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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西藥優良製造規範(第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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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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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簡介西藥優良製造規範(第一部)

(2)
(3)

GMP Inspectorate TFDA 3

PIC/S GMP 內容

Ch1.品質管理

Ch7.委/受託製造與委/受託檢驗;Ch9.自我查核

Ch3.廠房設施 與設備

Ch2. 人事

Input Process output

Ch5.生產

防止交叉汙染、

確效、製程管制 拒用、回收、退回品

Ch8.

申訴 產品 回收

Ch4. 文件(規格、操作指令、SOP、紀錄)

Ch6. 品質管制QC

(4)

Ch1 品質管理(Quality Management)

原則:製造許可的持有者製造藥品時,應確保該藥品 適合其預定用途,符合上市許可的要求,且不會由 於安全性、品質或有效性的不足而使病人陷於危險

該品質目標之達成是高層管理者的責任,且需要公 司內各部門及所有階層之人員,以及公司之供應商 與經銷商的參與和許諾。

品質保證系統的所有部門應適當配置能勝任的人員

,以及合適且足夠的廠房、設備與設施。製造許可 的持有者及被授權人員另有其他法律責任。

(5)

Ch1 品質管理(Quality Management)

適合於藥品製造的品質保證系統應確保下列事項:

▫ 藥品之設計與開發方式應考慮優良製造規範的要求

→避免未來生產時不符合GMP。

▫ 生產和管制作業應予清楚界定,並採用優良製造規 範

▫ 管理責任應予清楚界定→各司其職

▫ 為正確之原料及包裝材料的製造、供應與使用做出 安排→符合上市許可,且要管制

▫ 半製品/中間產品的所有必要管制,以及任何其他 製程中管制與確效均已執行→避免交叉污染

▫ 最終產品依界定的程序,正確地操作及核對→放行 應有規定的程序,而且要確實執行

(6)

Ch1 品質管理(Quality Management)

適合於藥品製造的品質保證系統應確保下列事項:

▫ 未經被授權人員認可每一生產批次皆已依上市許可 及任何有關藥品之生產、管制及放行的法規之要求 生產與管制前,該藥品不得銷售或供應

▫ 藥品之儲存、運銷及後續的處理應有妥善的安排,

以確保在架儲期間能維持其品質

→符合GDP

▫ 有自我查核及/或品質稽查的程序,以定期評估品 質保證系統之有效性及適用性

→內部稽核

(7)

Ch1 品質管理-GMP的基本要求

所有製造過程均已清楚地界定,按照經驗有系統地檢討

,顯示其能一致地製造所要求之品質並符合其規格的藥 品。

製程的關鍵步驟及對製程的重大變更業經確效

提供優良製造規範所需之資源包括:

經適當資格檢定與訓練的人員

足夠的廠房與作業空間

適當的設備及支援服務

正確的原物料、容器及標籤

經核定之程序及指令

適當之儲存及運送

以清楚且不含糊的表達方式,將指令及程序書寫成指導 性的型式。這特別適用於提供的資源

(8)

Ch1 品質管理-GMP的基本要求

訓練操作者正確地執行程序

製造過程中,以手寫及/或記錄儀器所作紀錄,證明界 定的程序與指令所要求之所有步驟皆已實際執行,且產 品的數量與品質皆如所預期。任何重大的偏差均已完整 記錄並經調查

包含運銷在內之製造紀錄,應以可理解及可取得的形式 保存,以利追溯批次之完整歷程

產品的運銷(批發)應使其對於產品品質的任何風險降到 最低

應有一套自銷售或供應點回收任何批次產品之系統

審查關於上市產品的申訴,調查品質瑕疵的原因,且對 於該瑕疵產品採取適當的措施,以防止其再度發生

(9)

Ch1 品質管理-品質管制(Quality control)

具有適當的設施、受過訓練的人員及經認可的程序,以供抽 樣、檢查和檢驗原料、包裝材料、半製品/中間產品、待分/

包裝產品及最終產品,並於適當時為優良製造規範之目的監 測環境條件

原料、包裝材料、半製品/中間產品、待分/包裝產品及最終 產品的樣品應經品質管制部門核准的人員及方法抽取之

檢驗方法業經確效

應以手寫及/或記錄儀器製作紀錄,證明所有要求的抽樣、

檢查及檢驗程序皆已實際執行。任何偏差均完整記錄並經調

含符合上市許可的定性與定量組成之有效成分的最終產品,

應符合所要求之純度,且密封在適當容器內,並正確地標示

(10)

Ch1 品質管理-品質管制(Quality control)

原物料、半製品/中間產品、待分/包裝產品及最終 產品的檢查與檢驗結果均應予記錄,並對照其規格 正式評估之。產品評價包含相關生產文件的審核與 評估,以及與規定程序偏差的評價

每批產品,非經被授權人員認可符合相關許可之要 求,不得放行銷售或供應

應保留足夠的原料與產品的對照樣品,以容許未來 必要時對該產品的檢查與檢驗。除非該產品以特別 的大包裝生產,否則應保留在其最終包裝中。

(11)

Review, PQR)

所有經許可的藥品,含外銷專用產品,其常規定期性或輪動式 的品質檢討應以證實既有製程的一致性、現行規格對原料與最 終產品的適當性為目標執行之,以凸顯任何趨勢並確認產品與 製程之改善事項。

應每年執行一次並加以文件化,且至少包含下列項目:

用於產品之起始原料及包裝材料,特別是那些來自新來源者之檢討。

關鍵之製程中管制及最終產品結果的檢討。

不符合既定規格的所有批次及其調查之檢討。

所有顯著的偏差或不符合、其相關的調查及採取的矯正預防措施效果之 檢討。

製程或分析方法所有變更之檢討。

上市許可變更所提交/核准/否准文件之檢討,包含外銷專用文件在內。

安定性監測計畫的結果及任何不良趨勢之檢討。

(12)

Ch1 品質管理-產品品質評估(Product Quality Review, PQR)

應每年執行一次並加以文件化,且至少包含下列項 目:

所有與品質相關之退回、申訴、回收及當時所執行調查之 檢討。

任何其他先前產品製程或設備矯正措施適當性之檢討。

為新上市許可及變更上市許可所做之上市後許諾之檢討。

相關設備與公用設施,例如,空調系統(HVAC)、水系 統、壓縮氣體等的驗證狀態。

如同在第七章所界定之任何合約安排的檢討,確保其為最 新。

(13)

Risk Mangement)

品質風險管理是針對藥品品質風險之評價、管制、

溝通及檢討的系統過程。可用前瞻性及回溯性的方 式來執行。

品質風險的評估是基於科學知識、製程的經驗,最終 並連結至病患之保護

品質風險管理過程的努力、正式化及文件化之程度應 與風險程度相稱。

(14)

Ch2 組織與人事-原則

一套令人滿意之品質保證系統的建立和維持,以及 藥品的正確製造,均仰賴人員。因此,藥廠有責任 配置足夠的合格人員。個別工作人員應清楚瞭解其 負責之工作並作成紀錄。所有人員均應認知優良製 造規範的原則與其息息相關,並接受職前及持續的 訓練,包括與工作有關的衛生指導。

(15)

Ch2 組織與人事

藥廠應有組織圖。各職位的負責人應有書面工作說 明記載的特定職責,並經適當授權,以執行其職責

。其職責得委由足以勝任的指定代理人行之。適用 優良製造規範之有關人員,其職責不應有漏洞或未 經說明的重疊。

關鍵人員:關鍵人員包括生產主管、品質管制主管,

以及如果這兩個人中至少有一位不負責產品之放行 時,為放行之目的所指定的被授權人員。重要的職 位通常應由專職人員擔任。生產和品質管制部門的 主管應相互獨立。

(16)

Ch2 組織與人事

生產部門的主管通常有下列職責:

確保該等產品依適當的文件生產與儲存

核准與生產作業有關的指令,並確保其嚴格的實施

生產紀錄送到品質管制部門前,已由被授權人員評估 與簽章

檢查/核對其部門、廠房設施及設備的維護保養

確保已完成適當的確效

確保其部門的人員已執行所要求的職前與持續訓練,

並依需求進行調適。

(17)

Ch2 組織與人事

品質管制部門的主管通常有下列職責:

核准或拒用原料、包裝材料、 半製品/中間產品、待分/

包裝產品及最終產品

評估批次紀錄

確保已執行所有必要的試驗;

核准規格、抽樣指令、檢驗方法及其他品質管制程序;

受託檢驗者之核准及監督;

檢查/核對其部門、廠房設施與設備的維護保養;

確保已完成適當的確效;

確保其部門的人員已執行所要求的職前與持續訓練,並 依需求進行調適。品質管制部門的其他職責概述於第六 章。

(18)

Ch2組織與人事-生產及品質管制共同負擔 的職責

書面的程序和其他文件的認可,包括修訂在內;

製造環境的監測與管制;

工廠衛生;

製程確效;

訓練;

原物料供應商的認可及監督;

受託製造廠的認可及監督;

原物料及產品之儲存條件的指示與監測;

紀錄的保存;

符合 GMP 要求之監督;

樣品的檢查、調查與抽取,以便監測可能會影響產品品質的 因素。

(19)

Ch2組織與人事-訓練

藥廠對於因其職責會進入生產區或管制實驗室的所 有人員(包括技術、維修保養及清潔人員),以及對 於其活動可能影響產品品質的其他人員,應提供訓 練。

對於在一有污染即產生危害之區域,例如在潔淨區 域或在處理高活性、毒性、傳染性或致敏性物質之 區域中工作的人員,應給予特別的訓練。

(20)

Ch2組織與人事-個人衛生

詳細的衛生計畫應予建立,並針對工廠內的不同需 求調適。該計畫應包括人員健康、衛生習慣及服裝 等相關程序。因其職責而進入生產區及管制區的每 個人員,皆應了解這些程序並嚴格遵守。管理階層 應推動衛生計畫並在訓練期間予以廣泛討論。

所有人員於雇用時皆應接受體檢。藥廠應有職責建 立指令,以確保人員與產品品質可能有關之健康狀 況會為藥廠所悉。

進入製造區的每個人員皆應穿戴適合其所要執行操 作之防護裝。

(21)

Ch3 廠房設施與設備-原則

• 廠房設施及設備的定位、設計、建造、調適 及維護皆應適合於其所要執行的作業。其配 置與設計應將產生錯誤的風險降到最低並容 許有效的清潔及維護保養,以避免交叉污染

、聚積粉塵或污垢,總之應以避免對產品品

質有任何不利影響為目標。

(22)

Ch3 廠房設施與設備

廠房設施應坐落於引起原物料或產品之最低污染風險環境 中。

廠房設施應謹慎維護,以確保其修理及維護作業不會危害 於產品品質。廠房應予清潔,適當時並依詳細的書面程序 消毒之。

照明、溫度、濕度及通風均應適當,且不會對製造及儲存 中的藥品或設備的正確功能有直接或間接之不利影響。

廠房設施的設計與配置應提供最大的保護,以防止昆蟲或 其他動物的入侵。

為防止未被授權的人員進入廠房,應採取步驟。生產區、

儲存區及品質管制區應不得作為非該區工作人員的通路。

(23)

潔淨室分級

(24)

空調淨化系統(HAVC)

什麼是HAVC:

通稱為供熱、通風和空氣調節

(25)
(26)

Ch3 廠房設施與設備-生產區

為使因交叉污染所引起之嚴重醫療傷害 的風險降到 最低,對於一些特殊藥品的生產,例如高致敏性物質

(例如:青黴素類)或生物性製劑(例如:來自活的 微生物),應有專用且自足圍堵的設施;尚有一些產 品,例如某些抗生素、某些荷爾蒙、某些細胞毒類、

某些高活性藥物及非藥品的生產不得在同一設施中為 之。

廠房設施應配合作業順序及所要求的潔淨度等級予以 配置,以容許在合乎邏輯順序的相連區域中生產。

(27)

Ch3 廠房設施與設備-生產區

生產區應有效通風,並備有適合於所處理的產品、

在該區域內從事的作業及外在環境等之空調設備(

包含溫度,必要時包含濕度與過濾)。

原料的秤重,通常應在專為該用途所設計之一間隔 離的秤量室內為之。

會產生粉塵的情況 (例如:抽樣、秤重、混合、製 程操作及乾燥產品的分/包裝等期間中),應採取特 別的措施,以避免交叉污染並利於清潔

藥品分/包裝的廠房設施,應特別設計與配置,以 避免混雜或交叉污染。

(28)

Ch3 廠房設施與設備-儲存區

儲存區應有足夠的容量,以容許各種類別的原物料 及產品有條理的儲存。

儲存區應經設計或調適,以確保良好的儲存條件。

特別是儲存區應保持潔淨與乾燥,並維持在可接受 的溫度範圍內。

藉由儲存於分開的區域來確保隔離/待驗狀態者,該 區域應標識清楚,其進入應限於經授權之人員。任 何取代該實體隔離的系統,應提供同等的安全性。

印刷的包裝材料對於藥品的符合性是很重要的,應 特別注意這些包裝材料之安全及牢靠的儲存。

(29)

Ch3 廠房設施與設備-品質管制區

品質管制實驗室應與生產區隔離。這些實驗室亦應 互相隔離。

管制實驗室應設計成適合於在這些實驗室內執行的 作業,並應給予足夠空間,以防止混雜及交叉污染

。對於樣品與紀錄亦應有足夠且適當的儲存空間。

為保護靈敏的儀器設備免於受振動、電子干擾及濕 氣等之影響,分開的儀器室可能是必需的。

(30)

Ch3 廠房設施與設備-附屬區域

休息室與餐廳應與其他區域隔離。

以更衣、盥洗及如廁為目的之設施應易 於使用並適 合使用之人數。廁所與生產區或儲存區不得直接相 通。

(31)

Ch3 廠房設施與設備-設備

製造設備應經設計、配置及維修保養,以符合其預 定目的。

修理及維修保養作業不得對產品的品質呈現任何危 害。

製造設備之設計,應使其能容易且徹底地清洗。該 設備應依詳細的書面程序清洗,並僅以潔淨且乾燥 的狀態儲存。

生產設備不得呈現對產品有任何危害。生產設備與 產品接觸的部分,其反應性、加成性或吸附性不得 高到足以影響產品的品質,而呈現任何危害。

(32)

Ch4 文件

優良文件是構成品質保證系統必要的部分,而且是 符合/遵循GMP要求之操作的關鍵。所使用之各種 類型的文件與檔案資料,應在製造廠的品質管理系 統中充分地界定。文件可能以多種形式存在,包括 以紙本的、電子的或照像的資料。文件製作系統的 主要目的,必須建立、管制、監控與記錄所有活動

,該等活動會直接或間接影響藥物產品品質的所有 層面。品質管理系統除提供各種流程以及任何觀察 之評估的充分紀錄外,還應包含足夠的指導細節,

以利共同理解這些要求,並使這些要求之持續應用 得以證明。

(33)

Ch4 文件

所需要的GMP文件

工廠基本資料(Site Master File):描述製造廠之GMP相 關活動的文件。

規格:詳細描述在製造期間所使用的或所取得的原物料或產 品必須符合的要求

製造配方、操作/加工、分/包裝與檢驗的指令

程序:(或稱為標準作業程序,簡稱SOPs)

計畫書:對於執行與記錄某些需謹慎操作/作業給予指令。

技術協議:委託者與受託者之間對於委外活動的協議

紀錄:提供所採取之各種行動的證據,以證明遵循指令

分析證明書

報告

(34)

Ch4 文件

文件應經謹慎設計、製作、審核及分發。合適時,該 等文件應符合產品規格檔案、製造與上市許可文件的 相關部分。

含指令的文件應由適當且經授權的人員核定、簽章並 註明日期。

含指令的文件,應以有條理的方式編排且易於核對。

品質管理系統內的文件應定期檢討且應保持其最新版 本。

文件本身不得用手寫,但需手寫填入數據時,應有足 夠的空間供此類數據的填入。

(35)

Ch4 文件-優良文件製作規範

手寫填入資料時,應以清晰、可讀且擦不掉的方式 為之。

採取每項行動時,即應記錄。因此,與藥品製造有 關的所有重要活動皆可追溯。

文件上對於填入項目所做的任何更改應予簽章並註 明日期;該更改應允許讀取原來的資訊。合適時,

更改理由應記錄之。

(36)

Ch4 文件-文件保存

應清楚界定與每個製造活動相關的紀錄及其存放處。

對於批次文件,特定的要求適用於必須保存到該批次 之末效日期後一年,或保存到在該批次經由被授權人 認定後至少五年,兩者取其較長者。對於研究用藥品

,批次文件必須保存到所使用之該批次的最終臨床試 驗完成後或試驗正式中止後至少五年。對於文件之保 存的其它要求,可能敘述於特定類型產品(例如,新 興治療藥品)之相關法規中,並規定某些文件應採用 較長的保存期限。

(37)

Ch4 文件-文件保存

對於其他類型的文件,保存期限將依其作業活動而 定。上市許可資訊的關鍵文件,包含原始數據(例 如:與確效或安定性相關者)在內,應在該上市許 可仍然有效的期間加以保存

(38)

Ch5 生產-原則

• 生產作業應遵循清楚界定的程序,且符

合優良製造規範的原則,以獲得要求之

品質的產品,並應符合相關的製造及上

市許可。

(39)

Ch5 生產

生產應由能勝任者執行與監督。

原物料與產品的所有處理,例如接收、待驗、抽樣

、儲存、標示、調配、製造、分/包裝及運銷,應 依書面程序或指令執行,必要時應予記錄。

所有進廠的原物料應予核對,以確保託運物與訂單 相符。

不同產品的生產作業,不得在同一作業室內同時或 接續地執行,除非無混雜或交叉污染的風險。

用於容器、設備或作業場所的標示卡應清楚、明確

,且使用公司一致的格式。

進入生產廠房應限於被授權人員。

(40)

Ch5 生產

防止交叉污染:

應防止原料或產品被另一原物料或產品污染。

交叉污染應以適當的技術或有組織的措施避免之 原料:

原料的採購是一項重要的作業,應有對供應商具特別且充分 瞭解的人員參與。

原料僅可向在相關規格上列名之經認可的供應商購買;可能 時,應直接向生產者購買。建議藥廠建立原料規格時應與供 應商討論。

僅有經品質管制部門放行,且還在架儲期間內的原料始可使 用。

原料只得由指定的人員依書面程序調配,以確保將正確的原 料準確地稱入或量入潔淨且適切標示的容器中。

(41)

Ch5 生產

直接包裝材料及經印刷的包裝材料之採購、處理及 管制應比照原料給予同等注意。

經印刷的包裝材料應予特別注意。該材料應儲存在 足夠安全的條件中,使其足以排除未經授權的取用

。切式標籤及其他散裝之印好的包裝材料應在分別 的密閉容器中儲存與搬運,以免混雜。包裝材料應 只得由被授權人員,依認可且文件化的程序發放使 用。

過期或作廢的直接包裝材料或經印刷的包裝材料應 予銷毀,並將該處置加以記錄。

(42)

Ch5 生產

建立分/包裝作業計畫時應特別注意,將交叉污染、

混雜或替代的風險降到最低。除有實體隔離外,不同 的產品不得在緊密相鄰處分/包裝。

充填與密封後應盡快加以標示。若非如此,則應採取 適當的程序,以確保不會發生混雜或貼錯標籤。

從分/包裝線上取出的樣品不得置回。

在待分/包裝產品與印刷之包裝材料的數量及產出單 元數目間的數量調和中,觀察到之任何顯著或異常的 差異應於放行前進行調查並予以滿意地說明。

分/包裝作業一經完成後,任何未使用而印有批號之 印刷包裝材料應予銷毀,並將該銷毀加以記錄。

(43)

Ch5 生產

拒用的原物料及產品應清楚標示其係拒用物品,並 分別儲存於限制區中

拒用產品的重處理應屬例外。該重處理僅在最終產 品的品質不受影響、符合規格,且經評估所涉風險 後,依界定且經核准的程序執行時方始允許,且其 紀錄應予保存。

經過重處理或併入收回之產品的任何最終產品,應 由品質管制部門考慮其追加試驗的必要性。

從市場退回及已經離開藥廠之管制的產品,應予銷 毀,除非其品質毫無疑問是令人滿意的;只有在其 已經為品質管制部門依書面程序嚴格評估後,始得 考慮重新銷售、重新標示或是併入下一批收回。

(44)

Ch6 品質管制(Quality Control)-原則

品質管制與抽樣、規格與試驗以及組織、文件與放 行程序有關,確保必要與相關的檢驗皆已執行,並 確保在品質經判斷滿意前,無原物料會被放行供使 用,無產品會被放行供銷售或供應。

品質管制不侷限於實驗室的作業,而應涉及可能與 該產品品質有關的所有決定。

將品質管制部門從生產部門獨立出來被認為是品質 管制之滿意運作的基礎。

(45)

Ch6 品質管制

每一個製造許可的持有者均應有品質管制部門。此 部門應從其他部門獨立出來,並由具有適當資格及 經驗的人員負責。該人員擁有可由其支配之一個或 多個品管實驗室。此部門應有適當的資源,以確保 有效且可靠地執行所有品質管制的安排。

與批次紀錄有關的任何品質管制文件,應保存至該 批次產品的末效日期後一年。

抽樣應依經認可之書面程序執行。

來自每批最終產品的對照樣品應儲存至該批產品之 末效日期後一年。最終產品通常應保存在其最終包 裝中,並儲存在建議的條件下。

(46)

Ch6 品質管制

分析方法應予確效。上市許可中所描述的所有檢驗 作業皆應依認可的方法執行之。

獲得的結果應予記錄並檢查/核對,以確保彼此間 是一致的。任何計算均應予嚴格驗算。

應特別注意實驗室試劑、容量玻璃器皿、溶液、對 照標準品及培養基等之品質,並應依書面的程序製 備。

預定供長期使用的實驗室試劑,應標記其配製日期 及配製人員的簽章。

(47)

going stability)

藥品上市後,其安定性應依持續的適當計畫進行監測。

持續進行的安定性計畫之目的係在產品架儲期全期中監測該 產品,並確定在所標示的儲存條件下,該產品的品質仍可預 期保持在其規格內。

批次數目與測試頻率應能提供足夠的數據量,以容許趨勢分 析。除非另有正當理由,否則,所製造之每一含量及每一直 接包裝類型的產品,相關時,每年至少應有一個批次包含在 安定性計畫中(除非該年中沒有生產)。

某些情況,應在持續進行的安定性計畫中納入追加的批次。

例如,製程或包裝有任何重大變更或重大偏差後,應執行持 續進行的安定性研究。

有偏離規格或有顯著非典型趨勢時,應予調查。

(48)

Ch7 委受託製造與檢驗

• 委受託製造與檢驗應正確地予以界定、協議

及管制,以避免因誤解而可能導致不滿意品

質的產品或作業。委託者與受託者間應有清

楚訂定雙方職責的書面契約。該契約應清楚

約定,負責放行每批供銷售之產品的被授權

人員執行其完整職責的方式。

(49)

Ch7 委受託製造與檢驗-委託者

該委託契約,應有涵蓋製造及/或委/受託檢驗之書面契約及 其有關的技術安排。

為委受託製造與檢驗之所有安排,包括技術或其他安排中所 建議之任何改變,均應符合相關產品之上市許可。

委託者應負責評估受託者成功履行要求之工作的能力,並負 責藉由該契約,確保本指引所闡釋之優良製造規範的原則與 指引受到遵循。

委託者應提供受託者所有必需的資訊,以使其依上市許可及 任何其他法律要求,正確地履行約定的作業。

委託者應確保受託者所交付之所有處理過的產品及原物料均 符合其規格,或這些產品係經由被授權人員放行。

(50)

Ch7 委受託製造與檢驗-受託者

受託者應有適當的廠房設施與設備、知識與經驗及 能勝任的人員,滿意地執行委託者所託付的工作。

受託者應確認所交付的所有產品或原物料皆符合其 預定之目的。

受託者未經委託者之事先評估及同意,不得將契約 所委託的任何工作轉託給第三方。

受託者應避免對委託者委託製造及/或檢驗之產品 品質可能會造成不良影響的任何活動。

(51)

Ch7 委受託製造與檢驗-合約

委託者與受託者間應簽訂契約。該契約明定雙方關 於產品製造與管制的個別責任。契約中的技術層面 應由具有製藥技術、檢驗及優良製造規範之適當知 識的勝任人員擬定。製造及檢驗的所有安排均應依 上市許可的規定,並為雙方所同意。

製造、檢驗及運銷之紀錄及對照樣品應由委託者保存,或可 為委託者取得。當有申訴或懷疑有瑕疵時,應能取得與產品 品質評估有關的任何紀錄。這應明定於委託者之不良品/回 收程序中。

契約應明定容許委託者訪視受託者的廠房設施及設備。

委/受託檢驗時,受託者應了解其應受主管機關的查核。

(52)

Ch8 申訴與產品回收

• 所有申訴及其他可能之瑕疵產品有關的資訊,

均應遵循書面的程序詳實審核。為對所有意外 事件作準備,應設計一套系統,以便必要時,

能立即且有效地自市場回收已知或懷疑其有瑕

疵的產品。

(53)

Ch8 申訴與產品回收-申訴

應指定人員,並配以足夠的支援人員給予協助,以 負責處理申訴及決定要採取的措施。該指定人員若 非被授權人員,應使被授權人員知悉任何申訴、調 查或回收事宜。

若涉及可能之產品瑕疵的申訴,應有書面的程序描 述要採取的行動,包括考慮回收的需要。

關於產品瑕疵的任何申訴,應記錄其全部原始細節 並徹底調查。

任一批次中發現或懷疑有產品瑕疵時,應考慮檢查 /核對其他批次的產品,以確定其是否也受到影響

。特別是可能含有該瑕疵批次之再加工的其他批次 應予調查。

(54)

Ch8 申訴與產品回收-申訴

因申訴而做之所有決定與採取之措施應予記錄,並 對照其對應的批次紀錄。

申訴紀錄應定期檢討,以發現需注意及可能造成已 上市產品回收之特定或重發性問題的任何跡象。

應特別注意確立申訴是否因仿冒所引起。

藥廠若由於可能有製造瑕疵、產品變質、發現仿冒 品或任何其他嚴重的產品品質問題,而考慮採取行 動時,應通知主管機關。

(55)

Ch8 申訴與產品回收-回收

回收作業應能立即且在任何時候啟動。

因產品有瑕疵或懷疑其有瑕疵,而要將其回收時,

應立即通知可能已經對其運銷該產品之所有國家的 主管機關。

運銷紀錄應易為負責回收的人員取得,且應包含關 於批發商和直銷客戶的充分資訊。

回收的產品在等候決定其最終處置方式的期間中,

應予識別與標示並隔離儲存於安全區域。

回收過程之進度應予記錄並提出最終報告。該報告 應包含送交產品與收回產品的數量調和。

回收作業之安排的有效性應予定期評估。

(56)

Ch9 自我查核

為監測優良製造規範原則之實施與遵守,應執行自 我查核,並就必要的矯正措施提出建議。

人事、廠房、設施、設備、文件、生產、品質管制

、藥品的運銷、有關申訴與回收的安排,以及自我 查核,皆應依預先安排之計畫的間隔時間進行檢查

,以便證實其符合品質保證的原則。

自我查核應由公司指定能勝任的人員,以獨立且詳 細的方式執行。外部專家的獨立稽核可能也是有用 的。

所有自我查核應予記錄。報告應包含在檢查期間所 執行之所有觀察,合適時,並含矯正措施的建議。

後續採取之行動的說明亦應予記錄。

(57)

謝謝聆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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