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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觀 音 與 新 屋 地 區 工 業 化 時 期 農 業 的 發 展 與 經 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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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觀 音 與 新 屋 地 區 工 業 化 時 期 農 業 的 發 展 與 經 營

傳 統 農 業 利 用 「 用 糞 」 等 過 程 , 將 自 然 與 人 文 環 境 結 合 成 一 個 結 構 完 密 、 能 量 不 斷 再 生 和 自 我 維 持 的 人 文 生 態 系 , 並 藉 生 態 系 中 不 斷 循 環 的 能 量 , 獲 得 人 們 維 生 所 需 的 物 資 。 ( 施 添 福 , 2001: 165) 也 就 是 說 , 在 傳 統 社 會 中 人 們 的 生 存 相 當 依 賴 農 業 的 經 營 。

但 是 在 戰 後 初 期 的 國 家 農 業 政 策 , 逐 漸 改 變 了 傳 統 農 業 的 經 營 方 式, 最 後 導 致 農 業 的 收 益 偏 低, 以 及 農 業 與 工 業 部 門 的 不 均 衡 。 ( 廖 正 宏 等 , 1986: 24- 26 ) 一 般 學 者 們 大 都 認 為 約 在 民 國 57 年 (1968)左 右 , 臺 灣 農 業 開 始 面 臨 成 長 的 衰 退 , 到 了 民 國 六 十 年 代 之 後 , 工 業 正 式 取 代 農 業 成 為 臺 灣 最 重 要 的 產 業 活 動 , 農 業 活 動 因 而 陷 入 了 谷 底 。 (廖 正 宏 等 , 1986 : 6 3- 75 )於 是 , 在 工 業 化 社 會 中 人 們 對 於 農 業 的 依 賴 度 大 為 降 低 , 農 村 居 民 也 因 而 在 生 計 的 考 量 下 , 逐 漸 脫 離 農 業 經 營 而 加 入 其 他 產 業 的 營 運 之 中 。

因 此 本 章 將 先 瞭 解 戰 後 初 期 , 引 發 社 會 經 濟 進 入 工 業 化 的 國 家 政 策 驅 力 , 以 及 其 對 稻 作 農 業 經 營 環 境 的 影 響 , 再 進 而 探 究 民 國 六 十 年 代 之 後 , 觀 音 與 新 屋 地 區 進 入 工 業 化 時 期 的 的 農 業 發 展 以 及 農 民 的 經 營 心 態 與 過 程 。

第 一 節 工 業 化 時 期 農 業 的 發 展

觀 音 與 新 屋 地 區 由 於 漢 移 民 長 期 的 開 墾 以 及 水 利 設 施 的 日 益 完 備 , 使 得 水 田 率 至 今 一 直 保 持 在 90 % 以 上 。 但 是 耕 地 率 卻 在 民 國 五 十 年 代 達 到 最 高 之 後 ,就 逐 年 下 滑, 不 過 總 體 上 還 可 以 維 持 在 60 % 以 上。 (圖 3- 1)

觀 音 與 新 屋 地 區 的 耕 地 率 之 所 以 逐 年 降 低 , 主 要 原 因 在 於 臺 灣 工 業 與 都 市 在 民 國 六 十 年 代 以 後 快 速 的 成 長 , 農 業 的 重 要 性 相 對 的 降 低 , 耕 地 自 然 容 易 轉 為 他 用 。 而 工 業 與 都 市 的 發 展 之 所 以 能 快 速 成 長 , 與 國 家 政 策 塑 造 出 的 產 業 差 異 發 展 環 境 有 著 相 當 大 的 關 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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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40 45 50 55 60 65 70 75 80 85 90

年度(民國)

(%)

耕地率 (%) 水田率 (%)

圖 3-1 戰 後 至 今 觀 音 與 新 屋 地 區 耕 地 率 與 水 田 率 變 化 曲 線 圖 註 : (1)耕 地 率 = 耕 地 面 積 /全 區 面 積

( 2 )水 田 率 = 水 田 面 積 / 耕 地 面 積 資 料 來 源 : 桃 園 縣 統 計 要 覽 。

一 、 國 家 政 策 對 農 業 發 展 的 影 響

自 清 代 漢 人 拓 墾 觀 音 與 新 屋 地 區 迄 今 , 耕 地 的 利 用 是 以 水 田 為 主 , 因 此 對 農 民 而 言 , 種 植 稻 米 的 過 程 , 對 農 民 而 言 , 不 只 是 一 種 維 生 方 式 也 是 一 種 生 活 方 式 , 並 構 造 了 農 村 文 化 的 內 涵 。 所 以 當 國 家 力 量 對 稻 作 農 業 介 入 或 控 制 時 , 就 會 連 帶 影 響 觀 音 與 新 屋 地 區 的 農 民 生 活 以 及 原 有 的 農 村 文 化 。

「 米 穀 徵 收 制 度 」 與 「 以 農 業 培 養 工 業 , 以 工 業 發 展 農 業 」 這 兩 項 戰 後 初 期 的 國 家 政 策 驅 力 , 就 是 利 用 產 業 部 門 分 配 不 均 的 方 式 , 讓 臺 灣 的 社 會 經 濟 逐 漸 轉 向 工 業 發 展,並 於 民 國 60 年 之 後 工 業 正 式 取 代 農 業 成 為 國 家 主 要 產 業 , 稻 作 農 業 的 經 營 環 境 因 而 遭 受 轉 化 , 並 改 變 了 農 民 的 生 活 與 農 村 文 化 。

( 一 ) 米 穀 徵 收 制 度

戰 後 國 民 政 府 為 了 控 管 糧 食 與 維 持 龐 大 的 軍 公 教 人 員 , 於 是 在 民 國 34 年 (1945)10 月 , 發 佈 了 「 管 理 糧 食 臨 時 辦 法 」, 同 年 11 月 設 置 臺 灣 糧 食 局 ( 即 米 穀 徵 收 機 構 ) , 一 年 後 又 接 著 實 施 「 臺 灣 省 田 賦 徵 收 實 物 實 施 辦 法 」、「 臺 灣 省 收 購 糧 食 辦 法 」 (即 糧 食 強 制 購 買 制 度 ) 、「 臺 灣 省 政 府 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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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 肥 料 配 銷 辦 法 」 ( 即 肥 料 換 穀 制 ), 確 立 了 有 系 統 的 米 穀 徵 收 體 制 。 (劉 進 慶 , 1992 : 136- 137) 其 中 影 響 最 大 的 就 是 米 穀 徵 收 方 法 , 包 括 以 下 這 兩 項 : 土 地 稅 徵 收 實 物 及 肥 料 換 穀 制 。 透 過 這 兩 項 重 要 的 「 農 業 榨 取 機 制 」, 對 米 作 部 門 進 行 干 預 性 控 制 。 ( 陳 玉 璽 , 1994: 129)

1.土 地 稅 徵 收 實 物 :

其 根 源 為 租 稅 及 地 租 , 原 則 上 是 依 據 農 地 肥 沃 程 度 而 訂 定 土 地 級 別 , 再 決 定 單 位 面 積 的 基 本 賦 稅 額 (賦 元 ), 以 及 每 賦 元 的 實 物 徵 收 量 , 以 此 為 基 準 徵 收 米 穀 田 賦 。 土 地 稅 除 了 基 本 田 賦 外 , 還 有 做 為 配 給 地 方 國 家 公 務 ( 教 職 ) 員 的 實 物 配 給 之「 縣 (級 ) 公 學 糧 」及「 國 防 臨 時 特 別 稅 」。

三 稅 合 計, 每 賦 元 的 實 物 徵 收 為 14.16 公 斤。 若 要 提 高 土 地 稅, 只 要 提 高 這 種 實 物 徵 收 率 就 可 以 達 到 目 的 。 (劉 進 慶 , 1992: 137-138)

2.肥 料 換 穀 制 :

清 代 漢 人 從 中 國 大 陸 原 鄉 帶 來 的 稻 米 品 種 為 在 來 米 種 , 在 稻 米 產 出 目 的 方 面 , 除 了 繳 納 業 戶 、 業 主 的 大 小 租 以 外 , 剩 下 的 大 都 入 倉 庋 藏 , 作 為 一 家 的 糧 食 。 ( 施 添 福 , 2001: 205)但 是 到 了 日 治 時 代 , 殖 民 政 府 以

「 工 業 日 本 、 農 業 台 灣 」 的 基 本 政 策 來 治 理 臺 灣 , 造 成 了 臺 灣 要 擴 大 生 產 日 本 市 場 的 所 需 商 品 , 這 也 成 了 當 時 殖 民 地 經 濟 的 主 要 動 力 。 也 就 如 此 , 因 為 蓬 萊 米 符 合 日 本 市 場 的 需 求 , 於 是 日 本 殖 民 政 府 在 一 九 三 十 年 代 引 進 蓬 萊 米 , 逐 漸 取 代 了 當 時 臺 灣 農 民 主 要 種 植 的 在 來 米 。 蓬 萊 米 的 市 價 雖 然 比 在 來 米 高 , 不 過 蓬 萊 米 的 肥 料 成 本 卻 較 高 , 農 業 生 產 成 本 也 就 比 以 前 高,農 民 因 而 必 須 負 擔 更 多 的 生 產 成 本。( 柯 志 明,2003:166-174)

由 於 日 本 殖 民 政 府 為 了 將 臺 灣 的 稻 米 輸 往 日 本 , 以 減 輕 日 本 國 際 收 支 與 糧 食 問 題 , 於 是 稻 米 成 了 重 要 的 商 品 , 1935 ∼ 1939 年 間 臺 灣 就 有 近 乎 74 % 的 米 流 入 市 場,稻 米 以 及 生 產 要 素 ( 包 括 工 具、土 地 以 及 勞 動 力 等 ) 均 可 透 過 市 場 自 由 流 動。於 是,臺 灣 的 農 民 開 始 有 了 相 當 商 業 化 的 特 徵 。 (柯 志 明, 1 9 8 9:2- 2 3 ) 昭 和 16 年 (1941),為 因 應 二 次 大 戰 , 日 本 殖 民 政 府 更 頒 佈 了 「 臺 灣 米 穀 應 急 措 施 令 」 , 規 定 除 了 自 家 用 米 外 , 所 有 的 稻 米 均 需 全 數 售 予 日 本 殖 民 政 府,即 採 取 強 制 配 給 制 度。( ? 照 彥,1993:207) 此 政 策 , 更 是 促 成 稻 米 的 進 一 步 商 品 化 。

以 觀 音 與 新 屋 地 區 而 言,由 於 昭 和 3 年 (1928) 桃 園 大 圳 的 興 建,使 得 灌 溉 水 源 穩 定 , 需 水 量 較 高 的 蓬 萊 米 因 而 得 到 了 適 合 生 長 的 環 境 。 爾 後 更 在 國 家 大 力 推 廣 之 下 , 蓬 萊 米 逐 漸 成 為 了 觀 音 與 新 屋 地 區 主 要 的 稻 米 品 種 。 ( 表 3- 1) 而 由 於 稻 米 的 品 種 改 變 與 商 品 化 , 使 得 農 民 開 始 與 米 商 、 農 會 和 肥 料 商 之 間 有 了 更 密 切 的 經 營 聯 繫 關 係 , 農 民 的 經 營 社 會 空 間 因 此 擴 大 , 並 且 也 讓 傳 統 農 業 的 自 我 維 持 生 態 體 系 開 始 崩 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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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 1 民 國 40 年 及 50 年 觀 音 與 新 屋 地 區 稻 米 品 種 比 率 表 種 植 面 積 佔 水 田 %

年 份 \ 類 別

蓬 萊 米 在 來 米 圓 糯

民 國 40 年 87.15 1.46 11.39

民 國 50 年 92.14 2.78 5.08

資 料 來 源 : 桃 園 縣 統 計 要 覽

在 蓬 萊 米 的 商 品 化 發 展 過 程 中 , 臺 灣 島 民 逐 漸 熟 練 地 使 用 化 學 肥 料 , 因 此 對 化 肥 的 需 求 也 日 益 增 加 , 由 於 臺 灣 在 戰 後 並 沒 有 自 行 供 給 化 肥 的 能 力,民 國 41 年 (1952) 以 前 仰 賴 美 援 的 輸 入,後 期 主 要 來 源 是 日 本,

所 以 化 學 肥 料 成 為 換 穀 最 重 要 的 對 象 商 品 。

政 府 徵 收 的 米 , 其 公 定 販 賣 價 格 比 自 由 巿 場 平 均 低 約 二 成 ; 且 稻 穀 與 肥 料 的 交 換 比 率 也 相 當 不 合 理19。經 濟 學 家 劉 進 慶 認 為,國 民 政 府 藉 由 肥 料 專 賣 體 制 , 與 稻 穀 作「 不 等 價 的 交 換 」, 強 制 擠 壓 出 農 民 的 稻 穀 , 再 加 上 不 等 價 的 田 賦 徵 實 , 這 是 雙 重 的 「 強 制 性 收 奪 過 程 」。 ( 劉 進 慶 , 1992:144)

圖 3-2 即 為 戰 後 初 期 米 穀 集 散 機 構 的 循 環 圖 , 其 集 散 中 樞 為 臺 灣 省 糧 食 局 , 四 周 還 有 其 它 公 營 機 構 的 輔 助 , 包 括 肥 料 是 由 中 央 信 託 局 輸 入 為 臺 灣 肥 料 公 司 生 產 , 經 糧 食 局 下 屬 的 農 會 到 達 農 民 手 中 ; 而 糧 食 局 購 入 肥 料 與 收 購 稻 穀 所 需 的 資 金 , 則 由 臺 灣 銀 行 融 資 。 另 一 方 面 , 農 民 將 稻 穀 繳 納 農 會 } 指 定 米 商 ,最 後 統 籌 由 糧 食 局 管 理 ,其 中 一 部 分 經 過 財 政 部 流 向 軍 糧 及 公 糧 , 一 部 分 輸 出 國 外 以 換 取 肥 料 , 殘 留 的 一 部 份 用 以 支 付 土 地 債 券 , 並 以 抑 制 米 價 、 救 濟 、 特 殊 用 途 的 名 義 流 入 一 般 市 場 , 其 中 軍 公 糧 合 計 占 全 部 70%。 ( 劉 進 慶 , 1992: 147) 。

這 套 國 家 介 入 稻 作 產 銷 模 式 的 機 制 , 對 於 稻 作 農 家 的 影 響 有 二 : 其 一 , 戰 後 由 於 田 園 早 已 開 發 殆 盡 , 在 耕 地 面 積 無 法 擴 張 , 複 種 指 數 又 無 法 增 加 的 情 況 下 , 勢 必 耍 靠 化 肥 才 能 提 升 單 位 面 積 的 生 產 量 。 因 此 , 農 家 不 但 要 維 持 戰 前 集 約 式 耕 作 , 還 要 將 多 產 的 稻 穀 換 取 所 需 的 化 肥 , 如 此 一 來 , 國 家 運 用 非 經 濟 性 的 方 式 強 迫 農 民 從 事 稻 作 , 生 產 國 家 與 自 家 所 需 的 米 穀 。 (劉 進 慶 , 1992 : 329)

其 二 , 在 民 國 四 十 年 代 土 地 改 革 後 , 農 家 土 地 規 模 更 加 零 細 , 此 時 觀 音 與 新 屋 地 區 的 農 家 平 均 每 戶 大 約 擁 有 一 甲 兩 分 左 右 的 水 田 , 幾 乎 沒

19以 臺 灣 農 民 使 用 最 多 的 硫 氨 為 例 , 稻 穀 與 硫 氨 的 交 換 比 率 大 約 是 一 比 一 ( 以 重 量 計 ) , 但 在 民 國 4 0 牟 代 稻 轂 的 每 公 噸 價 格 大 約 是 硫 氨 輸 入 價 格 的 兩 倍 , 民 國 5 0 年 代 大 約 是 三 倍 強 , ( 劉 進 慶 : 1 9 9 2 : 1 4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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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栽 種 現 金 作 物 的 餘 地,所 有 田 地 都 必 須 種 植 稻 米,才 能 勉 強 維 持 生 計 , 要 有 多 餘 的 現 金 儲 蓄 , 農 民 勢 必 得 另 求 他 路 。 經 濟 學 家 張 漢 裕 曾 估 計 一 個 大 小 六 口 的 中 庸 農 家 , 只 為 供 應 自 家 主 食 、 蔬 菜 、 飼 料 以 及 繳 賦 納 租 換 肥 用 的 稻 穀 , 起 碼 也 要 六 、 七 分 的 中 等 水 田 。 加 上 飼 養 牛 隻 所 需 的 飼 料 , 則 每 頭 至 少 要 一 甲 三 、 四 分 田 才 夠 供 應 稻 草 以 補 飼 料 。 ( 張 漢 裕 , 1953: 337)

圖 3- 2 稻 穀 、 肥 料 與 資 金 流 動 模 式 圖

資 料 來 源 : 劉 進 慶 (1992),《 臺 灣 戰 後 經 濟 分 析 》: 1 4 7

和 日 治 時 期 的 米 作 部 門 相 較 , 除 了 日 治 末 期 米 穀 統 制 之 時 , 國 家 才 強 力 介 入 米 的 生 產 , 其 它 時 候 農 家 都 有 足 夠 的 「 自 由 」 掌 控 作 為 維 生 作 物 的 稻 米 ; 但 到 了 戰 後 初 期 , 政 府 透 過 上 述 各 種 米 穀 徵 收 制 度 , 控 制 大 量 米 糧 且 對 農 民 課 徵「 隱 藏 性 米 稅 」。( 蕭 全 政,1991:62;陳 玉 璽,1994:

130)使 得 戰 後 初 期 有 水 田 的 農 家 不 得 不 種 稻 , 水 田 種 稻 變 成 強 制 性 。 直 到 民 國 61 年 (1972) 行 政 院 頗 佈「 加 速 農 村 建 設 重 要 措 施 」, 才 廢 除 這 套 不 合 理 的 肥 料 換 穀 制 度 。 ( 廖 正 宏 等 , 1986: 70)

糧 食 局

臺灣肥料公司

臺灣銀行

指定米商 農會

地主

農民 財政部 軍人公務員

日本 中央信託局

一般市場 原地主其他

稻穀 肥料

地租、貸款等 金錢流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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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以 農 業 培 養 工 業 , 以 工 業 發 展 農 業 」

米 穀 徵 收 制 度 , 造 成 稻 作 農 家 在 進 入 工 業 化 之 前 就 已 經 無 法 從 事 自 給 式 的 生 產 。 再 加 上 自 民 國 42 年 至 61 年 的 20 年 間 , 臺 灣 在 「 以 農 業 培 養 工 業 , 以 工 業 發 展 農 業 」 的 產 業 政 策 之 下 , 農 業 所 製 造 人 力 及 物 力 的

「 剩 餘 」(Surplus),被 轉 移 到 非 農 業 的 投 資 上 去 ,這 種 產 業 差 異 發 展 的 政 策 , 可 所 謂 是 對 農 業 「 發 展 的 榨 取 」 (developmen tal squeeze)。 ( 廖 正 宏 , 1986: 23)

於 是,在 這 樣 外 在 社 經 體 系 的 選 擇 性 驅 力 下,到 民 國 五 十 年 代 末 期 , 農 民 所 得 相 對 於 非 農 民 所 得 , 就 開 始 呈 現 下 降 的 狀 態 , 農 民 紛 紛 轉 而 尋 求 農 業 以 外 的 收 入 , 在 臺 灣 全 面 進 入 工 業 化 之 後 的 民 國 六 十 年 代 , 農 村 社 會 經 濟 更 是 呈 現 著 勞 力 欠 缺 、 勞 力 的 老 化 與 婦 女 化 、 肥 料 價 格 居 高 不 下 、 糧 價 低 落 不 敷 成 本 、 運 銷 制 度 不 合 理 、 農 民 遭 受 商 人 剝 削 … .. .等 衰 落 的 景 象 。 ( 廖 正 宏 等 , 1986 : 25)

戰 後 初 期 的 國 家 農 業 政 策 , 塑 造 了 一 個 不 利 於 稻 作 的 社 會 環 境 , 導 致 了 農 業 在 工 業 化 時 代 的 沒 落 , 也 使 得 觀 音 與 新 屋 地 區 農 民 結 構 與 經 營 心 態 的 改 變 。

二 、 工 業 與 都 市活 動 對 農 業 發 展 的 影 響

在 「 以 農 業 培 養 工 業 , 以 工 業 發 展 農 業 」 的 國 家 政 策 下 , 進 入 民 國 五 十 年 代 以 後 , 都 市 資 本 主 義 就 由 於 工 業 化 而 慢 慢 站 穩 腳 跟 , 其 大 部 分 所 需 資 本 累 積 基 本 上 可 以 從 都 市 工 業 自 給 。 壓 抑 農 業 以 取 得 廉 價 糧 食 作 為 農 業 政 策 的 基 調 殘 存 到 民 國 六 十 年 代 , 由 於 工 業 自 身 積 累 能 力 及 在 國 內 資 本 形 成 上 所 佔 比 率 日 增 , 從 農 業 部 門 轉 移 過 來 的 剩 餘 , 相 對 而 言 , 重 要 性 日 益 減 低 。 (柯 志 明 , 1995 : 24-25)

而 且 從 民 國 五 十 年 代 以 來 , 出 口 導 向 工 業 化 所 提 供 的 就 業 機 會 以 及 都 市 迅 速 增 加 的 非 農 業 人 口 所 提 供 的 農 產 品 市 場 , 促 成 農 業 發 展 必 須 做 調 整 , 農 業 生 產 者 相 對 社 經 地 位 的 差 距 , 也 因 勞 動 力 的 投 入 與 否 , 而 有 著 差 異 性 。 (柯 志 明 , 1991 : 130)

當 農 業 重 要 性 已 不 如 工 、 商 業 , 人 們 從 事 農 業 的 動 機 也 日 益 降 低 。 加 上 都 市 正 式 與 非 正 式 「 雙 元 性 服 務 部 門 」 交 互 作 用 的 影 響 下 , 使 得 農 民 「 離 農 」 且 「 離 村 」 的 情 形 更 為 普 遍 。 (施 添 福 , 1982: 100) 農 村 土 地 利 用 並 且 伴 隨 著 農 民 「 離 農 」、「 離 村 」 的 情 形 、 工 業 污 染 、 都 市 傾 倒 廢 棄 物 以 及 消 費 市 場 等 影 響 而 產 生 轉 變

( 一 ) 農 民 心 態 與 結 構 的 轉 變

當 戰 後 都 市 工 商 業 等 外 在 驅 力 強 烈 的 拉 扯 之 下 , 我 們 可 從 表 3-2 的 數 據 中 , 瞭 解 到 觀 音 與 新 屋 地 區 的 農 民 結 構 的 轉 變 情 況 。 農 業 人 口 與 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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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 數 的 數 量 與 比 率 , 在 民 國 五 十 年 代 尚 達 到 80 % 的 高 峰 , 此 時 農 業 活 動 仍 舊 興 盛 ;但 在 民 國 60 年 之 後 , 不 管 是 農 民 或 農 戶 的 數 據 都 迅 速 下 滑 , 到 了 民 國 90 年,農 業 人 口 與 農 戶 比 率 已 經 雙 雙 跌 破 40%,可 見 觀 音 與 新 屋 地 區 在 臺 灣 進 入 工 業 化 之 後 , 農 民 流 失 與 農 業 衰 退 的 情 形 。 在 此 時 , 每 農 戶 的 平 均 農 業 人 口 從 民 國 40 年 的 6.6 人 , 降 到 民 國 90 年 時 僅 剩 4.2 人 , 這 代 表 了 農 戶 內 可 使 用 的 勞 動 力 減 少 , 也 就 是 說 , 農 家 如 要 繼 續 維 持 傳 統 集 約 式 農 業 以 家 戶 內 人 力 生 產 的 話 , 在 勞 力 需 求 的 這 個 部 分 , 就 會 相 當 捉 襟 見 肘 。

表 3-2 觀 音 與 新 屋 地 區 歷 年 農 家 人 口 及 農 戶 數 增 減 表

項目 民國 40 50 60 65 70 75 80 85 90 農業人口 49149 68258 76332 75650 62186 54507 60493 58257 40791

總人口 62713 77698 94232 94562 91838 89119 89661 98806 104306

農業人口占總人口% 78.37 87.85 81.00 80.00 67.71 61.16 67.47 58.96 39.11 農戶數 7408 10395 11327 10937 10398 9722 10649 10292 9781 總戶數 9953 12868 14040 14724 16693 17719 19649 24643 28014

農戶數占總戶數% 74.43 80.78 80.68 74.28 62.29 54.87 54.20 41.76 34.91 資 料 來 源 : 桃 園 縣 統 計 要 覽

農 業 人 口 的 流 失 , 不 僅 造 成 農 戶 內 勞 動 力 需 求 不 足 , 更 因 為 多 數 農 村 青 年 人 脫 農 投 入 工 業 與 都 市 商 業 的 活 動 之 中 , 而 使 得 農 民 年 齡 亦 是 趨 於 老 年 化 。以 觀 音 與 新 屋 地 區 的 農 戶 指 揮 者 而 言 ,在 民 國 84 年 時 , 就 幾 乎 都 在 40 歲 以 上 了 , 甚 至 於 過 半 數 超 過 60 歲 。 (表 3-3) 這 一 方 面 表 現 出 農 業 無 法 引 起 人 們 的 經 營 意 願 , 導 致 年 輕 人 無 心 繼 續 從 事 而 離 農 情 形 嚴 重 。 另 一 方 面 則 代 表 在 農 事 工 作 上 , 老 化 農 民 如 果 想 繼 續 維 持 田 地 的 利 用 , 將 相 當 仰 賴 機 械 化 農 具 與 代 耕 者 的 協 助 。

表 3-3 觀 音 鄉 與 新 屋 鄉 農 戶 指 揮 者 按 年 齡 分 單 位 : 人 鄉 別 \年 齡 農 戶

總 計

15~19

20~29

30~39

40~49

50~59

60~69

70 歲 以 上 觀 音 鄉 4494 236 965 1145 1241 1585 新 屋 鄉 5450 249 1588 860 1168 907

% 100 0 0 4.88 25.67 20.16 24.23 25.06 資 料 來 源 : 台 閩 地 區 農 林 漁 牧 業 普 查 報 告 , 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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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音 與 新 屋 地 區 在 工 業 化 時 期 , 農 業 發 展 受 工 商 業 的 擠 壓 , 所 造 成 的 農 業 勞 動 力 流 失 與 老 化 , 不 只 是 帶 動 農 民 耕 作 心 態 轉 變 , 也 在 農 民 專 業 與 否 的 結 構 上 產 生 了 轉 變 。 在 表 3-4 中 可 得 知 , 本 區 專 業 農 夫 的 數 量 與 比 率 在 進 入 民 國 六 十 年 代 後 急 遽 減 少 , 兼 業 農 民 則 相 對 的 增 加 。 而 在 兼 業 農 戶 中 , 以 農 為 主 的 比 率 更 是 在 民 國 84 年 降 到 了 零 。

經 營 田 地 過 小 或 農 業 收 入 過 低 , 都 是 農 民 必 須 仰 賴 兼 業 收 入 維 生 的 原 因 , 而 且 隨 著 農 民 兼 業 情 形 的 現 象 在 觀 音 與 新 屋 地 區 的 普 及 , 農 家 內 主 要 收 入 來 源 轉 變 為 工 商 產 業 之 時 , 農 民 也 逐 漸 將 農 業 生 產 視 為 一 種 附 加 性 經 濟 收 入 , 因 此 農 業 主 事 者 在 沒 有 緊 急 消 費 壓 力 之 下 , 在 經 營 農 業 上 就 更 為 消 極 了 。 並 且 兼 業 農 民 通 常 將 時 間 花 在 其 他 職 業 上 , 因 此 對 農 業 的 生 產 工 作 就 顯 得 相 當 粗 放 , 而 且 其 粗 放 程 度 經 常 隨 著 農 戶 內 非 農 收 入 比 例 之 增 加 而 提 高20

表 3- 4 觀 音 與 新 屋 地 區 歷 年 農 民 專 兼 業 情 形

專業戶數 兼業農戶

民國\類別 農戶合計

合計 % 合計 % 以農為主 (占兼業%) 兼業為主 (占兼業%) 49 年 10491 7453 71.11 3038 32.61 1858 62.15 1180 37.85 59 年 11140 4919 44.42 6221 58.48 3817 62.78 2304 35.82 69 年 10817 709 6.58 10108 95.43 4061 40.42 6047 59.58 79 年 10676 1187 11.13 9489 85.12 605 6.37 8884 93.63 84 年 9944 946 10.53 8998 82.55 0 0.00 8998 100.00 資 料 來 源 : 台 閩 地 區 農 林 漁 牧 業 普 查 報 告 。

隨 著 農 民 的 老 化 和 家 中 其 他 成 員 非 農 收 入 的 增 加 , 致 使 本 區 農 民 經 營 動 機 逐 漸 消 極 , 大 部 分 農 戶 指 揮 者 從 事 農 作 的 全 年 工 作 日 數 , 幾 乎 是 在 兩 個 月 之 內 , 甚 至 有 些 已 放 棄 了 農 作 , 能 維 持 過 去 傳 統 農 業 全 年 250 工 作 日 的 耕 作 者 已 是 相 當 之 少 。 (表 3-5 )因 此 , 相 對 於 過 去 汲 汲 於 農 事 , 每 天 為 田 地 操 勞 的 傳 統 農 業 , 此 時 農 民 對 農 作 的 忽 視 , 實 為 一 大 轉 變 。

表 3-5 觀音與新屋地區農戶指揮者全年從事自家農業工作日數比率 單位:%

鄉別\比率 無從事天數 1~29 日 30~59 日 60~89 日 90~149 日 150~179 日 180~249 日 250 日以上 觀音鄉 13.93 40.48 22.12 18.22 2.16 0.00 0.98 2.11 新屋鄉 6.06 15.72 38.28 0.00 30.22 9.72 0.00 0.00 資料來源:台閩地區農林漁牧業普查報告,1995。

20 例如 R1 個案因在紡織廠上班,所以能去看顧田地時間就相當短,只有在稻米成熟時向工廠請假到 田裡收割,其餘農事不是僱請代耕者就是利用假日前往農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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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工 業 化 時 期 的 土 地 利 用 型 態

從 民 國 四 十 年 代 起 , 政 府 為 了 推 動 勞 力 密 集 產 業 發 展 , 吸 納 農 村 過 剩 勞 力 , 推 行 了 農 村 工 業 化 , 鼓 勵 企 業 至 農 村 設 立 工 廠 , 對 於 農 地 變 更 使 用 , 採 取 個 案 核 定 制 。 (于 宗 先 , 2001 : 226)於 是 許 多 企 業 看 上 土 地 便 宜 且 離 都 市 近 的 觀 音 與 新 屋 地 區21,而 紛 紛 到 本 區 購 地 設 廠,開 啟 了 工 業 用 地 進 入 本 區 的 土 地 利 用 之 始 。

到 了 從 民 國 六 十 年 代 之 後 , 由 於 工 業 的 蓬 勃 發 展 , 因 而 桃 園 縣 陸 續 成 立 了 多 處 工 業 區,尤 其 在 沿 海 地 區 更 被 大 量 規 劃 為 高 污 染 型 工 廠22的 進 駐 地 帶 ,其 中 以 民 國 68 年 起 在 觀 音 鄉 草 漯 地 區 興 建 的 觀 音 工 業 區 ,面 積 規 模 最 大 , 為 臺 灣 北 部 第 一 大 。 (表 3- 6) 而 零 散 工 廠 分 佈 在 農 業 區 之 間 , 沿 海 地 帶 則 被 大 型 工 業 區 佔 據 的 樣 貌 , 就 成 了 觀 音 與 新 屋 地 區 進 入 工 業 化 時 期 之 後 的 土 地 利 用 特 色 。 ( 圖 3- 3 )

表 3-6 民國九十年桃園縣沿海地區編定工業用地情形

工業區別 面積(公頃) 所屬行政區

大園內海特殊工業區 131.6975 大園鄉

大園擴大工業區 75.9277 大園鄉

大園鄉沙崙工業區 107.3653 大園鄉

觀音工業區 632.3926 觀音鄉

大觀工業區 2298.8432 觀音鄉

大潭濱海特定工業區 173.2433 觀音鄉

新屋崁頂厝工業區 41.7338 新屋鄉

資料來源:桃園縣統計要覽,2001。

零 星 工 廠 以 及 工 業 區 的 設 立 , 對 觀 音 與 新 屋 地 區 的 影 響 , 除 了 使 居 民 更 容 易 於 選 擇 非 農 就 業 機 會 之 外 , 在 工 業 與 農 業 並 存 的 土 地 互 動 關 係 上 , 工 業 的 污 染 也 常 使 農 地 飽 受 干 擾 , 例 如 農 田 土 壤 重 金 屬 含 量 過 高 、 工 業 廢 水 排 放 至 灌 溉 渠 道 以 及 工 廠 廢 氣 的 落 塵 量 過 大 等 , 都 讓 原 本 已 經 日 益 衰 落 的 農 業 更 蒙 上 一 層 陰 影 。

21 觀音鄉知名企業有東元電子等,新屋鄉則有中國力霸等。

22 如造紙、染整、皮革等工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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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觀 音 與 新 屋 地 區 之 中 , 以 觀 音 鄉 的 工 廠 以 及 工 業 區 的 數 量 最 多 , 因 而 工 業 污 染 事 件 常 發 生 在 觀 音 鄉,例 如 在 民 國 73 年 發 生 於 觀 音 鄉 大 潭 村 的 高 銀 化 工 污 染 , 所 造 成 鎘 米 事 件 , 使 得 當 年 本 區 的 稻 米 無 市 場 可 銷 售 , 並 且 讓 觀 音 鄉 蒙 受 稻 米 名 聲 損 害 , 致 使 農 民 生 產 稻 米 的 意 願 更 低 。

觀 音 與 新 屋 地 區 的 土 地 遭 受 到 破 壞 的 另 一 項 原 因 , 在 於 都 市 活 動 透 過 與 都 市 之 間 易 達 性 的 提 高 , 干 擾 到 本 區 的 土 地 利 用 。 以 本 區 對 外 圍 都 市 的 聯 繫 道 路 而 言 , 原 先 只 以 縣 道 112、114 號 為 主 幹 道 連 接 中 壢 市 ,民 國 六 十 七 年 後 中 山 高 速 公 路 的 完 成 , 其 中 位 居 於 中 壢 市 與 本 區 之 間 的 新 屋 - 中 壢 交 流 道,加 強 了 與 臺 灣 其 他 都 市 的 聯 繫;民 國 九 十 年 新 完 工 的「 大 溪 - 觀 音 東 西 向 快 速 道 路 」( 省 道 66 號 )更 是 貫 穿 本 區 中 央 地 帶,往 西 直 達 濱 海 公 路 ( 省 道 15 號 ), 向 東 則 與 中 山 高 、 北 二 高 連 接 為 一 個 完 整 的 運 輸 網 絡 。 (圖 3- 4 ) 這 些 交 通 路 線 雖 然 使 得 本 區 與 其 他 都 市 之 間 更 易 於 聯 繫 , 但 是 交 通 的 便 利 性 也 易 於 使 都 市 不 良 活 動 對 本 區 土 地 利 用 產 生 影 響 , 例 如 盜 採 砂 石 、 都 市 垃 圾 與 廢 棄 物 的 亂 丟 等 。

觀 音 與 新 屋 地 區 土 地 被 都 市 不 良 活 動 所 影 響 的 嚴 重 事 件 , 首 先 發 生 在 民 國 七 十 年 代 , 由 於 本 區 紅 土 層 下 的 礫 石 層 , 被 建 築 商 人 視 為 優 質 建 築 砂 石 , 所 以 就 有 部 分 田 地 的 地 主 , 將 閒 置 的 土 地 或 是 農 作 收 成 較 差 的 田 地 , 租 給 盜 採 砂 石 業 者 , 販 賣 給 都 市 建 築 業 來 牟 利 。 尤 其 是 以 在 沿 海 風 大 、 農 作 收 成 較 差 的 觀 音 鄉 保 障 村 與 大 潭 村 , 情 形 最 為 嚴 重 。 本 區 地 表 景 觀 因 在 砂 石 業 者 的 開 採 下 , 被 開 挖 成 幾 個 大 洞 , 當 地 人 將 之 戲 稱 為

「 大 峽 谷 」。 在 民 國 77 年 之 後 經 鄉 民 提 出 抗 議 , 砂 石 業 者 才 停 止 開 挖 。 但 隨 後 垃 圾 清 運 業 者 因 都 市 地 帶 難 尋 掩 埋 垃 圾 土 地 , 於 是 看 上 這 些 因 盜 採 砂 石 而 產 生 的 坑 洞 , 發 現 此 地 位 置 偏 僻 不 易 被 察 覺 , 於 是 將 之 當 為 非 法 垃 圾 掩 埋 場 , 於 是 廢 土 垃 圾 大 量 入 侵 , 回 填 在 盜 採 砂 石 坑 洞 以 及 覆 蓋 在 周 邊 田 地 上 或 道 路 旁 , 部 份 劣 質 的 垃 圾 車 司 機 甚 至 直 接 把 廢 土 傾 倒 在 道 路 之 中,影 響 到 鄉 民 的 交 通 安 全。這 些 因 都 市 活 動 與 交 通 易 達 性 提 高 , 而 產 生 的 土 地 破 壞 , 對 於 已 逐 漸 走 下 坡 的 稻 作 經 營 , 更 是 雪 上 加 霜 。

所 以 觀 音 與 新 屋 地 區 戰 後 至 今 的 土 地 利 用 之 中 , 隨 著 都 市 與 工 業 的 入 侵 與 交 通 設 施 的 拓 展 , 建 地 與 道 路 的 面 積 年 年 有 增 加 ; 不 過 本 區 整 體 上 還 是 一 個 以 水 田 為 主 要 土 地 利 用 的 地 區 , 其 比 例 至 今 仍 佔 了 總 面 積 百 分 之 六 十 以 上 , 只 不 過 因 工 業 污 染 與 都 市 活 動 對 觀 音 鄉 有 較 深 的 影 響 , 因 此 水 田 面 積 上 , 新 屋 鄉 目 前 比 觀 音 鄉 為 多 ; 土 地 利 用 之 中 居 次 的 也 是 與 農 業 相 關 的 水 利 用 地 ,其 中 變 化 較 大 的 是 新 屋 鄉 ,因 民 國 51 年 社 子 溪 以 南 的 光 復 圳 完 工 以 及 民 國 59 年 桃 園 大 圳 改 善 工 程 讓 餘 水 流 入 光 復 圳 後 , 社 子 溪 以 南 的 埤 塘 經 整 編 而 減 少 ,因 而 水 利 用 地 隨 之 降 低 。 (表 3-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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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7 觀音鄉與新屋鄉已登錄土地利用分類面積 單位:公頃

地目 水田 旱田 養魚池 建地 山林 原野 墓地 道路 水利用地 雜種地 合計

年份\鄉別 觀音 新屋 觀音 新屋 觀音 新屋 觀音 新屋 觀音 新屋 觀音 新屋 觀音 新屋 觀音 新屋 觀音 新屋 觀音 新屋 觀音 新屋

民國 40 年 5665.00 5974.07 214.02 257.52 - 244.77 285.00 42.81 49.63 100.63 164.61 17.90 11.38 37.09 49.78 709.70 1202.83 8.49 11.71 7040.39 8006.52

80.46 74.62 3.04 3.22 - 3.48 3.56 0.61 0.62 1.43 2.06 0.25 0.14 0.53 0.62 10.08 15.02 0.12 0.15 100 100

民國 50 年 5768.09 6022.83 363.63 212.07 - 272.68 297.88 242.14 61.46 98.88 143.14 20.02 14.64 43.37 57.53 742.88 1110.91 7.89 13.37 7559.57 7933.82

76.30 75.91 4.81 2.67 - 3.61 3.75 3.20 0.77 1.31 1.80 0.26 0.18 0.57 0.73 9.83 14.00 0.10 0.17 100 100

民國 60 年 5999.17 6029.39 355.10 192.29 - 308.50 324.24 242.75 55.81 172.05 143.78 19.84 14.15 46.20 58.64 798.02 1125.04 6.75 13.58 7948.38 7956.92

75.48 75.78 4.47 2.42 - 3.88 4.07 3.05 0.70 2.16 1.81 0.25 0.18 0.58 0.74 10.04 14.14 0.08 0.17 100 100

民國 70 年 5869.52 5447.76 462.23 129.63 1.21 26.30 388.33 789.25 216.77 26.20 309.43 99.05 21.47 6.22 49.25 172.27 685.86 1147.08 60.36 116.95 8064.42 7960.71

72.78 68.43 5.73 1.63 0.01 0.33 4.82 9.91 2.69 0.33 3.84 1.24 0.27 0.08 0.61 2.16 8.50 14.41 0.75 1.47 100 100 民國 75 年 5661.41 6035.13 441.81 88.79 1.84 18.62 415.28 452.30 317.79 41.68 306.68 137.94 18.90 15.84 50.53 166.19 696.98 887.17 109.67 73.61 8020.89 7917.28

70.58 76.23 5.51 1.12 0.02 0.24 5.18 5.71 3.96 0.53 3.82 1.74 0.24 0.20 0.63 2.10 8.69 11.21 1.37 0.93 100 100 民國 80 年 5637.66 5179.15 439.97 517.68 1.84 24.48 544.54 518.09 322.76 205.63 287.68 133.65 18.66 6.17 61.53 221.30 699.77 901.65 20.79 70.69 8035.20 7778.47

70.16 66.58 5.48 6.66 0.02 0.31 6.78 6.66 4.02 2.64 3.58 1.72 0.23 0.08 0.77 2.85 8.71 11.59 0.26 0.91 100 100 民國 85 年 4838.83 5176.09 416.63 510.17 4.03 24.24 1060.02 537.37 175.25 202.17 157.56 134.01 15.71 6.65 149.79 232.53 763.12 900.23 138.56 62.13 7719.51 7785.61

62.68 66.48 5.40 6.55 0.05 0.31 13.73 6.90 2.27 2.60 2.04 1.72 0.20 0.09 1.94 2.99 9.89 11.56 1.79 0.80 100 100 民國 89 年 5531.98 6013.89 326.40 146.57 1.90 40.60 967.20 528.56 328.36 109.91 188.02 170.41 14.72 17.51 284.83 272.83 953.64 889.15 170.26 92.25 8767.31 8281.67

63.10 72.62 3.72 1.77 0.02 0.49 11.03 6.38 3.75 1.33 2.14 2.06 0.17 0.21 3.25 3.29 10.88 10.74 1.94 1.11 100 100

註:(1)建地:包括建築敷地、神社/寺廟、廟基地;水利用地:包括用惡(灌溉)水路、溜池。

(2)民國 90 年後桃園縣統計由於表單更換,以致於無法列出各鄉鎮市土地利用的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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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工 業 化 時 期 農 業 的 經 營 方 式

一 、 工 業 化 時 期 農 業 經 營 作 物 內 容

與 過 去 傳 統 時 代 相 同 的 是 , 觀 音 與 新 屋 地 區 的 農 作 物 栽 植 面 積 , 水 稻 至 今 始 終 保 持 第 一 , 就 算 在 稻 作 農 業 式 微 的 今 日 , 仍 領 先 其 他 作 物 一 段 差 距 , 可 見 稻 米 於 本 區 作 物 內 容 的 高 佔 有 率 。 (表 3-8 )雖 然 觀 音 與 新 屋 地 區 在 進 入 工 業 化 時 期 之 後 的 農 業 經 營 作 物 內 容 , 基 本 上 還 是 以 水 稻 為 主,但 就 稻 米 栽 種 的 趨 勢 而 論,我 們 可 以 在 表 3-8 及 圖 3-5 之 中 看 到 民 國 七 十 年 代 前 半 期 時 , 因 耕 作 技 術 的 進 步 等 原 因 使 得 稻 米 產 量 達 到 最 高 之 後 , 但 是 由 於 農 業 勞 動 力 短 缺 、 工 業 污 染 與 消 費 市 場 轉 變 等 問 題 日 益 嚴 重 ,稻 米 產 量 於 是 在 民 國 75 年 之 後 出 現 減 少 的 趨 勢 。其 中 以 觀 音 鄉 的 稻 米 種 植 面 積 與 產 量 於 民 國 八 十 年 代 後 減 少 的 最 為 急 速 , 其 原 因 除 了 農 業 勞 動 力 外 流 與 農 民 轉 作 之 外 , 主 要 還 是 因 為 觀 音 鄉 的 工 廠 數 量 較 多 , 美 其 名 是 農 工 並 駕 , 其 實 是 工 業 所 造 成 的 環 境 污 染 尤 其 是 水 污 染 特 別 嚴 重 , 有 些 田 地 因 此 受 重 金 屬 的 污 染 而 荒 廢 , 以 致 於 與 水 關 係 密 切 的 稻 作 種 植 環 境 受 到 嚴 重 破 壞 , 水 稻 栽 培 面 積 與 產 量 而 大 量 下 滑 。 新 屋 鄉 則 還 保 有 比 較 好 的 稻 米 種 植 環 境 , 因 此 水 稻 種 植 仍 舊 保 持 較 高 的 面 積 , 甚 至 呈 現 成 長 的 趨 勢 , 但 是 產 量 上 近 幾 年 來 還 是 屬 於 下 滑 的 趨 勢 , 不 過 到 現 在 新 屋 鄉 還 以 桃 園 米 倉 著 稱。( 表 3-8)( 圖 3-5) 整 體 的 稻 米 產 量 降 低 也 表 示 了 市 場 對 稻 米 的 消 費 降 低 , 吸 引 農 民 種 植 的 動 機 也 就 減 少 了 , 再 由 於 勞 力 的 短 缺 , 農 民 不 像 過 去 經 營 傳 統 農 業 般 終 日 劬 勞 於 農 事 上 , 而 逐 漸 出 現 對 土 地 經 營 態 度 的 消 極 以 及 對 農 事 的 忽 略 , 導 致 經 營 稻 作 的 過 程 中 產 生 了 比 較 粗 放 的 現 象 。

在 民 國 40 ∼ 60 年 間 本 區 的 次 要 作 物 為 甘 藷 , 當 時 主 要 供 為 當 時 農 村 的 牲 畜 飼 料 及 輔 佐 糧 食, 但 是 在 民 國 5 3 年 石 門 水 庫 啟 用 後,桃 園 大 圳 供 應 水 源 因 而 較 為 穩 定 , 以 及 國 人 飲 食 口 味 的 改 變 , 牲 畜 飼 料 也 被 進 口 玉 米 取 代 之 下 , 需 求 量 因 而 銳 減 , 栽 培 面 積 也 逐 年 大 幅 降 低 ; 直 到 最 近 幾 年,國 人 飲 食 及 膳 食 結 構 迭 變,甘 藷 被 視 為 一 種 零 食 甚 至 是 保 健 食 品 , 甘 藷 才 又 漸 受 消 費 者 青 睞 , 因 此 目 前 本 區 還 保 有 少 量 的 甘 藷 種 植 面 積 , 在 新 屋 鄉 後 庄 村 更 有 一 個 甘 藷 產 銷 班 , 以 回 應 市 場 對 健 康 食 品 的 需 求 。

另 一 重 要 作 物 為 盛 行 於 民 國 80 年 代 的 西 瓜 ,根 據 論 者 訪 查 ,應 是 一 雲 林 農 民 引 進 至 本 區 , 在 利 於 西 瓜 生 長 的 沿 海 及 河 岸 兩 旁 砂 質 土 壤 上 種 植 ,但 到 民 國 90 年 後 ,由 於 臺 灣 西 部 沿 海 地 區 普 遍 種 植 , 而 使 西 瓜 利 潤 降 低 , 因 此 在 本 區 漸 漸 失 去 其 種 植 動 機 , 每 年 在 七 月 上 旬 縣 政 府 會 與 新 屋 鄉 公 所 舉 辦「 瓜 果 節 」,以 助 銷 本 區 瓜 果 ,但 成 效 似 乎 不 彰 , 種 植 西 瓜 的 農 地 呈 現 減 少 的 趨 勢 。 至 於 蔬 菜 類 方 面 , 除 了 少 數 水 田 已 改 為 全 年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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蔬 菜 為 生 產 田 地 外 , 其 餘 大 都 在 冬 季 以 短 期 裡 作 型 態 出 現 , 近 年 來 更 有 農 民 投 入 技 術 以 水 耕 或 網 室 來 栽 種 蔬 菜 , 不 過 數 量 依 然 不 多 。 (表 3-8)

表 3-8 觀 音 鄉 與 新 屋 鄉 近 年 來 農 作 物 栽 植 面 積 單 位 : 公 頃

年份(民國) 七十 八十 八十五 九十

作物\鄉別 觀音 新屋 觀音 新屋 觀音 新屋 觀音 新屋 稻作一期 5238.15 5362.52 2548.31 4257.09

稻作二期 5040.30 5281.00 3109.06 4657.79 2951.26 6232.39 3462.33 7226.01 甘藷 132.54 419.21 4.48 7.41 42.52 8.77 3.67 7.41

玉蜀黍 0.30 4.07 0.20 2.28 0.40 1.02

落花生 2.80 10.14 2.61 2.40 9.68 0.99 1.07 0.71 蘿蔔 47.55 73.93 3.15 14.15 0.08 14.62 0.53 12.15 西瓜 95.00 31.80 586.91 241.09 657.45 521.65 416.73 113.99

29.36 31.39 0.40 1.05

2.10 28.34

甘藍 57.90 77.46 3.10 13.00 26.70 6.64 7.24 3.40

大芥菜 3.60 75.77 0.50 13.09

白菜 42.00 87.27 0.30 12.45

其他果菜類 21.20 29.18 1.99 23.90 164.64 91.13 110.19 註 (1):民國八十五年後無分一、二期稻作面積,以兩期稻作總種植面積表示。

資料來源:桃園縣統計要覽

0 5000 10000 15000 20000 25000 30000 35000 40000 45000 50000 55000

40 45 50 55 60 65 70 75 80 85 90

年度(民國) 產量(公噸)

新屋鄉水稻 觀音鄉水稻

圖 3- 5 觀 音 與 新 屋 地 區 水 稻 產 量 圖 資料來源:桃園縣統計要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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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工 業 化 時 期 稻 作 農 業 的 經 營 特 色

觀 音 鄉 上 大 村 一 對 70 多 歲 卓 姓 老 夫 婦 (V10)在 接 受 論 者 訪 問 時 , 曾 說 :「 稻 子 插 秧 了 ,就 順 其 自 然 讓 它 長 大 ,有 空 時 就 巡 巡 水 ,放 些 肥 料 、 除 草 劑 , 收 割 時 如 遇 到 下 雨 就 算 了 , 反 正 也 不 值 什 麼 錢 。 年 紀 大 了 也 做 不 了 多 少 , 年 輕 人 又 有 自 己 的 事 業 , 田 地 放 著 有 不 安 心 , 所 以 有 時 就 請 農 會 代 耕 隊 幫 忙 了 。 」 可 見 現 在 一 般 農 民 對 經 營 稻 作 的 無 力 感 。

以 表 3-9 來 看 進 入 工 業 化 時 期 之 後 觀 音 與 新 屋 地 區 農 民 的 經 營 困 難 , 與 農 業 勞 動 力 相 關 的 勞 力 不 足 與 工 資 高 昂 這 兩 項 就 佔 了 37.72% 之 多 , 是 農 民 最 感 到 難 以 經 營 稻 作 的 重 要 原 因 , 因 此 僱 請 代 耕 隊 或 是 乾 脆 休 耕 成 了 農 民 因 應 的 方 式 。 此 外 由 於 稻 米 價 格 偏 低 、 利 潤 薄 弱 以 及 現 代 消 費 者 的 多 樣 化 飲 食 , 也 使 得 農 民 對 市 場 的 沒 信 心 而 造 成 稻 作 持 續 經 營 的 瓶 頸 。 耕 地 過 小 以 致 於 農 業 經 營 成 本 偏 高 , 也 是 一 項 阻 礙 農 業 發 展 的 原 因 , 此 乃 因 為 在 戰 後 政 府 推 行 耕 者 有 其 田 等 農 地 政 策 , 使 土 地 所 有 權 結 構 分 散 於 小 農 , 改 變 了 台 灣 傳 統 的 農 地 租 佃 方 式 , 也 使 得 農 村 成 為 同 質 性 高 的 群 體 , 基 本 上 以 小 自 耕 農 為 組 成 份 子 。 (柯 志 明 , 1991 : 1 0 7 )為 了 解 決 小 自 耕 農 所 形 成 的 高 成 本 小 農 經 濟 , 農 民 普 遍 會 以 出 租 土 地 或 請 代 耕 隊 來 經 營,企 圖 達 到 規 模 經 濟 的 效 應。另 外 在 多 年 的 工 業 污 染 之 下 , 灌 溉 水 源 品 質 也 是 農 民 在 經 營 時 所 擔 心 的 一 點 , 由 於 大 堀 溪 上 游 的 染 整 廠 數 量 較 多 , 以 致 於 此 流 域 在 觀 音 與 新 屋 地 區 水 污 染 問 題 最 為 嚴 重 , 再 經 過 居 民 多 次 抗 爭 後 雖 有 改 善 , 但 仍 是 個 農 業 環 境 上 的 創 傷 。

表 3-9 觀 音 鄉 與 新 屋 鄉 農 業 經 營 困 難

類別

農 業 勞 動 力 不 足

農 產 品 售 價 不 穩定

耕 地 面 積太小

工 資 負 擔太重

環 境 水 質污染

農 業 生 產 技 術 不足

農 業 產 銷 資 訊 缺乏

農 業 成 本 負 擔 太重

其他

23. 22 19. 36 17. 49 14. 50 13. 25 4. 01 1. 64 2. 59 2. 03 註 : 民 國 84 年 時 , 本 區 每 農 戶 平 均 耕 地 約 為 1.11 公 頃

資 料 來 源 : 台 閩 地 區 農 林 漁 牧 業 普 查 報 告 , 1995 。

基 於 上 述 農 業 的 經 營 困 難 , 在 深 入 觀 音 與 新 屋 地 區 訪 談 農 民 後 , 發 現 觀 音 與 新 屋 地 區 的 稻 作 農 業 可 分 化 為 消 極 與 積 極 兩 種 心 態 的 經 營 者 , 經 營 心 態 消 極 的 農 民 對 田 地 利 用 的 方 式 , 大 致 可 分 為 下 列 三 種 情 形 : 一 為 不 想 讓 祖 先 傳 下 來 的 田 地 任 其 荒 廢 掉 , 所 以 將 田 地 租 給 別 人 耕 作 或 請 他 人 代 耕 者23; 二 則 將 農 作 當 成 一 種 生 活 慣 性 , 部 分 粗 重 農 事 則 請 人 代

23 例如個案 V2、 V30 等未經營新式農場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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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 但 對 於 收 成 不 十 分 在 意 者24;第 三 者 為 完 全 與 農 田 完 全 脫 離 關 係 而 任 其 荒 廢 者25。而 且 本 區 多 數 農 民 屬 於 此 消 極 經 營 的 類 型 , 農 地 利 用 上 也 普 遍 呈 現 粗 放 的 特 色 。本 區 的 稻 米 單 位 面 積 產 量 ,因 而 從 民 國 60 年 的 每 公 頃 6.24 公 噸 , 降 至 民 國 80 年 每 公 頃 4.75 公 噸 , 到 了 民 國 90 年 只 剩 每 公 頃 3.59 公 噸 而 已26

由 於 這 些 消 極 性 的 粗 放 式 稻 作 農 民 住 往 將 全 部 或 部 分 農 事 透 過 外 包 的 方 式 , 讓 農 田 租 或 僱 請 他 人 代 為 耕 作 , 這 樣 既 不 用 自 己 處 理 粗 重 的 工 作 , 也 不 用 花 太 多 時 間 在 農 事 上 , 以 便 自 己 能 專 心 從 事 其 他 非 農 工 作 , 所 以 學 者 又 稱 呼 此 類 有 經 常 性 工 作、 以 農 為 副 業 的 兼 業 農 戶 ( 其 實 是 工 人 以 農 為 兼 業 ) 為 「 兼 職 外 包 農 」。 ( 柯 志 明 , 1 9 9 5: 30- 31)

至 於 少 數 積 極 經 營 者27都 是 家 戶 內 農 業 勞 動 力 豐 富,並 耕 作 土 地 面 積 較 大 ( 包 括 本 身 擁 有 以 及 承 租 到 田 地 的 總 和 ) , 以 及 願 意 透 過 貸 款 購 買 大 型 農 機 的 農 民 。 只 不 過 此 種 農 民 也 不 如 傳 統 農 民 般 的 精 耕 細 作 , 而 是 依 賴 大 型 農 機 、 農 藥 等 現 代 化 農 事 器 具 , 來 完 成 農 事 工 作 的 粗 放 式 耕 作 。 這 類 型 農 民 通 常 期 待 能 透 過 稻 米 的 生 產 積 累 資 金 , 再 將 資 金 投 入 於 大 型 農 機 的 購 買 , 以 擴 大 其 經 營 規 模 。

綜 而 言 之 , 以 觀 音 與 新 屋 地 區 在 工 業 化 時 代 農 業 的 種 植 作 物 、 時 序 而 言 , 其 實 大 致 與 傳 統 農 業 一 致 , 但 是 和 傳 統 稻 作 農 業 相 比 之 下 , 工 業 化 時 代 稻 作 農 業 最 大 特 色 則 是 呈 現 較 為 粗 放 的 經 營 方 式 , 並 且 具 有 下 列 三 項 重 大 的 改 變 。

(一 )生 產 資 材 的 改 變

1.化 學 肥 料 與 農 藥 的 使 用 :

由 於 觀 音 與 新 屋 地 區 表 層 土 壤 為 貧 瘠 的 紅 壤 , 土 壤 原 始 沃 度 本 來 就 低 , 而 在 日 治 時 期 開 始 廣 泛 種 植 的 蓬 萊 種 稻 米 , 所 需 的 土 地 肥 力 比 原 先 的 在 來 種 稻 米 大 , 使 得 原 來 「 用 糞 」 形 成 的 堆 肥 和 水 肥 , 已 不 足 使 用 , 因 此 化 學 肥 料 在 種 植 的 蓬 萊 米 時 大 量 被 使 用 。 ( 柯 志 明 , 2003: 167)到 了 民 國 六 十 年 代 後 , 隨 著 化 學 工 業 的 發 達 , 農 藥 、 除 草 劑 等 也 普 遍 運 用 在 農 耕 之 中。化 學 肥 料 與 農 藥 的 大 量 使 用 對 農 家 的 影 響 主 要 有 兩 項,其 一 , 化 學 肥 料 與 農 藥 通 常 透 過 農 會 購 買 , 因 而 農 家 與 農 會 的 經 營 聯 繫 關 係 相 當 密 切 。 其 二 , 長 期 的 使 用 化 學 肥 料 與 農 藥 , 常 會 導 致 土 壤 遭 受 污 染 , 使 得 土 壤 逐 漸 酸 化 及 地 力 日 益 衰 退 。 ( 陳 仁 炫 , 2000: 1) 如 化 肥 與 農 藥 使 用 過 當 , 常 造 成 稻 米 品 質 欠 佳 , 農 田 甚 至 必 須 強 迫 休 耕 以 恢 復 地 力 。

24 此類型個案中為數最多,例如 V1、V4 等未經營新式農場之前,以及現在的 R1、R2、R3。

25 例如個案 V3 未經營新式農場之前。

26 資料來源:由桃園縣統計要覽之數據計算而得。

27 例如個案 O2、R4 等。

(18)

2.機 械 化 農 具 的 使 用 :

觀 音 與 新 屋 地 區 從 民 國 五 十 年 代 末 期 開 始 , 農 民 為 因 應 勞 動 力 的 老 化 以 及 短 缺 , 並 配 合 政 府 推 廣 農 業 機 械 化 , 於 是 機 械 化 農 具 數 量 逐 年 增 加 , 以 木 材 與 生 鐵 組 成 的 傳 統 農 具 和 役 牛 , 也 漸 趨 消 失 , 並 且 使 得 農 具 從 可 循 環 使 用 的 材 料 , 轉 變 成 以 現 代 工 業 的 石 化 鋼 鐵 製 品 。 機 械 化 農 具 雖 然 帶 來 不 少 農 作 的 便 利 性 , 但 由 於 農 機 昂 貴 的 價 錢 , 也 非 一 般 農 民 所 買 得 起 , 因 而 也 使 得 農 業 成 本 提 高 。 於 是 , 本 區 出 現 了 兩 種 為 因 應 機 械 化 農 具 而 產 生 的 模 式 ; 其 一 , 為 擁 有 比 較 大 田 地 的 農 家 , 如 覺 需 要 並 且 成 本 划 算 的 話 , 會 向 農 會 貸 款 購 買 ; 其 二 , 則 是 請 擁 有 農 機 的 鄰 居 或 農 會 的 代 耕 隊 , 幫 忙 耕 作 。

從 整 地 工 作 、 插 秧 、 除 蟲 、 除 草 到 收 穫 的 稻 米 耕 作 過 程 之 中 , 曳 引 機 、 耕 耘 機 、 農 地 搬 運 車 、 插 秧 機 、 動 力 噴 撒 器 、 收 割 機 、 稻 穀 乾 燥 機 等 機 械 化 農 具 的 使 用 , 取 代 了 傳 統 農 業 的 耕 作 器 具 。 這 些 機 械 化 農 具 的 利 用 之 中 , 農 家 最 需 要 的 為 耕 耘 機 與 插 秧 機 , 這 兩 種 機 具 觀 音 與 新 屋 地 區 在 民 國 七 十 年 代 達 到 最 多 , 不 過 因 稻 作 農 業 逐 漸 的 沒 落 , 因 此 近 二 十 年 時 , 耕 種 稻 米 的 機 械 農 具 數 量 又 漸 為 減 少 了 。 (表 3-10)

表 3-10 觀 音 與 新 屋 地 區 役 牛 與 農 機 具 數 量 變 化 概 況

年度\農具 役牛 耕耘機 曳引機 動力插秧機 稻殼乾燥機 水稻聯合收穫機 動力搬運車

51 5121 - - - - - -

56 4336 173 - - - - -

59 4000 635 6 - 6 117 74

69 1467 3096 45 2399 409 707 18 79 524 6371 353 4509 1639 719 1362 82 217 4475 506 3355 1829 746 246 85 - 4444 608 3206 1881 823 333 90 - 1963 498 2026 1160 735 378 資 料 來 源 : 台 閩 地 區 農 林 漁 牧 業 普 查 報 告 ; 桃 園 縣 統 計 要 覽 ; 臺 灣 地 區

農 村 經 濟 概 況

(二 )與 水 利 會 關 係 的 轉 變 :

昭 和 三 年 (1928) 之 後 , 桃 園 水 利 組 合 利 用 桃 園 大 圳 將 整 個 桃 園 台 地 西 側 社 子 溪 以 北 的 農 地 控 制 在 其 灌 溉 運 作 體 系 之 下 。 戰 後 桃 園 水 利 組 合 改 名 桃 園 水 利 會 , 運 作 範 圍 更 是 擴 大 到 新 竹 縣 湖 口 地 區 , 在 觀 音 與 新 屋 地 區 現 在 除 了 桃 園 大 圳 以 東 的 少 數 地 區 , 屬 於 石 門 水 利 會 的 灌 區 之 外 ,

(19)

其 餘 農 地 均 隸 屬 於 在 桃 園 水 利 會 的 灌 溉 體 系 之 內 。 本 區 內 主 要 由 五 個 工 作 站 管 轄 , 基 本 上 一 個 桃 園 大 圳 支 線 就 屬 於 一 個 工 作 站 管 轄 (圖 3-6 )。

整 體 而 言 , 本 區 接 受 桃 園 大 圳 灌 溉 的 方 式 有 三 種 , 一 為 直 接 取 幹 線 的 水 , 二 為 取 自 河 水 堰 的 水 , 第 三 為 取 自 埤 塘 , 其 中 以 第 三 種 取 自 埤 塘 的 類 型 最 多 。 我 們 以 新 坡 工 作 站 的 灌 區 範 圍 為 例 來 瞭 解 其 概 況 , 新 坡 工 作 站 管 理 桃 園 大 圳 第 九 支 線 所 屬 一 切 灌 溉 事 務 ,其 下 再 分 給 18 個「 水 利 小 組 」 管 理 , 由 於 埤 塘 具 有 調 節 控 制 水 量 的 重 要 性 , 故 水 利 小 組 基 本 上 以 埤 塘 為 單 位 , 由 埤 塘 下 方 地 勢 的 灌 溉 區 組 成 , 每 年 從 2 月 初 開 始 到 11 月 底 的 供 水 期 間 , 由 水 利 小 組 組 長 控 制 埤 塘 或 河 渠 的 閘 門 , 並 協 調 水 利 班 長 , 通 告 區 內 農 民 放 水 的 時 間 與 順 序 , 並 協 助 將 灌 溉 完 的 餘 水 , 流 入 地 勢 下 方 的 埤 塘 ,再 交 由 控 管 此 埤 塘 的 水 利 小 組 繼 續 使 用 。因 此 在 18 個 水 利 小 組 之 中 , 就 有 15 個 取 埤 塘 灌 溉 , 只 有 2 個 是 取 河 水 灌 溉 , 1 個 直 接 取 桃 園 大 圳 幹 線 灌 溉 。

而 在 水 利 小 組 流 路 灌 區 內 , 為 了 確 定 放 水 的 先 後 秩 序 , 於 是 將 水 利 小 組 內 的 農 田 , 再 劃 分 為 輪 區 , 輪 區 之 下 再 設 單 區 , 每 一 單 區 內 再 編 組 數 個 水 利 班 , 並 設 立 水 利 班 班 長 以 按 照 排 定 順 序 協 調 放 水 事 宜 , 規 定 所 有 在 區 內 耕 種 及 擁 有 耕 地 的 人 均 為 水 利 會 會 員 , 冬 季 停 水 期 必 須 共 同 清 理 與 修 護 小 給 水 路 , 並 且 每 年 繳 納 水 租 ( 即 水 利 會 費 )給 予 水 利 會 以 維 持 水 利 會 的 經 營 。 (圖 3 -7)( 表 3-11)

水 利 會 底 下 管 理 灌 溉 的 部 門 之 中,與 農 民 有 實 際 關 係 的 是 工 作 站28與 水 利 小 組29。(圖 3-8) 工 作 站 的 站 長 是 由 水 利 會 所 派 遣,而 水 利 小 組 的 組 長 則 是 由 該 組 內 的 會 員 每 四 年 選 舉 一 次 所 產 生 , 但 幾 乎 都 是 由 農 地 最 接 近 埤 塘 閘 門 的 農 民 獲 選 , 以 方 便 控 制 水 源 , 水 利 小 組 組 長 並 可 遴 選 水 利 班 的 班 長 。 工 作 站 的 站 長 與 水 利 小 組 的 組 長 之 間 的 會 議 , 是 過 去 傳 統 時 代 農 民 與 水 利 會 重 要 的 溝 通 橋 樑 , 透 過 這 些 會 議 農 民 可 以 反 映 放 水 時 間 與 多 寡 的 意 見 , 水 利 會 也 可 藉 此 要 求 農 民 清 理 小 給 水 路 與 說 明 灌 溉 事 宜 , 水 利 小 組 長 再 透 過 小 組 會 議 , 與 農 民 協 調 用 水 量 的 多 寡 或 順 序 , 並 宣 導 水 利 會 規 定 事 項 。

28工 作 站 職 掌 的 工 作 則 如 下 : ( 1 ) 灌 溉 排 水 設 施 之 維 護 管 理 、 歲 修 、 改 善 、 取 締 及 防 汎 之 搶 險 ; ( 2 ) 引 水 、 輸 水 、 分 水 之 管 理 及 調 節 ; ( 3 ) 水 利 小 組 工 作 之 指 揮 考 核 ; ( 4 ) 水 利 糾 紛 之 調 解 處 理 ; ( 5 ) 水 利 政 令 及 灌 溉 制 度 之 推 行 ; ( 6 ) 灌 溉 水 質 之 監 視 處 理 ; ( 7 ) 氣 象 、 水 文 、 土 壤 之 觀 測 調 查 ; ( 8 ) 灌 溉 計 畫 之 釐 訂 及 執 行 , 耕 作 面 積 與 生 產 量 調 查 ; ( 9 ) 有 關 農 業 、 水 利 之 實 驗 及 示 範 ; ( 1 0 ) 會 費 及 工 程 費 各 種 費 用 之 徵 收 ; ( 1 1 ) 會 員 會 籍 及 灌 溉 地 籍 異 動 之 查 報 ; ( 1 2 ) 公 共 財 產 之 維 護 管 理 等 。

29水 利 小 組 的 工 作 有 ( 1 ) 小 給 水、排 水 路 之 維 護、管 理 及 修 補;( 2 ) 區 域 內 用 水 之 管 理 ; ( 3 ) 協 助 工 程 用 地 之 處 理 ; ( 4 ) 區 域 內 補 給 水 路 之 設 施 ; ( 5 ) 小 給 水 路 或 補 給 水 路 分 水 門 之 管 理 ; ( 6 ) 協 助 催 收 會 費 及 工 程 費 ; ( 7 ) 水 利 會 其 他 委 辦 或 交 辦 事 項 。

(20)
(21)
(22)

表 3-11 新坡工作站內水利小組織概況-舉例說明 小組別 輪區別 單區別 灌溉面積

(公頃) 合計(公頃) 班數 灌溉方式 小組人數 1 9.63

2 6.55 1

3 8.41 八之二號池

九之一號池

2 1 11.16

43.49 9 幹直埤塘

混合 220

1 10.47 2 13.06 九支三號池 1

3 8.08

31.61 3 幹直埤塘

混合 120 1 8.25

2 11.43 3 8.68 4 9.69 九支四號池 1

5 8.20

46.25 5 埤塘 138

1 10.66 2 5.86 3 6.12 4 13.45 5 5.18 1

6 11.01 1 17.23 2 14.13 3 13.41 4 10.58 5 16.54 2

6 14.72 3 1 11.14 九支五號池

4 1 8.02

157.95 14 埤塘河水

混合 421

1 14.37 2 16.63

富林圳 1

3 18.83

49.83 4 河水 101

資料來源:桃園水利會新坡工作站

(23)

圖 3-8 農民與水利會關係 資 料 來 源 : 桃 園 水 利 會

但 是 在 民 國 六 十 年 代 後 , 桃 園 水 利 會 對 農 民 之 間 的 各 種 會 議 越 來 越 流 於 形 式 , 工 作 站 直 接 經 由 水 利 小 組 組 長 通 知 農 民 相 關 的 灌 溉 事 項 , 甚 少 再 與 農 民 聯 絡 和 協 調 灌 溉 事 宜 。 農 民 們 現 在 也 只 需 負 責 繳 納 水 租 , 不 用 負 清 理 給 水 路 的 責 任 , 水 利 會 則 將 修 繕 清 理 圳 道 給 水 路 的 工 作 外 包 給 廠 商 , 於 是 對 農 民 而 言 , 水 利 小 組 從 此 喪 失 了 社 會 互 動 功 能 , 也 就 是 代 表 了 圖 3-8 之 中 水 利 會 與 農 民 經 營 的 聯 繫 , 從 傳 統 時 代 濃 厚 的 人 際 互 惠 取 向 , 到 後 來 僅 存 灌 溉 水 源 的 金 錢 買 賣 關 係 。

(三 )專 業 分 工 的 農 業 經 營 過 程 :

在 進 入 工 業 化 時 期 後 , 兼 職 性 質 的 農 民 成 為 觀 音 與 新 屋 地 區 經 營 農 業 的 主 力 , 而 兼 業 農 民 通 常 將 時 間 消 耗 在 公 司 或 工 廠 的 工 作 , 並 且 這 也 通 常 是 其 主 要 的 收 入 來 源 , 因 此 農 民 對 於 農 事 耕 作 上 不 容 易 也 比 較 不 願 意 兼 顧 。 於 是 大 部 分 農 民 選 擇 了 兩 種 方 式 應 對 , 一 為 出 租 田 地 , 全 部 農 事 過 程 均 由 他 人 代 耕,二 則 是 仍 自 行 從 事 農 事 工 作,但 在 耕 作 過 程 之 中 , 常 會 以 金 錢 購 買 方 式 取 得 經 營 上 所 必 須 的 勞 力 與 物 質 , 如 此 除 了 可 以 解 決 農 業 勞 動 力 不 足 之 外 , 農 家 內 無 技 術 自 行 製 造 現 代 化 學 工 業 製 品 也 是 一 個 重 要 的 原 因 。

桃園水利會

工作站

水利小組

水利班

以埤塘為單位 以支線為單位

以單區為單位

會員 每一位農民

(24)

雖 然 與 傳 統 農 業 有 著 相 同 的 經 營 時 序 , 但 是 工 業 化 時 代 農 民 為 了 完 成 農 事 工 作 , 所 採 用 的 工 具 與 方 式 , 卻 是 大 不 相 同 。 以 勞 工 而 言 , 農 民 會 在 插 秧 與 收 割 等 農 事 較 忙 時 期 , 會 以 金 錢 取 得 所 必 須 的 勞 力 , 這 些 金 錢 所 僱 請 而 來 的 勞 力 , 主 要 是 來 自 附 近 較 為 閒 暇 的 鄰 居 以 及 農 會 代 耕 隊 , 農 會 代 耕 隊 的 組 成 成 員 主 要 是 鄉 內 有 農 事 經 驗 但 收 入 較 少 者 , 農 會 提 供 其 機 械 農 具 , 協 助 成 了 代 耕 隊 。

以 耕 作 時 的 採 用 的 工 具 與 物 質 來 源 而 言 , 科 技 、 資 訊 的 進 步 因 應 了 多 數 兼 職 農 夫 省 時 省 力 的 需 求 , 秧 苗 、 稻 榖 、 化 肥 、 農 藥 等 都 有 專 業 的 單 位 提 供 農 耕 所 需 物 資 。 如 秧 苗 來 源 , 幾 乎 在 每 一 、 二 個 村 落 就 會 有 農 民 成 立 育 苗 場, 以 提 供 其 他 農 民 秧 苗 (表 3-12),農 會 則 提 供 化 肥 、農 藥 、 除 草 劑 、 代 耕 隊 等 , 水 利 會 提 供 灌 溉 用 水 , 最 後 米 商 提 供 搬 運 、 乾 燥 與 收 購 稻 穀 的 服 務 , 擁 有 農 地 的 農 民 則 只 需 用 金 錢 的 方 式 確 保 這 些 物 質 與 勞 力 能 流 向 農 事 工 作 之 中 , 這 種 專 業 分 工 的 模 式 , 可 謂 是 工 業 化 時 期 粗 放 式 稻 作 農 家 的 最 大 經 營 特 色 , 農 民 的 經 營 也 偏 向 了 商 業 式 的 社 會 互 動 關 係 , 迥 異 於 傳 統 農 業 的 農 家 內 部 垂 直 整 合 方 式 。 ( 圖 3-9)

表 3- 12 觀 音 與 新 屋 地 區 水 稻 育 苗 中 心 一 覽 表

觀 音 鄉 新 屋 鄉

育 苗 中 心 位 置 設 立 年 代 育 苗 中 心 位 置 設 立 年 代 崙 坪 村 民 國 69 年 赤 欄 村 1 民 國 68 年 大 同 村 民 國 66 年 赤 欄 村 2 民 國 68 年 富 林 村 民 國 69 年 望 間 村 民 國 69 年 新 坡 村 民 國 71 年 石 牌 村 民 國 70 年 坑 尾 村 民 國 71 年 九 斗 村 民 國 72 年 大 堀 村 民 國 74 年 後 庄 村 民 國 72 年 藍 埔 村 民 國 73 年 清 華 村 民 國 72 年 塔 腳 村 民 國 73 年 後 湖 村 民 國 74 年 埔 頂 村 民 國 72 年 下 田 村 民 國 74 年 資 料 來 源 : 田 野 調 查 2002 年 8 月 ~2004 年 8 月

(25)

圖 3- 9 粗 放 式 稻 作 經 營 結 構

資 料 來 源 : 田 野 調 查 2002 年 8 月 ∼ 2004 年 8 月 。

三 、 工 業 化 時 期 農 民 經 營 的 社 會 空 間

以 下 將 以 觀 音 鄉 大 堀 村 R2( 林 家 )與 新 屋 鄉 清 華 村 O 2 (范 家 ) 在 民 國 七 十 年 代 後 期 的 農 作 為 例 , 將 其 經 營 的 社 會 聯 繫 關 係 分 為 垂 直 與 水 平 兩 方 面 , 來 瞭 解 工 業 化 時 期 稻 作 農 民 的 經 營 社 會 空 間 。( 表 3-13 ;表 3-14 ;圖 3-10)。

R2 當 時 耕 作 面 積 約 為 3 甲 地 , 主 事 農 民 當 時 60 餘 歲 , 家 中 經 常 農 耕 勞 動 人 口 3 人 , 另 有 兼 職 非 經 常 農 耕 勞 動 人 口 2 人 ; O2 則 約 為 5 甲 土 地 , 並 在 附 近 租 了 約 2 甲 地 耕 作 , 且 兼 營 碾 米 廠 與 育 苗 場 , 主 事 農 民 當 時 40 多 歲 , 家 中 經 常 農 耕 勞 動 人 口 7 人 。

1. 垂 直 的 聯 繫

( 1 )生 產 資 材 與 技 術 的 來 源

R2 因 家 中 人 口 多 在 外 地 從 事 工 商 行 業 工 作 ,所 以 家 戶 內 收 入 來 源 並 不 十 分 依 賴 農 業 所 得 , 加 上 主 事 農 民 年 邁 與 農 業 勞 動 力 較 少 , 使 得 農 業 經 營 較 為 粗 放 , 其 所 需 生 產 資 材 大 多 以 金 錢 方 式 透 過 農 會 購 買 , 包 括 農 藥 、 肥 料 、 手 動 式 農 藥 噴 撒 器 等 , 並 從 農 會 學 到 操 作 技 術 , 大 型 農 機 如 插 秧 機 等 則 因 所 需 費 用 較 高 故 R2 並 未 購 買,稻 米 秧 苗 則 向 位 於 同 村 的 水 稻 育 苗 中 心 購 買 。

兼職農夫 (農地擁有者)

雇工 農會

農地 代耕隊

育苗工廠

金錢流向

米商 稻米 化肥、農藥

勞力流向 物質流向

(26)

O2 則 因 年 齡 較 輕 且 所 耕 作 的 農 地 面 積 較 大,也 經 營 稻 米 育 苗 中 心 與 碾 米 廠 , 因 此 在 生 產 資 材 上 所 需 較 多 , 經 常 向 農 會 貸 款 購 買 脫 穀 機 、 稻 穀 乾 燥 機 、 耕 耘 機 、 插 秧 機 、 水 稻 聯 合 收 穫 機 、 自 動 化 育 苗 機 等 大 型 農 機 ,以 及 大 量 肥 料 與 農 藥 ,並 且 幫 鄰 近 農 戶 代 耕 ,因 O2 常 使 用 與 購 買 大 型 農 機 , 因 而 常 透 過 農 會 與 農 業 改 良 場 的 介 紹 與 各 農 機 販 售 公 司 熟 悉 , 並 從 農 會 與 農 業 改 良 場 學 到 操 作 技 術 , 這 些 農 機 公 司 有 些 甚 至 遠 在 高 雄 , O2 的 經 營 聯 繫 空 間 因 而 相 當 大 。

R2 與 O2 向 農 會 購 買 農 藥、肥 料 或 農 機 之 時,常 利 用 農 會 信 用 部 存 、 取 款 或 借 貸 , 購 買 後 原 本 農 民 是 必 須 親 自 到 農 會 領 取 農 藥 、 肥 料 的 , 但 桃 園 縣 在 民 國 66 年 之 後,為 了 體 諒 農 家 勞 動 力 的 不 足,因 而 縣 政 府 與 農 會 協 調 後 , 改 為 由 農 會 配 送 到 農 家 。

( 2 )市 場

R2 因 家 中 人 口 外 移 多 , 所 以 生 產 的 稻 米 留 在 家 中 的 量 不 多, 最 主 要 的 還 是 賣 給 農 會 ,偶 爾 糧 價 好 時 才 會 轉 賣 給 新 坡 村 的 碾 米 行 。O2 則 除 了 將 稻 米 留 下 自 家 食 用 份 量 之 外 , 還 身 為 碾 米 廠 及 稻 米 收 購 商 , 常 會 利 用 自 家 的 水 稻 聯 合 收 穫 機 幫 鄰 近 農 戶 收 割 水 稻 時 順 便 收 購 , 並 且 透 過 位 於 中 壢 的 大 盤 商 將 稻 米 銷 售 於 市 面 上 。

2. 水 平 的 聯 繫

( 1 )勞 動 力 與 土 地 的 來 源 :

R2 除 了 主 事 農 民 夫 妻 與 弟 弟 之 外,兩 位 兒 子 在 新 坡 及 中 壢 市 的 工 廠 上 班 , 並 在 當 地 購 買 房 子 居 住 ,偶 爾 會 回 家 幫 忙 農 事 。 R2 並 未 因 家 中 勞 力 減 少 而 放 棄 農 耕 , 但 是 應 付 平 時 的 農 事 如 管 理 田 地 水 位 和 撒 肥 料 、 農 藥 以 及 除 草 劑 等 還 可 以 接 受 , 不 過 每 當 在 插 秧 與 收 割 農 事 較 繁 重 時 , 因 家 中 無 動 力 插 秧 機 與 稻 米 聯 合 收 割 機 , 家 戶 內 勞 力 又 不 敷 使 用 之 下 , 往 往 會 僱 請 擁 有 農 機 的 鄰 居 或 向 農 會 申 請 代 耕 隊 協 助 , 其 中 插 秧 時 會 向 位 於 同 村 的 水 稻 育 苗 中 心 購 買 秧 苗 , 並 請 育 苗 中 心 擁 有 的 動 力 插 秧 機 順 便 插 秧 , R2 在 機 器 插 秧 完 時 再 用 手 工 整 理 一 次 , 並 撒 上 除 草 劑 以 及 肥 料 , 之 後 背 上 手 動 式 噴 撒 器 將 農 藥 撒 在 農 田 之 中 , 稻 米 成 熟 時 則 請 農 會 代 耕 隊 用 水 稻 聯 合 收 穫 機 收 割 , 再 順 便 賣 給 農 會 並 運 至 農 會 倉 庫 存 放 。

O2 與 其 弟 弟 、 母 親 、 兒 子 等 7 人 共 同 經 營 碾 米 廠 與 稻 米 育 苗 中 心 的 工 作,但 在 農 田 工 作 上 則 多 為 O2 以 大 型 農 機 在 進 行,並 常 扮 演 代 耕 者 的 角 色 , 為 鄰 近 沒 有 大 型 農 機 的 農 戶 代 為 插 秧 與 收 割 , 更 向 已 經 沒 有 在 經 營 農 業 的 鄰 居 租 了 2 甲 地 來 耕 作, 經 營 規 模 比 R2 大。 農 事 過 程 中, 從 每 年 二 月 初 開 始 O2 就 忙 碌 的 駕 著 耕 耘 機 將 所 要 耕 作 的 農 田 與 肥 料 翻 土 混 攪 並 整 地 , 緊 接 著 農 田 放 水 後 以 動 力 插 秧 機 將 育 苗 場 的 稻 苗 移 植 在 農 田

數據

表 3-7  觀音鄉與新屋鄉已登錄土地利用分類面積                                                                    單位:公頃  地目  水田  旱田  養魚池  建地  山林  原野  墓地  道路  水利用地  雜種地  合計  年份\鄉別  觀音  新屋  觀音  新屋  觀音  新屋  觀音  新屋  觀音  新屋  觀音  新屋  觀音  新屋  觀音  新屋  觀音  新屋  觀音  新屋  觀音  新屋  民國 40 年
表 3-11  新坡工作站內水利小組織概況-舉例說明  小組別  輪區別  單區別  灌溉面積  (公頃)  合計(公頃)  班數  灌溉方式  小組人數  1  9.63  2  6.55 1  3  8.41 八之二號池 九之一號池  2  1  11.16  43.49  9  幹直埤塘混合  220  1  10.47  2  13.06 九支三號池 1  3  8.08  31.61  3  幹直埤塘混合  120  1  8.25  2  11.43  3  8.68  4  9.69 九支四號
圖 3-8  農民與水利會關係      資 料 來 源 : 桃 園 水 利 會   但 是 在 民 國 六 十 年 代 後 , 桃 園 水 利 會 對 農 民 之 間 的 各 種 會 議 越 來 越 流 於 形 式 , 工 作 站 直 接 經 由 水 利 小 組 組 長 通 知 農 民 相 關 的 灌 溉 事 項 , 甚 少 再 與 農 民 聯 絡 和 協 調 灌 溉 事 宜 。 農 民 們 現 在 也 只 需 負 責 繳 納 水 租 , 不 用 負 清 理 給 水 路 的 責 任 , 水 利 會 則 將
圖 3- 9  粗 放 式 稻 作 經 營 結 構   資 料 來 源 : 田 野 調 查 2002 年 8 月 ∼ 2004 年 8 月 。   三 、 工 業 化 時 期 農 民 經 營 的 社 會 空 間   以 下 將 以 觀 音 鄉 大 堀 村 R2( 林 家 )與 新 屋 鄉 清 華 村 O 2 (范 家 ) 在 民 國 七 十 年 代 後 期 的 農 作 為 例 , 將 其 經 營 的 社 會 聯 繫 關 係 分 為 垂 直 與 水 平 兩 方 面 , 來 瞭 解 工 業 化 時 期 稻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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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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