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選部編印 中華民國 100 年 3 月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ex.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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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重要日期摘要 ... 1
貳、暫定需用名額及有關規定 ... 1
參、應考資格及釋例 ... 2
肆、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 3
伍、考試地點 ... 3
陸、有關業務主管機關之連絡地址及電話 ... 3
柒、網路報名方式 ... 4
捌、報名有關規定 ... 4
玖、後備軍人、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優待 ... 11
拾、其他注意事項 ... 12
拾壹、測驗式試卷(卡)作答注意事項 ... 17
拾貳、試題疑義 ... 17
拾參、成績計算及錄取標準 ... 18
拾肆、體格檢查 ... 19
拾伍、訓練有關規定 ... 19
拾陸、任用及俸級有關規定 ... 20
拾柒、榜示及複查成績 ... 20
拾捌、考選部電話語音傳真服務系統操作使用說明 ... 22
拾玖、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操作使用說明 ... 22
貳拾、行動電話預約及查詢榜示結果簡訊服務作業說明 ... 23
貳拾壹、常見 Q&A ... 23
附表一:100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各類科暫定需用名額統計表 ... 26
附表二:100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考資格表 ... 28
附表三:100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 57
附表四: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試科目命題大綱適用考試類科一覽表 ... 67
附表五:網路報名程序 ... 74
附表六:國家考試報名費多元繳款方式說明及應注意事項 ... 78
附表七: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作業規定 ... 82
附表八:100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報名費退費申請書 ... 83
附表九:工程經驗證明(公職建築師類科適用) ... 85
附表十: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及其施行細則有關考試優待之條文 ... 87
附表十一: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國家考試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 89
附表十二:100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考人變更地址或姓名申請表 ... 91
附表十三:100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疑義申請表(申論式) ... 93
附表十四:100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疑義申請表(測驗式) ... 95
附表十五: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申請書 ... 97
附表十六: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信封格式 ... 98
※本考試採網路報名,網路報名請詳見本須知附表五「網路報名程序
」,系統報名時間至 100 年 4 月 15 日下午 5 時止,請儘早完成報 名作業,避免集中於報名時間截止前,因網路流量壅塞而影響個人 報名權益。應考人須自行下載及列印報名書表,並請於 100 年 4 月 18 日前(郵戳為憑)將報名表件以 B4 信封掛號郵寄考選部,始完 成報名程序。如未依規定寄發報名表件,網路報名視為無效。
壹、重要日期摘要 一、報名日期:
民國 100 年 4 月 6 日起至 4 月 15 日下午 5 時止。
二、寄發入場證日期:
預定於民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本項考試入場證採郵簡方式委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依據應考人報名履 歷資料製發(請應考人填寫個人履歷資料時務必詳細確實),應考人如於 100 年 7 月 6 日後尚未收到者,請電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或洽考選部高 普考試司第一科補寄,如仍未及於考試前收到,應考人可逕至本部國家考 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或洽考試承辦單位查明應試試區、試場及入場證編號 等資訊,並於考試第 1 天第 1 節開始前,攜帶身分證件提早至所屬試區卷 務組辦理補發。如逾期洽詢將影響入場應試權益,請應考人務必留意並配 合辦理。
三、考試日期:
民國 100 年 7 月 16 日至 7 月 18 日。
四、公布測驗式試題答案日期:
民國 100 年 7 月 19 日(公布於國家考場公告欄及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 五、試題疑義提出期限:
民國 100 年 7 月 19 日起至 7 月 21 日止(詳見本須知「拾貳、試題疑義」) , 逾期不予受理。
六、榜示日期:
預定民國 100 年 9 月 23 日榜示,實際榜示日期視本考試典試委員會決議而定。
七、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
榜示之日起 3 日內寄發,惟各節次均缺考之應考人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不予 寄發,應考人如有需要,請電洽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一科辦理。
八、複查成績提出期限:
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郵戳為憑(申請複查成績以一次為限,申請書格式 請自行影印本須知附表十五之表格或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專區/申請 表單下載),逾期不予受理。
貳、暫定需用名額及有關規定
一、考試類科及暫定需用名額:計 85 類科,共 1361 人(各類科暫定需用名額
詳見附表一。職缺所在機關請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ex.gov.tw
):應考人專區/考試資訊/100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考 試舉行相關事宜項下查詢。為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有關行政院所屬機關
(構)考試職缺之實際用人機關、工作地點及內容,以分發機關辦理分配 作業時為準,該職缺可能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移撥至他機關。另需用名 額係包含現缺及預估缺,實際錄取分發職缺以分發機關每次辦理分配作業 之公告內容為準。
二、本考試除公告之暫定需用名額外,用人機關如有需要,經分發機關彙整送 考選部覈實提報考試院核定後,得增加需用名額。
三、本考試公告暫定需用名額,係依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決定正額錄取人數
,依序分發任用。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於 正額錄取人員分發完畢後,由分發機關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要依考試成績 定期依序分發任用。經列入候用名冊人員,於下次該項考試放榜之日前未 獲分發任用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四、本考試各類科錄取標準及名額,係由本考試典試委員會參照分發機關銓敘 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彙送各用人機關提列之需用名額及應考人考試成績
,依據有關法令予以決定。
五、各類科需用名額之職缺所在機關係屬分發機關列管業務,筆試錄取人員於 榜示後,統一由銓敘部或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負責分發作業,應考人對於職 缺所在機關如有疑義,請逕向銓敘部或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洽詢。
參、應考資格及釋例
一、中華民國國民,年滿 18 歲(算至考試舉行前一日止,即民國 82 年 7 月 15 日以前出生者),具有應考資格表(附表二)所定應考資格者,得應本考 試。
二、各類科應考資格詳見附表二。
三、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 未結案。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四、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依法停止任用者,經公務人員考試 錄取,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發(配)任用為公務人員。前揭依法 停止任用,依銓敘部 96 年 12 月 31 日部管四字第 0962880186 號函釋,係 指受公務人員懲戒法撤職或休職處分,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或不得在其他 機關任職之情形。
五、所稱「檢定考試相當類科」,係指檢定考試及格證書上得應高等考試三級 考試類科欄所載之類科。
六、大學校院研究所肄業資格不得據以報考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仍應以大學或 獨立學院畢業資格報考相關類科。
七、持有技術士證照者不得以該證照報考公務人員考試,仍需以具備應考資格 表(附表二)所列各款資格條件之一,並繳驗相關證明文件者,方得報考
。
肆、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詳見附表三。
伍、考試地點
一、考試地點:分臺北、桃園、新竹、臺中、嘉義、臺南、高雄、花蓮、臺東 等九考區同時舉行,應考人須自行選定一考區應試,請慎重考慮,報名後 不得更改。惟技藝類科僅設臺北考區。
二、試區地點:試區地點及交通路線資訊將載於入場證,屆時請留意。
三、試場分配情形及其他應行公布事項,定於考試前一日,在國家考場公告欄 及臺北、桃園、新竹、臺中、嘉義、臺南、高雄、花蓮、臺東等九考區之 各試區公告。另為利應考人查詢試場分配,可於 100 年 6 月 30 日以後至考 選部全球資訊網「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入口網站」進入報名專區下「試區查 詢」項查詢試場分配情形及試區交通路線圖,請事先查明試區地點及試場 位置,以免遲誤。
陸、有關業務主管機關之連絡地址及電話
應考人對本考試各項業務如有疑義,請依下列連絡電話與相關單位聯繫:
疑 義 事 項 承 辦 單 位 連 絡 地 址 及 電 話 報名、通訊地址或
姓名變更、證件補 驗、考試、複查成 績等有關事項
考 選 部 高 普 考 試司第一科
地址: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 電話:(02)22364504
(02)22369188 轉 3958、3959 傳真:(02)22363220
網址:http://www.moex.gov.tw 網路報名系統操作
問題
考 選 部 資 訊 管 理處
地址: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 電話:(02)22369188 轉 3288、3325 入場證、成績及結
果通知書郵寄暨補 發事宜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北 郵 局 電 子 郵 件 科
地址:10658 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 3 段 89 號 9 樓
電話:(02)27031604 轉 29、39、59 傳真:(02)27037981
銓敘部
地址:11603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2 號 電話:(02)82366675
網址:http://www.mocs.gov.tw 錄取人員分發、任
用等事項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局
地址:10051 臺北市濟南路 1 段 2-2 號 電話:(02)23979298 轉 333
網址:http://www.cpa.gov.tw/
訓練及保留正額錄 取資格事項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培訓委員會
地址:11601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3 號 電話:(02)82367112
網址:http: //www.csptc.gov.tw
柒、網路報名方式
本項考試ㄧ律採網路報名單軌作業,不需購買應考須知及報名書表,應考人 請以電腦登入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網址為 http://www.moex.gov.tw,點選網 路 報 名 選 項 , 即 可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入 口 網 站 , 或 以 網 址 http : //register.moex.gov.tw(主站),或 http://register.moex2.nat.gov.tw
(新站)直接進行報名,(網路報名系統操作問題請洽(02)22369188 轉 3288、3325 本部資訊管理處),登入報名資料前請先下載應考須知詳細閱讀,
登錄完成後務必下載報名表件及繳款單(或信用卡繳款紀錄),並於規定期限 內完成繳款後以掛號郵寄 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考選部高普考試 司第一科收。
捌、報名有關規定 一、報名日期:
民國 100 年 4 月 6 日起至 4 月 15 日下午 5 時止。
二、報名方式:一律採網路報名,報名程序請依「網路報名程序」(附表五)
辦理,系統報名截止時間為 100 年 4 月 15 日下午 5 時整。網路報名完畢,
應考人應下載報名表件,並請於 100 年 4 月 18 日前(郵戳為憑)以掛號寄 出報名表件,始完成報名程序。
三、報名郵寄地點:
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一科。
四、報名費:
收費標準:新臺幣 1,100 元(包括郵政劃撥手續費和回件及寄發成績及結 果通知書郵資)。
報名費優待:後備軍人、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 報名費減半優待請詳閱本須知「玖、後備軍人、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 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優待」規定事項。
繳費方式:
1.本考試報名費採多元管道繳款方式,請應考人於完成網路報名登錄作業 後,可使用網路信用卡/WebATM 繳費或自行下載列印繳款單,至遲於 100 年 4 月 18 日前持繳款單透過郵局、便利商店、銀行或 ATM 轉帳繳 款等方式繳交報名費。
2.繳款完成後,應將繳款之收據正本、ATM 轉帳繳款證明或網路信用卡交 易成功頁,黏貼在報名履歷表背面上方。
3.有關國家考試報名費多元繳款方式說明及應注意事項(詳見附表六)。
退費規定: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作業規定(詳見附表七)及 100 年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報名費退費申請書(附表八) 。
五、報名應繳表件
報名履歷表一張:請確實選填各欄,將身分證影本(須清晰)正、背面固
貼於規定處所,並黏貼最近一年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光面相片一張,相
片背面請書寫姓名、考試類科、身分證字號。
應屆畢業生暫准報名申請表一張:僅供本年獨立學院、大學應屆畢業生申 請暫准報名時填寫。
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一般應考人,須按應考資格之不同,繳驗:
畢業證書:凡技術類科適用應考資格表附註一之規定【即非列舉系組 所畢業,以修習某一類科專業科目二科以上相同(每科二學分以上)報 考者】,須另附繳成績單;獨立學院以上進修補習學校需繳驗畢業證 書或資格證明書,結業證書不採。
考試及格證書:以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 3 年
﹝所稱及格滿 3 年,應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第 1 項規 定,考試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即民國 97 年 7 月 15 日以前)起,計算至本考試舉行前一日止。]或以高等檢 定考試及格資格報考者,須繳驗考試及格證書。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職業證書:報考公職社會工作師、公職建築師、
公職獸醫師類科者,分別需領有各該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職業證書,
始得報考。
報考「公職建築師」類科,除依應考資格之不同繳驗畢業證書或相當 類科考試及格證書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職業證書外,另須繳驗經中 央主管機關審查具有 3 年以上工程經驗證明文件(詳見附表九)。
報考「航空器維修」類科,除依應考資格之不同繳驗畢業證書或相當 類科考試及格證書外,另須繳驗曾任飛機、直昇機維修實際工作 1 年 以上經驗之證明文件(如:在職證明書或工作證明書等)。
報考「航空駕駛」類科,除依應考資格之不同繳驗畢業證書或相當類 科考試及格證書外,另須分別繳驗曾在國內、外學校航空飛行班次受 訓累計達 5 個月以上畢(結)業及曾任飛行時數累計 250 小時以上
(其中直昇機飛行時數累計 100 小時以上)之證明文件。
應屆畢業生(含獨立學院、大學進修補習學校)報考本項考試,報名時 尚未取得畢業(學位)證書者,其暫准報名之規定如下:
請填具所附應屆畢業生暫准報名申請表,並於該申請表貼附蓋有最後 一學期註冊戳記之學生證正、反面影本,以憑審查。
經審查准予「暫准報名」者,其畢業(學位)證書影本,應於 100 年 6 月 30 日前,以「限時掛號」郵寄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一科。不克於 上開日期郵寄者,應考人至遲應於 7 月 29 日前(郵戳為憑)繳驗。未 依限繳驗或繳驗之證書經審查不合格者,即認定其自始不具備應考資 格,如有入場考試情形,其成績不予計算。
畢業證書繕印之畢業日期須在考試首日前(即 100 年 7 月 15 日),
始合於應考資格規定,未能於考試首日前取得畢業證書者,請勿報考
。
繳驗之畢業(學位)證書影本務請於證書右上角填寫報考考區、類科、
入場證編號及身分證字號以便查對。
以後備軍人身分報考(所稱後備軍人請見附表十),除依一般應考人按
應考資格之不同,分別繳驗應考資格證明文件外,並依申請優待事項附 繳:
退伍令(含正反面)或離營證明文件、軍校畢(結)業證書。
作戰或因公負傷離營證明文件、勳章(以獲頒國光、青天白日、寶鼎
、忠勇、雲麾、大同勳章為限)證書等。
後備軍人以軍階及軍職年資報考者,應另繳驗中尉任官令、曾任中尉 以上三年之軍職年資等相關證明文件。
4.以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身分報考者,除依一 般應考人按應考資格之不同,分別繳驗應考資格證明文件外,並應附 繳:身心障礙手冊影本(身心障礙者)、戶籍謄本(原住民)、低收 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證明。身心障礙者如申請延長考試時間者需另附 繳報名日期前一年內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 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
5.以國外學歷報考者,應繳驗:
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畢業證書中文譯本(原本請 影印後附繳)。
護照影本(請附繳載有英文姓名、出生日期、貼附相片之影本)。
有關就學期間之入出境資料,請先劃記,俾利加速審查作業。
成績單影本及中文譯本(報考技術類科適用應考資格表附註一之規定
【即非列舉系組所畢業,以修習某一類科專業科目二科以上相同(每 科二學分以上)報考者】,須附繳)。
※以上應繳之各項應考資格證明文件,除依「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權 益維護措施要點」,申請延長每節考試作答時間、使用電腦作答或其 他照護措施,應繳驗相關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正本(如有日後 使用上需求,請自行影印留存影本)外,其餘繳驗之各項證明文件,
一律繳驗與原始證件相符之影印本,如經查證與原始證件不符或不實 者,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證件影本於審查後即予抽存,不另附還。
六、選填報名書表注意事項:
除「審查結果」、「審查人簽章」與「入場證編號」三欄請勿填寫外,
其餘各欄均由應考人依序選填。
「考區」欄,本考試除技藝類科僅設臺北考區外,餘分設臺北、桃園、
新竹、臺中、嘉義、臺南、高雄、花蓮、臺東等九考區,請自行審慎擇 一選填,一經選填寄遞後,即不得要求更改。
「類科編號」、「應考類科」欄,請參照附表三「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 表」所列類科編號、類科選填,一經選填寄遞後,即不得要求更改。
「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各欄,應與所繳應考資格證件相符
,如證件記載錯誤或不一致,應先向戶籍或原發證機關申請更正,始得 據以報考。
「連絡電話」、「通訊地址」及「電子郵件地址」欄,須確實詳細填寫
,如有不符,導致有關考試文件或其他相關訊息無法投遞、通知或發生
延誤情事,概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特訂定「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 權益維護措施要點」:
摘錄重要條文如下:
第 2 點 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實施對象,指具有報考該項 考試應考資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並具下列情形之一者:(一
)上肢肢體障礙,致書寫試卷困難。(二)下肢肢體障礙,致 行動不便。(三)聽覺機能障礙。(四)視覺障礙,致閱讀試 題、書寫試卷困難。(五)腦性麻痺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或雙 上肢肢體障礙肌肉萎縮,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六)
重度肢體障礙,致上肢無書寫能力且無法使用電腦作答。(七
)多重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八)其他因功能 性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
第 3 點 身心障礙應考人符合第 2 點規定者,申請權益維護措施,
應於報名履歷表填註申請,並繳驗身心障礙手冊。但有下列各 款情形之一者,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一年內經行政院衛生署認 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一
)上肢肢體障礙應考人申請延長考試時間。(二)視覺障礙應 考人申請使用點字機或盲用電腦。(三)申請使用電腦作答或 其他特殊權益維護措施。
前項須繳驗診斷證明書之身心障礙應考人,如所持身心障 礙手冊無註明需重新鑑定者,其診斷證明書經審核通過後,毋 須重複繳驗。第一項診斷證明書格式如附表(詳如附表十一)
。
第 6 點 上肢肢體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考選部提供下列權 益維護措施:(一)放大二倍之測驗式試卷(卡)。(二)延 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第 7 點 下肢肢體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考選部提供下列權 益維護措施:(一)安排低樓層或備有電梯之試場。(二)適 用桌椅。(三)輪椅。
第 8 點 聽覺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考選部提供下列權益維 護措施。但應考人經考選部核可,得自備助聽器。(一)安排 熟諳手語或口語溝通之監場人員及試務人員擔任監考及服務工 作。(二)以警示燈及大字報書寫方式,表示上、下場鈴聲。
第 9 點 視覺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考選部提供下列權益維 護措施:(一)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二)點字機或盲用電 腦。(三)點字試題或盲用電腦電子檔試題。(四)放大二倍 之試題、測驗式試卷(卡)。(五)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 鐘。(六)有聲電子計算器。
前項第二、三款之權益維護措施,限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 0.一(含全盲)之應考人始得申請。
第一項第六款之權益維護措施,限各該應試科目得使用電
子計算器時提供。
第一項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點字機或盲用電腦之鍵盤等 輔具,得由應考人報名時申請自備。但考試時如無法運作或 系統不相容,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第 10 點 腦性麻痺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或雙上肢肢體障礙肌肉萎 縮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考選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一)電腦作答相關設備。(二)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 鐘。(三)放大二倍之試題、測驗式試卷(卡)。
第 11 點 重度肢體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由考選部提供下列 權益維護措施:(一)以口述錄音、錄影方式,由監場人員 代筆作答。(二)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第 12 點 多重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障礙類別或需要,由考選部提 供第 6 點至第 11 點必要之權益維護措施。
第 13 點 以點字機作答者,其作答結果於閱卷前,由考試承辦單 位聘請專人翻譯、核校,並依下列程序進行評閱:(一)測 驗式試卷(卡):由考試承辦單位會同政風室依作答結果人 工劃卡後進行閱卷。(二)申論式試卷:將作答結果黏貼於 試卷上,加蓋騎縫章,由考試承辦單位彌封後進行閱卷。
第 14 點 以電腦或盲用電腦作答者,於每節考試結束後,由監場 人員列印身心障礙應考人作答結果,經其確認後,黏貼或夾 置於試卷(卡)上,加蓋騎縫章,併同作答儲存媒體,並依 下列程序進行評閱:(一)測驗式試卷(卡):1.以電腦作 答者,由資訊管理處將儲存媒體資料轉入試卡評閱系統,進 行閱卷。2.以盲用電腦作答者,由考試承辦單位會同政風室 依試卷作答結果人工劃卡後進行閱卷。(二)申論式試卷:
閱卷委員依作答結果進行閱卷。
第 15 點 以口述錄音、錄影方式,由監場人員代筆作答者,考試 時依下列程序辦理:(一)測驗式試卷(卡):由監場人員 依據身心障礙應考人各題口述答案,記錄在作答用紙,俟應 考人確定無誤後,再由監場人員代筆劃記至測驗式試卷(卡
),經應考人再次檢視無誤,於考試結束後,連同作答用紙 送交卷務組彌封。(二)申論式試卷:考試筆試程序結束,
由監場人員將其錄音結果及代筆作答或協助抄錄之口述重點 內容,經應考人再次檢視無誤後,送交卷務組彌封。申論式 試卷閱卷期間,閱卷委員依口述錄音內容、監場人員代筆作 答或由專人依口述錄音內容繕打完成之申論式試卷,並參考 口述重點內容於申論式試卷進行評閱。
第 16 點 一般應考人如因臨時事故受傷或罹病或學習障礙經縣
(市)政府教育主管機關核發學習障礙證明或其他因功能性
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者,得檢具行政院衛生署
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核發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依本要點規定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並由審議小組審議。
前項申請遇有緊急情形,各考試承辦單位得簽請部長核 定後,提報審議小組備查。
身心障礙應考人符合第 2 點規定者,申請權益維護措施,應於報名履 歷表填註申請,並繳驗身心障礙手冊,但有第 3 點情形之一者,應另 繳驗報名日期前一年內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 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詳如附表十一)。
學習障礙應考人依第 16 點規定申請權益維護措施,需另檢具經縣
(市)政府教育主管機關核發之學習障礙鑑定證明及相關證明文件,
如「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個案轉銜服務各類資料表」、「個別化 教育計畫」、「各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輔導紀錄」等。
4.以上各類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特別試場應試者,如需提供特別照護及 協助措施者,請於報名履歷表「申請特別試場應試」或「其他特別協 助及照護」欄中註明。
七、報名表件填妥後,須詳細核對應填各欄及應繳各件是否確無遺漏或錯誤,
然後按 1.報名履歷表→2.應屆畢業生暫准報名申請表(僅應屆畢業生須繳 交)→3.應考資格證明文件之順序,由上而下,整理齊全,以迴紋針夾於 右上角(切勿用訂書機),平放入 B4 信封內(切勿摺疊),然後掛號寄發
,如以平信郵遞致發生遺失或遲誤而無法報名者,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為確保個人權益,寄件前請確實檢查報考考區、類科編號、應考類科是否 選填,報名費用、應考資格證件是否繳交,相片、繳費收據及身分證影本 是否黏貼。另為利連絡,請翔實填寫 100 年 12 月底前不致變更之通訊地址 及聯絡電話、手機號碼、E-Mail。
八、應考人須依網路報名系統之指引,完成報名及繳費程序,下載報名書表,
將信封封面密實黏貼於 B4 大型標準信封,並將書表及應考資格證件依序裝 入,寄至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一科收。逾期(以郵戳為憑)或費件不全且 逾期未補齊者,即註銷報名資格。
九、退補件程序:
應考人所繳費件,經本部審查為費件不全者,依「應考資格審查規則」第 4 條規定,由考選部高普考試司先以簡訊或電話告知應補件項目,應考人應 於接獲補件通知之日起 3 日內補齊,逾 3 日未補齊者,將另發函通知並限 定於 5 日內補齊(以郵戳為憑),屆時仍未補齊證件者逕予退件,應考人 不得異議。
應考人辦理補件之方式如下:
(一)以限時掛號郵寄方式,請於信封上書明:
1.收件地址: 「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
2.收件人: 「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一科收」
3.信封上空白處書寫「類科:○○○○」及「補件編號:○○○○○」
(補件編號於通知補件時已告知應考人)
4.寄件人姓名、地址及聯絡電話。
(二)以傳真方式:
1.補件資料空白處請載明補件編號及聯絡電話,以便傳真資料不清晰時之 聯繫。
2.試務處傳真電話 24 小時均有受理(傳真電話:02-22363220) ,傳真後 須請再以電話(請於上班時間內,聯絡電話:02-22369188 分機 3958)
確認是否傳送完成。
十、高普考試筆試錄取人員應經訓練,未參加訓練者,因未完成考試程序,不 發給考試及格證書。公務人員高普考試或特種考試訓練(或實習)期間,
復應公務人員其他考試筆試錄取或公務人員高普考試筆試同時錄取,如訓 期重疊,僅得選擇一種考試接受訓練(或實習),完成一種考試程序,發 給一種考試及格證書。欲同時報名參加高等暨普通考試時,請先行加以斟 酌,一經報名,即不得更改或要求退件。
十一、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1 條規定,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考試前發 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
,不予錄取。榜示後至訓練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試及格後發 現者,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及格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 送檢察機關辦理:
有本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情事之一者。
冒名頂替者。
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者。
不具備應考資格者。
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
十二、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 員:
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 未結案。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依法停止任用。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 1 款至第 7 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
有第 8 款及第 9 款情事之一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 於任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十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
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10
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
政黨;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20 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構)人員,或 國防機關(構)之下列人員:
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
義務役軍官及士官。
文職、教職及國軍聘雇人員。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得依法令規定擔任大學 教職、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或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不受前項在臺灣地 區設有戶籍滿 10 年之限制。前項人員,不得擔任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科技 研究之職務。
玖、後備軍人、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優待 一、 後備軍人優待
(一)依「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第 3 條規定,所稱後備軍人,其 對象如下︰
1.常備軍官及常備士官依法退伍者。
2.志願在營服役之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及士兵依法退伍者。
3.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
服義務役者,除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外,不符報名費減半優 待規定,亦不得以後備軍人身分報考。
(二)申請報名費減半優待:
應繳驗退伍證明文件﹝退伍令(含正反面)或榮民證﹞及各軍種士官以 上學校畢(結)業證明書影本。
(三)申請應考資格優待:
具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所稱後備軍人身分之應考人,得以曾 任中尉以上三年之軍階及軍職年資,應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考資格第 1 款未列舉限定系組所名稱之類科(如行政類別各類科);或以曾任中尉以 上三年之軍階及軍職年資,應與該軍階及軍職年資所具軍職專長性質相 近之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技術類別相當類科。惟考試類科應具有相關之職 業證書、工作經驗或訓練,始得報考者,仍應符合該應考資格規定;但 藥事類科不適用以軍階及軍職年資報考。
(四)申請考試成績加分優待:
1.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3 條第 2 項規定,後備軍人參加公務人員高等暨普 通考試之加分優待,以獲頒國光、青天白日、寶鼎、忠勇、雲麾、大同 勳章乙座以上,或因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為限。
2.申請加分優待者,請於履歷表上勾選申請加分優待,並繳驗下列證明文 件之一:
(1)曾獲頒國光、青天白日、寶鼎、忠勇、雲麾、大同勳章者:應繳驗前
揭勳章證書影本,如所獲頒非上列勳章,均不符成績加分優待規定,
請於申請加分前確認。
(2)因作戰或因公負傷者依法離營者:
應繳驗依法離營或退伍證明文件及國防部發給之因公傷殘通報令或撫 卹令影本。
3.申請加分優待者,本考試得否加分及其所加之分數,由本考試典試委員 會決定之。
二、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優待
(一)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參加各種考 試之報名費,得予減少。
(二)應考人如係為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擬申請報 名費減半優待,依身分別之不同,所需繳附證明文件分別如下:
1.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在有效期限內)。
2.原住民身分者:戶籍謄本影本。
3.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者:領有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 或鄉(鎮、市、區)公所核發報名時有效之低收入戶證明(或核定公文) 、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證明(或核定公文) 。前揭證明需載有應考人姓名者始得 申請報名費減半優待。
三、符合後備軍人、身心障礙、原住民、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等資格之應考 人,未依本須知規定繳驗證明文件,亦未於報名表聲明身分申請優待而以 一般應考人身分報考者,報名後不得享有報名費減半優待。
拾、其他注意事項
一、現職公務員參加本考試,其公假應依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辦理。
二、應考人若曾經擔任考選部題庫試題命題、審查工作者,務請於報名時以書 面函知考選部題庫管理處及高普考試司。
三、應考人住址如有變更,應將變更地址、報考類科及入場證編號等,以書面
(附表十二)函知考選部高普考試司第一科更正。筆試錄取人員如欲變更 地址,並應分別函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 政局。
四、筆試科目之試題型態:
本考試應試科目上端有「◎」符號者,係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試題;
科目上端有「※」符號者,係採測驗式試題;餘均採申論式試題。技藝類 科「產品設計實務(選試陶瓷)」、「產品設計實務(選試木竹器)」科 目,以實地考試行之。
各科目申論式試卷以西式橫書作答,「國文」科目之公文部分以公文程式 條例及行政院最新修訂之文書處理手冊所規定之格式命題、閱卷。
考選部為提昇試題品質,建立命題範圍,俾使應考人準備有所依據,業已
完成部分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可適用之類科詳附表
四)並已公告實施。惟該表列命題大綱為考試命題範圍之例示,實際試題
仍可命擬相關之綜合性試題。上開命題大綱公布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http://www.moex.gov.tw/)/命題大綱項下,請自行上網參閱。
五、採測驗式試題科目以電子計算機評閱,應考人須詳閱測驗式試卡作答注意 事項,依規定作答。
六、考試時不得將行動電話、呼叫器、其他通訊器具隨身攜帶,或置於抽屜、
桌椅或座位旁,並不得攜帶非透明之鉛筆盒或非必需或規定以外之物品入 場應試,違者依試場規則處理。
七、依試場規則第 2 條第 1 項規定,應考人應於每節考試預備鈴聲響時依座號 就座。規定考試時間開始後,每天第一節 15 分鐘內,其餘各節 3 分鐘內,
得准入場應試,逾時不得應試。但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經考選部 核准之身心障礙應考人,每節考試開始 15 分鐘內,得准入場應試,逾時不 得應試。每節考試開始後,45 分鐘內,不准離場。
八、使用電子計算器應行注意事項:
考選部自 97 年 6 月 1 日起,正式實施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措施,各項考試 得使用電子計算器之科目,應考人應使用考選部核定通過之電子計算器。
如使用非考選部核定通過之電子計算器,依試場規則第 5 條第 1 項第 5 款 規定:「使用未經考選部公告核定之電子計算器,扣除該科目成績 20 分。
」並不得繼續使用。
目前經考選部核定合格之電子計算器已有 110 款,相關機型登載於考選部 全球資訊網(http://www.moex.gov.tw)之「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應考 人可依自身需求選購適當機型。考選部將陸續增加其他機型,並於考選部 全球資訊網之「最新消息」公告增列。
目前核定通過之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功能及機型如下:
1.第一類:具備+、-、×、÷、%、√、MR、MC、M+、M-運算功能。共計
100 款(依品牌英文及數字排列如下)。
廠商:精通事物機器有限公司 HC127V AU-06 廠商:久儀股份有限公司 品牌:ATIMA(共 5 款) HC132 AU-08 品牌:E-MORE(共 25 款)
型號 識別標識 HC133 AU-09 型號 識別標識
MA-80V AT-01 HC184 AU-03 DS-3E EM-05
SA-200L AT-02 HC191 AU-10 DS-3GT EM-15
SA-787 AT-03 HC219 AU-11 DS-120E EM-06
SA-797 AT-04 廠商: 佳能昕普股份有限公司 DS-120GT EM-16
SA-807 AT-05 品牌:Canon(共 3 款) DS-200GTK EM-26 廠商: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型號 識別標識 JS-20E EM-07 品牌:AURORA(共15 款) LC-210HiII CN-02 JS-20GT EM-17
型號 識別標識 LS-88VII CN-03 JS-120E EM-08
DT210 AU-14 LS-120VII CN-04 JS-120GT EM-18
DT220 AU-15 廠商:台灣卡西歐股份有限公司 JS-200GTK EM-27
DT230 AU-17 品牌:CASIO(共 3 款) MS-8L EM-23
DT391B AU-04 型號 識別標識 MS-12E EM-09
DT810 AU-12 MW-8V CA-02 MS-20GT EM-20
DT810V AU-13 SX-300P CA-03 MS-80L EM-19
DT3910 AU-16 SX-320P CA-04 MS-112L EM-02
DT3915 AU-07 MS-120E EM-10
HC115A AU-02 NS-200GTK EM-28
廠商:久儀股份有限公司 廠商:台灣哈理股份有限公司 廠商:台灣哈理股份有限公司 品牌:E-MORE(共 25 款) 品牌:H-T-T(共 3 款) 品牌:SANYO(共 2 款)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SL-20V EM-12 SCP-298 HL-01 SCP-371 HL-03
SL-103 EM-13 SCP-308 HL-05 SCP-913 HL-04
SL-201 EM-14 SCP-328 HL-02 廠商: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SL-220GT EM-21 廠商: 宜德電子有限公司 品牌:UB(共 20 款)
SL-320GT EM-22 品牌:kolin(共 2 款) 型號 識別標識
SL-709 EM–11 型號 識別標識 UB-200-Y
SL-712 EM–03 KEC-7711 ED-01 UB-200-W CK-07
SL-720 EM–04 KEC-7713 ED-02 UB-206-Y
廠商:國隆國際有限公司 廠商:神 寳 實 業 股 份 有 限公 司 UB-206-W CK-08 品牌:FUH BAO(共13 款) 品牌:Paddy(共 4 款) UB-210 CK-09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UB-211 CK-10
FB-200 FB-01 PD-H036 PA-01 UB-212-B
FB-216 FB-02 PD-H101 PA-02 UB-212-R
CK-11
FB-510 FB-08 PD-H208 PA-03 UB-220 CK-12
FB-520 FB-09 PD-H886 PA-04 UB-225 CK-13
FB-530 FB-10 廠商: 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UB-226-W
FB-550 FB-11 品牌:Pierre cardin(共 5 款)UB-226-B
FB-560 FB-12 型號 識別標識 UB-226-R
CK-14
FB-570 FB-13 PT212 CK-03 UB-233 CK-15
FB-580 FB-14 PH245 CK-02 UB-236M CK-16
FB-590 FB-15 PT256-G UB-238 CK-17
FB-701 FB-05 PT256-B
CK-04
UB-239M CK-18
FB-810 FB-03 PT383 CK-05 UB-266-P
FBMS-80TV FB-04 PT899 CK-06 UB-266-G
UB-266-B UB-266-R
CK-19
廠商: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UB-370 CK-23 UB-820 CK-25 品牌:UB(共 20 款) UB-800-P UB-850-P
型號 識別標識 UB-800-G UB-850-G
UB-320 CK-20 UB-800-B UB-850-B
UB-330 CK-21 UB-800-R
CK-24
UB-850-R
CK-26
UB-360 CK-22
備註: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 Pierre cardin 及 UB 兩品牌,型號數字後之英文字母為顏 色之代碼(例如:Y 為黃色、W 為白色)。
2.第二類:具備+、-、×、÷、%、√、MR、MC、M+、M-、三角函數、對數
、指數運算功能。共計 10 款(依品牌英文及數字排列如下)。
無論是否使用電子計算器,試題作答均須詳列解答過程。
九、應試科目中,如有製圖、設計等類之科目者,請應考人自備公、英制尺、
規及製圖等工具備用,但不得自備稿紙應試。
十、每節考試完畢後,應考人得向監場人員索取考畢之試題,其中測驗式試題 答案於 7 月 19 日在考選部國家考場公告欄及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網址:
http://www.moex.gov.tw)公布(所公布之答案以使用 2B 鉛筆於測驗式試 卡上作答者為限),屆時請應考人自行查閱。
十一、考試期間市區交通壅塞,請提早出門,並多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以免違 規停車遭受拖吊。
十二、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12 條規定:「政府機關(構) 、民間團體、事業或個人 不得拒絕傳染病病人就學、工作、安養、居住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
但經主管機關基於傳染病防治需要限制者,不在此限。 」為維護公共利益 及應考人權益,本考試應考人如罹患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請檢具醫師
廠商: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廠商:台灣卡西歐股份有限公司 廠商:國隆國際有限公司 品牌:AURORA(共 2 款) 品牌:CASIO(共 1 款) 品牌:FUH BAO(共 2 款)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SC500 PLUS AU-01 fx-82SX CA-01 FX-133 FB-06
SC600 AU-05 廠商:久儀股份有限公司 FX-180 FB-07
廠商: 佳能昕普股份有限公司 品牌:E-MORE(共 3 款) 廠商: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品牌:Canon(共 1 款) 型號 識別標識 品牌:UB(共 1 款)
型號 識別標識 fx-127 EM-01 型號 識別標識
F-502G CN-01 fx-183 EM-24 UB-500P CK-01
fx-330s EM-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