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辦理高級中等學校軍公教遺 族與傷殘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基準及請領規 定事項(109 年 2 月 1 日起生效)
一、 依據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辦理主管高級中等學 校軍公教遺族、傷殘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事宜,特訂定本規 定事項。
三、 教育局主管高級中等學校軍公教遺族及傷殘榮軍子女就學費用 優待基準如下:
(一)學雜費、實習實驗費:
1、市立高級中等學校各類科收費標準應依各學年度高級中等學 校學雜費及代收代付費(使用費)收費數額表辦理,並於學生 註冊時逕予減免。
2、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各類科收費標準應依各學年度高級中等學 校學雜費及代收代付費(使用費)收費標準辦理,並核實由教 育局全額補助。
(二)書籍費一學年新臺幣(以下同)一千六百元,一學期八百元。
(三)制服費一學年一千六百元。
(四)副食費每月二千八百元(原核准有案者,第一學期自七月至翌 年一月止,新核准者,自九月至翌年一月止;第二學期自二月 至六月止)。
(五)主食費每月發給金額,第一學期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公 布蓬萊白米當年六月前之零售月均糧價核計,第二學期依行政 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公佈蓬萊白米前一年之零售月均糧價核計
(原核准有案者,第一學期自七月至翌年一月止,新核准者,
自九月至翌年一月止;第二學期自二月至六月止)。軍人遺族 全公費核給二十六公斤,軍人遺族半公費及傷殘榮軍子女核給
十三公斤,公教遺族全公費核給十二公斤,公教遺族半公費不 發。
四、 優待種類、優待條件、優待對象、優待項目詳見附表。
五、 公費請領應行注意事項:
(一)請領公費,應由學校填具蓋有學校印信及校長、主計、出納印 章之請領總金額收據一紙及印領清冊一式二份,備文送教育局 撥款。印領清冊應蓋齊學生印章及校長、會計、出納、 主辦 業務人員印章。
(二)核定半公費者,學雜費、實習實驗費全額補助,其他制服費、
書籍費、副食費,應比照全公費減半補助。
(三)公費之請領,各按學期請領。但制服費應於第一學期一次請 領,第二學期不再發給;其第二學期始核給公費者,制服費減 半。
(四)新生申請本公費,其資格送審及請款,應一併辦理。
(五)軍公教遺族、傷殘榮軍子女同時符合本就學費用優待及政府其 他教育補助優待之規定者,應擇一申請,不得重複。
(六)申請表格及相關規定請至教育局網站查詢。
(七)軍公教遺族及傷殘榮軍子女經核定公費後,因故休學、退學 者,已發之制服費、書籍費不予收回,主食費、副食費發至該 生休學、退學之當月止。
(八)前款情形之學生其後重讀、復學或再行入學所就讀之相當學 期、年級已減免者,不得重複減免。
六、 申請就學費用優待之期限,第一學期自開學後至十月三十一日 止,第二學期自開學後至四月三十日止;其於學年度結束後申 請者,不予受理。
七、 各校應利用註冊時機或其他適當場合,加強宣導本就學費用優 待措施,以維學生權益。
附表:優待種類、優待條件、優待對象、優待 項目一覽表
種 類
優待條件 優待對象 優待項目
全 公 費
因 公 死 亡,在撫 卹 期 限 內。
軍公教遺族 子女或無子 女者之同胞 弟妹
一、學雜費、實習實驗費、制服費、書籍費、副食費。
二、公教遺族核發主食米十二公斤。
三、軍人遺族子女 (檢具撫卹令核發日期為八十四年 六月三十日以前者,須持有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留守 業務處未領眷補證明者始可核發,八十四年七月以 後軍職人員不再發給軍眷實物代金,故免附未領眷 補證明)或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核發主食米二十六 公斤。
半 公 費
因病意外 死亡,在 撫卹期限 內。
一、軍公教 遺 族 子 女 或 無 子 女 者 之 同 胞 弟妹。
二、傷殘榮 軍子女。
一、學雜費、實習實驗費全額補助,制服費、書籍費、
副食費比照全公費減半發給。
二、公教遺族不發給主食米。
三、軍人遺族子女 (檢具撫卹令核發日期為八十四年 六月三十日以前者,須持有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留守 業務處未領眷補證明者始可核發,八十四年七月以 後軍職人員不再發給軍眷實物代金,故免附未領眷 補證明)或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核發主食米十三公 斤。
減 免 學 雜 費
一、撫卹 期滿。
二、支領 一 次 撫 卹 金。
三、臺灣 籍 滯 留 大 陸 國 軍 人 員。
一、軍公教 人 員 死 亡,領受 一 次 撫 卹 金 及 撫 卹 期 滿 之 子 女 或 無 子 女 者 之 同 胞 弟妹。
二、臺灣籍 滯 留 大 陸 國 軍 人 員 之 子女。
學雜費、實習實驗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