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人身分證明書
年第 號君( 年 月 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 符合更生保護法第二條規定之款項:
1.執行期滿,或赦免出獄者。
2.假釋、保釋出獄者。
3.保安處分執行完畢,或免其處分之執行者。
4.受少年管訓處分,執行完畢者。
5.依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或軍事審判法第 147 條,以不起訴為適當,而予以 不起訴之處分者。
6.受免除其刑之宣告,或免其刑之執行者。
7.受緩刑之宣告者。
8.在觀護人觀護中之少年。
9.在保護管束執行中者。
10.保外醫治者。
11.受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在停止執行中或經拒絕收監者。
特 此 證 明
出具證明機關(團體):
臺灣(福建) 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室(條戳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1.本身分證明書僅提供申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之就業服務、職業訓練或相關就 業、職業訓練生活津 貼(第 10 項及第 11 項除外)之用。
* 2.已領取就業保險法各項津貼、給付或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津貼或補助,於領取後未滿二年,不得領取職業訓 練生活津貼。
* 3.本文件身分證明書有效期間為二年,影印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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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六-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