鬧鈴及整點報時功能關閉,若測驗中聲響經監試人員制止而再犯 者,扣該節成績 10 分;該鐘錶並由監試人員保管至該節測驗結束後歸還。
(十一)本項測驗僅得使用簡易型電子計算器(不具任何財務函數、工程函數、儲存程 式、文數字編輯、內建程式、外接插卡、攝(錄)影音、資料傳輸、通訊或類似功 能),且不得發出聲響。應考人如有下列情事扣該節成績 10 分,如再犯者該節不 予計分。
1.電子計算器發出聲響,經制止仍執意續犯者。
2.將不符規定之電子計算器置於桌面或使用,經制止仍執意續犯者。
(十二)各節試卷一律回收,亦不公告試題及解答。應考人於各節離場前須同時繳回試 題卷及答案卡(卷),違者該節成績以零分計。繳卷時,應經監試人員驗收後始得 離場。
(十三)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如於測驗期間發現,將收回試卷、答案卡(卷),
不得繼續應考,並應於規定可離場時間後,始得離場;如於測驗後成績公告前發 現,其已測驗之各節成績,均認無效;如於成績公告後發現,合格者撤銷其合格 資格,未合格者取消其成績:
1.冒名頂替;
2.持用偽造或變造之應考證件;
3.互換座位、答案卡(卷)或試題;
4.傳遞文稿、參考資料、書寫有關文字之物件或有關信號;
5.夾帶書籍文件;
6.故意不繳交答案卡(卷);
7.在桌椅、文具或肢體上或其他處所,書寫有關文字;
8.電子通訊舞弊行為;
9.窺視或抄寫他人答案卡(卷)、試題;
10.其他破壞試場秩序等事項;
應考人有測驗舞弊情事時,主辦單位得公告違規者之部分姓名、入場通知書編號、
者,該節不予計分。
1.每節測驗開始鈴(鐘)響前,擅自在答案卡(卷)上書寫。
2.測驗結束鈴(鐘)響即須停筆,持續作答或再動筆者。
(十五)其他應試須知:詳如測驗入場通知書及試場張貼之試場規則所示,請應考人於 應試前詳讀各有關規定,以免影響本身權益。
二、第二試(口試):
(一)請攜帶具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件正本(限國民身分證、健保 IC 卡或護照,請擇一 攜帶,護照須於有效期間內),並依測驗入場通知書指定時間及測驗地點應試;未 攜帶前述指定身分證件正本者不得入場應試。早到者恕不受理;凡逾時經唱名 3 次未到者視為棄權,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測。
(二)有關第二試之流程、進行方式及應注意事項等資訊將於台灣金融研訓院網站公 告,應考人可於入場通知書開放查詢之日起至台灣金融研訓院網站查詢。
柒、成績計算及錄取方式
一、成績計算(所有成績計算至小數點後二位,第三位四捨五入):
(一)第一試(書面審查):「海外債券及海外股票企劃人員、合建信託及安養信託企劃人 員」甄試類別,經書面審查通過後,方具第二階段應試資格。
(二)第一試(筆試)成績:「一般行員、徵授信 AO 人員、外匯業務人員、法遵法務人員、
人資法務人員、人力資源規劃人員、國際聯貸授信人員、風險管理人員、數位金 融企劃人員」甄試類別:
1.各科原始分數以 100 分計。
2.成績計算方式:科目一占第一試(筆試)成績 30%;科目二占第一試(筆試)成績 70%。
3.兩科原始分數加權相加後為第一試(筆試)成績。
4.各甄選類別第一試(筆試)任一測驗科目為零分或缺考者,或第一試(筆試)成績未 達 50 分者,不得參加第二試(口試),但第一試(筆試)分數達該甄試類組所有全 程到考人員平均分數者,不受此限。
5.依各甄試類別應試人員第一試(筆試)成績高低順序,按簡章第 5-10 頁公告「進 入二試名額」,由高至低擇優通知參加第二試(口試)。如第一試(筆試)成績相同 時,依序以(1)科目二、(2)科目一原始分數之高低決定排序。
(三)第二試(口試)成績:
口試成績以 100 分計,並依下列與工作相關之構面及當日繳交各項資料進行綜合 評分:
1.儀態(包括禮貌、態度、舉止等)。
2.語言表達與反應能力(包括聲調、言辭、理解、應變、溝通等)。
3.才識(包括專業知識、技術與經驗、問題判斷與分析、志趣、領導等)。
4.特質(包括價值觀、自信、抗壓、企圖心等)。
1.「海外債券及海外股票企劃人員、合建信託及安養信託企劃人員」甄試類別:
(1)第一試(書面審查)不計分;第二試(口試)成績即為總成績。
(2)按其總成績高低順序擇優錄取。
2.「一般行員、徵授信 AO 人員、外匯業務人員、法遵法務人員、人資法務人員、
人力資源規劃人員、國際聯貸授信人員、風險管理人員、數位金融企劃人員」
甄試類別:
1.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總成績 50%。
2.第二試(口試)成績占總成績 50%。
3.第一試(筆試)成績與第二試(口試)成績加權相加後為總成績。
二、錄取方式:
(一)按總成績高低順序擇優錄取,但有以下任一情形,不予錄取:
1.筆試有一科零分(含缺考);
2.口試成績未達 70 分。
(二)「海外債券及海外股票企劃人員、合建信託及安養信託企劃人員」甄試類別總成 績相同時,則增額錄取;「一般行員、徵授信 AO 人員、外匯業務人員、法遵法 務人員、人資法務人員、人力資源規劃人員、國際聯貸授信人員、風險管理人員、
數位金融企劃人員」甄試類別甄試總成績相同者,以(1)第二試(口試)成績、(2) 第一試(筆試)成績高低決定錄取排序;若仍為同分者,則再依序以(1)筆試─科目 二、(2)筆試─科目一原始分數之高低決定錄取排序。
捌、測驗結果
甄試 類別 項目
海外債券及海外股票企劃 人員、合建信託及安養信託 企劃人員、一般行員、徵授 信 AO 人員
外匯業務人員、法遵法務 人員、人資法務人員、人 力資源規劃人員、國際聯 貸授信人員、風險管理人 員、數位金融企劃人員」
說明
書面審查/第 一試(筆試)測
驗結果查詢
108 年 11 月 25 日 (星期一)14:00
108 年 12 月 2 日 (星期一)14:00
請於甄試專區查詢,不 另行寄發書面通知。
第二試(口試) 相關文件與應 注意事項查詢
108 年 11 月 26 日 (星期二) 10:00
108 年 12 月 3 日 (星期二) 10:00
請於甄試專區查詢、下 載列印測驗時間、試場 位置及應注意事項。
甄試結果查詢 108 年 12 月 17 日 (星期二)
108 年 12 月 24 日 (星期二)
由高雄銀行通知,並辦 理後續進用事宜。
※測驗結果通知書若有疑義,以答案卡(卷)、口試應得正確成績為準,本院得更正之。
玖、筆試成績複查
甄試類別 複查申請日期
一般行員、徵授信 AO 人員 108 年 11 月 25 日(星期一)14:00 至 11 月 26 日(星期二)17:00 前 外匯業務人員、法遵法務人員、人資
法務人員、人力資源規劃人員、國際 聯貸授信人員、風險管理人員、數位 金融企劃人員
108 年 12 月 2 日(星期一)14:00 至 12 月 3 日(星期二)17:00 前
(一)至測驗成績複查專區登錄,登錄時請輸入應考人之帳號(身分證號碼)及密碼。
(二)點選欲複查之筆試測驗科目。
(三)申請複查時須付工本費每科 50 元,另收取 28 元掛號郵資(如:複查一科為 78 元,複查 二科為 128 元),請於繳費期限內繳款,逾期恕不受理。本院提供下列繳款方式:
1.信用卡線上刷卡:繳款期限至各甄試類別申請截止當日 17:00 止,刷卡失敗視 同未繳費。
2.金融機構 ATM 轉帳:繳款期限至各甄試類別申請截止當日 24:00 止,繳款帳號 請詳台灣金融院網站。
3.選擇 ATM 轉帳方式繳款者,請於繳費後自行上網查詢付款狀態是否已付款完成。
(四)應考人逾期繳款,本院除不受理該項複查申請外,並將進行退款;若應考人申請後 未進行繳款者,則該項申請訂單逾期後將自動作廢。
二、申請複查成績以一次為限,答案卡部分係由電腦再重新閱卷;非選擇題部分係將各題 所得之分數加總,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或提供參考答案;應考人亦不得要求閱覽、複印 答案卡(卷)或要求告知命題委員姓名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未具參加第二試(口試)資格之應考人,如經複查結果其實際成績已達該甄試類別得參 加第二試(口試)資格之標準者,即予更正第一試(筆試)測驗成績,並通知該應考人參 加第二試(口試);原已通知具參加第二試(口試)資格之應考人,經複查發現其成績低 於該類別具參加第二試(口試)資格標準者,即取消其參加第二試(口試)資格,該應考 人不得異議。
四、複查結果通知書預定於各甄試類別口試當日前一個工作日以掛號郵寄方式寄發並輔以 手機簡訊通知。
拾、錄取及進用
一、錄取人員,於錄取名單公告後一年內,依甄試總成績高低陸續進用。逾通知報到期限 而未報到者,即視為放棄,並註銷錄取資格,一律不得請求保留。
(一)錄取人員進用後先行試用 6 個月,並簽訂試用契約,試用契約期限屆滿即行終止 試用。
(二)試用期滿後經考核合格者,始另行正式派用;但試用期間經考核不合格或有違反 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將隨時提前中止試用。
「銀行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測驗合格證書」、「信託業業務人員信託業務專業測驗 合格證書」、「人身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合格證書」、「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
(有效期限至少須至 109 年 3 月 31 日)合格證明,試用期滿前未取得視為不合格,
不予正式雇用;以 6 職等進用者試用期均為 6 個月,須於試用期滿內取得「銀行 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測驗合格證書」、「信託業業務人員信託業務專業測驗合格證 書」、「人身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合格證書」、「財產保險業務員合格證書」、「初階 外匯人員專業能力測驗合格」、「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有效期限至少須至 109 年 3 月 31 日)合格證明,試用期滿前未取得視為不合格,不予正式雇用。
(四)「外匯業務人員」甄試類別以 6 職等進用者試用期均為 6 個月,須於試用期滿內 取得「銀行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測驗合格證書」、「信託業業務人員信託業務專業 測驗合格證書」、「人身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合格證書」、「財產保險業務員合格證 書」、「初階外匯人員專業能力測驗合格」、「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有效期限 至少須至 109 年 3 月 31 日)合格證明,試用期滿前未取得視為不合格,不予正式 雇用。
二、錄取人員限於報考之需才地區服務,進用後不得申請調動至其他地區單位。
三、錄取人員於報到時須繳驗:
(一)國民身分證正本。
(二)畢業證書正本(如係國外學歷須請加附中文譯本,並應經我國駐外單位,包括我國 駐當地使、領館或派駐當地之文化、貿易、商務機構或其他經我國政府認可之機 構驗證或公證人認證)。
(三)依甄試類別報考資格所要求之學歷、專業證照及工作經驗等證明資料正本。
(四)由公立醫院、教學醫院、直轄市、縣(市)衛生局所屬衛生所、中央健康保險局 所屬各聯合門診中心或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開具距報到日 3 個月內之體格檢查 表正本(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十條規定辦理)。
(五)個人聯徵信用報告正本:須加申請 Z54「違法失職人員資訊」之查詢。
(六)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俗稱良民證)正本:申請日期須為 108 年 12 月 17 日(含)以後,
申請期間須為全部期間。
(七)其它依高雄銀行通知應繳交之文件。
四、凡經錄取分發後,錄取人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者,將不予進用或 即予終止勞動契約:
(一)通緝在案尚未結案者。
(二)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尚未結案者。
(三)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患有法定傳染病未經治癒且須強制隔離治療者。
五、錄取人員如為高雄銀行現職職員,將不占錄取名額,進用條件(含薪資待遇等)依本次
6 個月期滿並獲考核合格者正式改派新職,不合格者回復原職。
(二)尚在試用考核之現職職員,須於本次甄試報考類組應分發進用之業務單位試用 6 個月期滿並獲考核合格者正式改派新職,不合格者不予進用(解僱)。
拾壹、待遇與福利
一、支薪:
1.五職等人員每月月支薪給新臺幣 32,576 元~46,027 元;
2.六職等人員每月月支薪給新臺幣 37,181 元~53,098 元;
3.七職等人員每月月支薪給新臺幣 43,502 元~57,644 元;
4.八職等人員每月月支薪給新臺幣 49,562 元~67,240 元;
二、員工依相關規定目前享有勞保、健保、經營獎金、員工存款、員工貸款、退休金、午 餐津貼、職工福利委員會福利金等福利。
拾貳、其它注意事項
一、應考人為報名「高雄銀行 108 年第二次新進人員甄試」,須提供個人資料類別:包括姓 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教育、職業與聯絡方式等,將由高雄銀行及台灣金融研訓院依個 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為蒐集、處理及利用,並僅限於製作甄選相關表單、甄選相關 事項通知與資料分析。
二、本項甄試有關訊息登載於網際網路,歡迎上網查閱。
(一)高雄銀行 http://www.bok.com.tw/
地址:高雄市左營區博愛二路 168 號 電話:(07)5570535 轉 223、616
(二)台灣金融研訓院/高雄銀行 108 年第二次新進人員甄試專區
三、應考人於報名前,務請詳閱本簡章內容;一經報名,即視為應考人同意本簡章之各項 內容;本簡章各項內容若有變更,以高雄銀行及台灣金融研訓院網站最新公告為準。
四、試務行政作業洽詢電話:台灣金融研訓院 測驗中心 (02)3365-3666 按 1;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9:00~17:30。
五、測驗當日如遇颱風、豪雨、地震等不可抗拒之天災,請密切注意台灣金融研訓院網站 及甄試專區最新公告所發佈之訊息,以確認本項測驗是否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