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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助學校採購程序」
常見問題
採購付款方式
1. 問: 學校使用信用卡進行網上購物應注意甚麽事項?
答: 如學校擬使用信用卡/公司卡進行網上採購,須注意以下事項:
(a) 銀行可能會向這張信用卡/公司卡收取年費,而學校或需從非政府 經費帳户中支付有關的費用;
(b) 信用卡/公司卡的保管存在一定的風險。若遺失此信用卡或被盜 用,學校須承擔一切與此有關的損失;
(c) 學校在網上購物時,須提供信用卡/公司卡的號碼給供應商/承辦 商,這會增加資料外洩的風險;及
(d) 學校須確立一套完善的監察機制,以確保負責簽署的員工沒有任 何利益衝突。
除了信用卡/公司卡外,學校可運用其他網上採購的付款方式。據了解,
學校亦可透過銀行入數、銀行帳戶轉帳、郵寄支票、網上付款平台、
預付卡等付款途徑在網上進行交易。在網上採購日趨普遍的情況下,
供應商/承辦商為方便顧客採購有關貨品/服務,應會考慮接納不同的 付款方法,讓顧客有更多選擇。
2. 問: 學校的一名同事以個人信用卡/八達通卡等為學校購物,讓學校能以 優惠價錢採購有關物料/服務,但同事會因此得到積分優惠,學校應如 何處理?
答: 學校應儘量避免讓員工使用個人信用卡/八達通卡等為學校購物,因為 此安排將涉及積分優惠等的個人利益。然而,在特殊情況下,員工不 能避免以上述途徑付款,學校亦應制定相關的指引以處理這類情況,
例如規定只有校內適當職級的人員有權以上述途徑付款、員工須將積 分換取優惠券供學校使用、發還有關款項予員工時扣除回贈等,以確 保員工沒有從中獲取個人利益。
如學校考慮以學校名義申請信用卡/公司卡以切合其採購的需要,須注 意信用卡/公司卡的年費安排及可能存在的風險(請參考問題1)。另 外,申請信用卡/公司卡須由校董會/法團校董會批准,及運用信用卡/
公司卡所作的採購必須作教育用途,而所有與此相關的利益(包括積 分)亦應屬學校所有。部分銀行亦有提供沒有賺取積分和回贈的信用 卡。有關申請信用卡/公司卡的手續及條款,學校可直接向銀行查詢。
至於申請成功與否,乃由銀行作最終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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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問: 員工到百貨公司採購較大金額的物料,而該公司說明不收支票,只收 現金或信用卡,應如何處理?如不能使用信用卡,學校可否預支現金 給員工購物?
答: 學校應提醒員工應儘量避免以個人信用卡支付採購物料的款項,以免 涉及任何個人利益。如所需的款項較大而不便以現金支付,學校可考 慮建議員工以電子收費系統支付有關款項,例如易辦事等。
4. 問: 安裝閉路電視估計約需 35 萬,但因資金問題,學校可否在招標書內 列明待工程完成後,學校分2 年支付有關費用(即一年 17.5 萬)的安 排?
答: 原則上,學校應將有關付款的安排列明於招標書內。然而,學校亦須 考慮此付款安排的可行性及會否影響獲邀的供應商回覆標書的意欲。
5. 問: 如採購影印/速印紙張,是否要根據一年所需數量決定進行報價或招 標?如是,可否安排分階段送貨及付款?
答: 一般而言,學校會按學年的規劃計算所需紙張的數量。若涉及總金額 超過200,000 元,學校須進行招標。然而,學校仍可按校本需要,訂 立相關送貨和付款的安排。
6. 問: 教師代學校進行採購時以外幣付款,學校應如何計算有關款項並發還 款項予有關教師?
答: 一般而言,學校應以港元進行採購。如情況不許可,教師須以外幣付 款,學校必須把有關款項換算為港元以發還有關教師,換算率應以付 款當日香港銀行公會公佈該種貨幣的賣價作為依據,並把有關匯率的 證明妥為存檔。
邀請書面報價/招標
7. 問: 巿場上部份物料/服務供應商數目有限,學校如未能邀請足夠數目的供 應商作邀請書面報價/招標,應如何處理?
答: 學校如未能邀請足夠數目的供應商作書面報價/招標,須把有關情況記 錄在案,並事先取得校董會/法團校董會的批准。
8. 問: 某些學校活動,例如校慶晚宴等,所涉及的開支,通常都會超過 200,000 元。如進行招標後,沒有供應商投標,學校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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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學校可考慮修訂招標規格、條款及條件,重新邀請招標。學校須確保 供應商名冊的準確性,並可考慮透過其他途徑招標,例如學校網頁等,
以 提高供應商的回覆率。
9. 問: 對於某些服務/商業活動,在學校已邀請五間服務供應商投標,但部分 供應商沒有回應的情況下,學校是否可繼續進行採購活動?
答: 根據教育局通告第4/2013 號,資助學校進行需費超過 200,000 元的採 購須邀請最少5 名供應商投標。然而,供應商是否投標是一項商業決 定,學校並不能控制。所以若學校已按規定向最少5 名供應商招標,
即使只得1 名供應商投標,學校已符合上述通告的規定;但學校必須 在「投標 摘要及批核紀錄表」上,清楚記錄供應商的回覆詳情。
10. 問: 邀請書面報價/招標的日期與截止的日期一般應該相隔最少三周,公眾 假期是否計算在內?
答: 是。但學校須確保邀請書面報價/招標的截止日期當日為學校工作天,
以適時處理有關報價/標書。
11. 問: 進行採購活動時,學校可否透過電郵或傳真邀請書面報價?
答: 不可以。學校須遵照教育局通告第4/2013 號規定,以掛號的方式邀請 最少5 個書面報價。學校亦可考慮在學校網頁上登載邀請書面報價公 告,讓其他不獲學校以掛號方式邀請報價的供應商有機會參與競投,
在公開、公正及公平原則下,加強報價的競爭程度。
12. 問: 學校可否接受供應商以電郵/即時通訊程式報價/投標?從網上獲得的 資料又可否視作報價之一?
答: 學校採購 50,000 元或以下的採購項目時,可透過電話/傳真向供應商 邀請口頭報價,並應列明截止日期及時間和報價方式(例如透過電話、
專人送遞或傳真等)。學校亦可視網上獲得的資料為其中一個報價考 慮,但要妥為記錄理由,例如有關物料在市場上的供應商數目有限,
並需注意網上購物風險,包括貨不對辦、公司未有於香港註冊而難以 追究責任等。至於價值超過50,000 元的採購,學校應要求供應商透過 郵件或專人送遞把書面報價單/標書一式兩份交回學校。
13. 問: 學校如欲租用場地舉行活動,考慮的供應商包括康樂及文化事務署
(康文署)轄下的場地,但明白到康文署不會回應學校的標書,學校 應如何進行採購活動?
答: 學校可依據教育局通告第4/2013 號的相關程序向私人機構招標,並把 收到的標書內容及價格與政府轄下的場地的有關資料作比較,如後者 符合標書規格及價格最低,學校仍可選用後者的場地。學校應將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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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據妥為記錄,以供查核。
14. 問: 學校在邀請報價/投標時,可否指定某品牌的物料?
答: 學校報價/招標規格應闡述所需物料或服務在功能及表現上的特點,不 應在規格內指定某個牌子/型號,以確保報價/投標程序公開,公平及公 正。
15. 問: 學校在網上進行物料採購,但大部分供應商都不能即時提供運費資 料,所以學校只可以物料本身價錢進行報價,而運費就要待物資運送 到香港時才知實價,學校應如何處理?
答: 學校採購任何物品時,相關的運費亦應被視作採購有關物品價錢的一 部分,因此,在進行任何報價時,學校必須要求供應商提供有關運費 的資料,供作推薦的負責人員一併考慮。
16. 問: 學校是否可以向個人教練/課外活動導師邀請報價/招標?
答: 由於學校是為學生的需要而採購教練/課外活動導師的服務,同時亦向 學生收取學習費用,故這是一項商業活動。因此,學校須根據教育局 通告第 10/2016 號內所載的原則和指引處理,並遵照教育局通告第 4/2013 號進行報價/招標以採購有關服務。
17. 問: 學校與其他並非同一辦學團體的學校舉辦聯校活動,須租用場地,費 用由各校攤分,總費用超岀50,000 元,但攤分後則不超過 50,000 元,
學校須進行書面報價嗎?如要,學校應如何進行有關報價程序?
答: 由於租用場地費用的總金額為50,000 元以上,學校仍須按教育局通告 第4/2013 號的規定進行書面報價。就上述情況,學校可委託其中一間 學校代為進行書面報價,並提供有關文件的副本予其他學校存檔,以 供考查之用。
18. 問: 學校進行工程招標時,是否應邀請所有供應商,於同一時間到學校實 地考察,講解要求,令報價更為準確?
答: 教育局通告第 4/2013 號規定,學校應透過報價/招標文件,或在必要 時透過口頭介紹,讓所有獲邀的供應商得知有關報價/投標的規定及物 料/設備/服務規格的充分和同等資料。學校可於招標文件中列明實地 考察的日期,邀請所有供應商於指定時間到達學校,令採購程序符合 公平、開放及透明的原則。為避免各供應商在實地考察後合謀出價,
學校須在招標文件中加入反圍標條文,禁止串通投標。若投標者違反 該條文,除了會導致其投標無效外,投標者亦須承擔該等缺失行為的 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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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一報價/招標
19. 問: 如供應商為該物料及服務項目的唯一供應者,例如,升降機原廠維修 服務,是否可進行單一招標?
答: 學校應儘可能透過公開競投的方式以採購物料及服務。如有充份證據 顯示所需物料及服務只可由一位供應商提供,學校才能採用單一招 標。學校可參閱教育局通告第4/2013 號以了解單一招標的程序,惟學 校宜至少每三年一次進行具競爭性的報價/招標程序。
20. 問: 單一服務供應商收到招標書而不作回應,應怎樣處理?
答: 如供應商沒有回覆,在有需要的情況下,學校可考慮對有關服務進行 市場調查,了解市面上供應商提供所需服務的情況。如適用的話,學 校可修訂有關的招標規格,條款及條件,重新邀請供應商投標。
21. 問: 如學校所屬的辦學團體舉辦活動如足球班或教會日營等,須收取導師 費用,由學校支付費用予學生參加,學校可否視有關教會為單一服務 供應商,並進行單一報價/招標?
答: 學校必須具備充份的理據,並在採用競投的報價/招標方法不能有效 獲取所需服務的情況下,才能採用單一報價/招標程序。就上述情況,
如有關服務並非只能由一位供應商提供,則學校所屬的辦學團體須被 視為競投者之一,並與其他競投者一樣,須經過競投及相同的甄選程 序,以向學校提供有關服務。
口頭及書面報價/招標的界定
22. 問: 教育局通告第 4/2013 號以 12 個月為學校決定以口頭報價或書面報價 方式重複採購同一類項目的考慮依據,此 12 個月是否必須以 9 月至 翌年8 月為準?
答: 一般而言,學校會按學年去規劃所需的物料或服務。因此,為方便學 校的行政安排,本局亦以一學年,即9 月至翌年 8 月,為物料/服務採 購程序的考慮依據。
23. 問: 如學校進行口頭報價後,其中一間供應商回覆的報價為 5,000 元以下,
而另一供應商的回覆為 5,000 元以上,如學校最終決定採納 5,000 元 以下的報價單,是否按照教育局通告第 4/2013 號有關財政限額的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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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由校長/副校長批核即可,而不用填寫「按口頭報價購貨表格」?
答: 就上述情況,學校仍須填寫「按口頭報價購貨表格」。
24. 問: 根據教育局通告第 4/2013 號,有關 5,000 元或以下的採購項目,校內 適當職級的人員須證明有關採購是必須的及價格公平合理,有關人員 可怎樣判斷所採購項目的價格是否公平合理?5,000 元或以下的採購 程序與口頭報價有何分別?
答: 採購人員可憑過往採購的經驗或參考其他學校的推介等去判斷項目 的價格是否公平合理。採購 5,000 元以上至 50,000 元的項目所需的口 頭報價,學校須按程序,邀請最少兩個供應商口頭報價。
25. 問: 若課外活動的一年收費金額少於 200,000 元,只需書面報價,但三年 合計總額則超過200,000 元,學校應該邀請投標或書面報價?
答: 學校應視乎所舉辦的課外活動的性質而訂立所需年期的合約。如所需 簽訂的合約期為三年而涉及的累積總金額超過200,000 元,學校便須 根據招標程序進行採購。學校不應藉着縮短一般的合約期而避開所需 的招標程序。
26. 問: 如學校為學生代訂由學校建議的報紙及雜誌或在校內舉行圖書展銷,
是否需要進行採購程序?如需要,應如何決定採用報價還是招標的程 序?
答: 學校為學生代訂報紙及雜誌,或在校內舉行圖書展銷,都是一項商業 活動。因此,根據教育局通告第10/2016 號的規定,學校應遵守教育 局通告第4/2013 號內所載進行採購程序,以甄選有關供應商。
至於採用報價還是招標的方法,學校可進行學生意向調查,亦可憑經 驗及情況去判斷所涉及的金額,例如參考上學年學生向書商訂書的情 況,以預計今年的總銷售金額,並決定採用報價或招標程序。
27. 問: 購買超過 5,000 元以上的物料時,例如傢私,能否以網上商店作為其 中一個報價考慮?
答: 根據教育局通告第 4/2013 號,採購超過 5,000 元至 50,000 元的物料 時,學校須邀請最少兩個供應商作口頭報價。學校可考慮以網上商店 作為其中一個報價考慮,但要妥為記錄理由,例如有關物料在市場上 的供應商數目有限,並需注意網上購物風險,包括貨不對辦、公司未 有於香港註冊而難以追究責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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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拆報價/招標事宜
28. 問: 若學校於學期初所採購的物料或服務,例如維修/添置冷氣機或圖書 的價格因估計不超越 5,000 元/50,000 元而沒有進行口頭/書面報價,
但其後因未能預知的事故而需再採購同類的物料或服務,以致所累積 的價值超過5,000 元/50,000 元。這情況是否會被視為分拆訂單及該如 何處理之前已完成的採購程序?
答: 按教育局通告第 4/2013 號,學校擬計劃在同一學年的 12 個月內所採 購的項目累積價值超過5,000 元及 50,000 元,須分別以口頭報價及書 面報價方式進行採購活動。然而,上述情況如屬突發事故或非可預計 的採購項目,而學校亦非藉此避免遵守批核報價單/標書的規定或報 價/招標程序,即使連同之前的採購累積金額合計超過 5,000 元及 50,000 元,亦不會被視為分拆訂單及不會影響之前已完成的採購程 序。學校須將有關情況及理據記錄在案,並在再採購同類的物料或服 務前取得校董會/法團校董會的批准。惟學校應對其所採購的項目在 同一學年的 12 個月內所需的數量作出周詳的規劃,並依循有關的財 政限額進行採購。
29. 問: 學校為課外活動及遊學團進行招標時,由於課外活動種類繁多,遊學 團的目的地亦不一,同一供應商沒可能提供所有課程/遊學團,是否可 把標書分拆?此外,由於參加的學生人數不可預計,學校應如何預算 所需費用?
答: 就上述情況,學校可因應不同類別的課外活動或遊學團進行獨立招 標。學校可在招標前先作巿場價格評估及進行學生參加意向調查等以 估計參加人數,並著供應商在標書中列明在不同學生參加人數下的價 格。
30. 問: 在進行採購時,對於某些個別規格略有不同的物料或服務,例如不同 種類/尺寸的紙張、不同目的地的遊學團、不同規格的冷氣機等學校應 作出怎樣的採購安排?
答: 根據教育局通告第 4/2013 號,學校不得分拆訂單,來避開通告內所訂 的財政限額,藉以避免遵守批核報價單/標書的規定或報價/招標程序。
因此,學校應根據一般慣常的採購做法,將同類的物料和服務,如以 上所述的例子,收錄在同一報價/投標附表內,然後才邀請供應商競 投。在報價/投標文件內,學校可註明會以整批/分組/分項形式考慮接 受供應商的報價/投標。
31. 問: 如學校所採購的圖書及暑期作業是由不同的出版商編製,故須向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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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局採購。在此情況下,學校可否分開報價/招標?
答: 如學校確定不同類別的圖書及暑期作業只可由不同書局提供,學校可 考慮分開報價/招標。
32. 問: 不同科、組各自採購的物料或服務,例如儲物櫃等,是否會被視為同 一類項目?由於各科、組之間未必互相通知其他科、組欲採購的物料 或服務,學校該如何處理?
答: 在採購任何物料或服務前,例如傢私、教具、文具等,學校須作出適 切的行政安排,整理不同科組的共同需要,然後將同類的物料和服務 集中收錄在同一報價/投標附表內,才邀請供應商競投。
33. 問: 學校經常舉辦全級性的教育營,所需營地和導師是否須一併報價/招 標?
答: 學校可按校本需要,選擇以採購一條龍服務模式作整體報價/招標,或 以分開採購營地及導師服務的模式進行獨立報價/招標。學校須把有 關情況及理據記錄在案,以供教育局審核。
採購的審核/批核程序
34. 問: 開標及標書審核委員/標書批核委員是否在每次採購時,都須作書面 利益申報?
答: 學校應要求所有負責採購的人員,無論是進行報價或招標活動,在每 次採購時,如得知其本人或家人現正或將會與供應商有密切的連繫,
均須作出書面利益申報,以避免任何實際或被視為可出現的利益衝 突。
35. 問: 價值 5,000 元以上至 50,000 元之採購,可由校長或副校長批核,日後 如有關採購出現問題,校長/副校長是否須承擔一切責任?
答: 在批核採購之前,校內適當職級的人員應已妥善處理邀請口頭報價及 相關工作,才向批核人員作出恰當的推薦,讓批核人員考慮和批准所 推薦的報價項目。至於批核人員方面,學校可按校本需要,安排校長 或副校長出任。一如校內其他工作,每一位參與採購活動的人員都應 承擔相應的責任。
36. 問: 有關 5,000 元或以下的採購項目,負責採購的人員可否先行採購物料 / 服務,之後才取得校長/副校長的批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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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可以。縱使預期採購項目的價值不超過 5,000 元,負責採購的人員 亦 應先取得校長/副校長的核准,才能進行採購。
37. 問: 假如學校預計採購物料或服務的支出不足 200,000 元而採取了書面報 價程序,及後收到報價後,其中一些報價超過 200,000 元,一些則在 200,000 元以下。請問是否仍按原定的程序,由校長審批?還是因有 報價超過 200,000 元而需按招標程序的要求,由特定委員會審批?
答: 學校所收到的報價單最終由誰批核,須視乎經審核後所推薦的報價單 的價錢。若此價錢是50,000 元以上至 200,000 元,學校可按原定的程 序由校長批核。如涉及的金額超過 200,000 元,學校須重新進行招標 程序。學校在決定採用報價或招標的方法前,可憑過往經驗或當時的 市場情況去判斷所需涉及的金額,儘可能避免出現報價前後金額上的 大幅誤差。
38. 問: 標書批核委員會成員名單是否須由校董會/法團校董會預先通過?教 師委員是否由教師輪流擔任?教師委員是否須為薪級點不低於總薪 級表第 25 點的教職員?
答: 根據教育局通告第 4/2013 號,標書批核委員會成員須包括校監/校董、
校長、一名教師及一名家長教師會代表或家長校董。標書批核委員會 的成員須由校董會或法團校董會委任,在可能情況下,教師應輪流出 任批核委員會成員,而當中的教師委員,並沒有薪級點的限制。
39. 問: 標書批核委員會中須有一位家長教師會代表,該代表是否可由家長教 師會委任?
答: 不可以。根據教育局通告第 4/2013 號,標書批核委員會的成員,包括 家長教師會代表,須由校董會或法團校董會委任。
40. 問: 標書批核委員會的成員須包括校監/校董,該校董成員可否由教師或 家長校董出任?
答: 標書批核委員會中的校董成員,可以由教師或家長校董出任。
41. 問: 學校可否由邀請投標的員工同時出任開標及標書審核委員/標書批核 委員?
答: 不可以。為提高監察與制衡,確保招標程序的公平、公開及公正,學 校須委派不同的人士負責邀請供應商投標、開標及審核和批核標書。
然而,如有需要,有關員工亦可在審核/推廌階段就所收標書上所列的 技術/規格資料提供意見。
42. 問: 在截標當日,如其中一位開標及標書審核委員會成員因事告假,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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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即時委任另外一位教職員處理有關事宜?
答: 根據教育局通告第 4/2013 號,投標箱須根據學校的開標時間表在指 定的時間和日期開啟。因此,如開標及標書審核委員會其中一位成員 於開標當日因事缺勤,校長可委任另一位校內適當職級的人員負責開 啟,並就有關調動妥為記錄,以便日後有需要時翻查。
43. 問: 如紅/黑色暴雨警告或八號熱帶氣旋警告信號於截標當日懸掛,以致 學校未能及時開標,可否延遲開標日期/時間?
答: 根據教育局通告第 4/2013 號,如截止投標當日發出黑色暴雨警告訊 號或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警告訊號,學校可於下一個工作日的同 一時間開標。
44. 問: 供應商提交標書時,應把標書一式兩份交回學校,如有供應商只提交 一份標書,學校應如何處理?
答: 如供應商沒有按規定提交一式兩份標書,開標及標書審核委員會的成 員須於有關標書上蓋上「只有一個副本」(Only one copy) 印章,然後 複印副本一份,在標書上蓋上日期,由委員會全體成員簽署,並繼續 執行其後的開標及標書審核程序。
45. 問: 學校在邀請招標時,已向供應商提供回郵信封,並知會有關供應商勿 將他們的身份寫在標書的封面,但是,其中一間獲邀投標的供應商於 投標時轉用印有公司名稱的信封投標,學校可如何處理有關投標?
答: 就上述情況,學校仍可根據教育局通告第 4/2013 號開啟及審核有關 標書,但學校須就上述情況向有關供應商發出警告,重申供應商不應 在標書封面表明身份,以確保採購程序公平和公正。學校亦須把上述 特殊情況妥為紀錄。
46. 問: 學校在同一時間內進行多於一項招標,但截標的日期不同,其中一間 獲邀投標的供應商在投標時,沒有在標書封面註明招標編號、截止招 標的日期及時間,以致學校無法辨識該標書屬於哪一投標項目,學校 應如何處理?
答: 學校須在截標當日的指定時間開啟投標箱,取出在當日截標及無法辨 識投標項目的標書進行審核。就上述情況而言,如學校在開啟標書後,
發現有標書的截標日期應在較後的時間,須把有關標書重新密封及蓋 上日期,並由委員會全體成員簽署,然後才把標書放回投標箱內,待 日後再開箱收取。
47. 問: 學校通常會在郵戳日期後一、兩天才收到供應商的標書,學校應以郵 戳日期或標書到校日期來判斷有關文件是否逾期的標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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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學校應以收到標書的日期來判斷有關文件是否逾期的標書。
48. 問: 學校應否考慮逾期的書面報價單/標書?
答: 否。除非只有一位供應商獲邀,學校不應考慮逾期書面報價單/標書,
以免對其他供應商造成不公。詳情可參閱教育局通告第 4/2013 號。
49. 問: 學校邀請了 6 間膳食供應商投標,可否先閱讀並篩選有關標書,並選 出其中 4 間供應商安排試食?
答: 學校如因膳食的質素十分重要而設有評分制度(包括試食評分)以評 審標書,有關的評審準則須在招標文件中清楚說明,供有意競投者參 考。其他用以決定投標是否合適的規定,亦須在招標文件內列明。學 校可參考上載於衛生署網頁內的有關資料進行招標,以甄選合適的膳 食供應商。至於學校選取那幾位膳食供應商安排試食活動,則視乎有 關供應商所提供的服務或產品是否合乎學校預設的評審準則。學校在 制定評審準則時,可參考上載於教育局網頁的「擬備評審標書的評分 制度須知」。有關網頁路徑如下︰
http://www.edb.gov.hk 學校行政及管理財務管理學校財務注意 事項學校在處理商業活動/安排事宜的參考資料
50. 問: 在「價低者得」的競投原則下,學校是否必須選擇價格最低的書面報 價單/標書?
答: 學校須依據教育局通告第 4/2013 號的規定,進行報價/招標程序。一 般而言,學校應選取合乎規格而出價最低的書面報價/標書。然而,學 校也有酌情權不選取價格最低的書面報價/標書,在此情況下,學校應 記錄不選取的理據,以確保公平及公正。
如使用評分制度,學校應在邀請書面報價/招標文件中清楚說明預先設 定的評審準則及評分制度,供有意競投者參考(請參考問題 49)。學 校一般應推薦接納獲最高整體評分的書面報價/標書。學校亦應就供應 商所提供物料/服務的價錢和質素與市場的供應情況作出適當的比較,
以選取合適的供應商。
51. 問: 在招標時,學校已訂定相關的評分制度並於邀請招標文件中清楚列 明,但在開標後,有標書批核委員會委員認為最高分的標書與第二最 高分的標書評分相近,但第二最高分的標書的價錢明顯較平。如果委 員會最終決定接受第二最高分的標書而沒有按評分制度選擇最高分 的標書,學校有否違規?
答: 如學校使用評分制度作批核標書的準則,則應推薦接納獲最高整體評 分的標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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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問: 學校完成批核標書程序後,應如何通知獲選及落選的供應商?
答: 原則上,由於招標文件是以書面發出,學校亦應以書面通知獲選的供 應商,以作記錄及學校日後查考之用。至於如何通知落選的供應商批 核標書的结果,學校亦可在招標文件內註明有關的渠道。
53. 問: 標書批核委員會應最遲何時簽署批核文件?
答: 為避免獲選的供應商在標書有效期屆滿後就有關物品/服務作價格調 整,以致學校須重新招標,學校應確保在有關標書的有效期屆滿前批 核推薦的標書並向獲選的供應商發出訂單。
與三年合約期有關的採購/商業活動
54. 問: 學校的樂團指揮如需每三年更換一次,會影響樂團發展,學校可否酌 情在合約期滿後繼續使用該指揮所提供的服務?
答: 在樂團指揮所提供的服務合約期滿後,學校須根據教育局通告第 4/2013 號進行相關招標及採購程序。在報價/招標前,學校應清楚列出 所需的服務規格。透過報價/招標程序,學校可能會發現有更適合的人 士提供有關服務。
55. 問: 學校是否可就供應商一般都會每年調整價格的商業活動,如飯盒、校 服、課外活動等,每 3 年才進行一次報價/招標程序?
答: 這視乎學校與有關供應商所簽訂的合約期,如合約期屆滿,學校須按 教育局通告第 10/2016 號的規定,進行報價/招標程序以採購物料/服 務,並須定期進行具競爭性的報價/招標程序以甄選物料/服務提供者,
至少每三年一次為宜。
56. 問: 如已跟服務供應商簽定一年合約,學校可否直接微調價錢,並與供應 商續約至最多三年?
答: 不可以。在合約期屆滿後,學校須重新進行報價/招標程序。如學校有 相當困難尋找合適供應商,可考慮訂立較長的合約期,以不超過三年 為宜,以吸引供應商投標。
57. 問: 學校每年採購某項服務時都會進行招標,如同一供應商過去數年每次 都中標,學校可否與此供應商繼續簽訂合約?學校是否須每三年轉換 一次供應商?
答: 學校在採購服務時,必須定期進行具競爭性的報價/招標程序以甄選供 應商。如學校已每次採購某項服務時均按教育局通告所載的程序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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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即使每次都是同一供應商中標,學校仍然可與此供應商繼續簽訂 合約。按照學校所需服務的性質,學校可考慮訂定較長的合約期,但 以不超過三年為宜。當合約完結,學校須按程序重新進行報價/招標。
58. 問: 一些商業活動如營辦小食部,即使學校和營辦商已簽了三年合約,但 營辦商仍每年要求提高食物售價,即食物價錢會與投標時不同,應如 何處理?
答: 這視乎學校所發出的標書規格及與營辦商所簽訂的合約條款,是否可 容許營辦商在合約期內改動食物的售價。如合約沒有這項條款,營辦 商不能隨意改變食物的價格。
59. 問: 學校可否在招標文件內附有「續約」的條文?
答: 不可以。在合約期屆滿後,學校須重新進行採購活動。透過具競爭性 的報價/招標程序,學校可能會發現有更適合的供應商提供有關物料/
服務。如學校有相當困難尋找合適供應商,可考慮訂立較長的合約期,
以不超過三年為宜,以吸引供應商投標。
採購程序賬目稽查
60. 問: 學校如在完成採購程序、發出訂單及付款後才發現程序出錯,如何補 救?
答: 學校須嚴格遵照教育局通告第 4/2013 號所公佈的程序進行採購。然 而,就上述特殊情況,學校應把有關採購情況列於「資助學校採購活 動異常情況報告」中,並向校董會/法團校董會匯報。學校亦須重新檢 視及修正出錯的採購程序,確保能秉持公開、公正及公平競爭的原則 進行採購活動,類似異常情況不再發生。
61. 問: 如果 7 年以上都沒有教育局核數組人員到校核數,那些已超過 7 年以 上未經查核的採購單據及相關文件是否可以銷毀?
答: 學校應參考教育局的相關指引,例如,學校行政手冊,保存學校的文 件。
62. 問: 在發出訂單後,學校應保留所收的書面報價單/標書多久?
答: 學校在發出訂單後,應保留所有收到的書面報價單/標書的正本,以及 所有書面報價/投標文件,包括「書面報價/投標摘要及批核紀錄表」三 個曆年,以供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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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問: 教育局核數組是否需要學校將全部採購文件納入 1 個文件夾以供查核 之用?
答: 本局並沒有以上的規定,學校只需於核數時提供全部有關文件以供查 核即可。
其他報價/招標程序
64. 問: 學校可從哪兒查閱教育局提供的《供應商名單》?
答: 學校可透過「網上校管系統」(WebSAMS)中的聯遞系統(CDS)查閱有關 資料。
65. 問: 近年,學校在邀請校車服務供應商投標時遇到困難。在校車服務出現短 缺的情況下,教育局有甚麼建議給學校?
答: 就校車服務供應方面,學校可考慮聯絡學童車輛商會,以取得所需校車 服務供應商的名單。該商會的資料載於運輸資料年報2021,有關網址如 下:
https://www.td.gov.hk/mini_site/atd/2021/tc/section9_2_5.html
66. 問: 教師代學校在網上採購 5,000 元以下物品,但有關公司未能提供正式收 據,學校應如何處理?
答: 就上述情況,教師可列印網上購物的紀錄或電郵作購物的證據,並在紀 錄文件上蓋上「認證過的副本」(Certified true copy)印章,教師亦須在文 件上註明沒有其他正式收據作證明,並簽名作實。
67. 問: 投標箱可否大過教育局建議的體積,以處理過厚的標書?
答: 教育局所建議的投標箱體積,只供學校參考之用。學校可按本身需要,
自訂投標箱的體積。
68. 問: 如學校使用非政府津貼採購物料/服務,是否仍需按照教育局的採購程 序進行?
答: 學校使用非政府津貼採購物料/服務,亦須秉持公開、公正及公平競爭的 原則,本局建議學校亦應就使用非政府津貼進行的採購,訂定類似教育 局通告第4/2013 號所載列的採購程序。
69. 問: 如學校申請了某項資助計劃如環保基金並以該資助款項支付活動費 用,但該資助計劃與教育局所規定的招標/報價程序有所不同,學校是 否仍須根據教育局的規定進行採購活動?學校是否可以擴大的營辦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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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整筆津貼(擴大的營辦津貼)補貼有關資助計劃的活動開支?
答: 學校可按有關的資助計劃所訂立的採購程序進行採購活動。如有需要,
在符合擴大的營辦津貼的使用原則下,學校可以該項津貼補貼有關資助 計劃的活動開支。
70. 問: 學校在收到標書後,如有投標者查詢其他標書的內容,學校可否透露有 關的資料?
答: 不可以。有關招標的資料須保密處理。由收到標書開始直至批出合約前,
學校都不能向投標者透露任何與其他標書有關的資料。
71. 問: 學校已完成一項裝修招標程序,正準備與中標公司簽約,怎料該公司臨 時退出/倒閉,但由於工程需趕在暑期內完成,時間緊迫,學校可否找次 選公司補上?
答: 就上述特殊情況,由於學校尚未正式與有關公司簽約並發出訂單,學校 仍可選取投標摘要中次選的供應商代替。否則,學校就須重新招標,甄 選合適的公司。如在緊急的情況下,學校可經校長批准,把邀請投標時 間縮短至兩個完整的工作周,並把有關原因紀錄在案。
72. 問: 學校已完成一項維修工程的招標程序,中標的公司在進行工程其間,發 現有額外工程需先行完成才可繼續原先的維修。學校是否應暫停工程,
為額外工程再進行報價/招標?
答: 學校應盡可能透過公開競投的方式採購服務。如有充分理據,學校可採 用單一報價/招標程序,但仍須向該公司發出報價/招標文件,並依循教 育局通第4/2013 號有關單一報價/招標的採購程序辦理。
73. 問: 在學校批核書面報價/標書或發出訂單後,可否批准或接受供應商更改 所提供的服務/物料的任何內容或價格,即使改動後的內容或價格更優 惠?
答: 不可以。學校是根據各供應商所提供的物料/服務資料去甄選合適的供 應商。故在發出訂單後,供應商不得更改於報價單/標書上所列明的任何 內容或價格,以免對其他投標者做成不公。
74. 問: 書面報價單/投標書由截止日期起計 90 天內仍屬有效,如供應商未能就 其提供的物料留貨至90 天,學校可否縮短物料供應的有效期?
答: 不可以。「90 天內有效」的條款是既有的規定,供應商應依循有關規定,
並就其可行的情況,考慮是否進行報價/投標。
75. 問: 學校可否在與獲選的供應商所簽訂的合約內加入一些新項目,並調高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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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價錢?
答: 不可以。合約內容須與招標文件所訂明的規格和條款相同,否則,學校 須就有關項目重新招標。
教育局
學校發展分部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