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人身分證明書
年第 號君 ( 年 月 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
符合更生保護法第二條規定之款項:
1. 執行期滿,或赦免出獄者。
2. 假釋、保釋出獄者。
3. 保安處分執行完畢,或免其處分之執行者。
4. 受少年管訓處分,執行完畢者。
5. 依刑事訴訟法第 253條或軍事審判法第 147條,以不起訴為適當,
而予以不起訴之處分者。
6. 受免除其刑之宣告,或免其刑之執行者。
7. 受緩刑之宣告者。
8. 在觀護人觀護中之少年。
9. 在保護管束執行中者。
10.保外醫治者。
11.受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在停止執行中或經拒絕收監者。
特 此 證 明
出具證明機關 ( 團體 ) :
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 分會 會戳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1.本身分證明書僅提供申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之就業服務、職業訓練或相關就 業、職業訓練生活 津貼(第 10 項及第 11 項除外)之用。
* 2.已領取就業保險法各項津貼、給付或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津貼或補助,於領取後未滿二年,不得領取職業 訓練生活津貼。
* 3.本文件身分證明書有效期間為二年,影印無效。
第 1 頁,共 1 頁
附件六-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