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考選部編印 中華民國 100 年 3 月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2

Share "考選部編印 中華民國 100 年 3 月"

Copied!
102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考選部編印 中華民國 100 年 3 月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ex.gov.tw/

(2)
(3)

目 錄 頁 次

壹、重要日期摘要 ... 1

貳、暫定需用名額及有關規定 ... 1

參、應考資格及釋例 ... 2

肆、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 3

伍、考試地點 ... 3

陸、有關業務主管機關之連絡地址及電話 ... 3

柒、網路報名方式 ... 4

捌、報名有關規定 ... 4

玖、後備軍人、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優待 ... 11

拾、其他注意事項 ... 12

拾壹、測驗式試卷(卡)作答注意事項 ... 17

拾貳、試題疑義 ... 17

拾參、成績計算及錄取標準 ... 18

拾肆、體格檢查 ... 19

拾伍、訓練有關規定 ... 19

拾陸、任用及俸級有關規定 ... 20

拾柒、榜示及複查成績 ... 20

拾捌、考選部電話語音傳真服務系統操作使用說明 ... 22

拾玖、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操作使用說明 ... 22

貳拾、行動電話預約及查詢榜示結果簡訊服務作業說明 ... 23

貳拾壹、常見 Q&A ... 23

附表一:100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各類科暫定需用名額統計表 ... 26

附表二:100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考資格表 ... 28

附表三:100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 57

附表四: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試科目命題大綱適用考試類科一覽表 ... 67

附表五:網路報名程序 ... 74

附表六:國家考試報名費多元繳款方式說明及應注意事項 ... 78

附表七: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作業規定 ... 82

附表八:100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報名費退費申請書 ... 83

附表九:工程經驗證明(公職建築師類科適用) ... 85

附表十: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及其施行細則有關考試優待之條文 ... 87

附表十一: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國家考試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 89

附表十二:100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考人變更地址或姓名申請表 ... 91

附表十三:100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疑義申請表(申論式) ... 93

附表十四:100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疑義申請表(測驗式) ... 95

附表十五: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申請書 ... 97

附表十六: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信封格式 ... 98

(4)
(5)

※本考試採網路報名,網路報名請詳見本須知附表五「網路報名程序

」,系統報名時間至 100 年 4 月 15 日下午 5 時止,請儘早完成報 名作業,避免集中於報名時間截止前,因網路流量壅塞而影響個人 報名權益。應考人須自行下載及列印報名書表,並請於 100 年 4 月 18 日前(郵戳為憑)將報名表件以 B4 信封掛號郵寄考選部,始完 成報名程序。如未依規定寄發報名表件,網路報名視為無效。

壹、重要日期摘要 一、報名日期:

民國 100 年 4 月 6 日起至 4 月 15 日下午 5 時止。

二、寄發入場證日期:

預定於民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本項考試入場證採郵簡方式委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依據應考人報名履 歷資料製發(請應考人填寫個人履歷資料時務必詳細確實),應考人如於 100 年 7 月 6 日後尚未收到者,請電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或洽考選部高 普考試司第一科補寄,如仍未及於考試前收到,應考人可逕至本部國家考 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或洽考試承辦單位查明應試試區、試場及入場證編號 等資訊,並於考試第 1 天第 1 節開始前,攜帶身分證件提早至所屬試區卷 務組辦理補發。如逾期洽詢將影響入場應試權益,請應考人務必留意並配 合辦理。

三、考試日期:

民國 100 年 7 月 16 日至 7 月 18 日。

四、公布測驗式試題答案日期:

民國 100 年 7 月 19 日(公布於國家考場公告欄及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 五、試題疑義提出期限:

民國 100 年 7 月 19 日起至 7 月 21 日止(詳見本須知「拾貳、試題疑義」) , 逾期不予受理。

六、榜示日期:

預定民國 100 年 9 月 23 日榜示,實際榜示日期視本考試典試委員會決議而定。

七、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

榜示之日起 3 日內寄發,惟各節次均缺考之應考人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不予 寄發,應考人如有需要,請電洽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一科辦理。

八、複查成績提出期限:

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郵戳為憑(申請複查成績以一次為限,申請書格式 請自行影印本須知附表十五之表格或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專區/申請 表單下載),逾期不予受理。

貳、暫定需用名額及有關規定

一、考試類科及暫定需用名額:計 85 類科,共 1361 人(各類科暫定需用名額

詳見附表一。職缺所在機關請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ex.gov.tw

(6)

):應考人專區/考試資訊/100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考 試舉行相關事宜項下查詢。為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有關行政院所屬機關

(構)考試職缺之實際用人機關、工作地點及內容,以分發機關辦理分配 作業時為準,該職缺可能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移撥至他機關。另需用名 額係包含現缺及預估缺,實際錄取分發職缺以分發機關每次辦理分配作業 之公告內容為準。

二、本考試除公告之暫定需用名額外,用人機關如有需要,經分發機關彙整送 考選部覈實提報考試院核定後,得增加需用名額。

三、本考試公告暫定需用名額,係依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決定正額錄取人數

,依序分發任用。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於 正額錄取人員分發完畢後,由分發機關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要依考試成績 定期依序分發任用。經列入候用名冊人員,於下次該項考試放榜之日前未 獲分發任用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四、本考試各類科錄取標準及名額,係由本考試典試委員會參照分發機關銓敘 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彙送各用人機關提列之需用名額及應考人考試成績

,依據有關法令予以決定。

五、各類科需用名額之職缺所在機關係屬分發機關列管業務,筆試錄取人員於 榜示後,統一由銓敘部或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負責分發作業,應考人對於職 缺所在機關如有疑義,請逕向銓敘部或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洽詢。

參、應考資格及釋例

一、中華民國國民,年滿 18 歲(算至考試舉行前一日止,即民國 82 年 7 月 15 日以前出生者),具有應考資格表(附表二)所定應考資格者,得應本考 試。

二、各類科應考資格詳見附表二。

三、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 未結案。

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四、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依法停止任用者,經公務人員考試 錄取,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發(配)任用為公務人員。前揭依法 停止任用,依銓敘部 96 年 12 月 31 日部管四字第 0962880186 號函釋,係 指受公務人員懲戒法撤職或休職處分,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或不得在其他 機關任職之情形。

五、所稱「檢定考試相當類科」,係指檢定考試及格證書上得應高等考試三級 考試類科欄所載之類科。

六、大學校院研究所肄業資格不得據以報考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仍應以大學或 獨立學院畢業資格報考相關類科。

七、持有技術士證照者不得以該證照報考公務人員考試,仍需以具備應考資格 表(附表二)所列各款資格條件之一,並繳驗相關證明文件者,方得報考

(7)

肆、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詳見附表三。

伍、考試地點

一、考試地點:分臺北、桃園、新竹、臺中、嘉義、臺南、高雄、花蓮、臺東 等九考區同時舉行,應考人須自行選定一考區應試,請慎重考慮,報名後 不得更改。惟技藝類科僅設臺北考區。

二、試區地點:試區地點及交通路線資訊將載於入場證,屆時請留意。

三、試場分配情形及其他應行公布事項,定於考試前一日,在國家考場公告欄 及臺北、桃園、新竹、臺中、嘉義、臺南、高雄、花蓮、臺東等九考區之 各試區公告。另為利應考人查詢試場分配,可於 100 年 6 月 30 日以後至考 選部全球資訊網「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入口網站」進入報名專區下「試區查 詢」項查詢試場分配情形及試區交通路線圖,請事先查明試區地點及試場 位置,以免遲誤。

陸、有關業務主管機關之連絡地址及電話

應考人對本考試各項業務如有疑義,請依下列連絡電話與相關單位聯繫:

疑 義 事 項 承 辦 單 位 連 絡 地 址 及 電 話 報名、通訊地址或

姓名變更、證件補 驗、考試、複查成 績等有關事項

考 選 部 高 普 考 試司第一科

地址: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 電話:(02)22364504

(02)22369188 轉 3958、3959 傳真:(02)22363220

網址:http://www.moex.gov.tw 網路報名系統操作

問題

考 選 部 資 訊 管 理處

地址: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 電話:(02)22369188 轉 3288、3325 入場證、成績及結

果通知書郵寄暨補 發事宜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北 郵 局 電 子 郵 件 科

地址:10658 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 3 段 89 號 9 樓

電話:(02)27031604 轉 29、39、59 傳真:(02)27037981

銓敘部

地址:11603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2 號 電話:(02)82366675

網址:http://www.mocs.gov.tw 錄取人員分發、任

用等事項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局

地址:10051 臺北市濟南路 1 段 2-2 號 電話:(02)23979298 轉 333

網址:http://www.cpa.gov.tw/

訓練及保留正額錄 取資格事項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培訓委員會

地址:11601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3 號 電話:(02)82367112

網址:http: //www.csptc.gov.tw

(8)

柒、網路報名方式

本項考試ㄧ律採網路報名單軌作業,不需購買應考須知及報名書表,應考人 請以電腦登入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網址為 http://www.moex.gov.tw,點選網 路 報 名 選 項 , 即 可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入 口 網 站 , 或 以 網 址 http : //register.moex.gov.tw(主站),或 http://register.moex2.nat.gov.tw

(新站)直接進行報名,(網路報名系統操作問題請洽(02)22369188 轉 3288、3325 本部資訊管理處),登入報名資料前請先下載應考須知詳細閱讀,

登錄完成後務必下載報名表件及繳款單(或信用卡繳款紀錄),並於規定期限 內完成繳款後以掛號郵寄 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考選部高普考試 司第一科收。

捌、報名有關規定 一、報名日期:

民國 100 年 4 月 6 日起至 4 月 15 日下午 5 時止。

二、報名方式:一律採網路報名,報名程序請依「網路報名程序」(附表五)

辦理,系統報名截止時間為 100 年 4 月 15 日下午 5 時整。網路報名完畢,

應考人應下載報名表件,並請於 100 年 4 月 18 日前(郵戳為憑)以掛號寄 出報名表件,始完成報名程序。

三、報名郵寄地點:

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一科。

四、報名費:

 收費標準:新臺幣 1,100 元(包括郵政劃撥手續費和回件及寄發成績及結 果通知書郵資)。

 報名費優待:後備軍人、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 報名費減半優待請詳閱本須知「玖、後備軍人、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 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優待」規定事項。

 繳費方式:

1.本考試報名費採多元管道繳款方式,請應考人於完成網路報名登錄作業 後,可使用網路信用卡/WebATM 繳費或自行下載列印繳款單,至遲於 100 年 4 月 18 日前持繳款單透過郵局、便利商店、銀行或 ATM 轉帳繳 款等方式繳交報名費。

2.繳款完成後,應將繳款之收據正本、ATM 轉帳繳款證明或網路信用卡交 易成功頁,黏貼在報名履歷表背面上方。

3.有關國家考試報名費多元繳款方式說明及應注意事項(詳見附表六)。

 退費規定: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作業規定(詳見附表七)及 100 年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報名費退費申請書(附表八) 。

五、報名應繳表件

 報名履歷表一張:請確實選填各欄,將身分證影本(須清晰)正、背面固

貼於規定處所,並黏貼最近一年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光面相片一張,相

片背面請書寫姓名、考試類科、身分證字號。

(9)

 應屆畢業生暫准報名申請表一張:僅供本年獨立學院、大學應屆畢業生申 請暫准報名時填寫。

 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一般應考人,須按應考資格之不同,繳驗:

畢業證書:凡技術類科適用應考資格表附註一之規定【即非列舉系組 所畢業,以修習某一類科專業科目二科以上相同(每科二學分以上)報 考者】,須另附繳成績單;獨立學院以上進修補習學校需繳驗畢業證 書或資格證明書,結業證書不採。

考試及格證書:以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 3 年

﹝所稱及格滿 3 年,應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第 1 項規 定,考試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即民國 97 年 7 月 15 日以前)起,計算至本考試舉行前一日止。]或以高等檢 定考試及格資格報考者,須繳驗考試及格證書。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職業證書:報考公職社會工作師、公職建築師、

公職獸醫師類科者,分別需領有各該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職業證書,

始得報考。

報考「公職建築師」類科,除依應考資格之不同繳驗畢業證書或相當 類科考試及格證書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職業證書外,另須繳驗經中 央主管機關審查具有 3 年以上工程經驗證明文件(詳見附表九)。

報考「航空器維修」類科,除依應考資格之不同繳驗畢業證書或相當 類科考試及格證書外,另須繳驗曾任飛機、直昇機維修實際工作 1 年 以上經驗之證明文件(如:在職證明書或工作證明書等)。

報考「航空駕駛」類科,除依應考資格之不同繳驗畢業證書或相當類 科考試及格證書外,另須分別繳驗曾在國內、外學校航空飛行班次受 訓累計達 5 個月以上畢(結)業及曾任飛行時數累計 250 小時以上

(其中直昇機飛行時數累計 100 小時以上)之證明文件。

應屆畢業生(含獨立學院、大學進修補習學校)報考本項考試,報名時 尚未取得畢業(學位)證書者,其暫准報名之規定如下:

請填具所附應屆畢業生暫准報名申請表,並於該申請表貼附蓋有最後 一學期註冊戳記之學生證正、反面影本,以憑審查。

經審查准予「暫准報名」者,其畢業(學位)證書影本,應於 100 年 6 月 30 日前,以「限時掛號」郵寄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一科。不克於 上開日期郵寄者,應考人至遲應於 7 月 29 日前(郵戳為憑)繳驗。未 依限繳驗或繳驗之證書經審查不合格者,即認定其自始不具備應考資 格,如有入場考試情形,其成績不予計算。

畢業證書繕印之畢業日期須在考試首日前(即 100 年 7 月 15 日),

始合於應考資格規定,未能於考試首日前取得畢業證書者,請勿報考

繳驗之畢業(學位)證書影本務請於證書右上角填寫報考考區、類科、

入場證編號及身分證字號以便查對。

以後備軍人身分報考(所稱後備軍人請見附表十),除依一般應考人按

(10)

應考資格之不同,分別繳驗應考資格證明文件外,並依申請優待事項附 繳:

退伍令(含正反面)或離營證明文件、軍校畢(結)業證書。

作戰或因公負傷離營證明文件、勳章(以獲頒國光、青天白日、寶鼎

、忠勇、雲麾、大同勳章為限)證書等。

後備軍人以軍階及軍職年資報考者,應另繳驗中尉任官令、曾任中尉 以上三年之軍職年資等相關證明文件。

4.以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身分報考者,除依一 般應考人按應考資格之不同,分別繳驗應考資格證明文件外,並應附 繳:身心障礙手冊影本(身心障礙者)、戶籍謄本(原住民)、低收 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證明。身心障礙者如申請延長考試時間者需另附 繳報名日期前一年內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 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

5.以國外學歷報考者,應繳驗:

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畢業證書中文譯本(原本請 影印後附繳)。

護照影本(請附繳載有英文姓名、出生日期、貼附相片之影本)。

有關就學期間之入出境資料,請先劃記,俾利加速審查作業。

成績單影本及中文譯本(報考技術類科適用應考資格表附註一之規定

【即非列舉系組所畢業,以修習某一類科專業科目二科以上相同(每 科二學分以上)報考者】,須附繳)。

※以上應繳之各項應考資格證明文件,除依「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權 益維護措施要點」,申請延長每節考試作答時間、使用電腦作答或其 他照護措施,應繳驗相關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正本(如有日後 使用上需求,請自行影印留存影本)外,其餘繳驗之各項證明文件,

一律繳驗與原始證件相符之影印本,如經查證與原始證件不符或不實 者,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證件影本於審查後即予抽存,不另附還。

六、選填報名書表注意事項:

 除「審查結果」、「審查人簽章」與「入場證編號」三欄請勿填寫外,

其餘各欄均由應考人依序選填。

 「考區」欄,本考試除技藝類科僅設臺北考區外,餘分設臺北、桃園、

新竹、臺中、嘉義、臺南、高雄、花蓮、臺東等九考區,請自行審慎擇 一選填,一經選填寄遞後,即不得要求更改。

 「類科編號」、「應考類科」欄,請參照附表三「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 表」所列類科編號、類科選填,一經選填寄遞後,即不得要求更改。

 「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各欄,應與所繳應考資格證件相符

,如證件記載錯誤或不一致,應先向戶籍或原發證機關申請更正,始得 據以報考。

 「連絡電話」、「通訊地址」及「電子郵件地址」欄,須確實詳細填寫

,如有不符,導致有關考試文件或其他相關訊息無法投遞、通知或發生

延誤情事,概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11)

 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特訂定「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 權益維護措施要點」:

摘錄重要條文如下:

第 2 點 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實施對象,指具有報考該項 考試應考資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並具下列情形之一者:(一

)上肢肢體障礙,致書寫試卷困難。(二)下肢肢體障礙,致 行動不便。(三)聽覺機能障礙。(四)視覺障礙,致閱讀試 題、書寫試卷困難。(五)腦性麻痺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或雙 上肢肢體障礙肌肉萎縮,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六)

重度肢體障礙,致上肢無書寫能力且無法使用電腦作答。(七

)多重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八)其他因功能 性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

第 3 點 身心障礙應考人符合第 2 點規定者,申請權益維護措施,

應於報名履歷表填註申請,並繳驗身心障礙手冊。但有下列各 款情形之一者,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一年內經行政院衛生署認 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一

)上肢肢體障礙應考人申請延長考試時間。(二)視覺障礙應 考人申請使用點字機或盲用電腦。(三)申請使用電腦作答或 其他特殊權益維護措施。

前項須繳驗診斷證明書之身心障礙應考人,如所持身心障 礙手冊無註明需重新鑑定者,其診斷證明書經審核通過後,毋 須重複繳驗。第一項診斷證明書格式如附表(詳如附表十一)

第 6 點 上肢肢體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考選部提供下列權 益維護措施:(一)放大二倍之測驗式試卷(卡)。(二)延 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第 7 點 下肢肢體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考選部提供下列權 益維護措施:(一)安排低樓層或備有電梯之試場。(二)適 用桌椅。(三)輪椅。

第 8 點 聽覺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考選部提供下列權益維 護措施。但應考人經考選部核可,得自備助聽器。(一)安排 熟諳手語或口語溝通之監場人員及試務人員擔任監考及服務工 作。(二)以警示燈及大字報書寫方式,表示上、下場鈴聲。

第 9 點 視覺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考選部提供下列權益維 護措施:(一)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二)點字機或盲用電 腦。(三)點字試題或盲用電腦電子檔試題。(四)放大二倍 之試題、測驗式試卷(卡)。(五)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 鐘。(六)有聲電子計算器。

前項第二、三款之權益維護措施,限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 0.一(含全盲)之應考人始得申請。

第一項第六款之權益維護措施,限各該應試科目得使用電

(12)

子計算器時提供。

第一項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點字機或盲用電腦之鍵盤等 輔具,得由應考人報名時申請自備。但考試時如無法運作或 系統不相容,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第 10 點 腦性麻痺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或雙上肢肢體障礙肌肉萎 縮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考選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一)電腦作答相關設備。(二)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 鐘。(三)放大二倍之試題、測驗式試卷(卡)。

第 11 點 重度肢體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考選部提供下列 權益維護措施:(一)以口述錄音、錄影方式,由監場人員 代筆作答。(二)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第 12 點 多重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障礙類別或需要,由考選部提 供第 6 點至第 11 點必要之權益維護措施。

第 13 點 以點字機作答者,其作答結果於閱卷前,由考試承辦單 位聘請專人翻譯、核校,並依下列程序進行評閱:(一)測 驗式試卷(卡):由考試承辦單位會同政風室依作答結果人 工劃卡後進行閱卷。(二)申論式試卷:將作答結果黏貼於 試卷上,加蓋騎縫章,由考試承辦單位彌封後進行閱卷。

第 14 點 以電腦或盲用電腦作答者,於每節考試結束後,由監場 人員列印身心障礙應考人作答結果,經其確認後,黏貼或夾 置於試卷(卡)上,加蓋騎縫章,併同作答儲存媒體,並依 下列程序進行評閱:(一)測驗式試卷(卡):1.以電腦作 答者,由資訊管理處將儲存媒體資料轉入試卡評閱系統,進 行閱卷。2.以盲用電腦作答者,由考試承辦單位會同政風室 依試卷作答結果人工劃卡後進行閱卷。(二)申論式試卷:

閱卷委員依作答結果進行閱卷。

第 15 點 以口述錄音、錄影方式,由監場人員代筆作答者,考試 時依下列程序辦理:(一)測驗式試卷(卡):由監場人員 依據身心障礙應考人各題口述答案,記錄在作答用紙,俟應 考人確定無誤後,再由監場人員代筆劃記至測驗式試卷(卡

),經應考人再次檢視無誤,於考試結束後,連同作答用紙 送交卷務組彌封。(二)申論式試卷:考試筆試程序結束,

由監場人員將其錄音結果及代筆作答或協助抄錄之口述重點 內容,經應考人再次檢視無誤後,送交卷務組彌封。申論式 試卷閱卷期間,閱卷委員依口述錄音內容、監場人員代筆作 答或由專人依口述錄音內容繕打完成之申論式試卷,並參考 口述重點內容於申論式試卷進行評閱。

第 16 點 一般應考人如因臨時事故受傷或罹病或學習障礙經縣

(市)政府教育主管機關核發學習障礙證明或其他因功能性

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者,得檢具行政院衛生署

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核發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13)

,依本要點規定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並由審議小組審議。

前項申請遇有緊急情形,各考試承辦單位得簽請部長核 定後,提報審議小組備查。

身心障礙應考人符合第 2 點規定者,申請權益維護措施,應於報名履 歷表填註申請,並繳驗身心障礙手冊,但有第 3 點情形之一者,應另 繳驗報名日期前一年內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 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詳如附表十一)。

學習障礙應考人依第 16 點規定申請權益維護措施,需另檢具經縣

(市)政府教育主管機關核發之學習障礙鑑定證明及相關證明文件,

如「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個案轉銜服務各類資料表」、「個別化 教育計畫」、「各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輔導紀錄」等。

4.以上各類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特別試場應試者,如需提供特別照護及 協助措施者,請於報名履歷表「申請特別試場應試」或「其他特別協 助及照護」欄中註明。

七、報名表件填妥後,須詳細核對應填各欄及應繳各件是否確無遺漏或錯誤,

然後按 1.報名履歷表→2.應屆畢業生暫准報名申請表(僅應屆畢業生須繳 交)→3.應考資格證明文件之順序,由上而下,整理齊全,以迴紋針夾於 右上角(切勿用訂書機),平放入 B4 信封內(切勿摺疊),然後掛號寄發

,如以平信郵遞致發生遺失或遲誤而無法報名者,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為確保個人權益,寄件前請確實檢查報考考區、類科編號、應考類科是否 選填,報名費用、應考資格證件是否繳交,相片、繳費收據及身分證影本 是否黏貼。另為利連絡,請翔實填寫 100 年 12 月底前不致變更之通訊地址 及聯絡電話、手機號碼、E-Mail。

八、應考人須依網路報名系統之指引,完成報名及繳費程序,下載報名書表,

將信封封面密實黏貼於 B4 大型標準信封,並將書表及應考資格證件依序裝 入,寄至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一科收。逾期(以郵戳為憑)或費件不全且 逾期未補齊者,即註銷報名資格。

九、退補件程序:

應考人所繳費件,經本部審查為費件不全者,依「應考資格審查規則」第 4 條規定,由考選部高普考試司先以簡訊或電話告知應補件項目,應考人應 於接獲補件通知之日起 3 日內補齊,逾 3 日未補齊者,將另發函通知並限 定於 5 日內補齊(以郵戳為憑),屆時仍未補齊證件者逕予退件,應考人 不得異議。

應考人辦理補件之方式如下:

(一)以限時掛號郵寄方式,請於信封上書明:

1.收件地址: 「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

2.收件人: 「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一科收」

3.信封上空白處書寫「類科:○○○○」及「補件編號:○○○○○」

(補件編號於通知補件時已告知應考人)

4.寄件人姓名、地址及聯絡電話。

(二)以傳真方式:

(14)

1.補件資料空白處請載明補件編號及聯絡電話,以便傳真資料不清晰時之 聯繫。

2.試務處傳真電話 24 小時均有受理(傳真電話:02-22363220) ,傳真後 須請再以電話(請於上班時間內,聯絡電話:02-22369188 分機 3958)

確認是否傳送完成。

十、高普考試筆試錄取人員應經訓練,未參加訓練者,因未完成考試程序,不 發給考試及格證書。公務人員高普考試或特種考試訓練(或實習)期間,

復應公務人員其他考試筆試錄取或公務人員高普考試筆試同時錄取,如訓 期重疊,僅得選擇一種考試接受訓練(或實習),完成一種考試程序,發 給一種考試及格證書。欲同時報名參加高等暨普通考試時,請先行加以斟 酌,一經報名,即不得更改或要求退件。

十一、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1 條規定,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考試前發 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

,不予錄取。榜示後至訓練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試及格後發 現者,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及格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 送檢察機關辦理:

 有本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情事之一者。

 冒名頂替者。

 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者。

 不具備應考資格者。

 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

十二、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 員:

 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 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 未結案。

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 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 依法停止任用。

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 1 款至第 7 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

有第 8 款及第 9 款情事之一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 於任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十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

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10

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

(15)

政黨;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20 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構)人員,或 國防機關(構)之下列人員:

 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

 義務役軍官及士官。

 文職、教職及國軍聘雇人員。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得依法令規定擔任大學 教職、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或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不受前項在臺灣地 區設有戶籍滿 10 年之限制。前項人員,不得擔任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科技 研究之職務。

玖、後備軍人、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優待 一、 後備軍人優待

(一)依「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第 3 條規定,所稱後備軍人,其 對象如下︰

1.常備軍官及常備士官依法退伍者。

2.志願在營服役之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及士兵依法退伍者。

3.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

服義務役者,除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外,不符報名費減半優 待規定,亦不得以後備軍人身分報考。

(二)申請報名費減半優待:

應繳驗退伍證明文件﹝退伍令(含正反面)或榮民證﹞及各軍種士官以 上學校畢(結)業證明書影本。

(三)申請應考資格優待:

具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所稱後備軍人身分之應考人,得以曾 任中尉以上三年之軍階及軍職年資,應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考資格第 1 款未列舉限定系組所名稱之類科(如行政類別各類科);或以曾任中尉以 上三年之軍階及軍職年資,應與該軍階及軍職年資所具軍職專長性質相 近之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技術類別相當類科。惟考試類科應具有相關之職 業證書、工作經驗或訓練,始得報考者,仍應符合該應考資格規定;但 藥事類科不適用以軍階及軍職年資報考。

(四)申請考試成績加分優待:

1.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3 條第 2 項規定,後備軍人參加公務人員高等暨普 通考試之加分優待,以獲頒國光、青天白日、寶鼎、忠勇、雲麾、大同 勳章乙座以上,或因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為限。

2.申請加分優待者,請於履歷表上勾選申請加分優待,並繳驗下列證明文 件之一:

(1)曾獲頒國光、青天白日、寶鼎、忠勇、雲麾、大同勳章者:應繳驗前

揭勳章證書影本,如所獲頒非上列勳章,均不符成績加分優待規定,

(16)

請於申請加分前確認。

(2)因作戰或因公負傷者依法離營者:

應繳驗依法離營或退伍證明文件及國防部發給之因公傷殘通報令或撫 卹令影本。

3.申請加分優待者,本考試得否加分及其所加之分數,由本考試典試委員 會決定之。

二、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優待

(一)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參加各種考 試之報名費,得予減少。

(二)應考人如係為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擬申請報 名費減半優待,依身分別之不同,所需繳附證明文件分別如下:

1.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在有效期限內)。

2.原住民身分者:戶籍謄本影本。

3.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者:領有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 或鄉(鎮、市、區)公所核發報名時有效之低收入戶證明(或核定公文) 、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證明(或核定公文) 。前揭證明需載有應考人姓名者始得 申請報名費減半優待。

三、符合後備軍人、身心障礙、原住民、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等資格之應考 人,未依本須知規定繳驗證明文件,亦未於報名表聲明身分申請優待而以 一般應考人身分報考者,報名後不得享有報名費減半優待。

拾、其他注意事項

一、現職公務員參加本考試,其公假應依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辦理。

二、應考人若曾經擔任考選部題庫試題命題、審查工作者,務請於報名時以書 面函知考選部題庫管理處及高普考試司。

三、應考人住址如有變更,應將變更地址、報考類科及入場證編號等,以書面

(附表十二)函知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一科更正。筆試錄取人員如欲變更 地址,並應分別函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 政局。

四、筆試科目之試題型態:

 本考試應試科目上端有「◎」符號者,係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試題;

科目上端有「※」符號者,係採測驗式試題;餘均採申論式試題。技藝類 科「產品設計實務(選試陶瓷)」、「產品設計實務(選試木竹器)」科 目,以實地考試行之。

 各科目申論式試卷以西式橫書作答,「國文」科目之公文部分以公文程式 條例及行政院最新修訂之文書處理手冊所規定之格式命題、閱卷。

 考選部為提昇試題品質,建立命題範圍,俾使應考人準備有所依據,業已

完成部分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可適用之類科詳附表

四)並已公告實施。惟該表列命題大綱為考試命題範圍之例示,實際試題

(17)

仍可命擬相關之綜合性試題。上開命題大綱公布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http://www.moex.gov.tw/)/命題大綱項下,請自行上網參閱。

五、採測驗式試題科目以電子計算機評閱,應考人須詳閱測驗式試卡作答注意 事項,依規定作答。

六、考試時不得將行動電話、呼叫器、其他通訊器具隨身攜帶,或置於抽屜、

桌椅或座位旁,並不得攜帶非透明之鉛筆盒或非必需或規定以外之物品入 場應試,違者依試場規則處理。

七、依試場規則第 2 條第 1 項規定,應考人應於每節考試預備鈴聲響時依座號 就座。規定考試時間開始後,每天第一節 15 分鐘內,其餘各節 3 分鐘內,

得准入場應試,逾時不得應試。但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經考選部 核准之身心障礙應考人,每節考試開始 15 分鐘內,得准入場應試,逾時不 得應試。每節考試開始後,45 分鐘內,不准離場。

八、使用電子計算器應行注意事項:

 考選部自 97 年 6 月 1 日起,正式實施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措施,各項考試 得使用電子計算器之科目,應考人應使用考選部核定通過之電子計算器。

如使用非考選部核定通過之電子計算器,依試場規則第 5 條第 1 項第 5 款 規定:「使用未經考選部公告核定之電子計算器,扣除該科目成績 20 分。

」並不得繼續使用。

 目前經考選部核定合格之電子計算器已有 110 款,相關機型登載於考選部 全球資訊網(http://www.moex.gov.tw)之「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應考 人可依自身需求選購適當機型。考選部將陸續增加其他機型,並於考選部 全球資訊網之「最新消息」公告增列。

 目前核定通過之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功能及機型如下:

1.第一類:具備+、-、×、÷、%、√、MR、MC、M+、M-運算功能。共計

100 款(依品牌英文及數字排列如下)。

(18)

廠商:精通事物機器有限公司 HC127V AU-06 廠商:久儀股份有限公司 品牌:ATIMA(共 5 款) HC132 AU-08 品牌:E-MORE(共 25 款)

型號 識別標識 HC133 AU-09 型號 識別標識

MA-80V AT-01 HC184 AU-03 DS-3E EM-05

SA-200L AT-02 HC191 AU-10 DS-3GT EM-15

SA-787 AT-03 HC219 AU-11 DS-120E EM-06

SA-797 AT-04 廠商: 佳能昕普股份有限公司 DS-120GT EM-16

SA-807 AT-05 品牌:Canon(共 3 款) DS-200GTK EM-26 廠商: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型號 識別標識 JS-20E EM-07 品牌:AURORA(共15 款) LC-210HiII CN-02 JS-20GT EM-17

型號 識別標識 LS-88VII CN-03 JS-120E EM-08

DT210 AU-14 LS-120VII CN-04 JS-120GT EM-18

DT220 AU-15 廠商:台灣卡西歐股份有限公司 JS-200GTK EM-27

DT230 AU-17 品牌:CASIO(共 3 款) MS-8L EM-23

DT391B AU-04 型號 識別標識 MS-12E EM-09

DT810 AU-12 MW-8V CA-02 MS-20GT EM-20

DT810V AU-13 SX-300P CA-03 MS-80L EM-19

DT3910 AU-16 SX-320P CA-04 MS-112L EM-02

DT3915 AU-07 MS-120E EM-10

HC115A AU-02 NS-200GTK EM-28

(19)

廠商:久儀股份有限公司 廠商:台灣哈理股份有限公司 廠商:台灣哈理股份有限公司 品牌:E-MORE(共 25 款) 品牌:H-T-T(共 3 款) 品牌:SANYO(共 2 款)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SL-20V EM-12 SCP-298 HL-01 SCP-371 HL-03

SL-103 EM-13 SCP-308 HL-05 SCP-913 HL-04

SL-201 EM-14 SCP-328 HL-02 廠商: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SL-220GT EM-21 廠商: 宜德電子有限公司 品牌:UB(共 20 款)

SL-320GT EM-22 品牌:kolin(共 2 款) 型號 識別標識

SL-709 EM–11 型號 識別標識 UB-200-Y

SL-712 EM–03 KEC-7711 ED-01 UB-200-W CK-07

SL-720 EM–04 KEC-7713 ED-02 UB-206-Y

廠商:國隆國際有限公司 廠商:神 寳 實 業 股 份 有 限公 司 UB-206-W CK-08 品牌:FUH BAO(共13 款) 品牌:Paddy(共 4 款) UB-210 CK-09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UB-211 CK-10

FB-200 FB-01 PD-H036 PA-01 UB-212-B

FB-216 FB-02 PD-H101 PA-02 UB-212-R

CK-11

FB-510 FB-08 PD-H208 PA-03 UB-220 CK-12

FB-520 FB-09 PD-H886 PA-04 UB-225 CK-13

FB-530 FB-10 廠商: 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UB-226-W

FB-550 FB-11 品牌:Pierre cardin(共 5 款)UB-226-B

FB-560 FB-12 型號 識別標識 UB-226-R

CK-14

FB-570 FB-13 PT212 CK-03 UB-233 CK-15

FB-580 FB-14 PH245 CK-02 UB-236M CK-16

FB-590 FB-15 PT256-G UB-238 CK-17

FB-701 FB-05 PT256-B

CK-04

UB-239M CK-18

FB-810 FB-03 PT383 CK-05 UB-266-P

FBMS-80TV FB-04 PT899 CK-06 UB-266-G

UB-266-B UB-266-R

CK-19

(20)

廠商: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UB-370 CK-23 UB-820 CK-25 品牌:UB(共 20 款) UB-800-P UB-850-P

型號 識別標識 UB-800-G UB-850-G

UB-320 CK-20 UB-800-B UB-850-B

UB-330 CK-21 UB-800-R

CK-24

UB-850-R

CK-26

UB-360 CK-22

備註: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 Pierre cardin 及 UB 兩品牌,型號數字後之英文字母為顏 色之代碼(例如:Y 為黃色、W 為白色)。

2.第二類:具備+、-、×、÷、%、√、MR、MC、M+、M-、三角函數、對數

、指數運算功能。共計 10 款(依品牌英文及數字排列如下)。

 無論是否使用電子計算器,試題作答均須詳列解答過程。

九、應試科目中,如有製圖、設計等類之科目者,請應考人自備公、英制尺、

規及製圖等工具備用,但不得自備稿紙應試。

十、每節考試完畢後,應考人得向監場人員索取考畢之試題,其中測驗式試題 答案於 7 月 19 日在考選部國家考場公告欄及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網址:

http://www.moex.gov.tw)公布(所公布之答案以使用 2B 鉛筆於測驗式試 卡上作答者為限),屆時請應考人自行查閱。

十一、考試期間市區交通壅塞,請提早出門,並多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以免違 規停車遭受拖吊。

十二、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12 條規定:「政府機關(構) 、民間團體、事業或個人 不得拒絕傳染病病人就學、工作、安養、居住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

但經主管機關基於傳染病防治需要限制者,不在此限。 」為維護公共利益 及應考人權益,本考試應考人如罹患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請檢具醫師

廠商: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廠商:台灣卡西歐股份有限公司 廠商:國隆國際有限公司 品牌:AURORA(共 2 款) 品牌:CASIO(共 1 款) 品牌:FUH BAO(共 2 款)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SC500 PLUS AU-01 fx-82SX CA-01 FX-133 FB-06

SC600 AU-05 廠商:久儀股份有限公司 FX-180 FB-07

廠商: 佳能昕普股份有限公司 品牌:E-MORE(共 3 款) 廠商: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品牌:Canon(共 1 款) 型號 識別標識 品牌:UB(共 1 款)

型號 識別標識 fx-127 EM-01 型號 識別標識

F-502G CN-01 fx-183 EM-24 UB-500P CK-01

fx-330s EM-25

(21)

診斷證明,於報名或知悉時,主動通報考試承辦單位考選部高普考試司 第一科(聯絡電話:02-22369188 分機 3958、3959;傳真:02-22363220

),俾便安排相關措施。

拾壹、測驗式試卷(卡)作答注意事項

一、為提示應考人有關測驗式試卷(卡)之正確作答方法,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本注意事項未規定事項,依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辦理。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測驗式試卷(卡),係指應使用黑色 2B 鉛筆在規定方格內 劃記作答並以電子計算機閱卷之試卷(卡)。

三、測驗式試卷(卡)正面上方載有應考人座號,應考人開始作答前,請先核 對是否與座號相符,並檢查試卷(卡)上科目名稱是否與試題上科目名稱 相同。

四、應考人作答時,應使用黑色 2B 鉛筆及軟性品質較佳之橡皮。

五、測驗式試題每題有(A)、(B)、(C)、(D)四個選項,本考試為單一 選擇題,請依題意就(A)、(B)、(C)、(D)四個選項中選出一個正 確或最適當的答案,複選作答者,該題不予計分。本考試答錯不倒扣分數

六、作答時,應將所選答案,在試卷(卡)上該題號選項方格內劃記,必須粗 黑、清晰,將該方格劃滿。不可畫出格外,或只畫半截線。

七、如答錯要更改時,要用橡皮細心擦拭乾淨,另行作答,切不可留有黑色殘 跡,或將試卷(卡)污損,並不得使用立可白等修正液。

八、測驗式試卷(卡)應保持清潔,除依題號順序作答外,不得在座位號碼及 科目代號之條碼欄另行劃記,且不可任意挖補、污損、折疊,卡片邊緣之 黑色條紋,亦不得任意增減或污損。

九、各科目之全部測驗式試題或兼具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之測驗式試 題部分,其試題數多寡並不一致,務請應考人按試題之題數及題號,依序 在測驗式試卷(卡)上同題號之劃記答案處作答,俾免影響計分。

十、未依上列各項規定作答,致電子計算機無法正確計分時,由應考人自行負 責,不得提出異議。其試卷(卡)依下列方式處理之:

 於試卷(卡)劃記無關之文字、符號,致無法讀入考試科目、座號或答案 者,以零分計算。

 未依規定用筆作答,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 擦拭不清、劃記太淡、劃記太大,依讀入答案計分。

 因應考人污損試卷(卡),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拾貳、試題疑義

一、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辦理。

二、應考人於考試時對試題如有疑問,應即當場提出。考試完畢後,應考人對

考試時所提出試題疑問、筆試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案(以下簡稱答

案)仍有疑義時,應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第 2 條規定,於本

考試全部筆試完畢之次日起 3 日內(100 年 7 月 21 日前,郵戳為憑)完成

(22)

申請;同一道試題以提出一次為限。

三、請登入考選部網路報名系統入口網主站(http://register.moex.gov.tw),點選

「試題疑義申請」,依序填具資料並上傳佐證資料電子檔送出後,即可完 成試題疑義申請作業(操作說明請參考考選部全球資訊網/便民服務/常 見問答)。

四、須上傳至少一個佐證資料電子檔,並符合下列格式要求:

 檔案格式:JPG。

 檔案大小:每一道題採總量計算,以 10MB 為上限。

五、應考人如因佐證資料電子檔大小超過系統限制(10MB),請先點選「確定 送出」,再點選「列印申請表」列印後,併同完整紙本佐證資料,以限時 掛號(100 年 7 月 21 日前,郵戳為憑)專函逕寄考選部(測驗式試題:

題庫管理處;申論式試題:高普考試司第二科)申請(信封上請註明「試 題疑義」) 。

六、一張試題疑義申請表只能陳述一題,如有多題,請重複申請作業。本須知仍 附有試題疑義申請表(申論式試題如附表十三、測驗式試題如附表十四)。

七、應考人提出試題或答案疑義,如逾受理期限或前項應檢附之資料及載明事 項不齊備者,不予受理。

八、應考人提出疑義,不得要求告知典(主)試委員、命題委員、試題審查 委員或閱卷委員之姓名或有關資料,亦不得對未公布答案之試題要求提 供參考答案。

九、口試或實地考試之試題疑義,應考人應當場提出,由口試委員或實地考 試委員處理之。

拾參、成績計算及錄取標準

一、依照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及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 算規則辦理。茲摘錄重要條文: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部分條文

第七條 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以普通科目平均成 績加專業科目平均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平均成績占百分之 二十,專業科目平均成績占百分之八十。普通考試以各科目平均 成績計算之。

併採筆試與實地考試之類科,其實地考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 之二十,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八十。其筆試成績依前項規定 計算之。

第一項、第二項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總成績未達 五十分,或建築設計、藥事行政與法規、景觀與都市設計三科目 成績未達五十分,或實地考試成績未達六十分,均不予錄取。缺 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各項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考

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

第二位數。

(23)

第八條 本考試依各類科需用名額決定正額錄取人數,並得視考試成 績增列增額錄取人數。

本考試錄取標準,應經典試委員會決議之。

 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部分條文

第三條 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未達五十分者,不予錄取。

筆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特定科目未達規定最低分數 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特定科目之認定、最低分數之設定及性質特殊考試其錄取標 準之限制,依各該考試類別或類科之需要,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 核定。

第七條 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 入法進入第二位數。(節錄)

二、本項考試建築工程類科之「建築設計」、景觀類科之「景觀與都市設計」

、藥事類科之「藥事行政與法規」三科目成績不滿 50 分者,及技藝類科之

「產品設計實務」成績不滿 60 分者,依前揭規定,其總成績雖已達錄取標 準,仍不予錄取。

三、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 3 條第 2 項規定,所稱正額錄取,指榜示錄取 人員中依成績高低算至分發機關提報之用人需求人數,如算至需求人數尾 數有 2 人以上成績相同者,皆視為正額錄取。同細則第 11 條規定,公務人 員考試錄取人員,各類科按其考試總成績高低或入場證號碼順序排名。按 考試總成績高低排名者,總成績相同時,按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排名;專業 科目平均成績相同時,按國文成績排名;應試科目中無國文或國文成績相 同時,按入場證號碼順序排名。

拾肆、體格檢查

一、本考試除「航空器維修」及「航空駕駛」類科需依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

,實施體格檢查外,其餘各類科均不需實施體格檢查。

二、前揭二類科錄取人員應於錄取通知送達 14 日內,準用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 準規定,至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松山航空醫務中心,使用該中心體格檢查表 辦理體檢,寄回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一科收。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 時間內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予分配訓練。

拾伍、訓練有關規定

一、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正額錄取者,按 錄取類、科,接受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發給證書,分發任用。列 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者,由分發機關依其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發,其訓 練程序,與正額錄取之規定相同。

二、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三、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 條第 3 項規定,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

,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 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24)

 進修碩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 3 年;進修博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 5 年

 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 2 年。

四、本考試榜示後,正額錄取人員如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 條第 3 項規定之事 由,擬申請保留受訓資格者,請於榜示後 15 日內檢具足資證明文件逕向公 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申請(網址:http: //www.csptc.gov.tw),逾 期不予受理,洽詢電話:(02)82367112。

五、增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於接獲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 考試機關通知後,應於規定時間內檢具足資證明文件,向分發機關或申請 舉辦考試機關申請延後分發。

六、依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第 10 條第 3 項規定,本考試 錄取人員不得申請分回原任職機關(構)實務訓練。

拾陸、任用及俸級有關規定

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3 條規定,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六 職等任用資格。但無相當職等職務可資任用時,得先以低一職等任用。

二、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6 條規定,高等考試之三級考試及格者,初任薦任職 務時,敘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先以委任第五職等任用者,敘委任第五 職等本俸五級。

三、依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所稱「本俸」:係指各職等人員依法應領取之基 本給與;「俸級」:係指各職等本俸及年功俸所分之級次;「加給」:係 指本俸、年功俸以外,因所任職務種類、性質與服務地區之不同,而另加 之給與。另加給分下列三種: 職務加給:對主管人員或職責繁重或工作 具有危險性者加給之。 技術或專業加給:對技術或專業人員加給之。

地域加給:對服務邊遠或特殊地區與國外者加給之。

四 、 本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薪 資 給 與 標 準 , 依 前 揭 法 規 及 行 政 院 院 授 人 給 字 第 09400001001 號函修訂「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自民國 94 年 1 月 1 日生效)規定,摘錄彙整如下:

等 級 俸 額 專 業 加 給 合 計 備 註 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者

23,700 元 18,350 元 42,050 元 敘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者 高 考

三 級

24,670 元 20,180 元 44,850 元

一、本表係以現行一般行政機關(銓 敘部)為計算實例供應考人參考

,惟實際薪資仍應以筆試錄取後 分發報到之機關核算為準。

二、如對任用或薪資有任何疑義者,

請洽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查詢。

五、本考試及格人員於取得考試及格之日起,於服務 1 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 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拾柒、榜示及複查成績

一、 應考人考試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於榜示(預定 9 月 23 日榜示)之日起 3 日

(25)

內寄發。應考人如欲申請複查成績,應於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郵戳為 憑),以書面(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申請書詳見附表十五、十六,請自行 影印或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專區/申請表單下載;申請複查成績信 封及所附回件信封,請依附表規定之格式辦理)向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一 科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如於榜示後 5 日尚未收到成績及 結果通知書之應考人,請即電洽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一科。

二、依典試法第 23 條規定,應考人得於榜示後申請複查成績。應考人不得為下 列行為:

 申請閱覽試卷。

 申請為任何複製行為。

 要求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

 要求告知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或實地 考試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

三、摘錄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部分條文:

第二條 申請複查筆試、口試、測驗、實地考試、著作或發明審查、學歷 經歷證明審查成績,應於各該考試榜示之次日起十日內(郵戳為憑)

,以書面向辦理試務機關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申請 複查併計為總成績之年終考績(成)成績者,亦同。

前項考試如採分試者,申請複查成績,依前項程序分別於各試榜 示之次日起十日內提出。但各試成績合併計算為總成績之考試,最後 一試應考人得於該試榜示之次日起十日內複查各試成績,並以一次為 限。

辦理試務機關應於榜示之日起三日內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

第三條 申請複查成績,應以掛號寄達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並附成績及 結果通知書正本及貼足掛號郵資之回件信封,載明下列事項,由應考 人簽名或蓋章:

一、應考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入場證編號及申 請日期。

二、複查之等級、類科、科目名稱。

申請複查併計考績(成)成績為總成績者,應另行繳交經由 所屬人事單位證明之年終考績(成)通知書影本。

第四條 試務機關收到複查成績之申請後,應於十五日內查復之,遇有特 殊原因不能如期查復時,得酌予延長並通知應考人。

第五條 複查成績,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採用申論式或問答式試題者,應將申請人之試卷全部調出詳 細核對號碼及各試卷筆跡無訛後,再查對申請複查科目之試 卷成績,應考人申請複查各題分數者,並將各題分數復知。

但不包括各題子分。

二、採用測驗式試題時,應調出試卷核對號碼無訛,檢查作答方

法符合規定,並以讀卡設備高低不同感度各重讀一次無誤後

(26)

,將答對題數及實得分數,連同計分方式一併復知。但遇有 特殊情形,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得以人工方式計分,並 依閱卷規則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三、採口試、測驗、實地考試、著作或發明審查、學歷經歷證明 審查者,應將申請人之試卷全部調出,詳細核對號碼、各項 評分及評分總和之平均數後,將複查結果復知。

四、併計年終考績(成)成績為總成績者,應依據申請人提供之 年終考績(成)資料,詳細核對入場證號碼、原核算成績時 之考績(成)成績及其占分比例後,將複查結果復知。

複查成績如發現因申請人作答方法或使用工具不符規定以致不能 正確計分時,應將其原因復知。

複查試卷發現有疑義時,應即查明處理之。

第六條 複查結果發現成績登記或核算錯誤時,應將申請人全部試卷均予 複查,重新計算總成績,並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原計成績未達錄取標準,而重計後成績達錄取標準者,應報 請典(主)試委員長暨監試委員核定後,補行錄取。典(主

)試委員會裁撤後,應陳報考試院補行錄取。

二、原計成績與重計後成績均達錄取標準或均未達錄取標準者,

由辦理試務機關逕行復知。

第七條 複查成績,如發現試卷漏未評閱或試卷卷面卷內分數不相符或典

(主)試、試務作業產生其他疏失時,應報請典(主)試委員長處理

;典(主)試委員會裁撤後,應陳報考試院處理之;如總成績有變更 時,依前條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條 申請複查成績,不得要求重新評閱、申請閱覽或複製試卷、提供 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亦不得要求告知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 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或實地考試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

拾捌、考選部電話語音傳真服務系統操作使用說明 一、考選部電話語音服務號碼如下:

語音服務專用電話代表號:(02)22363676

二、撥通後,請依語音指示依下列語音功能選擇代碼輸入:

進入試務查詢作業。 進入查榜服務作業。

進入建議留言。 進入傳真服務作業。

 進入傳真留言。  進入考試動態報導作業。

三、各選項查詢請依語音提示按鍵操作。

拾玖、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操作使用說明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ex.gov.tw)24 小時全年無休,提供最 新國家考試的動態報導,諸如:考試最新動態消息、報名方式、考試公告、應 考資格及應試科目、考畢試題、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榜單查詢、意見登錄等

,如果您的電腦已連上網際網路(Internet),即可透過該網站得知有關考試的

(27)

各項資訊。歡迎多加利用,並請批評指教。

貳拾、行動電話預約及查詢榜示結果簡訊服務作業說明

一、考選部為服務應考人,已與電信業者協調提供行動電話撥打「536」(我上 囉!)簡訊服務,應考人依指示輸入考試代碼及入場證號,即可預約及查 詢國家考試榜示結果。提供服務之電信業者如下: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之行動電話用戶以行 動電話撥打「536」(我上囉!)簡碼,預約榜示結果簡訊。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另外尚提供其他行動 通訊方式之預約及查榜服務,請應考人逕向上述公司洽詢。

二、本考試代碼、開放預約及查榜時間如下:

 本考試代碼:100120

 預約高考三級榜示結果簡訊時間:訂於 100 年 7 月 16 日舉行考試之日起

 查榜時間:預定 100 年 9 月 23 日榜示之日起,惟實際放榜時間仍應依本 考試典試委員會決議而定。

貳拾壹、常見 Q&A

一、問:網路報名時,應考人無電腦或設備時應如何處理?

答: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專區/報名資訊/公共資訊服務點」下已公布 全國可供民眾使用的上網或印表服務的公共網路服務點共一千餘個,

並已取消報名書表加密之設定,應考人可將報名書表儲存後,就近攜 至各服務點列印或至 7-eleven 之 ibon 列印。

二、問:報名表件以網路登繕錯誤,擬於表件塗改時,應如何處理?

答:網路下載書表報名者相關表件資料如有錯誤時,請在列印出書表後,

逕以紅筆更正並於塗改處加蓋私章或簽名。

三、問:欲以網路報名,卻忘記密碼無法登入時,應如何處理?

答:請至【會員專區】中,選擇【忘記密碼】功能,可以下列 3 種方式查 詢密碼,分別為:1、「透過輸入前次考試的相關資料取得密碼」、2、

「新會員透過輸入相關資料取得密碼」 、3、「透過 Email 取得密碼」。

若一直未收到密碼通知函,可能原因及處理方式如下:

 伺服器收取郵件的速度並不一定,可於隔日再確認是否收取。

 應考人的信箱超出收信容量,無法接收,或密碼通知函被分類至垃 圾信件中,請先加以確認。

 應考人所留之電子郵件網址不正確。請電洽報名試務單位,提供身 分證字號、生日、住家電話、姓名和住址,俾便查詢。

上述操作方式仍無法排除時,請洽(02)22369188 轉 3288、3325 本 部資訊管理處。

四、問:網路報名書表資料有錯誤時,應如何處理?

答:網路報名書表資料有誤,請於 24 小時內至「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

統」之「報名狀態查詢」項目,選擇報名序號逕行更新報名資料。報

名書表具關連性(含繳款單),任一張更新請全數更換。報名存檔已

逾 24 小時則僅能查詢,不得進行報名資料修改,若確需修改,請於郵

(28)

寄報名書表前,先以紅筆於相關表件上更正,更正後於塗改處加蓋私 章或簽名,俾本部憑以更正系統資料。

五、問:報名資料若有缺漏,應如何辦理補正?

答:請於接獲考選部補件通知或試務單位電話聯絡後,儘速以郵寄或傳真 方式辦理補正:

 郵寄:請於信封書明寄件人姓名、地址及聯絡電話,並註明本項考 試名稱、類科及補件編號(通知補件時會告知應考人),以限時掛 號郵寄至 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一 科。

 傳真:若為不需正本之證明文件,可以傳真方式補件(本考試試務 處傳真:02-22363220),請於文件上註明報考類科、補件編號、姓 名及聯絡電話等資料,並於傳真後電洽試務處確認是否完成補件。

(本考試試務處聯絡電話:02-22369188 轉分機 3958、3959)

六、問:列印報名表應使用 A4 或 B4 紙張?是否橫向列印?

答:請用 A4 紙張直接列印報名表件及封面,無需橫向調整。請單面列印,

並將封面固貼於 B4 大小或自行備妥大小均適用之信封上,以掛號郵件 寄出,以完成報名程序。

七、問:補繳報名費用或所繳報名費短少或溢繳報名費者,如何處理?

答: 有關補繳報名費用或所繳報名費短少之處理方式,請見本須知附表 六「國家考試報名費多元繳款方式說明及應注意事項」之「肆、補 費作業」說明。

 另有關溢繳報名費者,請參閱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作業規定

,請詳見附表七及附表八

八、問:報名後通訊地址或姓名如有變更,應如何處理?

答:如欲申請變更通訊地址或姓名,請於預定寄發入場證或成績及結果通 知書之日前 10 日,填具申請書(申請表格式詳見附表十二),以傳真

(傳真電話:02-22363220)或掛號函知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一科更正

(申請變更姓名者,請另附登載更名事項之戶籍謄本影本及國民身份證 影本)。若有不符或逾期提出申請,致未及變更通訊地址或姓名,其責 任由應考人自負。

九、問:請問已完成網路報名並已掛號寄出報名表件,為何至「會員專區」查 詢報名狀態尚未審查合格?

答:本部將依試務工作進度適時登載應考人報名之各種狀態,如:尚未收 件、送件待審中、審查合格、審查不合格等。惟因本項考試報名人數 眾多,試務工作流程費時較長,將俟各階段試務工作竣事後統一登載

。如有費件不全或應考資格不符等情事,本部另依退補件程序儘速通 知處理。

十、問:請問報名人數何時公布?

答:報名人數統計須俟考試報名結束後應考資格審查完畢並經本考試第一

次典試委員會議通過後始行公告。請於 6 月中旬至本網站首頁/應考人

專區/考試資訊/100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考試舉行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經營費用:包括自用物料、水費、燃料、電費、保養及維修、場所租金、提供連司機的旅遊車租賃服務、非勞工保

Hemibungarus sauteri hatori 羽島氏帶紋赤蛇 2 Calliophis macclellandi formosensis 環紋赤蛇 2.

1.基於確保安全移轉、處理及使用以現代生物技術所獲得可能對生物多樣性保

締約國同意在環保、保育(包括天然資源)方面共同合作。環境 合作機制(Environmental Cooperation

竹材是我國最具環保的自然資源,竹編源遠流長數千年,由竹篾

EPA)與世界衛生組 織(WHO),分別建議飲用水的鉻含量不可高於100 ppb與50 ppb( 10  9 ,即十億分之

在二零一二至一三學年,共有 82,165 名來自 924 所學校的學生參加了戶 外教育營計劃,當中包括 31,365 名來自 387 所中學的學生及 50,800 名來 自

「野生新視界」 ( Windows on the Wild,簡稱 WOW),是由美國地區世界自然保育基金 會( World Wildlife Fundin United States,簡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