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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一 附 錄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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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學 校 校 董 紀 律 守 則 範 本

附 錄 一

學 校 校 董 紀 律 守 則 範 本

附 錄 一

引言

1. [ 學校名稱 ](以下簡稱「本校」)致力恪守誠實可靠、廉潔守正 和維護公平的原則。校董1須秉公處理本校的一切事務,確保本校聲譽不會因 為不誠實、失當或貪污行為而受損。本行為守則載列校董必須恪守的行為準 則。

一般原則

2. 為保持高度的誠信操守,校董須:

(a) 確保其行為不會損害本校聲譽;

(b) 避免做出任何可能影響或損害其誠信或公正處理本校事務的事 情;

(c) 遵守校董會/法團校董會2就處理本校事務,及為確保校董的行 為和誠信符合準則而制訂的任何指引、指示、規則及程序;以 及

(d) 維持公開、透明及友善的環境,以保障學生、家長及教師等持 份者的最佳利益。

[ 學校可加入其他適當的原則/核心價值。]

遵守法例及專業準則

3. 校董必須確保本校的政策及運作嚴格遵守有關法例規定,並符合專業 準則和要求,尤其是香港法例第279章《教育條例》和第279A章《教育規 例》、教育局發出的通告和建議,以及政府部門和有關當局就實施/執行與 學校管理及營運有關的法例而發出的指引及指示。

(2)

香港法例第201章《防止賄賂條例》

3

4. 校董是學校的代理人,受《防止賄賂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9 條(附件1)所規管。根據條例,任何校董未經學校校董會/法團校董會許可 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作為他作出任何與學校業務有關的作為,或在與學校 業務有關的事上予以優待的報酬或誘因,即屬犯罪。提供利益者亦屬犯罪。

而「利益」的定義包括任何饋贈(金錢和實物)、貸款、費用、報酬、佣 金、職位、受僱工作、合約、服務和優待等,款待則不屬此列。此外,根據 條例第9(3)條,任何校董使用任何載有虛假資料的文件,意圖欺騙學校,即 屬犯罪。

5. 本 校 有 關 校 董 索 取 、 接 受 和 提 供 利 益 及 款 待 的 政 策 載 於 第 6 至 14段。

索取和接受利益

6. 本校嚴禁校董向家長及任何與本校有公事往來的人士或公司(例如供 應商及承辦商)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此外,校董亦不得向會受其影響的職 員4索取或接受其提供的任何利益。

7. 校董可接受(但不得索取)下列由饋贈人自願送贈的利益:

(a) 只具象徵價值的宣傳或推廣禮品或紀念品;或

(b) 任何人士或公司給予校董作為顧客的折扣或其他優惠,而有關 的使用條款及細則亦同樣適用於其他一般顧客。

3 本行為守則範本中有關《防止賄賂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陳述及解釋,只屬一般和概括性質,以便讀者容易理 解。本行為守則範本的使用人士如有需要,應就個別情況參考法例原文或徵詢法律意見。任何人士如因本行為守則 範本的內容作出或放棄作出任何行動而招致損失,廉政公署概不負責(包括法律或其他責任)。

4 例子:職員的聘用、考勤、薪酬或續約事宜會受校董會/法團校董會的決定影響。

(3)

8. 如校董欲接受任何不屬於第7段所指的利益,他們應事先以表格甲(範 本載於附件2)向校董會/法團校董會申請許可。如無法在接受利益前取得事 先批准,校董須於接受利益之後[ _ ]個工作天內向校董會/法團校董會申 請許可,並附上書面理據。如有疑問,校董應請示校董會/法團校董會。

[ 學校應參閱及遵守教育局通告第14/2003號,有關「學校及其教職員收受 利益和捐贈事宜」的一般原則。教育局不時檢討和更新此通告,請按以下路 徑進入教育局主頁查閱此通告的最新版本:

教育局主頁(www.edb.gov.hk) > 學校行政及管理 > 財務管理 > 學校 財務注意事項>學校及其教職員收受利益和捐贈事宜參考資料 ]

[ 學校通知供應商/承辦商及家長有關校董收取利益的政策的信件及通告樣 本,分別載於附件3 及 4。]

9. 即使利益提供者與本校並無任何公事往來,如接受利益會影響校董客 觀處理本校事務、導致他作出有損本校利益的行為或有感欠下利益提供者的 恩惠、或令他相信利益提供者確有此意圖、或接受該利益很可能被視為或被 指稱處事不當或涉及利益衝突,則校董應拒絕接受該利益。校董應確保接受 利益須經得起公眾的嚴格監察,而且不會令本校聲譽受損。

校董因公職身分而獲贈禮物/紀念品

10. 校董因公職身分而獲贈的禮物/紀念品(例如校董代表本校出席活動 或主禮儀式時獲贈的禮物/紀念品),均被視為給予本校的餽贈。原則上,

校董應盡量拒絕接受因其公職關係而獲提供/送贈的利益。若校董基於禮 儀、或為免引起冒犯或造成尷尬或不便,而未能婉拒或即時退還餽贈(例如 校董以公職身分出席典禮時獲送贈禮物/紀念品),校董須向本校報告接受 利益的事宜,並按照附件2及表格甲列明的程序處理獲贈的禮物/紀念品。校 董須於接受禮物/紀念品之後[ _ ]個工作天內申請許可。

(4)

接受款待

11.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2條,「款待」是指供應在當場享用的食物或 飲品,以及任何與此項供應有關或同時提供的其他款待。

12. 校董不應接受過分奢華、豐厚或頻密的款待。事實上,校董不應接受 任何可能導致下列後果的款待,包括實際或觀感上的利益衝突、使自己在執 行職務時要報答人情、影響自己公正行事或判斷、令公眾認為有損自己或本 校的聲譽。校董如獲提供款待,應審慎考慮有關款待是否:

(a) 過分豐厚 ─ 應考慮款待的價值、內容、頻密程度和性質;

(b) 不適當 ─ 應考慮款待提供者與校董之間的關係(例如款待提供 者正參與競投本校的合約);或

(c) 不宜接受 ─ 應考慮款待提供者或已知參加者的品格和聲譽等因 素。

[ 學校可在此附加有關接受款待的其他指引及呈報規定。]

提供利益

13. 在處理本校業務時,校董不得向任何機構的董事或職員提供利益,

以影響該人士或該機構在任何公事上的決定,也不得向任何公職人員5提供 利益6

14. 校董應盡量避免在公務活動期間向他人饋贈紀念品。如基於實際運 作、禮節或其他原因而無法避免饋贈紀念品,應限制紀念品的數量至最少,

並只限於機構間互相送贈。饋贈的紀念品不應過分貴重或豐厚,並以印有本 校標誌或名稱為佳。

5 公職人員的例子包括教育局、社會福利署、平等機會委員會、香港考試及評核局等機構的人員。

6 在條例第4或第8條所指情況下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即屬犯罪。

(5)

處理利益衝突

15. 實行良好管治,必須妥善處理利益衝突。利益衝突處理不當,不但會 引起偏私、濫用職權和貪污等指控,亦會損害校董的誠信和削弱其所作決策 的公信力,最終損害本校的聲譽。

16. 利益衝突是指校董的「私人利益」與學校的利益或其公務出現矛盾或 衝突。私人利益包括校董本人及與其有關連人士(包括其家人及親屬、私交 友好、所屬團體、會社及協會,以及任何他曾受其恩惠或欠下人情的人)的 財務和其他利益。使用公職身分及官方資料等,均屬公務與私人利益之間容 易產生利益衝突的常見情況。常見的利益衝突例子見附件5(所有情況未能 一一盡錄)。

17. 在執行公務時,校董須設法避免可能有損(或被視為有損)其個人判 斷、操守或引致利益衝突的情況,這是對於校董的基本誠信要求。如利益衝 突的情況實屬無可避免,校董應盡快披露一切與其本身公務有實際、或可能 產生、或可被視為有衝突的利益詳情 (附件5表格乙)。校董會/法團校董 會應視乎情況,作出適當的決定及安排,以處理已申報的利益衝突。所有申 報個案及相關決定必須妥善記錄及存檔。

[ 學校應參閱香港法例第279章《教育條例》 第40BF, 40BG 及40BH條,

有關申報及披露金錢上或其他個人的利益關係,及利益登記冊的法定要求。

學校亦應參閱教育局《校董手冊》第五章的指引。概括而言,根據現行的兩 級申報機制, 校董須於受聘後及其後每12個月最少一次作出書面申報,述明 他有沒有任何與他作為本校校董的職責產生或可能產生利益衝突的金錢上或 其他個人利益關係;如有的話,校董應以書面登記該等利益關係的詳情。如 校董在任何正於或將於會議上考慮的事宜中有任何金錢上或其他個人利益關 係,亦須作出披露 (附件5表格乙)]。

18. 如校董對處理利益衝突有任何疑問,應立即徵詢校董會/法團校董會 的意見。

(6)

校董參與競投本校的貨品/服務採購合約

19. 校董原則上應避免以個人身分與本校建立任何業務關係,以免令人認 為校董利用公職身分從本校獲取財務利益。如參與競投實屬無可避免,校董 須遵守附件6的指引。

濫用職權

20. 校董應秉公行事,切勿利用職務謀取私利,或優待與其有聯繫的機構 或人士,又或利用或容許他人利用其職銜,意圖脅迫或誘使他人向其本人、

親友或有關連人士提供任何好處,或令人有理由將其本人的個人活動理解為 得到本校的批准或贊同。

資料保密

21. 校董不得在未經授權下披露本校的任何機密或專有資料,或濫用本校 的任何資料(例如利用資料謀取私利或為他人謀利)。

22. 有權接觸或負責掌管該等資料(例如個人資料、入學試試題、投標/

報價資料)的校董,須時刻確保資料安全,防止資料被濫用、在未經授權下 遭披露或被不當使用。

23. 校董辭職/退休離校後,須繼續履行保密責任,不得使用其在位時取 得的任何機密或專有資料,或利用該等資料獲益。

記錄、帳目和其他文件

24. 校董應盡力確保提交本校的任何記錄、收據、帳目或其他文件的內容 均真確無訛。

(7)

25. 校董如蓄意使用載有虛假資料的文件欺騙或誤導本校,不論能否因此 獲得任何得益或利益,均可能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9(3)條。

使用學校的資源和資料

26. 校董須以審慎負責的態度,運用本校資金,以保障本校的利益。校董 只可批核屬於撥款範圍內的計劃/活動/開支項目,並須確保有關撥款用得 其所。

27. 校董尤須確保採購貨品/服務/資產、出售資產及招聘本校職員等事 宜,按照公開、公平及具競爭性的機制進行。

28. 負責或有權取用本校任何非公開資料及資產(包括資金、財物、資料 和知識產權)的校董,只可將該等資料及資產用於本校的業務,並應以節約 為原則,嚴謹地善用本校的資產和資源,包括金錢、財物、貨品或服務。校 董嚴禁挪用本校財物或擅自披露本校的專有資料,供其自用或謀取私利,否 則可能干犯刑事罪行。

貸款

29. 校董不得接受家長或任何與本校有公事往來的人士或機構的貸款,或 由其協助而獲得貸款,或以職員作為貸款或租購協議的擔保人;但向持牌銀 行或財務機構借貸則不受限制。

遵守行為規則

30. 校董在執行本校職務時,須明瞭並遵從本守則的規定。如涉及懷疑貪 污或其他刑事罪行,應向廉政公署或有關執法部門舉報。

(8)

檢討

31. 學校會不時檢討和修訂本守則。

查詢

32. 如對本守則有任何查詢、意見或建議,請聯絡校董會/法團校董會。

(9)

香港法例第201章《防止賄賂條例》摘錄

第9條 - 代理人的貪污交易

(1) 任何代理人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作為他作 出以下行為的誘因或報酬,或由於他作出以下行為而索取或接受任何 利益,即屬犯罪-

(a) 作出或不作出,或曾經作出或不作出任何與其主事人的事務或 業務有關的作為;或

(b) 在與其主事人的事務或業務有關的事上對任何人予以或不予,

或曾經予以或不予優待或虧待。

(2) 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任何代理人提供任何利益,作為該 代理人作出以下行為的誘因或報酬,或由於該代理人作出以下行為而 向他提供任何利益,即屬犯罪-

(a) 作出或不作出,或曾經作出或不作出任何與其主事人的事務或 業務有關的作為;或

(b) 在與其主事人的事務或業務有關的事上對任何人予以或不予,

或曾經予以或不予優待或虧待。

(3) 任何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如下所述的任何收據、帳目或其 他文件-

(a) 對其主事人有利害關係;及

(b) 在要項上載有虛假、錯誤或欠妥的陳述;及 (c) 該代理人明知是意圖用以誤導其主事人者,

附錄一:附件1

(10)

(4) 代理人如有其主事人的許可而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而該項許可符合第 (5)款的規定,則該代理人及提供該利益的人均不算犯第(1)或(2)款所訂 罪行。

(5) 就第(4)款而言,該許可-

(a) 須在提供、索取或接受該利益之前給予;或

(b) 在該利益未經事先許可而已提供或接受的情況下,須於該利益 提供或接受之後在合理可能範圍內盡早申請及給予,

同時,主事人在給予該許可之前須顧及申請的有關情況,該許可方具 有第(4)款所訂效力。

第2條-釋義

「利益」指:

(a) 任何饋贈、貸款、費用、報酬或佣金,其形式為金錢、任何有價證券 或任何種類的其他財產或財產權益;

(b) 任何職位、受僱工作或合約;

(c) 將任何貸款、義務或其他法律責任全部或部分予以支付、免卻、解除 或了結;

(d) 任何其他服務或優待(款待除外),包括維護使免受已招致或料將招 致的懲罰或資格喪失,或維護使免遭採取紀律、民事或刑事上的行動 或程序,不論該行動或程序是否已經提出;

(e) 行使或不行使任何權利、權力或職責;及

(f) 有條件或無條件提供、承諾給予或答應給予上文(a)、(b)、(c)、(d)及 (e)段所指的任何利益,

但不包括《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554章)所指的選舉捐贈,而 該項捐贈的詳情是已按照該條例的規定載於選舉申報書內的。

(11)

「款待」指:

供應在當場享用的食物或飲品,以及任何與此項供應有關或同時提供的其他 款待。

(12)

處理校董以公職身分獲贈禮物/紀念品的指引

校董以公職身分獲贈的所有禮物/紀念品須交予[校董會/法團校董會]按 下列方式處理:

(a) 如禮物/紀念品容易變壞(例如食物、飲品),可與職員及學生一起 享用。

(b) 如禮物/紀念品具實用價值(例如文具、辦公室物品),本校可保留 自用。

(c) 如禮物/紀念品宜作陳列用途(例如畫、花瓶、獎杯),可展示於本 校範圍內的適當位置。

(d) 如禮物/紀念品價值不高,可捐贈作本校活動的獎品。

(e) 如禮物/紀念品是在特別場合(例如校董退休、畢業禮)送出及屬價 值不高的個人物品(例如刻上受贈人姓名的紀念品或筆),可由受贈 人保留。

(f) 如在公開活動中贈與所有參加者而價值不高的禮物/紀念品(例如原 子筆、文件夾或鎖匙扣),可由受贈人保留。

(g) 任何價值高昂的禮物/紀念品,均應退還饋贈者。

附錄一:附件2

(13)

附錄一:表格甲

收取利益申報表

[ 學校可考慮訂明呈報收取利益的時限(例如在收取利益後的__個工作天內呈報)。]

甲部-由受贈人填寫 致:(校董會/法團校董會*)

饋贈者資料:

姓名及職銜:

公司:

關係(業務/私人):

已經/將會收取利益的場合:

利益的詳情及估值/價值:

建議處理方法: 備註

□ 由受贈人保留

□ 存放在辦公室留待使用/作陳列用途

□ 與職員及學生一起享用

□ 在本校/職員活動中作抽獎用途

□ 退回饋贈者

□ 其他 (請註明):

(受贈人姓名) (日期)

乙部 — 由校董會/法團校董會*填寫 致:(受贈人姓名)

上述建議的處理方法已獲/不獲批准 *。該利益將按下列方式處理:

(14)

學校致供應商/承辦商有關校董/職員收取利益的政策 的信件樣本

敬啟者:

有關本校校董/職員收受利益的政策

本校已就校董/職員在執行校務時索取或接受利益制訂明確政策,特 此通知。

根據本校政策,校董/職員如未獲得[ 校董會/法團校董會或指定 人員(視情況而定)] 的特別許可,不得在執行校務時索取或接受任何禮 物、金錢或其他形式的利益,以維護本校的清廉形象。

本校校董/職員均須恪守此項政策,並明白如違反政策,將會遭受紀 律處分。本校亦會將任何懷疑貪污事件向廉政公署舉報。

作為本校的主要持份者,本校竭誠希望貴公司支持本校的廉政方針。

若遇有本校校董/職員向貴公司索取利益的情況,請盡速通知本人。

多謝合作。

XX學校校長

(日期)

附錄一:附件3

(15)

學校致家長有關校董/職員收取利益的政策的通告樣本

各位家長:

有關本校校董/職員收受利益的政策

本校已就校董/職員在執行校務時索取或接受利益制訂明確政策,特 此通知。

根據本校政策,校董/職員不得在執行校務時索取或接受任何禮物、

金錢或其他形式的利益,以維護本校的清廉形象,並為學生樹立良好榜樣。

雖然家長或出於好意而向校董/職員提供利益,但為免造成送禮風氣,影響 校董/職員以至家長的聲譽或造成尷尬,我懇請各位家長切勿向本校校董/

職員提供利益,並與我們攜手支持本校的廉政方針。若遇有本校校董/職員 向你索取利益的情況,請盡速通知本人。

多謝合作。

XX學校校長

(日期)

附錄一:附件4

(16)

利益衝突的例子

採購

(a) 校董在一間公司擁有財務利益或與此公司關係密切,而該公司為學校 的貨品供應商或服務承辦商(例如保養承辦商、教學用品供應商)。

(b) 校董負責評審和甄選供應商/服務承辦商的工作,但其本人、配偶、

家人、親屬或私交友好於其中一間參與競投的公司擁有財務利益,例 如該公司由其配偶營運。

職員招聘

(c) 校董聘用其親屬或朋友在學校任職,其間沒有依循既定的招聘程序。

(d) 校董的親屬或朋友申請學校職位,由校董親自擔任面試人員,並錄用 該親屬或朋友。

收生/學生表現評核

(e) 校董沒有依循既定收生程序,要求校長取錄某學生。

(f) 校董試圖影響某學生的收生面試結果或表現評核,而該學生為其或其 好友的子女或親屬。

資料保密

(g) 校董泄露與學校運作有關的機密資料(例如評核工程合約標書的內部 評分指引),以優待其友或親屬。

其他

(h) 校董與家長建立業務關係,或為學校承辦商擔任兼職工作。

(i) 校董將其物業出租或售予學校。

[ 學校可列舉更多利益衝突的例子 ]

附錄一:附件5

(17)

附錄一:表格乙

校董利益衝突申報書

甲部 — 申報事項

(由申報校董填寫)

致:(校董會/法團校董會*)

本人現申報與下列討論事項有關的利益衝突/可能出現的利益衝突*的情況:

(i) 校董會/法團校董會*將討論的事項

(ii) 本人與上述 (i) 項所列事項的關係概要(例如在與討論事項有關的公司擔任董事)

(申報校董姓名)

(日期)

乙部 — 批核

(由校董會/法團校董會*填寫)

致:(申報校董)

(a) 你在 (日期) 呈交的利益衝突申報書已收悉。現決定:

q 如甲部所申報的資料並無更改,你可就甲部所述事項繼續發言及參與表決。

q 如甲部所申報的資料並無更改,你可就甲部所述事項繼續發言,但不得參與表 決。

q 如甲部所申報的資料並無更改,你可就甲部所述事項留在席上旁聽,但不得發 言及參與表決。

q 你須暫時避席,並立即退還較早前交予你有關該事項的文件。

q 其他(請註明):

(b) 採取乙部(a)項所述措施的理由:

(18)

有關校董參與競投向學校供應貨品/服務合約 而可能出現的利益衝突管理措施

(1) 對於須由校董會/法團校董會表決的貨品/服務採購事宜,開始討論 前,應先要求校董表明他們或任何與他們有關連的公司是否有意競 投。

(2) 已表明有意競投的校董不得參與或出席其後就採購事宜而進行的任何 討論或會議,亦不可取得任何與採購事宜相關的資料(以投標者身分 取得的資料除外)。

(3) 校董(及有關公司)如沒有表明有意競投,其後不得獲准投標。

(4) 如校董(或與其有關連的公司)已表示有意競投,校董會/法團校董 會應確定該校董在執行其校董職務期間,是否已掌握任何與標書/報 價有關的資料。如該校董已掌握有關資料,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應 將有關資料同時給予其他投標者,以確保公平競爭。

(5) 如校董(或與其有關連的公司)已入標/提交報價,應採取適當措 施,確保該校董不能接觸載有敏感商業資料的標書/報價。

(6) 如校董(或與其有關連的公司)有份競投,評審標書前,應先隱藏或 刪去標書上投標者的身分。

(7) 如校董(或與其有關連的公司)成功投得貨品/服務供應合約,除以 貨品供應商或服務提供者身分出席會議外,該校董應避免參與所有相 關討論。

附錄一:附件6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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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A  校長遴選委員會須 按照 《教育 條例》及法團校董會 章程規定 的方式組成;成員包括辦學團體 及法團校董會的代表。.  學校須按照法團校董會章程和《教育條 例》第

席法團校董會的會議並參與會 議內所有事項(包括有關人事管 理例如教職員升遷)的討論。除 非法團校董會所商議的事宜涉 及某名校董的個人利益,否則校 董可按照操守指引參與討論而 無須避席。. 

答: 學校為學生代訂報紙及雜誌,或在校內舉行圖書展銷,都是一項商業 活動。因此,根據教育局通告第 10/2016 號的規定,學校應遵守教育 局通告第 4/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