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兒童的定義與概念
第一節 法律中的成人與兒童
中國古代法律條文中完整保存至今,以唐律為最早。隋代之前的律文,過去 雖有人輯錄研究
1。但在經過整理之後,所看到的仍是斷章殘卷,零散而不全。
中國法律社會史名家瞿同祖,一九四九年出版了中國法制史中的經典之作《中國 法治與中國社會》 ,用以說明中國法律中儒家化過程,以五服為基礎,勾勒出傳 統父系家族的範圍,並清楚的說明了成年男子,在家族中的法律地位
2。就目前 為止,保存最好的中國法典條文,最早僅能推至唐代,瞿同祖對於中國法律與法 治的基本觀的建立,用以推測唐代之前將社會與家庭關聯法制化的情形,將唐律 的發展經由瞿同祖的描繪,中國兩千年來的社會與法制觀,視為一個儒家學說影 響的法治社會
3。
漢唐之間的幾百年,也就是儒家倫理法制化的關鍵年代。唐律中有關家族結 構的規定是以父權家長制為主,同時也是中國傳統家族法律的理論基礎。瞿同祖 的《中國法治與中國社會》中認為父祖是家族統治的首腦,家族中一切的權力集 中在男性的成年人手中,家族中所有的人口,無論妻妾子孫,或是媳婦,未成年 的女兒孫女,同居的旁系親屬,甚至家族中的奴婢,都在男性成年家長的掌控之 下。家族中所有的經濟、宗教、法律等相關的決定也都控制在他的手中。中國的 家族因為重視祖先的崇拜,家族的綿延與倫理皆以祖先崇拜作為中心。家長的權 力,因為身兼家族中祭拜先祖的主祭人身分而更加的神聖化。並進而在中國的法 律的制定上給予家族中家長統治權承認與支持,因此家族中的家長權力變得牢不
1 如程樹德《九朝律考》上海 上海商務 民 23;內藤乾吉撰《中國法制史考證》東京都:有斐 閣 昭和 38;大庭 脩《秦漢法制史の研究》 東京都: 創文社 1982
2 瞿同祖《中國法治與中國社會》台北:里仁書局,1984 頁 7
3 瞿同祖《中國法治與中國社會》台北:里仁書局,1984 頁 2
可破,無可震撼
4。
唐律對個人身分規定,反不如對一家族為中心的法制規定要來的清晰而嚴 謹。成年人並不一定擁有家族之中的決定權,甚至自身的行為也必須受到家族中 家長的約束。家族中的家長,在唐律中的規定,在一個包括父母與子女的兩代家 庭中,父親便是絕對的權威,父親作為整個家族的家長。在三代同堂的家庭中,
祖父便成了整個家族的核心。無論家庭範圍的大或小,每一個家族中,都有一個 家長作為統治的首腦。家長對於家中成員的權力控制是最高的,幾乎是絕對而永 久的,子孫即使在成年之後也無法獲得自主權。因唐律在各家各戶的組織上以這 種父權家長制作為主體,因此在法律制定之中,也多以成年男子作為主體,妻子 這類女性的法律地位明顯卑弱,依附於成年的男性家族成員。未成年的兒童,完 全是屬於父親或家族中家長的一種附屬品。自身權利與個人的思考在以家族為單 位作考量之下,是被完全忽略的。以下將討論未成年的兒童,在各朝法律之中,
究竟如何加以定義。
一、成年與未成年的界定
唐律之中,未成年兒童已有一些相關規定。這些兒童的觀點,是延續各朝的 法制演變而成。在秦律的記載中,兒童的觀念是模糊而不清的。經由在湖北省雲 夢縣孝感睡虎地發崛了十二座戰國末至秦代的墓葬,其中十一號墓中出土大量的 竹簡。睡虎地秦簡的性質大部分是法律、文書,不僅有秦律,還有各式各樣的法 律解釋與問答。秦律作為漢代九章律的基礎,可惜因年代以久,基本上已佚失無 存。秦簡中發現的法律條文,雖非秦律中的全部部分,但也保留了秦律很多的內 容,大大幫助了對於秦律的理解,同時也對研究中國古代社會法律制度的發展,
有十分重要的價值。在雲夢睡虎地所發現的秦簡之中,對秦制規定是否為成年人 的記載與規定,除了以年齡作為參考基礎,身高更是作為主要判斷的標準。在秦 律〈秦律十八種〉中便記有大與小的判定標準:
4 瞿同祖《中國法治與中國社會》台北:里仁書局,1984 頁 17
隸臣妾其從事公,隸臣月禾二石,隸妾一石半﹔其不從事,勿稟。小臣旦、
隸臣作者,月禾一石半石﹔未能作者,月禾一石。小妾、舂作者,月禾一 石二斗半斗﹔未能作者,月禾一石。嬰兒之毋(無)母者各半石﹔雖有母 而與母冗居公者,亦稟之,禾月半石。隸臣田者,以二月月稟二石半石,
到九月盡而止其半石。舂,月一石半石。隸臣、城旦高不盈六尺五寸,隸 妾、舂高不盈六尺二寸皆為小﹔高五尺二寸,皆作之。
5隸臣妾與隸臣,為秦代罪犯的一種稱呼,後文所提城旦,也是秦代的一種刑 徒名,男為城旦,女則為舂,為刑罰五年的一種勞動徒刑。 《漢舊儀》中有載: 「城 旦者,治城也﹔女為舂,舂者,治米也,皆作五歲。完,四歲。」 。小妾是指未 成年的隸臣妾,大與小作為成年與未成年的代稱。秦制中無母和與母分離的嬰 兒,有提供糧食的特別照顧。但成年與未成年之分別,卻不是根據兒童的年齡,
而根據個人的身高做決定,主要以個人身體上的發展而非心智成熟度作為判定是 否成人的標準。男性不滿六尺五寸、女性未滿六尺二寸者,皆為未成年、皆為
「小」 。秦制一尺約合今零點二三公尺,即二十三公分,六尺五吋約今一點五公 尺,女性的隸妾、舂所規定的六尺二寸約今一點四公尺。同時嬰兒至兒童中間的 這段發展過程,亦無清楚的理解。
即使是這類未成年的罪犯,或官奴婢,在秦制中可以看出不分成人與兒童,
對國家的法律制定而言,皆視為勞力提供的來源將兒童視為勞動力的一部分。因 此只達到可以「使」的範圍規定時,兒童同樣須要擔負一定勞動量。至於界定是 否有能力「使」 ,同樣也是根據身長而非年齡。 「五尺二寸,皆作之」 。 「作」所指 便是勞作與役使。五尺二寸換算成現制則約一點二公尺。由秦律中官奴婢與罪犯 的這則規定之中,可以看出秦代有關兒童的觀念未明顯出現,兒童在心智上未成 熟或成熟與否,皆不在當時法律包含考慮範圍之中。成熟與未成熟的判斷,不在 時間成長上,而在先天體格發展。即是以是否有能力提供勞動能力作為最重要的 參考基礎。使與未使,取代了成年與未成年出現在秦律中:
妾未使而衣食公,百姓有欲葭(假)者,葭(假)之,令就衣食焉,吏輒 柀事之
65 〈秦律十八種〉《睡虎地秦墓竹簡》台北 里仁 頁330
6 〈秦律十八種〉《睡虎地秦律竹簡》台北 里仁 頁330
秦律此條,大意為百姓可以向官方借用幼年的女奴。但必須擔負該女奴衣食 所需,女奴長大後,官府僅在一定的情況下加以役使。能否役使成為判定價值的 標準,一百二十公分上者便必須加入勞作的活動。這樣的規定至漢代有了些變 化。居延漢簡中未成年男女仍多標明使與未使。但出現了關於年齡的限定,未使 最高年齡是六歲,如「子未使女解事年六」
7, 「子未使女足年六」
8﹔可使最低 年齡應是七歲,如「子使男望年七」
9。年齡成為判定役使的考慮,也就是在七 歲以上的兒童可以受使作一定的工作,未使者指的是未滿七歲的兒童。年齡代表 一種對心智上發展的判別方式。漢代雖然仍以勞動力考量為基礎,但心智上的發 展是否達到可以役使的標準也成為考量的內容。
由秦律中官奴婢與犯罪者成年與役使的規定,可以看出秦代的成人與兒童觀 相當模糊,在一般人民秦律中對於未成年與成年者判定標準與犯罪者並無不同。
在刑罰的判定上,秦律中未成年者與成年者已有輕重之分。未成年者犯罪,已有 給予減刑的規定。然而在規定中,減刑的標準仍然是以身高決定。秦簡〈法律答 問〉中便清楚的標出減刑的標準。
〈法律答問〉 :甲盜牛,盜牛時高六尺,毄(繫)一歲,復丈,高六尺七寸,
問甲何論?當完城旦
10〈法律答問〉處理秦律中一些界定不易的案例解釋。秦律六尺五寸為成年,
因此未達六尺五寸的人犯罪,視為未成年,得以減刑。民事法上,未成年者在特 殊的狀況下也不須賠償責任:
〈法律答問〉 :甲小未盈六尺,有馬一匹自牧之,今馬為人敗,食人稼一石,
問當論不當?不當論及賞(償)稼。
11秦律以身高作為考量的規定,是秦律判定成年與未成年的方式,年齡並非減 刑考量。秦律中,免老已有年齡的規定《漢舊儀》 : 「秦制二十爵,男子賜爵一級 以上,有罪以減,年五十六免。無爵為士伍,年六十乃免老。」 。
12但成人與兒 童界定上,年齡考量便遠不如身高的判別。秦律中男子身長未滿六尺五寸者,女
7 《居延漢簡》台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
8 《居延漢簡》台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
9 《居延漢簡》台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
10 〈法律答問〉《睡虎地秦墓竹簡》台北 里仁 頁428
11 〈法律答問〉《睡虎地秦墓竹簡》台北 里仁 頁484
12 《漢舊儀》
子未滿六尺二寸者無論年齡皆無法律責任。一旦達到標準,即使十歲的兒童犯罪 時也同樣以成人的規則加以判刑。秦律中兒童的概念,以及兒童與成年人在行為 與思考上的不同未被嚴格注意。兒童與成人,最大不同便是身體發育以及勞動 力。即使女性在結婚之後,如身高未滿六尺二寸,仍視為未成年,在離異時,仍 然得以減刑。
〈法律答問〉 :女子甲為人妻,去亡,得及自出,小未盈六尺,當論不當?
以官當論,未官,不當論。
13所謂「官」疑指婚姻未經官府認可
14。即婚姻關係在未申報經官府認可之前,
未滿身高標準的女子,仍然可擁有自由結束婚姻的權利,視之為未成年。
在中國傳統父權家長制的制度之下,家族中的家長有權決定家中成員行為,
甚至有時會責罰家族中不遵守教誨的晚輩。責罰子孫過度而造成毆傷致死的情 事,常可在記載中發現。此外也出現因家庭經濟因素,或家族延續的原因出現的 溺嬰、殺嬰事件。秦律對無端殺死新生兒的情事,已有明文的規定禁止。秦律
〈法律答問〉 : 「擅殺子,黥為城旦舂。其子新生而有怪物其身及不全殺之,
勿罪。」今生子,子全也,毋(無)怪物,直以子多故,不欲其生,即弗 舉而殺之,可(何)論?為殺子。
15在秦律中除非新生兒在肢體上出現殘疾,不得擅自加以撲殺。只要擅自殺子 者,皆必須黥為城旦舂,雖比之殺人罪要輕。但仍屬國家禁止之列,家長對家族 中成員的生殺之權被嚴格禁止。正常的家庭如因生活與經濟中的困難、或是子孫 過多,擅自殺子,於秦律之中皆必須受罰。父親於兒子僅僅擁有教訓的權利,可 以責打,卻無權殺子。秦律中殺子的觀念是中國各朝律令的一種基本觀念。 《白 虎通》對父殺子也同樣抱持相同的態度: 「父煞其子,當誅何?以為天地之性為 人貴,人皆天所生也,託父母氣而生耳。王者以養長而教之,故父不得專也。」。
16
在秦之後,父已無權無故而殺子。北魏律法中,祖父母、父母憤怒而以兵刃
13 〈法律答問〉《睡虎地秦墓竹簡》台北 里仁 頁488
14 〈法律答問〉《睡虎地秦墓竹簡》台北 里仁 頁488
15 〈法律答問〉《睡虎地秦墓竹簡》台北 里仁 頁452
16 《白虎通․誅伐》
殺子孫者處五歲刑,歐殺者處四歲刑,如心有愛憎而故殺者各加一等。
17雖然在 社會中仍然常常出現大量殺嬰的情況,殺害新生兒,在各朝律法之中都是被國家 嚴格明令禁止。即使如此在中國的社會中,殺嬰的現象仍時有所聞。尤其以溺殺 女嬰為主,雖秦律中便已出現禁止隨意殺害新生兒的規定,之後各朝也有所規 定,在實行上與判決上卻很少真正的付諸實行。溺殺嬰兒、尤其女嬰的案例成為 常見的社會現象。顏之推《顏氏家訓》中便曾記載當時社會中殺女嬰的現象:
世人多不舉女,賊行骨肉,豈當如此,而望福於天乎?吾有親疏,家饒妓 滕。誕育將及,便遣閽豎守之。體有不安,窺窗倚戶,若生女者,輒持將 去,母隨號泣,使人不忍聞也。
18在溺嬰的習俗中可看出未成年兒童被視為家中家長及父母的所有物,是父母 的一部分。父母對其所有物的未成年者,可以任意處置,雖然歷代律法中對隨意 撲殺子孫皆有明文的加以禁止。唐律之中更是不論理由如何,殺死子孫皆處徒 刑﹔即使子孫違反教令而殺之,也僅能較故殺子孫罪減罪一等。
19即使如此,在 父權家長制影響下,擅殺子孫之罪仍較一般殺人之罪要輕上許多,唐律毆殺子孫 者徒一年半,刃殺徒兩年。在父權家長制下,家族中的成員,皆為家長的附屬品,
成年者如此,對未成年兒童而言更是如此。
中國對於人的成年,在法典中的規定並無一致,主要以禮俗作為判定是否成 年的標準,但各朝禮俗有所變化,在判定標準上也有不同。周文王十二歲而冠,
周成王則是十五歲便行冠禮。冠禮,被視為成年的儀式與象徵。周禮也規定「男 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 。
20成人的年齡,在漢代時也時有變動《漢書․高帝紀》
中記載劉邦屯滎陽時「蕭何發關中老弱未傅者。」 。
21在注中便提到了人民年滿 二十三歲者便視為成年人,必須登錄民籍。不滿二十三歲的為弱﹔過五十六歲者 為老,得以免稅,就於田里。
22成年者的年齡又變為二十三歲。漢景帝二年,又
17 《魏書․刑罰志》卷一百一十一 鼎文版 頁 2886
18 《顏氏家訓․治家》王利器集解,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 第一版 頁 63 下引版本同
19 《唐律疏議》
20 《周禮․地官司徒․媒氏》
21 《漢書․高帝紀》卷一 鼎文版 頁 37
22 《漢書․高帝紀》注原文為:「律,年二十三傅之疇官,各從其父疇學之,高不滿六尺二寸以 下為罷癃.漢儀注云民年二十三為正,一歲為 士,一歲為材官騎士,習射御騎馳戰陳.又曰年 五十六衰老,乃得免為庶民,就田里.今老弱未嘗傅者皆發之.未二十三為弱,過五十六為老.」
改年二十為成年
23。晉武帝司馬炎平孫吳後更下詔規定:
丁男之戶,歲輸絹三匹,女及次丁男為戶者半輸。其諸邊郡或三分之二,
遠者三分之一。夷人輸賨布,戶一匹,遠者或一丈。男子一人占田七十畝,
女子三十畝。其外丁男課田五十畝,丁女二十畝,次丁男半之,女則不課。
男女年十六已上至六十為正丁,十五已下至十三、六十一已上至六十五為 次丁,十二已下六十六已上為老小,不事。
24將十六歲以上者皆視之為成人必須繳納正常稅﹔年十三至十五歲者為半 丁,須繳正常稅之半﹔年十二歲之下視為小,得免稅。在晉律中已將十三至十五 歲的兒童視之為擁有勞作生產力的半成人,同時必須繳交一定的稅額﹔十二歲之 下才是之為小,不須負擔任何的責任。晉代這樣的規定,後又有所變化。簡文帝 時,范甯便提出改革戶制之法:
禮,十九為長殤,以其未成人也.十五為中殤,以為尚童幼也。今以十六 為全丁,則備成人之役矣。以十三為半丁,所任非復童幼之事矣。豈可傷 天理,違經典,困苦萬姓,乃至此乎!今宜修禮文,以二十為全丁,十六 至十九為半丁,則人無夭折,生長滋繁矣。帝稱善。
25范甯的論述以禮作為基礎,認為年十五歲之下仍然屬於童幼之流,不加諸成 人的責任,以十三歲以上便需要負擔稅則,同樣也太過於嚴苛「傷天理、違經典,
困苦萬姓。」 。至於北魏十八歲以上視之為成丁,充力役﹔北周則是十八授田、
二十充兵。對於成丁的規定中,可以看出國家需要人力之時,必須繳稅負擔勞役 的年齡層明顯有降低的情況。對於成人與兒童之間的界定也不清晰,只要能擔任 一定勞役者,便要負擔起一定的勞役。晉初經過三國時期的分裂,人口短缺,年 十六以上便視為成丁,十三歲以上便須繳稅,代表當時勞力的迫切需要。在國家 律令的規定下,兒童概念其實是依附於生活環境與國家的需要而有所區別。在范 甯的奏章中,對兒童的發展已有一定概念,認為對兒童應該給予部分的保障。因 此在十三歲便加稅則「所任非復童幼之事矣。」 。這種稅制,其實也表示當時的 環境之下,成人與兒童為求生存其實並無過多明顯差異。勞力短缺的狀況下,兒 童也不再被視之為兒童,必須與成人一般從事生產藉以為生。國家對兒童的年齡
23 《漢書․景帝紀》:令天下男子年二十始傅
24 《晉書․食貨志》卷二十六 鼎文版 頁 790
25 《晉書․范汪子甯傳》卷七十五 鼎文版 頁 1987
限制也降低,在這樣環境之下的兒童成長所需的時間是短暫的。
在統一而人口逐漸成長的朝代中,兒童童年時期顯的相對較長。隋制在規定 中對不同年齡的兒童已有不同稱呼。男女三歲以下為黃﹔十歲以下為小﹔十七歲 以下為中﹔十八歲以上為丁,丁便須課役。後開皇三年改二十一歲為丁﹔煬帝時 改二十二歲為丁。
26成年人的法定年齡逐漸往後延,兒童不同年齡的各階段,也 有不同稱呼。隨著戶口逐漸增加,以及勞力需求的滿足。不再需要未成年者的勞 動,普遍生活環境改善,也使兒童在成長過程中,不需要擔負過多生活的壓力,
屬於童年的時間,也因此而延長。唐代由於社會生活狀況相對較佳,經濟也蓬勃 發展,力役短缺的急迫性也不如南北朝時期,成丁年齡多維持在二十歲之後。唐 武德七年在制律時規定了成年人的年齡範圍:
男女始生者為黃,四歲為小,十六為中,二十一為丁,六十為老.每歲一造 計帳,三年一造戶籍.州縣留五比,尚書省留三比。
27無論男女剛出生者稱之為黃﹔四歲視之為小﹔十六歲以上則是中男﹔二十 一歲才視為成丁,視為成年。神龍元年時在韋后的建議下做了另一次更動,改二 十二歲為成丁。後因韋后陰謀反被誅,又改回舊制。天寶三年,又改二十二歲為 成丁,十八歲以上為中男。
28唐代在法制律令的規定中,二十歲以後的男子方才 視為成年,女子的成年相關規定卻無所提及。男性擁有勞動價值,在田賦與力役 上是國家稅賦的主要來源,因此男子的成年與授田規定有詳盡規定。
29相對而言 女童的成年在戶令中並無明顯的規定。女童的成年年齡不受國家戶令重視。唐律 的規定以父權家長制作為基礎,女性仍是屬於弱勢依附於家族中男性成員。成年 與否,相較於男性顯的較不重要。僅僅簡單規定女子可以進行婚嫁的年齡:
諸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並聽婚嫁
3026 《隋書․食貨志》卷二十四 鼎文版 頁 681、686
27 《舊唐書․食貨志》卷四十八 鼎文版 頁 2089
28 《舊唐書․食貨志》卷四十八 鼎文版 頁 2089
29 仁井田陞 〈田令〉《唐令拾遺》
30 仁井田陞 〈戶令第二十八〉《唐令拾遺》 頁248
二、兒童減刑概念的出現
秦律中未成年者犯罪的判定以身長作為判定基準。在居延漢簡中,開始出現 以年齡做為判定使與未使的資格。至南北朝時期,成年與未成年的判定,開始以 年齡為最主要的基礎。對兒童犯罪也採取了減刑的規定。北魏孝明帝時,月光童 子劉景輝事件與審判過程,可以看出在法律規定中對於兒童與成人的差異,不再 以身長為考量基礎,反是以心智能力作為考慮的基準。有關兒童犯罪也已出現差 別審判的概念。
熙平中,有冀州妖賊延陵王買,負罪逃亡,赦書斷限之後,不自歸首。廷 尉卿裴延 上言: 「法例律: 『諸逃亡,赦書斷限之後,不自歸首者,復罪 如初.』依賊律,謀反大逆,處買梟首。其延陵法 等所謂月光童子劉景 暉者,妖言惑眾,事在赦後,亦合死坐。」 (廷尉)正崔纂以為: 「景暉云 能變為蛇雉,此乃傍人之言。雖殺暉為無理,恐赦暉復惑眾。是以依違,
不敢專執。當今不諱之朝,不應行無罪之戮。景暉九歲小兒,口尚乳臭,
舉動云為,並不關己, 『月光』之稱,不出其口。皆姦吏無端,橫生粉墨,
所謂為之者巧,殺之者能.若以妖言惑眾,據律應死,然更不破□惑眾。
赦令之後方顯其事;律令之外,更求其罪。赦律何以取信於天下,天下焉 得不疑於赦律乎!書曰:與殺無辜,寧失有罪.又案法例律: 『八十已上,
八歲已下,殺傷論坐者上請。』議者謂悼耄之罪,不用此律。愚以老智如 尚父,少惠如甘羅,此非常之士,可如其議,景暉愚小,自依凡律。」靈 太后令曰: 「景暉既經恩宥,何得議加橫罪,可謫略陽民。餘如奏。」
31於《魏書․刑罰志》所記載北魏明帝熙平年間發生的冀州王買事件,因涉及 謀反大逆,當時由朝廷出示赦免狀期限之內,王買等人卻仍未自首。時限過後方 才被捕。在一番審訊之後廷尉裴延 認為王買等人因未依律在赦書斷限之前投案 自首,不應給予任何罪行上的減免。應依照當時北魏律判處謀反大逆之罪,梟首 示眾。在參與了王買這次大逆行動的一行人中,有一九歲兒童劉景暉,因號稱有
31 《魏書․刑罰志》 卷一百一十一 鼎文版 頁 2884、2885
超乎尋常的神通力而被稱為「月光童子」 ,被王買等人利用來傳撥反政府的思想,
同樣應該判處死罪。這樣的判決引起了當時法律名家崔纂的異議,崔纂出自博陵 崔家,博陵崔氏的崔挺曾在孝文帝在位初期參與修訂魏律,為北魏時期重要的法 律家族。當時崔纂任職廷尉正,對劉景輝一案的判決提出了不同看法。認為劉景 暉雖涉及王買一案,卻絕對罪不致死。
崔纂提出了幾點反對的意見。首先,崔纂認為劉景暉一案,雖然劉景暉號稱 具有神通之力,其實多是以訛傳訛,經過有心之人加以利用而成,劉景暉不應該 處以極刑。崔氏認為,劉景暉不過是一個九歲的兒童,於自己所說的話尚缺乏清 楚認知、 「口尚乳臭」 。他的一舉一動,都是有心人士加以附會製造而成。劉景暉 個人其實並無並未有心參與此案,月光童子的稱呼,也是因鄉人與地方官吏以訛 傳訛而加諸其身,並非劉景輝有意所為有失真的可能,如劉景輝真是自身以謠言 企圖擾亂社會的安定,按照法律應當處以死刑。劉氏並非出自本意,且劉景輝一 事,在赦令之後才被人所揭發,應列入赦令寬恕的範圍之內,不合處死。
此外,崔纂同時提出另一個不應處以死刑的理由。按照北魏的律法兒童八歲 之下,八十歲以上,殺人、傷人或被論罪緣坐者,應經過縝密的審理,加以減罪,
罪不該死。雖然劉景輝涉及大逆之罪,但劉氏與一般兒童並無區別,與甘羅這類 擁有成人心智與優異智慧的兒童不同,既非刻意犯罪,又是不懂世事的兒童,應 該依照一般規定的減罪條例,給予寬厚的判決。劉氏一案,後在攝政的靈太后旨 意之下,決定依照崔纂所言,不處以死刑給予較輕微的處罰。
這件在《魏書․刑罰志》中出現的案例清楚呈現出自秦至北魏時兒童觀的演 變。秦制的減刑必須依照身高加以判定。未滿身長者,無論是否為兒童皆可減刑。
在《北魏․刑罰志》中未成年者同樣也有減刑規定,但在考慮之上,卻與秦律完 全不同。開始注意到兒童不僅在身體發展上與成人不同,在心理上較成人同樣不 同。在崔纂為劉景暉一案的辯護中。崔纂不只一次提到劉景暉身為兒童,對自身 扮演的角色不清楚而為成人所利用。劉景暉不過是一個「口尚乳臭」 、愚小兒童。
僅僅為一個被人所用的無知小兒,以此判處這樣的兒童死刑於理不合。崔纂為劉
景暉的辯護,可以看出在當時人的眼光,對兒童與成人之間不同之處開始有認
識。兒童幼稚無知這類心智層面上與成人不同之處,為成人所諒解並成為犯罪時
減罪的參考之一。這類觀點與現代的刑事與民事法的考量因素相當接近。崔纂對
於劉景暉一事的討論議題,完全針對在劉景暉的心智上,不再著重於體型的大
小。所謂兒童時期在當時社會價值中,不再僅是身體的發展,同時也包括了心智 上的成熟度。甚至對心理層面的重視,更超越了身體的發展。同樣在律法上未成 年都有減刑的條例,但著重的層面卻有不同。
唐代律令中男子的成年規定,因社會狀況與人口增加,在年齡上有提高的現 象。未成年犯罪上,則延續了之前各朝律法的減刑原則。不過,在年齡限制與減 罪條件上的規定依照年齡各有不同《新唐書․刑法志》 :
死罪校而加杻,官品勳階第七者,鎖禁之。輕罪及十歲以下至八十以上者、
廢疾、侏儒、懷孕皆頌繫以待斷。
32唐律對十歲以下八十以上、廢疾侏儒、懷孕的婦女在審訊時皆有優免。在判 刑上,依照年齡不同,對未成年者、老者與廢疾者也各有減刑的條例:
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廢疾,犯流罪以下,亦聽贖。八十已上、十歲以 下及篤疾,犯反逆殺人應死者,上請,盜及傷人,亦收贖,餘皆勿論。九 十以上、七歲以下,雖有死罪,不加刑。
33唐律身為未成年者,依據年齡不同,可以減刑的刑罰也不同。年十五歲以下 者,只要觸犯刑罰為流刑以下的罪行,可以「聽贖」─也就是以罰金來抵免所應 負的刑責。年齡十歲以下兒童犯罪給予相較於十五歲以下的兒童更多優惠。未滿 十歲的兒童,犯了謀反大逆,或殺人者等死刑,皆必須要據實上報討論請求減刑,
這與北魏律法的規定相同。至於其他犯罪,如強盜及傷人,唐律述議中認為因為 竊盜行為主要目的是對財物的貪念,傷人者多因出自於憤恨,無論傷人或是竊盜 都是侵損他人權益的行為,因此不得全部免責,仍需要負擔一定的責任,必須要
「令其收贖」 。
34如有官爵者,更照唐律中有關除、免、當、贖的規定處理。除 了以上所提的各項犯罪之外,其他犯罪對於未滿十歲的兒童皆是免刑,悉皆不坐。
至於九十歲之上老者、七歲以下的兒童犯罪,在唐律規定中,幾乎是完全不 可處罰。雖然犯了死罪,仍然不得加刑。對七歲之下兒童不得隨意處以死刑。除 非家中的父祖,因謀反大逆等罪而受到牽連緣作者而配沒入官,這類的處罰才不 得加以寬減,不用此律。其他的刑罰,皆不可適用於七歲之下的兒童。唐律中將 兒童與老及殘疾並列,具有愛幼養老之意。雖然減刑的規定老年人與兒童相同,
32 《新唐書․刑法志》 卷四十六 鼎文版 頁 1411
33 《舊唐書․刑法志》 卷五十 鼎文版 頁 2137
34 《唐律疏議․名例律》卷四
在立意之上卻有所不同。唐律疏議中的減刑根據是周禮中的「三赦」之法:一曰 幼弱,二曰老耄,三曰病弱。
35周禮中對於兒童減刑的概念早已成形。但對於所 謂幼弱的定義,卻是有些模糊。在唐律的規定下,對於幼弱的定義與「兒童」的 概念,出現了一些變化。由唐律名例律中減刑的規定,在兒童犯罪方面的減刑上 以犯案時年齡為主。
犯罪時幼小,事發時長大,依幼小論
36唐律兒童犯罪的判定採從輕量刑的態度。唐代的兒童不再僅僅是未成年的單 純定義。與嬰兒或是孩兒也有所不同。在唐戶令對人的稱呼由「始生為黃﹔四歲 為小」等規定,在唐代兒童隨著成長狀況不同,與心智成長不同,遭遇到不同的 對待方式。未成年的兒童之間,隨著年齡逐漸出現分野。唐律的規定中,七歲以 下的兒童被視為完全的弱小。即使部曲之子出身為賤戶,身屬於主人之所有物,
作為役使的年齡也必須在七歲之後。七歲之前的兒童,無論是部曲或是奴婢,皆 不得加以使喚。這些規定與周禮中老幼的尊重有關。同時也證明在唐代社會意識 中,七歲以下的兒童視之為完全的幼弱,除非重大的犯罪遭受緣坐,否則不得處 以任何的刑罰。
七歲之後的兒童,在唐律中視之為有一定是非辨別能力者。所以十歲以下的 兒童,雖然仍然在免罪的保障之下,對於竊盜、傷人等這類的犯罪,卻不得全免。
十歲以下雖是兒童,但竊盜傷人等行為,一是為圖己利,另一則是因自己心懷憤 恨。皆於人有損。七歲以上、十歲以下的兒童,在唐律認定中已可以自身理智判 斷、節制。至於十五歲以上,在唐律中將其視為成年者。十五歲以上的男子,已 可成家,在犯罪時國家也不再給予任何的寬待,一切依照常律判決。除在授田與 服勞役上有所不同,就社會責任而言,至少在法律之上看來,已與成人無異。
十歲以上至十五歲之間的兒童,減刑的範圍相較於七歲與十歲以下的兒童,
更是嚴謹縮小了許多。同樣皆是未成年者。皆被視為「兒童」 。兒童不再代表一 個完全相同的集合名詞。在「兒童」概念之中也有了不同的認知。不同年齡的兒 童,在心智與責任上也都有差異。雖不似近代有著兒童、青少年、少年等明確的 分野。由唐律的制定中,卻也可看出唐代社會中,對類似的觀念已有了粗略的理 解。十五歲以上的未成年者,在唐代雖仍被視之為「小兒」或「孺子」但已被視
35 《唐律疏議․名例律》卷四 「八十以上,十歲以下」條疏議
36 《唐律疏議․名例律》卷四
為可提供生產勞力的勞動力來源。是否視之為成丁,端看國家當時的勞動力的充 足與否決定。西晉時代武帝的詔書,十六歲以上皆視為成丁的規定,表現出國家 缺乏勞動力的需要。國家發展開發之時,十五歲以上已可被視為成年人。中國成 年男子的規定,自漢代後多根據禮法以二十歲左右為成年。在漢之後的晉、北魏、
北周以至於唐,在男子成年之前,十六歲時多已給予田地,視之為「中丁」或「半 丁」 。雖無成年者之名,而有成年者之實。不須擔負力役與兵役,也必須要開始 繳交一定的田賦。 「童子」 、 「兒童」等辭,已不再適合用以形容這些法律上雖未 成年,卻已有成年之實的「中丁」或是「半丁」 。
唐律中未成年者的規定多延續自唐代之前各朝的律法並集大成。無論對未成 年者犯罪的減免,半丁、全丁田地的授與並非唐律所獨創。在唐律中的規定卻相 對更嚴謹、仔細。這自然與法律思想逐漸成熟有一定的關聯,法律的內容也同時 表示了當時的社會經濟狀況。唐律中兒童犯罪的減免,不僅僅行諸於條文,在唐 代社會中也確實有兒童犯罪減刑的記載《舊唐書․刑法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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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慶)二年四月,刑部員外郎孫革奏: 「京兆府雲陽縣人張 ,欠羽林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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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康憲錢米。憲徵之, 承醉拉憲,氣息將絕。憲男買得,年十四,將救
⁵ ⁵
其父。以 角觝力人,不敢撝解,遂持木鍤擊 之首見血,後三日致死者。
準律,父為人所毆,子往救,擊其人折傷,減凡 三等,至死者,依常律。
⁵
即買得救父難是性孝,非暴;擊張 是心切,非兇。以髫丱之歲,正父子 之親,若非聖化所加,童子安能及此?王制稱五刑之理,必原父子之親以 權之,慎測淺深之量以別之。春秋之義,原心定罪.周書所訓,諸罰有權。
今買得生被皇風,幼符至孝,哀矜之宥,伏在聖慈。臣職當讞刑,合分善 惡。」敕: 「康買得尚在童年,能知子道,雖殺人當死,而為父可哀。若從 沉命之科,恐失原情之義,宜付法司,減死罪一等。」
37在《舊唐書․刑法志》中長慶二年發生的這件刑案,可以清楚呈現唐律的判 決方式及參考標準。羽林官騎康憲追討債務而被債務人趁醉拉扯幾乎致死,康憲 之子康買得為救父親拿木棍敲擊以求脫困,無意中導致債務人傷重致死。
唐律中規定因父親有危險前往搭救者,可減罪三等,但如不慎導致對方死亡 者,照常律判定。康買得本應判死罪,但刑部員外郎孫革則提出了幾項減罪的理
37 《舊唐書․刑法志》 卷五十 鼎文版 頁 2155
由。首先,他認為康買得救父親的行徑,出自於至孝,而非蓄意行兇。更何況康 買得年齡上屬於兒童,以兒童的年齡,卻能夠表現出父子之間的親情,屬一般童 子無法辦到,因此建議加以減刑。康買得減死罪一等,最主要的原因,正是因為 他仍未成年,同時年僅十四歲卻能夠知道為子之道。
康買得一案,他的年齡已超過唐律中對於童子減免死刑的範疇,最後卻仍然 得到減刑。固然受到唐律中對倫理的重視與儒家思想影響。在唐律為父報仇的條 文中,也曾出現過類似的觀點。
38不過最主要的因素應是「尚在童年,能知子道」 。 由此可知,在唐代的律法對於兒童,有較為寬鬆的標準,也較為仁厚。同樣的態 度表現在審判過程的詢問之中。唐律中兒童接受審判過程,便清楚規定不得加以 拷問:
諸應議、請、減,若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廢疾者,並不合拷訊,接據 眾證定罪,違者以故失論。若證不足,告者不反坐。
39唐律中年過七十歲以及未滿十五歲以上者,與唐律中規定符合議、請、減等 規定的罪犯
40,不得擅自施加刑罰或是拷打。一切定罪的判定則必須要有三人以 上出面作證,證明確實有犯罪情事,才可加以定罪。違律加刑求者必須要負法律 上的責任,拷訊致死者更要加役並處以流刑。在法律上兒童的保護,已有基礎認 知。除了不得加以拷訊,一切都以旁證定罪之外,兒童未滿十歲者,官方甚至不 得令其作證。
其於律得相容隱,即年八十以上,十歲以下及篤疾,皆不得令其為證,違 者減罪人罪三等。
41除了在唐律規定中得以相容隱的人外
42,八十歲以上及十歲以下的兒童官方 皆不可以令其出庭作證。兒童十歲以下因為心智判斷的不明確,又不堪加以刑 罰,因此不得將他傳訊出庭,同樣也是出自於保護兒童的態度。
38 《舊唐書․刑法志》中有關為父復仇同樣也有減罪的情況,理由便是「因父子天性」:(元和)
六年九月,富平縣人梁悅,為父殺仇人秦果,投縣請罪。敕:「復讎殺人,固有彝典。以其申冤 請罪,視死如歸,自詣公門,發於天性。志在徇節,本無求生之心,寧失不經,特從減死之法。
宜決一百,配流循州。」
39 《唐律疏議․雜律》卷二十九
40 「議」者指在名例律八議中規定者,「請」者謂議者期親以上親及孫,「減」即七品以上之官,
以及五品以上之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孫者。
41 《唐律疏議․雜律》卷二十九
42 凡同居、大功以上親及外祖父母、外孫,孫之婦、夫之兄弟及兄弟妻,部曲奴婢為主隱,皆 可以不出庭作證。
唐律的制定參照了許多前朝的律法,成為中國傳統法律的重要法源基礎。在 法律中對於兒童角色的認知,代表了以國家為主體眼光下對於兒童的看法。也代 表了當時社會中對於兒童形象的一種理解。中國法律中的兒童,由秦代純粹以身 長為標準的判定,演變至唐代對兒童概念以及兒童成長過程有較清晰的了解。不 同年齡的「兒童」 ,國家加諸的責任與應盡的義務也不同。
雖然由秦至唐,成人的定義多取決於力役的需求有所不同,法定年齡也多有
增減。兒童年齡的認知同樣也受到相同的影響,在唐律之中「兒童」這樣的一個
族群,已有種種保護的規定。在唐代這以父權家長制為主的社會中,兒童屬家中
成年男子的所有物。不過在唐律的規定中,兒童的觀念雖不清晰卻已存在。兒童
不僅是家中家長的所有物,兒童的某些特性已成為法律制定時的考量,尤其以心
智發展成為考量的重點。未行冠禮的未成年人,不再是一視同仁,在嬰兒與成人
之間的這段過程中出現各種分野。七歲以下、十歲以下或十五歲以下的兒童在責
任上與社會的眼光中已有差異,不再是單純的「孺子」 。十五歲的「孺子」相較
於十歲的兒童必須擔負起更多責任。至於十五歲以上者,因應國家狀況的不同而
有改變,但多已不屬兒童的範疇。正如西晉初時被視之為成年人,早已完全脫離
了「童子」的這一個概念,也不再是本文討論的中心範圍。 「童子」在唐代不在
是一個模糊整體的名詞用來形容未成年者。在宋代之後出現的具體兒童觀,在唐
代已有了雛型。
第二節 神童─完美的兒童形象
一、神童的出現與發展
中國古代兒童不僅在法律上的定義十分模糊,一般對兒童的概念也未成形。
兒童的行為與舉止,不僅在史書中不常發現,在文學作品之中更難發現兒童的蹤 跡。關於兒童的生活、遊戲等特有的型態,在秦漢的歷史資料中,不僅少見﹔或 即使有也相當的簡略。仍有少數兒童,出現秦漢時期的資料中。這些兒童,簡單 的說便是「神童」 。也就是聰穎異常的兒童。在秦漢的史籍中有關兒童或童年記 載,多以此為主。這類兒童天資聰穎「有特秉異質,迥越倫萃,歧嶷兆於襁褓,
穎悟發於齠齡。」
43這些兒童被稱之為神童,在童年時便敏捷而有智慧,出類拔 萃,品學超群,在見識上有時更超乎成人所能想像。 「識洞於未萌,智表於先見,
心計足以成務,口辯足以解紛。」
44正因為這些兒童表現的完全不遜於成人,甚 至比成人要來的優秀。在秦漢時的史籍中,記載這類特殊的現象與表現最主要的 原因,便是因為他們的表現與「成人」相若。這類天資聰穎的兒童,在秦漢史料 中早已出現,但一開始並未稱之為「神童」 ,記載也十分的簡略。僅僅在典籍之 中描述這類兒童超乎尋常的事蹟的大略,語焉不詳,更有些傳奇式的色彩。如劉 向《新序》 :
齊有閭丘邛,年十八,道遮宣王曰: 「家貧親老,願得小任。」宣王曰: 「子 年尚稚,未可也。」閭丘邛對曰: 「不然。昔有顓頊行年十二而治天下。秦 項橐七歲而為聖人師」
45劉向這篇論述可看出西漢時期的兒童觀點。在行冠禮之前,所有的男子都屬
43 《冊府元龜․總錄部․幼敏》
44 《冊府元龜․總錄部․幼敏》
45 劉向《新序․雜事》
於未成年。因此即使閭丘邛已年十八,仍是屬於「稚」的範疇之中。此外更可以 發現,漢代的社會中,已認知到有些兒童的表現,確實與一般幼稚的「未成年者」
不同表現出超乎常人的聰明天賦與處事能力。這類兒童事蹟在漢代的史料中,仍 然相當模糊不清晰。如顓頊、項橐等這類的記載,更像是傳說性質而非真實事件。
但就《新序》中的這段文字,可以確定漢代時對於這類天賦聰穎,心智近似成人 的「兒童」已有初步的觀察。
同樣關於項橐的事蹟在《史記》中也有出現「項橐生七歲,為孔子師。」
46司馬遷對這位為聖人師的項橐,並未有任何詳細的記載。無論生平或事跡全不可 考,或許是位傳說中的人物,僅僅出現在鄉野傳聞之間,但卻為漢代社會中的一 種常識,多用為比喻兒童的奇特與不凡天資。雖不可完全將項橐之事信以為真,
但就項橐多次被用以比喻來表現兒童的不平凡,亦發現西漢時已有神童觀的萌 芽。真正有關兒童擔任成人的職務,同時更表現不凡的歷史記載出現在史記中。
《史記․甘茂列傳》中便有甘羅十二歲為秦相的詳細描寫:
甘羅者,甘茂孫也.茂既死後,甘羅年十二,事秦相文信侯呂不韋。秦始 皇帝使剛成君蔡澤於燕,三年而燕王喜使太子丹入質於秦。秦使張唐往相 燕,欲與燕共伐趙以廣河閒之地。張唐謂文信侯曰: 「臣嘗為秦昭王伐趙,
趙怨臣,曰: 『得唐者與百里之地。』今之燕必經趙,臣不可以行。」文信 侯不快,未有以彊也。甘羅曰: 「君侯何不快之甚也?」文信侯曰: 「吾令 剛成君蔡澤事燕三年,燕太子丹已入質矣,吾自請張卿相燕而不肯行。」
甘羅曰: 「臣請行之。」文信侯叱曰: 「去!我身自請之而不肯,女焉能行 之?」甘羅曰: 「大項橐生七歲為孔子師。今臣生十二歲於茲矣,君其試臣,
何遽叱乎?」於是甘羅見張卿曰: 「卿之功孰與武安君?」卿曰: 「武安君 南挫彊楚,北威燕、趙,戰勝攻取,破城墮邑,不知其數,臣之功不如也。」
甘羅曰: 「應侯之用於秦也,孰與文信侯專?」張卿曰: 「應侯不如文信侯 專。」甘羅曰: 「卿明知其不如文信侯專與?」曰: 「知之。」甘羅曰: 「應 侯欲攻趙,武安君難之,去咸陽七里而立死於杜郵。今文信侯自請卿相燕 而不肯行,臣不知卯所死處矣。」張唐曰: 「請因孺子行。」令裝治行。行 有日,甘羅謂文信侯曰: 「借臣車五乘,請為張唐先報趙。」文信侯乃入言
46 《史記․甘茂列傳》卷七十一 鼎文版 頁 2319
之於始皇曰: 「昔甘茂之孫甘羅,年少耳,然名家之子孫,諸侯皆聞之。今 者張唐欲稱疾不肯行,甘羅說而行之。今願先報趙,請許遣之。」始皇召 見,使甘羅於趙。趙襄王郊迎甘羅。甘羅說趙王曰: 「王聞燕太子丹入質秦 歟?」曰: 「聞之。」曰: 「聞張唐相燕歟?」曰: 「聞之。」 「燕太子丹入 秦者,燕不欺秦也。張唐相燕者,秦不欺燕也。燕、秦不相欺者,伐趙,
危矣。燕、秦不相欺無異故,欲攻趙而廣河閒。王不如齎臣五城以廣河閒,
請歸燕太子,與彊趙攻弱燕。」趙王立自割五城以廣河閒。秦歸燕太子。
趙攻燕,得上谷三十城,令秦有十一。
47甘羅為甘茂之孫,年僅十二歲便為呂不韋勸張唐去燕國為相。後又自告奮勇 為秦國出使趙國,說服趙王割五座城池給秦,並將趙國所攻取的部分燕國城池分 給秦國,為秦立了大功,後為秦王封為上卿,當時僅僅年十二歲。後司馬遷贊曰:
「甘羅年少,然出一奇計,聲稱後世。」
48甘羅一事為中國史籍中第一件詳實且 有根據的記載有關兒童事蹟的資料。但《史記》中描寫甘羅的筆法與成人無益,
無論在言語或是舉止中,都呈現出與其年齡不符的成熟感。
在秦漢史籍中出現的兒童,往往缺乏兒童的天性,展現出與成人相若的表 現。史籍中人物的童年,並無太多的記載,雖對特殊的兒童感到奇異,卻沒有太 特意的加以留意紀錄。東漢之後,開始有「神童」的稱謂。如漢代辭賦家、語文 學家揚雄之子揚鳥「七歲預父文,九歲卒,為文學神童。」
49關於揚鳥的記載也 十分的簡略,因其年少早逝,紀錄並不十分確實。東漢神童的紀錄相較西漢與先 秦,數量有明顯增加。如張堪、賈逵、黃香、臧洪、杜根等在《後漢書》中對他 們幼年時表現出的早熟與聰穎有文字描寫。
(賈)逵悉傳父業,弱冠能誦左氏傳及五經本文,以大夏侯尚書教授,雖 為古學,兼通五家穀梁之說。自為兒童,常在太學,不通人閒事。身長八 尺二寸,諸儒為之語曰: 「問事不休賈長頭。」性愷悌,多智思,俶儻有大 節。
50張堪者,時人稱之為「聖童」 :
47 《史記․甘茂列傳》卷七十一 鼎文版頁 2319、 2320
48 《史記․甘茂列傳》卷七十一 鼎文版 頁 2321
49 常璩《華陽國志》
50 《後漢書․鄭范陳賈張列傳》卷三十六 鼎文版 頁 1235
張堪字君游,南陽宛人也,為郡族姓。堪早孤,讓先父餘財數百萬與兄子。
年十六,受業長安,志美行厲,諸儒號曰「聖童」 。
51杜堅號「奇童」 :
杜根字伯堅,潁川定陵人也。父安,字伯夷,少有志節,年十三入太學,
號奇童。京師貴戚慕其名,或遺之書,安不發,悉壁藏之。及後捕案貴戚 賓客,安開壁出書,印封如故,竟不離其患,時人貴之。
52還有「天下無雙江夏黃童」的黃香:
黃香字文彊,江夏安陸人也。年九歲,失母,思慕憔悴,殆不免喪,鄉人 稱其至孝。年十二,太守劉護聞而召之,署門下孝子,甚見愛敬。香家貧,
內無僕妾,躬執苦勤,盡心奉養。遂博學經典,究精道術,能文章,京師 號曰「天下無雙江夏黃童」 。
53東漢時期雖然已有神童觀念出現,兒童的年齡並無太多的限制,凡年未及冠 者,皆可稱之為兒童。年未滿二十以上者表現只要異於常人而有成人之風,皆可 稱之為神童。因此張堪年十六稱「聖童」 ,賈逵的記載更未標明年齡,而僅以弱 冠作劃分:杜根年十三、黃香年十二、臧洪則是年十五。
漢時有童子郎的出現。童子郎,是一種未成年的任官方式,不過在徵選與舉 任之上並未有明確的年齡規範。有些童子郎,便似臧洪有承襲父業的背景,因長 輩之功而拜官,非出自兒童本身能力。
由此可知,即使已有神童觀念出現,在東漢社會中兒童觀仍是屬於一種含糊 不清晰的概念,對兒童於各個發展時期的不同並無注意。無論成童,或是幼童,
在未弱冠二十歲之前,皆是屬於「兒童」的範疇之中。少年與青少年的概念在當 時的社會中是不清晰的。也唯有表現的與成人相同的兒童會受到成人之間的注 意。兒童代表的是一種不成熟,因此唯有年紀輕輕便老成持重的「神童」才可得 到認可。
東漢時期在史料上相較於西漢之前出現大量有關於天才兒童的資料記載。雖 然有些東漢時期的學者如王充並不贊成有所謂神童觀念的存在,因為「神」意味 著「不學而知」 ,也就是不需要任何的學習便可以得知所有的事物。在王充認定
51 《後漢書․郭杜孔張廉王蘇羊賈陸列傳․張堪》卷三十一 鼎文版 頁 1100
52《後漢書․杜欒劉李劉謝列傳》卷五十七 鼎文版 頁 1839
53 《後漢書․文苑列傳․黃香》卷八十 鼎文版 頁 2613、2614
中這樣的兒童或是人是不存在的。王充雖然反對「神童」的存在,卻仍然承認有 些兒童的確是天賦異秉,這類兒童並非神童,卻是「智明早成」
54。如傳說的項 橐或是甘羅等不同於凡童而表現優異的兒童,皆因為「智明早成」 。認為這類兒 童之所以在年紀輕輕的童年便展現出與成人相若的天資與思維,皆因努力好學,
也就是由教育中所培養而成。因此「項橐七歲,其三四歲,而受納人言矣﹔尹方 年二十一,其十四、五時,多聞見矣」 。
55兒童之所以「明智早成」固然與天份 有關,教育卻是最大的因素。
王充所謂的教育,並非完全來自於學校,同時也包括家庭與社會之中的種種 教育模式。因此「人才早成,亦有晚就,雖未就師,家問室學」
56。雖然並非所 有的東漢學者皆肯定有所謂「神童」的存在,但卻都相信兒童的確是有表現不遜 於成人的可能性。這類兒童的培育,所要依靠的便是教育,經由教育有意識、有 目的的將兒童培養成為優秀的人才。為了將家中的兒童培育成為優秀的兒童,並 且在童年時期便有異於常人的表現,家庭教育逐漸的受到重視。為了將自己的孩 子塑造成為所謂的「慧童」或是「神童」 ,兒童早期的教育成為士大夫階層中相 當受到重視的事。也正是因為相信教育可以使得兒童的明智早開,表現不凡的這 類觀點,使得兒童接受教育的年限逐漸的降低。對兒童教育的重視度也逐漸的上 升,兒童學習的不再像《禮記․內則》中所記載的「男鞶革。女鞶絲。六年,教 之數與方名。七年,男女不同席、不共食。八年,出入門戶、及即席飲食,必後 長者。始教之讓。九年,教之數日。」
57這種單純的生活知識內容,開始了種種 經典的傳習。家訓、家教、家約等將治學方法、生活哲學、立身訣竅、道德規範、
治事準則等,皆成為兒童幼年學習的基礎。
神童觀的出現,同時也帶動並影響了兒童教育的發展方向。魏晉南北朝後,
相較於東漢時期。出現更多天資聰穎被譽為神童的兒童。同時受到王充對於神童 觀念的影響,更強調教育對於兒童所能產生的影響。因為希望自己的下一代同樣 能成為與一般兒童不同的優秀兒童,出現了對於兒童應早期教育的教育學說。神 童觀念的出現,進一步加強了對兒童教育的重視。晉代之後天資聰穎的兒童開始
54 王充《論衡․實知篇》新編諸子集成一;黃暉撰,北京:中華書局,1990 頁 1077 下引版本 同
55 王充《論衡․實知篇》頁 1077
56 王充《論衡․實知篇》頁 1077
57 《禮記․內則》卷二十八
史不絕書,如雨後春筍般大量出現。晉代如潘岳、李矩、謝尚等人都有不同於一 般兒童的智能與舉止:
潘岳字安仁,滎陽中牟人也。祖瑾,安平太守.父芘,琅邪內史。岳少以 才穎見稱,鄉邑號為奇童,謂終賈之儔也。早辟司空太尉府,舉秀才。
58除潘岳被稱為奇童外,李矩在與兒童遊戲時便展現出他的軍事天份:
李矩字世迴,平陽人也。童齔時,與眾兒聚戲,便為其率,計畫指授,有 成人之量。及長,為吏,送故縣令於長安,征西將軍梁王肜以為牙門。
59此外,如謝尚在童年時便以其至性與聰慧而著名:
謝尚字仁祖,豫章太守鯤之子也。幼有至性。七歲喪兄,哀慟過禮,親戚 異之。八歲,神悟夙成.鯤嘗攜之送客,或曰: 「此兒一坐之顏回也。」尚 應聲答曰: 「坐無尼父,焉別顏回!」席賓莫不歎異。十餘歲,遭父憂,丹 楊尹溫嶠弔之,尚號咷極哀。既而收涕告訴,舉止有異常童,嶠甚奇之。
60晉代之後所謂的神童觀點與漢代並無明顯的不同,延續至唐宋時期,仍未見 有明顯的變化。但如李矩、潘岳等人,在成人之後的作為並無太多的優異之處,
卻仍將幼時的經歷躍然紀錄於史籍之中,同時更強調如潘岳李矩等這類兒童時便 表現優於常人的人物的童年時期。可以推測在晉代之後,判定這類天資聰穎的兒 童的條件設定與想法,大抵仍不脫漢代時的窠臼。不過對兒童幼年時表現的注意 力已逐漸的在加重。隨著對兒童教育的重視以及兒童受教育的年齡與教育的提 前,更多的兒童在童年時便展現出不平凡的特質。也可推測稱兒童中有些天資優 異為「神童」這樣的觀點,在南北朝以後逐漸的成為一種普世的價值,父母也以 希望培育出這樣的兒童為職志。
南北朝時期這些童年時便展現不凡的特質的兒童,不僅僅出現在史籍之中,
也出現在文學筆記中。幼時聰敏或異於常人,成為將來發達或得以揚名立萬的參 考指標之一。在文學著作中開始記載一些著名人士兒時形跡流傳下來的一些風 聞。如劉義慶的《世說新語》便有許多描寫當時名人兒童時代的一些趣聞或野史。
如《世說新語》中陳元方所表現的機智與聰慧﹔
賓 客 詣 陳 太 丘 宿 , 太 丘 使 元 方 、 季 方 炊 。 客 與 太 丘 論 議 , 二 人 進
58 《晉書․潘岳》卷五十五 鼎文版 頁 1500
59 《晉書․李矩》卷六十三 鼎文版 頁 1706
60 《晉書․謝尚》卷七十九 鼎文版 頁 2069
火 , 俱 委 而 竊 聽 。 炊 忘 著 簞 , 飯 落 釜 中 。 太 丘 問 ﹕「 炊 何 不 餾 ? 」 元 方 、 季 方 長 跪 曰 ﹕「 大 人 與 客 語 , 乃 俱 竊 聽 , 炊 忘 著 簞 , 飯 今 成 糜 。 」 太 丘 曰 ﹕ 「 爾 頗 有 所 識 不 ? 」 對 曰 : 「 仿 佛 記 之 。 」 二 子 長 跪 俱 說 , 更 相 易 奪 , 言 無 遺 失 。 太 丘 曰 ﹕「 如 此 但 糜 自 可 , 何 必 飯 也 ? 」
61劉義慶《世說新語》中專設一篇〈夙慧〉用來記載當時名人的童年機智以及 與一般兒童不同的表現。如何晏、晉明帝、韓康伯等當代名士或帝王的兒時傳聞。
《世說新語》中對於這些兒童機智表現的描寫自然十分生動,如同親身經歷。但 在《世說新語》對這些不平凡兒童的描寫裡,除了可以看出當時人所謂不凡的兒 童的固有形象外。這些不凡的表現也成為一種教育自身子嗣與判定愚劣的一種標 準,證明當時南朝社會中「神童」觀已是世族階層廣泛接受的觀念。而且這類天 才兒童的言行舉止以至於趣聞,已成為一種閒暇時談論的逸聞與消遣。南北朝之 後,對兒童異於常人或機智的表現開始出現系統的紀錄與作品。兒童聰敏的表現 不再散見於史籍中而是開始如《世說新語》在書中設專篇記錄。這類兒童的數量,
在當時社會中已逐漸增加。
希望兒童在童年時便發展出優秀的智能,是父母的期望。神童這種概念的逐 漸形成,也影響了胎教學說的發展。神童不但必須要由外在的外因「教育」來培 育兒童。同時也必須要由內在的內因也就是「天資」來促成。天才的有無可以使 一般人事倍功半。因此即使如王充反對「神童」這類神而明知兒童的學者,也認 為的確有些兒童一出生就不平凡。更提倡胎教之說,以求在基礎胎兒未化育成形 之時便培養出得天獨厚的幸運兒。隨著這種對天資聰穎的奇童、慧童的嚮往,使 得胎教學說自從於漢代出現、逐漸發展成熟。在唐代之後有更進一步的發展。中 國的胎教對婦女在懷孕期間思想、視聽、語言、行為上的種種限制,便是為了使 得胎兒得以在母體中受到感化,出生之後便擁有異於常人的天資,在童年時便能 發揮天賦,長大成人之後,也可以成為正人君子。
62唐代以後同樣也出現大量關於童年時期便天資聰穎的天才兒童。相關描述大 量出現於筆記傳奇,或是正史的記載中。這類兒童的資料在數量之上又更勝於前 代並且傳奇小說中也常常出現前朝中一些特殊而表現不凡的神童故事。:
61 《世說新語․夙慧第十二》
62 有關胎教的發展與演變,在本文第三章有更詳細的討論,本章中不多討論。
李百藥字重規,定州安平人,隋內史令、安平公德林子也。為童兒時多疾 病,祖母趙氏故以百藥為名。七歲解屬文.父友齊中書舍人陸乂、馬元熙 嘗造德林讌集,有讀徐陵文者,云「既取成周之禾,將刈琅邪之稻」 ,並不 知其事。百藥時侍立,進曰: 「傳稱『鄅人藉稻』 。杜預注云『鄅國在琅邪 開陽』 。」乂等大驚異之。
63武則天、唐中宗時著名的宰相狄仁傑,在幼年時也有意於常人的表現,狄仁 傑在兒童時,家中有人被殺,縣吏來詢問事件的始末,所有人都回答了縣吏的問 題,只有狄仁傑一人堅坐讀書。縣吏責問,狄仁傑曰: 「黃卷之中,聖賢備在,
猶不能接對,何暇偶俗吏,而見責耶!」
64在幼年時便有成人特質。此外如韋述,
童年時便展現出極佳的記憶力:
(韋)述,司農卿弘機曾孫也。父景駿,房州刺史。述少聰敏,篤志文學。
家有書二千卷,述為兒童時,記覽皆備,人駭異之。
65唐人傳奇小說中,記錄了大量有關於神童的故事。如唐代的劉晏,兒童時便 已成名,頗受玄宗的喜愛:
玄宗御勤政樓。大張樂。羅列百妓。時教坊有王大娘者,善戴百尺竿,竿 上施木山。狀瀛洲方丈。令小兒持絳節。出入於期間,歌舞不綴。時劉晏 以神童維秘書正字。年方十歲。形狀獰劣而聰悟過人。玄宗召於樓中簾下,
貴妃置於膝上,為施粉黛,與之巾櫛。玄宗問晏曰:卿為正字,正得幾字?
晏曰天下字皆正,唯朋字未正得。貴妃復令詠王大娘戴竿。晏應聲曰樓前 百戲競爭新,惟有長竿妙入神,誰得綺羅翻有力,猶自嫌輕更著人。玄宗 與貴妃及諸嬪御歡笑移時,聲聞於外,因命牙笏及黃文袍以賜之
66二、神童的判別標準與特點
63 《舊唐書․李百藥》卷七十二 鼎文版 頁 2571
64 《舊唐書․狄仁傑》卷八十九 鼎文版 頁 2885
65《舊唐書․韋述》卷一百二 鼎文版 頁 3183
66 《太平廣記․劉晏》 卷一百七十五
唐代出現許多神童故事,這類神童的判斷標準,往往遵循著幾項特點。首先 便是記憶力強,過目不忘,博覽群書,大量背誦經書文史,這是大多是神童所具 有共通特質。也就是對閱讀的喜愛。如李百藥幼年時便可以解讀徐陵文,韋述童 年時家中兩千卷的藏書,韋述記覽皆備﹔白居易初在襁褓之中,便可默視之無二 字。保母試之百次而不失誤,可以言語後「讀書勤勉,與他兒異。」 ,五、六歲 便識聲韻,十五歲志詩賦
67﹔房玄齡年幼時也「幼聰敏,博覽經史,工草隸,善 屬文。」
68。這些被稱之為神童或視為異童的兒童,在智育上的表現通常極為出 色,也成為被列為神童的特點之一。
第二個特點便是遠大的志向。童年時便樹立遠大的目標,志趣不凡,兒童時 期立大志作大事,為自己追尋的目標不斷的努力奮鬥,是評判兒童是否與眾不同 的另一個特質。如李德裕,幼年時武元衡欲由他所讀的書,查探李德裕的志向李 德裕不答。後父親責備他時,李德裕回答: 「武公身為帝弼,不理國調陰陽,而 問所讀書,書者成均禮部之職也,其言不當,所以不應。」
69。身為兒童時便表 現出對於不同事件應有的態度。此外如褚無量,字弘度,杭州鹽官人。自幼孤貧,
勵志好學。家接近平湖,當時傳說湖中有龍,全里的人士都前往查看。時年他僅 有十二歲,卻仍安居家中讀書不為所動。
70其他如狄仁傑,家中有門人被殺,縣 吏都已經上門,仍然不忘讀書因為「黃卷之中,聖賢備在,猶不能接對,何暇偶 俗吏,而見責耶!」 。唐代這些幼年便成名的人士中,被稱為神童,或受到當時 長輩的讚賞的因素,其中之一便是在童年之時便以立定了遠大的志向,讀聖人之 書,行聖人之事。
第三點,則是表現在機智上。兒童必須自幼聰敏,善於思考。如徐孺子,年 九歲,陳仲舉對他相當的重視,嘗在月下戲。路人問: 「若令月無物,極當明耶?」
徐孺子便回答道: 「不爾,譬如人眼中有瞳子,無此如何不暗?」
71徐孺子雖是 漢朝時人,但他的事蹟在唐代人為人所津津樂道,王勃於藤王閣序中也提到了有 關陳藩與徐儒子的事蹟「物華天寶,龍光設牛斗之墟﹔人傑地靈,徐儒下陳藩之
67 《太平廣記․白居易》卷一百七十五
68 《舊唐書․房玄齡傳》卷六十六 鼎文版 頁 2459
69 《太平廣記․李德裕》
70《舊唐書․褚無量》卷一百二 鼎文版 頁 3164、 3165
71 《太平廣記․徐孺子》卷第一百六十四
榻」
72。唐代高定,也以機智善辯而聞名。高定,乃高郢之子,幼年時機警絕倫,
七歲時讀尚書湯誓,感到相當疑惑便問父親「奈何以臣伐君?」郢曰: 「應天順 人,不為非道.」又問曰: 「用命賞于祖,不用命戮于社,是順人乎?」
73父親 因此而無法作答。由以上可以看出,兒童機智聰敏,善言語,會獨立思考,能提 出一些見解者,都被視為一種不同於一般兒童的特質,具有創造性與善提問的這 類特點,正是他們超越常齡兒童所以與眾不同的原因所在。
除了智育之外,兒童在德育上的表現,也成為是否獨特的判別標準之一。兒 童是否為「神童」 ,有時不僅知識淵博,智慧要出類拔萃。同時也要在品德上有 突出的表現。即使在智慧上的表現並不特別,但在德行上對父母盡孝道,對兄弟 講謙讓,都會得到「異於常童」的類似評價而受到讚揚。如許坦,豫州人氏,年 僅十歲餘,隨父親入山採藥,後來父親遭受猛獸攻擊,許坦立刻號叫撿起棍子攻 擊,終於將野獸趕跑,父親得以平安。唐太宗聽說後立刻加以讚賞: 「坦雖幼童,
遂能致命救親,至孝自中,深可嘉尚.」
74後獎賞許坦文林郎,巾帛五十緞。
唐代的許多知名人士,幼年之時皆以孝悌而著名於世,如蕭瑀,年九歲受封 新安郡王,便以孝行而聞名
75。還有陳集原,也同樣因幼年時的孝行而聞名。陳 集原幼年之時,父親身體一有不適便終日不食,憂心忡忡
76。李神符,李神通之 弟,幼孤,以世兄友悌而著名。有些兒童不僅僅事親至孝,甚至在雙親過世之時,
哀慟過禮而受到親友的重視
77。通常這些因為孝行與德行聞名的兒童,如同以智 育聞名的兒童一般多為男性。但也有些女童,因為表現的孝行,與常人有異,受 到家族親友的注視。如李德裕之孫女:
趙郡李氏女懸黎,生得十三年,以咸通十二年七月十五日卒於安逸里第。
曾祖諱吉甫……祖諱德裕……先府君愛甚,日觀弄袟硯於前。嗚呼!未四 歲,遇先府君憂,泣慕不可解,門中異焉。順尊尊怡,待卑卑懼……動有 古女之風,親戚家傳以為訓。
7872 王勃〈秋日登洪府藤王閣餞別序〉《全唐文》卷一百八十一
73《舊唐書․高郢子定》卷一百四十七 鼎文版 頁 3977
74 《舊唐書․孝友․許坦》 卷一百八十八 鼎文版 頁 4921
75 《舊唐書․蕭瑀》卷六十三 鼎文版 頁 2398
76 《舊唐書․孝友․陳集原》卷一百八十八 鼎文版 頁 4922、4923
77 《唐代家訓所表現的女子教育觀研究》 林偉琤撰 碩士論文--臺灣師大教研所, 民 90
78 〈唐故趙郡李氏女墓誌銘并序〉收入周紹良編《唐代墓誌彙編》 頁2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