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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人身分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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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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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更生人身分證明書

年第 號

君( 年 月 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 符合更生保護法第二條規定之款項:

 1.執行期滿,或赦免出獄者。

 2.假釋、保釋出獄者。

 3.保安處分執行完畢,或免其處分之執行者。

 4.受少年管訓處分,執行完畢者。

 5.依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或軍事審判法第 147 條,以不起訴為適當,而予以 不起訴之處分者。

 6.受免除其刑之宣告,或免其刑之執行者。

 7.受緩刑之宣告者。

 8.在觀護人觀護中之少年。

 9.在保護管束執行中者。

10.保外醫治者。

11.受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在停止執行中或經拒絕收監者。

特 此 證 明

出具證明機關(團體):

臺灣(福建) 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室(條戳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1.本身分證明書僅提供申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之就業服務、職業訓練或相關就 業、職業訓練生活津 貼(第 10 項及第 11 項除外)之用。

2.已領取就業保險法各項津貼、給付或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津貼或補助,於領取後未滿二年,不得領取職業訓 練生活津貼。

* 3.本文件身分證明書有效期間為二年,影印無效。

第 1 頁,共 1 頁

附件六-2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1.考生請於 111年5月7日(星期六)

1.考生請於 111年1月15日(星期六)

2.考生請於 110年9月4日(星期六)

(二) 上班時間到掛號處更改姓名,持「死亡診斷書換領證明」 、戶口名簿 正本、父母親身分證正本或代辦人之身分証、印章,到門診 14 號櫃 檯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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